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立法权的理论逻辑及其规定性
2022/1/3 13:21:20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法学: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
作者: 聂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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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监察立法权;法律的法规创造力;人大的法规创造力;创制性立法;授权性立法
英文关键词:
基金名称:“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21AZD088)、福建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权力监督与制约的重要论述研究”(JSZM2020001)
基金类别:国家级(含部局)
中文摘要:
监察立法权具有制定一般性规范的权力能力,从而在规则创制维度强化了监察权。约束监察失控风险并规制监察立法权,应在权力源头上警惕“功能代偿”实践逻辑所揭示出的人大立法功能的系统性不足。及时满足监察职权须以“法律”形式具体化的宪定要求。在权力行使上确立“人大的法规创造力原则”,明晰国家监委就领导性管理事项立法的创制性立法权限,防止创制性立法侵入监督性管理事项的领域。认知“一般授权+解禁授权+专门授权”的配权结构,释明国家监委无权行使授权性立法权限,进而通过更新法律保留清单预防授权性立法权限被僭越之风险。
英文摘要:
下一条: 监察立法权的理论逻辑及其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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