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卷第2期
2
018年3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5,No.2
March,2018
如何理解康德的“理性的事实”
朱会晖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理性的事实”(FaktumderVernunft)概念是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关键概念之一。就其内涵而言,这一概
念应被解释为“理性的事实”而非“理性的行动”,应被理解为确凿无疑的事实而非构成某种权利的部分依据之事
实。就其外延而言,这一概念既可以指道德法则,又可以指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对这种事实的根据,人们往往指责
从写作《实践理性批判》开始,康德把道德法则预设为自明的、不可证明的理性的事实,使其道德哲学陷入了独断
论。但康德其实认为,道德法则虽然在理论上不可论证,但在实践上是可以被证明的。康德关于理性的事实学说
体现了哲学的批判性与普通人类理性的现实性的结合,为整个实践哲学提供了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确定性基础。
关键词:康德;实践哲学;理性的事实;道德法则;行为;普通人类理性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8)02-0005-07
“FaktumderVernunft”(理性的事实)概念是
粹理性体系的大厦得以确立。
康德实践哲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是构成自由、
上帝、灵魂不朽等理念的实在性与规范性的重要根
据。本文将在前三部分依次就这个概念的内涵、外
延和根据进行讨论。
就“理性的事实”的根据而言,康德并不认为它
是完全无根据的。由于康德断言,道德法则作为理
性的事实是不可证明的,许多著名研究者据此批评
康德的道德哲学退回到了独断论,其批判哲学在根
本上并无批判性。笔者试图回应这种批评,认为道
德法则理论的实在性是不可证明的,它在实践上的
实在性是可以证明的,康德提供了这种证明。
就这一概念的内涵而言,国际学界主要有两种
解释:一种是把它解释为“理性的事实”,另一种则解
释为“理性的行动”。前一种解释又分两种类型:第
一种类型的解释较常见,把这种事实解释为确定无
疑的事实;另一种类型的解释则基于道德与法律的
类比,认为这种事实是能够支持某种对权利的要求、
但又不足以确证权利的事实。笔者试图对第一种解
释的第一种类型进行辩护。
一
“理性的事实”的内涵
就其内涵而言,“FaktumderVernunft”是理性
的事实与理性的行为的统一,但它主要是指理性的
确然无疑、不可否定的事实,却又是通过理性的行为
而建构的事实。在这种意义上,“Faktum”兼有行为
和事实这两种不同的含义。
就“理性的事实”这一概念的外延而言,既可以
指道德法则,又可以指对道德法则的意识。道德法
笔者认为,“FaktumderVernunft”的“Fak-
则是康德实践哲学的最高原则,在《实践理性批判》 tum”主要指一种事实,但这里的事实并不是与行为
中,道德法则构成了自由得以确证的根据,由此,纯
无关的事实,而恰恰是作为行为结果的事实。
收稿日期:2016-11-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本体理念实在性问题如何解决———康德实践哲学基础新释”(17FZX034)的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朱会晖(1981—),男,广东肇庆人,柏林洪堡大学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德国古典哲学
研究。
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一,根据词源学的考察,“Faktum”兼有行为
和事实这两种不同的意义。根据邓晓芒教授的解
释:“康德所用的‘事实’(Faktum)一词,来自拉丁文
设立者和道德要求的来源,“然而我们为了把这一法
则准确无误地看作被给予的,就必须十分注意一点:
它不是任何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
Factum(行为、行动;事业、成就),其词根为动词fa-
实,纯粹理性借此而宣布自己是原始立法的(sicvo-
[
1]19
losicjubeo[我如何想,便如何吩咐])” 。
在康德所处的时代, ,
cio
“factum”既可以表示行为(That),又可以表示事实
[2]41
(
做,作,完成、实现)。”
道德法则是理性的活动所设立的,道德法则又
(Thatsache)。而根据康德对“ ”的解释,确
是被直接给予我们的事实,这两者并不矛盾。道德
法则是理性本性的必然结果,它是理性必然根据其
本性而先验地设立的,它植根于我们的本性,而必然
在实践中被我们(清晰或模糊地)意识到。基于这种
意识的必然性,对于经验性的个体而言,道德法则又
是直接被给予我们的,其规范性是不可否认的。它
不是某种被经验性地设立、可被经验性因素所否决
的原则。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人有本体界的意志
自由,那么,我们在本体界超经验地设立道德法则,
这种原则的作用贯穿于各种经验性的实践活动中,
对于经验性的人来说,道德法则就是先天地被给予
的。而无论一个人有没有明确意识到理性的这种必
然要求,是否清晰意识到道德法则的抽象形式,道德
法则都起着规范性的约束作用。
Faktum
实它也兼有事实与行为这两种含义,但以事实这一
①
含义为主。因为,康德对这个术语的使用作了明
确的说明:在解释“FaktumderVernunft”为何是一
个“Faktum”时,他明确指出,这是因为道德法则的
意识是一种强加于我们的事实,道德法则是被给予
我们的事实,“我们可以把这个基本法则的意识称之
为理性的一个事实,这并不是由于我们能从先行的
理性资料中,例如从自由意识中(因为这个意识不是
预先给予我们的)推想出这一法则来,而是由于它本
身独立地作为先天综合命题而强加于我们,这个命
题不是建立在任何直观、不论是纯粹直观还是经验
性直观之上……然而我们为了把这一法则准确无误
地看作被给予的,就必须十分注意一点:它不是任何
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实,纯粹理性
第二,“FaktumderVernunft”的“Faktum”主
要不是指行动,而是指作为理性的行为之结果的事
实。
[2]41
借此而宣布自己是原始地立法的。” 我们对康德
这个术语的解释就应当遵循康德自己对于该术语的
解释。康德认为,在理论上,我们能够独立于一切的
经验性因素而根据道德法则行动,这是不可论证的。
这就是说,道德法则的理论的实在性是不可论证的,
不能被任何来自理性或感性的证据所确证。例如,
它不能从对自由或上帝的意识中被确证。道德法则
理论上的实在性是无法被论证的,但它有着显而易
马尔库斯·维拉夏克(MarcusWillaschek)、斯
蒂芬·恩斯托姆(StephenEngstrom)、保罗·弗兰
克(PaulFrank)等人认为,“FaktumderVernunft”
的“Faktum”指的是行为,而不是事实。如彭文本教
授所说,马尔库斯·维拉夏克的解释最有力的根据
在于,康德在一处文本中,把“FaktumderVernun-
[3]58
见的合理性,“本身不需要任何辩护理由”,仍然构成 ft”中的“Faktum”等同于道德的意志决定 。康
[
2]63
了确定无疑的先天综合判断 。在这种意义上,
道德法则只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事实。这个事实
如此明显,以至于即使普通人类理性也能明显地意
识到,我们对道德法则本身有一种独立于感性欲求
德说:“一个纯粹意志的客观实在性,或者这也是一
样,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客观实在性,在先天的道德
法则中仿佛是通过一个事实(Faktum)而被给予的;
因为我们可以这样来称呼一个不可避免的意志规定
的关切,理性的道德法则在实践上具有现实的影响, (Willenbestimmung),哪怕这个规定并不是立足于
[
2]74
但我们不知道这种道德法则在理论上是如何可能
的。
经验性的原则上的。” 而且,“FaktumderVer-
nunft”确实不是与行为无关的某种现成的事实,而
是基于理性的行为的事实。
然而,理性的事实并不是与行为无关的事实,而
恰恰是作为行为结果的事实。因此,这里的“Fak-
然而,维拉夏克的这种解释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tum”也兼有行为的意思。康德强调,道德法则并非
首先,尽管康德在上述的论述中把“Faktumder
我们被动接受的事实,我们不可认为,我们被动地受 Vernunft”中的“Faktum”等同于道德的意志决定,
到道德法则的约束,而应该把自身看作道德法则的
但我们也可以把意志决定这个活动本身看作一个事
6
朱会晖如何理解康德的“理性的事实”
实,这样,该论述并不能说明,我们不能把“Faktum”
解释为事实。其次,康德对这个术语的使用作了明
确的说明:在解释“FaktumderVernunft”为何是一
个“Faktum”时,他明白指出这是“由于它本身独立
地作为先天综合命题而强加于我们”,由于我们可以
最终的判决相关的、但又不足以导致判决的事
[6]215
实” 。他具体解释说,“我们断言,正如先验演绎
的factum在于范畴有纯粹的或非经验性的来源这
一事实,关于自由的演绎的factum在于道德法则有
纯粹来源这一事实”。他认为,康德以化学试验为比
喻来说明道德法则能够在每个人的普通人类理性中
得到验证,“我们自然可以怀疑这些关于道德法则来
源的纯粹性的‘证据’是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
康德明显相信他们应该有一定的论证力量———也
许,法律证据以这种方式有可被取消的、非充分确证
的力量。但目前事关紧要的,是康德设想了这些证
据[envisagessuchproofs]这一事实。他确实这样
做,这支持了这一观点:关于理性的事实构成一个关
于自由演绎的factum;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一个fac-
[2]41
把它“看作被给予的” 。显然,在这里,“Faktum
derVernunft”指某种强加于我们、直接给予我们的
事实,而非某种行动。再次,如果把“Faktumder
”
中的“ ”解释为行动,那么,康德有
Vernunft Faktum
一些文本就难以读通。例如,康德声称:“与此相反,
道德律尽管没有提供任何展望,但却提供出某种从
感官世界的一切材料和我们理论理性运用的整个范
围都绝对不可解释的Faktum,这个Faktum提供了
对某个纯粹知性世界的指示,甚至对这个世界作出
了积极的规定,并让我们认识到有关它的某种东西, tum就是一个需要在演绎过程中被证明的事
[2]56-57
[6]227
即某种法则” 。正如克莱格尔指出的那样,如
果把“Faktum”解释为行动,那么这段话就太让人费
实” 。他认为,对自由的演绎的事实在于道德法
则有纯粹来源这个事实,“这个事实,作为一个fac-
解,因为道德法则是无法提供行为的,只能规定行 tum,需要一个证据,并且,在康德看来,使得一个证
为。
据得以可能”,因此,他也不同意这样一种对理性的
事实的传统解释:“根据关于理性的事实的一种传统
解释,这事实如此地根本,以至于不能有任何依
第三,笔者认为,“理性的事实”应被解释为确定
无疑的事实,而非像依安·普鲁普斯等人认为的那
样,是不足以确证权利的事实。
[6]229
据。”
普鲁普斯的这种解释并不真正符合康德的观
迪特·亨利希和普鲁普斯认为,康德的“Fak-
tum”概念应被理解为一种能够支持某种对权利的
点。因为,康德明确解释了为何他把道德法则称之
为理性的事实,而其理由并非在于它构成了演绎的
证据,而在于它直接被给予我们、被直接强加给我
们。在这方面,克莱格尔正确地指出:“这种解读的
问题在于,康德对‘Factum’这一术语的选择与演绎
的论证结构无关,而与对‘被给予’的对纯粹实践理
性的基本法则的意识相关。而且,《实践理性批判》
中没有其它这样的段落,它在不含糊的技术性意义
要求、但又不足以确证权利的事实,而非无可置疑的
事实,而这个理性的事实就在于道德法则有纯粹来
源。亨利希认为,法律程序构成了康德第一批判的
范式。在第一批判中,康德说:“法学家在谈到权限
和越权时,把一桩法律诉讼中的权利问题(quidju-
ris[有何权利])和涉及事实的问题(quidfacti[有何
事实])区别开来,而由于他们对两方面都要求证明
(Beweis),这样,他们把前一种证明,即应阐明权限 (technicalsense
)上使用‘ ’,并能直接确证这
factum
[4]79
[7]64
或合法要求的证明,称之为演绎。” 这些演绎通
种解读” 。
常追溯到一个作为这个要求的来源的法律行为或事
第四,就其存在论地位而言,道德法则作为理性
的事实,不一定是超经验的事实,但绝非经验性的事
实,它是先验的事实。而对道德法则的意识也不一
定是超经验的事实,但它与一般的事实不同,是有先
验根据的、总在道德生活中发生的事实。
[5]29-46
实,而这种来源被称为事实 。
普鲁普斯进一步发挥了亨利希的解释,他认为,
“Faktum”概念应该通过与法律的类比而得到理解。
在他看来,关于法权的判断是规范性的前提和事实
性前提的共同结论;法权问题的解决,是通过把规范
性的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事实而达成的,而这种运用
可以采取演绎推理的形式,具体事实构成了关于权
利的判决的部分根据,因此,“Faktum构成一个与
道德法则这一先验的事实不以经验性因素为条
件,却必然在经验的道德生活中产生影响。当康德
断言,道德法则是理性的事实的时候,会产生一个疑
惑:在何种意义上“理性的事实”是一种事实?“理性
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的事实”是本体界的事实,还是经验性的事实?在康
二
“理性的事实”概念的外延
德看来,理性先验地设立了这一法则,并通过设立该
法则而必然意识到该法则(包括意识到其内容和规
范性),这是一种先验的事实,而非经验性的事实。
就其外延而言,贝克(Beck)等认为,“理性的事
[9]167
实”是道德法则 ;而阿利森等认为,“理性的事
[8]233
实”真正说来是对道德法则的意识 。笔者认为,
理性先验地为理性存在者设立的道德法则,就如同 “理性的事实”既是道德法则,又是对道德法则的意
知性先验地为自然设立因果律一样。理性基于其本
性而必然地设立法则,这两种法则也都是先验的。
在这里,康德坚持了他的先验主义道路。他认为,我
们无法认识本体界,因而无法知道道德法则是否构
成超经验的本体界的因果性法则,但该法则的作用
并不会被经验性的现象界的自然因果律所排斥,它
作为先验性的法则总是能够、也必然应当影响现实
的行动,每当我们进行选择的时候就会被我们(或清
识,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作为自律的)自由。在《实践
理性批判》对理性的事实的八处论述中,康德分别将
理性的事实等同于道德法则、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对
自由的意识、道德法则中的自律,这种做法似乎很不
⑤
严谨,然而它们在康德思想中是内在统一的。
第一,基于道德法则和对道德法则的意识的内
在联系,康德把两者都看作理性的事实。对道德法
则的意识是一种体现人的创造性的事实,它是基于
理性的自我立法。首先,理性的事实首先是对道德
法则的意识,而对道德法则的意识首先包含着设立
道德法则的意识。道德法则之所以存在,是由于能
够先天立法的理性意识,要不是理性有意识地设立
道德法则,它根本就不会存在。道德法则并不是独
立于理性的意识:它作为一种实践原则,指向主体的
意志的某种可能的活动方式,它是理性的意志自身
给自己提出的关于行为方式的规范,而不是外在于
意识的东西。“我们(一旦为自己拟定意志的准则
就)直接意识到的那个道德律,它是最先向我们呈现
②
晰或模糊地)意识到,“所以,正是我们(一旦为自
己拟定意志的准则就)直接意识到的那个道德律,它
[2]38
是最先向我们呈现出来的” 。因此,对道德法则
的意识尽管体现为一种经验性的意识,却有着先验
的根据和普遍性。如果有本体层面的自由意志,那
么,对道德法则的意识也有一个本体的层面。
道德法则作为一种必然有效的先天综合判断,
也可以被看作一个事实。阿利森曾断言,道德法则
还不足以被称为一个事实,而只能被看作“仿佛”是
一个事实,因为它是一种有待在行为中实现的规范
性原则,而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对道德法则的关切)
[2]38
出来的” ,因此,尽管道德法则独立于人的主观
意识,独立于我们基于主观因素的种种设想和情感,
但它并不独立于自我意识的理性。由此,我们之所
以意识到道德法则,是因为我们必然先验地设立道
德法则,这样,我们就必然能意识到道德法则,并意
识到它对于我们的有效性。道德法则是理性的活动
的内容,也是它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康德哲学体
现出一个原则:我们真正先天地认识到的东西,只是
我们自己创造的。认识领域的先天综合判断是可能
的,因为是人为自然界立法;实践领域的先天综合判
断(道德法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人的自我立法。
第二,基于自律与自由的一致性,康德把对道德
法则的意识与对自由的意识都看作理性的事实。康
德说:“这一事实是和对意志自由的意识不可分割地
[8]46
才构成理性的事实 。但是,道德法则作为理性
必然设立的原则和理性在实践中必然意识到的先天
综合判断,乃是一个事实。换言之,道德法则作为一
个事实,必然地存在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本性与它的
③
意识中。在此,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事实,并不是
指它总是决定着经验中的意念和行为准则,而是指
它作为纯粹实践理性活动必然的结果和必然的意识
内容约束着纯粹实践理性。道德法则是理性基于其
内在的本体必然地设立的,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凭借
理性清晰、一贯地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它是不可否认
的。康德说,有一种因果性原理“不需要作任何寻求
和发明[Erfindung];它早就存在于一切人的理性中
且被吸纳进他们的本质,它就是德性的原
[
2]143-144
[2]55
理” 。此外,如邓晓芒教授所说,对道德法则
的关切是一种感性的情感(敬重感),涉及到经验性
联系着的,甚至与它是毫无二致的” ,对道德法
则的意识是与对(作为自律的)的自由的意识相统一
的;“至于对道德法则的这种意识,或者这样说也一
样,对自由的意识,是如何可能的,这是不能进一步
④
的事实,无法被看作理性的事实。康德说道德法
则“仿佛”是一个事实,只是说它与经验事实颇为相
似,就“仿佛”是一个经验事实那样。
[2]61
解释的” ,理性是不可能提出我们力不能及的不
8
朱会晖如何理解康德的“理性的事实”
合理要求的,因此,“应当”意味着“能够”。我们应当
遵循道德法则,意味着我们能够遵循道德法则,即意
味着我们能够自律,而自由就是自律,因此,对自由
的意识与对道德法则的意识是一致的。有不少西方
学者认为,“理性的事实”是指对道德法则的意识而
非道德法则。本文以为这种看法失之片面。
对那个从此就按其形式而被先天地规定了的意志表
现为对象的,这件事我们将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
[2]88
论中来尝试一下” 。在此,证明道德法则能够成
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就是证明道德法则具有实践的
实在性。当然,定言命令与对自由、上帝和灵魂不朽
的肯定都只是在实践的意义上是有效的,是指本体
理念必然能够影响行动,并必然应当影响行动,它们
三
“理性的事实”的根据
⑦
笔者以为,康德关于“理性的事实”的观念并非
独断论的体现。根据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道德
法则是理性的事实,它是不需要证明、也不可证明
的,它构成了关于自由的演绎的主要根据。许多著
名研究者据此批评康德的道德哲学退回到了独断
论。但是,康德其实只是认为,道德法则理论的实在
性是不可证明的,它在实践上的实在性是可以证明
的,并且已被证明;而它能够通过普遍地引起理性的
肯定和道德的关切(敬重感)来影响人的现实行为,
所以才具有了实践上的实在性。而对道德法则为何
构成了最高实践原则,康德同样有充分论述。因此,
关于独断论的指责只是误解康德思想内核的表现。
第一,康德不仅对道德法则的纯粹性进行了“检
验”或“验证”,还对道德法则的实在性进行了“证明”
并不是指存在着自在的本体与这些理念相对应。
第二,道德法则的理论的实在性固然不可论证,
但是它的实践的实在性可以被理性地论证,而康德
对后者进行了如下三方面论证。
首先,理念的“理论的实在性”与“实践的实在
性”截然不同:说一个理念是否具有“理论的实在
性”,是指这个概念是否指向某种超出经验世界而实
际存在的事物或其存在方式;而说一个理念是否具
有“实践的实在性”,则只是指这个概念是否影响我
们实践中的行为准则和行动,从而影响现实的经验
世界,理念通过影响经验界的现实活动而具有实践
的实在性。“但现在,一个经验性上无条件的原因性
的概念在理论上虽然是空洞的……但这概念依然可
⑧
以在诸意念和准则中有inconcreto(具体地)表现
⑥
和“有效性辩护”;道德法则的实在性并不是无根
出来的现实应用,也就是有能够被指明的实践的实
[
2]125
据的 。康德认为这种验证对于在实践科学中道
德法则的运用而言是必要的。他凭借对道德法则纯
粹性的说明,道德法则的实在性也最终得到论证。
他说:“但纯粹理性不掺杂任何一种经验性的规定根
据而自身单独也是实践的,这一点我们却必定可以
在性;而这对于这概念甚至在本体方面的合法权利
[2]76
来说也就足够了” 。
其次,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章的论“纯粹
实践理性原理的演绎”中,他首先断定了对道德法则
的客观实在性所进行的演绎和合理性论证(recht-
从最日常的实践理性运用(demgemeinstenprak- fertigen)都不可能成功,但在紧接着的下一段中,他
tischenVernunftgebrauche)中作出阐明,因为我们
把这个至上的实践原理认证为这样一条原理,每个
自然的人类理性都会认为它作为完全先天的、不依
又肯定道德法则获得的客观实在性,然后在之后的
一段中又具体说明了这种方式,并明确断言道德法
则得到了令人满意的证明。可见,康德前后所指的
赖于任何感性材料的原理是人的意志的至上法则。 “实在性”其实是有不同含义的。康德首先断定纯粹
我们首先必须对这条原理按照其起源的纯粹性甚至
在这个日常理性的运用中进行验证和合理性证明,
然后科学才能够把这条原理把握在手,以便对它加
实践理性这种“基本的能力”是超验的能力,它的理
念(包括道德法则、自由等理念)指向超验的世界,因
而这些理念都是无法通过经验而证实的,“所以道德
律的客观实在性就不能由任何演绎、任何理论的、思
[
2]124-125
以运用。”
只有通过对道德原理进行理性验证
[
2]62
和合理性证明,作为实践哲学才能够将这种原理运
用于实践推理中。实践哲学不是自然科学,但是定
言命令等命题在实践的意义上被认证为先天综合判
断,实践哲学构成了实践领域的知识和科学。“即一
个客体,它是远在道德律首先自己得到证明并作为
意志的直接规定根据而得到有效性论证以后,才能
辨的和得到经验性支持的理性努力来证明” 。
但在接下来的两段话里,他又断言“道德律以下述方
式对于自己的实在性做出了即使思辨理性批判也会
[2]63
感到满意的证明” 。
再次,事实上,在断言道德法则的实在性不可演
绎或证明的时候,康德指的是道德法则的理论的实
9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在性不可演绎或证明;在他主张道德法则的实在性
得到了证明的时候,他讨论的是其实践的实在性。
康德认为,对理念的客观实在性可以有两种不同的
理解,对于本体理念的理论的实在性,我们无法证
明,我们可以证明的只是理念的实践的实在性。“我
们能够否认在思辨中诸范畴的超感官运用有客观的
实在性,却又承认它们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客体方面
起点或基本前提,而应当把理性看作这种起点。因
为康德断言,我们意识到自由,是由于我们意识到道
德法则,而我们意识到道德法则,是因为我们意识到
理性通过颁布道德法则的“必然性”和它对“经验性
[2]38
条件”的剥离 。康德又说,经验性的和理性的规
定根据的不同质性,通过理性“对一切混合的爱好的
抗拒”和“敬重的情感”而变得明显,道德法则由此得
到了先天的“验证和辩护”,这种论证构成了对道德
[2]4
有这种实在性” 。假如一个理性的理念具有理论
的实在性,这个理念就与自在之物或其属性相符合,
关于其实在性的观念就构成理论知识。但这是不可
能的。如果一个理性的理念具有实践的实在性,只
是指理念能够影响或决定行动,关于其实在性的观
[2]125-126
法则的运用的有效性前提 。再次,康德通过
敬重感来说明我们遵循道德法则的能力。道德法则
不仅仅是行为的客观的规定根据,“它也是该行为的
主观的规定根据,因为它对主体的感性有影响,并产
⑨
[2]103
念并不能构成理论知识。在上一段的引文中,当
生一种对法则影响意志有促进作用的情感” 。
康德断言理念实在性不可证明的时候,指的是“理论
的、思辨的和得到经验性支持的理性努力”都是无用
的,而这些努力都是理论认识方面的努力,而非实践
领域的努力。可见,康德在断言道德法则的实在性
不可演绎或证明的时候,他指的是道德法则的理论
的实在性不可演绎或证明。
我们的道德行为有来自感性的“内部的阻碍”,因而
[2]108-109
通过敬重的情感来推动道德行动是必要的 。
而敬重感又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因而只是构成理性
规定意志的中介性前提。
总之,康德的“理性的事实”的学说体现了哲学
的批判性与普通人类理性的现实性的统一。康德一
方面强调了道德原则明显、不可否认的合理性和道
德力量,让其玄深的哲学思想与普通人类理性相接
近,表明了道德法则对实践生活的现实意义;另一方
面又坚持了其哲学一贯的批判性立场,为其伦理学
主张提供了严格的(尽管不是无瑕疵的)论证,为整
个实践哲学提供了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确定性基
础。
第三,对道德法则的理性肯定、对道德法则的敬
重感和道德法则对实践的影响,构成了康德论证道
德法则实在性的三个要素。既然康德说明《实践理
性批判》的论证思路是从道德法则到自由,而他通过
理性对必然性的要求和理性自我立法引起的敬重感
来说明道德法则,我们就不应当把自由、道德法则或
对道德法则的意识看作是《实践理性批判》中的论证
(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张传有教授、邓晓芒教授、李秋零教授、黄裕生教授、邓安庆教授、舒远
招教授等学者的专业性建议,在此表示感谢!)
注释:
①
②
“Tat”指行为,因而“Faktum”和“Tatsache”都有表示作为行为结果的事实,比普通的“Sache”(事实)更有主动的意味。
当康德说,道德法则是理性的事实的时候,他并不是指道德法则真的是在本体界构成了起决定作用的法则,也不是指它的
有效性只是主观地被肯定,而是指道德法则总是能够在实践中起作用,就仿佛它真的构成了超经验的本体界的因果性法则
那样。
③
④
这并不否认,有些人可能没有清晰地意识到道德原则,更没有清晰地意识到作为该原则的内核的形式性法则。
康德对关切有明确的界定:“对法则怀有这样一种关切(Interesse)(或对道德法则本身的敬重)的能力真正说来也就是道德
情感”(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⑤
这八处论述分别在《实践理性批判》德文科学院版中的页码为6、31、42、43、47、55、91、104(参见:Kant.Kritikder
praktischenVernunft.deGruyter,1913),其中译本的页码为5、41、55、56、62、74、125、143。
⑥
“Rechtfertigung”,英译“justification”,不仅仅是对某种观点或要求的正当性可能受到的批评而做出辩护,它首先是指对观
点和要求的正当性的论证。
⑦
理念是理性的纯粹概念,是指向超经验的无条件整体的抽象概念,没有经验性的内容。道德法则也构成一种理念:“所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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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会晖如何理解康德的“理性的事实”
个法则[指道德法则———引用者]必定是一个并非经验性地被给予的、但却通过自由而可能的、因而是超感性的自然的理
念,我们至少在实践方面给予它以客观实在性”(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59页)。道德法则的理念指向一个以道德
法则为秩序的本体界,但它本身就具有原因性、影响着现实的经验行为。
⑧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把意念(Gesinnung)看作意志的准则,并认为人的道德价值在于其行为的
准则,而不是外在的行为;而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康德把意念进一步界定为基本准则或根本的、原初性的实践原
则。国际康德学术界共同编纂的《康德辞典》对它的解释如下:“康德把意念称为‘意志的准则’,这些准则……在行动中展现
自己’(4:435;vgl.5:86,5:147,6:70),这个概念却在《宗教》中获得了特别的意义,那里康德将意念理解为‘采纳准则的原
初主观根据’(6:25;vgl.6:21注释)。在这种意义上,这个概念不再有复数形式:意念‘只能是唯一的,并且普遍地指向自由
的全部应用’(6:25)。”参见:Kant-Lexikon,WillaschekM,StolzenbergJ,MohrG,MohrG,BacinS.hrsg.DeGruyter
Press,2015,S.837.
⑨
当康德说某个理念或原则决定意志和行动的时候,他并不是指理念或原则能够决定意志和行动的每个层面,而是指它们能
够决定某个意志决定和某个行动的最高原则(其准则)。经验界中的意志和行动有很多的层面,具体的层面会受到经验性
因素的影响,但这一点并不影响理念或原则对意志和行动的规定。假如一个人竭尽全力去实现一个道德原则,但事与愿
违,这个行为仍然是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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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帅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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