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卷第3期
2
016年5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3,No.3
May,2016
法院裁判工伤事故的生理需求尺度
梁琼芳,徐登峰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
摘要:生理需求是自然人的新陈代谢过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满足其生理需求的行为是合理的、必要的,这
是劳动权的一部分。工伤认定案件的裁判中,适用生理需求,是保护劳动权的要求,是工伤认定符合人权发展的需
求,更是现代法院实现正义的追求。以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的角度来分析,生理需求适用的前提是其必须合理、必
要,且必须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要素相关联。
关键词:生理需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正义;公报案例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6)03-0111-07
生理需求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需求,是人生
存的前提,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方面之一,因此,在
裁判案件中适用生理需求,是考虑人权的必然要求。
虽然从法律规定上看,生理需求并不是直接地被规
定在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之中,在工伤行政
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
是成都四通印制电路板厂。法院查明,何龙章是该
厂的工人,于2002年9月24日上班时间在该厂唯
一的厕所内小便时摔倒而死。双方争议的焦点在
于:上厕所到底是个人私事,与工作无关,还是与正
常工作密不可分。经过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
院一审认为:“‘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
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被告片
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
的本职工作无关,故作出认定何龙章不是工伤的具
体行政行为,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
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该观点亦为二审法
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支持。
①
案件中并不能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加以引用,但法
官在判决理由中却确实能够以生理需求来论证工伤
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
生理需求适用的缘起
生理需求在工伤认定中的普遍适用,得益于《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中的“何文良诉
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由于
《公报》中所列举的案例,“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反复
推敲、字斟句酌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典
[
1]3
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等特点” ,故而对
人民法院审理类似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尤
其是在穷尽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不能妥善地解决
案件问题、实现正义之时。
在该案中,法院将“上厕所”认定为人的“必要
的、合理的生理需要”,所以“上厕所”是与劳动者的
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下,法院
无法找到工作时间的“上厕所”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
的连接点。于是,法院将“上厕所”纳入到合理的、必
要的“生理需要”中,从而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
在“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
政行为案”中,原告何文良,系死者何龙章之父;被告
收稿日期:2015-11-23
作者简介:梁琼芳(1963—),女,四川峨眉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徐登峰(1991—),男,安徽宁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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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社会常理。因此,在该案中,生理需求作为工伤认定
场所的理解,不应限于劳动者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
点,还应包括劳动者为满足正常生理需求的时间和
场所。”因此,魏晓刚在公司统一就餐时间在公司餐
厅就餐,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视为
工作状态的延续。
的一个要素,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等要
素相连接,是法院裁量工伤的判断尺度之一。
由于《公报》案例特殊的指导性作用,“最高人民
法院公布的案例,不少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
形下做出来的。这些案例的公布,为后来的类似案
(二)环境
[
2]
件创立了规则” ,下级人民法院即可参照公报案
例,对类似案件都会着重考虑生理需求来进行裁量。
良好的环境是劳动者能够工作的前提,尤其是
空气环境。营造一个良好的呼吸环境,是对劳动者
健康的维护,符合劳动法的根本目的和原则。开窗
通风、取暖等为人体所必需的生理需求,因此所受伤
害,不能仅以此抗辩工伤的认定。在“戴晓茹诉承德
二
裁判工伤认定案件中生理需求因素的内容
从“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
政行为案”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来,全国各地法
院参照该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中,都把生理需求作
为工伤认定的因素。据笔者对近两年人民法院裁判
的工伤案件中生理需求类案件的生理需求类统计,
其涵盖了饮食、环境、卫生、休息以及其他等五个生
理需求类型。根据已经判决的适用生理需求的工伤
行政案件(见表1),可以对工伤认定中的生理需求
做如下分类。
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承德
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窗通风作为生理需求予以考
虑,支持了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诉求。法院认为,职工
戴晓茹因生活、生理需要而不慎从宾馆坠楼受伤的
情形,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规定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卫生
表1.近两年人民法院适用生理需求裁判工伤认定的案件
近年来劳动者的权利越来越被关注,当然,卫生
权亦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对劳动者卫生权的保护也
是用人单位不可或缺的责任。用人单位是“实现职
生理需
求类型
是否认该类型占总
定工伤案例的比例
编号
1
受伤的行为
饮食
就餐、饮水
是
是
50%
6%
[3]
业安全卫生权最主要的义务主体” 。若劳动者在
工作时进行必要的个人卫生维护,因而发生伤害的,
不能认为与工作无关。在“无锡宇盛厨卫有限公司
诉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
2
环境开窗通风、取暖、降温
3
4
5
卫生
休息
其他
上厕所、洗澡
工间休息、睡觉
治病、购物
是
是
是
20%
12%
6%
④
案”中,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将“洗澡”这一维护个人
注:1.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无讼·案
例》网,时间为2014ꢀ2015年,共50个案例。2.部分案件中
的行为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围,如吸烟、饮酒,并未被认定
为工伤。
卫生的行为纳入了个人合理的生理需求中。在该案
中,职工田太军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受伤,争议焦
点是洗澡是不是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法院认
为:“田太军系宇盛公司操作工人,因工作时有灰尘,
当时天气又热,洗澡是其完成工作后正常生理所需,
且其洗澡时间发生在其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
地点在公司的浴室内,故其下班后在单位洗澡可视
为收尾性工作。”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使得“洗澡”成
为了维护劳动者个人卫生的必需行为,即成为正常
的生理需求。
(一)饮食
“民以食为天”,饮食需求是人最基本的需求。
任何人的生存都必须有饮食,况且劳动者在劳动过
程中尤其消耗体力,对饮食的需求就格外强烈。因
此,饮食是人合理的、必须的生理需求,只有保证劳
动者正常的饮食,劳动者才能正常地工作。在“重庆
徐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力
(四)休息
②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针对用
与呼吸、饮食一样,休息也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基
本前提,更是劳动者得以再造劳动力的保障。作为
宪法、劳动法明确保护的权利,近年来,劳动者休息
权的研究也取得了深入的成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
人单位关于就餐的场所和时间不是正常的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的主张,法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
范围上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对工作时间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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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琼芳徐登峰法院裁判工伤事故的生理需求尺度
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或工作之后所享
由表1可以看出,50个案件中有47个案件都
[
4]9
有休息和修养的权利” ,因此劳动者的休息权必
然包括工作时间内的休息。满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
内休息的生理需求,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用人
单位不能因此认为其与工作无关。在“贵州黔铁运
将生理需求致害认定为工伤。法院针对裁判与生理
需求致害的工伤案件中,亦逐渐形成了相似的意见
来指导类似案件的审判,以便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
和统一裁判的标准。
⑤
输公司诉黔东州社保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劳动者
四川省高院在这方面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如
于上班时间在用人单位的间休室休息时受到伤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工作岗位的认定应该
不仅仅局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
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
筑范围。”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是其生理需要,
而劳动者在满足其休息的生理需求时所在的场所即
间休室,则成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认定职工工
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因其从事
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因从事工作而
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这一款规定亦将“因从
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认定为“工作原因”,这
为四川省审理工伤案件统一了标准,使得四川省在
工伤行政案件裁判标准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类
似的还有《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
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北省民政厅《河
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北京高院《关于印发
(五)其他
以上四类虽涵盖了基本的、常见的生理需求,但
还有其他少数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生理需求但无法类
别化。在具体工伤行政案件中,还出现了看病就
⑥
⑦
医、购买生活用品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将其都 <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
纳入裁判所考虑的生理需求因素之一。
生理需求的司法保护证成
一)“个人舒适原则”
通知》,都明确地提出了对生理需求因素的认可。
(三)生理需求的法律保护证成
三
(
1.生理需求与劳动权的归属性
西方国家的劳工制度发展历史比较悠久,在处
理工伤方面也比较成熟和完善,在对劳动者生理需
求的保护上更具有人性化。在美国,比较典型的是
威斯康星州高级法院通过司法判例所确认的“个人
舒适原则”(ThePersonalComfortDoctrine),即当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休息时受到伤害,也能获得劳动
保险。其原因在于,尽管表面上劳动者的休息并没
有直接给雇佣者带来收益,但经过休息的劳动者能
够更加高效地工作,从而间接地给雇佣者带来收益。
因此,劳动者必要的生活需要(NecessitiesofLife),
并不排除在雇佣关系之外。具体而言,很多劳动者
的生活需要是受工伤保护的,如休息时受伤、用餐时
受伤。只要劳动者的这些行为在空间和时间上与其
从事的工作存在密切的关系,都会被视为工作的一
劳动权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但《宪
法》并没有规定劳动权具体应当包括哪些方面,也没
有规定应当如何行使和保护。根据《宪法》第四十二
条关于公民劳动权利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劳
动法》。《劳动法》是《宪法》下具体、详细保护劳动权
的专门性法律,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劳动权项下的其
他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
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
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
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
的其他劳动权利。在全国人大所划分的法律体系
中,《劳动法》属于社会法部门,而宪法是整个法律体
系的核心,“普通法律不仅要在外在形式上符合宪法
要求,而且在内在的价值取向上也要符合宪法要
[5]
部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类似行为都会受工伤
保护。如果劳动者的行为超越了“轻微偏离”的限
[6]
求” ,因此《劳动法》应当以《宪法》为中心,服务于
度,甚至离开工作场所从事完全属于个人的事务,则 《宪法》。《宪法》所列举的劳动权,在《劳动法》中得
不受工伤保护。从个人舒适原则来看,我国法院在
裁判工伤认定案件时,适用生理需求,则与此不谋而
合。
到了相对广泛的诠释,但并不全面。上文中笔者将
生理需求分为饮食、环境、卫生、休息和其他五个方
面,其中休息权已经在《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
益之中。由于生理需求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不可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生理需求保护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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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缺少的新陈代谢和维持劳动状态所必须的,作为与
休息权具有相同本质特征的其他生理需求,亦应当
归属于劳动权之下。
生理需求行为的否认,也就是对劳动权的侵犯。况
且,《劳动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在审理工伤事故认定的行政案件时,只要
是符合标准的生理需求行为致害,都应当认定为工
伤。这才符合《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对劳动权的
保护和救济,是保护劳动权的最后一道屏障。
2
.未列举权利的宪法保护规则
由于人类的认识具有局限性,立法者的立法技
术和立法方法亦有有限性,社会也是时刻在变革和
发展,所以《劳动法》在制定时,并不能照顾到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所需要保护的所有方面。因此,必然
有需要受保护的权利并没有被列在劳动权之中。如
上所述,除休息权之外的饮食、环境、卫生等生理需
求都应当被认定为未列举的劳动权。未列举的权利
是不是权利?是否应当受保护?从基本权利的角度
来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未列举的权利
与列举的权利放在同等保护的位置上。因此,基本
权利未在宪法中列举并不意味着可以轻视和否
四
工伤行政案件生理需求的适用尺度
工伤行政案件中,生理需求的适用并不是超越
工伤认定条件凭空而生的,而是有其一定的方式和
规则。很显然,如果劳动者所有的因解决生理需求
而发生的伤害都被认定为工伤,将会加大用人单位
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压力,破坏工伤保险的秩序,这也
违背了工伤保险的初衷。因此,工伤认定案件中,生
理需求的适用必须有其特定的方式,或者说适用的
尺度。
[7]
认。
与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一样,除休息权外的生理
(一)合理且必要
首先,劳动者的生理需求必须是合理的、必要
的。这是一个颇具主观性的一个要求,因此需要法
官来自由裁量。当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仅给
予一个范围性的规定时,法律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
的权力。生理需求本身在法律的规定中虽然没有明
确提出,但由以上分析可知,一些法律原则、规则中
还是有相关的依据的,因此,法官据此可以自由裁量
是否予以适用。笔者认为,法官是否适用生理需求,
必看其是否为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
需求也是由于立法技术和立法认识的局限性而未被
列举到《劳动法》中,但这并不意味着生理需求就不
受保护。在劳动过程中,生理需求是劳动者最基本
的新陈代谢过程,如果没有最基本的休息、卫生条
件,劳动者就无法继续工作,至少无法顺利地工作。
也就是说,生理需求是劳动者的客观需求,“法律不
强人所难”,即法律不能剥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满
足生理需求的权利。反过来说,法律要对劳动者劳
动过程中所受伤害进行保护,就必须保护因满足生
理需求而造成的伤害。综上所述,劳动者满足生理
需求是其在劳动过程中的一项权利,应当作为劳动
权的一部分进行保护。
合理性,就是符合理性、经验和社会客观规律。
当然,我们这里讲的合理性并不是行政法的基本原
则中的合理性原则,因为法院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无法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因此,笔者讨论的合理性,仅仅指劳动者的生理需要
是否符合社会客观规律,或者说是否符合客观社会
常理。如上班时间上厕所是合理的生理需求;而如
果上厕所时间长达数个小时,则不合理。理由有二:
一是作为一个正常的自然人,上厕所不可能长达数
小时;二是时间过长会加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
制难度和风险,超出用人单位责任的限度。
3
.有权利必有救济
救济是权利得到保障的核心途径。有学者甚至
提出权利具有救济权能,即权利主体可以向侵权者
主张恢复、损害补偿和利益惩处,并且可以通过公权
力机关来实现“确认和促使侵犯者承担侵权责任或
[8]
者弥补侵权消极后果的能力” 。现行的法律体系
中,也确实为权利的救济提供了多种途径,如自力救
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等方式,基本能够实现权利
的救济。如上所述,既然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满足
生理需求是一种劳动权,必然应当予以保护,将在满
足生理需求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就是
对劳动权的保护。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否认合理、必
要的生理需求致害的工伤认定,就是对劳动者满足
必要性,即必不可少。至于必要性的标准,笔者
认为应当以维持劳动者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和维持正
常工作状态为底线。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生理需求
不解决,就会影响劳动者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和正
常的工作状态,那么该生理需求就是必要的。如午
间用餐是必要的生理需求,因为如果不用餐就会影
114
梁琼芳徐登峰法院裁判工伤事故的生理需求尺度
响劳动者的生理机能和工作状态;但午间饮酒,尤其
是过分的饮酒,不仅不能维持劳动者的生理机能和
工作状态,还会严重破坏劳动者的工作状态,因此不
是必要的生理需求。
地纳入到工作时间之内,则能够实现正义。
在“韩春燕诉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⑨
工伤认定”一案中,职工郭维是柳工公司的维修
工,工作时间灵活。上午公司安排员工郭维与李佳
龙摆放垃圾等工作,午饭后郭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
死亡。柳工公司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郭维从事
的是机动性的操作类岗位工作,而且郭维下午还有
单位交给的其他任务,因此,将生理需要作为一个连
接点,能够把吃饭与工作时间连接起来。于是,二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维之所以外出吃饭,是为完
成售后维修工作的生理需要,否则无法完成第三人
在张北交给郭维的工作。因此郭维中午就餐时间,
属于工作时间。”郭维的工作具有机动性,其工作时
间就是用人单位交给其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但是
介于两个工作任务之间的那段解决生理需要的时
间,不管是吃饭还是上厕所,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
间,否则不能适应现代工作时间制度的发展。
(三)工作场所内
在笔者研究的案例中,也确实有案例显示法官
将其认为不是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而排除适用
的。在“杨守田与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
⑧
动行政确认”一案中,一审法院对非合理的、必须
的生理需求进行了排除。职工杨守田中午下班期间
离开公司外出就餐饮酒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了非本
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一审法院经审
理后认为,就餐虽是合理的生理需求,但饮酒已超出
了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围。原本就餐是劳动者合理
的、必要的生理需求,但在此案中,职工杨守田在就
餐中饮酒且耽误很长时间,就不再是“合理的、必要
的”,而是“超出正常生理需要就餐的范围”。此案
中,法院实事求是,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对生理
需求合理性、必要性的把握做到了恰到好处。
综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的行
政案件时适用生理需求,首先要考虑的是该生理需
求是否有合理性、必要性,即看该生理需求是否符合
社会常理、是否超出劳动者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
和维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与工作时间类似,现代的工作场所亦是纷繁复
杂,对工作场所的认定既不能太局限,亦不能太过于
扩大。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工伤保
险条例》,原来的“工作区域”变为了“工作场所”。尽
管《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详细的规
定,笔者认为,“工作场所”比“工作区域”的范围更加
广泛。“工作区域”意味着只能在进行工作的限定的
区域;“工作场所”扩大到工作所涉及到的合理的区
域,这也把解决生理需要的地点纳入到工作场所预
留了空间。有学者认为:“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
直接的或者间接的联系的处所都可界定为‘工作场
(二)工作时间内
建立在合理性、必要性基础上的生理需求,其最
终落脚点还是在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上。也就是
说,要进行工伤认定,必须将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
求放到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因素上,排
除用人单位的抗辩。
[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理念的更新,我国
所’。” 因此,劳动者的生理需求就是这样的一个
的法定工作时间由每周48个小时减少到44个小 “直接的或者间接的联系”,把上厕所的路上、用餐的
时,又减少到40个小时。工作时间的进步,不仅仅
体现在数量上的减少,时间的合理安排也成为了现
代工作时间制度发展的标志之一。诞生了更多灵活
的工作时间制度,如弹性工作制、压缩周工作日制、
年度总时间制、非全日制工作制、轮班工作制等。在
这些灵活的工作制中,有时很难把握工作时间的界
限,这给工伤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当劳动者在
解决必须的生理需求时受到伤害,而这个时间又被
用人单位主张为非工作时间,此时就不利于保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作时间的制度合理安排,
把劳动者解决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的时间恰当
路上等场所与工作场所连接起来,从而使得劳动者
解决合理的生理需求时所超出的“正常的工作场所”
的地点能够被认定为“工作场所”。
在“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与望江县人力资
⑩
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争议焦点是下
班去公司食堂的路上是否为工作场所。法院认为:
工休期间吃饭是合理必要的生理需求,而职工受伤
地是其去食堂就餐的必经之地,属原告公司有效管
理区域,应认为是合理的工作场所。法院将工作场
所进行合理的延伸,使得前往食堂的路上成为了工
作场所,从而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1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四)因工作原因
基本生活用品,应属于职工合理的生活需要,与职工
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也是难点。从法
学理论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还是
民事法律关系中,亦或是本文中的工伤认定,因果关
系都是极其复杂且重要的一个法律要素。法学理论
中的因果关系有很多种:条件说,即在行为和结果之
间存在着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这样的关系,则行为
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根据
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
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
履行工作职责有着密切联系,是基于用人单位的正
当利益……故本案情形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购
买基本生活用品是合理的生理需求,是工作的因素
之一,因此而发生的伤害,必然是工作的原因。
工作中解决生理需求的行为,是劳动者能够工
作、维持工作状态所必须的行为。从条件说的角度
来看,劳动者没有工作,就没有伤害的产生。也就是
说,劳动者解决生理需求的行为是在工作的特殊情
况下,由于有了“工作行为”的原因,解决生理需求才
会产生劳动者的伤害。因此,不能因为劳动者在工
作中解决生理需求是个人私事,而认为此伤害的产
生不是工作原因。
[10]132
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
在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即工作行为
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笔者认为应当以
条件说为宜。结合《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更加
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原则来看,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
况下,“只要伤害事故中存在工作因素,发生在工作
五
结论
在现代讲法治、重人权的社会,法律对劳动者权
益的保护尤为突出。法院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在
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下,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兼顾
用人单位利益为原则,将生理需求纳入到工伤认定
中,是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是对社会人权发展潮流的
适应。但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仅仅从一个生理
需求方面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全方位的考虑劳动
者的身心权益;仅仅依靠一个公报案例的指导也是
远远不够的,只有从顶层设计落实到审理实践,才能
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真正建立社会主义和谐劳
工关系。
[11]
过程中,就应当认为为工伤” 。解决生理需求作
为工作中所必不可少的行为,应当成为工作因素之
一,与其他因素同等看待。如果劳动者在解决生理
需要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不能以“不是工作原因”来
抗辩工伤的认定。
在“唐山耐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河北省人力
ꢁꢂꢃ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案中,职工李永连在出差中
外出购买生活用品时,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
通事故而受伤。公司以购买生活用品是个人的私事
为由,认为李永连的伤害与工作无关,不能认定为工
伤。二审法院河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购买个人的
注释:
①
笔者用法律图书馆的客户端“新法规速递2013”软件,以“生理需求”为关键词检索了所有类型的法律文件,只有《卫生部关
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
知》中含有该关键词,但均与工伤认定无关。
②
③
④
⑤
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4)璧法行初字第00089号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承行终字第00096号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行初字第0016号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字第172号行政判决书。
在“司淑虹诉莱芜市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中,法院在认定看病就医为生理需求的基础上,将看病就医的路上
认定为工作场所[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行终字第20号]。
⑦
在“唐山耐逊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案中,法院认为职工外出工作购买生活用品是必要的
正常生活需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行终字第130号行政判决书]。
⑧
⑨
⑩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93号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行终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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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琼芳徐登峰法院裁判工伤事故的生理需求尺度
ꢁ
ꢂ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行终字第130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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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caleofPhysiologicalNeeds
intheAdministrativeCaseofOccupationalInjury
LIANGQiong-fang,XUDeng-feng
LawSchool,SichuanUniversity,Chengdu,Sichuan610207,China)
(
Abstract:Physiologicalneedsarehuman’smetabolism.Itisreasonableandnecessaryforla-
borstomeettheirphysiologicalneedswhileworking,whichisapartoflaborrights.Whilejud-
gingthecaseofwork-relatedinjurycertification,theapplicationofphysiologicalneedsisthere-
quirementofprotectinglaborrights,thedevelopmentofhumanrights,andmoderncourtspur-
suingjustice.Fromtheperspectiveofthefundamentalelementsofwork-relatedinjurycertifica-
tion,thephysiologicalneeds,ifbeingapplied,mustbereasonableandnecessary,andberelated
toworkingtime,workplaceandworkingreason.
Keywords:physiologicalneeds;work-relatedinjurycertification;administrativecase;jus-
tice;casesofgazette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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