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会晖如何理解康德的“理性的事实”
个法则[指道德法则———引用者]必定是一个并非经验性地被给予的、但却通过自由而可能的、因而是超感性的自然的理
念,我们至少在实践方面给予它以客观实在性”(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59页)。道德法则的理念指向一个以道德
法则为秩序的本体界,但它本身就具有原因性、影响着现实的经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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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把意念(Gesinnung)看作意志的准则,并认为人的道德价值在于其行为的
准则,而不是外在的行为;而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康德把意念进一步界定为基本准则或根本的、原初性的实践原
则。国际康德学术界共同编纂的《康德辞典》对它的解释如下:“康德把意念称为‘意志的准则’,这些准则……在行动中展现
自己’(4:435;vgl.5:86,5:147,6:70),这个概念却在《宗教》中获得了特别的意义,那里康德将意念理解为‘采纳准则的原
初主观根据’(6:25;vgl.6:21注释)。在这种意义上,这个概念不再有复数形式:意念‘只能是唯一的,并且普遍地指向自由
的全部应用’(6:25)。”参见:Kant-Lexikon,WillaschekM,StolzenbergJ,MohrG,MohrG,BacinS.hrsg.DeGruyter
Press,2015,S.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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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康德说某个理念或原则决定意志和行动的时候,他并不是指理念或原则能够决定意志和行动的每个层面,而是指它们能
够决定某个意志决定和某个行动的最高原则(其准则)。经验界中的意志和行动有很多的层面,具体的层面会受到经验性
因素的影响,但这一点并不影响理念或原则对意志和行动的规定。假如一个人竭尽全力去实现一个道德原则,但事与愿
违,这个行为仍然是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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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帅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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