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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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卷第1期  
0251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  
Vol52ꢁNo1  
ꢂSocialSciencesEditionꢃ  
Januaryꢁ2025  
穿透式金融审判的理论基石与制度进路  
鲁篱庄鸿钦  
ꢄꢄ摘要:穿透式审判思维在金融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并非纯粹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源自我国政法传统的塑造  
与金融法适应性提升的必然结果,反映出法院寻求金融治理功能的客观需要在实践中,穿透式金融审判以通谋  
虚伪表示公序良俗转介为主要实施方式,不仅表征我国法院的角色由金融纠纷的裁判者拓展到金融风险的  
治理者的转变,同时也昭示着穿透式审判思维业已实现从审判理念到司法规制工具的转型为抑制穿透式金融审  
判所可能引发的风险,应从维护法秩序与实现规制效能的双重视角对其予以完善,划定穿透式审判在金融司法中  
的运用边界,确保司法治理金融市场功能的更好实现。  
关键词:穿透式审判;金融司法;金融治理;公序良俗  
DOI1013734ꢅjcnki1000-531520250301  
收稿日期:2024-09-25  
作者简介:鲁篱,,四川宜宾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ꢆluli29@163com;  
庄鸿钦,,福建漳州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019年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九民纪要》)指出要通过穿透式审判  
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以来,穿透式审判思维逐渐进入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视野。  
当前,理论界对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其一,对民商事审判中运用穿透式审判思  
维的典型领域进行考察,旨在优化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实体法裁判规则;其二,从诉讼法层面探讨穿透式审  
判思维与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执行力主体范围的扩张等问题;其三,更为中观地探讨穿透式审判思维的  
适用范围特征与适用规则,旨在为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提供普适性的适用方法研究形成的共识是:  
穿透式审判思维反映出实质重于形式的思维方式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但对穿透式审判的本质功用适用  
范围及其边界,学界尚未达成相应的共识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穿透式审判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规范  
概念,提法本身就带有颠覆性,在比较法与国内法的漫长历史中难以寻找到对应物;另一方面,尽管学  
者们已意识到穿透式审判系新时期我国金融治理的新要求天然契合金融审判的需要“  
具有实现  
李建伟融资性贸易合同的定性及效力规制研究》,《法学评论》2023年第3,151ꢇ162;安淼鑫融资性循环买卖案件的裁判逻辑和  
法理基础》,《法学家》2024年第5,115ꢇ127;陈广辉资管纠纷穿透式审判的适用路径与方法》,《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6,  
192ꢇ205;王乐兵资产收益权视角下资管交易的穿透式规范》,《政法论坛》2022年第5,168ꢇ179。  
张卫平论民事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2,98ꢇ99;任重民事判决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关系———反思穿透式  
审判思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5,142ꢇ163。  
黄海龙潘玮璘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与实践方法》,《法律适用》2023年第7,3ꢇ10;谷昔伟穿透式审判思维在民商事案件  
中的运用与界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年第4,136ꢇ148;韩亮省思穿透式审判思维》,《人大法律评论33,法律出  
版社2021年版,225ꢇ243;郭金良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穿透式审判中的挑战与回应》,《当代法学》2024年第5,124ꢇ135。  
黄海龙潘玮璘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与实践方法》,《法律适用》2023年第7,10。  
陈广辉资管纠纷穿透式审判的适用路径与方法》,《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6,194。  
韩亮省思穿透式审判思维》,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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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正当性基础,但尚未形成有效的分析框架与理论提炼,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不是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在金融领域,它反映出法院规制金融市场的客观需要本  
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金融领域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即穿透式金融审判,其原因不仅在于穿透式审判思维  
能否运用于全部领域尚未定论,亦是因为金融司法在实践中成为了穿透式审判思维运用最为集中的领域。  
据此,本文将深入到金融司法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场域,试图阐释穿透式金融审判的理论基石,为穿透  
式审判思维在我国金融司法中被更好地运用提供理论层面的支撑。  
穿透式金融审判的正当理据  
()穿透式金融审判是我国政法体制下金融司法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理论高度,习近平指出:“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  
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扎扎实实把金融工作做  
。”2023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深刻把握金  
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可见,无论是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还是保障金融安全,都并非单纯的  
经济问题,同时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问题。  
在金融领域,“党的领导和参与丰富了金融市场治理模式的形态,使金融司法产生了与国家金融政策  
相契合的强大动力,党和国家的金融治理目标成为我国金融司法所贯彻执行的重要方向同时,中国的司法  
机关也需要通过在金融司法中运用党和国家金融政策的实践,明确并加强自身在国家金融治理结构下的重  
在这种激励机制之下,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机关能够实现理想状态下的结构耦合,  
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构建金融秩序事实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  
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金融审判若干意见》)以来,金融司法相较于传统民商事司法的特殊性就已被最高人民  
法院所充分认识该意见指出,金融司法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防范化解金融  
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反映出金融司法的重要政治使命在此之后,随着  
金融司法实践的深化和金融司法共识的形成,九民纪要提出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大背景下,法院力图在金  
融领域通过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实现金融治理目标与司法逻辑的对接因此,在金融司法中,法院进行穿  
透式审判的实践,反映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落实,党管金融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穿透式金融审判是提升金融法适应性的必然要求  
部分研究已经认识到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克服机械司法与实现个案公正实质解纷中的重要意义。  
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司法领域的广泛适用,有助于克服机械司法的弊端,提升司法权自身回应社会的能力,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具体实践中,司法回应社会的主要维度既包括国家的总体部  
署安排与社会发展进步的主要趋势,也涵盖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与诉讼参与人的实际需求,金  
融司法对现实社会的回应同样具有多维性,不仅要回应国家层面对金融治理的实际需求,还需要应对时刻处  
于变迁之中的金融市场,对金融创新行为作出既符合法律逻辑又符合金融治理逻辑的个案裁判。  
上述背景对金融法的适应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具有高度适应性的金融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参与  
者与裁判者对于法律规则的需求,应对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回应金融科技带来的挑  
,因此,金融法适应性的提升成为金融法律实践中的当务之急但在我国成文法的传统下,金融法律规  
范的滞后性无疑成为金融法适应性提升的一大掣肘法院除了通过颁布各类司法文件,通过司法政策的方  
黄海龙潘玮璘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与实践方法》,《法律适用》2023年第7,6。  
ꢀ ꢀ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做好金融工作维护金融安全》,《人民日报》2017427  
,1。  
新华社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人民日报》2023111日是,1。  
黄韬《“党管金融的法治内涵》,《交大法学》2024年第4,71。  
黄韬《“金融安全的司法表达》,《法学家》2020年第4,73ꢇ74。  
黄海龙潘玮璘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与实践方法》,5ꢇ6。  
顾培东新时代能动司法的倡导与回应型司法的构建》,《中国法学》2024年第2,41ꢇ42。  
王湘淳论我国金融法适应性的实现路径》,《中外法学》2024年第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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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篱庄鸿钦穿透式金融审判的理论基石与制度进路  
,从宏观层面对金融审判予以一定的指导,通过专门金融审判组织目标的设置组织结构的优化与组织能  
力的提升以应对金融法适应性的需求之外,还能够在个案中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通过司法个案裁判的手段  
在实践中发展金融法”,提升金融法律制度的适应性由此可见,穿透式审判思维进入金融司法,反映出法  
院提升金融法适应性的必然要求。  
()穿透式金融审判是寻求金融治理功能实现的客观需要  
在中文语境之中,与穿透式金融审判最为接近的法学议题系监管层面的穿透式金融监管。2016年国务  
院办公厅颁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正式提及穿透式金融监管,其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刺破  
外观形式,发现金融关系本质的监管方法在域外法上,穿透常被视为一种征税手段如法院有权运用  
穿,;在对金融衍生品进行征税的场合,穿透理念亦有助于避免  
纳税人利用适用于衍生品的规则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  
从穿透式思维的发生史来看,其似乎向来同司法无涉,它可能属于金融监管机关与税收征管机关,与法  
院裁判的形式性存在着天然区隔但是,社科法学的视角已然表明,法院在事实层面承担着重要的金融治理  
职能———“公共政策法院不仅仅是政法传统下对法院应然角色的形塑,也在实然层面获得了诸多经验证  
可以肯定的是,虽然法院对金融风险治理的介入体现了法院的多重面相,但不容否认的是,法院已然  
超越了裁判者的角色,承担大量的非司法社会治理的事务。  
从金融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决策来看,穿透式审判体现出了双重面孔一方面,穿透式审判成为法院治理  
金融市场形式层面的合法性依据”,为法院在金融审判中的相关决策提供了合法性外衣;另一方面,穿透式  
审判思维在九民纪要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的表述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法院行使  
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法院能够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场景行使剩余立法权”。因此,将穿  
透式审判思维引入金融司法领域,反映出我国法院在金融领域的司法智慧,是法院治理金融市场的客观  
需要。  
穿透式金融审判的实践方式  
在近年来的金融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运用穿透式金融审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通过对通谋虚伪  
表示的认定,实现穿透式金融审判适用;其二,通过对公序良俗转介的认定,实现穿透式金融审判适用。  
这两种适用方式均需要将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公共政策纳入裁判过程,既为法院的司法作业带来不小的  
挑战,也引发了一定的理论争议。  
()通过认定通谋虚伪表示实现穿透  
通过认定通谋虚伪表示而实现穿透,进而实现法院心目中金融治理的效用,已成为金融审判中的常见  
案例这一做法的规范依据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典型样  
本体现在融资性票据领域。(2017)最高法民终41号案(下文称红鹭案”)被学界称为通谋虚伪表示第一  
在该案前,法院往往对票据的流通特性加以肯定,同时鉴于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考量,按照票据无因  
性原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不对不存在真实性贸易关系的融资性票据加以否定然而,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从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活动两个层面阐述了相关主体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认  
定双方在本案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并据此否定了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的票据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作  
叶林吴烨金融市场的穿透式监管论纲》,《法学》2017年第12,13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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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snerꢁasCollectorofUnitedStatesInternalRevenuefortheThirdDistrictoftheStateofNewYorkꢁv Macomberꢁ252US18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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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hewA StevensꢁꢈTaxingDerivativesꢆDoLook-throughRulesWorkꢁꢉTaxes91ꢁno3ꢂ2013ꢃꢆ35  
李有沈伟金融司法的安全和效率周期之困———职业放贷人司法审判为切入》,《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5,84ꢇ98;宋亚辉  
公共政策如何进入裁判过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例》,《法商研究》2009年第6,111ꢇ121;黄韬公共政策法院:中国  
金融法制变迁的司法维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5。  
鲁篱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机制》,《中国法学》2021年第2,197。  
陈广辉资管纠纷穿透式审判的适用路径与方法》,《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6,196。  
曾大鹏《<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的法理研判》,《法学》2018年第9,181ꢇ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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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鹭案判决后,对融资性票据予以否定的事例广泛存在,为融资性票据的实践运用留下了待解之题。  
从规范供给来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条款是法院裁判路径转向的重要  
依据之一但是,仅从裁判规范的供给角度无法揭示法院裁判路径变迁的全貌,在规范供给以外,法院裁判  
路径的转变也反映出宏观司法政策对司法裁判的间接影响。《金融审判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以金融服务  
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  
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在上述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存在着被解释为效力性规定的巨大空间,法院很容易受到金融司法政策的  
影响,对融资性票据的表面进行穿透综上,《民法典中的通谋虚伪表示规范与金融审判若干意见共同  
导致了融资性票据裁判路径的转向。  
红鹭案之后引发了诸多争议在解释论上,部分观点指出,该案未能深刻体认票据行为的文义性要  
式性无因性独立性及其采取的表示主义解释原则,导致滥用通谋虚伪表示制度,不当扩张了其司法功  
在解释论以外,法院最终以名为票据,实为借贷的理由,对融资性票据进行认定,不仅并未影响借  
款人与银行的权益,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融资性票据的隐性激励因此,通谋虚伪表示条款实现  
穿透式审判的场合,其裁判路径是否真正实现了金融治理功效,有待理论界的进一步探索。  
()借由公序良俗转介实现穿透  
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进而实现穿透,事实上是将公序良俗作为公共政策入法的接口,进而以公序良  
条款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了本  
款的适用范围:“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  
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至此,以金融监管政策为代表的金融公共政策进入了金融审判实  
,借由公序良俗转介成为穿透式金融审判的重要实践根据。  
通过公序良俗转介实现穿透,其典型领域系法院对违反金融监管规章效力的认定,其中以2018年的  
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为典型法院认为,二者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了原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从规范层面上看,这起案件涉及  
到违反规章的效力问题和对公共政策公序良俗的认定问题虽然以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股权代持  
纠纷案为代表的公序良俗作为转介的裁判路径作出时,《九民纪要尚未颁行,“穿透式审判思维尚未  
成为一个司法政策中的提法”,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已经在事实上运用了监管领域的穿透方法,并在  
事实上运用了穿透式审判思维对涉金融政策的私法纠纷予以了调整同时,上述监管文件的监管思路本就  
在于通过穿透真实的股东,进而起到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的目的,加之法院说理过程对于危害金融管理  
秩序损害公共秩序的论述,无不体现着穿透式金融审判若隐若现的本质特征。  
与认定通谋虚伪表示实现穿透的情形相比,借由公序良俗转介实现穿透的场合呈现出更为浓厚的  
后果主义考量特征同时,作为接口公序良俗条款也为外部知识遁入法院裁判过程提供了巨大的空  
在实践中,这一现象也引发了学界对金融司法监管化现象的讨论:学界对其侵犯司法权与监管权的边  
降低市场主体可靠预期损害私法自治抑制金融创新等可能的隐患进行了质疑,并提出了旨在对金融司  
在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场域,穿透式金融审判无疑是法院实现监管  
化的形式合法性依据,构成了法院治理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  
穿透式金融审判与金融司法的理念变革  
曾大鹏《<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的法理研判》,《法学》2018年第9,192。  
赵意奋融资性票据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14。  
邓纲吴英霞穿透式监管如何嵌入合同治理———天策公司和伟杰公司股权代持纠纷一案为例》,《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
019年第3,108。  
张阳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边界约束》,《清华法学》2023年第2,135ꢇ138;赵尧金融司法监管化的逻辑审视》,《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76;钱弘道刘静金融司法监管化:形成争议与未来》,《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1,184ꢇ187  
;赵霞金融司法监管化:动因困境与调适》,《商业经济与管理》2022年第5,73ꢇ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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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篱庄鸿钦穿透式金融审判的理论基石与制度进路  
穿透式金融审判的正当理据与实践样态表明,其作为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已引发传统司法  
理念的变革从我国金融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穿透式金融审判作为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不仅  
是因应党对金融的全面领导以及建设金融强国战略的需要,而且也反映了我国法院在制度定位和角色转变  
上的新思路,不仅表征着我国法院从既往的裁判者拓展到治理者的角色转变,而且也使穿透式金融审判实现  
了从单纯的审判方式到司法规制工具的转变。  
()法院的角色变革:从裁判者到治理者  
从实然层面上看,法院事实上早已在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其规制经济的功能在中国,较早对这一现象进  
行阐释的学者往往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切入的,,公共政策法  
已不再局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基于服务国家治理的大局意识,在司法政策宏观层面的影响下,  
亦纷纷通过个案裁判介入到各项经济活动的治理之中,成为实践中的公共政策法院”。这从司法实践中各  
级法院通过个案裁判,实现对金融贷款利率上限调整的判决中可见一斑。  
穿透式金融审判的实践样态向我们进一步展示了一幅金融治理法院的图景:在融资性票据语境下的  
名为票据,实为借贷”,反映出法院追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等金融监管的政策目标;通  
公序良俗条款认定法律行为无效,也使金融监管规章与政策遁入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之中,力图间接实  
现金融监管规范的治理功用这充分表明,我国的各级法院已在实践中通过穿透式金融审判试图发挥治理  
金融市场的功能。  
但是,法院通过金融司法参与金融治理的实践是否符合金融司法与金融治理的逻辑,是否真正达成了金  
融治理的实效,需要从功能主义的视角进一步加以检视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金融司法的治理功能更  
加重视,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理念在这一背景下被理论界提出,旨在应对在法院与监管机构分立治  
理格局下所存在的制度正当性智识合理性功能有效性与结构科学性的缺失问题在实践中,协同治理  
理念也逐渐成为我国各级法院进行金融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大法官在20231月  
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胸怀国之大者’,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  
进一步强化金融治理协同意识,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把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落  
实到位。”由此可见,我国法院的角色,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在日趋复杂的风险  
社会对金融司法的要求之下,迎来了由裁判者到治理者的角色变革。  
()穿透式金融审判的属性变革:从审判理念到规制工具  
在上述大背景下,我国的司法机关有潜力成为金融领域重要的协同治理者,通过颁布司法政策指导性  
案例与个案裁判的方式,同时配合以相应机制实现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同共治从协同治理理念出  
,将穿透式金融审判定位为一种规制工具,既是法院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有所作为主动地参与  
到金融治理之中的必然选择,也反映出穿透式金融审判的本质特征。  
第一,将穿透式金融审判定位为司法规制工具,符合协同治理大背景下对法院角色的恰当定位在协同  
治理的大背景下,法院成为了金融领域的重要治理者一方面,法院通过对金融监管政策予以尊重,进而回  
应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这在域外法中主要体现为司法尊让原则的滥觞,在我国的金融司法领域则主要  
体现为学界所热议的金融司法监管化现象;另一方面,法院还能够通过颁布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与个案  
裁判中的说理,通过符码的转化以实现相关规制目标的司法化,这是司法权具有政治与法治双重属性的必  
然要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规制目标的司法化过程,不仅是一种对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在部分  
侯猛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功能———再评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法学》2004年第12,112ꢇ119;鲁篱论最高法院在宏观调控中  
的角色定位》,《现代法学》2006年第6,107ꢇ113。  
苏盼司法对金融监管的介入及其权力边界———以金融贷款利率规范为例》,《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9年第3,127ꢇ131。  
鲁篱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机制》,《中国法学》2021年第2,198。  
刘贵祥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2023年第1,11。  
鲁篱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机制》,《中国法学》2021年第2,204ꢇ205。  
张佳俊通往机构主义:司法尊让与美国司法行政关系的重构》,《美国研究》2021年第1,120ꢇ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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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下,法院甚至能够在个案裁判中创制公共政策,成为公共政策的重要供给者相应地,穿透式金融审  
判无疑为法院参与金融治理提供了可行的渠道,法院既能够主动援引穿透式审判思维进行释法说理,进而  
提升其裁判结论的正当性,也能够将穿透式审判思维内化于金融审判的全过程,对涉案金融交易是否符合国  
家金融治理目标予以全面检视在这一过程中,穿透式审判思维成为了法院规制金融市场的手段与工具,以  
宏观司法政策的地位参与到法院治理金融市场的进程中。  
第二,将穿透式金融审判定位为司法规制工具,符合我国当前金融司法的实践需要在金融领域,个案  
往往会产生溢出效应,对金融市场造成深远影响与此同时,在金融治理的目标导向下,法院将趋向于对实  
践中不符合金融政策监管规定与相关司法政策的金融交易形式予以否定,进而与国家金融治理的目标保持  
一致但是,由于法院主要运用的司法逻辑同金融治理逻辑存在一定差异,倘若未能实现司法逻辑与金融治  
理逻辑的对接,则法院的相关判决将很有可能好心办坏事”,无法起到金融治理的应有功效相关研究指  
,法院对影子银行的判决就在实质上怂恿和助长了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发展,而前文提及的法院对融资性  
票据的否定事例,也未能实现金融治理的应然功效此类金融司法实践与金融治理目标的错位,决定了将穿  
透式金融审判定位为单纯的审判理念无法回应金融司法的实践需要将规制理论引入金融司法的分析框  
,从而将穿透式金融审判定位为一种司法规制工具,能够在肯认法院作为重要金融治理者的基础之上,将  
规制目标的实现规制知识的获取规制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等内容以符合司法逻辑的方式予以进一  
步展开,从而实现司法逻辑与金融治理逻辑的可靠对接,避免金融司法实践与金融治理目标的偏离。  
第三,将穿透式金融审判定位为司法规制工具,是对传统规制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传统规制理论将规制  
类型化为社会性规制与经济性规制,认为社会性规制主要包括安全与健康环境与消费者保护等领域,而经  
这一传统的分类依据是规制的范围,而非规制的主体理论  
界已有观点将社会性规制的路径依照其主体的不同而划分为行政规制与司法规制,指出司法能够通过自身  
的进化与发展应对现代社会的公共风险,并成为社会性规制在行政规制之外的备选路径在规范市场交  
易的场合下,行政监管和司法调整同样是规范市场交易的重要方式,它们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控制模式,在信  
但传统意义上的司法规制是一种通过法院  
司法以实现公共政策私人执行的手段,其基本运行逻辑是制定法或法院赋予私法主体对违反公共管理法律  
法规侵害公众利益或私人利益的行为人在私法上的诉权,使私法诉讼成为落实公共政策的补充工具。  
但在我国,法院不仅能够通过司法手段实现公共政策的私人执行”,还能够主动地对个案中需要予以规制的  
目标予以定位,并通过裁判说理颁布典型性案例执行司法文件等方式对相关事项予以规制这种规制已  
经超越了公共政策的私人执行”,是一种针对相关领域主动执行公共政策落实规制目标的手段。  
在协同治理的大背景下,《九民纪要中的穿透式审判思维实现了由审判理念到规制工具的属性变革。  
作为重要的金融治理者,法院借助穿透式审判思维获得了规制金融市场的形式合法性,与穿透式金融监管、  
穿透式课税原则一脉相承的穿透式金融审判,具有与生俱来的规制性格。  
穿透式金融审判的运行风险及边界规束  
尽管穿透式金融审判具有多重正当性支撑,在实践中成为了法院治理金融市场的重要规制工具,但亦有  
部分观点对其不当适用予以质疑质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法秩序维护的角度,穿透式金融审  
判的不当适用可能导致对金融商事交易的不当介入,存在危害私法秩序之虞,也易降低金融市场对金融司法  
稳定性的裁判预期;另一方面,从金融治理效能能否得以实现的实用主义角度来看,由于公共规制以规制者  
陶鹏远经济法司法审判中公共政策的引入与创制》,王红霞主编经济法论丛》2021年第1(总第37),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191ꢇ  
1
92。  
楼建波法院判决对中国影子银行业务的间接激励———金融商法的视角》,《清华法学》2017年第6,60。  
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苏苗罕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  
宋亚辉社会性规制的路径选择》,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53。  
万江市场交易法律控制的模式选择———基于行政监管与司法调整的关系展开》,《北方法学》2024年第1,157。  
王远胜作为监管工具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投资人民事责任》,《社会科学研究》2023年第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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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篱庄鸿钦穿透式金融审判的理论基石与制度进路  
占有规制知识为前提,而法院从严格意义上说并非传统的规制机构,其对穿透式金融审判的不当适用也可  
能导致规制失灵,进而偏离法院治理金融市场的原初目标因此,尽管穿透式金融审判存在多重的正当性,  
但理应为其划定边界,在更好地发挥其治理金融市场功效的同时,实现对法秩序的维护。  
()法秩序维护的完善视角  
要实现法秩序维护基础上的穿透式金融审判,就必须着眼于以下目标:首先,穿透式金融审判应当在尊  
重私法自治与既有私法规范制度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这决定了穿透式金融审判应仅在相关金融交易具有金  
融治理的必要性时方可予以运用;其次,穿透式金融审判的实践运用应遵循类案同判的要求,以避免对金融  
市场相应主体的合理预期造成损害;最后,穿透式金融审判的实践运用应以裁判文书的充分释法说理为前  
,避免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无度扩张。  
1
.对穿透式金融审判的运用前提作必要性评判  
应当对穿透式金融审判的运用前提进行金融治理层面的必要性评判这不仅是因为在金融领域对穿透  
式审判思维的普遍适用存在侵犯法秩序的潜在担忧,也因为作为标准的穿透式审判在扩大司法自由裁量  
权的同时,存在着增加司法成本的潜在副作用在实践中,对穿透式金融审判的必要性评判应当区分为以下  
三类情形分别对待第一,当案涉金融交易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却违反金融监管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且  
违反了九民纪要中所提及的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的情形时,则穿透式金融审判可能  
被适用第二,当案涉金融交易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并不违反金融监管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却可能违  
反国家金融政策,具有金融治理的潜在必要性时,法院应当以协同治理理念为基础,通过与金融监管部门的  
沟通协调,决定是否运用穿透式金融审判第三,当案涉金融交易不符合上述情形时,穿透式金融审判的正  
当性与必要性不再存在,应回归私法逻辑对案涉交易予以裁判。  
2
.通过利益衡量与比例原则实现精细化论证  
应在运用穿透式金融审判的场合,通过利益衡量与比例原则实现精细化论证第一,应运用利益衡量法  
将交易安排中的各项利益划分为当事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  
考量穿透式金融审判对各种利益所带来的影响第二,确定进行穿透是否有助于实现相应的国家金融政策  
与法院的金融治理目的,倘若满足,则应在此基础上判断对其进行穿透所导致的不利效果是否存在其他替代  
性的司法处理方案第三,倘若不存在其他替代性处理方案,则应继续判定进行穿透所损害的利益与其所追  
求的规制目标之间是否满足均衡性比例要求第四,对穿透后的结果是否符合规制目标进行再次检验值  
得注意的是,上述论证过程具有后果主义论证的特点,基于司法裁判有别于立法与行政的回顾性向度,加之  
,在运用穿透式金融审判的场合下,法院应履行更加严苛的  
论证义务,以确保其不逾越整体法秩序的要求。  
3
.发挥司法解释性文件与典型案例的指引功能  
重视穿透式金融审判的重要治理作用,适时通过司法解释性文件与典型案例,对穿透式金融审判的运用  
提供相应指引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不仅仅局限于狭义的司法解释,还包括法定  
层面的批复”、“决定与实践中常见的意见”、“通知这些文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审判资源的整  
,促进疑难问题的解决并实现特定利益的表达因此,应通过上述司法解释性文件凝聚穿透式金融审判  
的实践共识,为金融司法提供智识支撑另一方面,各级法院所颁布的典型案例也会对其他法院产生隐性的  
指导作用,发挥重要的指引功能因此,法院应当善用典型案例,并在典型案例中凝练出运用穿透式金融审  
判的裁判经验,充分发挥司法第一线的智识贡献。  
()规制效能实现的完善视角  
靳文辉公共规制:话语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3。  
梁上上利益衡量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120ꢇ123。  
雷磊反思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法学家》2019年第4,32。  
孙海波后果导向裁判思维的方法论反思》,《学术界》2023年第8,140ꢇ141。  
彭中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研究》,《法学》2021年第7,7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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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穿透式金融审判的不当适用可能无法实现更好规制”,反而有导致权利义务不当分配抑制金融创新、  
浪费司法资源之嫌穿透式金融审判的最大作用在于确保规制效能的实现倘若穿透式金融审判无法实现  
规制目标,无法发挥规制效能,则其不仅与金融治理协同的大背景不相符,也会导致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紊  
因此,应从规制效能方面对其予以进一步优化,使穿透式金融审判符合规制工具的价值定位。  
1
.着力拓展法院获取规制知识的渠道  
尽管法院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公共规制主体,但是,我国法院在实践中面临疑难案件时,往往会通过内部  
的审判委员会,在政治社会法律因素之间三向考量,协调平衡,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  
的统一在疑难金融案件的决策过程中,法院所运用的知识资源不仅是法官自身所拥有的,还能通过其他渠  
道获取知识资源,如向上级机关请示,向党政机关金融监管机关等发出征询意见在实践中,成渝金融法院  
就通过设立司法协同中心的方式,着力构建一体化的共治格局,力图实现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常态化协作配  
在未来,还需进一步拓展法院获取规制知识的渠道,尤其是要建立起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常态化沟  
通协调机制,促进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机关的知识共享。  
2
.着力规范法院获取规制知识的方式  
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已将金融监管部门的征询意见呈现在裁判文书之中例如,湖南高速与安信信  
托民事纠纷案,二审法院就涉案信托合同中保本保收益的权利义务安排向主管部门进行了征询,并在  
判决书中予以了阐释司法机关向金融监管部门的征询,也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审理疑难金融案件  
,法院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在未来,应将法院向金融监管部门的征询予以制度化,并强制性地将该过  
程体现于裁判文书之中,避免其成为一种隐匿机制”。宜将相关程序明确为:当法官或合议庭认为本案中的  
金融交易需要通过穿透式金融审判予以司法规制,但既不存在相关法律规范,又不存在指导性案例对是否应  
穿透予以明确时,应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必要时,由审判委员会以法院名义向主  
管金融监管机关进行征询,进而进一步判断涉案金融交易是否应穿透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将征询的  
具体情况载于裁判文书中,确保裁判结论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同时督促并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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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广司法领域的试验性规制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7月颁布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试行)》,标志着金融市场案例测  
试机制的正式创设该机制旨在通过案例测试的方式,为金融市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同时,力图实现对  
金融市场创新发展的保障,防范金融风险当前,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结合了金融监管领域的监管沙盒  
与司法领域的案例指导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审判机制创新的重大亮点,是我国法院实现金融治理的重要创  
新性手段从功能主义视角而论,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与监管沙盒机制均属广义上的试验性规制”,通过  
这种测试或实验,有利于判断金融风险的不可预测性所带来的危害,也有利于及时调整和转变相关主体对金  
融创新的应对策略,并在这种试验过程中形成更加精确的规则鉴于此类创新性试验并非所有的审判机  
构均可胜任,可考虑暂时将其推广至我国的三个金融专门法院及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发挥司法领  
试验性规制的重要功效。  
王伦刚刘思达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压力案件决策的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17年第1,96。  
成渝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一周年运行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成渝金融法院官网,20241018日发布,20241030日访问,  
httpꢆꢅꢅcyjrfycqfygzfwgovcnꢅarticleꢅdetailꢅ2024ꢅ10ꢅidꢅ8156497shtml。  
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598号民事判决书。  
例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公布的评析案例刘溪等非法经营案,主审法官明确表示,在必要时应当征询参考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相关案情及评析,参见:任素贤于书生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与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人民司法》2011年第8,20。  
再如,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的评析案例黄庆等非法经营案,主审法官也作出了法官并非金融专业人士,不具备对某一金融行  
为独立作出性质判断的能力,但是可以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合议庭,查阅参考资料,走访征询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在案证据审慎地作  
出案件性质认定的观点相关案情及评析,参见:颜倩肖敏对具备黄金期货交易特征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人民司法》2015年第24  
,33。  
胡学军中国金融案例测试机制的创设逻辑》,《法律适用》2022年第12,107。  
鲁篱陈阳论我国金融监管试验性规制的路径与机制》,《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1,154ꢇ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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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篱庄鸿钦穿透式金融审判的理论基石与制度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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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建设金融疑难案件的事后评估机制  
穿透式金融审判是否达成了理想的规制效果,还应当依靠相应的事后绩效评估机制加以检视当前,随  
着规制绩效评估理论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规制绩效评估体系在将穿透式金融审判定位  
为一种规制工具的基础上,应当着力建设针对运用穿透式金融审判审理疑难金融案件的事后评估机制,不仅  
要引入金融领域的专家,评估运用穿透式金融审判的金融疑难个案是否实现了规制金融市场的实效,还要对  
穿透式金融审判中的典型个案对金融市场产生的长期影响进行持续性评估,检视其是否对金融市场的发展  
与创新对金融风险的防范起到了正向作用;并通过持续性的评估,完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相应规则,完  
善金融市场的整体法律环境。  
余论:走向实质的金融司法  
在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的大背景下,在穿透式金融审判的广泛运用下,金融司法的实质性演进  
趋势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注意通常而言,坚持形式主义司法的本质在于遵循私法自治的要求,但是,不应  
该把宽泛的私人自治原则作为一种恰当地界定国家适宜角色的理论;作为制定法解释的指导,它失败的首要  
在现代规制的反形式主义趋势与我国国家  
治理现实需求的影响下,带有经济法规制性质的金融司法亦呈现出由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演化趋势,反映  
出法院旨在通过裁判回应外部社会变迁的客观需要带有经济法规制性质的金融司法,正如有学者所言,其  
未来很难走向一种真正实质理性的司法,而是应当走向经济法思维的嵌入这不仅仅是因为实质理  
性司法无法与当下以形式理性为主的司法和谐相处,也因为这种实质理性存在着异化为实质非理性的  
巨大可能笔者认为,金融司法的未来,应当指向一种有限度的实质主义”。有限度的实质主义之下,  
理论研究的意义应当在于这种限度应当存在的位置,而并非对私法自治的一味坚守反映在穿透式金融  
审判这一问题中,“有限度的实质主义反映的是司法规制金融市场的边界应当在何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  
还需要理论研究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  
[责任编辑:苏雪梅]  
靳文辉空间正义实现的公共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9,112。  
当前,我国的立法实践已在立法后评估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相关研究参见:丁贤张明君立法后评估理论与实践初论》,《政治与法律》  
2
008年第1,132ꢇ134;俞荣根不同类型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研究》,《现代法学》2013年第5,171ꢇ184对  
,可在我国立法后评估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我国金融疑难案件的事后评估机制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  
例如:有学者指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司法的理念正在也必将从形式主义转向实质主义,参见:张桦金融司法理念的嬗变:从形式  
主义到实质主义———兼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创新》,岳彩申主编经济法论坛》(24),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104  
。  
凯斯·R·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李洪雷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66。  
靳文辉公共规制:话语理论与实践》,22。  
甘强《<民法典>背景下的经济法司法发展进路》,《当代法学》2023年第1,65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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