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卷第1期
2
016年1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3,No.1
January,2016
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义务群
———兼论过程义务、结果义务的区分与统一
唐仪萱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6)
摘要:服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履行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息弱者、突出服务
的“定制”个性,必要的通知、协助义务是服务合同目的的要求。服务合同履行具有过程性和双向性。服务瑕疵的
认定应当从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两方面入手,具体表现为合同义务群的履行情况。在约定优先的前提下,以合同
过程为线索,构建以先合同义务、过程义务和结果义务为框架的服务合同义务群体系。过程义务具有一般性、必要
性,结果义务具有特殊性、选择性。
关键词:服务合同;继续性合同;服务质量标准;服务瑕疵;过程义务;结果义务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6)01-0021-08
近年来,服务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的类合同属
性已为学界所关注。特别是服务瑕疵以及合同变更
解除、违约责任等法律效果认定上的困难是服务合
同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虽然《合同法》第
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买卖合同规范准用于其他有偿
合同,但实则难以处理服务类无名合同法律纠纷。
构建服务合同一般规则迫在眉睫。本文旨在分析服
务合同的典型特征,结合国际立法发展,整合承揽、
委托、保管等服务类合同,提出服务合同义务群体
系,以动态的服务全过程为视角,明确过程义务和结
果义务的统一与区分。
研究及立法一直没有间断。包括《德国民法典》在内
的多数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典中有大量的对“服
务、劳务(dienstleistung)”一词的非技术性使用。从
广义而言,“服务”有活动、劳务之意,但其是否与确
定的工作成果(erfolg)相联系有所不问。雇佣合同、
承揽合同、旅行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保管
[2]3ꢀ4
合同等都可以作为服务合同的下位概念 。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已有一些国家开始进行服
[3]
务合同的“类合同”立法尝试。2006年,《荷兰民
法典》第七编“有名合同”的第七章为服务合同构建
了总则性规定。“服务”不限于有偿,不包括有形物
的建造、物的保管、作品的发行、人或物的运输服务。
一
服务和服务合同的法律界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百 2009年,日本《债权法修改的基本方针》将服务合同
一十三条规定,“服务合同是服务人提供技术、文化、
作为类合同规定在第三篇第二部“有名契约”第八章
中,第[3.2.8.01]条规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一
方(服务提供人)接受或是不接受另一方(服务受领
人)的报酬,而负有提供服务义务的合同。”
生活服务,服务受领人接受服务并给付服务费的合
[1]150
同” ,强调其有偿性。1998年,《合同法草案》以
服务合同缺乏典型性为由删除了“服务合同”一章的
[1]161
规定 。但反观比较法,有关服务和服务合同的
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SGECC)下属的服务合
收稿日期:2015-10-21
基金项目:四川师范大学文科一般项目“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一般规则研究”(14yb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唐仪萱(1984—),女,重庆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2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同法工作组于2005年10月完成了《欧洲服务合同
法原则》(PELSC),将“服务合同”(servicecon-
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区别,指合同的
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以完成,而是持续地实现,时间
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
tract)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服务提供人)为获得报酬
[
7]132
向对方当事人(客户)提供服务的合同,但当事人也
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雇佣合同、仓储合
同、租赁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合同等都
是继续性合同。学界对承揽合同的继续性存在争
可就无偿提供服务进行特别约定,包括建筑、加工、
①
保管、设计、信息、医疗等服务类型。欧洲民法典
③
[8]13ꢀ14
研究小组与欧洲现行私法研究小组(AcquisGroup)
于2009年3月完成了《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
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吸纳了
PELSC的主要内容,第四编C部分真正形成了“债
法总则———服务合同法总则———服务合同法分则”
的体系。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5月3日发布了《专
家组草案》,第五部分专门规定了服务合同当事人的
义务与救济手段,主要内容来源于DCFR的规定。
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比较法的立法和理论发
展,界定服务合同,我们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用“服务”和“服务合同”的表述来代替传统民
法理论上的“劳务”和“提供劳务的合同”。这样不仅
议
。虽然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一定工作成
果的交付,但承揽人在此之前的劳务提供过程中含
[9]33
有继续性的特征 。
本文认为,一方面,对服务合同采广义解释,重
在服务这一“人之活动”,并不以特定的工作结果为
必要;另一方面,继续性合同强调给付的持续性对合
同目的的影响,而服务的给付也是在时间维度内展
开。合同关系的继续性以牺牲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为
代价。当事人之间必须建立协助和信赖的稳定关
系,才能保持合同效力。当事人可能产生一种有限
的利他主义,感觉到自己的利益只能在同时满足对
[10]
方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获得 。继续性合同的典型
[8]25
与比较法接轨,也符合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现实。 “人合”性特点 ,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展露无遗。
其次,服务合同作为类合同,其在民法典和合同法中
的地位决定了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作为承揽、委
托、保管等典型合同的上位概念。再次,服务本身并
不以有偿为必要,因此服务合同并不一定是有偿合
同。最后,“服务”并不一定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
为条件和要求。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
当事人结成利益共同体更有利于服务合同目的达成
和利益最大化。因此,服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有着
明显不同于买卖合同等一时性合同的法律特性。
首先,服务合同的继续性特点,决定了在相关情
势变化时,从交易安全考虑,应当确立不同于买卖合
同的规则,当事人负担多重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价
格波动区间大且频率高,若干交易在短时间内接连
发生,“确定性”至关重要,没人希望连锁交易链条因
某个模糊的标准而中断。确定性即意味着交易安
全。但在建筑施工等长期服务合同中,合同关系可
能持续几年,合同关系存续的背景情况在履行过程
中可能发生巨大变化。同样基于交易安全,服务合
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有不同于买卖合同的特点:当
即将发生的变化已被一方当事人知悉时,当事人应
负担警示说明义务、协作义务、提供信息和指示义
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亦享有单方变更权。
[4]532
法及其理论上看,亦是如此 。但由于我国《合同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等对于承揽合
同的表述方式是“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在定义
“服务合同”时,应当考虑用语习惯。因此,本文认
为,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的要
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者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的
一类合同。具体包括物型承揽、建筑工程、服务型承
揽(美容美发服务、旅游服务、网络电信服务、邮政快
递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娱乐演出服务)、运输、保管
与仓储、设计开发、信息咨询与教育培训、医疗、委托
居间与行纪等典型服务合同。
其次,服务提供人在通常情况下负担亲自履行
义务。继续性合同的人身专属性增强,债权债务原
二
服务合同是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类合同
[5]
[11]49
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服务,是作为给付,具有不
则上由当事人承受,不能随意转让 。我国《合同
②
[6]
同于买卖合同的许多特点 。服务合同的核心法
律特征决定了服务合同义务群、变更、解除、转让、违
约责任等规则的特殊性。
法》对于委托合同亲自履行的要求和转委托的限制、
保管合同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等的规定,
都体现了继续性合同的专属性。此外,继续性合同
[10]
(一)服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强调交易的连续性、关联性 ,也决定了服务合同
22
唐仪萱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义务群———兼论过程义务、结果义务的区分与统一
权利义务的不可转让性或者限制转让性。
标准服务合同,定制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客户的需求、
服务人所能提供的相应解决方案相关,因缺乏信息
再次,继续性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发生原因不
同于一时性合同,服务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服务受领
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对于继续性合同,如果其长期
[19]1637ꢀ1638
交换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合同不成立
。
此外,服务受领人不仅应当在缔约过程中告知其定
制服务的具体要求,还应当在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过
程中对服务提供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顺利实现合同
目的。服务的质量往往会因服务受领人协作程度的
不同以及服务受领人本身属性(如适应性、能力、努
[12]68
存在,可能限制当事人自由 ;而且,继续性合同
特别强调信赖基础,一旦信赖基础丧失,应允许当事
[7]135
人解除合同 。
最后,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重视协商、友善解决
[
6]
纠纷的方式。继续性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以非诉讼方
式为主。当纠纷发生时,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基于长期的信赖关系,为了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一般选择合意交涉、申请仲裁等非诉讼的方式,友善
力程度、情绪、健康状况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总之,信息不对称是服务合同的典型特征。无
论是合同成立之前,还是之后合同的履行,乃至合同
目的的实现,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换都是
[
13]109ꢀ110
[19]1638ꢀ1639
地解决
通常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二)服务合同的履行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有关交易的知识在交易
。而一时性合同不强调人身信赖,
至关重要的
。
(三)附随义务在服务合同中的重要性凸显
[15]
(
信息不对称是产生附随义务的重要原因 。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
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
[14]
双方之间的分配不均衡 。其产生与私有信息、科
[
15]
[20]
技进步和社会分工有关 。诚实信用必然对信息
不对称形成限制。诸如《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等特别法已经对此有详细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包括通知、协
助、保密、保护等义务。相比一时性合同,服务合同
作为继续性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诚实守信、互助友
好”要求更高。当事人处在一个“由诚实信用原则支
配的一个协同体中”,有效地促进双方的合作,争取
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典型的信息不对
称的特点。通知和协助义务在服务合同义务群中占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流通。
一方面,服务提供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在信
息交换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特别是专业的主体提
[10]
双方的共同利益 。
《合同法》分则中对典型服务类合同的附随义务
进行了规定。例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供服务的,服务提供人比服务受领人更了解服务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第二百五十
相关信息。完整有效的信息披露能确保服务受领者
做出更真实和有意义的决定,提高交易效率,同时限
制服务提供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避免其做出对服务
九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第二百六十六条);又如
第三百七十、三百七十三、三百七十五、三百八十三、
三百八十四、三百八十九条对保管和仓储合同当事
人的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再如第四百零一条规定
了受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结果的通知义务。
[16]
受领者不利的单方解释 。比如在医疗服务合同
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在信息的质与量以及交涉能力
[
17]
方面都体现了明显的差距 。又如在电信服务中,
[18]
传统民法理论区别合同的给付义务和附随义
务,违反两种义务的法律救济不同。即违反附随义
务,相对人不得独立以诉请求履行,只发生损害赔偿
客户往往难以获知真实的服务信息 。因此,服务
提供人的通知义务和保护义务相较于买卖合同等物
[6]
[7]40
的交易来说更为重要。
请求权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而违反给
另一方面,有不少服务合同是“量身定制”(tai-
lor-made)的,主观性突出,“个性”强烈。比如软件
公司专门为某个医学实验室设计开发的电脑程序,
付义务,相对人享有继续履行的请求权。
本文认为,违反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
全履行。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
方面予以说明。
④
[19]1636
用于对比医学实验结果 。服务受领人的指示
对服务合同履行的适当性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有明显
影响。服务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服务受领人的通知和协助。相较于适用多个客户的
首先,给付义务的违反构成不完全履行,而违反
附随义务是否成立不完全履行,尚存争议。我国的
主流观点一般将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界定为不完全
2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1]
履行 。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在契约成立后之履 tualdutiestowarn)、协作义务(obligationtoco-op-
行期间,当事人之接触益为密切,更须尽其注意,避 erate)、技能和注意义务(obligationofskilland
免侵害相对人之人身或财产上利益。违反此项义务 care)、达成结果义务(obligationtoachieveresult)
[
22]102
时,应成立所谓之不完全给付” 。本文赞同。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九十
二条明确规定了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
七条,“违约”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合同义务”不限于给付义务,包括附
随义务。可见,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违约,产生违约
和服务提供人的合同警示义务(contractualobliga-
tionoftheserviceprovidertowarn);第102、103、
1 client
10条规定了客户( )的先合同警示义务、协作
义务、就预期不履行的通知义务(client’sobligation
tonotifyanticipatednon-conformity)。此外,该章
第
1
04条第(1)款规定了服务提供人的亲自履行义
[12]420
⑤
责任 。
最后,最为重要的是,服务合同的继续性使其义
务。对于违反上述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或寻求其他救济措施。这些义务的设定,
使得通常意义下的告知、照顾等附随义务,以及协助
务具有典型的“手段义务”(obligationofmeans)特
征。附随义务的效力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
终止的整个过程,刚好契合服务合同重“过程”、“生
产”与“消费”同步、服务受领人全程参与的特点。正
如日本学者松本恒雄教授所言,手段债务履行的关
键不在于服务的结果,而在于服务提供过程的质,也
⑥
这一不真正义务,成为了服务合同义务群的主要
部分。
表1.服务合同义务群
服务提供人的通知义务
先合同
义务
服务受领人的通知义务
[17]
就是围绕特定目的实施的债务人的行为 。对于
服务合同手段义务的履行,是否构成不完全履行,重
在过程而非结果的判断。而所谓合同“过程”,始于
合同当事人接洽磋商之时,延续至合同履行乃至履
行完毕之后。在此过程中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的行
服务提供人的技能实现义务
服
务
服务提供人的亲自履行义务及例外
通知义务
合
同
义
务
群
服务提供人的通知义务和
协助义务
过程
义务
协助义务
[17]
全面协助义务
为,也构成了对于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
总之,附随义务在服务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凸
显,意味着过程义务在服务合同义务群中占据核心
地位。
服务受领人的协助义务
预期不适当履
行的通知义务
服务提供人的结果实现义务
结果
义务
服务提供人的后合同通知义务
三
服务质量标准和合同义务群
⑦
表2.服务合同义务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服务的无形性使得确定服务合同债务内容和判
[
2]16
⑧
断服务品质发生困难 。服务合同效力最重要的
体现便是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正如买卖合
同对标的物的瑕疵判断一样,服务合同给付的适当
违反服务合同义务群
↓
服务瑕疵(服务质量标准不达)
[23]
↓
与否,即服务有无瑕疵 ,也可以有一定的标准,本
文称之为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即服务合
同履行的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
定,包括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也可以说是服务合
同履行的合目的性,体现过程性和双向性。服务合
同履行的完全和有效,取决于服务提供人和受领人
对合同义务群的履行情况。
⑨
违约责任
本文认为,结合我国的立法背景和比较法经验,
在约定优先的前提下,以合同过程为线索,构建以先
合同义务、过程义务和结果义务为框架的服务合同
义务群体系。这样可以解决传统“完成工作的合同”
与“提供劳务的合同”之间的区分难题。无约定或约
定不明时,应依据《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二条和第
一百二十五条来判断服务提供人是否负有结果义
务。关于服务合同义务群的内容及其与违约责任的
作为欧洲私法发展的集大成者,DCFR第四编
C部分规定了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则。其中,第二章
第102、103、105、106、108条规定了服务提供人
⑩
(serviceprovider)的先合同警示义务(pre-contrac-
关系,详见表1表2。限于篇幅,笔者将另文论述
24
唐仪萱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义务群———兼论过程义务、结果义务的区分与统一
服务合同义务群的具体内容。
想;其二,一个具备平均能力的服务提供人应当知道
[
19]1676
四
过程义务、结果义务的区分与统一
该客户所设想的成果 。例如,客户完全可以合
理期待工人给房门装上门锁,工人此时即负有达成
结果义务。在具体的服务类型中,“建造”、“设计”、
学理上试图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为模型构
[6]
建服务合同的基本类型。但承揽合同强调工作结
果,委托合同则不然。因此,作为总则的服务合同一 “加工”和“保管”的服务提供人相应承担交付建筑
般规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认定服务提供人是否负
担结果义务,并据以认定服务瑕疵和责任承担问题。
物、返还加工物、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发布的《专家组草案》第
(一)过程义务
149条以“明示或默示的结果义务”(
expressorim-
过程义务的核心,是技能实现义务,即服务提供 pliedcontractualobligationtoachieveaspecificre-
人应当以专业技术要求和必要注意为标准,完成与 sult)代替了DCFR上述规定。
服务相关的工作活动的义务,包括对工具、材料和组
件的选择、运用等。简言之,就是完成合乎规程的服
务活动。无论服务的提供与某种结果有关,还是仅
与以注意为必要的行为活动相关,服务提供人都应
当在服务过程中负担技能实现义务,即服务提供人
应当为了实现合同规定或者客户设想的特定结果而
(三)过程义务与结果义务的关系
1.过程义务的一般性
服务提供人的过程义务,对于不以特定结果为
目的的服务合同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值得
探讨的是,在服务提供人根据约定或者合理预见,负
担结果义务时,是否仍应当负担过程义务? 否定者
认为,一旦服务提供人没有完成工作成果,已然违
约,服务受领人可以据此提出请求,无须再就过程义
[19]1669
尽一切合理的努力 。
技能实现义务,就是服务提供人应尽一切合理
努力,完成合乎规程的服务活动。DCFR第IV.C. 务的违反提出请求并举证。如此重复规定,实属多
ꢀ2:105条对技能和注意义务(obligationofskill
andcare)的一般规定,可资借鉴。认定服务提供人
的工作活动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和必要注意的标准,
应当考虑:一个合理的服务提供人在客观情况下应
具有的注意和技能;并且符合适用于该服务的制定
法和其他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第(1)款〕服务提
供人有明示的较高标准的,应当采用该标准〔第(2)、
余。
与上述观点相反,本文认为过程义务是服务提
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负担的义务。例如,在锁
匠为客户房门装上门锁的服务中,基于客户对服务
结果的合理期待,服务提供人承担结果实现义务,而
此义务的承担并不排除技能实现义务的适用:锁匠
在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坏客户的房门
和地板。
ꢁꢂꢃ
(
3
)款〕。
(
二)结果义务
因此,如果说结果义务具有选择性、特殊性,那
么过程义务则具有必要性、一般性。首先,过程义务
的负担,能够促进特定工作成果的达成。其次,过程
义务,特别是技能实现义务,能够让服务受领人随时
检查工作进度和参与服务过程,并尽早发现有碍结
果实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最后,过程
义务的负担,也有助于服务受领人预见服务提供人
的违约行为,及时予以指示或者通知,并要求提供适
当担保。总之,过程义务的负担,对于双方当事人而
言,是互利、友好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争议,防
结果义务的核心,是结果实现义务,即合同履行
完毕应当以服务提供人完成并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
标志。结果实现义务的负担与否,需要明确的界定
标准。
根据DCFR第IV.C.ꢀ2:106条规定,达成结
果义务,包括服务提供人是否承诺完成特定工作成
果,以及该特定成果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首先基于约
定,无约定的应当判断工作成果的完成是否是服务
受领人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单方阐明或者虽设想但未
说明的。所谓“设想但未说明的成果”(resultenvis-
[
19]1672
患于未然 。
agedbutnotstated),是指虽未协商,但在合同成立
2.结果义务的特殊性
时,作为一个理性的服务提供人可以预见到服务受
首先,服务提供人并不必然负担结果实现义务。
其次,认定服务提供人是否负担结果实现义务,
可依以下路径:(1)当事人对工作结果进行了明确约
领人对特定工作成果有期待。其一,该未说明的成
果符合一个平均水平的、客观的、理性的客户的设
2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定;(2)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适用《合同法》第六
双向性,服务瑕疵的认定应当从服务过程质量和结
果质量两个方面来认定,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就合同
义务群的履行情况。在约定优先的前提下,以合同
过程为线索,构建以先合同义务、过程义务和结果义
务为框架的服务合同义务群体系,可以解决传统“完
成工作的合同”与“提供劳务的合同”之间的区分难
题。过程义务是核心。在任何情况下,服务提供人
都负担过程义务,其核心是服务提供人应当提供符
合专业技术要求和必要注意的标准、尽一切合理努
力完成合乎规程的服务活动。服务提供人也可能负
担明示或者默示的结果实现义务,完成并交付特定
工作成果。结果义务具有选择性、特殊性,过程义务
则具有必要性、一般性。结合我国的立法背景和比
较法经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依据《合同法》第
六条、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考虑合同的性
质和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要求,综合认定服
务提供人是否负担结果义务。过程义务和结果义务
既相互区分,又在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服务合
同中有机统一。在此基础上,构建统一的服务合同
一般规则,改变目前单独服务类型的研究倾向,在
条、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考虑合同的性质
和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要求,综合认定服务
提供人是否负担结果义务。例如《合同法》第二百九
十九条规定,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
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委托
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
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
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
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一旦服务提供人负担了结果义务,不仅要为了
达成要求的结果而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技能实现义
务),还应当向服务受领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结果实
现义务)。据此,服务提供人的过程义务和结果义务
在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服务合同中,实现了统
一。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服务合同具有继续性特征,双方当事
人在“时间”的影响下,相互间的信赖和依附关系明
显。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息弱者、突出服务合
ꢁ
[24]
同通常具有的“定制”个性,必要的协作、指示和警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迈向“实质法治” 的战略
说明等附随义务的负担,是合同目的的要求。现代
契约精神所蕴含的诚实信用,在服务合同中,更显其
蓝图之下,重构适合于我国新时期社会经济繁荣和
促进交易公平正义的合同法规则体系,充分解决各
类型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友好”、“宽容”意味。服务合同履行具有过程性和
注释:
①
DCFR虽然在体例结构上将委托合同独立于服务合同之外,规定在紧随服务合同之后的D部分,但根据第IV.C.–1:103
条“优先规则”(Priorityrules),D部分委托合同的特别规定及E部分商业代理、特许经营和经销的规则优先于C部分服务
合同的规则,因为委托合同是提供特定服务的合同。参见:ChristianvonBar,CliveEric,Schulte-NölkeHans(eds.).
Principles,DefinitionsandModelRulesofEuropeanPrivateLaw:DraftCommonFrameofReference (DCFR).Full
Edition,Munich:SellierEuropeanlawpublishers,2009.IV.C.–1:102:Pre-contractualDutiestoWarn.Comments.
②
服务合同区别于买卖等物型合同的典型特征有:库存之不可能性,无形性或识别困难性,恢复原状不能或无必要,服务人特
质制约服务之提供,服务人的从属性或独立性会影响其法律责任,服务受领人自身的特性及其协作义务与服务的效果之间
密切关联,与服务相关的信息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不对称性,服务人对服务受领人的权益领域的介入与服务人的来自服务受
领人的权益管理托付相辅相成,服务具有持续性,损害赔偿责任特殊。
③
学界对承揽合同是否属于继续性合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双重性质说。除了本文所赞同的肯定说外,否定说认为,承揽合
同是一时性合同,注重一定工作的完成和工作成果的交付,而不在劳务本身,给付效果在承揽人交付工作物的时点发生。
双重性质说认为,承揽合同兼具有一时性与继续性的要素。如果从承揽人最终工作成果的交付角度观察,合同以一时特定
效果的取得实现了合同目的,则应当认其为一时性合同;如果从承揽合同履行完毕前,为了促进工作的完成,双方当事人所
承担的义务角度上观察,则属于继续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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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针对特定顾客的定制服务,服务提供人也可以向公众普遍性提供标准化服务,比如汽车修理店提供以固定价格更换标
准排气管的服务。
根据DCFR第IV.C.–2:104条第(4)款,服务提供人可以无需客户同意而将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分包,除非合同要求服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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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仪萱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义务群———兼论过程义务、结果义务的区分与统一
供人亲自履行。这在承揽型服务中比较典型。罗马法以来,立法例及学说一般认为承揽人原则上无须亲自为承揽工作,因
为承揽不是具有显著个性差异的劳务,而是以工作的完成为标的,不妨以第三人的劳务充之。但若有特约或者承揽人的个
人技能成为承揽合同的要素等场合,承揽人负有亲自履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五十四条即体现此意。
关于承揽合同的亲自履行及例外,可参见:〔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概论·IV·契约》,姚荣涛译,刘玉中校订,台湾五南图
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39页;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
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308页;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
页;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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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义务一般被界定为附随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分本具有相对性,同一个义务,从不同的主体角度观
察,可能具有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的双重属性。具体而言,从服务提供人的角度,服务受领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服务
提供人损害,产生赔偿责任;而从服务提供人的角度,服务受领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服务时间或费用的增加,不仅要自己
承受不利,还须赔偿服务提供人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对寄存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可看出告知义务的双
重属性。此外,《德国民法典》第293条就将协助义务界定为不真正义务。关于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区分的相对性,可参
见:侯国跃《契约附随义务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6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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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只是为了简要表明服务合同义务群→服务瑕疵→违约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至于债务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
种违约责任,还须考虑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方式。限于文章篇幅,作者将
另文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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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服务合同先合同义务导致服务合同不成立、无效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责任方式是损害赔偿,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
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关于后合同义务违反
的法律效果,可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基本理论·债之发生》,总第一册,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3-34页。
考虑到服务合同的类合同特点,为了与合同法总则相整合,作为分则内容的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义务群体系,不重复考虑
服务受领人的支付报酬义务、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等总则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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ꢂꢃ根据DCFR第IV.C.–2:105条第(2)、(3)款规定,如果服务提供人宣称具备更高标准的注意和技能,则应以该注意和技能
提供服务。如果服务提供人是,或者宣称是某专业服务职业团体的成员,且相关权威机构或者该服务团体制定了相应的标
准,则应以该标准中规定的注意和技能提供服务。
ꢁ
ꢂ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从五大体系、六大任务概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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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LegalCharacteristicsandObligationGroupofServiceContracts
TANGYi-xuan
LawSchool,SichuanNormalUniversity,Chengdu,Sichuan610066,China)
(
Abstract:Servicecontractsarecontinuouscontract,withinformationasymmetryintheirper-
formance.Inordertopreservethetransactionsecurity,protecttheweakofinformation,high-
lightcustomizationcharacteristicsofservice,it’snecessarytoinformandcooperateasrequired
bythepurposeofcontract.Theperformanceofservicecontractsisproceduralandbidirectional.
Defectsofserviceshouldbeaffirmedfrombothprocessqualityandresultquality,whichembody
intheperformanceofcontractualobligationgroup.Servicecontractobligationsystemcontains
theframeworkofpre-contractualobligations,processobligationsandresultobligationswithpri-
orityofagreementasthepremiseandcontractualprocessasaclue.Processobligationsshows
generalityandnecessitywhileresultobligationshowsparticularityandselectivity.
Keywords:servicecontract;continuouscontract;servicequalitystandard;serviceflaw;
processobligations;resultobligations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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