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9/5 10:16:46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法学研究
作者: 王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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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利益”;独立保护;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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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利益”为民事法律保护的独立对象,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诉性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新的保护路径。民事“利益”具有独立内涵,是获得独立法律保护的基础。我国当前民事“利益”司法保护有三种基本模式。对于有独立保护必要的民事“利益”,应当积极探索独立保护的司法原则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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