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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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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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威权主义到判决理由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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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知 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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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司法判决性质和裁判风格的转变  
据此司法裁判体现为一种对话和论证过程  
客观性  
我们应当建立正式的判决理由展示裁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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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威权主义判决理由展示对话和论证风格目标性准则  
现代法治语境中的司法裁判表现了一个从判决威权主义到判决  
法官需要对其判决理由给予充分展示 从司法的  
合理性 决疑性是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所应当具  
理由展示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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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代面相看"(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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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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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目标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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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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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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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文献标志码!E!文章编号!A***F#!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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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语境下司法判决的性质  
传统的大陆法系司法判决的形成  
直表现为被人们称作推论的模式  
以演绎的三段论为推论工具  
式价值法的确定性  
稳定性及一致性  
长期以来一 中被作为国家在有效法律规则之下予以保护的最高  
即司法判决是 价值在此前提下法律被设想为一个封闭连贯和  
从认定的案件事实和 完整的具有普遍性的成文法律体系它强化了立法  
相关的法律规范两个前提中合乎逻辑地得出的结 者的权威强调了法律条文的重要地位把法律条文  
其推理的大前提是某个相关 当成获得判决结论的前提  
小前提是关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即关于 由法学家和立法者所设计  
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的事实判断作为结论的 者  
司法判决是关于某类或某个特定行为事实应当或 的逻辑  
不应当承担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断定 在这种模 决必然表现出高比例的法条主义的专门语言  
式下代表国家司法的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被看成是 威前提出发得出结论的模式排斥了寻找对话性的  
从权威性前提出发演绎出可靠结论它代表着国家 充分理由的立场法院或法官成为唯一适格的法  
对案件当事人所提出的争点的态度是对案件处理 律结论的决定者 因此司法判决在整体风格上表  
结果的权威宣布同时司法判决是法院对案件所给 现出的是一种威权主义的色彩  
出的唯一正确的答案它有着不容质疑的效力  
笔者认为对传统司法判决的上述认识是同以  
弗罗布斯基称这是一种受限定的司法判决制作 往人们对法的本体论的认识紧密相关联的 对于法  
的思想体系它既是政治自由主义的产物  
又是实证 的性质不同时代的人们向来有不同的认识综观中  
主义法学的产物它表现了一种法官对法律规则严 外法学史上不同思想家对法的性质的认识以命令  
自由的形 或权威意志来阐释法的性质的观点不在少数  
在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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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言之  
的法律规范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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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法官被视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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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的法律机器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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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审判中对案件的处理只能表征法律  
所以按照这种思想体例所形成的司法判  
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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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服从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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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思想体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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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F*#F)"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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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目批准号.*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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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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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子课题法理学分析的成果之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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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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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知文!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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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人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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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知文 从判决威权主义到判决理由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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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维利曾指出法律是贯彻统治阶级意志的 个第三者具有权威的单独  
一种手段是君主行使惩罚权力的一种方式霍布斯 决中的不再是单纯由国家权力  
也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的权威和效力来自 词汇表达的思想而是以  
)
主权者的意志 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奥斯丁则 等为色彩的观念 正如焦宝乾博士在对法律论证的  
或者说所 研究中所论对于纠纷的解决和案件的审判而言  
通过这种学说 如果对主体在此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对于纠纷的解  
奥斯丁将法律与社会中居于政治上优势地位的主权 决的意义得到承认的话那么判决既不是简单的强  
者联系起来 我们知道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也一 制性判定也不是纯粹根据逻辑从法律推导出的具  
直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 体结论它的正当性和约束力的基础是交涉性的合  
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济的充分发展以及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  
的社会共识越来越少传统的文化价值秩序已经解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 这样就会 生了转变  
出现传统的以命令和权威名义的法律越来越多地可 是现代社会法官司法裁判风格的转向  
能受到人们质疑的情况此时法律不得不接受国民 实践中承认法律适用不再是不容质疑的权威而是  
或社会大众的评议 另一方面随着民主程度的加 一种对话和论证过程已经是一种趋向 对话和论证  
非强制性的交往和对话日益显得重要和突出只 式的司法裁判风格扬弃了那种在某种程度上对传统  
有在非强制条件下和接受国民或社会大众评议认可 绝对化了的法律单一决定模式它把司法判决的形  
后的法律才可能是正当的和有约束力的 由此我 成建立在合理对话而非独白自语式的基础上 由此  
们可以发现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法的性 司法判决不再是纯逻辑的演绎而是对话式的证明  
质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 有学者对此分析指 是比较开放的推理形式的运用是对案件不同解决  
法的强制性观念日趋式微法的论辩性和可接受 方案之间的辩证选择 对于这种风格的司法裁判及  
性之观念日益受到重视法律不只是一种强制命令 其判决的具体特点张志铭教授在做国外司法判决  
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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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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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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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和绝对服从等  
以及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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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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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提出#(任何法律或规则都是命令  
谓严格的法律都是某种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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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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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市场经 意  
人们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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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风格的转向和判决理由展示  
在现代社会的法治语境下司法判决的性质发  
实际上司法判决性质的转变体现的亦  
在现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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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与对话两种性质同时存在于法律之 的比较研究时把其总结为以下八个方面.!A"认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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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再被单纯理解为命令或权威的 能的答案不止一种公开承认法律解释争议或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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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条件下  
一种理性的对话  
它是一种  
种不同观点及利益之间的交锋与讨论中不断产生  
更新与发展它是一种  
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心平气和的说理过程 !B"整体上的对话和论证色彩  
通过理性说服与讨论具有不同观点与利益的 司法裁判向对话论证性风格的转向  
人们在探讨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达成某种都可接受的 明了以下这样一个观念即司法判决是经过对话证  
司法者应当公开面对他们做出  
并且在处理它们时尽可能采取明确予  
法 以展示和富有自我批评的态度 这个观念亦即法官  
司法判决的制 对其判决理由应当予以展示 在现代法治实践中  
法律共同体乃至社会大众 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并不限于表面而证明这一点的  
司法判决也成为他们理性对话过程的产物 所以 最好做法就是按照人们的意愿对判决理由予以坦率  
纠纷的解决是通过法官以及当事人甚至更多参与者 的陈述  
之间比较充分的理性论辩来进行他们达成的可能 有些学者把促成法律论证理论兴起的社会因素  
的合意才是案件处理的结论而不是仅仅取决于某 总结为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对法官任务的看法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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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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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性质毋宁应被看作是 定法的不同解读$!)"法条主义专门语言的比例较  
这正是张千帆教授所告诉我们 低$!!"具体化程度较高#具有决疑的属性$!C"表述  
对争议问题有扩展的讨论$!#"属于对话合理  
性的选择模式$!""判决中的实体理由对形式理由的  
乃是 比例较高$!G"承认司法裁判具有评估和创造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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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30&%-9"#乃是指法律是在各 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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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0;3%/0&"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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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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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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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使之成为法律条文  
于是与这种法的理性对话性质相一致  
会法治语境下的司法判决的性质也发生了转变  
官不再是司法判决的唯一决定主体  
作者还包括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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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做出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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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 选择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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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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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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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变化  
念日愈强烈  
发生发展的社会基础  
是传统分权学说中被认为的只是把立法者所制定的 标性准则  
清晰明确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所发生的案件而毋宁 的论证司法结论的标准  
是法官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他们不仅仅适用 质量的维度 正是这些目标性准则体现了现代司法  
法律而且还解释法律甚或是创造法律 这种认识 所追求的一些价值取向表明了判决理由展示所要  
也已经在人们对司法过程的性质研究中得到了说 趋向的规范性目标 确立司法判决理由展示的目标  
诚如卡多佐所言#(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 性准则  
也有利于法官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  
为了使裁判 握判决理由展示的目标与旨归有利于司法者集中  
法官需要对判 体现现代法治对判决理由展示的要求使判决理由  
这样论证理 展示活动以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来运作  
由展示在法官的司法活动中变得不可避免 另一方 在关于司法判决证立的各种方法论中  
人们权利观念的日益强烈促使人们对自己的权 者对司法裁判所要达到的目标有不同的表述  
利得失的重视程度提高对法律问题的质疑性增强 有学者认为法官的论证是要证明法律命题的正确  
所以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法权实现的 性有学者则使用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作为法律证明  
场域 要实现的目的等等 其实这些表述都是比较分散  
笔者试图在诸  
把有关司法判决证明  
以作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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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当代文明社会人们的权利或人权观 法的公民的一种合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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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司法的  
就是要确立对话论证背景  
法官不再 下的法官判决理由展示的一些目标性准则 所谓目  
即是指法官通过判决理由展示所要实现  
也是衡量和品评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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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正是司法判决理由展示观念 这一现代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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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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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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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法律  
的最终结果能够被人们所普遍接受  
决理由予以阐明以证成其裁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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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创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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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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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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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表现为一种争取承认之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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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人们认真对待权利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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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括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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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期待着可靠而详加论辩的答案)&由此 多方法论学者表述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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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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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官对司法判决给以理由展示的观念正 的若干目标进行概括并提出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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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符合权利时代人们的生活理念  
另外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对判决理由予以展示  
亦是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活动自身的要求 我们知  
非经正当程序和充足理由不得对公民的权利自 的主要动因就是人们对法官作用的看法发生了转  
由和利益等随意改变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和标志 变 在司法裁判中法官不总是从立法者制定的一  
之一 而司法判决是对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争点 般规则中机械地演绎出判决而是具有更广泛的自  
和论点的支持或否定并具有最终的实际执行力法 由裁量他们经常解释法律还为特定案件创造法  
官的判决最终会造成对当事人利益的实际影响 所 律因此法官必须充分论证其裁决以使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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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应该建立在充足理由的基础 其他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能够接受 在这种证明  
对判决理由给予充分展示也是司法符合法治标 中法官要实现的就是证成其对案件所作判决具有  
准的体现 正当性以至于用这种证明正当性的论述使其判决  
法律使一些人富裕一些人贫穷一些人自由一些人 在人们之间具有可接受性 菲特丽丝说证立的目  
被束缚一些人生一些人死 一场游戏这样做而没 的在于告知争议双方作出裁决的理由并使其他法  
有理由或出于错误的理由就不是一种我们应该在 官能检验该裁决的好坏证立还应该能被公开评判  
一个信奉自由平等的民主社会中进行的游戏 还是在公众讨论中证立都成  
因此法官对司法判决理由给予展示本身即是现代 为人们评价法院裁决的基础 笔者认为在现  
法治框架下法律活动之应然品性 代社会语境下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作为这种证立的  
判决理由展示的目标性准则 具体表现其主要目标是说明判决的正当性实现判  
以上论述向我们表明现代法治关于法官判决 决在社会中的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  
理由展示的要求反映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司法所应 可以作为法官判决理由展示首要的目标性准则  
该具有的一种面相即司法判决要向案件的当事人 现代法治的国度法官受命维护法律的正义为自己  
表明司法者作出的结论是合法的是法院对诉诸司 所作的判决公开展示理由使自己符合人们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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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法治实践中法官判决理由展示的目标性准则  
正当性 可接受性  
前已指出对法官判决理由展示要求日益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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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如伯顿所说明的#(在现实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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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法学刊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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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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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知文 从判决威权主义到判决理由展示  
的形象  
们的确是在维护法律的正义  
目的的意义上这些理由成为正当化的理由  
这样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成为司法者对其判决 来表明他们对案件的裁决并不是个人主观恣意的结  
理由予以展示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正当性是现代 果即使是所作的价值判断也是有合法的根据和可  
社会语境下法律问题的有效宣称可接受性是人们 以客观地予以陈述 可以看出 合法性 客观  
对法律主张的认可态度 应当说明的是正当性有 性准则下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所做的就不仅是对  
别于正确性 而且要对所进行的价值  
事地宣称法律规则的应用只不过是在概念上形成 判断的理由给以展现 只有这样法官所作的判决  
阿列克西指出 理由展示才符合正当性的要求实现判决的可接受  
那种对某个法律纠纷作出裁决可以 性 从这方面来看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在性质上  
用某个单称的规范性语句所表达的法律判断并不 就不是抽象意义上的证立而是具体的有目的的活  
是在逻辑上从预设有效的法律规范连同被认为是真 动 据此而言笔者认为 合法性 客观性作为  
实或被证明是真实的经验语句之表达中推导出来 法官判决理由展示的目标性准则正是体现了法学  
人们不 思维的基本原则)#才符合对话论证式司法裁判中人  
可能是以绝对正确性来作为问题解决的判断标准 们对法律问题正当性的期待 这如同科殷所指出  
取而代之的是正当性的宣称 与此相应 法律工作就是行使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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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又是人们在理性论辩中所实现的普遍的可接受 法学家必须尝试去为法效劳去实现法的决定而不  
意味着合 是由他们自己的决定而取代之 葛洪义也指  
确定一个判 出#(法律的正当性与客观性是一致的  
法律的正当  
断之有效性33不可能通过直接诉诸经验证据和理 性如果是以交流和共识为前提  
那么这种正当性就  
想直觉中提供的事实而只能以商谈的方式  
确切地 可以建立在交流语言的客观性基础之上&)  
说通过以论辩的方式而实施的论证过程  
正当性 可接受性作为判决理由展示的目  
标性准则下面的准则可以被一并提出来 在笔者 过程是一个实践理性得以运用的过程  
看来对于法官做出的判决理由展示只有合法的 为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过程也是这样的一种情形  
客观的合理的决疑的才是正当性的具有可接受 合理性是法官判决理由展示的一个目标性准则  
性的 客观性 合理性 决疑 于实践理性 亦即人  
也应该作为法官判决理由展示的目标性准则 们运用理性决定在特定情形下如何行动才算正  
合法性 客观性  
从法的发现与证立的二分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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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考密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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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须借助理由表明他 支持其裁判结论的合理化当中  
而且至少在达到这一 由此法官进行判决理由展示也就要以  
客观性为目标性准则通过实现这种目标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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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伦茨说#(没有人能够33再郑重其 其所适用的法律予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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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前提之下的逻辑涵摄)&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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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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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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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法律问题的处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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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正当 的#(法学思维就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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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哈贝马斯的话来说就是#(/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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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好的理由来支持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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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学者指出法官进行裁判活动做出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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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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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考密克以为#(所谓实践理性  
葛洪义教授以为#(实践理性是指人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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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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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判决理 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将实践与理性联  
由展示应该属于 目的就是说明人能够凭借自己的理智指导  
结果的证立以及在评价该判决中所使用的鉴定标 自己对正当行为的选择  
所以法官判决理由展示涉及的是那些与在证 出把合理性作为判决理由展示的目标性准则  
立的脉络中提出的论述相关的要件而非那些与作 的是法官的理由展示应当实现更多地依靠理性来  
出裁判的过程发现的脉络 相关的要件 而不是依据即时性的理由行  
法过程的性质表明法官对司法判决的作出是各种因 事 更不是靠诉诸非理性的情感等因素作出反  
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这是属于发现的过程在对司 应  
法判决进行证立的过程中法官的理由展示仍然需 在笔者看来确立合理性为法官判决理由展  
要表明司法判决的得出步骤具有合法性与客观性 示的目标性准则正是同现代法治对话论证式司法  
因此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与客观性要求也被置于对 裁判风格相融贯的一种要求 如前所述对话论证  
司法判决证立的过程中亦即法官展示判决理由以 式的司法裁判属于对话合理性选择的判决形成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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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立的脉络)#它关涉的是判决 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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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可以看  
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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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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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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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种模式  
同解释结论间的公开选择  
接受性仰仗于人们之间对话交往可能达成的理性共  
由此可见法官应当是参与法律论辩和这种社 理由展示的传统和实践性的制度要求  
会交往的理性主体 因此法官进行判决理由展示 进行司法裁判时不愿说理也更谈不上去探索并遵  
也应该以实现合理性为目标 循一定的展示判决理由的理性方法 张继成教授曾  
此外笔者认为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还应当坚 指出  
决疑性作为目标性准则 所谓决疑性我国学 在司法审判的舞台上  
者张志铭教授曾指出#(就是要在针对具体案件的争 是省略的法律推理  
议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事实争点或  
#
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结论产生在不 接受性的可靠保障  
公开选择的正当性和可 遵循理性方法进行判决的最有力因素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裁判一直没有判决  
许多法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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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促使法官最大可能地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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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这样两种怪异的法律推理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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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倒置的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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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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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倒置的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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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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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律争 法律推理不是从法律和事实推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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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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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作出回应)#这是增强裁判说理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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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判决结论  
决疑性本身即是对话论证式司法裁判的一种 杂的案件证据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法律理由  
当司法裁判被看作是对当事人提出的论点或 样判决结论不再是法律推理的产物而成为法律推  
主张的回答这种回答作为商谈的组成部分司法判 理的依据省略的法律推理是法官仅用一个查明  
决的决疑性显而易见 强调法官判决理由展示的决 和根据就将法律理由和判决结论之间的内在逻辑  
疑性也就是强调作为理性论辩过程一部分的法官 联系一笔带过并不展示其查明的证据也不阐明  
论证所应该实现的这种回应人们疑惑的品质 当 其根据的理由以简短的文字宣布法官的决定  
决疑性成为判决理由展示的目标性准则更多的 样法官的主观恣意等都不动声色地隐藏在被省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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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在浩瀚如烟的法律条文中和错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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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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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  
是要被贯彻在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展示的动态过程 的理由及证明之中  
这不仅是使判决结论最终实现正当性和可接受 种不正常的状况增强司法者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  
性的条件也是法官坚持依靠理性来展示判决理由 论证意识就应当要求司法者按照理性的方法对其  
的重要体现它也反映出在现代民主法治背景下司 做出的判决进行充分的理由展示并把这种要求加  
法裁判过程的一种理想情境 阿列克西在讨论普遍 以制度化使其成为司法裁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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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实践论辩的理性规则时指出#(任何一个言谈者 这样  
法官进行司法裁判就不仅在于做出判决  
必须应他人的请求就其所主张的内容进行证立除 且要说明其判决理由证明法律理由与判决结论之  
解释人们的疑惑论证判决的正  
法官就能够比较自觉地注重应用理性  
其他那些至少与证立活动有关的当事者接受为具有 的判决理由展示方法来制作判决文书 通过这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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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变司法裁判中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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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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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他能举出理由证明自己有权拒绝进行证立)$(谁 间的内在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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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对什么东西进行证立  
#
那他至少在表面上要把 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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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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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地位的证立伙伴33他要求能够不仅针对当下 式#(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最终的判决中又被正置过  
省略的法律推理也具有了充实的内容司  
张加以辩护  
疑性的准则下  
是一种对案件胜败双方论点  
整个社会人们论点的对话性回答过程  
结语建立正式的判决理由展示裁判制度 法判决的理由展示问题上  
笔者认为推动法官判决理由展示的发展实现 有力的证明和司法坦诚  
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促进司法公正不仅 系国家法官的司法判决朝着详尽的方向发展也成为  
要增强法官在司法裁判时进行判决理由展示的观 一种主要趋势 从制度实践来看法官应当进行判  
而且更要依赖于建立正式的判决理由展示的裁 决理由展示的要求也已经被一些国家专门规定于法  
判制度 建立正式的判决理由展示的裁判制度把 律条文或有关规章之中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进行判  
对法官判决理由展示的要求从制度上予以落实是 决理由展示已经成为一项制度性的要求  
实现司法裁判展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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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超越此点针对任何人就自己的主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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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就更体现出它  
从各国法官的实际做法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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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尤其是英美  
论点详尽  
以美国为例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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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界普遍主张强  
有许多情况表明大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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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同仁论点乃至 法系国家的法官大多倾向撰写篇幅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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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司法判决以展示裁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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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知文 从判决威权主义到判决理由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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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公开做出  
民事诉讼法典  
决所依据的有效法律条款  
瑞典的诉讼法也规定一个法院判决必须包括控辩  
双方的陈述提交给法院的争议法院对其判决或命 者进行判决理由展示的观念  
令给出的理由以及判决和命令本身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中已经 保证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提出在司法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应当增强裁判的说 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目标 此外建立正式的判决理  
促进法官自觉思考并应用理性的方法  
意味着将裁判结果所凭借的法律理由展示 来对判决做出恰当的理由展示还可以增强人们对  
有利于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实效促进法治的最终实现  
#
判决必须明示其依据的理由)$,德国 这种推进法官判决理由展示的措施在作用上仍然是  
我们应当借司法改革的契机加快建立法官  
案件事实及判决理由)$ 判决理由展示的正式制度  
总之建立正式的判决理由展示制度  
推进司法者自觉思考  
并应用判决理由展示的理性方法可以最大程度地  
司法公正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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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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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句论述出自芬兰法学家阿尔尼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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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年版  
第 页  
证立的脉络这两个概  
可参见荷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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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学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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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理解法律论证在法律裁判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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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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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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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脉络涉及发现正确裁决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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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立的脉络则关涉判断的证立以及评价判断所使用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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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琳1S1菲特丽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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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原理-#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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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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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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