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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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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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1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5,No.6  
November,2018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年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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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及学术研究均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置身新的历  
史起点,回望近40年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研究的历程,对于提升刑事诉讼法制化水平与学术研究  
品质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本刊特组织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者围绕改革开放40年与刑事诉讼  
法制建设及法学研究这一主题展开研究讨论,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涉及刑事诉讼法制发展与法学研究  
的理论成果左卫民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40:观察与思考一文从本土化的学术立场出发,展开  
纵向的大历史考察以及横向的中西比较,认为改革开放对法制建设的需求直接促成了中国当代刑事诉  
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改革开放不同阶段对刑诉法制的不同期待引发了刑诉法学研究重点和主题的变  
,但刑诉制度建设与研究在取得了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存在制度变革的非均衡性和冲突性理论与实  
践脱节刑诉共同体观念尚未充分形成以及刑诉理论的体系化程度不足等问题,未来的研究应进一步体  
认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渐进性,打造体系化共识化和实践化的刑事诉讼理论知识体系叶燕杰和郭松  
刑诉法制发展与冤假错案纠正40一文认为,冤假错案治理在我国刑诉法制以及政治治理体系中始  
终具有特殊重要地位,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刑诉法制发展与冤假错案治理之间一直处于交互影响、  
互相作用共同促进的关系之中王禄生技术性刑事司法改革及其后果一文认为,改革开放40  
年的刑事司法改革呈现出鲜明的技术性特征,尽管取得了良性的发展,却并未根本触动中国刑事司法的  
目标追求和诉讼构造,技术性刑事司法改革使得与权利运作息息相关的深层次结构并非发生实质改变,  
这是今后刑事司法改革应该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吴卫军被害人视野中的刑诉法变迁:1979-2018  
一文认为,我国1979年以来的三部刑诉法都对刑事被害人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从纵向变迁角度审  
,被害人在刑诉法中的出现频次与涉及条文数不断增加,诉讼地位从单一的证据提供者转变为当事人  
与证据提供者兼具,权利谱系也从简单趋向复杂张洪松从侦查到监察:职务犯罪查办机制40一  
文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职务犯罪查办机制经历了检察机关一般化查办模式检察机关专门化查  
办模式和监察机关专责化查办模式等阶段,制度演进的轨迹是不断加强党对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集中  
统一领导和不断推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应着力构建监察机关的  
监督制约机制纪委执规与监委执法的衔接联动机制监委调查与刑事诉讼的有机衔接机制这些成果  
对理解与把握改革开放40年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具有指引作用,能够促进刑  
事诉讼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更好的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年: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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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毫无疑义,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以下简称刑诉制度”)发展与相关研究直接发轫于改革开放中共  
中央197812月提出改革开放,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旋即出台即是证明可以认为,当代中国刑  
诉制度的建设和研究由此步入正轨换言之,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和研究是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相伴  
而生的,那么,经过40年的变化和发展,中国刑诉制度形态与研究道路发生了什么变化?这其间有何值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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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思和总结之处?这一系列问题亟待回答,笔者拟结合个人研究经历作一初步解读。  
观察刑诉研究与制度建设的整体角度  
97812,,19797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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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正式实施刑诉制度和研究的发展与整个改革开放的历程基本上相契合如何整体看待近40  
年的刑诉研究与制度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着眼。  
()本土化的学术立场  
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制度建设进行宏观的历史回顾时,一个容易陷入的悖论是:研究者过多借助于  
自己的生活体验和局限的研究视角去展开片面甚至过激的分析与批评,但如果脱离了自己的生活研究体  
,则很容易失去批判的价值尺度和认知立场在理论基点阙如的情况下,往往会借助外来的价值标准进行  
评价,从而往往与本土的实际情况出现一定的出入:因为这种外部标准并没有经过充分的讨论与证成,或者  
说并没有成为中国语境下的社会共识有的研究者从民主与人权的角度评价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进步程  
,有的参考域外法治的标准看待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状况可以说,相关研究所仰赖的外部标准都  
具有一定的价值理性,但任一标准都不是超验唯一的,很难说具有充分社会共识性因此,用外部的他者  
化的标准回顾和评价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制度建设40年的发展历程,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亦存在  
缺陷需要特别提及的是,一些理论研究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认知持一种批判的态  
,所生成的结论不仅不是基于一种内部研究本土研究的角度,反而以外部化他者化的角度认识中国,对  
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往往有很多的高标准严要求,而这种高标准严要求无疑是值得谨慎对待的例如,  
在事实认定方面,“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这些实践做法在西方的角度看来无疑是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将其置  
于中国长期的制度建设历史语境中看,则不能否认其曾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用现在的标准衡量,历史  
上一些案件存在误判的可能何以不能简单否定生成这些案件判决的制度?因为一个制度合理性的评价必  
须从复杂性整体性历史性的角度加以理解,而不能简单地援用当下的标准进行比附因此,对于制度的合  
理性而言,如果缺乏本土化内部化的视角,则无法从正面对其加以理解,更容易陷入片面化和过度批判化的  
误区。  
()大历史的研究观念  
认识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需要树立一种大历史。  
第一,评判一项现行制度如何,至少要从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纵深加以检视。40年之前与40年后的  
制度面相有何殊异之处,40年间由此及彼经历了何种变化,何以有此变化40年前,中国公众对法律的  
印象即是惩罚与专政,民众很少能够认识司法的基本运作,普通案件的发生也未必会如现在的很多案件那样  
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彼时无法预料40年后信息高度发达,互联网技术普及,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甚至  
依法治国成为了国家建设的基本方略,促成了社会治理方式的重大变迁总而言之,40年前完全无法想象  
40,就个人体验而言,40年前后之间的中国法治化程度尤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存在巨大的  
差异。  
第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观察70年间某一制度有无变化笔者在研的一个项目是抽  
样某基层法院从1949年至今的刑事诉讼档案,借此观察这70年间中国的刑事诉讼发生了何种变化通过  
检视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案卷,笔者发现很多在今天看来非常不可思议但在当时非常普遍的司法现象彼  
时由于没有系统的刑事法典,定罪量刑的实体形成及其适配的刑事程序都具有较强的随意性例如,当时  
的罪名刑期等往往由法官甚至上级政法机构根据案件情况临时生成,不具有法定性稳定性,遑论预测性与  
科特瑞尔在研究哈特的法哲学思想时,附随性地指出共同体观念是实在法的价值标准和效力来源的重要维度参见:罗杰·科特瑞尔法  
理学的政治分析:法律哲学批判导论》,张笑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23。  
代表性研究如:汪建成《<刑事诉讼法>的核心观念及认同》,《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2;易延友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基本立场》,《政法  
论坛》2015年第4期等。  
相关研究有徐静村走向程序法治: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宪政思考》(《现代法学》2003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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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学40年笔谈  
公平性同时也要看到,现行刑事诉讼的某些制度,在当时就已经颇具雏形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中规定的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与当下的  
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相比并无显著差异,后来的刑事诉讼法典也基本延续了这一规范体系所以,70年的  
历史纵深来看,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了一个既有延续也有断裂的过程。  
第三,更长远地看,从清末开启中国法律制度现代化进程之时起,110年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何  
种变化因为这100余年是中国现代国家与现代制度催生成熟,遭受挫折却又不断前行的进程笔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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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2080代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笔者认为,回应国内外矛盾的强烈需求和深植于民众观念中的传统法文化法价  
值是塑造中国刑诉法制现代化历史面相的共同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张力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  
现代刑诉制度发展的延续断裂和曲折。  
第四,更遥远的是从整个中国历史(两千多年)的角度看待中国法律制度的谱系只有通过检视漫长而  
非短期的历史发展进程,才能发现其中的制度延续与断裂,思考延续和断裂的深层原因就此而言,笔者认  
为当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与学术研究中存在一些激进化的问题刑诉理念制度和实践运行都呈现出  
一种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热闹场景但是,如果从大历史的角度审视问题,就会发现许多制度因素  
并非是决策者实践者的主观期待有意设计的结果,也并非一直(应当)处于急剧变革之中因此,笔者认  
,“大历史是看待中国刑事诉讼非常重要的一个角度。  
()中外比较的研究向度  
认识中国的制度,要有一个充分全面的比较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找准比较的对象在既有研究中,往  
往只将中国现行制度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与当下进行比较,尤其是只针对发达国家比较良善的制度学者  
认为或想象中比较良善的制度进行片面性比较,而没有与发达国家的全面实际情况进行比较笔者欣赏帕  
卡的刑事制裁的界限》,这是一本把实践的复杂性多样性与丰富性解释无碍的经典理论著作阅读这本著  
,让笔者第一次感觉到刑事诉讼富有理论张力,而且相关理论能够回应实践帕卡的著作让笔者发现,对  
美国刑事诉讼的研究不能只用一种———正当程序(人权保障)———角度看待,美国的刑事诉讼也有犯罪控制  
的一面此外,美国学者菲利的程序即是惩罚也带来了类似启迪:中国学者对于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研  
,往往可能将其视作一种权利保障程序,但是这本著作让笔者看到了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日常场景司法  
的日常面孔———制裁一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习惯于以权利保障的理想场景想象西方国家刑事司  
法运行的实践逻辑,再按照这种关于权利的想象要求和评价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但是,人权保障只是在  
某些特定少数司法场景下所强调的,并不能代表域外刑事司法实践的主流情境换言之,既有研究对于中  
国刑诉制度与美国以及西方国家的比较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比较选择性比较甚至是想象的比较,进而以此  
观察中国批判中国,甚至试图改造中国除此以外,没有与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进行比较,这些国家的  
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究竟如何?很明显,学界对这一问题缺乏深入了解,对于制度实践缺乏一种全球场域中的  
定位,导致的后果就是制度自信不足这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已然成为一种或隐或显的长期病症,其  
对学术研究和制度变革有相当影响。  
()社会和政治的研究广度  
到底是就制度看制度,还是从社会和政治的角度观察刑事诉讼制度,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意识。  
笔者曾写过一篇关于达玛斯卡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的书评达玛斯卡何以能给笔者如此大的震  
?原因在于他从社会和政治的角度观察诉讼与司法制度例如,政治的角度是,以科层制和同位模式为基  
本框架对司法组织结构进行观察;社会的角度是,从能动型与回应型两个方面阐释司法目的笔者认为,达  
左卫民王凌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历程论纲》,《法律科学》1995年第1。  
左卫民冲突与竞合:刑事诉讼的模式分析———读帕克教授的<刑事制裁的界限>》,《政法论坛》2017年第6。  
马尔科姆·M·菲利程序即是惩罚:基层刑事法院的案件处理》,魏晓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左卫民认真对待达玛斯卡》,《读书》2011年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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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玛斯卡的理论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穿透力,原因在于他运用政治和社会的知识资源创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再  
借助这一理论体系分析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内的整个西方刑事诉讼制度当下,很多学者在方法论  
层面主张法教义学,笔者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因为它在大多数时候能够准确地指导法律适用但是问题在于  
如果没有以社会和政治的角度去理解法律和法律条文,则会使得法教义学方法的作用有限化低效化例  
,在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何以频繁遇冷这一问题时,法教义学者往往将之归诸现行  
证明标准规范高标化及法官在事实认定中对证明力规则的偏好但实际上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本位规则”,在制度运行中存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博弈,从而造  
成了司法机关适用这一规则动力不足当事人及其律师适用这一规则能力不足的局面由此可以发现,相  
较于三方结构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国家权力个人权利这样的政治性分析框架对中国刑事诉讼  
的实践问题更具解释力,影响更加深刻因为事实上中国法律长期以来是按照社会政治的逻辑运作的,与  
政治社会密不可分,由社会政治因素所决定因此,社会政治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研究法律制度和实践  
最重要的基础之一。  
改革开放与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研究  
()改革开放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  
基于上述角度,笔者对改革开放40年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存在以下看法一方面,改革开放直接  
催生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放决定与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制定实施在时间维度上的接近,在一定程度上  
暗示了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指出,为了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改革开放的一个必然重要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则是相应的法制建设中的  
重要内容,19797月通过了7部法律,其中4部都与刑事法有关,刑事诉讼法》《刑法》《法院组织法以  
检察院组织法》。因此,可以说改革开放直接催生了刑事诉讼制度并不为过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  
颁布也产生了许多以其为工作对象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为刑事诉讼的运行提供了人才保障,从而为刑事诉  
讼法文本中的法迈向行动中的法创造了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总之,就某种程度而言,包括刑事诉讼  
在内的刑事法制建设在决策者看来是应当有改革开放后实践的首批制度,刑事法制对于改革开放而言也具  
有极其重要的保障意义。  
()改革开放与刑诉法学研究的关系  
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刑诉制度建设,没有刑诉制度建设就没有注释法学或者法教义学。  
前不久,笔者在检视法学研究》20世纪80年代所刊载的刑事诉讼法学文章时发现,这一阶段的文章基本上  
都采用了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关注刑诉法条文应当如何理解此外,在证据法领域,整个80年代出现了不  
少有关于证据三性的探讨从这一角度而言,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催生了刑事诉讼注释法学或法教义学的  
产生。  
改革开放还催生了改革法学的产生和兴起通过分析20世纪90年代的刑事诉讼法学文章可以发现,  
大部分论文都是关于刑诉法修改的,80年代注释法学文章相比存在巨大的差异关键原因在于1978年  
定调的改革开放,到了90年代则体现为全面依法治国,这意味着大规模的制度建设已经完成,制度的反思、  
调整与改造开始受到关注因此,1996年前后,中央开始提出司法改革,并且写入了十五大的报告,成为  
官方话语,晚近20年司法改革包括刑诉制度改革成为了主调,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由注释法学转向了改革  
法学。  
另外,改革开放还促进了比较法学的兴起在比较法学方兴未艾之时,相关的资料较为缺乏张子培先  
1982年主编的一本刑事诉讼法的统编教材中关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的只言片语竟然成为当时年轻学  
陈瑞华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法学研究》2012年第6。  
左卫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3。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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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学40年笔谈  
子了解域外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来源此后,陈光中教授出版了外国刑事诉讼比较研究,这是改革开  
放以后第一本系统地介绍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著作中国刑事诉讼学界对于域外的比较研究真正开始是在  
80,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在笔者看来,这些文章和著作尽管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但还不算  
完美因为很多翻译外国著作的专家学者无法深入了解域外刑事诉讼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若干反思  
当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存在什么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四大方面。  
其一,制度构建者与研究者自信不足当前立法者司法者学界媒体甚至公众在一定程度上都直接或  
间接地认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对于既有制度合理性尚无充分适当的认识我们在刑事  
诉讼制度层面倡行改革,但很多制度的存在是有历史合理性的例如,在很长时间内,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只有一种审判程序,并未实现繁简程序的类型化,学者认为此制度设计有缺陷———要么不够简单迅速,要么  
不够复杂基于此,中国的刑事诉讼进行了繁简两大向度的改革:就简化程序而言,要进行简易程序改革,于  
是后来出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化,再到后来出现刑事速裁程序;就复杂化的程序而言,主要是强化控  
辩对抗促进庭审实质化实际上,中国这种一般化的审判程序是相对中间化的,既不复杂也不简单,且可以  
由法官调长调短,具有制度的灵活性适应性然而,我们始终认为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存在根本问题,但从  
较长历史的角度而言,这些问题未必如想象的那么严重但是,基于他者化外部化的角度,就会认为这一制  
度存在很大的问题,进而要求改革所以,笔者认为,若干改革是缺乏自信导致的过度改革。  
其二,制度与实践的差异性不管是建设还是改革,都存在的问题是:制度如何较好落实到实践层面上。  
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研究者十分苦恼的问题,因为理论往往无法精准地描述实践,也不能精确地表述制  
,甚至关于制度的法教义学也时常是无意义的如果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精细地研究某一问题,就会发现某  
些问题意识在现实中其实并不存在或者缺乏价值笔者曾写过关于指定监视居住和一般监视居住的文章,  
检视了几乎所有关于监视居住的文章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其间笔者再次深感要想做好法教义学研究实属不  
此外,通过法教义学研究得出的结论,其他人通过对实践的观察同样也能取得更重要的是:整体上,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教义学对于制度和实践尤其是后者的指导力影响力有限。  
其三,不同主体对刑事诉讼制度该如何推进与建设存在分歧具体表现在:学者和实务操作者的分歧、  
立法者与操作者的分歧以及诉讼参与者之间的差异例如,控方和辩方的差异,控方强大于辩方,法官中立  
却常常难以把控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发现,当前刑诉实践主体之间在主题行为模式价值取向以及制度目  
标等方面有时存在严重的分化,对于制度该如何操作达到如何的效果存在认知差异例如,就证人是否出  
庭而言,学术界辩护律师甚至不少公众认为,证人出庭能够促进控辩平等查明事实真相并保障人权,但在  
司法人员尤其是检察官看来,证人证言的书面审查模式更有利于在确保诉讼经济的基础上查明事实真相,维  
护司法一体化原则基于此,当下和未来将会长期存在矛盾和冲突类似的冲突在1980年代或1990年  
代基本上难以见到,在当下却成为一个时代的象征,这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推动改革。  
其四,体系化的刑事诉讼理论还远远没有完成中国刑法研究者构建了不少体系化的理论,但对于刑诉  
法学而言,几乎没有学者创建属于自己的完整理论体系即使有,也仅是关于中国刑诉的应然看法,而不是  
关于实然的看法,甚至这种应然都不是建立在对制度与实践观察与审思的基础上,只是笔者认为而不是  
中国的实践是什么”、“为什么以及能够做到什么”。所以,刑诉理论的体系化程度远未完成同时,理论  
张子培刑事诉讼法教程》,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陈光中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相关研究如:程味秋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之比较》,《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王国枢项振华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中  
国法学》1999年第3期等。  
左卫民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思考》,《法商研究》2012年第3;左卫民反思监视居住:错乱的立法与尴尬的实践》,《学习与探索》2012  
年第8。  
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中国法学》2005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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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对于实践和立法的解释力指导力相对不足例如,有学者认为,司法人员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后承担的实体  
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缺陷,因此应当建立替代性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包括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  
但是,根据前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程序性制裁机制在实践中遭遇的困境来看,由于深植于刑事诉  
讼中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张力以及长期以来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对违法程序的否定性评价  
并不足以从根本上发生程序违法行为,最重要的还是要调整制度所依存的政法生态和社会结构此外,在刑  
诉法中,鲜有法律条文是根据某一理论而制定的,实践中所处理的问题也没有或者是很少根据刑诉理论得以  
解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看到关于程序方面的基于理论的专家论证。  
那么,对于刑诉法学研究有何期许?笔者认为,刑诉制度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变化的过程在笔者最初  
研习法律的时候,不知道在今天法律会变得如此热门站在今天,也许5、10年以后的场景可以想象,但  
20、30年甚至是40年以后呢?无法想象彼时法学的发展面相,但是唯一可以确定的是,这将是一个长  
期变化的过程,同时这种长期的变化是渐进的笔者在10年前撰写的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一文中赞扬了  
1979《  
刑事诉讼法》,原因在于后来数次修改,都没有变动首部刑诉法所建立的框架笔者的观点是,  
1979年的刑诉法是一部犹如拿破仑主持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一般,在中国法律制度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  
可以认为,这种变动是渐进的,特别是框架和方向性的保留将会是长期的,在基调和底色方面还将朝着  
打击犯罪而努力对此,达玛斯卡曾借用弗洛依德关于本我超我的理论分析刑事诉讼,认为打击犯罪  
就是刑事诉讼的本我”,权利保障则是刑事诉讼的超我”,没有本我就没有超我”,只有本我没有超  
也难以实现制度运作的良善。  
最后,笔者认为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理论的体系化共识化和实践化,在未来需要长期打造在一项关于  
法学研究所发表的刑诉法学文章引证情况的研究中,笔者认为,刑诉法学是最缺乏规范的部门法,基本上  
没有一篇文章进行系统的文献综述,包括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者都不甚关注与自己同时代的一些被引  
率很高的作者的研究动态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说明当下刑事诉讼研究群体普遍缺乏严格的学术  
规范实质化的学术对话特别是争鸣,学术共同体远未形成此外,刑诉法学研究面对立法和司法,没有理论  
权威性,或者说这种权威性不如民法刑法等实体法民法刑法的学科体系就是立法体系实践体系中国  
刑诉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学者的理论体系,既不是立法的体系,也不是实践的体系,这是未来需要解  
决的一个问题,否则如何能建立起面对立法和司法的知识权威呢?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刑诉法制发展与冤假错案纠正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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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燕杰,郭松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  
改革开放40年以来,在我国刑诉法制发展的不同阶段,一直都伴随着对冤假错案的治理依循刑诉法制  
发展的三个阶段,我国的冤假错案治理大体上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7—1985),集中性的政治治  
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左卫民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刑事诉讼制度三十年》,《法学》2009年第4。  
左卫民从引证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法学研究》2013年第5。  
在有的论者看来,“这些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悄无声息地开启了一场以消灭无罪判决为目的的改革,较低乃至零无罪判决率成了我国  
刑事司法实践中竞相追逐的目标”。参见:高通论无罪判决及其消解程序———基于无罪判决率低的实证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  
年第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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