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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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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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7,No.2  
March,2020  
困境与出路:  
开发区人民法院设立的合法性检视  
邹奕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  
摘要:全国现有60余家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布于15个省自治区这一类法院的设立一直面临三个方面的规  
范困境:第一,设立基础有缺失,《人民法院组织法宪法的委托就人民法院的组织进行规定,而该法并未将开  
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加以列举;其二,设立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均无权决定设立这一类法院;其三,设立标准不明确,官方尚未公开在特定开发区设立人民法院的标准应对规范  
困境的出路有三:第一,直接由全国人大授权其常委会撤销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二,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保留这  
一类法院;第三,适时将其转化为县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这三条路径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或者成本,决策者需要  
权衡利弊,谨慎而行。  
关键词:开发区人民法院;《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20)02-0039-08  
收稿日期:2019-10-1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级开发区新区之政权机关的组织法问题研究”  
(18CFX017)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邹奕(1984—),,湖南长沙人,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导论:再探开发区人民法院设立的合法性  
开发区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行政区域(下文简称为行政区”)。行政区是综合性的政治行政功能区,其  
承担的是常态性的政治统治行政管理职能;而开发区是专门性的经济技术功能区,其承载的是阶段性的社  
会开发职能较之于前者,后者是非常态性的,或者说是过渡性的。“开发区有生命周期,可以进入和退出,  
也会转化和消亡。”由于开发区的规范性较低,1990年代初开始设立的开发区人民法院在组织法上一直  
处于尴尬境地刘松山教授曾于2005年撰文指出,“开发区法院是违宪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此后,设  
立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合法性问题引起了政学两界较为普遍的关注但时至今日,这一类法院的数量不但没  
,,截止20198月中旬,我国目前已有开发区人民法院68,它  
阎川开发区蔓延反思及控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27。  
刘松山开发区法院是违宪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法学2005年第5,26。  
据以统计的信息主要来源于:(1)“中国法院网(全国法院门户网站)”(2002816日开通)地方法院导航栏目,2019819日访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index/id/MzAwNDAwMyAOAAA.shtml;(2)“百度·中国法院地图”(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百度  
公司共同开发,2014124日正式上线,2019819日访问,http://baike.baidu.com/court/。当然,网络信息存在滞后性,所以,极少  
数最近设立的开发区人民法院有可能未被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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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分布在14个省和1个自治区就设立这一类法院的绝对数量而言,山东省江苏省和河北省位列前三,分  
别为1813家和8我国现有552个国家级开发区和1991个省级开发区,相比之下,开发区人民  
法院的数量似乎并不突出,而且,这些法院中的绝大多数均设立于国家级开发区然而,其影响力着实不  
容小觑它们在各自的开发区内行使着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管辖权开发区是人口经济体量增长迅速的功  
能区,而且,一些开发区的面积还在进一步扩大因此,在审理案件的数量标的等方面,开发区人民法院都  
应当高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平均数不仅如此,在同一个设区的市之内,部分开发区人民法院在行政级别上通  
常要高于设立于县级行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④  
长期以来,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合法性一直面临着严重的逻辑割裂:其在理论上似乎难以得到证立,  
而在实践中却被默示认可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再探此种实践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包括合宪性窃以  
,在刘松山教授撰文14年后,本文再次检视开发区人民法院之设立的合法性仍具有一定意义一方面,  
宪法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近年来陆续得以修改,《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也已  
经制定,因此,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既有可能获得一定的规范空间,也有可能面临更多的规范障碍;另一方  
,随着既有开发区的不断发展以及新的开发区的陆续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其司法  
管辖区域将进一步扩大,其社会影响力也将进一步增强,所以,这一类法院的设立依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组  
织法问题。  
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规范困境分析  
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规范困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是设立基础,其二是设立主体,其三是设立  
标准何谓设立”? 这里有必要先行加以界定本文认为,“创制设立产生乃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  
一切国家机关的生成逻辑这三个概念既有区别又存在关联其中,“设立系指为某一个国家机关的组建  
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制宪修宪或者立法立法性决定得以实现创制是指为某一类国家机  
关的建制提供本源性的宪制基础,只能通过制宪和修宪得以实现;“产生则是指为某一届国家机关的运行提  
供必要的组成人员,一般通过选举任命等行为得以实现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但  
其前提在于创制”。因此,下文首先将分析这一类法院的创制根据,也就是其设立基础至于开发区人民法  
院之产生所面临的规范问题,由于主旨所限,下文不予论及。  
()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基础  
在现行宪法,第三章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6个条文就人民法院进行了集中规定其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  
,,《  
宪法是否创制了开发区人民法院? 换句话  
,《宪法所创制的上述三类人民法院是否包括了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发区人民法院显然不属于最高人民  
其他省自治区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数量如下:内蒙古自治区有1;辽宁省有5;吉林省有5;黑龙江省有1;浙江省有2;安徽  
省有2;江西省有3;河南省有2;湖北省有3;广东省有2;海南省有1;四川省有2。  
本文认定开发区的依据为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20183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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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531日访问,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g/201803/t20180302_961203.html就这个目录来看,开发区仅限于国家级  
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分为经济技术开发区(219)、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56)、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35)、边  
/跨境经济合作区(19)和其他类型开发区(23)。国家级新区中国自由贸易区等功能区并不属于该目录所列的开发区”。  
作为例外,4家开发区人民法院设立于省级开发区,它们是: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张家口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人民法院)、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和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和副省级市以外的设区的市,如山东省济宁市,设立于县级行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为副处级,而开发区人民法院通常为正处级,如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副省级市,如湖北省武汉市,设立于县级行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为正处级,而开发区人民法院通常为  
副局级,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从实践来看,各个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产生方式上存在具体差异,但基本的模式大致是: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均由设区的市  
人大常委会任命然而,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均未就此作出规定,这可以说是开发区人民法院之产生所面临的最主  
要规范问题。  
本文倾向于将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设立理解为创制”,它为人民法院的建制提供了本源性的宪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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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开发区人民法院设立的合法性检视  
法院或其组成部分那么,这一类法院在性质上应当归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抑或专门人民法院? 从实践  
来看,答案是非常明确的如果说开发区管理机构初设时曾在全面管理一般行政事务抑或专门管理经济科  
技等行政事务之间有过徘徊,那么开发区人民法院初设时就已经开始审理各类第一审案件政学两界一般  
认为,这一类法院属于基层人民法院而非专门人民法院。  
我们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宪法对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创制是否与其确立的行政区划存在冲突?  
刘松山教授曾提出:“开发区法院是游离于行政区划……之外的东西”。《  
宪法第三十条就我国的行政区  
进行了完全列举开发区属于功能区,当然不在其列以刘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据此认为,开发区并非  
县级行政区,因而不能设有基层人民法院倘若能够将第三十条中的行政区域一语仅仅解读为行政机关  
的行政管辖区域,那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空间设置就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约束不过,此种解读存在望  
文生义之嫌依据比较权威的专业辞典的释义,“行政区域一般解释为:“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特定的  
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层管理,  
以实现国家职能的一项国家制度。”由此观之,在行政区设立的地方国家机关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  
在规范意义上,我们不宜将行政区域与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完全并立起来。  
尽管如此,《宪法第三十条并不必然构成创制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规范障碍考察我国行政区划的历史  
沿革可知,即便在现行宪法通过的1982,我国也并未严格依照第三十条所确定的行政区划来设立人民  
法院以及其他各类国家机关就县级行政单位而言,1982年全国有54个旗3个自治旗4个特区和12个  
其他县级行政单位这些县级行政单位均不是宪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行政区,但基本上都设有地方国  
家机关,其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最为普遍不仅如此,这种情况一直持续至今2018年全国共  
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和1个林区,它们全都设有基层人民法院从历史解释的维度来看,上述  
县级行政单位的人民法院不宜被认定为自始违宪的审判机关1982年全面修宪时,修宪者很可能就已经  
意识并允许它们的存在而从体系解释的维度来看,《宪法的其他条文没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与  
行政区完全对应综上,宪法对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创制与其确立的行政区划并无明显冲突当然,较  
之于与行政区对应的人民法院,不与行政区对应的人民法院只是少数,而开发区人民法院又只是这少数中的  
一部分。  
实际上,创制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规范障碍主要在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该条对基层人民法  
院的种类进行了完全列举:“()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开  
发区人民法院不在其列。《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已经委托法律来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这就意味  
,开发区人民法院是否得以创制最终取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而从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表述来看,  
这一类法院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现行的宪法秩序下,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创制  
根据并不充分,换言之,这一类法院的设立基础有缺失。  
()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主体  
刘松山开发区法院是违宪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27。  
该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分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该条第二款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下文论及的行政区域”(简称  
行政区”)均限于这一范围。  
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595蔡定剑教授的宪法精解一书  
有关行政区域划分的释义如下:“国家为了便于实行行政管理,按照一定的原则,把国家所管辖的领土划分成区域,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  
机关,从而实现国家对全国领土的统一管理。”: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29这一释义虽然认为行政区域划分便  
于实现行政管理,但并未因此将在行政区设置的地方国家机关限定为行政机关。  
陈潮陈洪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地图集》,中国地图出版社2003年版,156-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8》,中国社会出版社2018年版,5。  
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直辖市市辖区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这一规定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人民政府与行政区对应起来可是,《宪法并未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类似的规定。  
该款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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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人民法院在设立机制上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有对应行政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最高  
人民法院而言,其设立与创制是一并完成的确而言之,《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创制并且设立了最高  
人民法院对于有对应行政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而言,其设立附随于它所对应之行政区的设立县级以  
上的行政区均设有对应的人民法院,后者是前者的标准配置在实质上,行政区划的调整会改变包括审判权  
在内的各类国家权力的空间配置行政区一经设立,其对应的人民法院就将自动得以设立在新设的行政  
,人民代表大会(下文简称为人大”)最先产生,而后由它产生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同级国家机关而  
对于开发区人民法院而言,其设立需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专门作出决定开发区人民法院与开发区的设  
立并不是同时发生的,前者在时间上必定要晚于后者。  
根据笔者对于实践的考证,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主体至少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批  
复同意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此种做法由来已久1992,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  
院批准,成为全国首家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此之后,许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也都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  
的批复同意,这种做法已经成为比较流行的模式其二是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下文简称为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例如,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是由四  
川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525日通过决定设立的;又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是由郑州市人大  
常委会于2019215日通过决定设立的下文首先将对这两种情形进行检讨。  
综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可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于法无  
。《宪法将最高人民法院定性为最高审判机关”,但经由这一定性无法推导出该法院决定设立下级法院  
的宪法权力2018年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巡回法庭  
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而开发区人民法院显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它是具有独立性的基  
层人民法院。  
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同样无法得到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支持开发区人民法院不同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  
,其设立不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决定此外,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宜通过地方性法规为开  
发区人民法院确定设立主体,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二项,这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应该由人民法院组织法》  
或者其他法律予以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设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决定中  
:该法院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关但纵观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之后的各个修  
实际上,基层人民法院的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及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者与开发区人民法院均无  
对应的行政区。  
在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之前,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一般需要先后由地级党委或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级党委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参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法院介绍栏目,2014318日发布,2019924日访问,http://ytkfqfy.sdcourt.  
gov.cn/y qy  
tkff/396215/396246/434383/index.html。  
例如,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12201512201120048月和20014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  
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法院概况栏目,201516日发布,http://btkf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  
detail/2015/01/id/1528722.shtml;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法院概况栏目,2017728日发布,http://cxdfy.  
lnsfy.gov.cn/gyjj/2568j.html;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法院简介栏目,2014128日发布,http://whjkfy.chinacourt.  
gov.cn  
/article/detail/2014/01/id/1208966.shtml;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本院介绍栏目,201266日发布,ht-  
tp://dhxjskfqf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 docId=7cb7eda1-23d2-49e4-98ef-31f4b6507d6f;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官  
方网站的法院简介栏目,20171129日发布,http://www.mygxfy.gov.cn/view.php? aid=1039以上网址的访问日期均为: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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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此外,其他一部分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也显示了相关信息。  
刘松山教授于2005年撰文批评了最高法院批复组建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做法详见:刘松山开发区法院是违宪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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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遗憾的是,这种做法并未因这种理论批评而停止。  
至于两种情形是否存在竞合的实际情况,即开发区人民法院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再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  
仍有待于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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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开发区人民法院设立的合法性检视  
改版本可知,该法从未就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派出法庭作出规定①  
由此,在既有的宪法秩序之下,究竟哪一个国家机关具有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固有权力? 首先来看国  
务院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五项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自治县市辖区的设  
撤销由国务院审批作为县级行政区,自治县市辖区均设有基层人民法院国务院对于县级行  
政区之建置的改变在客观上会引起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立或者撤销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务院享有设立基层  
人民法院的权力从开发区建设的实践来看,国务院不仅批准设立了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也批准设立  
了国家级开发区本身因此,在实践层面,国务院可以为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提供必要的空间,但它并不  
具备设立这一类法院的固有权力。  
再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它通过决定设立了一系列专门人民法院,例如: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  
和上海金融法院经过2018年修订以后,人民法院组织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军事法院以  
外的专门人民法院提供了直接的规范依据该法没有专门规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主体,不过,其第三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基于这一规定,全国人大  
常委会似乎可以通过法律或者决定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但严格说来,第三条的部分内容———“人民法院依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置”———本身就缺乏宪法基础。《宪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  
会之职权均不直接涉及人民法院的设立根据该条第三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  
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上述第三条系人民法院组  
织法2018年修订所新增,而此次修改法律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该条位于第一章  
总则”,涉及人民法院的设置,应该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所以,严格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这一条写进  
人民法院组织法违反了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但书另外,此举也有自我授权的嫌疑综上,全国人  
大常委会也不具有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固有权力。  
最后来看全国人大。《宪法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三项职权可以支持其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其一是修  
宪法的职权;其二是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的职权;其三是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的其他职权基于此,全国人大可以通过修宪立法或者作出决定来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实际上,在许多  
国家,设立下级法院的宪法权力均属于中央代议机关不过,全国人大的会期较短会议次数较少立法任  
务较重,由其直接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太过耗费立法资源因此,全国人大可以委托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这一  
固有权力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适合代行该权力的机关但如前所述,《人民法  
院组织法第三条不宜被视作全国人大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标准  
仅有少数国家级开发区和极少数省级开发区设有人民法院一般而言,人口和经济规模较大托管乡  
级行政区较多的开发区设有人民法院的可能性较大或许正因为如此,尽管国家级开发区在数量上明显  
2018年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可以设巡回法庭和人民法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831日通过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设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427日通过的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设立。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譬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置的下级法院。”由此可知,在美国,联邦  
最高法院是由联邦宪法典直接设立的,而其他联邦法院则是由国会设立的。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总数分别为219156,合计为375,而国家级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总数为64,后者与前者之比  
仅为17.07%如果将两类国家级开发区的总数替换成所有国家级开发区的总数552,比值则为11.59%而省级开发区人民法院与省级开  
发区的总数分别为41991,二者之比仅为0.2%据以统计的数据信息来源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载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201832日发布,2019531日访问,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g/201803/t2018030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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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3.html。  
例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三个部分:其一为南部园区,托管成都市武侯区4个街道以及双流区1个街道;其二为西部园区,托管成  
都市郫都区2个街道;其三为东部园区,托管成都市简阳市12个镇同城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托管任何乡镇和街道前者设有人民  
法院,而后者不设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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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省级开发区,但前者在设立人民法院的数量上远远多于后者然而,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级、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决定设立这一类法院时究竟考虑了哪些因素却并不清楚倘若确实存在某一原则性  
抑或具体的标准,它也从未经官方公布譬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可以查询的司法文件就不曾涉及  
这一问题。  
笔者揣测,在实践中,决定在哪些开发区设立人民法院是出于对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其中或许也包括  
有关区域发展的优先性政策作为实际上的设立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具有裁  
量性的权力此外,在这些机关作出最终的决定之前,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通常还需要经过省地两级党委  
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这就意味着这些党的组织或者党政合署机构实际上也可以设置具体的标准。  
从理论上说,是否在特定开发区设立人民法院应该主要取决于该开发区的案件数量,后者与开发区的人  
经济体量以及托管乡级行政区的数量等因素存在关联鉴于准确评估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难度,窃以为  
可以针对特定开发区领域内近年的案件数量进行统计,以此来决定是否为其设立人民法院当然,如果说开  
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主要是民主决断,并不存在确切的标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显然就不适宜决定设立这一  
类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加适合承担这一任务如若不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该标准应该比较适  
,倘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甚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自设定各区域的标准,其权威性和统一性则难以保  
。  
应对规范困境的出路探究  
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规范困境实质上反映了开发区现实体制与组织法规范之间的张力应对这一规  
范困境的出路有三:其一是由特定国家机关直接撤销开发区人民法院;其二是通过修改法律保留这一类法  
;其三是适时加以转化,使其成为县级行政区的人民法院实际上,对于这三条路径的选择不仅关系到既  
有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去留,而且关系到今后能否继续设立这一类法院。  
()直接予以撤销  
这一路径试图让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现实体制从根本上回归人民法院的组织法规范其逻辑在于:开发  
区人民法院的存续缺乏足够的必要性,应当直接予以撤销如此一来,设立这一类法院的规范困境便可随之  
消解此路径当然排斥再行设立任何开发区人民法院。  
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目的究竟何在? 既有法律规范对此未予明确从一些开发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的介绍来看,这一类法院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应对开发区领域内不断增加的案件诚然,随着开发区的建设  
和发展,其人口经济体量增长较快,有可能出现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但若是如此,完全可以考虑增加县级  
行政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数量,另设开发区人民法院实无必要那么,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其他功  
用呢? 我们可以基于比较予以回应首先来看其他两类特殊的地方人民法院同开发区人民法院一样,这  
两类法院也不与行政区对应:其一是已经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它们的存在可以保证人民法院审级的衔接;其二是尚未设立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它的出现有利于保障人  
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然而,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并不具备这些功用第一,开发区人民法院只是基  
层人民法院,其司法管辖区域原本属于县级行政区的人民法院,它的设立无助于保证审级的衔接第二,开  
发区人民法院尽管不存在同级人民政府,却存在与之对应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后者行使着类似一级人民政府  
的权力,所以,其设立也谈不上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其次来看人民法庭,它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设立这一类审判组织主要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必须承认,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客观上增加了特定地  
域内的审判组织,节约了诉讼的空间成本不过,相当一部分开发区由若干部分组成,这些部分通常并不接  
,甚至散布于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在此情形下,由特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无疑会增加诉讼成  
参见:鲁义亭全国首家开发区法院成立追忆》,载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法院介绍栏目,201448日发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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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日访问,http://ytkfqfy.sdcourt.gov.cn/ytkfqfy/396215/396246/493369/index.html。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  
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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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开发区人民法院设立的合法性检视  
刘松山教授曾建议人民法院在开发区内设立人民法庭以取代开发区人民法院本文基本赞同这一  
思路实际上,许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前身即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开发区审判庭,但这种审判组织缺乏规范  
依据,而设立人民法庭则能得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支持只不过,若欲采用此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必须  
调整人民法庭当前的具体制度②  
接下来的问题是,由哪一个或哪一些国家机关决定撤销开发区人民法院? 倘若依循谁设立谁撤销的  
逻辑,开发区人民法院似乎就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因为这些国家  
机关本身就是事实上的设立者而且,这种做法不乏实例譬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0526日决  
定撤销了由其决定设立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但应当看到,这些国家机关原本就无权决定设立  
开发区人民法院,自然也就无权决定撤销这一类法院倘若先由其决定设立再由其决定撤销无疑是错上加  
一错再错严格地说,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当由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此种做法更加符  
合我国既有宪制之下的权力配置不仅如此,相对于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批  
量撤销全国范围的开发区人民法院,更有效率。  
()修法予以保留  
这一路径试图使人民法院的组织法规范在一定限度内适应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现实体制其理由在于:  
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存续有利于维持特定开发区领域内法官队伍和审判工作的稳定性,可以修法予以保留。  
如此一来,设立这一类法院的规范困境便可突破此路径允许有条件地继续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  
地区案件据此,《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曾有如下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  
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的修订最终没有就跨行政区划  
人民法院作出规定但是,为了适应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的需求,上述规定今后仍有可能写入人民  
法院组织法或者相关立法之中或许有人会提出如下设想:开发区人民法院可否作为一类跨行政区划人  
民法院通过今后的修法最终获得合法性? 本文基本上持否定立场所谓跨行政区划是指跨县级以上的  
行政区而所有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均不跨省级地级行政区,仅有少数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司法  
管辖区域跨县级行政区而且,它们的司法管辖区域仅覆盖数个县级行政区的一部分,它们有与之对应的开  
发区管理机构,这自然与设计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本意不符。  
接下来,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修改法律的方案如前所述,创制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规范障碍主要在于人  
民法院组织法而非宪法的规定具体而言,《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未将开发区人民法院纳入基层  
人民法院的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考虑在第二十条四中增列一项开发区人民法院”。这是突破规范障碍的  
关键此外,立法者还应当通过修法规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主体以及产生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阶段,为了一并解决所有开发区政权机关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制定开发区法或者类  
似的法律缺乏可行性实际上,在开发区设立的各种政权机关———包括管理机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是否完全具有合法性均存在一定的争议毕其功于一役的立法方案很可能因分歧较大而折  
戟沉沙⑤  
()适时加以转化  
刘松山开发区法院是违宪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3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  
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开发区人民法院一般设立于发展相对成熟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级开发区,若依此规定,通过设立人民  
法庭来取代开发区人民法院则会面临障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废止上述规定。  
一部分开发区人民法院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具体原因详见:杨万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101-10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法律案)曾两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后被搁置三年多,最后被终止审议这是立法法施行后严格执行立  
法制度产生的首个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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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一部分开发区经过建设和发展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相当可观的人口经济体量,以此为基础设立县级行  
政区不无可能由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附于开发区本身,开发区的走向也就决定着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走  
既然开发区有可能转化为县级行政区,那么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有可能转化为县级行政区人民法院由  
此看来,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只是权宜之策而非长久之计这一类法院的合法性问题终将因其转化而不  
复存在。  
开发区转化为县级行政区的具体模式有二其一是开发区独立成为县级行政区,具体而言,开发区所  
辖的地域从县级行政区独立出来,成为新的县级行政区,一般为市辖区其二是开发区合并成为行政区,  
具体而言,一个开发区与邻近的其他开发区或者县级行政区组成新的县级行政区无论采用哪一种转化模  
,原有的开发区人民法院都将由有权国家机关撤销,取而代之的县级行政区人民法院则无需专门设立,只  
需由县级行政区的人大产生。  
不同于直接撤销和修法保留开发区人民法院,将这一类法院转化为县级行政区人民法院只能渐次完成  
而无法一蹴而就设有人民法院的各个开发区在人口经济体量和发展速度等方面仍存在显著差异,必须依  
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流其中,一部分开发区最终无法转化为县级行政区,它们需要融入所在的县级行政区,  
在开发区设立的政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都应当被撤销由于特定的开发区与特定的县级  
行政区在地域上有重叠,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设立本身在事实上势必会限缩县级行政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  
区域所以,前者的撤销将使后者实际的司法管辖区域得以恢复另一部分开发区最终可以转化为县级行  
政区,但这种转化应当分别进行因此,各个开发区人民法院也只能适时地逐个转化为县级行政区人民法  
。  
结语  
综观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的过程,处于未来时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备受关注与此形成  
对比的是,处于现在时的开发区人民法院却似乎无人问津笔者尚未发现有人提议通过该法的修订明确肯  
定抑或否定这一类法院的设立和存续毋庸讳言,开发区人民法院所面临的规范困境目前依然是值得关注  
的组织法问题,它将在一定程度影响国家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严格说来,不论是开发区的监察  
委员会人民检察院还是国家级新区中国自由贸易区的人民法院均存在与开发区人民法院类似的合法性问  
,不可等闲视之。  
为了消解或者突破开发区人民法院所面临的规范困境,本文提出了三条路径作为参考,但应当看到,它  
们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或者成本一方面,直接撤销开发区人民法院是比较激进和理想化的路径,体现了让实  
践回归法治的逻辑但是,该路径对于既有人民法院系统的稳定性将产生一定影响,另外,如若依循这一路  
径的逻辑,设立于开发区的其他国家机关也应当被直接撤销,因此,该路径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接受的可  
能性较小另一方面,修法保留开发区人民法院是相对保守的路径,反映了使法治适应实践的逻辑然而,  
该路径必须耗费立法资源,而且,由此得以存续的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于满足开发区领域的诉讼需求而言并不  
具有必要性另外,如果依循这一路径的逻辑,设立于开发区的其他国家机关也需要通过修法获得支持再  
一方面,适时转化开发区人民法院是折中的路径,表明了一部分开发区向县级行政区转化的趋势不过,此  
种路径需要一定的时间,各个开发区人民法院只能待到条件成熟之后方可逐个转化为县级行政区人民法院。  
所以,在转化之前,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然存在合法性问题也许,消解或者突破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规范困境  
并无万全之策,决策者需要权衡利弊,审慎而行。  
[责任编辑:苏雪梅]  
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例,该开发区2018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了成都市的所有县级行政区,甚至也超过了四川省21个地级行政  
区之中的16。  
由于人口经济体量和面积所限,另一部分开发区只能转化为乡级行政区或者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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