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建议的监督属性
2018/11/8 10:39:00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行政法学
作者: 张晋邦
英文标题:
中文副标题:——以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执行检察建议为视角
英文副标题:
中文关键词:检察建议;监督属性;行政作为义务;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英文关键词:
基金名称:“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课题“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18VSJ051)
基金类别:国家级(含部局)
中文摘要:
厘清检察建议能否构成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来源,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确运作的前提,其有赖于行政作为义务理论的深入认知。我国行政作为义务来源理论经历了形式主义论和实质主义论的分野,又可分别细化为严格形式主义、完全形式主义、司法实质主义、立法实质主义四种观点。但它们均秉持行政作为义务认定中的“直接效力原则”,即在内容上应以是否可以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法效力为准,在主体上应以是否为宪法分权机关所作出的对行政机关产生直接法律拘束力的行为为准。检察建议具有监督属性,其不直接为行政机关设定法定职责,不具备刚性的法律效力和可预期的在先效力,不直接介入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因此,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不执行检察建议,不宜认定为行政不作为,也不宜认定为具有将行政作为违法转化为行政不作为的作用,而检察建议的程序性义务内容则宜认定为具有司法性的法律义务。
英文摘要:
下一条: 论检察建议的监督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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