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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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年11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5,No.6
November,2018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年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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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及学术研究均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置身新的历
史起点,回望近40年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研究的历程,对于提升刑事诉讼法制化水平与学术研究
品质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本刊特组织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者围绕“改革开放40年与刑事诉讼
法制建设及法学研究”这一主题展开研究讨论,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涉及刑事诉讼法制发展与法学研究
的理论成果。左卫民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40年:观察与思考》一文从本土化的学术立场出发,展开
纵向的大历史考察以及横向的中西比较,认为改革开放对法制建设的需求直接促成了中国当代刑事诉
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改革开放不同阶段对刑诉法制的不同期待引发了刑诉法学研究重点和主题的变
迁,但刑诉制度建设与研究在取得了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存在制度变革的非均衡性和冲突性、理论与实
践脱节、刑诉共同体观念尚未充分形成以及刑诉理论的体系化程度不足等问题,未来的研究应进一步体
认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渐进性,打造体系化、共识化和实践化的刑事诉讼理论知识体系。叶燕杰和郭松
《刑诉法制发展与冤假错案纠正40年》一文认为,冤假错案治理在我国刑诉法制以及政治治理体系中始
终具有特殊重要地位,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刑诉法制发展与冤假错案治理之间一直处于交互影响、
互相作用、共同促进的关系之中。王禄生《论“技术性刑事司法改革”及其后果》一文认为,改革开放40
年的刑事司法改革呈现出鲜明的技术性特征,尽管取得了良性的发展,却并未根本触动中国刑事司法的
目标追求和诉讼构造,技术性刑事司法改革使得与权利运作息息相关的深层次结构并非发生实质改变,
这是今后刑事司法改革应该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吴卫军《被害人视野中的刑诉法变迁:1979-2018
年》一文认为,我国1979年以来的三部刑诉法都对刑事被害人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从纵向变迁角度审
视,被害人在刑诉法中的出现频次与涉及条文数不断增加,诉讼地位从单一的证据提供者转变为当事人
与证据提供者兼具,权利谱系也从简单趋向复杂。张洪松《从侦查到监察:职务犯罪查办机制40年》一
文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职务犯罪查办机制经历了检察机关一般化查办模式、检察机关专门化查
办模式和监察机关专责化查办模式等阶段,制度演进的轨迹是不断加强党对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集中
统一领导和不断推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应着力构建监察机关的
监督制约机制、纪委执规与监委执法的衔接联动机制、监委调查与刑事诉讼的有机衔接机制。这些成果
对理解与把握改革开放40年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具有指引作用,能够促进刑
事诉讼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更好的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年: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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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毫无疑义,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以下简称“刑诉制度”)发展与相关研究直接发轫于改革开放。中共
中央1978年12月提出改革开放,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旋即出台即是证明。可以认为,当代中国刑
诉制度的建设和研究由此步入正轨。换言之,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和研究是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相伴
而生的,那么,经过40年的变化和发展,中国刑诉制度形态与研究道路发生了什么变化?这其间有何值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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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思和总结之处?这一系列问题亟待回答,笔者拟结合个人研究经历作一初步解读。
一
观察刑诉研究与制度建设的整体角度
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尔后1979年7月《刑事诉讼法》颁布并于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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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刑诉制度和研究的发展与整个改革开放的历程基本上相契合。如何整体看待近40
年的刑诉研究与制度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着眼。
(一)本土化的学术立场
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制度建设进行宏观的历史回顾时,一个容易陷入的悖论是:研究者过多借助于
自己的生活体验和局限的研究视角去展开片面甚至过激的分析与批评,但如果脱离了自己的生活、研究体
验,则很容易失去批判的价值尺度和认知立场。在理论基点阙如的情况下,往往会借助外来的价值标准进行
评价,从而往往与本土的实际情况出现一定的出入:因为这种外部标准并没有经过充分的讨论与证成,或者
说并没有成为中国语境下的社会共识①。有的研究者从民主与人权的角度评价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进步程
度②,有的参考域外法治的标准看待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状况③。可以说,相关研究所仰赖的外部标准都
具有一定的价值理性,但任一标准都不是超验、唯一的,很难说具有充分社会共识性。因此,用外部的、他者
化的标准回顾和评价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制度建设40年的发展历程,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亦存在
缺陷。需要特别提及的是,一些理论研究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认知持一种批判的态
度,所生成的结论不仅不是基于一种内部研究、本土研究的角度,反而以外部化、他者化的角度认识中国,对
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往往有很多的高标准、严要求,而这种“高标准、严要求”无疑是值得谨慎对待的。例如,
在事实认定方面,“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这些实践做法在西方的角度看来无疑是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将其置
于中国长期的制度建设历史语境中看,则不能否认其曾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用现在的标准衡量,历史
上一些案件存在误判的可能。何以不能简单否定生成这些案件判决的制度?因为一个制度合理性的评价必
须从复杂性、整体性、历史性的角度加以理解,而不能简单地援用当下的标准进行比附。因此,对于制度的合
理性而言,如果缺乏本土化、内部化的视角,则无法从正面对其加以理解,更容易陷入片面化和过度批判化的
误区。
(二)大历史的研究观念
认识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需要树立一种“大历史”观。
第一,评判一项现行制度如何,至少要从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纵深加以检视。40年之前与40年后的
制度面相有何殊异之处,40年间由此及彼经历了何种变化,何以有此变化。在40年前,中国公众对法律的
印象即是惩罚与专政,民众很少能够认识司法的基本运作,普通案件的发生也未必会如现在的很多案件那样
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彼时无法预料40年后信息高度发达,互联网技术普及,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甚至
依法治国成为了国家建设的基本方略,促成了社会治理方式的重大变迁。总而言之,40年前完全无法想象
40年后的变化,就个人体验而言,40年前后之间的中国法治化程度尤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存在巨大的
差异。
第二,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观察70年间某一制度有无变化。笔者在研的一个项目是抽
样某基层法院从1949年至今的刑事诉讼档案,借此观察这70年间中国的刑事诉讼发生了何种变化。通过
检视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案卷,笔者发现很多在今天看来非常不可思议但在当时非常普遍的司法现象。彼
时由于没有系统的刑事法典,定罪、量刑的实体形成及其适配的刑事程序都具有较强的随意性。例如,当时
的罪名、刑期等往往由法官甚至上级政法机构根据案件情况临时生成,不具有法定性、稳定性,遑论预测性与
①
②
③
科特瑞尔在研究哈特的法哲学思想时,附随性地指出共同体观念是实在法的价值标准和效力来源的重要维度。参见:罗杰·科特瑞尔《法
理学的政治分析:法律哲学批判导论》,张笑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代表性研究如:汪建成《<刑事诉讼法>的核心观念及认同》,《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易延友《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基本立场》,《政法
论坛》2015年第4期等。
相关研究有徐静村《走向程序法治: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宪政思考》(《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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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学40年笔谈
公平性。同时也要看到,现行刑事诉讼的某些制度,在当时就已经颇具雏形。如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中规定的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与当下的
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相比并无显著差异,后来的刑事诉讼法典也基本延续了这一规范体系。所以,从70年的
历史纵深来看,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了一个既有延续也有断裂的过程。
第三,更长远地看,从清末开启中国法律制度现代化进程之时起,110年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何
种变化。因为这100余年是中国现代国家与现代制度催生、成熟,遭受挫折却又不断前行的进程。笔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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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年在《法律科学》上发表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历程论纲》,重点探讨了从清末到20世纪80年代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笔者认为,回应国内外矛盾的强烈需求和深植于民众观念中的传统法文化、法价
值是塑造中国刑诉法制现代化历史面相的共同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张力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
现代刑诉制度发展的延续、断裂和曲折①。
第四,更遥远的是从整个中国历史(两千多年)的角度看待中国法律制度的谱系。只有通过检视漫长而
非短期的历史发展进程,才能发现其中的制度延续与断裂,思考延续和断裂的深层原因。就此而言,笔者认
为当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与学术研究中存在一些激进化的问题。刑诉理念、制度和实践运行都呈现出
一种“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热闹场景。但是,如果从“大历史”的角度审视问题,就会发现许多制度因素
并非是决策者、实践者的主观期待、有意设计的结果,也并非一直(应当)处于急剧变革之中。因此,笔者认
为,“大历史”是看待中国刑事诉讼非常重要的一个角度。
(三)中外比较的研究向度
认识中国的制度,要有一个充分、全面的比较。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找准比较的对象。在既有研究中,往
往只将中国现行制度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与当下进行比较,尤其是只针对发达国家比较良善的制度、学者
认为或想象中比较良善的制度进行片面性比较,而没有与发达国家的全面、实际情况进行比较。笔者欣赏帕
卡的《刑事制裁的界限》,这是一本把实践的复杂性、多样性与丰富性解释无碍的经典理论著作。阅读这本著
作,让笔者第一次感觉到刑事诉讼富有理论张力,而且相关理论能够回应实践。帕卡的著作让笔者发现,对
美国刑事诉讼的研究不能只用一种———正当程序(人权保障)———角度看待,美国的刑事诉讼也有犯罪控制
的一面②。此外,美国学者菲利的《程序即是惩罚》也带来了类似启迪:中国学者对于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研
究,往往可能将其视作一种权利保障程序,但是这本著作让笔者看到了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日常场景、司法
的日常面孔———制裁③。一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习惯于以权利保障的理想场景想象西方国家刑事司
法运行的实践逻辑,再按照这种“关于权利的想象”要求和评价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但是,人权保障只是在
某些特定、少数司法场景下所强调的,并不能代表域外刑事司法实践的主流情境。换言之,既有研究对于中
国刑诉制度与美国以及西方国家的比较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比较、选择性比较甚至是想象的比较,进而以此
观察中国、批判中国,甚至试图改造中国。除此以外,没有与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进行比较,这些国家的
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究竟如何?很明显,学界对这一问题缺乏深入了解,对于制度实践缺乏一种全球场域中的
定位,导致的后果就是制度自信不足。这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已然成为一种或隐或显的长期病症,其
对学术研究和制度变革有相当影响。
(四)社会和政治的研究广度
到底是就制度看制度,还是从社会和政治的角度观察刑事诉讼制度,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意识。
笔者曾写过一篇关于达玛斯卡《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的书评④。达玛斯卡何以能给笔者如此大的震
撼?原因在于他从社会和政治的角度观察诉讼与司法制度。例如,政治的角度是,以科层制和同位模式为基
本框架对司法组织结构进行观察;社会的角度是,从能动型与回应型两个方面阐释司法目的。笔者认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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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③
④
左卫民、王凌《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历程论纲》,《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左卫民《冲突与竞合:刑事诉讼的模式分析———读帕克教授的<刑事制裁的界限>》,《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
马尔科姆·M·菲利《程序即是惩罚:基层刑事法院的案件处理》,魏晓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左卫民《认真对待达玛斯卡》,《读书》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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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玛斯卡的理论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穿透力,原因在于他运用政治和社会的知识资源创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再
借助这一理论体系分析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内的整个西方刑事诉讼制度。当下,很多学者在方法论
层面主张法教义学,笔者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因为它在大多数时候能够准确地指导法律适用。但是问题在于
如果没有以社会和政治的角度去理解法律和法律条文,则会使得法教义学方法的作用有限化、低效化。例
如,在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何以频繁“遇冷”这一问题时,法教义学者往往将之归诸现行
证明标准规范高标化及法官在事实认定中对证明力规则的偏好①。但实际上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本位规则”,在制度运行中存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博弈,从而造
成了司法机关适用这一规则动力不足、当事人及其律师适用这一规则能力不足的局面②。由此可以发现,相
较于“控、辩、审”三方结构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国家权力—个人权利这样的政治性分析框架对中国刑事诉讼
的实践问题更具解释力,影响更加深刻。因为事实上中国法律长期以来是按照社会、政治的逻辑运作的,与
政治、社会密不可分,由社会、政治因素所决定。因此,社会、政治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研究法律制度和实践
最重要的基础之一。
二
改革开放与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研究
(一)改革开放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
基于上述角度,笔者对改革开放40年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存在以下看法。一方面,改革开放直接
催生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放决定与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制定、实施在时间维度上的接近,在一定程度上
暗示了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指出,为了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③。法制建设是改革开放的一个必然、重要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则是相应的法制建设中的
重要内容,1979年7月通过了7部法律,其中4部都与刑事法有关,即《刑事诉讼法》《刑法》《法院组织法》以
及《检察院组织法》。因此,可以说改革开放直接催生了刑事诉讼制度并不为过。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
颁布也产生了许多以其为工作对象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为刑事诉讼的运行提供了人才保障,从而为《刑事诉
讼法》从“文本中的法”迈向“行动中的法”创造了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总之,就某种程度而言,包括刑事诉讼
在内的刑事法制建设在决策者看来是应当有改革开放后实践的首批制度,刑事法制对于改革开放而言也具
有极其重要的保障意义。
(二)改革开放与刑诉法学研究的关系
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刑诉制度建设,没有刑诉制度建设就没有注释法学或者法教义学。
前不久,笔者在检视《法学研究》20世纪80年代所刊载的刑事诉讼法学文章时发现,这一阶段的文章基本上
都采用了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关注刑诉法条文应当如何理解。此外,在证据法领域,整个80年代出现了不
少有关于证据三性的探讨。从这一角度而言,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催生了刑事诉讼注释法学或法教义学的
产生。
改革开放还催生了改革法学的产生和兴起。通过分析20世纪90年代的刑事诉讼法学文章可以发现,
大部分论文都是关于刑诉法修改的,与80年代注释法学文章相比存在巨大的差异。关键原因在于1978年
定调的改革开放,到了90年代则体现为全面依法治国,这意味着大规模的制度建设已经完成,制度的反思、
调整与改造开始受到关注。因此,在1996年前后,中央开始提出司法改革,并且写入了十五大的报告,成为
官方话语,晚近20年司法改革包括刑诉制度改革成为了主调,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由注释法学转向了改革
法学。
另外,改革开放还促进了比较法学的兴起。在比较法学方兴未艾之时,相关的资料较为缺乏。张子培先
生1982年主编的一本刑事诉讼法的统编教材中关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的只言片语竟然成为当时年轻学
①
②
③
陈瑞华《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左卫民《“热”与“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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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学40年笔谈
子了解域外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来源①。此后,陈光中教授出版了《外国刑事诉讼比较研究》②,这是改革开
放以后第一本系统地介绍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著作。中国刑事诉讼学界对于域外的比较研究真正开始是在
80年代后期,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③。在笔者看来,这些文章和著作尽管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但还不算
完美。因为很多翻译外国著作的专家学者无法深入了解域外刑事诉讼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三
若干反思
当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存在什么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四大方面。
其一,制度构建者与研究者自信不足。当前立法者、司法者、学界、媒体甚至公众在一定程度上都直接或
间接地认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对于既有制度合理性尚无充分、适当的认识。我们在刑事
诉讼制度层面倡行改革,但很多制度的存在是有历史合理性的。例如,在很长时间内,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只有一种审判程序,并未实现繁简程序的类型化,学者认为此制度设计有缺陷———要么不够简单迅速,要么
不够复杂。基于此,中国的刑事诉讼进行了繁简两大向度的改革:就简化程序而言,要进行简易程序改革,于
是后来出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化,再到后来出现刑事速裁程序;就复杂化的程序而言,主要是强化控
辩对抗、促进庭审实质化。实际上,中国这种一般化的审判程序是相对中间化的,既不复杂也不简单,且可以
由法官调长调短,具有制度的灵活性、适应性。然而,我们始终认为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存在根本问题,但从
较长历史的角度而言,这些问题未必如想象的那么严重。但是,基于他者化、外部化的角度,就会认为这一制
度存在很大的问题,进而要求改革。所以,笔者认为,若干改革是缺乏自信导致的过度改革。
其二,制度与实践的差异性。不管是建设还是改革,都存在的问题是:制度如何较好落实到实践层面上。
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研究者十分苦恼的问题,因为理论往往无法精准地描述实践,也不能精确地表述制
度,甚至关于制度的法教义学也时常是无意义的。如果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精细地研究某一问题,就会发现某
些问题意识在现实中其实并不存在或者缺乏价值。笔者曾写过关于指定监视居住和一般监视居住的文章,
检视了几乎所有关于监视居住的文章、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其间笔者再次深感要想做好法教义学研究实属不
易④。此外,通过法教义学研究得出的结论,其他人通过对实践的观察同样也能取得。更重要的是:整体上,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教义学对于制度和实践尤其是后者的指导力、影响力有限。
其三,不同主体对刑事诉讼制度该如何推进与建设存在分歧。具体表现在:学者和实务操作者的分歧、
立法者与操作者的分歧以及诉讼参与者之间的差异。例如,控方和辩方的差异,控方强大于辩方,法官中立
却常常难以把控。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发现,当前刑诉实践主体之间在主题、行为模式、价值取向以及制度目
标等方面有时存在严重的分化,对于制度该如何操作、达到如何的效果存在认知差异。例如,就证人是否出
庭而言,学术界、辩护律师甚至不少公众认为,证人出庭能够促进控辩平等、查明事实真相并保障人权,但在
司法人员尤其是检察官看来,证人证言的书面审查模式更有利于在确保诉讼经济的基础上查明事实真相,维
护司法一体化原则⑤。基于此,当下和未来将会长期存在矛盾和冲突。类似的冲突在1980年代或1990年
代基本上难以见到,在当下却成为一个时代的象征,这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推动改革。
其四,体系化的刑事诉讼理论还远远没有完成。中国刑法研究者构建了不少体系化的理论,但对于刑诉
法学而言,几乎没有学者创建属于自己的完整理论体系。即使有,也仅是关于中国刑诉的应然看法,而不是
关于实然的看法,甚至这种“应然”都不是建立在对制度与实践观察与审思的基础上,只是“笔者认为”而不是
中国的实践“是什么”、“为什么”以及“能够做到什么”。所以,刑诉理论的体系化程度远未完成。同时,理论
①
②
③
张子培《刑事诉讼法教程》,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陈光中《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相关研究如:程味秋《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之比较》,《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王国枢、项振华《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中
国法学》1999年第3期等。
④
⑤
左卫民《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思考》,《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左卫民《反思监视居住:错乱的立法与尴尬的实践》,《学习与探索》2012
年第8期。
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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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对于实践和立法的解释力、指导力相对不足。例如,有学者认为,司法人员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后承担的实体
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缺陷,因此应当建立替代性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包括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
等①。但是,根据前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程序性制裁机制在实践中遭遇的困境来看,由于深植于刑事诉
讼中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张力以及长期以来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对违法程序的否定性评价
并不足以从根本上发生程序违法行为,最重要的还是要调整制度所依存的政法生态和社会结构。此外,在刑
诉法中,鲜有法律条文是根据某一理论而制定的,实践中所处理的问题也没有或者是很少根据刑诉理论得以
解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看到关于程序方面的基于理论的专家论证。
那么,对于刑诉法学研究有何期许?笔者认为,刑诉制度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变化的过程。在笔者最初
研习法律的时候,不知道在今天法律会变得如此热门。站在今天,也许5年、10年以后的场景可以想象,但
是20年、30年甚至是40年以后呢?无法想象彼时法学的发展面相,但是唯一可以确定的是,这将是一个长
期变化的过程,同时这种长期的变化是渐进的。笔者在10年前撰写的《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一文中赞扬了
1979年的《
刑事诉讼法》,原因在于后来数次修改,都没有变动首部刑诉法所建立的框架②。笔者的观点是,
1979年的刑诉法是一部犹如拿破仑主持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一般,在中国法律制度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
义。可以认为,这种变动是渐进的,特别是框架和方向性的保留将会是长期的,在基调和底色方面还将朝着
打击犯罪而努力。对此,达玛斯卡曾借用弗洛依德关于“本我”和“超我”的理论分析刑事诉讼,认为打击犯罪
就是刑事诉讼的“本我”,权利保障则是刑事诉讼的“超我”,没有“本我”就没有“超我”,只有“本我”没有“超
我”也难以实现制度运作的良善。
最后,笔者认为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理论的体系化、共识化和实践化,在未来需要长期打造。在一项关于
《法学研究》所发表的刑诉法学文章引证情况的研究中,笔者认为,刑诉法学是最缺乏规范的部门法,基本上
没有一篇文章进行系统的文献综述,包括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者都不甚关注与自己同时代的一些被引
率很高的作者的研究动态③。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说明当下刑事诉讼研究群体普遍缺乏严格的学术
规范、实质化的学术对话特别是争鸣,学术共同体远未形成。此外,刑诉法学研究面对立法和司法,没有理论
权威性,或者说这种权威性不如民法、刑法等实体法。民法、刑法的学科体系就是立法体系、实践体系。中国
刑诉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学者的理论体系,既不是立法的体系,也不是实践的体系,这是未来需要解
决的一个问题,否则如何能建立起面对立法和司法的知识权威呢?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④
刑诉法制发展与冤假错案纠正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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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燕杰,郭松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
改革开放40年以来,在我国刑诉法制发展的不同阶段,一直都伴随着对冤假错案的治理。依循刑诉法制
发展的三个阶段,我国的冤假错案治理大体上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7—1985),集中性的政治治
①
②
③
④
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左卫民《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刑事诉讼制度三十年》,《法学》2009年第4期。
左卫民《从引证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
在有的论者看来,“这些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悄无声息地开启了一场以消灭无罪判决为目的的改革,较低乃至零无罪判决率成了我国
刑事司法实践中竞相追逐的目标”。参见:高通《论无罪判决及其消解程序———基于无罪判决率低的实证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
年第4期,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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