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卷第6期
2
012年11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39,No.6
November,2012
论学术作品的网络传播与著作权保护
苏暋雪暋梅
四川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编辑部,成都610068)
(
暋暋摘要:著作权法首先保护的是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权益。权利保护具有
双面性,因此在设置权利保护界限时应把握适当的度。网络作为新的传播者具有极强的传播能力,对学术作品的
广泛传播有重要作用。建议修改著作权法的“许可暠限制,把网络数据库转载学术作品修改为“法定许可暠,或通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集中管理作者与网络数据库商之间的著作权问题,使得学术作品的著作权在得到保护的同
时又不影响其广泛传播。
关键词:学术作品;著作权;网络传播;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
中图分类号:DF523.1暋文献标志码:A暋文章编号:1000灢5315(2012)06灢0135灢04
暋暋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数据库也得到高速发展,
已经成为人们查找各种信息和资料的快捷途径。通
过网络查找资料本身有很大的优势:一是检索的便
捷性,在任何一个终端(包括手机),进入相应数据库
后,通过多个检索途径,立刻就能检索到所需要的资
料,不受地域的限制;二是检索的完备性,通过不同
的检索途径和检索条件,把符合检索条件的资料全
面地集中在一起,节约了时间和精力,且资料的完备
性很好。因此,使用网络来查找资料日益普及,逐渐
取代了之前的手工查找,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那么,面对网络传播这个新的强大媒介,涉及到相应
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因此,既要讨论如何保护
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方
便顺畅。
利是有一个过程的,即该项权利是符合人们预期的、
正当的、合理的利益,是符合人们观念中的公平与正
义观的,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正常秩序运转所需
要的;且该种利益未进入法律保护对象而处于自然
状态下时,这种利益的拥有者不能获得该种利益或
其利益受到他人较大损害,对利益拥有者产生消极
影响,有损其主观积极性;同时,保护这项利益有利
于促进社会进步、是利大于弊的举措时,法律的适时
介入就成为必然。这样,通过法律的确认使该种利
益成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从而获得了法律上的有
力保障。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一种)的法律确认也是
这样,这就是制定著作权的目的之所在。当著作权
人创作出一个作品,他不仅是享受到创作的乐趣,同
时也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相应的利益,如果其他
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使用,则会导致著作权人的利
益得不到保障,伤害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
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可见,确立著作权就是为了保
护著作权人的相应权益。同时,在作品传播的过程
一暋学理探究:著作权保护的双面性
法律上确认某一项权利就是为了保护一种利
益。一般而言,一种利益成为法律所保护的一项权
收稿日期:2012灢06灢03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2011年度编辑出版重点科研项目“编辑出版法律法规与学术规范研究暠(编号:11SA213)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
作者简介:苏雪梅(1971—),女,四川泸州人,四川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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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也产生了多种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这些权利也
需要保障。具体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制定著作权的
中,涉及到传播者,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作者—传播
者—读者三个方面的主体。作者通过艰辛的智力劳
动创作出一部作品,除了满足自身的创作需要外,都
希望能够把作品发表出去,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传播
出去,为更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以扩大影响,这就
涉及到了传播者。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者有出版社和
报刊社等,现在网络成为了影响力大、普及面广的新
栙
目的就是《著作权法》 第一条中的规定,即“鼓励有
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
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
[1]
繁荣暠 。简言之,就是为了鼓励作品的创新和传
播,保护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的相应
利益。
栛
型传播者(本文以网络数据库为探讨对象) 。一般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权利也是如此。一
种利益得到保护就意味着与此相关的另一种利益受
到限制。就著作权来说,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就
是对作品的使用者设置了限制,是对使用者利益的
削减。如果对使用者在使用作品上设置障碍过多,
限制过于严格,那么,使用者就会因使用作品而付出
更多的代价,这在客观上不利于作品的使用,阻碍了
作品的广泛传播,不利于社会大众掌握更多的资讯,
最终也不利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在知识产权法领
域,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是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的考虑,即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
情况下,出版社、报刊社等传播作品与网络数据库之
间有时间上的差异,后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作为二
次传播者,即一部作品先在出版社或报刊社发表,再
收入网络数据库传播。最后,读者或以免费或以付
费的方式获取作品。可见,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多
个著作权主体和多个著作权关系:首先是以作者为
著作权主体的著作权,其次是以传统传播者(出版社
和报刊社)为主体的著作权,最后就是以网络传播者
为主体的著作权。
在这三个权利主体中,作者的著作权是中心、是
根本,其他两主体的著作权都是以此为基础而产生
的,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
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
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方面。对人身权的保护
就是确认作品权利的归属和对作者的尊重,因此,使
用者在使用作品时不能擅自主张进行修改,而要充
分尊重作者对其作品的处置权。而财产权则指《著
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五)项到第(十七)
项的权利,比如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等多
项与财产性利益有关的权利。同时,与财产权的实
现密切相关的权利就是许可权和转让权,即著作权
人可以许可或转让上述财产权给他人使用,同时获
得报酬。可见,作者的财产权说到底就是获得稿酬
的收益,无论是第一次发表,还是二次转载、摘编或
网络数据库收录,都有获得稿酬的权利。
[2]
平衡关系暠 。一部作品创作出来后,只有在传播的
过程中才能产生影响力,传播得越广泛,其产生的影
响力也越大,其实现的价值也就越大。以金庸作品
为例,虽然盗版(不合法传播,本文不赞成)的猖獗令
金庸失去了巨额的版税收入,导致其财产性权利遭
受到重大损害;但另一方面,盗版也因其廉价而使更
多的人有机会阅读到作品,为金庸作品的广泛传播
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提高了其作品的影响力,这
栚
对作品的传播也算是一个正向的作用。同时,著
作权法明确把“创作暠和“传播暠作为保护目的,因此,
确保传播者相应的权益也是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方
面。“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平衡机
制,具体涉及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平
衡、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知
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
作品在首次发表的过程中,通过编辑(出版社或
报刊社)创造性的劳动,使作品以新的排版格式和内
容形式呈现,因此,出版社或报刊社也享有相应的著
作权,主要体现在对其版式的尊重和财产性利益方
面,如定价销售、被他刊转载或摘编时获得报酬等。
同时,作为作品的使用者,出版社或报刊社要尊重作
者的著作权,按著作权法的要求向作者支付稿酬。
对于作者与出版社、报刊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著作权法》、《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法律法规
[2]
衡暠 。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媒介,既是作品的使用
者,也是拥有巨大传播能力的传播者,如何协调它与
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好地规范它,使它既按
著作权的要求来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充分利
用其强大的传播力为作品的传播发挥作用,以达到
双赢的目的,这正是本文讨论的问题之所在。
二暋具体分析: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从著作权人创作作品到读者使用作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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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雪梅暋论学术作品的网络传播与著作权保护
都有明确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
的二次文献拥有法定许可权利,这为他们转载、摘编
已发表作品提供了方便,减少了传播作品的阻碍。
然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权利“网络
传播权暠赋予了著作权人,同时,第四十八条第(一)
项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
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
的矛盾冲突,只是其中有些规定显得有些过时,可作
适当修改,与时共进。
网络传播者以已发表作品为来源数据,建立自
己的数据库,再经过复杂的数据信息处理,为读者方
便、全面地获取作品提供了平台,付出了大量创造性
的劳动,因此也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主要体现为财产
性权利,即网络数据库商辛苦地进行数据处理的目
的就是为了出售其产品和服务,是商业性的数据营
运商,在为读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收取相应的
费用。同时,网络传播者作为作品的使用者,也要按
[1]
另有规定的除外暠 的情形规定为侵权行为。因此,
网络数据库商在网络上传播作品前必须取得著作权
人的许可,不然就构成侵权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
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客观上为作品
的网络传播设置了障碍,不利于作品网络传播的畅
通性。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网络数据库的数据量非
常大,同时又需要及时更新数据,数据库商根本没有
时间和精力一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们一般采
取与出版社、报刊社签定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向出
版社、报刊社支付报酬,声明该项报酬包含了应支付
作者的报酬。很显然,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
支付期刊使用费与支付原作者使用费是两个不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其权利主体也不同,不能这样混为一
体的。况且,即使费用一并给了期刊,期刊也没有义
务为营运商向原作者传递其使用费用,是营运商为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尊重作者和出版社、报刊社
的著作权,并支付相应的稿酬。从本质上说,网络数
据库就是二次传播者,与传统的文摘性刊物是相同
的性质,其不同之处只是传播的介质不同而已。由
于网络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新媒介,其与传统传播
者相比有自己突出的特点,因此,规范作者、传统传
播者与网络传播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法规
上还存在不尽完善之处。那么,如何根据网络传播
的特点来规范网络传播者的权利义务,既保护著作
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网络传播者的利益,使作品
的传播更顺畅就是当前要解决的问题。
[3]
自己方便强加给期刊的义务,是无效的暠 。
三暋寻找平衡:既保护学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
益又保障作品传播的流畅性
为了解决数据库商取得“许可暠的难题,笔者认
为可以首先从区分作品入手。由于著作权客体非常
广泛,而且不同客体具有不同的特质,因此,对不同
性质作品的权利保护在实质上也应有所区别,才能
达到最优的效果。本文以学术作品为讨论对象。就
学术作品而言,它与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
等相比,其市场性不强,财产利益要弱化一些。学术
作品的核心内涵是作者的学术主张、学术思想,其创
作的过程也是进行学术探讨、科学求证的过程,是一
种思维严密且逻辑性强的表达与研究。同时,学术
作品对传播的广泛性有更强烈的需求。因为作者的
学术主张和学术思想希望有更多的人知道、了解,传
播得越广泛,其影响力也就越大,如果其学术思想能
够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进而成为学界的一种共识,
则是其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因此对它的品评应该是
科学性而不是市场性,这就是学术作品的特质。针
对学术作品不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创作特征,在实
施著作权保护时就应充分尊重它的特质,减少传播
中的阻碍,更好地满足其对传播的广泛性与流畅性
的需求,才是最有效的著作权保护。就此,笔者提出
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的途径主要就是稿酬,
即通过他人支付报酬使用自己的作品。具体就是指
《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
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
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
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
[1]
报酬。暠 那么,“他人暠使用作品的途径就是两条,一
是著作权人许可,二是法定许可。著作权人许可就
是使用作品前需经著作权人同意,法定许可指法律
(《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能使
用,以著作权人声明为例外。两种情况都要支付报
酬。从根本上说,设立法定许可的目的就是为了减
少传播中的限制,让作品的传播更畅通。《著作权
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属于法定许可的例
证:“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
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
[1]
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暠 。可见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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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建议。
一是修改《著作权法》,把作品通过网络转载改
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
[5]
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暠 这里把著作权人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暠直接纳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
管理范围。其实,从该条例第二条确定的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的四方面权利来看,集体管理组织与著
作权人之间实质上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著作
权人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就代理著
作权人行使相应权利,包括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
合同并向其收取使用费,然后向著作权人转付使用
费,同时还可进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诉讼等。一
方面,著作权人以个体微弱的力量来对抗影响力巨
大的网络公司,以维护自身的权利是处于不利地位
的,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都太高,“难以有效
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暠;另一方面,对于使用者的网
络数据库来说,面对的著作权人的量非常大且很分
散,自身也缺少时间和成本投入来解决著作权的相
关问题,为自己的发展埋下法律上的隐患,也迫切希
望能方便顺利地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学术作品,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作
者和网络数据库商都可以通过它解决相关的著作权
问题。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解决双方难
题的桥梁,能够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是目
前(新著作权法出台前)最可行的也是最切合实际的
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数据库商权益的有效途径。
为法定许可。一方面,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学术作品
的作者与网络数据库商在广泛传播作品的目标上是
一致的,都希望作品能及时地得到传播以扩大影响,
所以,改为法定许可后,为作品的快速网络传播减少
了阻碍。另一方面,从传播者性质而论,可以把网络
数据库界定为二次文献,它与传统的报刊二次文献
相比只是传播的介质不同而已,依据现行《著作权法》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暠的规定,给予网络数据库同等待
遇。同时,网络数据库商按《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以确保作者的财产权。
二是统一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管理作品
的网络转载的相关权利。“理论上说,数据库商直接
获得著作权人的版权授权,是最安全可靠的许可方
式。但这种方式费时费力,并且面对的是‘海量许
可暞的问题,由于著作权人分布广泛,且缺少完整的
个人信息,因此一对一的版权授权许可方式会带来
授权成本的增加,影响信息资源进入网络传播的速
[4]
度,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初衷相违背暠 。因此,《著
作权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暠。相应地,《著作权集体
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
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
注释:
栙本文所引用的《著作权法》指最新修正版,即2010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栚在此,笔者并非提倡盗版或不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只是对权利限制的双面性提出思考,为权利保护寻找到恰当的度,以实
现双赢。
栛网络传播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理解为通过网络这个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如一般的信息发布、网络
图书期刊、个人博客或微博等,其中,网络数据库是进行网络传播的一个重要方式,本文就以“网络数据库暠为讨论的客体。
“学界普遍认同网络传播就是指通过国际互联网这一信息传播平台,以计算机为终端,借助文字、声音、动画、图像等形式进
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的活动暠。参见杨小兰《网络传播与网络著作权》,《南方论刊》2011年第9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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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EB/OL].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1829/5228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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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琦.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与授权机制研究[J].情报杂志,2009,(6).
5]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zwgk/2005灢05/23/content_2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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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李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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