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 卷第6 期
2014 年11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41,No.6
November,2014
宋代灾民住房安置略论
魏ꢀ 华ꢀ 仙
(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成都610066)
ꢀ
ꢀ 摘要:宋代火灾、水灾、风灾、地震与山崩是造成官私房屋被毁最多的四种自然灾害,尤其是火灾与水灾给人民
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威胁和损失。 宋政府在灾民住房安置方面多方设法,既有灾害发生时以不使灾民露处为目的
的临时性、短时效的安置办法,也有灾害过后以重建家园为目的的永久性、长时效的安置措施。 在整个灾民住房安
置过程中,宋代官府起了主导作用,同时又发动民间各方力量参与,这些都表明宋代在灾民住房安置方面已有了较
为成熟的指导思想和行为措施。
关键词:宋代;自然灾害;房屋被毁;灾民住房安置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4)06⁃0125⁃08
ꢀ
ꢀ 目前国内学界对宋代灾害救济的研究,大多集
惊人,动辄数百成千乃至几万、十数万。
中在灾民“食”的问题上,如施粥、给粮、贷谷、蠲税、
北宋时期,损害房屋在3000 区以上的火灾有6
次,约占总数的19%。 其中,烧毁上万区房屋的有3
次,分别是:建隆元年(960)三月,“宿州火,燔民庐
①
恢复生产等等,而对其“住”的问题则少有论及,但
居所却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 本文拟爬梳史
料,对宋代灾民住房安置问题作一探讨,敬请方家指
正。
[
2]10[3]1375
舍万余区, 遣中使安抚之”
; 嘉祐三年
(1058) 正月,温州火,“ 燔屋万四千间,死者五十
[
3]1378[4]卷二百九十八
;治平三年(1067)正月,温州火,
一ꢀ 灾害中的房屋被毁概况
人”
[
3]258
本文选取造成官私房舍损坏有具体数据以及概
括性数据如“数百区”、“千余区”、“数千家” 等灾
②
害史料作为分析对象,把发生在同一时间但不同
“烧民屋万四千间,死者五千人”
。 几乎把民
舍、官廨、军营烧尽的有2 次:淳化三年(992)十二
[3]1377
月,“建安军城西火,燔民舍、官廨等殆尽”
;大
地点的灾害分别计算。 按照这一原则,我们粗略统
计出宋代火灾、水灾、风灾、地震与山崩等是损害房
屋最多的四种灾害。
中祥符二年(1009)四月,昇州火,“燔军营、民舍殆
[3]1377
尽”
。
南宋时期,烧毁房屋在3000 区以上的共13 次,
(
一)火灾烧毁房屋
约占总数的18%。 其中,损毁上万区房屋的达8 次,
占60%以上,高出北宋10%;而烧毁三万家以上房
屋的有3 次。 分别是:嘉泰元年(1201)三月,“行都
大火,至于四月辛巳,燔御史台、司农寺、将作军器
监、进奏文思御辇院、太史局、军头皇城司、法物库、
御厨、班直诸军垒,延烧五万八千九十七家。 城内外
火灾是造成公私房舍被毁最多、最直接、且最严
重的灾害。 有人统计出两宋共发生大小火灾900 多
[
1]9
次
。 其中,导致房屋被毁的火灾共有106 次,北
宋32 次、南宋74 次。 烧毁房屋包括宫廷园囿、殿
阁、寺院、道观、官廨、军营、仓库、酒坊、民舍等,数量
收稿日期:2014⁃03⁃19
作者简介:魏华仙(1964—),女,四川仁寿人,历史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宋代社会经济
史。
12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6940[3]1327
,这是因
亘十余里,死者五十有九人,践死者不可计。 城中庐
坏郡县四十五,官亭、民舍数万”
③
[4]卷二百九十八
舍九毀其七,百官多僦舟以居”
。 嘉熙
黄河决口、改道、河水涌出而冲毁沿途地区房舍的水
灾。 可见,北宋损害房屋上万区的水灾达5 次,且有
2 次达数万区,又多与黄河决堤有关。
元年(1237)五月,临安“延烧之家四万七千有奇,而
邸第、官舍、营寨、寺观不与焉,暴露之民为口二十九
[
5]163-164
;同年六
万三千有奇,而毙于虐焰者不与焉”
南宋时期损毁房舍在3000 区以上的水灾有4
次,占损毁总数的33%,高出北宋10%。 它们分别
是:淳熙四年(1177)五月,在今福建地区,“建宁府、
福南剑州大雨水, 至于壬寅, 漂民庐数千
④
[3]1384
月,“临安府火,燔三万家”
。
可见,南宋火灾发生频率不仅比北宋高出1 倍
多,而且一次性烧毁房屋的数量也大大高于北宋,尤
其是嘉泰元年三月和嘉熙元年五月发生在行都临安
的两次火灾,烧毁房屋数目惊人,一次是“城中庐舍
九毀其七”,另一次是“两日之间京城煨尽者十之七
[
3]1332[4]卷二百九十七
家”
;淳熙八年(1181) 五月,临安府
“严州大水,漂浸民居万九千五百四十余家、垒舍六
百八十余区。 绍兴府大水,五县漂浸民居八万三千
[
6]808
[3]1332
矣”
了行都的城市建设。
二)水灾冲毁房屋
宋代共发生水灾666 次
,使临安的房屋损毁达70%以上,严重影响
余家,田稼尽腐”
,这是南宋损毁房屋最多的一
次水灾;淳熙十五年(1188)五月,“荆江溢,鄂州大
[
3]1333
(
水,漂军民垒舍三千余”
;绍熙二年(1191) 七
[
7]10
,对公私房舍造成
月,“嘉陵江暴溢,兴州圮城门、郡狱、官舍凡十七
所,漂民居三千四百九十余,潼川崇庆府、绵、果、合、
金、龙、汉州、怀安、石泉、大安军、鱼关皆水。 时上流
西番界古松州江水暴溢,龙州败桥阁五百余区,江油
损害的有38 次,其中北宋26 次、南宋12 次。 北宋
损毁房舍在3000 区以上的有6 次,占北宋总数的
2
3%。 它们是:太平兴国八年(983) 六月,“河南府
[
3]1334[4]卷二百九十七
澍雨,洛水涨五丈余,坏巩县官署、军营、民舍殆尽。
榖、洛、伊、瀍四水暴涨,坏京城官署、军营、寺观、祠
庙、民舍万余区,溺死者以万计。 又坏河清县丰饶务
县溺死者众”
区的一次严重水灾。
,这是发生在今川西地
与北宋时期水灾中受损房舍动辄上万甚至数万
相比,南宋时期水灾中房舍受损有所减少,上万的只
有两次。 这或许除了史料记载的缺漏外,还与南方
地区的山谷地形、城镇分散、大江大河的生态环境相
对良好等等有关,但一次性损毁房屋的数量达八万
多,则大大超过北宋时期。
[
3]70,1322
仓库、军营、民舍百余区”
,这是因连续下雨,
洛水等河暴涨,致使巩县、都城开封官私房舍损毁严
重。 淳化四年(993)九月,“澶州河涨,冲陷北城,坏
居人庐舍、官署、仓库殆尽,民溺死者甚众。 梓州玄
武县涪河涨二丈五尺,壅下流入州城,坏官私庐舍万
⑤
[3]1323
余区,溺死者甚众”
,这也是由于河水大涨,流
(三)风灾吹塌房屋
入州城,冲毁官私房舍。 这时的京城开封,“自七月
初雨。 至是不止,泥深数尺,朱雀、崇明门外积水尤
甚,往来浮翁浮甖筏以济。 壁垒庐舍多坏,民有压死
宋代风灾多在夏秋时节发生在沿海一带。 风灾
损害房舍的频率和程度虽不如火灾和水灾,但其来
势依然凶猛,往往掀翻房顶、吹塌墙壁,给人们生命
财产带来威胁。 如景祐元年六月,“无锡县大风发
[
2]753
者,物价涌贵,近甸秋稼多败,流移甚众”
,虽没
[
3]1469
有房屋毁坏的明确数据,但已可想见当时的狼狈情
况。 至道二年(996)七月,“建州溪水涨,溢入州城
屋,民被压死者众”
;熙宁十年六月,“武城县大
风,坏县廨, 知县李愈妻、 主簿寇宗奭妻之母压
[
3]1323
[3]1469
内,坏仓库民舍万余区”
;天圣四年(1026) 六
死”
。 大风还常常与雨雹、沙砾、黄尘、海潮等
月,“建州、南剑州、邵武军大水,坏官私庐舍七千九
相伴来袭,爆发水灾。 如元丰四年七月,发生在泰州
的一次风灾,“海风作,继以大雨,浸州城,坏公私庐
舍数千间。 静海县大风雨,毀官私庐舍二千七百六
[
2]2410
,这两次都是发生在
百余区,溺死者五十余人”
今福建地区的水灾。 嘉祐元年(1056)六月,开封府
[
3]1470[4]卷三○六
“
自五月大雨不止,水冒安上门,门关折,坏官私庐
十三楹”
。 绍熙二年三月,福建路建宁
[
2]4415[3]1327
舍数万区,城中系栰渡人”
,这是长时间大
府,“大风雨雹,大如桃李实,平地盈尺,坏庐舍五千
[
3]1348
。 火灾如遇大风,火势更猛。 如淳熙七
雨导致河水暴涨、决堤,水漫入城中冲毁房屋,人们
靠木筏往来通行。 熙宁十年(1077)七月,“河决曹
村下埽,澶渊绝流,河南徙,又东汇于梁山张泽泺,凡
余家”
年二月,江陵府大风,又正发生火灾,“火及舟,焚溺
[
3]1471
。 所以,风灾的直接后果就是“发屋
死者尤众”
126
魏华仙ꢀ 宋代灾民住房安置略论
折木”、“坏屋覆舟”、浸禾损稼,同样不可小视。 宋
代发生吹毀房屋的风灾共11 次,其中损害房舍在千
区以上的有5 次,几乎占了总数的一半。 它们是:开
宝九年五月,宋州,“大风,坏官舍民居凡四千六百
就成了朝廷的大事情。
二ꢀ 宋代灾民住房安置措施
司马光曾说:“凡人情恋土,各愿安居,苟非无
[
8]479
以自存,岂愿流移他境?”
强调自然灾害发生后,
[
2]372
余间”
飓风拔木,坏廨宇、民舍千八十七区”
年六月,京西路许州,“大风雹,坏军营、民舍千一百
;太平兴国八年九月,江南东路太平军,
官府应在灾民未流移的时候早行赈济,这样“官中
所费少而民间实受赐”;否则,灾民流移之后才行赈
[
3]1468
;淳化元
“
济,是“以有限之储蓄待无穷之流民,徒更聚而饿
[
3]1346
[8]479
五十六区”
;以及前述的发生在元丰四年七月
死,官中所费多而民实无所济”
。 这是司马光从
淮南东路泰州的一次和绍熙二年三月福建路建宁府
的一次。 损害房舍最多的达五千家,而太平兴国七
年八月琼州的飓风将城门吹塌,官署、民庐建筑全被
损毁,充分反映出风灾的强大破坏力。
节约朝廷花费的角度出发,提出对灾民及时救济的
赈济思想。 灾后向外流移是灾民不得已的选择道
路,而对流民的安置救济也是官府救济中的主要任
务,且是最为困难的任务。 事实上,无论是及时、就
地解决灾民处所问题,还是安置流民问题,宋代官府
的确采取过很多措施。
(
四)地震、山崩对房屋的损毁
据不完全统计,宋代发生损毁房屋的地震、山崩
或地陷)灾害共10 次,而这10 次远不是两宋这类
(
(一)灾时的临时安置
灾害对房屋损害的实际写照,从建中靖国元年后
1.以寺观、官舍为灾民的临时处所
[
3]1486
“
有司方言祥瑞,郡国地震多抑而不奏”
和政和
寺院、道观、官舍等建筑具有房屋空间相对宽
敞、水源和食物较为充足,适合较多人群集中居住的
特点,所以它们往往成为官府临时安置灾民的首选。
咸平六年(1003)八月,真宗“命枢密院承旨曹璨、捧
日天武四厢都指挥使刘谦分往诸营疏导积水,其居
七年六月徽宗在给熙河路地震的诏书中有“有司不
[
3]1486
两条材料即可证明。 地
以闻,其遣官按视之”
方官隐瞒不报告朝廷的情况很普遍,而且这种情况
也不只是在徽宗时期才开始出现。 即便上报,为了
逃避责任,地方官也往往隐瞒灾情,少报或故意漏报
被灾数据。 所以,史料中少有如前述火灾、水灾、风
灾那样关于房舍被损的具体数据,唯有一次是嘉泰
二年七月福建建安县“ 山摧, 倒塌民庐六十余
[
2]1209
室未葺者,以近便园苑分官舍处之”
,就是在都
城水灾后,将房屋受损、还未修好的灾民安置在附近
园苑里的官舍暂时居住。 嘉祐元年(1056),开封府
自五月以来大雨不止,损坏官私庐舍数万区,到七月
仁宗下诏:“京东西荆湖北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公
事,分行赈贷水灾州军,若漂荡庐舍,听于寺院及官
[
3]1489[4]卷三○二
家”
。 透过覆压死伤人数,如景祐四年
十二月在忻州(今山西地区)发生的地震,“忻州死
者万九千七百四十二人,伤者五千六百五十五人,畜
牧死者五万余;代州死者七百五十九人;并州千八百
[
2]4423
屋寓止”
,这也是水灾之后把房屋被冲毁的灾
民临时安置在寺院及官舍里面的情形。 绍兴二年
[
2]2840-2841
;嘉祐二年幽州地震,“覆压者数万
等材料,依然可以想见这类灾害对房
九十人”
[
(1132)八月九日诏:“临安府被火百姓,许于法惠寺
3]1484[2]4474
[9]《食货》五九之二三
人”
屋的严重损害。
综上可见,造成房屋被毁的自然灾害很多,损害
及三天竺寺等处权安泊。”
前述的嘉泰
元年(1201)三月行都临安大火烧掉58097 家,“城
中庐舍九毀其七,百官多僦舟以居”,四月庚辰朔朝
廷诏: “ 被火之家愿于贡院及寺观寓止者, 听
程度又有差别,其中火灾、水灾对房屋的摧毁最为严
重。 它们可能使房屋顷刻间化为灰烬或付之东流,
不剩一片完瓦;其次为风灾、地震、山崩等,它们严重
时掀翻房屋,使之成为瓦砾;但轻微时,对房屋的损
害通过一定时间的修补仍可利用。 但不管怎样,房
屋被毁的灾民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将面临无室可处
或露处野外的困境,这对于灾民身心、财产的安全,
家园的恢复与重建,生产的继续与发展,乃至社会的
稳定与和谐,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灾后安置灾民
[
10]卷七《宁宗》,790
之”
,到七月二十一日临安府犹言:“本
府昨因被火,见在寺观庙宇安泊大小人口,委官抄札
到共一千三百二十一家, 计五千三百四十五
[
9]《食货》五八之二三
口。”
这就是说火灾过后三、四个月仍
有不少灾民住在寺观庙宇里。
宋代官府对流民的安置问题十分重视。 真宗曾
明确规定:“诏灾伤流民所至之处,官吏倍加存恤,
[
2]2058
无居室者许于寺观公舍安泊,勿令失所。”
之后
27
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13]341
。 这十多万间
这样的诏令时常出现。 如绍圣元年(1094) 三月二
十二日,“昨已降指挥应流民支与口食,遣还本土,
所在有司辟官屋权令宿止, 疾病医
是天下流民处,多以青州为法”
房屋筹措的具体办法,在南宋人董煟的《救荒活民
书》中有详细记载,实际上是分为两步。
[
9]《食货》五七之一一
治”
;十月二十三日,因黄河决堤引发
第一,城市和乡村居民各按户等腾挪出规定数
量的房屋。 城市居民,第一等腾出五间,第二等三
间,第三等二间,第四、五等一间;乡村居民,第一等
七间,第二等五间,第三等三间,第四、五等二间。 并
要求县镇乡村官吏出榜晓示、督促,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腾挪出相应数量的房屋,同时也强调:“若有下等
人户委的贫虚, 别无房屋那应, 不得一例施
的水灾,京师聚集了很多流民,隆冬将至,朝廷担心
他们流离暴露,“令开封府即京城门外行视寺院官
[
9]《食货》五七之一二
舍以居之,至春谕使复业”
;到十月二
十六日,哲宗又对辅臣说:“河北流民寓寺观及官廨
者尚多,虽已给券开谕,令还本土就赈济,然宜申敕
[
9]《食货》五九之五
有司听便,愿南去者勿强使北。”
对于毫
[
11]卷下,283
无准备的地方官来说,面对突然涌来的流民,将其安
置在寺观、官舍也是最好的临时解决办法。 庆历末
年,富弼在青州,对涌来的流民多方措置,“如更有
安泊不尽老少,即指挥逐处僧尼等寺、道士女冠宫
行”
,特别贫困、的确没有多余房屋腾出的
下等户不在此列,以避免造成新的无房可居问题。
第二,现有房屋不足的人户可酌量新建。 “内
有见在房数少者,亦令收拾小可材料,权与盖造应
[
11]卷下,283
[11]卷下,283
观、门楼、廊庑及更别趱那新居房屋安泊”
。
副”
。 这实际上属于后文所论的灾后安置
熙宁八年(1075)二月,“闻河东路赈济饥民,多聚一
处,太原府舍以空营,约及万人。 方春虑生疫疠,其
令察访、转运司谕州县据人所受粮计日并给,遣归本
贯,即自它州县流至而未能自归者,命散处之以
范畴,故此处不予展开。
以上两步骤中,第一步自然是筹措房屋的主要
办法,第二步只是辅助性的办法。 通过这些办法,使
[
11]卷下,289
,“不至暴露失
流民“随其意散处民舍中”
[
2]6342
[11]卷下,283
。 所以,董煟强调存恤流民,应“推行富
11]卷中,267
闻”
。 东路地方官用太原府官舍安置流民万
所”
[
人,以致朝廷担心发生疫病,下令遣还本土或分散处
所。 也有大臣认为流民住在寺院,有损朝廷形象和
打扰了寺僧的清净与修行。 元祐元年(1086)三月,
王岩叟言:“臣窃闻近日火灾炽大,延及至广。 颠沛
皇皇,不知所舍,寓于佛寺,甚失其所。 暴露庭庑,一
无拥蔽。 都人观望,亏损事体,极为不便。 伏料圣恩
已加存抚,不待臣言。 然臣闻听所得,思虑所及,不
敢遂默。 此诚陛下所当留念。 伏望睿慈严敕有司速
寻可居之地,早令安泊。 以昭陛下救灾恤难,笃於宗
族之仁心, 以示陛下禁非防邪, 护惜国家之大
弼之法”
,这也是他在其书中详细总结记录
富弼之法的动力和目的所在。 范成大说:“夫赈济
赈糶,其要不过两言:莫不便于聚人,莫良便于散
[
14]1507
给。”
何尝不是对富弼之法的另一总结。
利用寺观、官舍也好,组织居民腾挪房屋也好,
都是利用现成的房屋对灾民进行临时安置的办法,
它们的优势就是使灾民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处所,平
抚受到惊吓的身心。
3.搭建简易房舍
这是灾时官民自己动手应对灾害的常用办法。
[
2]9016
体。”
之类,皆舍宇甚多,可以权令寓泊,无害于事”
得到允许,“如同文馆、旧尚书省、三班院
明道末,天下蝗、旱,流民增多,通州知州吴遵路一面
[
2]9016
[15]41
。
稳定米价,一面“又建茅屋百间,以处流民”
,
[
15]41
不过,一般情况下,寺观、官舍仍是安置流民最快捷
的办法。
“其愿归者,具舟续食,还之本土”
,注意到灾民
的食、住、行、病等多方面,所以通州地方“不知其凶
[
15]41
[15]41
2
.组织居民腾挪房屋
岁”
,吴遵路也被“民爱之若父母” 。 庆历
富弼在青州对流民的安置,分为三个阶段,而使
年间,沧州发生地震,知州李寿朋“以席为屋,督吏
[
12]153-155
[3]9742
其能有处所暂时安身则是首要阶段
。 针对
寀缮葺,未数月,复其旧”
。
之前在城郭集中施粥,使灾民聚集而引发踩踏、疾疫
等事件的救灾弊端,认为是“名为救之而实杀之”,
因此改为组织城乡居民腾出自家房屋十多万间,分
茇舍,即草棚、毛舍,搭建容易、快速,是最为简
易的灾后临时处所,不仅现代救灾还会用到,宋时更
是常用手段。 如熙宁元年(1068),河北大水、地震,
[
3]10253
[16]656
散安置流民,“散处其人,以便薪水”
万人度过了灾荒时日,“天下传以为式”
28
,使五十
3]10254
,“自
“城垒厩库公廨民庐摧陷几遍”
,知瀛洲李肃之
[
亲自指挥和参与救灾,“躬冒泥潦中,指喻僚属为之
1
魏华仙ꢀ 宋代灾民住房安置略论
区处。 仓庾粟麦暴露者,则结草为囷团而以储积之;
沾渍者出以赈流冗;编户之无盖藏者,为茇舍以居处
解决灾民暂时性的居住困难。 这种做法在宋代成了
一种习惯,有人很以此为自豪。 元祐三年(1088)春
正月,著作郎兼侍讲范祖禹言:“祖宗以来,每遇大
雪,则放公私房钱,以至粜米、买炭、散钱,死者则赐
[
16]656
之。 公宇亦如其制”
。 不仅为无室可处的百姓
搭建茇舍,而且官员办公场所也是茇舍。 崇宁初,知
舒州的王涣之,在面临外来流民时,“命附城茇舍以
[
2]9919
瘗埋。”
而且这种风气还影响了一些房主。 比
[
17]259
次赈廪之所,活几万人”
,这是在城边撘茇舍安
如《麈史》记:“郑屯田建中,其先本雍人,五季时徙
家安陆,赀钱巨万。 城中居人多舍客也,每大雨过,
置流民。 南宋时,乐平县令纪极在灾害发生时,“或
赢粮以遗之, 或茇舍以居之, 食饥药病, 不遗余
则载瓦以行,问有屋漏则补之;若舍客自为之屋,亦
[
18]757
[19]卷下,79
力”
,安置流民。 更有甚者把山洞也利用起来
为缮补;又隆冬苦寒,蠲舍缗仍月。”
郑建中
安置灾民。 如庆历末,富弼在青州,“劝所抚八州之
民出粟以助赈给,各因坊村择寺庙及公私空舍,又因
是专门出租房屋的房主,他不但在大雨过后及时修
缮房屋,而且在隆冬时节主动减免一月房租。
(二)灾后的住房重建
[
15]19
山崖为窟室,以处流离”
。
这些茅屋、席屋、茇舍、山洞等,严格说来不是真
正的房屋,而只是最为简陋的棚舍,但它们却为无家
可归的灾民提供了一个遮风挡雨的地方,使其不致
露宿挨冻。 由此看出,宋代地方官员在灾害来临时,
为使灾民得到及时安置和救济,的确尽心尽责。
灾时对灾民的临时安置,目的是在短时间内解
决灾民处所,使其不至露处野外,平抚其受到惊吓的
心理,但这毕竟是短时效的,不能长久。 当灾害过
去,恢复灾民的家园和生产,必将提上日程。 事实
上,宋代一些官员在及时、自觉地做这项工作。 如黄
[
2]11003
4
.减免房租
廉在水灾后“择高地作舍以居民”
;孙子秀在
这是对租住官私房舍灾民的安置措施。 宗室赵
淮流民数以万计地涌入的时候,“赈给抚恤,树庐
[
3]12663
[3]12664
,“助葺民庐” 。 黄幹对不愿回家的
等等,不一而足。 主要又有
善俊在绍兴末年知庐州时,对外来流民,“括境内官
舍”
[
3]8761
[3]12778
田均给之,贷牛种,僦屋以居”
,是直接租房安
流民,“结庐居之”
以下几种方式。
1.筹措建房材料
置流民。 不过,这种办法在宋代并不常见。 宋代更
多的是采取放免官舍房租的办法来解决灾民一时居
住的难题。 大中祥符四年(1011)九月,“以霖雨,遣
官分祈天地、宗庙、社稷、在京神祠寺观。 京城民僦
这又分直接给木材、竹子、芦苇、砖瓦等建房材
料;贷钱给灾民购买建房材料和不征灾民修房材料
税等几种方式。 仁宗时睦州通判彭思永,在台州遇
水灾,城市被冲毁,人多溺死时,前往抚治,“其始至
[
2]1733
官舍者,免其直三日”
,对租住官舍的人免去三
天的房租。 大中祥符五年(1012)五月,“诏滨、棣州
民,僦官舍及屋税、 盐钱, 并减其半, 俟水落仍
[
11]卷下,276
也,城无全舍,思永周行相视,为之规画”
,
[
2]1765
旧”
,免官舍一半的房租和屋税,直到水灾过去
“民贫不能营葺者,命工伐木以助之,数日,公私舍
[
3]10411
,思永不仅亲自规划城市
才恢复原制。 这无论是减免时间还是减免数量上,
力度可谓大矣。 天禧三年(1019)八月,徐州河决,
毕完,人复安其居”
重建,而且还帮助灾民筹措建房材料木材。 咸平三
年(1000)四月,李允则知潭州,“(州)大火,民无居
舍,多冻死。 允则亟取官竹假民为屋,及春而偿,民
[
2]2166
大水。 九月,“诏徐州民僦居官舍者,免其直”
。
但没明说免多长时日,可能不会太长。 嘉祐五年
[
2]1012
(
1060) 五月, 诏: “ 京城疾疫, 其蠲官私房钱十
无流徙,官用亦不乏”
,则是在火灾之后灾民重
[
2]4625
日。”
要求出租房屋的私人也要减免十天房租。
建房舍时,采取先借给灾民官竹修屋,约定屋成第二
年春偿还。 以上两则都是直接为灾民筹措建房材
料。
绍兴二年(1132) 八月,因临安府火灾,朝廷下诏:
客店亦许安下,免出房钱。 其四向买贩木植芦箔
竹筏,并不得抽分收税,官私房钱不以贯百,并放五
“
南宋孝宗淳熙十五年(1188),知扬州的外戚郑
兴裔,眼见这里“比户向系茅舍,屡困火灾,一炬之
后,荡为灰烬”,为除此大患,他于该郡贮库椿银钱
内,“ 动支一万七千五百缗, 贷民陶瓦, 创建间
[
9]《食货》五九之二三
日。”
则是要求旅店免费安置灾民,原
已租住官私房舍的免五天房租。
以上大多是灾害发生时,官府采取的免掉三五
天不等的房租或者旅店房钱的临时性举措,目的是
[
20]卷上,197
[3]13595
,“自是火患乃息” ,这是贷钱给灾
29
架”
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11]卷下,279
,不仅为灾民建好房舍,甚至连屋里的
民,使其自行购买建房材料。 神宗时提点福建刑狱
的罗拯,在泉州兴化军遇水灾后,“请勿征海运竹
居”
器具都准备好了,灾民拎包入住即可。 李庭芝,宋理
宗时为两淮制置司事,在扬州遭火灾后,“庭芝悉贷
民负逋,假钱为屋,屋成又免其假钱,凡一岁,官民居
[
3]10645
木,经一年,民居皆复其旧”
;政和八年七月,
东南诸路水灾,诏“权以官物搭盖屋宇,广令安泊”;
八月二十五日诏“应兴贩竹木砖瓦芦苇往被水处,
沿路不得收税、 抽解及栏买阻滞, 仍行赈
[
3]12600
皆具”
。 这也是先借钱给灾民建房,房修好后
又免掉其所借钱,即房屋全由地方官府出资修建。
3.发动民间力量建房
[
9]《食货》五九之一一
济”
,这些则是官府出材料以及不征灾
民重修房屋材料税并用的办法。 前述绍兴二年
宋代民间力量在灾荒救济中的作用已受到学界
[
23][24]
(
1132)八月,临安府火灾后,朝廷下诏:“其四向买
的广泛关注
,在灾后重建过程中也常有他们
[
9]《食货》五九之二三
贩木植芦箔竹筏,并不得抽分收税”
。
的参与。 庆历末,富弼在青州安置流民时,对不能出
齐对应等级房屋数的民户,允许他们自行筹措材料
建造新房。 元祐时,知郓州的滕元发,“时淮南、京
东饥,元发虑流民且至,将蒸为疠疫。 先度城外废营
地,诏谕富室,使出力为席屋,一夕成二千五百间,井
这种不征灾民修建房屋材料的措施,是宋代恢复灾
后重建的一项重要举措,聪明的商家已把它作为一
条生财之道来运用了。 绍兴十年七月,“临安大火,
延烧城内外室屋数万区。 裴方寓居,有质库及金珠
肆在通衢,皆不顾,遽命纪纲仆,分往江下及徐村,而
身出北关,遇竹木砖瓦芦苇椽桷之属,无论多寡,尽
评价买之。 明日有旨,竹木材料免征税,抽解城中,
[
3]10675-10676
灶器用皆具。 民至如归,所全活五万”
。
这是由官府出地基,富民出资金修建的安置房,而且
也是井、灶、器具等家庭生活所需之物皆备。 不过,
就2500 间房存活5 万灾民算来,平均每间房要住
20 人,还是属于临时性安置举措。 董煟更详细地记
载道:“以次授地,井灶器用皆具,以兵法部勒。 少
者炊,壮者樵,妇女汲,民至如归。 上遣工部侍郎王
古按视,庐舍、道巷、引绳棋布,肃然如营阵。 古大
惊, 图上其事。 有诏褒美, 所活者凡五万
[
21]1784
人作屋皆取之。 裴获利数倍,过于所焚”
。 裴
氏就是在临安大火后利用政府不征竹木材料税这一
政策,安排手下并亲自上阵从四处贩来竹木砖瓦芦
苇椽桷等材料售卖,获得了几倍的利润,大大超过了
他在火灾中的损失。
2
.出资给灾民建房
[
11]卷下,275
元丰元年(1078)八月,诏京东路转运司:“齐州
章邱县被水灾,其所修县城、仓库、官舍并给省钱,其
第四等以下户欠今夏残税,权与倚阁,见欠常平、苗、
人。”
按理:这样大片的建筑不会只是临时
用用,很可能在灾后,一部分流民返乡后会对这些房
屋进行重新分配,作为一些不愿返乡或回不了乡的
人户的永久居住房。 但这只是我们的简单推测。
4.减免房租与屋税
[
2]7122
役钱,令提举司展料次闻奏。”
这是直接给钱来
修缮被水毁坏的房舍,第四等以下人户所欠的夏税,
暂时推延。 元丰六年(1083)正月诏:“闻新城四面
濠溢,毁公私舍屋、田土。 委杨景略估直给之,或还
以官地。 其官营房及民坟寺、舍屋,责京城所管认拨
在灾时临时安置措施中,有朝廷减免出租官舍
房租(钱)的举措,在灾后重建时,仍然会采取这一
措施。 大中祥符八年(1015)正月,诏:“市中延燔官
舍,其修盖讫移居者,免僦居二十日;应僦官舍居,赋
直十五钱者, 每正、 至、 寒食免三日之
[
2]7997
移修盖。”
这是指令京城所负责修缮,实际上是
由官府出钱。 前述郑兴裔在扬州贷钱给灾民购买建
房所需材料,也是通过直接给钱的方式来重建灾民
住房。
[
9]《食货》五五之五
直。”
就是官舍遭火灾后,因重修房舍的
缘故,让原租户到别处租住,官府免去20 天房钱;每
月房租15 贯的租户,遇上元日、冬至、寒食等节日
时,免三天房租予以支助。 政和六年(1116)九月二
日,诏:“在都日近遗火,被烧人户见赁官地屋与放
宋代已有安置房。 仁宗时知台州的元绛,在水
灾后,“出库钱,即其处作室数千区,命人自占,与期
[
3]10906[22]73
三岁偿费,流移者皆复业”
。 安置房全由
[
9]《食货》五九之一〇
官府修建,建好后的分配方式是许民自占,但需在三
年内还清房款,这是一种比当今还要先进、前沿得多
的灾后重建方式。 晁补之,元祐时知齐州,在河北流
民涌来时, 为流民“ 治舍, 次具器用, 人既集
赁直两季。”
是都城租住官舍的被火灾
民可以享受免两季即半年房租,减免力度还是很大。
因东南遭水灾,政和八年(1118)九月诏:“曾经渰浸
人户纳官私房钱,截自迁出日,并特与免纳,候复业
130
魏华仙ꢀ 宋代灾民住房安置略论
[
9]《食货》五九之一二
即水灾淹没房屋,搬出租住
日依旧。”
住房安置方面也多方设法,既有灾害发生时以不使
屋的房客,不再付房租,等房屋重新可租住时再计算
房租。 绍兴元年(1131)十月二十三日,诏:“越州城
内遗火延烧民舍屋不少,致贫民无处居止,仰三省行
下本州分委官躬亲仔细抄札应实,曾被火延烧下户
每十人作一保,结罪保明单甲姓名,申尚书省以凭支
钱赈给。 应官私地基许元赁人搭盖,依旧居住,其合
灾民露处为目的的临时性、短时效的安置办法,也有
灾害过后以重建家园为目的的永久性、长时效的安
置措施。 与灾时的临时安置措施相比,灾后的重建
房舍具有所需时间长如前引史料中有“两月”、“数
月”、“一年”等词语以及资金量大的特点。 在灾后
重建房舍过程中,宋代官府起主导作用,既给予灾民
材料、资金、房租等方面的实质性帮助,又给予借贷、
减免屋税、房租等方面的政策性支持,同时还发动民
间各方力量参与,目的在于帮助灾民“整理室庐兴
[
9]《食货》五九之二二
纳房钱并地基钱,并与放两月。”
这是
给租用官府土地建房居住的租赁户的优惠政策,即
允许其在原赁的地基上重修房屋,而地基钱(或地
税)及应缴纳的房钱则减免两个月。
[
25]上,721
复生业”
,使社会尽快恢复平静与稳定。 这
还有一种方式是免去灾民重建房屋时的屋税。
些都说明宋代在应对自然灾害、安置灾民住房方面
已有较为成熟的指导思想和行为措施,值得我们今
天借鉴。
屋税在宋初即有,是向有房户收取的一种税,“及潘
[
2]1012
。
美定湖南,计屋每间输绢丈三尺,谓之屋税”
尽管李允则知潭州时曾请求朝廷废除包括屋税在内
的三税,但从后来的史实看来,这并未得到允准和实
行,宋代屋税一直存在。 但对因火灾或水灾等致房
屋被毁的人户,宋代则有蠲减屋税的规定。 大中祥
符二年(1009)四月,升州发生火灾,“丁酉,遣侍御
史赵湘至升州设斋醮,访民疾苦,被火家悉蠲屋税,
当然,宋代灾民住房安置措施也远没达到完美
程度,其中还有很多缺陷。 尽管宋朝不乏如《麈史》
中所记的郑屯田那样的好房主,但也有如南宋末文
人胡太初所提到的问题产生,“令所以恤民者,惟蠲
放僦金(指房租) 耳。 雨旸、祈祷、大暑、极寒,固所
当行,甚而知县无以邀民之誉,或到官、或生辰、或转
秩循资、或差除荐举,率放免若干日,至有一岁放及
太半者。 不知僦金既已折阅,谁肯以屋予人? 积至
[
2]1602
仍令本州正其地界,无使豪族辄有侵冒”
,没明
说免多久的屋税。 皇祐四年(1052)八月,“诏鄜州
被水灾人户,特蠲今年屋税及诸差役折变,其军士所
塌坏倾摧,不复整葺,而民益无屋可居矣。 是盖不知
[
2]4167
[25]下,721
借月粮及百姓口食,并除之”
灾民一年的屋税。
三ꢀ 结论
,则明说免掉被水
贫富相资之义者也”
。 又如灾时和灾后的减
⑥
免房租政策,虽然是官房、私舍一起减,宋高宗亦
[
26]2525
曾专门强调“公私须令均一”
,但减免房租毕
宋代火灾、水灾、风灾、地震与山崩等自然灾害
损毁房屋的现象很严重,尤其是火灾与水灾给人民
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威胁和损失。 但宋政府在灾民
竟影响到房主的利益,以致出现房主不肯修理房屋、
甚至不愿出租房子,从而使租房人遭殃的新问题。
注释:
①
②
③
如王德毅《宋代灾荒的救济政策》(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70 年印行)第167 页、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
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49⁃151 页有所涉及。
本文主要探讨几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被毁,不涉及战争这一人为灾害造成的房屋损毁方面。 对于火灾,则不分人为放火
还是自然火灾。
《宋史》卷六十三《五行二上》第1382 页则记为嘉定元年,误。 (宋)佚名《两朝纲目备要》卷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9
册,第790 页)记“延烧军民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九家”。
④
⑤
⑥
〔宋〕佚名《宋季三朝政要》卷一则记烧居民五十三万家,疑有误。
《文献通考》卷二百九十六《物异考二·水灾》作“梓州元武县”。
汪圣铎提出减免房租实际上也是宋代调控房价的一种手段(汪圣铎《宋朝官方调控房租》,《衡水学院学报》2013 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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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rief Discussion on House settlement of
Natural Disasters Victims in the Song Dynasty
WEI Hua⁃xian
(
College of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ourism,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6, China)
Abstract:Fire, flood, typhoon, earthquake and landslides are the four kinds of natural disasters
which destroyed most of houses in the Song dynasty. Fire and flood are the most catastrophic which cause
drastic threat and damage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The Song government managed different house⁃
arranging measures for the victims. It not only had temporary and short⁃time⁃effect ways for keeping the
victims from exposing, but also took permanent and long⁃time⁃effect measures to reconstruct homes.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housing placement for victims, the Song government played a leading role, while all
social forces took active part. All these movements indicate that the Song dynasty had mature guiding ide⁃
ology and measures in the settlement of victims.
Key words:the Song dynasty; natural disasters; houses destroyed; the house settlement measures of
victims
[
责任编辑:张ꢀ 卉]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