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立法
2014/9/12 9:36:04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法学
作者: 王燕莉
英文标题:
中文副标题:——以食品安全事故为视角
英文副标题:
中文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董事民事责任;立法
英文关键词:
基金名称:“公司社会责任下董事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研究”(编号:10SB004)
基金类别:省级(含省厅局)
中文摘要: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背景下,董事也应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当下中国社会,董事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同时必须进行合理立法。
英文摘要:
上一条: 没有上一条
下一条: 作为程序性基本权利的环境权
下一条: 作为程序性基本权利的环境权
其他文章
- 类型思维视野下的洗钱罪上游犯罪匡正(2014/9/12 9:39:31)
- 中国金融检察建议的现状、运行与展望(2014/9/12 9:31:52)
- 作为程序性基本权利的环境权(2014/9/12 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