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在域外法上,德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同样规定了可感知性,要求作品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使得他
人能够通过阅读、倾听或观察等方式感知。作品的可感知性,其总体印象具有决定性作用,且可感知性并非
必须直接实现,也可通过技术辅助物实现①。美国版权办公室则将“视觉可感知”定义为“在机器或设备的帮
助下可被视觉感知”②。借鉴这些表述,可感知性指的是在机器或设备的辅助下,作品能被视觉、听觉等感官
所感知。换言之,作品无论以何种方式表达,只要可被感知,均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若简单地将“能以一
定形式表现”理解为“可感知性”,可能引发一些不合理解释。例如,在2006年“兰蔻与蔻梵案”中,荷兰最高
法院承认香水的气味在原则上可作为著作权客体保护③,
这一判决意味着任何在公共场合使用香水的人都
需获得许可,以避免侵权。出现这一荒谬结论的原因在于,对“可感知性”作宽泛理解会导致满足作品要件的
表达类型范围过大,同时荷兰与我国一样采取的是开放式立法,只要能够满足作品定义中的构成要件,借助
作品类型的兜底条款均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为了避免著作权法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肆意地闯入其他法律的专属领地甚至是公有领域④,本文认为,
著作权法应该只保护人类通过视觉与听觉所能感知的作品。视觉与听觉属于物理感官,而嗅觉与味觉则属
于化学感官。在认知过程中,化学感官相较于物理感官,其主观性往往更为显著⑤。至于触觉,我们能够相
对容易地量化声音、光线的质与量,以及所接触物体的物理属性,但至今尚未有精确的方法来测量触觉的体
验。此外,在认知过程中,触觉往往扮演着辅助视觉与听觉的角色,视觉和听觉才是两大主要感觉来源。查
尔斯·克罗宁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香味、味道和质地可以分别愉悦我们的嗅觉、味觉和触觉。然而,与视觉或
听觉作品相比,它们难以引发人类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原因在于人类的化学感官及触觉在敏锐度上远不及视
觉与听觉⑥。此外,在具体认定时,还需依据不同类型作品的定义进行理解,有些作品类型需要满足固定性
的要件。例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11项规定,视听作品必须“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这实质上是对
固定性的要求,也即可感知性只是满足作品的基本要求,而固定性则是对某些作品类型的特定要求。
在脑机接口生成内容的过程中,通过传感器捕获中枢神经系统产生的信号,这些信号表征或编码了使用
者的意图,随后被直接转化为以计算机为核心的机器系统交互的通信和控制命令。当承载着“表达的实质”
内容的脑电信息被翻译成计算机能够理解的形式时,它以一种人类无法直接通过视觉或听觉感知的形式被
存储于主存储器中。然而,这些内容可以通过存储器转储、打印输出、屏幕显示或其他方式被人类间接感知,
最终形成“表达的形式”内容。随着脑机接口技术的不断进步,脑机接口与虚拟现实(VR)的融合已成为现
实。在脑机接口与VR等虚拟设备结合的过程中,多数观点倾向于将虚拟现实技术生成的场景内容归类为
视听作品的范畴⑦。据此,脑机接口生成内容则必须满足固定性要件。具体而言,脑机接口将处理后的脑电
信号转换为控制指令,以实现人与VR环境的交互。在此过程中,会涉及程序代码的转换,这些源代码或目
标代码通常会被固定在计算机或VR开发者的主机中,从而满足固定性的要求。
三ꢄ脑机接口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
在证成脑机接口生成内容享有著作权的基础上,其权利归属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既要保护创作者的专
有权利,又要维护公有领域的利益。脑机接口本质上属于人类进行创作的工具,相应地,其生成内容从根本
上讲,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因此,从工具论的视角出发,脑机接口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最终也应当归属于
实际创作者。此外,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作为私权的著作权归属应坚持意思自治优先的规则。
①
②
图比亚斯·莱特《德国著作权法》,张怀岭、吴逸越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5-26页。
ꢀ ꢀ ꢀ ꢀ ꢀ ꢀ ꢀ ꢀ ꢀ ꢀ ꢀ ꢀ ꢀ
ꢀ
ꢀ
ꢀ
ꢀ
ꢀ
ꢀ
WilliamPatryꢁꢈElectronicAudiovisualGamesꢇNavigatingtheMazeofCopyrightꢁꢉJournaloftheCopyrightSocietyoftheUꢀSꢀAꢀ31ꢁ
ꢀ
ꢀ
ꢀ
no1ꢂ1983ꢃꢇ38
ꢀ
ꢀ
ꢀ
ꢀ
ꢀ
ꢀ
ꢀ
ꢀ
ꢀ
ꢀ
ꢀ
ꢀ
ꢀ
ꢀ
③
④
⑤
⑥
KecofaB VvLancomeParfumsetBeauteetCIES N CCaseC04ꢅ327ꢅHR
王迁《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四点意见》,《知识产权》2020年第9期,第38页。
伊曼努尔·康德《实用人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0页。
ꢀ
ꢀ
ꢀ
ꢀ
ꢀ
ꢀ
ꢀ
ꢀ
ꢀ
ꢀ
ꢀ
ꢀ
ꢀ
ꢀ
ꢀ
ꢀ
ꢀ
ꢀ
ꢀ
ꢀ
CharlesCroninꢁꢈGeniusinaBottleꢇPerfumeꢁCopyrightꢁandHumanPerceptionꢁꢉJournaloftheCopyrightSocietyoftheUꢀSꢀA 56ꢁ
ꢀ
ꢀ
ꢀ
no2ꢆ3ꢂ2009ꢃꢇ430
⑦
马一德、黄运康《元宇宙空间的数字版权治理:创新价值、制度困境与调适》,《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第104
页;徐瑛晗、马得原《“VR出版物”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探析》,《科技与出版》2021年第7期,第122页。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