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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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卷第期  
2015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42,No.1  
January,2015  
刑法解释确定性解决之道  
——价值判断之规制  
鹤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6)  
摘要价值判断是刑法解释的核心问题价值判断的主体性导致价值判断的复杂性刑法中的价值判断由于其  
特殊性更加难以把握但价值的客观性使刑法解释具有确定性使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实现的可能 受现代刑法价  
值理念和价值判断特性的双重制约刑法解释应持客观解释论解释过程应从正义观念法条文义的最大可能范围  
和国民预测可能性三个维度进行最后借助于程序正当性解决通过前述三个维度仍无定论的问题。  
关键词价值判断刑法解释确定性罪刑法定原则规制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501⁃0021⁃08  
长期以来刑法解释问题就是学界的一个热点问  
能的纠纷永恒不移的规则因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  
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来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  
然而刑法解释理论众说纷纭复杂难解对其基本  
问题鲜有从价值判断角度加以探讨的刑法的核心  
问题是成罪的标准问题和对罪行的处罚适当问题而  
这两个问题都是规范判断即价值判断的结果判断  
可分解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而刑事案件中的事实  
判断是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所要着力解决的而  
价值判断可以说是刑法学着力最多的部分刑法解  
释的核心问题是其解释结论是否具有确定性及达至  
该确定性之路径归根结底是如何处理刑法适用中的  
价值判断问题本文根据价值判断的基本原理就刑  
法解释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解读并就如何规制刑法  
解释提出一种操作性方案。  
1]330  
”  
加之法律文本语言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一  
定程度的模糊性和抽象性从而在司法过程中往往使  
执法者面对疑难事案一筹莫展刑法解释基本上不  
涉及事实判断问题———事实判断是一个真伪问题与  
主体的价值取向无关对其判断人们易于统一认识。  
有些表面上看是事实判断实质上是价值判断比如  
故意杀人的是否包括胎儿”,就不是单纯的事  
实判断所能解决的这必然涉及该法律共同体的主体  
文化背景导致的对该行为入罪必要性的判断刑法  
适用中的价值判断实则对刑法进行解释两者统一于  
同一思维活动过程中一体两面形式上表现为刑法  
解释实质上是价值判断因此没有刑法价值判断  
就没有刑法解释刑法解释问题归根结底是价值判断  
问题刑法解释中若存在问题实质就是在价值判断  
上存在障碍。  
价值判断的主体性———刑法解释确定性困  
境之源  
刑事司法过程也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展开过程,  
实则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过程一切法律包括刑法  
在内都需要解释因为法律所应付的是人类关系的  
最为复杂的方面人们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  
价值具有主体性———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  
标准这一事实导致同一客体其价值随主体不同而不  
收稿日期2014⁃09⁃12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刑法语境下法条竞合论的建构研究”(12BFX05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蔡鹤(1968—),四川南充人法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2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同时同一客体相对于主体的多方面需要具有不  
同的意义而价值多样此外还表现为价值具有时效  
即价值因主体需要之变化而随时间流变的性质。  
价值的主体性导致价值判断的确定性很难保证。  
在现实的价值判断实践中价值判断的主体性导  
致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对立在现实中价值判断  
标准多以主观标准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以人们的理  
兴趣愿望等等作为评价尺度的形式以人头脑中  
关于事情应该如何的观念去衡量价值这样的评  
价标准常常包含着大量的非理性因素如感觉欲望、  
兴趣情感意志等等而主体的现实存在结构及其  
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能力即主体真实的需要和  
把握因此对刑法价值判断中评价标准的确立和准  
确理解也是一个困难复杂的问题。  
在法律规定有歧义之处价值判断的困难就表现  
为刑法解释所面临的一个主要悖论:“一方面就进行  
解释的本体论而言既然是对不太清楚意义有限’  
的法律文本的解释文本本身就成为被解释的客  
观对象解释者的任务当然只能是对文本本来的立法  
意旨进行发掘而决不允许带入解释者个人的意旨,  
否则就不是对文本进行解释而是对文本作出修改添  
加甚至创造而另一方面就进行解释的方法论而  
既然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文本本身的意义含混  
不清),就自然产生在解释时所参照的标准或依据问  
而作为被解释的对象即含义不清的文本规范本  
便当然不可能又反过来成为进行解释或解释所依  
赖的标准———规范是不应该也不可能自体作为解释  
自体的依据的必须引入规范之外的因素才可能对规  
应该则是客观的价值标准这样的客观评价标准既  
包括非理性因素也包括理性成份是既有理智又有  
激情理智和激情相互补充的评价标准系统如何使  
主观标准符合客观标准既要充分发动评价主体的主  
观能动性也要受评价主体的认识能力的制约。  
4]314  
范进行解释’”  
由此解释的超规范文本性  
对于一个确定的主体来说,“他的客观标准即他  
的现实地位需要和能力是确定的客观的这种客观  
的确定性就是他的价值标准的绝对性同时它的主  
观标准在反映自己客观标准的形式及其程度上则具  
有相对性对于整个人类而言每个个别主体如个人、  
群体的价值标准都是相对的而这些个别主体价值  
标准中与人类整体相一致的共同和普遍的内容或  
整个人类主体的价值标准则是最高的绝对的价值  
标准一切具体的价值标准最终都要受人类历史主  
体价值标准的检验和弃取但是这个绝对标准不是  
凝固的静止的它在人类社会不断前进发展的运动  
历史地形成丰富和发展着并显示其绝对标准的  
顺理成章法定原则必然要求一个确定性的刑法解  
释结论如果并存几个互相矛盾的刑法解释结论将  
不可思议然而这种确定性的刑法解释是与解释的  
超规范性相容的吗其法理基础何在?  
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刑法解释确定性之  
存在基础  
价值具有客观性如果我们像新康德主义和情  
感主义那样认为价值是纯主观的东西只能靠直接  
去把所握那么在价值判断必不可少的刑事司法中  
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就完全变成了一句空话。  
李德顺和马俊峰认为:“价值范畴是一种关系范  
它并非仅仅是主体内心情感情绪的表达与宣泄;  
其所揭示所表征的是一种客体与主体的特殊关系,  
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和运动变化与主体需要的一致性  
或接近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主体的需要是价值关系得  
以成为价值关系的根据能否满足主体需要是判定一  
定事物对主体究竟有没有价值的尺度和标准价值  
是一种主体性现象是一种主体性事实一定的对象、  
事物对一定的主体是否有价值既不以其他人的评价  
为依据也不以这个主体自己的评价为依据而是以  
这事物是否满足了主体的需要为依据价值的客观性  
正表现在这里这种客观性虽然不同于自然事物的  
客观性不同于真理的客观性尽管它因人而异因事  
而异因时而异但同样是一种客观性是一种作为社  
2]  
作用” 。 价值标准的发展性主观标准的相对性和  
客观标准的绝对性的矛盾使价值判断在现实生活中  
歧见纷呈。  
相对一般价值判断刑法价值判断更有两个突出  
的困难其一一般的价值判断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  
具有重合性刑事司法和学术研究中价值主体和评  
价主体并不重合,“要作出评价则评价主体就得站在  
价值主体的立场上即所谓同情的理解’,若无这种  
3]275  
立场的转变是无法进行价值评价的”  
这种立  
场的转换能否到位难以保证其二刑法的价值判断  
比一般的价值判断其评价标准要考虑的因素更多更  
复杂宏观层面有公平效率平等自由等价值目标  
如何衡平和兼顾中观层面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  
障机能的协调微观层面则是对具体案件情势的综合  
3]144  
会历史现象的客观性”  
的进行着选择活动的主体他当然受着他自己意识的  
;“一定的主体作为能动  
22  
刑法解释确定性解决之道———价值判断之规制  
支配受着价值评价的指导他总是选择那些他认为  
有价值的对象但对象是否真象他所认为的那样具  
有他所以为的那些价值却不是以他的意志和评价为  
转移的而是以是否确实满足了他的需要产生了预  
期的效果和效应为根据的价值的客观性说到底就  
有检验的客观性和可能性因此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完全具有认识论基础刑法解释结论具有了确定性。  
刑法解释如果在具体场境中能找寻到统一性标  
并能达致案件结论的唯一性对刑法的超规范文  
解释就不能说损害了罪刑法定卡多佐指出:“尽  
管价值具有主观性其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却是基于外  
在的压力价值包括那些看起来最个性化的价值,  
也是社会的产物集体生活的产物至少部分如  
3]142  
是指不以主体的评价为转移的一种属性”  
由  
价值具有了事实一样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可称之  
为价值事实只要我们不把价值仅仅视为主体的情  
态度欲望兴趣等主观精神现象不否认人社会  
等作为主体的客观存在性不否认主体的需要能力  
等作为人的本质和本性是受客观历史条件制约与影  
响的有着不依赖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从而按照主客体之间这种关系本身的客观存在性去  
理解它那么价值事实的客观性价值事实之为事  
7]123  
。”  
这种价值体现为一种弥漫和笼罩这种生存  
条件而生生不息产生法规则的生活元意义一种近乎  
自然法意义的制约实定法则的所谓元规则法  
的精神”。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无需造法的法官解释观  
对此有充足的说明在德沃金看来作为整体的法律  
的陈述既非因袭主义回顾过去事实的报告又非法  
律实用主义展望未来的工具式的纲要法律是阐释性  
5]101-102  
就是可以为人所把握所理解的”  
8]201  
否定事实和价值的统一性在价值判断上将得不  
出合理结论直觉主义认为价值只能诉诸自明的”  
自觉的观点认为基本的价值判断只能依靠直觉解  
而绝对排斥经验与逻辑的作用这与现实不符。  
因为没有任何形式的经验事实作支撑我们也无从判  
定价值判断结论的合理与否它取消了价值判断可争  
可讨论的特点而使价值判断永远无法达成一致,  
因为谁也没有权力去说服别人从根本上消除了对之  
进行学术研究的可能对于解决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价  
值分歧与冲突也毫无助力。  
的判断回顾与展望的因素是合在一起的  
德沃  
金还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所组成的体系,  
法官解释的出法点是法律的整体性只要采取作为  
完整性释法的释法策略法官就只是运用法律解  
释法律而无需造法法律正是通过人们特别是法官  
的诠释而实现其使命的阐释是法律的动态生命存在  
和实现形式对于疑难案件不被规则涵盖到的案  
也一定被抽象的概括性的法律原则所规范因此  
法律体制是自足的德沃金坚称对美国法律而言,  
对任何大大小小的问题都规定有特定一种解答即  
唯一正解”;有的案件很容易用规则加以判决有  
的是被抽象的原则规范到若要得到判决仍需要经  
过一番立论虽然一般人会指出不同法官可能得出不  
同的立论及解答根本无惟一正解”,但德沃金坚称  
那只是这些法官的法学素养立论功力不足所  
实际上事实和价值的关系问题不单是一个纯逻  
辑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事实是能够被人的实践  
认识活动把握的外部世界的客观存在状态价值也是  
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形成的主客体关系任何价  
值关系都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一方的承担者以主  
体需要为另一方的承担者没有事实价值就不可能  
存在一定的事实总是在人的实践生活结构中作为  
某种对象而存在这种作为什么就意味着它具有对  
9]10,12-14,45-46  
当然由于价值判断的主体性要达到德沃金的  
唯一正解”,实现刑法解释的绝对客观和确定是不可  
能的但是相对客观和确定即对刑法问题的认识和处  
理基于有说服力的合理根据却是可以达到的社会  
生活的主流价值观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这个社会赖  
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个社会作为人的共同体如  
果没有一种集体意识”,那是不可想象的这将是一  
个毫无凝聚力的社会任何一点异动就会使其土崩瓦  
因此对于一般的基本的正义原则解释者不会  
产生明显的分歧在疑难案件中虽然没有法律的明  
确规定但也并不是由着法官自己的价值观念而任意  
解释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价值判断在法律制  
3]145-146  
人的某种意义和价值  
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分  
析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时不能只停留于逻辑领域停留  
于逻辑的推理之中而应该纳入人的实践正如马克  
思所说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  
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只能在人的实践  
6]18  
中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值判断作为对主客体间客观价值现象的反映有可能  
是正确的也有可能是扭曲的其判断标准与方法是  
与现实具体的价值相对照在实践中去检验。  
因此价值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其判断结论也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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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在于它们被整合进了作为审判  
足价值判断的时效性。  
客观渊源的宪法规定法规以及其他种类的规范之  
法官们在解释这些渊源时往往必须弄清楚它们  
得以颁布与认可所赖以为基准的目的和价值论方面  
的考虑对法律制度与社会制度中所固有的价值评  
价进行这种考察显然与司法机关主观设定的价值模  
式不同甚至在司法机关创制一些体现某种社会价  
值判断的规范的场合采纳它们也是由普遍的社会正  
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党派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民  
不同的利益集团对同一事物的看法会有差异甚至  
激烈冲突在互联网时代从网上对一些社会事件的  
歧见纷繁针锋相对的各种评述就可知端倪中外许  
多犯罪学家社会学家各自从自己的理论视角论及到  
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价值主体问题功利主义者边  
沁认为,“个人即构成共同体的个人之幸福———他们  
的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该考虑的唯一目  
10]504  
义观念促成的”  
德沃金所谓的抽象概括的法  
14]169  
律原则如公平正义观念善良风俗法理学说事物  
本质等形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对法官的价值判断起  
指导和制约作用。 “这些非正式法源在立法者看来不  
是法律但它对阻遏法官的任意裁判有重要意义因  
而被视为解释法律的客观因素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原则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冲破了严格法治的界限与合  
法性原则会发生一定冲突但它与限权意义上的法治  
精神是一致的因而备受法治论者重视法律解释的  
客观性是捍卫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瓦解客观性就会  
使法治理论大厦失去根基按照法治的要求法律解  
释的最佳境界是合法性原则但由于法律文本本身存  
在着局限性所以只能寻求解释的客观性作为辅助原  
”  
并且在立法时要考虑立法的效果也就是  
看立法是否能够收到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  
的效果而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除  
了集体意识之外无法用别的办法来确定情感的本  
因而,“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强烈而明确的集体  
15]37  
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  
我国犯罪学先  
驱严景耀先生指出犯罪是一个有机体是文化的产  
,“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  
16]2  
在民主社会的法律秩  
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变异”  
序下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决定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应反映主流文化群体的价值观也就是说犯  
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犯罪应当是  
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 “最大多  
数人最大量的幸福也好,“集体意识也好,“文化的  
产物也罢都是从不同角度阐明这个意旨主文化  
大多数公民对于法条之含义应持什么观点呢?  
他们通过法条所认定的犯罪到底是何指呢这就是  
刑法解释目标要解决的问题。  
11]  
” 。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必不可少,  
法官的成见也并非是外在的和无关的异己物。 ‘心  
智白板’(tabula rasa)并不是司法的理想 社会并不  
希望法官像一个辩论赛的仲裁员或法律评论争议的  
12]158  
裁判那样行为”  
但是法律也赋予其说理的义  
法官的说理必须符合社会的公义法学共同体的  
学术理念以及裁判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利益诉求基  
本得到满足法官的说理具有可接受性需要接受公  
认标准的检验因而裁判结果也就具有一定的客观  
性和确定性。  
基于国家和公民的应然关系我们必须假定任  
何公民都熟知刑法公民按刑法的规训行事刑法为  
人们提供了行为规范。 “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其首要  
本位的意义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观念性的指导形  
社会交往中事先树立这种形象并在交往的全过程  
通过价值判断之规制———刑法解释确定性  
之实现  
17]43  
中时时遵从它”  
换言之,“刑法不是单纯在他人  
价值判断的主体性对刑法解释目标之规定  
做了坏事以后用来施加惩罚的大棒’,而是应当  
充当公众行动的指示牌’,这样刑法对于社会和个人  
刑法解释就是要阐明刑法条文之真义,“是指解  
释者通过对法律条文立法文献及其附随情况进行解  
所欲探究和阐明的法律规范之法律意  
18]  
才是有意义的实在” 。 那么行为人如何确定刑法  
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呢显然国民只能是通过客观的  
文字以知晓刑法的含义毕竟,“就文本来说是语言  
言说而非作者言说语言的存在论意义使语言与主  
体性无关语言的对话特征优于主体的主观  
13]201-202  
”  
刑法解释确定性之实现首先需要确立  
真义何指对此存在立法者立法之主观意思的主  
观论与司法时法律之客观涵义的客观论的对立。  
行为是否入罪实际上是对行为性质的一种价值  
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是否合理就要看是否反映价值  
主体的真实需要是否反映了当时的需要即是否满  
19]295  
”  
因此国民理解形法必然从刑法文本的  
客观含义出发而不会诉诸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因为  
行为人不可能在行为时去征询立法者的意见行为人  
24  
刑法解释确定性解决之道———价值判断之规制  
也无法确立谁是头脑中还保留着恒久不变的意图”  
其他情况却故意不置一词其原因在于社会对此还  
有严重的分歧如果一旦明确规定可能会在实践中  
造成判决严重不公的后果或者在某些案件中严重侵  
犯幼女权益或者处理结果对行为人过于苛酷与其  
这样不如让法官在判案时根据各方的博弈结果灵  
活掌握负有统一全国司法之责的最高司法者的做  
也反映了立法者类似的心态也就是说立法者  
在一些不得不规定的把握不准或不全面之处会有意  
识地或不得不留下空档让社会生活和实践去检验和  
裁决这也正是当司法实践中遇到疑难频频呼吁立  
法解释时立法者却充耳不闻的原因实际上从技  
术上和专业性上很好理解如果一个问题复杂到法学  
家们和资深法官们都束手无策的地步说明该问题还  
远未在社会上达成共识如何叫立法者明确态度?  
总之刑法条文之含义应以适用刑法时的社会主  
流价值之认识为依归因为该价值主体不是制定刑法  
条文时的社会主流文化群而应是适用该条文时社会  
主流文化群而当主流文化群的价值难以把握时不  
能武断地予以规定只能将其付诸于实践和社会生活  
去甄别让生活将其自然地展开法律的含义本身存  
在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只有坚持客观解释论才能  
满足价值判断的时效性因为该价值主体不是制定刑  
法条文时的价值主体而应是适用该条文时的价值主  
。  
的立法者因此客观解释论更能体现法条判断的主  
体性反映了法律价值主体的真实需要。  
实际上民主社会的任一法案都涉及到利益的分  
都是社会的各组成部分博弈权衡的结果赞同者  
不是议会代表的全部赞同的原因各不相同也并不  
代表赞同法案的每一部分事实上并不是每个代表  
都通晓法案的全部意义他们不是法学家研究法律  
不是他们的主要工作他们对法律的所谓疑难点更是  
不甚了了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也在不断变动之中,  
法典制定出来后实在是找不到谁是立法者谁能代  
表立法者的意图了而从立法文献中寻求立法意图  
更是违背民主主义的因为立法文献不是法律没有  
经过立法机关的表决通过法案并不代表立法机关的  
代表们赞同立法文献的说辞因此对法案意义的解  
读体现民主主义作法的只能是该法案条文在社会生  
活中当前的客观含义对其不明和争议之处只能通  
过多方力量和意见的博弈取得一个共识。  
假定存在一个统一意志的立法者他将面临二难  
选择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他不得不以刑法来维持社会  
秩序对某类行为不入罪不行另一方面他不得不承  
认他所面临的人类理性的局限性即他不可能在技术  
上将他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跟非犯罪行为在所有地方  
作截然的划分他不能预见将来所有可能的犯罪方  
也不能将已存在的应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全部清晰  
无误地罗列出来更有甚者他也完全可能承认当  
一个新的时代来临他的某些决定有不合时宜之处。  
显然立法者面对此种情形不能武断地说只能在我  
制定刑法时所明确想到的情况才处理没想到的情况  
就不予置问相反他会内敛地说这些情况下法官  
在适用刑法时应根据文本所体现的精神结合当时  
具体的情况作出处断当然前提是他在刑法中对相  
关犯罪类型作出规定然而他绝不设法也不可能将这  
些类型的外延和内涵作绝对明确的界分立法者的  
这种内敛是有迹可寻的比如说对奸淫幼女行为需  
不需要主观故意的问题在学界引起巨大的争论结  
果有2003 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该批复规定:  
罪刑法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对刑法解释思维  
过程之规制  
要驾驭超规范文本解释这匹野马必须勒紧缰  
采用的技术手段就是将罪刑法定原则本身作为  
价值判断的不可或缺的评价标准之一在刑法解释中  
予以适用这要求我们在价值判断中应自觉地以罪  
刑法定原则为准绳实际上是将价值判断的合理性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两个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来衡量。 “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国民自  
己决定各种法律应由国民自己制定”,应当由国  
民决定什么是犯罪对犯罪科处什么刑罚”;所谓尊重  
人权主义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行动自  
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  
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必须事先明确地规定犯  
行为人明知不满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43-44  
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  
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  
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  
。”该批复的微妙之处在于确实不知的最显  
著轻微的情形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但对确实不知的  
罪和刑罚”  
罪刑法定这个刑法解释的最基本  
的价值判断标准决定了在刑法解释逻辑思维过程中  
需要进行如下几个维度的检验。  
首先作为民主主义的刑法必然体现主流价值  
观念必然符合社会正义观念。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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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主义原则恰恰解决了刑法解释中价值主体  
法定刑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真军警抢劫其社会危  
害性显然大于冒充军警抢劫但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军警抢劫适用较重的法定刑于是为了罪刑相适  
有学者将冒充解释为假冒和充当”,就将冒充  
军警抢劫和真军警抢劫统摄在较重的法定刑里了。  
问题是无论从汉语的一般用法和人们生活中的常规  
用法还是查阅所有的汉语辞书均找不到这样一种  
解释显然突破了文字可能的含义罪刑法定侧重于  
保障人权任何一个价值偏一的选择都有其缺陷当  
我们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首要原则时就意味  
着其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对其缺陷要予以容忍当  
冒充解释为假冒和充当的时候实际上是将  
罪刑相适应原则置于罪刑法定原则之上个案公正压  
倒了一般公正如果这样做被视为正义则在任何案  
件中一旦出现与我们的法感情相悖的结论我们都  
会不由自主地曲解法律这样刑法的安定性与其作为  
自由人和犯罪人的大宪章的功用将彻底瓦解罪刑法  
定原则将名存实亡更成问题的是个案公正也许会  
在一些情形下得到实现但谁能保证这种情形所带来  
的个案不公正能得到有效避免呢也就是说谁来保  
证解释者的法感情是正常合理的呢人的需要和他  
的利益有关人的感情也和他的利益有关甚至就派  
生于他的利益可以说人人都有价值偏好人人都有  
偏见否则的话他就是一个抽象的人而不是一个特  
殊的个体如此一个家里被盗窃的法官恨不得将  
所有盗窃行为都入罪一个被性侵犯的女法官会倾  
向于将性骚扰行为向强制猥亵行为靠拢让每一个  
各有其特殊个体经历的法官的特殊法感情尽情释放  
的话刑法的适用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图景呢?  
和评价主体不同一的弊端要求解释者要以社会主流  
价值为依归而抑制个人的见解及偏好以规避评价  
主体和价值主体不同一的矛盾解释者应采用韦伯方  
法论中的价值中立的态度它要求解释过程必须  
排除解释者的价值干扰但并不是说将无视解释对象  
中的价值内容而是说在解释态度上保持中立和客观  
并非不去研究价值和道德恰恰相反由于价  
值与道德是社会行动和社会秩序形成中的重要因素,  
因此任何社会理论都无法回避它们但是社会科学  
家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偏好来评价一种道德的好与  
而只能去理解社会本身对某种社会行动的价值判  
21]  
探寻这种价值的社会基础和功能” 。 解释者还  
必须秉承正义原则追寻体现于刑法条文中的法的  
精神”,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民主主义意蕴刑法  
的解释在出发点上就必须探求一定历史时期国情民  
情的基本要求探求刑法设计每一具体制度每一罪  
名的基本精神而非立法者个人当时的想法)———针  
对性地欲保护什么打击什么究竟打算并能够解决  
什么问题从此设定一个共许前提而进一步展开内  
基本成立条件和外延各种类型的具体分  
4]320  
对具体行为从刑事政策的角度从立法角  
看该行为是否应该入罪是否应该包摄于能体现  
该具体正义的某刑法条文之中暂不考虑事实上包摄  
没有)。  
其次对入罪的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不能突破文  
字可能的含义。  
因刑法要保障行为人的自由显然对于明显属于  
刑法规定之外的行为不能入罪而对于行为是否属于  
刑法规定之内不明确而尚存疑之处才有解释之必要。  
对这类亦此亦彼非此非彼的行为不能一概认为犯  
也不能一概认为无罪故从形式上看可能入罪  
的行为不可突破刑法文义的最大包容范围否则就是  
类推入罪而不是扩大解释入罪比如我国刑法规  
定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不能因为山西黑砖窑这样恶劣  
事件的发生而将拐卖智障者由此法条入罪相反,  
如果拐卖的是两性人是否入罪就要多方考量因为  
一般人分为男性和女性两性人是否为妇女并不明  
文字可能的含义是语词含义涵摄的范围即刑法  
用语根据日常判断的结论在确立可能的含义的范  
围时必须考虑用语的日常的自然的意义与具体事  
再次刑法解释不能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这  
是保障公民自由之体现。  
文字可能的含义按语义学逻辑学人们的一般  
认识等中立立场来判别但这仅仅确定了行为入罪的  
最大范围但是具体到该行为是否入罪则是规范评  
价的问题也即条文的日常用语的语义范围法条  
文的语言的可能的范围仅具有区分扩张解释和缩小  
解释的意义而对于刑法解释的限度应以是否处于一  
23]369-370  
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来进行判断  
在民  
主政体下国家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或利益国家只  
是公民利益的结合体和平衡器法最终只能来自于情  
来自于善良百姓的公序良俗法应当来自于生活,  
消融在具体的事案中被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从  
而维护社会秩序并推动生活前进这就是国民可预  
22]59  
实的共通性的程度  
两个法定刑并将冒充军警抢劫规定为适用较严重的  
比如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有  
26  
刑法解释确定性解决之道———价值判断之规制  
测性的真实意蕴从法律被遵守的意义看刑法解释  
必须取得公众认同”,要以社会公众根据生活经验能  
够直接理解认同和接受为标准来确定刑法规定的内  
容和含义刑法解释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一般国民的判  
断能力和水平违背社会生活经验的解释是错误的。  
刑法是固有法不能将他国的法律实践照搬进来刑  
法必须反映本国的民情民意反映本国民众的价值观  
念和本国民众的道德水准适应本国民众对危害行为  
的容忍度比如我国侵占罪将侵占他人遗忘物规定  
为犯罪而日本等国侵占遗失物也是犯罪那在我国  
应以社会通念为务随时要求自己谦虚之心为之不  
[24]240  
得我行我素也。”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经典  
格言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  
10]496  
就是说只有社会经验丰富的解释者才能  
”  
准确地探知国情民意准确断定其是否具有国民可预  
测性。  
最后某些刑法疑难问题的解释最终可能依据解  
释程序的正当性以弥补解释者思维能力之不足。  
在刑法理论的争议中常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  
婆有理之情形这时只有将其诉诸于价值主体的直  
接判断方能体现判断结论的正当性司法者作为价  
值评价主体其认识是否反映价值主体的真实需要和  
意志已经不能确定比如在法条竞合理论中有主张  
普通法与特殊法竞合时只能以特珠法优先而对立  
观点认为在罪刑不相适应时应以重法优于轻法原  
则作为补充这两者的争执难解难分笔者认为对  
诸如此类的理论难题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是将其直接  
诉诸于法共同体成员的法感觉和法认识广泛听取他  
们的意见现在的互联网已经为此提供可能。  
遗忘物是否是遗失物呢这不能简单地仿效国外  
刑法之规定在我国,“拾金不昧是作为人的优秀品  
格大张旗鼓进行宣传的这说明拾金可昧是一个心  
理上和行动上的社会常态民众不可能认为是犯罪;  
另外从立法原意和立法原由看遗忘物也不是遗失  
要注意立法原意不是刑法解释的目标但可作  
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依据之一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其实最难判断人们习惯于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取代国  
民的预测可能性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这时显得特  
别重要正如杨仁寿先生所言:“法官为价值判断时,  
注释:  
新康德主义者文德尔班认为事实的知识是逻辑的判断价值的知识则完全取决于主体的感情和意志取决于主体的态度,  
不包含必然性认为价值是主体情感意志的产物是纯主观的参见刘放桐等著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  
111⁃145 )。 基于逻辑实证主义的激进的情感主义主张价值与事实毫无关系认定价值纯粹是人的主观情绪情感态  
度和欲望价值概念和判断纯粹是人的主观情绪情感态度和欲望的表达譬如罗素认为:“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  
价值我们是在表达我们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  
罗素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123 。)艾耶尔认为:“仅仅表达道德判断的句子什么都没有说它们纯粹是  
感情的表达。”(〔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年版116 。)价值论直觉主义认为事物的价值  
是不能靠经验和理性的方法来认识的而只能靠直觉去把握参见孙伟平求解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诸方案述评》,《人  
文杂志》,1996 年第23⁃24 )。  
人们一般误认为只有扩大解释才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缩小解释也有此效比如将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缩小解  
释为十六周岁以下事实上确实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就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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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ettlement of Certainty of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CAI He  
Law School,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6, China)  
Abstract:Value judgment is the major issue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Its complexity de⁃  
rives from its subjectivity. With its particularity, value judgment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be⁃  
comes even harder. Nevertheless, the objectivity of value leav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with  
certainty and principle of legality with possibility. Restricted by both modern criminal law and value judg⁃  
ment particularity,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should be objective, with interpreting course from  
three dimensions, i.e., conception of justice, the largest extent of literal content of law, and the forecast  
for the possibility of nationals. Procedural legitimacy will be applied to those issues beyond those three di⁃  
mensions.  
Key words:value judgment;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certainty; principle of legality; regula⁃  
tion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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