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医疗信息利用的入罪界限
2021/1/7 13:57:22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法学
作者: 储陈城 ,胡子昕
英文标题:
中文副标题:——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再思考
英文副标题:
中文关键词:医疗大数据;个人信息;去识别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英文关键词:
基金名称:“自动驾驶技术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9SFB3020)、2018年度安徽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强国战略’下互联网法治化治理问题研究”(AHSKQ2018D05)、2020年中共安徽省政法委安徽法治研究院课题“涉疫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研究”(皖ZFW202006)
基金类别:国家级(含部局)
中文摘要:
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大数据的利用是一对冲突性命题。医疗领域大数据的有效利用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效果,因此,各国立法呈现出从对医疗信息的传统保护到对医疗大数据有效利用的转变。在我国,对医疗大数据进行有效利用、实现医疗方式的革新亦是大势所趋。划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解释限度,厘清本罪的治理边界,能够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为相关主体在医疗大数据有效利用的流程中免除刑事责任风险。
英文摘要:
下一条: 论宪法询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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