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卷第3期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
ꢁ
SocialSciencesEditionꢂ
2
023年5月
Vol50ꢀNo3
Mayꢀ2023
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问题研究
谢维雁ꢃ乔娟
ꢃꢃ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义务。然而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有违法理且可能
妨碍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使其面临理论和实践上的诘难,最终导致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无法“兑现”。要
摆脱这一困境,可考虑将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改为人大代表协助监督宪法实施,即将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协
助”宪法实施的“义务”改为赋予人大代表“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关键词:人大代表;《宪法》;协助宪法实施;监督宪法实施
DOI1013734ꢄjcnki1000-531520230307
收稿日期:2022-12-21
作者简介:谢维雁,男,重庆忠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ꢅxwyan3721@hotmailcom;
乔娟,女,四川绵竹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①。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
重要地位和作用,多次强调落实宪法实施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
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
体制机制” ;党的二十大再次重申,“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并将其作
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路径之一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的背景下⑥,保证宪法全
面实施是当务之急。
②
;
③
④
宪法条款一般不适用于个人,宪法实施的主体通常是公权力机关⑦,
而我国现行《宪法》第七十六条规
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
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人大组织法》)第四十三条有完
全相同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四条也有类似
规定。但是,在国外宪法典中至今未见有议员或代表协助宪法实施及类似的规定⑧,可见人大代表协助宪法
①
②
③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理论学习》2014年第12期,第4ꢆ16页。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
2
017年10月28日,第3版。
④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
日,第1版。
⑤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
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4版。
⑥
⑦
吴邦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求是》2011年第3期,第3ꢆ10页。
参见:张千帆《宪法实施的概念与路径》,《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第19ꢆ25页;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胡爱
平、乔聪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蔡定剑《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56ꢆ67、
2
05页;范进学《1982年宪法立宪目的分析与思考》,《北方法学》2012年第2期,第98ꢆ103页;等等。
⑧
统计基数为193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以《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编译的《世界各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为统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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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维雁ꢃ乔娟ꢃ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问题研究
实施的规定为我国所独有,是一条体现中国特色的宪法条款,且尚未有学者对该条款及其实践进行研究。本
文拟对该条款的来源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究,为该条款的合理化提出建议,以期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一ꢃ何为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辨析
宪法实施是与宪法制定即制宪相对的概念,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至于宪法实施的
具体形式在学界存在较大分歧,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只规定原则,条文抽象,需通过法律间接实施①。意即法律实施的方式即为宪法
的实施方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实施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与遵守。宪法执行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规定行
使职权的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宪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宪法解决宪法争
议的行为;宪法遵守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项活动②。
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法实施主要指议会实施宪法的行为,包括宪法的执行与遵守③。
第四种观点认为,宪法实施包括宪法监督与适用,但议会的立法实施并未被涵盖其中④。
第五种观点认为,宪法实施包括宪法适用和遵守。其中,针对宪法适用主要有两种侧重不同的观点:一
是认为宪法适用指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⑤;二是认为宪法适用是指以宪法规定为标准对宪法争议进行评价
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结论的活动⑥,主要存在于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对普通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以及
不需进行违宪审查的宪法诉讼活动之中⑦。
上述观点大都主张宪法实施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据宪法作出的国家行为,其中难觅个人踪影。即便部
分观点认为公民也是遵守宪法的义务主体,但公民对宪法的遵守只能理解为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的遵守。
宪法上的公民义务规定更多的是针对公民间权利行使边界的限制,因权利是“能使个人意志选择的自由与他
人的自由同时并存”⑧的条件,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并非无边界,都须以不妨碍他人行使同等权利为限,限制的
目的仍在于保障公民权利更好地实现。宪法对公民是“赋权法”,宪法上的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并非对应关
系,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而公民若不履行宪法义务则无直接的、具体的制裁方式⑨,更不能因其
不履行宪法义务而剥夺其宪法权利。
最后一种观点兼顾了宪法自身的特点及法律性两个方面。既然宪法具有法律性,就必须承认其亦如普
通法律般存在“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特点,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推动力,人大代表
作为行使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在这一点上应能有所作为。
(
二)“协助”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协助”一词的定义是“帮助、辅助”ꢈꢇꢉ。可见,所谓“协助”是指从旁帮助、辅助。尽管
法律解释肇始于文义”ꢈꢇꢊ,但因“宪法实施”的具体形式本身存在较大分歧,故这样的解释并无助于把握人大
《
“
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中“协助”一词的确切含义,或者说,我们仍然不能准确辨别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的
行为特征,不能清楚地识别这里的“协助宪法实施”应包括哪些具体行为。简单地说,我们至今对人大代表如
①
②
③
④
⑤
张友渔《张友渔文选(下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侯西勋主编《宪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1ꢆ182页。
马岭《“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第107ꢆ110页。
周伟《宪法的监督、实施与解释》,张千帆、肖泽晟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9页;上官丕亮《宪法文本中的“宪法实施”及其相关概念辨析》,《国家检察官
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64ꢆ69页;周叶中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1页。
谢维雁、孔德王《论战宪法适用———近年来我国学界关于宪法适用的主要论争点及评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
期,第42ꢆ49页。
⑥
⑦
⑧
⑨
谢维雁《依宪治国的关键是推进宪法适用》,《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6期,第14ꢆ15页。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1页。
公民不构成违宪主体。参见:范进学《宪法价值共识与宪法实施》,《法学论坛》2013年第1期,第10ꢆ20页。
ꢇꢈꢉ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449页。
ꢇꢈꢊ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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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何协助宪法实施仍无清晰概念。我国法学者一般都认同把法律系统的基本要素简化为规则、原则和概念三
要素,其中概念虽不规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每个概念一般都有确切的法律意义和应用范
围(领域、场合),“规则和原则的适用取决于概念的明确”①。可见,明确性、确定性是法律概念的重要特征②。
宪法概念的明确性、确定性要求是法律明确性原则的要求和体现。然而,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中的“协助”
一词却没能满足法律概念的特征要求。加之无相关制度与之配套,致使该条款一直处于仅具象征意义而无
法实际操作的尴尬境地,多年来也并无相关案例、事件出现。
(三)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的历程
宪法规范的形成深受宪法观念的影响,近代以来国家主义观念深刻地影响着国人的宪法观。国人的“宪
法意识”最初是迫于西方的武力侵逼而激发③。基于近代中国积贫积弱、列强入侵的现实,在国家危急存亡
之际学习西方立宪,就“不可能发其端竟其绪而只能用‘截取’的办法,首先从最易和最大功用处入手” 自
始便带着工具主义态度,救亡图存成为最具“优先性”的目的。余英时先生也认为,中国五四运动前后对个体
自由的倡导主要针对国家制度而言⑤,包括清末立宪所追求的基本理念也是“以国家主义为主导的‘富国强
兵’的思想”⑥。救亡图存是中国革命的原动力,个体自由需服从于国家利益,并融入到包括国家、民族概念
在内的“群体”之中,从而实现与社会正义等观念相关的、更高层次的自由⑦。国家主义观念伴随中国近代革
命的始终,深刻地影响了国人对宪法的理解。
④
,
国家主义观念对共和国制宪者的宪法观产生了深刻影响,并通过制宪活动“形塑”了我国宪法的具体内
容与精神。毛泽东曾断言:“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⑧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无“章程”这一法的表现
形式。章程作为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政党的内部规则,并不适用于政治意义上的国家⑨。制宪者将宪法
ꢉꢈꢇ,
视为章程,“忽略了宪法本身作为法律的可操作性” 因此自始便未按法律的规范逻辑结构来设计宪法条
文,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的逻辑结构就体现了这一特征。同时,毛泽东“宪法是总章程”的论断也“含
有纲领性的意义” 而纲领是尚待争取的奋斗目标”ꢇꢋꢈ,因此宪法的目标是完成阶段性的国家任务ꢇꢈꢌ,为达
该目的,“人民就当然应该把对国家的、社会的义务看作自己应尽的天职”ꢇꢈꢍ。因此在宪法中出现大量公民义
务的规定,如受教育的义务、劳动的义务等。1954年《宪法》是在斯大林的建议下制定的,其首要功能是通过
制宪解决政府自身的合法性问题ꢇꢈꢎ,之后便是形成秩序ꢇꢈꢏ。宪法并未被视为对政治的约束和规范,而是作为
确认政治决定的形式和载体。“(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
法”ꢇꢈꢐ。此处所指的公民违宪并非指公民违反宪法上规定的公民义务,而是源于公民具有遵守宪法这一普遍
ꢇꢈꢊ, “
①
②
③
④
⑤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0页。
有学者将法律概念的特征概括为法定性、可适用性、明确性和确定性。参见: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页。
秦前红主编《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绪论》第3页。
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余英时说:“然而这绝不是说,他们所向往的是西方式的个人主义,而置国家民族的大群于不顾。相反的,他们都是在建立新的群体秩序这一
大前提之下,倡导个性解放、个人自主的。”参见:余英时《现代儒学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页。
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为<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周年而作》,《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第19ꢆ37页。
李忠夏《从制宪权角度透视新中国宪法的发展》,《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第618ꢆ641页。
⑥
⑦
⑧
⑨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王培英主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页。
谢维雁《回望一九五四:制宪者的宪法观念及其反思》,《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第114ꢆ123页。
ꢇꢈꢉ信春鹰《中国法律制度及其改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ꢇꢈꢊ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ꢇꢈꢋ许崇德、何华辉《学习新中国三个宪法的几点体会》,《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6期,第51ꢆ55页。
ꢇꢈꢌ例如,五四《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了“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任务。参见:门中敬《中国富强宪法的理念传承与文本表征》,《法
学评论》2014年第5期,第34ꢆ45页。
ꢇꢈꢍ杨景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一九五四年宪法》,杨景宇、顾昂然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法律出版社2015
年版,第64页。
ꢇꢈꢎ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秦立海《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1949ꢆ1954年的中国政
治》,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85ꢆ192页。
ꢇꢈꢏ范进学《“五四宪法”的立宪目的之反思》,《法商研究》2008年第4期,第23ꢆ29页。
ꢇꢈꢐ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王培英主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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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维雁ꢃ乔娟ꢃ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问题研究
性的“守法”义务而得出的结论①,为形成和维护秩序,将公民也作为违宪主体,成为实现宪法职能的承受人。
每位普通公民尚有为实现国家任务而奋斗的义务,更何况代表人民的人大代表呢? 虽然1954年《宪法》文本
中并无“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但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他们在遵守宪法和
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就负有特别的责任。”②据此有学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中提出人大代表应
主动协助宪法实施的主张③;1954年9月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全国人大
代表“主动地协助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实施”;最终,1982年《宪法》承继这一思路,在第七十六条规定了
“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之后《宪法》虽然历经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修正
案,但都没有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
二ꢃ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协助”一词在概念上是概述式的,没有明确的实施方式,且无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
规定,导致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不具备完整的规范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要素分为假定、处理和法律
后果三种成分④,只有具备了这“三要素”才能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才能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得
到实际适用。同理,作为法律规范的宪法规范⑤能够有效实施的首要前提也必须具有完整的规范结构,即假
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要素。其中,“法律后果”尤为重要,法律若遭违反,则其行为者将受到制裁。规定制裁
的目的就在于确保法律指令得以执行与遵照⑥,故制裁乃法律得以存在和行之有效的根本标准和绝对必要
条件⑦。而“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恰恰缺乏“法律后果”部分,即因其不具可制裁性而难以实施。
最后,《宪法》、《代表法》和《人大组织法》中仅概括性地规定了人大代表协助宪法的实施却无具体程序性
规定与之配套,导致该条款无法进入实践操作层面。
(二)规定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义务有违法理
1
.规定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义务与宪法实施的公权力性质不相契合
宪法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而非个人。“宪法的实施是指公权力部门依据宪法做出的国家行
为”⑧。传统宪法理论认同宪法是由人民推选的代表制定并经人民首肯,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同意,
其宗旨和目标是为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⑨。宪法的原初含义是指政府的“构成”ꢇꢉꢈ,其本质是为国家行为提供
的规范,应以国家为规范对象而非个人ꢇꢈꢊ。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即为仅规定了政府权力关系而缺少专门
公民权利章节的“纯政治宪法”ꢇꢈꢋ。虽有美国民粹立宪主义者提出“人民自己行宪”的主张,然而其主旨是为
通过抨击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并作出宪法判断的“司法至上主义”(judicialsupremacy)以捍卫议会主权,此
①
②
③
谢维雁《回望一九五四:制宪者的宪法观念及其反思》,《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第114ꢆ123页。
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8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人民的勤务员”,“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主动地协助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的实施”。参见:
吴德峰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湖北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7页。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ꢆ117页。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导读》第3ꢆ5页。
E·博登海姆《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61页。
E·博登海姆《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363页。
张千帆《宪法实施的概念与路径》,《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第19ꢆ25页。
路易·亨金《美国人的宪法权利与人权》,李泽锐译《环球法律评论》1981年第6期,第1ꢆ8页。
ꢇꢈꢉ张千帆《宪法实施靠谁? ———论公民行宪的主体地位》,《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第1ꢆ12页。
ꢇꢈꢊ姚建宗《人权的历史和哲学基础》,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3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8页。
ꢇꢈꢋ祝捷主编《外国宪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ꢆ10页。
5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处的“人民”乃群体概念,并非指个人①。我国亦有学者提出“公民行宪”的观点,但其论述的具体内容是公民
通过积极行使选举权、言论自由权、诉权等基本权利的方式监督权力运行从而推动宪法实施②,这至多算是
一种间接的对宪法实施的促进方式,与通常意义上的宪法实施并非同一概念。也有人将人民的宪法意识与
代议机关的政治道德相结合以推进宪法实施,其中作为宪法实施主体的“人民”亦为群体概念③。
一直以来,宪法被视为规定政府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性原则④。我国亦有学者提出,宪法
中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与公民间道德关系的先予实证化,功能在于规范国家与公民,不适用于私主体间,其并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第三人效力⑤。基于近年来产生且渐成主流的国家基本权利保护理论⑥,国家应对基本
权利之实现提供各种条件,包括不干涉之消极义务和主动促成的积极义务。至于政府行为理论,有学者指
出,该理论对私人间存在政府因素的强调恰恰意味着对基本权利作用于私人领域的否定———因包含政府因
素的私人关系已非纯粹的私人关系⑦。具体到我国语境下,如果说《宪法》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与国家
机关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及正文中大量条款将公民和组织作为权利侵害主体是因为当时的
制宪者并未严格区分宪法与法律、立宪理念存在误区⑧,那么《宪法》第五条第四款中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的
主体中并不包括个人的规定至少阻却了公民成为违宪主体从而被追究违宪责任的可能⑨。另外,基于体系
解释的视角,从我国宪法将公民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两部分作前后的结构安排亦可推导出基本权利和义
务针对的是国家机关而非个人ꢇꢉꢈ。
可见,对作为个体的人大代表规定其协助宪法实施的义务与宪法的公权力实施性质不相契合。
2
.宪法规定公民义务应以必要和能够实施为限
事实上,人大代表在作为普通公民的层面上是否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尚值得商榷ꢇꢈꢊ,更遑论承担以主动
方式协助宪法实施的义务了。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实施的目的和保障对象,这种保障需凭借公权力的行使
来实现,而非个人承担“自己保障自己”的义务。易言之,权利义务关系最终会落实到具体的诉讼中,正如行
政诉讼机制的建立是为防止政府官员以违法手段侵犯公民的法律权利一样ꢇꢈꢋ,宪法诉讼机制的建立也是为
防范立法者以不正义的立法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正是宪法的目的,而不是相反。人们无法在行政诉讼中
转而起诉普通公民,同理,公民若因违反宪法义务而在宪法诉讼中成为被告也十分荒谬ꢇꢌꢈ。
为确保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必须对公民权利进行特殊保护ꢇꢈꢍ,此时若再对公民个人课以实
施宪法的义务,则不仅该义务无法实现,相关规定更与宪法本身的目的和价值相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宪
①
LarryD KramerꢀThePeopleThemselves PopularConstitutionalismandJudicialReviewꢁNewYorkꢅOxfordUniversityPressꢀ2004ꢂꢀ
3-6
②
③
④
⑤
⑥
张千帆《宪法实施靠谁? ———论公民行宪的主体地位》,《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第1ꢆ12页。
崔寒玉《行宪之主体:人民及其代表》,《天府新论》2016年第1期,第63ꢆ68页。
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页。
黄宇骁《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无效力》,《清华法学》2018年第3期,第186ꢆ206页。
张巍《德国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07ꢆ113页;陈征《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法学研究》
2
008年第1期,第51ꢆ60页;龚向和、刘耀辉《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第59ꢆ65页;王锴《论宪法上
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102ꢆ121页;等等。
⑦
⑧
⑨
高桥和之、陈道英《“宪法上人权”的效力不及于私人间———对人权第三人效力上的“无效力说”的再评价》,《财经法学》2018年第5期,第64
ꢆ77页;李海平《论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0期,第109ꢆ123页。
例如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参见:蔡定剑《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
之路》,第56ꢆ67、205页;范进学《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与实现》,《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第27ꢆ32页。
蔡定剑《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56ꢆ67、205页。
ꢇꢈꢉ邹奕《宪法权利何时约束私人行为———美国的州行为理论及其借鉴》,《法学家》2021年第3期,第62ꢆ74、192页。
ꢇꢈꢊ甚至有学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宪法不能直接适用公民义务条款(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25
ꢆ33页);宪法是“控制法律的法律”,“不对公民施加法律义务”(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6页);宪法
规定公民义务意味着公民也成为违宪主体,将影响宪法实质功能的发挥(范进学《1982年宪法立宪目的分析与思考》,《北方法学》2012年第
2
期,第98ꢆ103页)。
ꢇꢈꢋ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第52ꢆ59页。
ꢇꢈꢌ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27页。
ꢇꢈꢍ谢维雁《平衡宪政论纲》,《浙江学刊》2006年第2期,第17ꢆ25页。
58
谢维雁ꢃ乔娟ꢃ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问题研究
法不应规定任何公民义务。事实上,为维持共同体正常运转而规定纳税、服兵役等公民义务不仅合理,而且
必要①,且相关义务已由立法具体化,公民若不履行该义务,自然会受法律制裁。作为“赋权”法,宪法规定公
民义务应仅以必要和能够实施为限。“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不仅并非必要,更因无法实施而处境尴
尬。存在于宪法文本的条款无法实施,不实施即意味着违宪,故不恰当的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宪法文本显得冗
杂、累赘,更有损于宪法的尊严,在强调“依宪治国”、“全面推进宪法实施”的今天,更应严肃思考该条款存在
的必要性和妥当性。
(三)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可能妨碍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
《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三十六条分别针对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
立行使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六条针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也分别作出了类似规定。
在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侧重于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或劳动模范中选举人大代表,强调其广泛的代表
性,注重代表的性别、年龄、民族等“整体构成”而忽略其本身的履行职责的能力,导致部分人大代表的代表能
力有所欠缺,对宪法及其实施的理解并不充分,也对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无清晰概念,若赋予其协助宪法
实施的任务不仅无助于宪法实施,反而可能妨碍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另外,人大代表所享有的言论免责权
及人身自由方面的特别保护,其初衷虽为保障人大代表充分表达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有效行使监督权,但在现
实生活中却逐步演变为某种特权,以至于出现辽宁拉票贿选案这样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恶性案件。此
时若再赋予其含糊其辞的“协助宪法实施”的权力,更可能导致部分人大代表借此干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造
成权力滥用,不利于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
三ꢃ国外议员与宪法实施相关职权比较研究
(一)国外议员与宪法实施相关职权的统计分析
从世界范围看,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并无“宪法实施”规范意义上的表述,在其学说著述中也无“宪法实施”
这一学术概念②,自然就更无议员协助宪法实施的相关规定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1918年苏俄宪法文本首
次出现了“宪法实施”这一表达方式③,之后1924年苏联宪法④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均有类似条文,但
仍无人民代表或议员协助宪法实施的相关规定⑤。可见,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确实是一个具有“中国
特色”的条款。
笔者对世界上193个国家宪法文本中关于议员宪法上的职责进行初步归纳⑥,得出结论如下:国外议员
作为代议机关的组成部分,其职责主要集中于提出议案(包括法律案)、提出修宪案、行使监督权等方面,并无
协助宪法实施的内容。具体统计数据见表1。
在各国议员的职权中,提出法律案和提起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与宪法实施直接相关,但以上职权均非
“协助宪法实施”。其中,因立法是议会的主要职能之一,议员或人民代表提出法律案是立法程序的一部分,
①
有学者统计,截止到2007年,世界上156部《宪法》中有104部《宪法》设有公民基本义务规范。参见:李勇《宪法义务比较研究》,《甘肃政法
学院学报》2007年第7期,第154ꢆ158页。
②
③
李湘刚《中国宪法实施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ꢆ5页。
例如: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7章第32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总的指导工农政府及全国一
切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活动。统一协调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苏维埃政权中央机关各项决定
的实施情况。”
④
1924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第5章第30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负责监督苏维埃
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的实施情况以及一切权力机关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一切决定的执行
情况。”
⑤
⑥
据笔者统计世界上193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而得出的结论。以《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编译的《世界各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
版)为统计基础。
以《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编译的《世界各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为统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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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应归于宪法实施中“宪法遵守”的范畴,同时我国《宪法》针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已有明确规定①,故此处无须
深入探讨。除此之外,议员或人民代表与宪法实施相关的职责主要集中于宪法监督职能———即提请违宪审
查。
表1ꢃ世界各国议员宪法上的职权统计表
议员职权种类
提出议案
规定该职权的国家数
所占世界国家总数的百分比
69.43%
134
86
74
29
79
69
61
提出修宪案
提出询问或质询
提出调查
44.56%
38.34%
15.03%
提出不信任投票
提出弹劾
40.93%
35.75%
提出违宪审查
31.61%
ꢃꢃ据笔者统计,世界上共有61个国家在宪法中赋予一定数量国会议员提出违宪审查请求之权,占世界国
家总数的31.61%②。其中,规定一定数量议员可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的有43个国家③,以德国和
奥地利为代表;规定一定数量议员可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的共有14个国家④;规定一定数量议
员可向规范合宪性保障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的有1个国家⑤;规定一定数量议员可向联邦宪法裁判所
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的有1个国家⑥;规定一定数量议员可向司法机关(包括普通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等)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的有2个国家⑦;规定一定数量议员可向代议机关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的有1
个国家⑧。
也有一些国家宪法规定与利益无关的任何人(自然也包括议员)都可提出违宪审查请求⑨,但既然任何
人均可提起,就不属于议员监督宪法实施的“专有”职权,自然也不在此处讨论之列。
(二)赋予议员提起违宪审查之诉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凯尔森认为,“政治上对宪法保障的要求,也就是对相应机构的要求,因为借助这些机构某些国家机关,
诸如议会或政府的行为合宪性就可得到控制,这与法治国原则,即国家职能机构的行为尽可能合法的原则保
持一致的”ꢇꢈꢉ。从世界范围来看,违宪审查是宪法保障制度体系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德国学人曾将其誉为“法
治国家大厦的拱顶石”ꢇꢈꢊ。宪法要得到有效实施,必须由作为宪法监督基本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为其提供有
力保障,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已建立起了具有实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上文述及,世界上有61个国
家规定一定数量的议员可提起违宪审查,可见议员或人民代表提起违宪审查请求已成为其进行宪法监督、从
而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如在法国,自1974年宪法修正案将提起合宪性审查的主体拓展至60名
①
②
③
我国《宪法》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据笔者统计世界上193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而得出的结论。以《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编译的《世界各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
版)为统计基础。
泰国、土耳其、叙利亚、亚美尼亚、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保加利亚、波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德国、俄罗斯、黑山、立陶宛、罗马尼
亚、葡萄牙、塞尔维亚、塞浦路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乌克兰、西班牙、匈牙利、秘鲁、玻利维亚、多米尼加、智利、安哥拉、贝宁、布隆迪、多
哥、佛得角、刚果(布)、刚果(金)、几内亚、加蓬、马达加斯加、马里、摩洛哥、南非、尼日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中非。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哈萨克斯坦、柬埔寨、黎巴嫩、法国、海地、布基纳法索、赤道几内亚、吉布提、喀麦隆、科特迪瓦、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塞内加尔、乍得。
圣马力诺。
缅甸。
墨西哥、佛得角。
东帝汶。
如巴拿马、冈比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加纳、肯尼亚、塞拉利昂、科摩罗等。
ꢇꢈꢉ汉斯·凯尔森《谁应成为宪法的守护者》,张龑译,《历史法学》2008年第1期,第241ꢆ242页。
ꢇꢈꢊ克劳斯·施莱希、斯特凡·科里奥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60
谢维雁ꢃ乔娟ꢃ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问题研究
议员后,审查活力显著提升①。
四ꢃ建议将“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改为“人大代表协助监督宪法实施”
鉴于“协助”一词在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条款中的确切含义没有具体化,人们可能对该条款产生人大
代表作为个人实施宪法的理解,从而与宪法实施主体只能是公权力机关的基本理念相悖,建议将“人大代表
协助宪法实施”改为“人大代表协助监督宪法实施”②。
(一)赋予一定数量人大代表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权力
根据《立法法》(2023)第一百一十条③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
审查的“要求”,其他主体只能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要求”一旦提出将启动正式的法律程序,提出要求
的国家机关将得到正式的、具法律效力的答复,而“建议”的提出则并不必然导致合宪性审查程序启动的结
果。之所以对提出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作出以上区分,其主要原因在于“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数量多,
若对每一项建议都启动正式的审查程序,既无必要,也不现实”④。也就是说,若合宪性审查的启动主体范围
过于宽泛,不设定任何限制条件,则合宪性审查机关将无力应对,最终导致该审查活动丧失现实功能,造成人
人都有资格启动该程序,结果人人都无法启动的局面。
但这是否意味着其他主体应当完全被排除在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主体行列之外呢? 从目前的实践效
果上看,自《立法法》实施以来,几乎从未有过特定国家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个案出
现⑤。究其原因,一是存在视违宪为“天大的事儿”的固有观念⑥,二是对“可能冲击或打破现实中形成的政治
权力分配格局”⑦的担心,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其他主体拥有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之权的必要性。
我国可考虑借鉴域外有益经验,赋予一定数量人大代表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权力。建议将《立法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十人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至于地方人
大代表,则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建议在代表法、人大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此作出相
关规定。在提出合宪性审查的人数要求上,建议省级人大代表20至30人可提出,市级人大代表10至20人
可提出,县级人大代表5至10人可提出,县级以下人大代表2至3人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二)将所有公权力行为纳入人大代表协助监督宪法实施范围
宪法条文及精神在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得以传递和体现的,立法违宪的影响重大
而深远,因此世界各国均将违宪审查的重心放在立法方面,但同时,将法律付诸实施的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
也是违宪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美国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联邦政府的执法行为⑧;德国宪法
法院审查行为的内容更为广泛,不仅针对行政行为,对法院裁判也可进行违宪审查⑨;日本宪法第八十一条
明文列举了违宪审查的对象是“一切的法律、命令、规则和处分”,这里所谓的“处分”包括了一切国家机关的
①
②
孙煜华等《让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形成特色并行之有效》,《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46ꢆ58页。事实上,法国自1974
年修宪后,几乎所有的审查请求均由议员提出。参见: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页。
事实上我国已存在人大代表通过行使监督权推动宪法实施的案例:2005年曾有多名代表联名提案,认为当时《矿产资源法》在采矿权主体方
面的限制与宪法精神不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且此提案已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积极回应。参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
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报》2005年第7期,第705页。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全国人大第十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立法法》,本文相应地引用新的《立法法》规定。下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15页。
林来梵《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政策论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37ꢆ45页。
刘立志《人大制度建设热点、难点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访谈录》,《北京日报》2005年8月10日,第17版。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48页。
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第24页。
克劳斯·施莱希、斯特凡·科里奥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第4ꢆ6页。
6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处分行为以及法院的裁判①。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故将行为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
为题中应有之义。行为应受合宪性审查的观点在我国可追溯至1980年代初期———在对1982年《宪法》修改
草案的讨论中就有人提出“对违宪行为应有明确惩治的规定”②,1982年《宪法》通过后,张友渔曾指出:“违宪
不能单指文件违宪,还应当包括行为违宪。”③有学者总结当时的行为违宪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样态:一是
地方党委和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任免干部,二是政府不经人大常委会批准而自行调整预算④。那么,当下哪些
行为在实践中可被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畴之中呢? 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权力中
处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均受其监督,故人大代表协助监督宪法实施的对象也应实现国家机关“全覆
盖”———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为的合宪性均应囊括其中。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第六
十三条规定的对国家领导人的罢免制度与国外对领导人的弹劾制度类似,属于对行为的违宪审查⑤,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第四十四条则规定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可提出对国家领导的罢免案⑥。
由此可见,由一定数量人大代表提出对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作为实现人大代表协助监督宪法实施制度的
具体途径之一,在我国并非没有制度基础。建议在《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后增写一句:“除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外,六十人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一个代表团认为国家行政机
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
见。”至于地方人大代表,则建议在《代表法》、《人大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合宪性审查要求的条文中,将本行政区内有违宪嫌疑的公权力行为作为审查对象一并纳入。
(三)构建人大代表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程序机制
《立法法》(2023)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对各主体提起合宪性审查要求的程序规定仅寥寥数语,即“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至于具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哪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提出的具体程序以及由哪
个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等问题则语焉不详。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
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对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处理程序进
行了细化,但存在效力层级较低以及不够健全的问题,可考虑将其修改完善后上升为法律,涵盖以下内容。
1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程序机制
第一,将人大代表提出的对公权力行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情形纳入适用对象。建议在《工作办法》第二
条后增写一句:“六十人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一个代表团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
的,适用本办法。”⑦
第二,明确人大代表提起合宪性审查要求的接收机构。《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提出的合
宪性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厅接收、登记”,人大代表提起合宪性审查要求的接收机构可沿用此规定,仅需
将人大代表作为提出要求的主体纳入即可。
①
②
③
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4ꢆ67页。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转引自:邢斌文《什么是“违宪”———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践的考察》,《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第325页;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研究室的程湘清也曾于1992年发文坚持此种认识,参见:刘政、程湘清《人大监督探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ꢆ134页。
邢斌文《什么是“违宪”———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践的考察》,《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第319ꢆ338页。
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第347页。
④
⑤
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第四十四条:“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⑦
事实上,《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附则中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已表达了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参照适用本办
法的要求。
62
谢维雁ꢃ乔娟ꢃ人大代表协助宪法实施问题研究
第三,建立人大代表提起合宪性审查的听证制度。《工作办法》第三十条仅规定“可以”(而非必须)通过
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①。“可以”是授权性规范,即可以为也可以不为,并不具有强制性。为体现该制
度的民主性,建议针对人大代表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情形,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邀请提出审查要求的
人大代表出席,并发表意见、参与辩论”。
第四,明确审查结果的法律效力。针对法规、司法解释违宪的情形,《工作办法》第四十至四十四条仅规
定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制定机关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
修改、废止的,审查终止,未及时修改、废止的,针对法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可向委员长会议提出
撤销的议案、建议;针对司法解释则向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修改、废止的议案、建议,或提出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至于委员长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些议案、
建议所作的处理结果其法律效力如何则未置一词,建议此处明确规定,该处理结果具有终局性和普遍性的法
律效力。
第五,具体规定审查过程及结果的公开方式。程序的实质是限制恣意②,因此将审查过程中的交涉或沟
通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广泛监督至关重要,这一点虽在《工作办法》第五十一条有规定③,但并不具体,建议明
确规定将合宪性审查情况(包括过程和结果)实时在人大网上公开。
2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程序机制
参照《工作办法》第五十五条④,在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程序规定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县级和市级人大代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有违宪嫌疑的规范性文件和公权力行为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合
宪性审查要求(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和行为涉及
违宪、有明显依据的,应作出违宪决定,认为同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违宪问题没有明显依据的,应作出合宪的决
定,并将该审查结果(违宪或合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
该审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合宪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
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有违宪嫌疑的规范性文件和公权力行为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合宪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人大代
表对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合宪性审查决定有疑义的,可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直至向全国人大常
委会提出。
[责任编辑:苏雪梅]
①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三十条:“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
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②
③
④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五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办法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地方政府、监察委员
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