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log title
搜索
43卷第1期  
2
0161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3,No.1  
January,2016  
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义务群  
———兼论过程义务结果义务的区分与统一  
唐仪萱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6)  
摘要:服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履行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息弱者突出服务  
定制个性,必要的通知协助义务是服务合同目的的要求服务合同履行具有过程性和双向性服务瑕疵的  
认定应当从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两方面入手,具体表现为合同义务群的履行情况在约定优先的前提下,以合同  
过程为线索,构建以先合同义务过程义务和结果义务为框架的服务合同义务群体系过程义务具有一般性必要  
,结果义务具有特殊性选择性。  
关键词:服务合同;继续性合同;服务质量标准;服务瑕疵;过程义务;结果义务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6)01-0021-08  
近年来,服务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的类合同属  
性已为学界所关注特别是服务瑕疵以及合同变更  
解除违约责任等法律效果认定上的困难是服务合  
同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虽然合同法第  
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买卖合同规范准用于其他有偿  
合同,但实则难以处理服务类无名合同法律纠纷。  
构建服务合同一般规则迫在眉睫本文旨在分析服  
务合同的典型特征,结合国际立法发展,整合承揽、  
委托保管等服务类合同,提出服务合同义务群体  
,以动态的服务全过程为视角,明确过程义务和结  
果义务的统一与区分。  
研究及立法一直没有间断包括德国民法典在内  
的多数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典中有大量的对服  
劳务(dienstleistung)”一词的非技术性使用从  
广义而言,“服务有活动劳务之意,但其是否与确  
定的工作成果(erfolg)相联系有所不问雇佣合同、  
承揽合同旅行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保管  
[2]3ꢀ4  
合同等都可以作为服务合同的下位概念 。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已有一些国家开始进行服  
[3]  
务合同的类合同立法尝试。2006,《荷兰民  
法典第七编有名合同的第七章为服务合同构建  
了总则性规定。“服务不限于有偿,不包括有形物  
的建造物的保管作品的发行人或物的运输服务。  
服务和服务合同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百 2009,日本债权法修改的基本方针将服务合同  
一十三条规定,“服务合同是服务人提供技术文化、  
作为类合同规定在第三篇第二部有名契约第八章  
,[3.2.8.01]条规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一  
(服务提供人)接受或是不接受另一方(服务受领  
)的报酬,而负有提供服务义务的合同。”  
生活服务,服务受领人接受服务并给付服务费的合  
[1]150  
” ,强调其有偿性。1998,《合同法草案以  
服务合同缺乏典型性为由删除了服务合同一章的  
[1]161  
规定 但反观比较法,有关服务和服务合同的  
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SGECC)下属的服务合  
收稿日期:2015-10-21  
基金项目:四川师范大学文科一般项目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一般规则研究”(14yb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唐仪萱(1984—),,重庆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2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同法工作组于200510月完成了欧洲服务合同  
法原则》(PELSC),服务合同”(servicecon-  
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区别,指合同的  
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以完成,而是持续地实现,时间  
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  
tract)()酬  
[
7]132  
向对方当事人(客户)提供服务的合同,但当事人也  
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雇佣合同仓储合  
租赁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合同等都  
是继续性合同学界对承揽合同的继续性存在争  
可就无偿提供服务进行特别约定,包括建筑加工、  
保管设计信息医疗等服务类型欧洲民法典  
[8]13ꢀ14  
研究小组与欧洲现行私法研究小组(AcquisGroup)  
20093月完成了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  
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吸纳了  
PELSC,C部分真正形成了债  
法总则———服务合同法总则———服务合同法分则”  
的体系欧盟委员会于201153日发布了专  
家组草案》,第五部分专门规定了服务合同当事人的  
义务与救济手段,主要内容来源于DCFR的规定。  
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比较法的立法和理论发  
,界定服务合同,我们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服务服务合同的表述来代替传统民  
法理论上的劳务提供劳务的合同”。这样不仅  
虽然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一定工作成  
果的交付,但承揽人在此之前的劳务提供过程中含  
[9]33  
有继续性的特征 。  
本文认为,一方面,对服务合同采广义解释,重  
在服务这一人之活动”,并不以特定的工作结果为  
必要;另一方面,继续性合同强调给付的持续性对合  
同目的的影响,而服务的给付也是在时间维度内展  
合同关系的继续性以牺牲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为  
代价当事人之间必须建立协助和信赖的稳定关  
,才能保持合同效力当事人可能产生一种有限  
的利他主义,感觉到自己的利益只能在同时满足对  
[10]  
方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获得 继续性合同的典型  
[8]25  
与比较法接轨,也符合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现实。 “人合性特点 ,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展露无遗。  
其次,服务合同作为类合同,其在民法典和合同法中  
的地位决定了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作为承揽委  
保管等典型合同的上位概念再次,服务本身并  
不以有偿为必要,因此服务合同并不一定是有偿合  
最后,“服务并不一定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  
为条件和要求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  
当事人结成利益共同体更有利于服务合同目的达成  
和利益最大化因此,服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有着  
明显不同于买卖合同等一时性合同的法律特性。  
首先,服务合同的继续性特点,决定了在相关情  
势变化时,从交易安全考虑,应当确立不同于买卖合  
同的规则,当事人负担多重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价  
格波动区间大且频率高,若干交易在短时间内接连  
发生,“确定性至关重要,没人希望连锁交易链条因  
某个模糊的标准而中断确定性即意味着交易安  
但在建筑施工等长期服务合同中,合同关系可  
能持续几年,合同关系存续的背景情况在履行过程  
中可能发生巨大变化同样基于交易安全,服务合  
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有不同于买卖合同的特点:当  
即将发生的变化已被一方当事人知悉时,当事人应  
负担警示说明义务协作义务提供信息和指示义  
,合同一方当事人亦享有单方变更权。  
[4]532  
法及其理论上看,亦是如此 但由于我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等对于承揽合  
同的表述方式是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在定义  
服务合同,应当考虑用语习惯因此,本文认  
,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的要  
,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者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的  
一类合同具体包括物型承揽建筑工程服务型承  
(美容美发服务旅游服务网络电信服务邮政快  
递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娱乐演出服务)、运输保管  
与仓储设计开发信息咨询与教育培训医疗委托  
居间与行纪等典型服务合同。  
其次,服务提供人在通常情况下负担亲自履行  
义务继续性合同的人身专属性增强,债权债务原  
服务合同是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类合同  
[5]  
[11]49  
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服务,是作为给付,具有不  
则上由当事人承受,不能随意转让 我国合同  
[6]  
同于买卖合同的许多特点 服务合同的核心法  
律特征决定了服务合同义务群变更解除转让违  
约责任等规则的特殊性。  
对于委托合同亲自履行的要求和转委托的限制、  
保管合同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等的规定,  
都体现了继续性合同的专属性此外,继续性合同  
[10]  
()服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强调交易的连续性关联性 ,也决定了服务合同  
22  
唐仪萱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义务群———兼论过程义务结果义务的区分与统一  
权利义务的不可转让性或者限制转让性。  
标准服务合同,定制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客户的需求、  
服务人所能提供的相应解决方案相关,因缺乏信息  
再次,继续性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发生原因不  
同于一时性合同,服务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服务受领  
)享有任意解除权对于继续性合同,如果其长期  
[19]1637ꢀ1638  
交换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合同不成立  
此外,服务受领人不仅应当在缔约过程中告知其定  
制服务的具体要求,还应当在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过  
程中对服务提供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顺利实现合同  
目的服务的质量往往会因服务受领人协作程度的  
不同以及服务受领人本身属性(如适应性能力努  
[12]68  
存在,可能限制当事人自由 ;而且,继续性合同  
特别强调信赖基础,一旦信赖基础丧失,应允许当事  
[7]135  
人解除合同 。  
最后,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重视协商友善解决  
[
6]  
纠纷的方式继续性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以非诉讼方  
式为主当纠纷发生时,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基于长期的信赖关系,为了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一般选择合意交涉申请仲裁等非诉讼的方式,友善  
力程度情绪健康状况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总之,信息不对称是服务合同的典型特征无  
论是合同成立之前,还是之后合同的履行,乃至合同  
目的的实现,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换都是  
[
13]109ꢀ110  
[19]1638ꢀ1639  
地解决  
通常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服务合同的履行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有关交易的知识在交易  
而一时性合同不强调人身信赖,  
至关重要的  
()附随义务在服务合同中的重要性凸显  
[15]  
(
信息不对称是产生附随义务的重要原因 。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  
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  
[14]  
双方之间的分配不均衡 其产生与私有信息科  
[
15]  
[20]  
技进步和社会分工有关 诚实信用必然对信息  
不对称形成限制诸如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等特别法已经对此有详细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包括通知协  
保密保护等义务相比一时性合同,服务合同  
作为继续性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诚实守信互助友  
要求更高当事人处在一个由诚实信用原则支  
配的一个协同体中”,有效地促进双方的合作,争取  
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典型的信息不对  
称的特点通知和协助义务在服务合同义务群中占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流通。  
一方面,服务提供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在信  
息交换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特别是专业的主体提  
[10]  
双方的共同利益 。  
合同法分则中对典型服务类合同的附随义务  
进行了规定例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供服务的,服务提供人比服务受领人更了解服务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第二百五十  
相关信息完整有效的信息披露能确保服务受领者  
做出更真实和有意义的决定,提高交易效率,同时限  
制服务提供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避免其做出对服务  
九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第二百六十六条);又如  
第三百七十三百七十三三百七十五三百八十三、  
三百八十四三百八十九条对保管和仓储合同当事  
人的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再如第四百零一条规定  
了受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结果的通知义务。  
[16]  
受领者不利的单方解释 比如在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机构和患者在信息的质与量以及交涉能力  
[
17]  
方面都体现了明显的差距 又如在电信服务中,  
[18]  
传统民法理论区别合同的给付义务和附随义  
,违反两种义务的法律救济不同即违反附随义  
,相对人不得独立以诉请求履行,只发生损害赔偿  
客户往往难以获知真实的服务信息 因此,服务  
提供人的通知义务和保护义务相较于买卖合同等物  
[6]  
[7]40  
的交易来说更为重要。  
请求权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而违反给  
另一方面,有不少服务合同是量身定制”(tai-  
lor-made),主观性突出,“个性强烈比如软件  
公司专门为某个医学实验室设计开发的电脑程序,  
付义务,相对人享有继续履行的请求权。  
本文认为,违反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  
全履行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  
方面予以说明。  
[19]1636  
用于对比医学实验结果 服务受领人的指示  
对服务合同履行的适当性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有明显  
影响服务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服务受领人的通知和协助相较于适用多个客户的  
首先,给付义务的违反构成不完全履行,而违反  
附随义务是否成立不完全履行,尚存争议我国的  
主流观点一般将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界定为不完全  
2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1]  
履行 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在契约成立后之履 tualdutiestowarn)、协作义务(obligationtoco-op-  
行期间,当事人之接触益为密切,更须尽其注意,erate)、技能和注意义务(obligationofskilland  
免侵害相对人之人身或财产上利益违反此项义务 care)、达成结果义务(obligationtoachieveresult)  
[
22]102  
,应成立所谓之不完全给付” 。本文赞同。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九十  
二条明确规定了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  
七条,“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合同义务不限于给付义务,包括附  
随义务可见,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违约,产生违约  
和服务提供人的合同警示义务(contractualobliga-  
tionoftheserviceprovidertowarn);102103、  
1 client  
10( )作  
(clientsobligation  
tonotifyanticipatednon-conformity)。此外,该章  
1
04(1)义  
[12]420  
责任 。  
最后,最为重要的是,服务合同的继续性使其义  
对于违反上述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或寻求其他救济措施这些义务的设定,  
使得通常意义下的告知照顾等附随义务,以及协助  
务具有典型的手段义务”(obligationofmeans)特  
附随义务的效力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  
终止的整个过程,刚好契合服务合同重过程”、“生  
消费同步服务受领人全程参与的特点正  
如日本学者松本恒雄教授所言,手段债务履行的关  
键不在于服务的结果,而在于服务提供过程的质,也  
这一不真正义务,成为了服务合同义务群的主要  
部分。  
1.服务合同义务群  
服务提供人的通知义务  
先合同  
义务  
服务受领人的通知义务  
[17]  
就是围绕特定目的实施的债务人的行为 对于  
服务合同手段义务的履行,是否构成不完全履行,重  
在过程而非结果的判断而所谓合同过程”,始于  
合同当事人接洽磋商之时,延续至合同履行乃至履  
行完毕之后在此过程中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的行  
服务提供人的技能实现义务  
服务提供人的亲自履行义务及例外  
通知义务  
服务提供人的通知义务和  
协助义务  
过程  
义务  
协助义务  
[17]  
全面协助义务  
,也构成了对于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  
总之,附随义务在服务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凸  
,意味着过程义务在服务合同义务群中占据核心  
地位。  
服务受领人的协助义务  
预期不适当履  
行的通知义务  
服务提供人的结果实现义务  
结果  
义务  
服务提供人的后合同通知义务  
服务质量标准和合同义务群  
2.服务合同义务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服务的无形性使得确定服务合同债务内容和判  
[
2]16  
断服务品质发生困难 服务合同效力最重要的  
体现便是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正如买卖合  
同对标的物的瑕疵判断一样,服务合同给付的适当  
违反服务合同义务群  
服务瑕疵(服务质量标准不达)  
[23]  
与否,即服务有无瑕疵 ,也可以有一定的标准,本  
文称之为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即服务合  
同履行的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  
,包括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也可以说是服务合  
同履行的合目的性,体现过程性和双向性服务合  
同履行的完全和有效,取决于服务提供人和受领人  
对合同义务群的履行情况。  
违约责任  
本文认为,结合我国的立法背景和比较法经验,  
在约定优先的前提下,以合同过程为线索,构建以先  
合同义务过程义务和结果义务为框架的服务合同  
义务群体系这样可以解决传统完成工作的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之间的区分难题无约定或约  
定不明时,应依据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二条和第  
一百二十五条来判断服务提供人是否负有结果义  
关于服务合同义务群的内容及其与违约责任的  
作为欧洲私法发展的集大成者,DCFR第四编  
C其中,第二章  
102、103、105、106、108条规定了服务提供人  
(serviceprovider)的先合同警示义务(pre-contrac-  
关系,详见表12。限于篇幅,笔者将另文论述  
24  
唐仪萱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义务群———兼论过程义务结果义务的区分与统一  
服务合同义务群的具体内容。  
;其二,一个具备平均能力的服务提供人应当知道  
[
19]1676  
过程义务结果义务的区分与统一  
该客户所设想的成果 例如,客户完全可以合  
理期待工人给房门装上门锁,工人此时即负有达成  
结果义务在具体的服务类型中,“建造”、“设计”、  
学理上试图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为模型构  
[6]  
建服务合同的基本类型但承揽合同强调工作结  
,委托合同则不然因此,作为总则的服务合同一 加工保管的服务提供人相应承担交付建筑  
般规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认定服务提供人是否负  
担结果义务,并据以认定服务瑕疵和责任承担问题。  
返还加工物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发布的专家组草案第  
()过程义务  
149条以明示或默示的结果义务”(  
expressorim-  
过程义务的核心,是技能实现义务,即服务提供 pliedcontractualobligationtoachieveaspecificre-  
人应当以专业技术要求和必要注意为标准,完成与 sult)代替了DCFR上述规定。  
服务相关的工作活动的义务,包括对工具材料和组  
件的选择运用等简言之,就是完成合乎规程的服  
务活动无论服务的提供与某种结果有关,还是仅  
与以注意为必要的行为活动相关,服务提供人都应  
当在服务过程中负担技能实现义务,即服务提供人  
应当为了实现合同规定或者客户设想的特定结果而  
()过程义务与结果义务的关系  
1.过程义务的一般性  
服务提供人的过程义务,对于不以特定结果为  
目的的服务合同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值得  
探讨的是,在服务提供人根据约定或者合理预见,负  
担结果义务时,是否仍应当负担过程义务? 否定者  
认为,一旦服务提供人没有完成工作成果,已然违  
,服务受领人可以据此提出请求,无须再就过程义  
[19]1669  
尽一切合理的努力 。  
技能实现义务,就是服务提供人应尽一切合理  
努力,完成合乎规程的服务活动。DCFRIV.C. 务的违反提出请求并举证如此重复规定,实属多  
2:105条对技能和注意义务(obligationofskill  
andcare)的一般规定,可资借鉴认定服务提供人  
的工作活动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和必要注意的标准,  
应当考虑:一个合理的服务提供人在客观情况下应  
具有的注意和技能;并且符合适用于该服务的制定  
法和其他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1)服务提  
供人有明示的较高标准的,应当采用该标准(2)、  
。  
与上述观点相反,本文认为过程义务是服务提  
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负担的义务例如,在锁  
匠为客户房门装上门锁的服务中,基于客户对服务  
结果的合理期待,服务提供人承担结果实现义务,而  
此义务的承担并不排除技能实现义务的适用:锁匠  
在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坏客户的房门  
和地板。  
ꢁꢂꢃ  
(
3
)〕。  
(
)结果义务  
因此,如果说结果义务具有选择性特殊性,那  
么过程义务则具有必要性一般性首先,过程义务  
的负担,能够促进特定工作成果的达成其次,过程  
义务,特别是技能实现义务,能够让服务受领人随时  
检查工作进度和参与服务过程,并尽早发现有碍结  
果实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最后,过程  
义务的负担,也有助于服务受领人预见服务提供人  
的违约行为,及时予以指示或者通知,并要求提供适  
当担保总之,过程义务的负担,对于双方当事人而  
,是互利友好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争议,防  
结果义务的核心,是结果实现义务,即合同履行  
完毕应当以服务提供人完成并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  
标志结果实现义务的负担与否,需要明确的界定  
标准。  
根据DCFRIV.C.ꢀ2:106条规定,达成结  
果义务,包括服务提供人是否承诺完成特定工作成  
,以及该特定成果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首先基于约  
,无约定的应当判断工作成果的完成是否是服务  
受领人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单方阐明或者虽设想但未  
说明的所谓设想但未说明的成果”(resultenvis-  
[
19]1672  
患于未然 。  
agedbutnotstated),,立  
2.结果义务的特殊性  
,作为一个理性的服务提供人可以预见到服务受  
首先,服务提供人并不必然负担结果实现义务。  
其次,认定服务提供人是否负担结果实现义务,  
可依以下路径:(1)当事人对工作结果进行了明确约  
领人对特定工作成果有期待其一,该未说明的成  
果符合一个平均水平的客观的理性的客户的设  
2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适用合同法第六  
双向性,服务瑕疵的认定应当从服务过程质量和结  
果质量两个方面来认定,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就合同  
义务群的履行情况在约定优先的前提下,以合同  
过程为线索,构建以先合同义务过程义务和结果义  
务为框架的服务合同义务群体系,可以解决传统完  
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之间的区分难  
过程义务是核心在任何情况下,服务提供人  
都负担过程义务,其核心是服务提供人应当提供符  
合专业技术要求和必要注意的标准尽一切合理努  
力完成合乎规程的服务活动服务提供人也可能负  
担明示或者默示的结果实现义务,完成并交付特定  
工作成果结果义务具有选择性特殊性,过程义务  
则具有必要性一般性结合我国的立法背景和比  
较法经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依据合同法第  
六条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考虑合同的性  
质和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要求,综合认定服  
务提供人是否负担结果义务过程义务和结果义务  
既相互区分,又在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服务合  
同中有机统一在此基础上,构建统一的服务合同  
一般规则,改变目前单独服务类型的研究倾向,在  
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考虑合同的性质  
和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要求,综合认定服务  
提供人是否负担结果义务例如合同法第二百九  
十九条规定,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  
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委托  
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  
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  
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  
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一旦服务提供人负担了结果义务,不仅要为了  
达成要求的结果而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技能实现义  
),还应当向服务受领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结果实  
现义务)。据此,服务提供人的过程义务和结果义务  
在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服务合同中,实现了统  
。  
结论  
综上所述,服务合同具有继续性特征,双方当事  
人在时间的影响下,相互间的信赖和依附关系明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息弱者突出服务合  
[24]  
同通常具有的定制个性,必要的协作指示和警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迈向实质法治的战略  
说明等附随义务的负担,是合同目的的要求现代  
契约精神所蕴含的诚实信用,在服务合同中,更显其  
蓝图之下,重构适合于我国新时期社会经济繁荣和  
促进交易公平正义的合同法规则体系,充分解决各  
类型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友好”、“宽容意味服务合同履行具有过程性和  
注释:  
DCFR虽然在体例结构上将委托合同独立于服务合同之外,规定在紧随服务合同之后的D部分,但根据第IV.C.1:103  
优先规则”(Priorityrules),D部分委托合同的特别规定及E部分商业代理特许经营和经销的规则优先于C部分服务  
合同的规则,因为委托合同是提供特定服务的合同参见:ChristianvonBar,CliveEric,Schulte-NölkeHans(eds.).  
Principles,DefinitionsandModelRulesofEuropeanPrivateLaw:DraftCommonFrameofReference (DCFR).Full  
Edition,Munich:SellierEuropeanlawpublishers,2009.IV.C.1:102:Pre-contractualDutiestoWarn.Comments.  
服务合同区别于买卖等物型合同的典型特征有:库存之不可能性,无形性或识别困难性,恢复原状不能或无必要,服务人特  
质制约服务之提供,服务人的从属性或独立性会影响其法律责任,服务受领人自身的特性及其协作义务与服务的效果之间  
密切关联,与服务相关的信息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不对称性,服务人对服务受领人的权益领域的介入与服务人的来自服务受  
领人的权益管理托付相辅相成,服务具有持续性,损害赔偿责任特殊。  
学界对承揽合同是否属于继续性合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双重性质说除了本文所赞同的肯定说外,否定说认为,承揽合  
同是一时性合同,注重一定工作的完成和工作成果的交付,而不在劳务本身,给付效果在承揽人交付工作物的时点发生。  
双重性质说认为,承揽合同兼具有一时性与继续性的要素如果从承揽人最终工作成果的交付角度观察,合同以一时特定  
效果的取得实现了合同目的,则应当认其为一时性合同;如果从承揽合同履行完毕前,为了促进工作的完成,双方当事人所  
承担的义务角度上观察,则属于继续性合同。  
除了针对特定顾客的定制服务,服务提供人也可以向公众普遍性提供标准化服务,比如汽车修理店提供以固定价格更换标  
准排气管的服务。  
根据DCFRIV.C.2:104条第(4),服务提供人可以无需客户同意而将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分包,除非合同要求服务提  
26  
唐仪萱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义务群———兼论过程义务结果义务的区分与统一  
供人亲自履行这在承揽型服务中比较典型罗马法以来,立法例及学说一般认为承揽人原则上无须亲自为承揽工作,因  
为承揽不是具有显著个性差异的劳务,而是以工作的完成为标的,不妨以第三人的劳务充之但若有特约或者承揽人的个  
人技能成为承揽合同的要素等场合,承揽人负有亲自履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五十四条即体现此意。  
关于承揽合同的亲自履行及例外,可参见:〔星野英一日本民法概论·IV·契约》,姚荣涛译,刘玉中校订,台湾五南图  
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239;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21;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  
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308;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姚志明校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2  
;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台湾三民书局2007年版,33。  
协助义务一般被界定为附随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分本具有相对性,同一个义务,从不同的主体角度观  
,可能具有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的双重属性具体而言,从服务提供人的角度,服务受领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服务  
提供人损害,产生赔偿责任;而从服务提供人的角度,服务受领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服务时间或费用的增加,不仅要自己  
承受不利,还须赔偿服务提供人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对寄存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可看出告知义务的双  
重属性此外,《德国民法典293条就将协助义务界定为不真正义务关于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区分的相对性,可参  
:侯国跃契约附随义务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63-64。  
本表格只是为了简要表明服务合同义务群服务瑕疵违约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至于债务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  
种违约责任,还须考虑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方式限于文章篇幅,作者将  
另文详细论述。  
违反服务合同先合同义务导致服务合同不成立无效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责任方式是损害赔偿,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  
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关于后合同义务违反  
的法律效果,可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基本理论·债之发生》,总第一册,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33-34。  
考虑到服务合同的类合同特点,为了与合同法总则相整合,作为分则内容的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义务群体系,不重复考虑  
服务受领人的支付报酬义务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等总则性内容。  
ꢂꢃ根据DCFRIV.C.2:105条第(2)、(3)款规定,如果服务提供人宣称具备更高标准的注意和技能,则应以该注意和技能  
提供服务如果服务提供人是,或者宣称是某专业服务职业团体的成员,且相关权威机构或者该服务团体制定了相应的标  
,则应以该标准中规定的注意和技能提供服务。  
ꢂ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从五大体系六大任务概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步骤。  
参考文献:  
[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重要草稿介绍[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剑一.欧洲服务合同立法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曾祥生.服务合同立法的比较研究[J].求索,2011,(12):173-175.  
4]崔建远.合同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陆青.债法总则的功能演变———从共同规范到体系整合[J].当代法学,2014,(4):59-69.  
6]周江洪.服务合同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及其制度构建[J].法学,2008,(1):76-83.  
7]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丁锐.继续性合同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09.  
9]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M].新订一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0]栾志红.关于继续性合同的几个问题[J].法学论坛,2002,(5):52-57.  
11]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3]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3.  
14]臧彦.保险契约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102-106.  
15]许明月,林全玲.信息不对称附随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J].河北法学,2005,(10):36-38.  
16]孙良国.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主要规制技术[J].当代法学,2014,(4):79-85.  
[
[
[
[
[
[
[
[
[
[
[
[
[
[
[
2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7]韩世远.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J].法学研究,2005,(6):89-104.  
[18]马新彦,黄立嵘.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论证[J].当代法学,2014,(3):75-83.  
[19]CHRISTIANVB,CLIVEE,SCHVLTE-NÖLKEH(eds.).Principles,Definitionsand ModelRulesof European  
PrivateLaw:DraftCommonFrameofReference (DCFR)[M].FullEdition.Munich:SellierEuropeanlawpublishers,  
2
009.  
20]张驰,鲍治.附随义务论[J].法学论坛,1999,(6):22-27.  
21]刘毅强.附随义务侵害与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以德国民法典第324条为参照[J].东方法学,2012,(3):87-94.  
2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3]孙屹,王淑玲.技术服务不能及其救济[J].当代法学,2014,(5):89-96.  
24]李树忠.迈向实质法治”———历史进程中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J].当代法学,2015,(1):3-13.  
[
[
[
[
[
TheLegalCharacteristicsandObligationGroupofServiceContracts  
TANGYi-xuan  
LawSchool,SichuanNormalUniversity,Chengdu,Sichuan610066,China)  
(
Abstract:Servicecontractsarecontinuouscontract,withinformationasymmetryintheirper-  
formance.Inordertopreservethetransactionsecurity,protecttheweakofinformation,high-  
lightcustomizationcharacteristicsofservice,itsnecessarytoinformandcooperateasrequired  
bythepurposeofcontract.Theperformanceofservicecontractsisproceduralandbidirectional.  
Defectsofserviceshouldbeaffirmedfrombothprocessqualityandresultquality,whichembody  
intheperformanceofcontractualobligationgroup.Servicecontractobligationsystemcontains  
theframeworkofpre-contractualobligations,processobligationsandresultobligationswithpri-  
orityofagreementasthepremiseandcontractualprocessasaclue.Processobligationsshows  
generalityandnecessitywhileresultobligationshowsparticularityandselectivity.  
Keywords:servicecontract;continuouscontract;servicequalitystandard;serviceflaw;  
processobligations;resultobligations  
[责任编辑:苏雪梅]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