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卷第5期
2
017年9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4,No.5
September,2017
18世纪英国劳资纠纷化解机制的嬗变
初庆东
(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武汉430079)
摘要:随着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开展,劳资纠纷与冲突日趋普遍与激烈。为此,英国政府积极变革劳资纠
纷化解机制,改变前工业化时期以管制为核心的家长制劳资纠纷化解机制,转而采用以仲裁为主要内容的劳资纠
纷化解机制。英国劳资纠纷化解机制的这一嬗变,发端于1756年法令的存废之争,完成于1800年《结社法》的颁
布。纵观18世纪英国推行劳资立法的实况,以家长制劳工立法为核心内容的厘定工资条款和学徒制条款渐次废
弛,而仲裁条款成为劳工法令的新内容。与此同时,作为国家化解劳资纠纷的权力主体,治安法官逐渐放弃“家长”
的角色,转而发挥“仲裁者”的角色,仲裁制遂取代家长式管制,成为18世纪后期英国劳资纠纷化解的重要机制。
关键词:英国;劳资纠纷化解机制;家长制;仲裁制;劳工法令;治安法官
中图分类号:K56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7)05-0161-07
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蓬勃开展,现代意义上的
劳资双方开始形成,工业资产阶级与工人无产阶级
的对抗日趋普遍。为应对愈演愈烈的劳资冲突,英
国政府积极探索劳资纠纷化解机制,改变前工业化
时期以管制为核心的家长制劳资纠纷化解机制,转
而采用以仲裁为主要内容的劳资纠纷化解机制。考
察英国劳资纠纷化解机制的嬗变,不仅有助于了解
英国劳资政策的演变脉络,也为研究工业革命提供
了新视角,因而劳资纠纷化解机制成为重要的学术
课题。从19世纪末开始,国外学界开始关注英国劳
资纠纷化解机制,偏重考察家长制和仲裁制两种劳
资纠纷化解机制出现的历史背景、内容及其影响。
例如,索罗德·罗杰斯认为家长制劳资纠纷化解机
过程,认为在18世纪之前家长制劳资纠纷化解机制
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后则逐渐衰落,代之而起的是仲
裁制;普莱斯考察了19世纪后半叶仲裁与调解委员
会在不同行业的运作,而韦伯夫妇探讨了19世纪后
①
半叶仲裁制的发展及其困境。总体而言,尽管国
外学界对劳资纠纷化解机制的研究已取得较为丰富
的研究成果,但对18世纪劳资纠纷化解机制从家长
制到仲裁制的过渡尚缺乏系统分析。国内学者偏重
考察英国劳资冲突的具体表现以及政府对劳资关系
的立法干预和劳资政策的指导思想,而较少关注劳
②
资纠纷化解机制。基于此,本文从立法与实践两
个层面考察18世纪英国劳资纠纷化解机制的嬗变。
一
家长制立法的废弛
制是国家与工厂主压榨工人工资的“阴谋”,而R.H. 18世纪上半叶,英国政府延续和完善了伊丽莎
托尼认为家长制劳资纠纷化解机制有助于增加工人
工资,基斯·凯尔萨尔与玛格丽特·戴维斯则根据
司法档案考察家长制劳资纠纷化解机制运作的具体
白一世时期《工匠法令》,奠定的劳资政策框架,继续
执行家长制劳资政策。在前工业化社会,家长制是
国家主流的意识形态,强调等级社会的保护与控制。
收稿日期:2016-01-2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近代英国劳资冲突化解机制的形成研究”(13BSS029);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英
国工业化进程中集体谈判制度的形成研究”(12YJA770028)。
作者简介:初庆东(1986—),男,山东莱芜人,历史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师资博士后、讲师,主要研究英国史。
16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在劳资关系领域,劳资立法的典型特征是管制,即以
干预逐步转向自由放任。1773年,议会接受斯皮塔
菲尔德(Spitalfields)织工的请愿,为该郡织工厘定
行业工资,这大概是议会最后一次通过立法手段来
实施工资管制。此后,面对来自劳工阶层要求厘定
工资、改善工作条件的请愿,议会几乎充耳不
治安法官为代表的国家权力管理和控制雇主与劳
工。一方面,政府出台劳工法令限制劳工的有组织
结社等行为,对劳工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另一
方面,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规定雇主支付现金
工资,以保护劳工获得维持生计的工资。但随着工
业革命在18世纪下半叶的开展,英国劳工立法从保
护转向竞争、从管制转向契约、从集体财产转向个人
[6]32
闻 。斯皮塔菲尔德织工要求议会立法保护他们
工资水平的努力开始于1765年,后经近十年的请愿
或暴动,才迫使议会勉强出台法令。斯皮塔菲尔德
织工法令仅针对米德塞克斯郡、伦敦和威斯敏斯特、
伦敦塔等区域的丝织工。由此可见,到18世纪70
年代,家长制保护立法已完全失去效力。
[1]20
财产 。此时家长制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
发展的需要,作为家长制立法核心内容的厘定工资
条款和学徒制条款逐渐废弛。
治安法官根据劳工法令厘定工资的文件称为厘
定工资表。厘定工资表的数量是治安法官推行劳工
法令力度的一个衡量标准。根据托尼和凯尔萨尔的
18世纪90年代,反法战争引发通货膨胀,但工
资未能相应地增加,使得劳工生活水平下降,由此导
[4]649
致劳工普遍要求制定最低工资立法 。1795年
统计数据,厘定工资表的数量最多的年份是1650— 11月5日,诺福克郡农业工人为消除他们多年来忍
(
份),而从1760年之后厘定工资表
受的苦难,经过讨论制定出他们认为最好和最和平
的解决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劳工应当根据他的劳动
获得合理的工资,而之前通过以市场价出售面粉和
济贫税救济等缓解劳工贫困的方式,不仅是对劳工
的侮辱,也是一种不合理的救济模式,不能缓解劳工
的贫困;劳工的工资需根据小麦的价格波动而及时
1
659年共有97
的数量骤减:从1700—1760年每10年中厘定工资
表的平均数量是71份,而从1760—1800年每10年
中厘定工资表的平均数量是24份,后者约占前者的
[
3
2]20-21
/
。西约克郡治安法官厘定工资的法令,在
1
[3]232
8世纪下半叶已是“徒有其形” 。然而,需要指
1
[7]552-553
出的是,18世纪下半叶,由治安法官厘定工资的做
法,在一些郡仍然存在。例如,德文郡在1778年发
调整;向议会请愿,要求议会厘定工资 。诺福
克郡农业工人的方案获得一些有识之士的回应。
布新制定的厘定工资表,而且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 1795年,贝德福德郡治安法官塞缪尔·惠特布雷德
[2]204
1
790年
。
这说明一方面治安法官厘定工资的 (SamuelWhitebread)向议会提交一份议案,要求授
做法在不同地区存有差异,另一方面即使治安法官
重新发布厘定工资表,但极有可能像西约克郡那样
仅仅是重复颁布,而无实际效果。总体而言,治安法
官厘定工资的实践在18世纪下半叶已成强弩之末。
从18世纪中叶开始,雇主们反对劳工要求治安
法官厘定工资。例如,1756年,格洛斯特郡的羊毛
织工向议会请愿,要求议会重申该行业最低工资标
准,由治安法官负责厘定工资,但雇主们成功地阻止
权治安法官在季审法庭“根据日、周、月或年,有无啤
酒或苹果汁,以及货币价值和丰欠程度,为农业劳工
厘定工资和工时”;治安法官厘定的工资为最低工
资,所有低于官方厘定工资的契约均为无效,有违规
[8]303
定的雇主须缴纳罚金,并受监禁处罚 。惠特布
雷德的提案意在补充《工匠法令》中治安法官厘定最
高工资的条款,他主张治安法官厘定最低工资,以保
障劳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他的提案能否在议会获得
通过,将证明家长制立法是否仍适合社会发展而有
存在的必要。
[4]648
该法令的执行 。厘定工资的做法不仅已受到雇
主们的挑战,而且议会也对厘定工资的做法产生怀
疑。帕特克·乔伊斯解释道:“工业化早期的社会结
构与文化环境,使得英国成为最不利于推行家长制
1796年2月12日,议会对惠特布雷德的议案
进行二读。惠特布雷德认为,通过立法解决穷人的
抱怨势在必行。惠特布雷德援引普雷斯(Price)的
著作,痛陈劳工的工资跟不上物价的涨幅,指出“工
人迫于时局而不希望结婚,生子也被认为是诅咒”,
他希望通过最低工资立法将这些穷困的劳工从极度
依赖的状态中解救出来。时任首相威廉·皮特
[5]152
保护主义的国家。”
在不少新兴行业,一种有别
于传统主仆关系的新型劳资关系,即劳资间的市场
化契约关系开始盛行起来。雇主越来越反对政府干
预劳资关系,而主张通过市场途径解决劳资纠纷,这
最终促使政府劳资政策发生转变,即从早期家长制
162
初庆东18世纪英国劳资纠纷化解机制的嬗变
(WilliamPitt)反对惠特布雷德的议案。皮特批评
该议案是不明智的,而且即使执行也不会达到预期
效果;皮特认为普雷斯的判断是错误的,并提醒议员
关注“国家干涉阻碍工业发展的情况”;皮特反对国
家干涉工业和商业,认为劳工的贫困来源于济贫法
的滥施;他认为不管济贫法的初衷是如何明智,但济
贫法束缚劳工的流动,造成混乱与无序;皮特认为厘
制,而且是僭越”,学徒制并不能保证市场上“不常出
现不良作品”,“也不能保证没有欺诈”,而且长期的
学徒制并不倾向于养成少年人的勤劳习惯,对于学
徒来说,“由于利不干己,很可能流于怠惰,实际上亦
常如此。就下级职业说,劳动乐趣,完全在于劳动报
[11]117-118
酬” 。斯密反对学徒制对劳工和雇主自由的
限制。很多雇主也“愈加感到学徒制的规定不仅限
制了他们雇佣工人的人数,限制了他们招募工人的
自由,更使他们不得不承担学徒的食宿、教育等额外
[7]556-565
定最低工资是鼓励劳工懒惰 。在皮特的反对
下,最低工资议案被议会否决。
[
12]77
惠特布雷德的议案遭到议会否决,表明自由放
任学说已经在议会获得很大影响力。自由放任学说
要求政府放任劳资双方自由缔结契约,反对政府干
预劳资关系,主张由市场决定工资高低。到19世纪
初,废除厘定工资条款的呼声越来越高,最终议会在
的家长式义务” 。因此,雇主也希望废除学徒制
条款。在自由放任学说的影响下,到18世纪末,国
家基本废弃学徒制,但劳工却仍然希望继续执行学
徒制。例如,约克郡的毛织业和毛纺业工人在1806
年向呢绒业委员会抱怨利兹的几个工厂雇用“非法
的”工人,剪绒工和织工的协会联合小织布业主发动
请愿,“要求对工厂加以限制,执行学徒制”,然而,他
们都未能从下院得到满意的答复,“他们的请愿仅仅
引起了议会对他们结社的注意以及对旧家长式法规
813年废除《工匠法令》中关于治安法官厘定工资
的条款。
1
与厘定工资条款一样,学徒制条款也在18世纪
下半叶逐渐废弛。正如保尔·芒图所言:“产业革命
就是要对学徒条例给以致命的一击,同时也会给工
[10]318
的注意” 。到1814年,议会正式废除了学徒制
条款。
[9]368
人们以新的理由来留恋这些条例。”
早在18世
纪中叶,曼彻斯特生产细纹布和格纹布的织工已经
组织了强大的行业协会,靠抵制没有学徒出身资格
的劳动者的涌入,以求保护他们的地位。1759年,
格纹布织工要求法官依法执行学徒身份的规定时,
巡回法官做出了对他们不利的判决,判决把国家的
法律抛在一边,而支持亚当·斯密当时还没有明确
表述的学说。法官认为,如果要实行学徒法,“那么
开设企业的自由将受到摧残”;“当工业还处于幼年
时代,伊丽莎白女王的法令是为了保证公共福利;但
是现在,工业已经成熟到我们看到的那种程度了,废
除这些法令大概是合适的,因为这些法令有可能阻
碍和束缚起初必须靠规定才能获得的知识
综上所述,厘定工资条款和学徒制条款在18世
纪下半叶的废弛,是经济自由主义对家长制的胜利,
是工业革命发展的必然结果。阿诺德·汤因比指
出:“工业革命的本质是竞争取代中世纪控制财富的
[13]85
生产与分配的管制。”
中世纪的家长制管制一直
延续到18世纪中叶,成为前工业化时期英国化解劳
资纠纷机制的基本特点。但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得家
长制劳工立法穷途末路,随着工商业发展的狂飙猛
进,家长制立法归于沉寂,以自由竞争为主要内容的
劳资政策应运而生。
二
仲裁立法的出台
工业革命“通过自己的经济后果来加速旧规章
[
10]310-311
…
…”
法令》的废除。
斯密的自由放任学说为废除学徒制提供了思想
这次判决预示了半个世纪之后《工匠
的毁灭,同时又通过自己的社会后果来制定新的必
[9]385
要的规章” 。在工业革命的影响下,家长制保护
立法遭到“毁灭”,而仲裁制成为“新的必要的规章”。
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早在12世纪的英国
就已存在。仲裁最先由教会律师发明,并被教会法
庭用于处理有关诽谤、什一税以及关于婚约、家庭财
基础。斯密认为,学徒制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也侵犯了雇主的自由。斯密指出:“妨害一个人,使
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另一
个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一个人适合
不适合雇用,无疑地可交由有那么大利害关系的雇
主自行裁夺。立法当局假惺惺地担忧着雇主雇用不
适当的劳动者,因而出手干涉,那明显地不只是压
[14]210
产方面的纠纷 。渐渐地,仲裁开始应用于世俗
事务中,用于处理商业活动、契约、财产以及雇佣关
系中出现的争议。在工业革命之前,仲裁已经被广
泛应用于调解劳资纠纷,正如爱德华·鲍威尔所言,
16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师傅与学徒、或雇主与工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均
[15]50
8世纪末期,在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英国政
府越来越担心劳工结社将引发骚动或暴乱。由此,
裁尚未成为国家劳资政策的组成部分。直到18世 1799年和1800年,议会先后通过《结社法》,旨在打
1
可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规范” 。但这一时期的仲
纪下半叶,随着仲裁成为劳工立法的条款,标志着仲
裁制成为劳资纠纷化解的重要机制。
击劳资之间的结社对抗,维护社会稳定。其中,1800
年《结社法》第一次规定仲裁适用于工资、工人妨碍
工作、工人拖延工作时间、工人怠工等方面的所有劳
资纠纷。法令规定:在劳资争端发生三天之内,双方
可以各委任一名仲裁者予以仲裁;如果仲裁者不能
达成一致,则由治安法官在三天之内予以解决;治安
法官有权传唤证人,并强迫证人指证;如果一方不能
执行治安法官的裁决,则被处监禁,直至服从判决;
如果一方要求仲裁,而另一方不能委任仲裁者,后者
早在18世纪中叶,议会已经在犹豫舍弃劳资管
制政策,这集中体现在围绕1756年纺织业工资厘定
法令的存废之争。1756年法令授权治安法官厘定
织工的工资,并将工资通告张贴在教堂和礼拜堂门
[16]478-480
口
,但却遭到雇主和工人的强烈反对。雇主
宣称治安法官厘定工资的条款因“约克郡布业竞争
日益剧烈之故,绝对不能实行”;工人则要求严格执
行法令规定,“布业资本家强调订约自由及自由竞争
之种种利益。织布工人得地主及绅士之助,要求以
法律维持其平昔之所得”。下院处于左右为难的境
地,在存废之间动摇。议会先是下令起草一项议案
来加强现存的法令,最终则支持布业资本家而在
1757年废除1756年法令,议会此时“盖采取放任政
策矣”。劳资双方围绕1756年法令的斗争,“标志出
[19]465-471
需缴纳罚金10镑
。1800年《结社法》标志着
英国劳资纠纷化解机制转变的完成,此后工资不再
是国家事务,而资本与劳动力处于自由竞争状
[20]204
态 。国家不再厘定劳工工资,但这并不意味着
国家完全放弃对劳资关系的干预,而是将重心转向
工作条件的干预,这在19世纪工厂立法中得到集中
[21]
体现 。劳资双方通过自由契约协商工资,国家仅
是在协商无法达成时提供仲裁,这成为英国劳资纠
纷化解机制转变的重要内容。
[17]36
新旧思想之交替” 。
8世纪下半叶,
面对劳工要求厘定工资、改善
1
工作条件的请愿,政府干预却越来越少,“1773年的
三
仲裁与劳资纠纷的化解
斯皮塔菲尔德丝织工成为最后一个成功地要求议会
18世纪的仲裁实践以治安法官的强制仲裁为
主,在仲裁立法的规定下,治安法官的主要任务是防
止劳资双方的团体行为(例如结社、罢工、骚乱等),
[6]32
以立法手段为其厘定工资的团体” 。18世纪最
[18]127
后10年,劳工“罢工和结社变得越来越普遍” ,
其中以棉纺织业劳资冲突最为激烈。棉纺织业织工
向议会请愿,他们“请求规定一种快速而花费少的仲
裁方式来解决劳资间时常发生的争议”,雇主“由于
[20]207
保证雇主与雇工个人之间契约的推行 。仲裁
常常与调解联系在一起,使调解成为仲裁的有效补
充形式。例如,1744年5月28日,一位雇主因为没
有支付雇工工资而被告上法庭,维尔特郡治安法官
[9]372
希望终结这些永续的争议而支持这种请求” 。
正是在棉纺织业劳资双方的联合要求下,1800年7
月,一部适用于英格兰的《棉纺织业仲裁法》在议会
通过。法案规定:棉纺织业的雇主与劳工因为工资
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的争议,“将依法通过仲裁
方式解决”;如果双方选择的仲裁人未能及时做出裁
决,则由“治安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的基础上,
于争议提交的六天内做出裁决,裁决结果对于争议
[22]28
则予以调解,最终雇主支付工资给雇工 。仲裁
与调解成为治安法官化解劳资纠纷的常用机制。
为有效化解劳资纠纷,政府鼓励雇工以和平的
方式递交请愿,而对罢工予以严惩。例如,1732年9
月,伦敦帮工团体的代表向市长和地方官员请愿,抗
议他们雇主的压榨行为,最后地方政府裁定工资和
工时保持不变,但规定上午5点到晚上7点以外的
工作都应支付每小时3便士的加班费,并允许劳工
有两个小时的早餐和午餐时间。1755年5月,布里
斯托的治安法官宣布严格执行限制结社的法令,但
如果没有军队的帮助,治安法官和他的警力不足以
应付愤怒的民众。在伦敦,因为使用军队的政治敏
感性,治安法官更喜欢作为雇主与雇工之间的调解
[7]568-569
双方都是最终的及决定性的” 。《棉纺织业仲
裁法》是英国劳资关系领域第一部仲裁法案,从内容
可看出:当劳资争议产生后,政府首先倡导劳资双方
自行仲裁解决,而不希望治安法官较早涉入。只有
当自行仲裁面临困境时,代表政府的治安法官才会
加以干预,并做出最终裁决。
164
初庆东18世纪英国劳资纠纷化解机制的嬗变
[
23]75
人 。调解与仲裁正式成为劳资关系三方(政府、
雇主与雇工)联动机制的组成部分。
雇主答应不再要求帮工签署协议,就可以回来工作。
同时,他们以枢密院的法令为箭牌,在12月11日通
过米德塞克斯郡的季审法庭,以“共谋”和非法集会
的罪名起诉30多名帮工,其中很多讼状被移送王座
法庭审理,法庭在1762年7月30日裁定禁止雇主
对帮工让步。菲尔丁于是召集雇主,希望他们不要
执行王座法庭的判决。菲尔丁支持帮工的做法,受
治安法官桑德斯·韦尔奇(SaundersWelch)积
极担当调解者的角色,深受劳资双方的欢迎。例如,
766年
,韦尔奇只身前往伦敦西区的考博街(Cran-
1
bournAlley),那里聚集着一群鞋匠,他们敲锣打鼓
地前往多家雇主的店铺,抗议他们接受未经正规学
徒训练的工人在他们那里工作,有损其他鞋匠的权
益。另外,工资也是鞋匠们游行的主要原因。韦尔
奇首先安抚这群鞋匠的情绪,然后说服他们解散,因
为他们的集会是非法的。他又看到雇主们正在通过
楼上的窗户听他讲话,于是他又说到:“雇主们知道
根据上涨的物价提高鞋子的售价,他们也应该考虑
工人的家庭所需”,在韦尔奇的调解下,雇主们同意
[23]78-80
到了一些雇主的批评。
尽管限于史料,我们不
清楚木匠帮工与雇主之间关于工资的纠纷是否得以
妥善解决,但菲尔丁却以治安法官的身份积极调解
双方的纠纷,努力通过仲裁平息双方的冲突。
1768年3月,流亡法国的政治家约翰·威尔克
斯(JohnWilkes)返回英国。4月,王座法庭判决威
尔克斯监禁,不满的伦敦民众高呼“威尔克斯与自
由”,进行游行示威,甚至引发骚乱。在“威尔克斯事
件”的影响下,很多工人抓住这个机会,走上街头,要
求增加工资。面对骚乱者和游行的工人,治安法官
维护秩序的能力受到严峻考验,负责伦敦治安的菲
尔丁面临的任务是将政治煽动势力从工人运动中分
离出来,并使所有示威者远离威斯敏斯特和肯辛顿
宫,以解决四大劳工团体(商船船员、煤炭装卸工、裁
缝和丝织工)的不满。4月29日,伦敦市议员召集
煤炭装卸工各类团伙的头领,宣读厘定工资的法令,
达成和解,解散团伙。5月5日,船员罢工,要求增
加工资。随后,煤炭装卸工、裁缝和丝织工也加入罢
工的队伍,要求增加工资。为解决争议,菲尔丁在弓
街(BowStreet)举行了一场雇主和工人代表均出席
的会议。在双方协商下,菲尔丁制定了一个解决工
资问题的方案,但部分工人对方案表示不满,继续罢
工。于是,菲尔丁邀请多位工龄较长的工人对罢工
工人进行说服,同时与雇主进行沟通,最终制订出较
为合理的工资表。工人于是开始复工,争议得到解
[23]77
增加鞋匠的工资 。韦尔奇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了鞋匠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
萨里郡治安法官理查德·怀亚特(RichardWy-
att)在1767—1776年间共处理劳资纠纷案件15
起,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其中由雇主发起的诉讼
[24]73
有4起,而由雇工发起的诉讼有11起 。怀亚特
在处理劳资案件时,经常采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劳资
纠纷。例如,1770年12月11日,铁匠约翰·伍兹
(JohnWoods)在未事先告知雇主詹姆斯·钱皮恩
(JamesChampain)的情况下辞掉工作,但依据法律
规定雇工需在辞掉工作前三个月告知雇主;在治安
法官怀亚特和他的同事受理钱皮恩的控告后,伍兹
与钱皮恩达成和解协议,两名治安法官签字认可他
[25]21
们的协议 。庭外调解成为18世纪治安法官司
法实践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化解劳资纠纷,有利
于避免劳资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也有利于减轻治安
法官和当事人的压力。
伦敦治安法官约翰·菲尔丁(JohnFielding)经
常运用仲裁方式来化解劳资纠纷。例如,1761年9
月14日,一些木匠作坊中的帮工要求雇主缩短工时
和增加计件工资,他们在雇主拒绝他们的要求后举
行罢工。9月18日,雇主们达成一致意见:“做橱柜
和木椅的帮工愿意像往常一样立即回来工作者,将
继续获得工作。如果帮工不回来工作,那么雇主将
[23]82-85
决。
这是治安法官通过调解与仲裁化解劳资
纠纷的又一成功案例。
到18世纪下半叶,调解工业纠纷成为治安法官
的主要工作。例如,1769年毛织工协会向弓街请愿
执行一项集体性协议,要求计件工资在每丈1先令
到1先令6便士之间,并要求违反协议的雇工赔偿
他们认定为违抗枢密院法令之人,由他们自己承担 200镑;弓街的治安法官判定这项协议无法律效力,
后果。”这种情况下,罢工的木匠帮工与雇主无法达
成和解,此时治安法官菲尔丁介入,先宣布他愿意听
取双方的诉求,然后游说双方接受仲裁。两周之后,
但他们同意致信制造业委员会,使劳资双方进行协
[23]89
商,让织工获得他们应得的赔偿 。治安法官通
过在整个行业推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希望鼓励和引
16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导劳资关系向良性发展。当1795年伦敦市议会讨
论重新颁布煤炭装卸工法案时,他们表达了对前任
市长兼治安法官托马斯·斯金纳(ThomasSkin-
性立法向自由竞争、从管制向仲裁的过渡。家长制
与自由放任在博弈中此消彼长,自由放任逐渐成为
主导劳资政策的准则,而家长制立法相继废弛。契
约自由、竞争自由等成为政府和雇主的共识,两相联
合压制劳工的结社行为。劳工面临更加严峻的局
势,他们同时承受两种关系的强化:“一是经济剥削
关系的加强,另一种是政治压迫关系的加强。雇主
与劳工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冷酷,越来越少人情
ner)的感激之情:“幸赖他不懈地努力,使无数劳工
和雇主的纠纷得以调解。特别是煤炭搬运工人在他
[23]92
及时而谨慎地干预下,变得勤劳而满足。”
为维
护社会秩序,治安法官的调解与强制仲裁成为工业
化初期英国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
[
10]216
由是观之,治安法官通过调解与仲裁有效化解
雇工与雇主的劳资纠纷,既减少了治安法官的执政
成本,又减轻了争议双方的诉讼成本。因此,仲裁成
为深受雇工、雇主与治安法官欢迎的劳资纠纷化解
机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保证社会的稳定转型。
仲裁制劳资纠纷化解机制是工业革命的产物,旨在
建立基于个人自由的劳资关系模式,诠释了英国劳
资政策指导思想从家长制保护向自由放任的转变。
味。”
雇主与劳工在斗争中订立契约,劳资双方
的身份等级规定让位于契约规定。政府在工资纠纷
化解中的角色也从家长制管制转向仲裁,作为国家
代表的治安法官逐渐放弃“家长”角色,转而发挥“仲
裁者”角色。工业化初兴时期劳资纠纷化解机制的
嬗变与实践,为19世纪上半叶以调解、仲裁与工厂
立法为核心的劳资纠纷化解机制的发展提供了前提
条件。
1
8世纪见证了英国劳资纠纷化解机制从保护
注释:
①
国外学术界的代表性成果包括:ThoroldRogers.SixCenturiesofWorkandWages:TheHistoryofEnglishLabour.Lon-
don:W.S.Sonnenschein1884.pp.398-399.W.E.Minchinton,ed..WageRegulationinPre-IndustrialEngland.David&
Charles:NewtonAbbot,1972.MargaretGayDavies.TheEnforcementofEnglishApprenticeship:AStudyinAppl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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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tages,Methods,and Difficulties.London:MacmillanandCo.,1887.SydneyandBeatriceWebb.Industrial
Democracy.London:Longmans,GreenandCo.,1902.
②
国内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刘金源等《英国近代劳资关系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刘金源《近代英国劳资
政策指导思想的演变》,《史学月刊》2013年第6期;金燕、马约生《工业革命前英国对工资的国家干预》,《扬州大学学报(人
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金燕《英国前工业社会的劳工立法研究》,《历史教学》2012年第16期;金燕《工业革命时期
英国的结社法研究》,《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柴彬《英国工业化时期的工资问题、劳资冲突与工
资政策》,《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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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lutionofMechanismforIndustrialDisputesResolution
inEnglandinthe18thCentury
CHUQing-dong
SchoolofHistoryandCulture,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9,China)
(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IndustrialRevolution,industrialdisputesandconflictsbe-
camemuchmorecommonandfierce.Therefore,Britishgovernmentchangedthemechanismfor
industrialdisputesresolution,whichwasfrompatriarchalsystemtoarbitration.Thisevolution
beganfromthedebateof1756Act,andfinishedinthepassofCombinationActin1800.Consid-
eringtheactualsituationoflabourlawsꢁenforcementinthe18thcentury,articlesofwageregula-
tionandapprenticeship,whichwerecorearticlesofpatriarchallabourlaw,weredeclinedgradu-
ally.Meantime,arbitrationwasthenewitemoflabourlegislation.Justicesofthepeacewere
mainpowertosolveindustrialdisputes,whichwerenotpatriarchbutarbitrator.Then,arbitra-
tionreplacedpatriarchalregulation,andwasanimportantmechanismforindustrialdisputesres-
olutioninthelate18thcentury.
Keywords:England;mechanismforindustrialdisputesresolution;patriarchalsystem;arbi-
tration;labourlaws(labourlegislation);justicesofthepeace
[责任编辑:凌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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