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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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卷第2期  
2
0183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5,No.2  
March,2018  
如何理解康德的理性的事实”  
朱会晖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理性的事实”(FaktumderVernunft)概念是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关键概念之一就其内涵而言,这一概  
念应被解释为理性的事实而非理性的行动”,应被理解为确凿无疑的事实而非构成某种权利的部分依据之事  
就其外延而言,这一概念既可以指道德法则,又可以指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对这种事实的根据,人们往往指责  
从写作实践理性批判开始,康德把道德法则预设为自明的不可证明的理性的事实,使其道德哲学陷入了独断  
但康德其实认为,道德法则虽然在理论上不可论证,但在实践上是可以被证明的康德关于理性的事实学说  
体现了哲学的批判性与普通人类理性的现实性的结合,为整个实践哲学提供了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确定性基础。  
关键词:康德;实践哲学;理性的事实;道德法则;行为;普通人类理性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8)02-0005-07  
FaktumderVernunft”(理性的事实)概念是  
粹理性体系的大厦得以确立。  
康德实践哲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是构成自由、  
上帝灵魂不朽等理念的实在性与规范性的重要根  
本文将在前三部分依次就这个概念的内涵外  
延和根据进行讨论。  
理性的事实的根据而言,康德并不认为它  
是完全无根据的由于康德断言,道德法则作为理  
性的事实是不可证明的,许多著名研究者据此批评  
康德的道德哲学退回到了独断论,其批判哲学在根  
本上并无批判性笔者试图回应这种批评,认为道  
德法则理论的实在性是不可证明的,它在实践上的  
实在性是可以证明的,康德提供了这种证明。  
就这一概念的内涵而言,国际学界主要有两种  
解释:一种是把它解释为理性的事实”,另一种则解  
释为理性的行动”。前一种解释又分两种类型:第  
一种类型的解释较常见,把这种事实解释为确定无  
疑的事实;另一种类型的解释则基于道德与法律的  
类比,认为这种事实是能够支持某种对权利的要求、  
但又不足以确证权利的事实笔者试图对第一种解  
释的第一种类型进行辩护。  
理性的事实的内涵  
就其内涵而言,“FaktumderVernunft”是理性  
的事实与理性的行为的统一,但它主要是指理性的  
确然无疑不可否定的事实,却又是通过理性的行为  
而建构的事实在这种意义上,“Faktum”兼有行为  
和事实这两种不同的含义。  
理性的事实这一概念的外延而言,既可以  
指道德法则,又可以指对道德法则的意识道德法  
笔者认为,“FaktumderVernunft”“Fak-  
则是康德实践哲学的最高原则,实践理性批判》 tum”主要指一种事实,但这里的事实并不是与行为  
,道德法则构成了自由得以确证的根据,由此,纯  
无关的事实,而恰恰是作为行为结果的事实。  
收稿日期:2016-11-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本体理念实在性问题如何解决———康德实践哲学基础新释”(17FZX034)的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朱会晖(1981—),,广东肇庆人,柏林洪堡大学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德国古典哲学  
研究。  
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一,根据词源学的考察,“Faktum”兼有行为  
和事实这两种不同的意义根据邓晓芒教授的解  
:“康德所用的事实’(Faktum)一词,来自拉丁文  
设立者和道德要求的来源,“然而我们为了把这一法  
则准确无误地看作被给予的,就必须十分注意一点:  
它不是任何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  
Factum(;),fa-  
,(sicvo-  
[
1]19  
losicjubeo[,便])。  
在康德所处的时代, ,  
cio  
factum既可以表示行为(That),又可以表示事实  
[2]41  
(
,,完成实现)。”  
道德法则是理性的活动所设立的,道德法则又  
(Thatsache)。而根据康德对“ ”的解释,确  
是被直接给予我们的事实,这两者并不矛盾道德  
法则是理性本性的必然结果,它是理性必然根据其  
本性而先验地设立的,它植根于我们的本性,而必然  
在实践中被我们(清晰或模糊地)意识到基于这种  
意识的必然性,对于经验性的个体而言,道德法则又  
是直接被给予我们的,其规范性是不可否认的它  
不是某种被经验性地设立可被经验性因素所否决  
的原则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人有本体界的意志  
自由,那么,我们在本体界超经验地设立道德法则,  
这种原则的作用贯穿于各种经验性的实践活动中,  
对于经验性的人来说,道德法则就是先天地被给予  
而无论一个人有没有明确意识到理性的这种必  
然要求,是否清晰意识到道德法则的抽象形式,道德  
法则都起着规范性的约束作用。  
Faktum  
实它也兼有事实与行为这两种含义,但以事实这一  
含义为主因为,康德对这个术语的使用作了明  
确的说明:在解释“FaktumderVernunft”为何是一  
“Faktum”,他明确指出,这是因为道德法则的  
意识是一种强加于我们的事实,道德法则是被给予  
我们的事实,“我们可以把这个基本法则的意识称之  
为理性的一个事实,这并不是由于我们能从先行的  
理性资料中,例如从自由意识中(因为这个意识不是  
预先给予我们的)推想出这一法则来,而是由于它本  
身独立地作为先天综合命题而强加于我们,这个命  
题不是建立在任何直观不论是纯粹直观还是经验  
性直观之上……然而我们为了把这一法则准确无误  
地看作被给予的,就必须十分注意一点:它不是任何  
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实,纯粹理性  
第二,“FaktumderVernunft”“Faktum”主  
要不是指行动,而是指作为理性的行为之结果的事  
。  
[2]41  
借此而宣布自己是原始地立法的。” 我们对康德  
这个术语的解释就应当遵循康德自己对于该术语的  
解释康德认为,在理论上,我们能够独立于一切的  
经验性因素而根据道德法则行动,这是不可论证的。  
这就是说,道德法则的理论的实在性是不可论证的,  
不能被任何来自理性或感性的证据所确证例如,  
它不能从对自由或上帝的意识中被确证道德法则  
理论上的实在性是无法被论证的,但它有着显而易  
马尔库斯·维拉夏克(MarcusWillaschek)、斯  
蒂芬·恩斯托姆(StephenEngstrom)、保罗·弗兰  
(PaulFrank)等人认为,“FaktumderVernunft”  
“Faktum”指的是行为,而不是事实如彭文本教  
授所说,马尔库斯·维拉夏克的解释最有力的根据  
在于,康德在一处文本中,“FaktumderVernun-  
[3]58  
见的合理性,“本身不需要任何辩护理由”,仍然构成 ft”中的“Faktum”等同于道德的意志决定 康  
[
2]63  
了确定无疑的先天综合判断 在这种意义上,  
道德法则只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事实这个事实  
如此明显,以至于即使普通人类理性也能明显地意  
识到,我们对道德法则本身有一种独立于感性欲求  
德说:“一个纯粹意志的客观实在性,或者这也是一  
,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客观实在性,在先天的道德  
法则中仿佛是通过一个事实(Faktum)而被给予的;  
因为我们可以这样来称呼一个不可避免的意志规定  
的关切,理性的道德法则在实践上具有现实的影响, (Willenbestimmung),哪怕这个规定并不是立足于  
[
2]74  
但我们不知道这种道德法则在理论上是如何可能  
。  
经验性的原则上的。” 而且,“FaktumderVer-  
nunft”确实不是与行为无关的某种现成的事实,而  
是基于理性的行为的事实。  
然而,理性的事实并不是与行为无关的事实,而  
恰恰是作为行为结果的事实因此,这里的“Fak-  
然而,维拉夏克的这种解释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tum,非  
,Faktumder  
我们被动接受的事实,我们不可认为,我们被动地受 Vernunft”中的“Faktum”等同于道德的意志决定,  
到道德法则的约束,而应该把自身看作道德法则的  
但我们也可以把意志决定这个活动本身看作一个事  
6
朱会晖如何理解康德的理性的事实”  
,这样,该论述并不能说明,我们不能把“Faktum”  
解释为事实其次,康德对这个术语的使用作了明  
确的说明:在解释“FaktumderVernunft”为何是一  
“Faktum”,他明白指出这是由于它本身独立  
地作为先天综合命题而强加于我们”,由于我们可以  
最终的判决相关的但又不足以导致判决的事  
[6]215  
” 。他具体解释说,“我们断言,正如先验演绎  
factum在于范畴有纯粹的或非经验性的来源这  
一事实,关于自由的演绎的factum在于道德法则有  
纯粹来源这一事实”。他认为,康德以化学试验为比  
喻来说明道德法则能够在每个人的普通人类理性中  
得到验证,“我们自然可以怀疑这些关于道德法则来  
源的纯粹性的证据是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  
康德明显相信他们应该有一定的论证力量———也  
,法律证据以这种方式有可被取消的非充分确证  
的力量但目前事关紧要的,是康德设想了这些证  
[envisagessuchproofs]这一事实他确实这样  
,这支持了这一观点:关于理性的事实构成一个关  
于自由演绎的factum;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一个fac-  
[2]41  
把它看作被给予的” 。显然,在这里,“Faktum  
derVernunft指某种强加于我们直接给予我们的  
事实,而非某种行动再次,如果把“Faktumder  
中的“ ”解释为行动,那么,康德有  
Vernunft Faktum  
一些文本就难以读通例如,康德声称:“与此相反,  
道德律尽管没有提供任何展望,但却提供出某种从  
感官世界的一切材料和我们理论理性运用的整个范  
围都绝对不可解释的Faktum,这个Faktum提供了  
对某个纯粹知性世界的指示,甚至对这个世界作出  
了积极的规定,并让我们认识到有关它的某种东西, tum就是一个需要在演绎过程中被证明的事  
[2]56-57  
[6]227  
即某种法则” 。正如克莱格尔指出的那样,如  
果把“Faktum”解释为行动,那么这段话就太让人费  
” 。他认为,对自由的演绎的事实在于道德法  
则有纯粹来源这个事实,“这个事实,作为一个fac-  
,因为道德法则是无法提供行为的,只能规定行 tum,需要一个证据,并且,在康德看来,使得一个证  
。  
据得以可能”,因此,他也不同意这样一种对理性的  
事实的传统解释:“根据关于理性的事实的一种传统  
解释,这事实如此地根本,以至于不能有任何依  
第三,笔者认为,“理性的事实应被解释为确定  
无疑的事实,而非像依安·普鲁普斯等人认为的那  
,是不足以确证权利的事实。  
[6]229  
。”  
普鲁普斯的这种解释并不真正符合康德的观  
迪特·亨利希和普鲁普斯认为,康德的“Fak-  
tum的  
因为,康德明确解释了为何他把道德法则称之  
为理性的事实,而其理由并非在于它构成了演绎的  
证据,而在于它直接被给予我们被直接强加给我  
在这方面,克莱格尔正确地指出:“这种解读的  
问题在于,康德对‘Factum’这一术语的选择与演绎  
的论证结构无关,而与对被给予的对纯粹实践理  
性的基本法则的意识相关而且,《实践理性批判》  
中没有其它这样的段落,它在不含糊的技术性意义  
要求但又不足以确证权利的事实,而非无可置疑的  
事实,而这个理性的事实就在于道德法则有纯粹来  
亨利希认为,法律程序构成了康德第一批判的  
范式在第一批判中,康德说:“法学家在谈到权限  
和越权时,把一桩法律诉讼中的权利问题(quidju-  
ris[])(quidfacti[有何  
事实])区别开来,而由于他们对两方面都要求证明  
(Beweis),这样,他们把前一种证明,即应阐明权限 (technicalsense  
)上使用‘ ’,并能直接确证这  
factum  
[4]79  
[7]64  
或合法要求的证明,称之为演绎。” 这些演绎通  
种解读” 。  
常追溯到一个作为这个要求的来源的法律行为或事  
第四,就其存在论地位而言,道德法则作为理性  
的事实,不一定是超经验的事实,但绝非经验性的事  
,它是先验的事实而对道德法则的意识也不一  
定是超经验的事实,但它与一般的事实不同,是有先  
验根据的总在道德生活中发生的事实。  
[5]29-46  
,而这种来源被称为事实 。  
普鲁普斯进一步发挥了亨利希的解释,他认为,  
Faktum概念应该通过与法律的类比而得到理解。  
在他看来,关于法权的判断是规范性的前提和事实  
性前提的共同结论;法权问题的解决,是通过把规范  
性的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事实而达成的,而这种运用  
可以采取演绎推理的形式,具体事实构成了关于权  
利的判决的部分根据,因此,“Faktum构成一个与  
道德法则这一先验的事实不以经验性因素为条  
,却必然在经验的道德生活中产生影响当康德  
断言,道德法则是理性的事实的时候,会产生一个疑  
:在何种意义上理性的事实是一种事实?“理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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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是本体界的事实,还是经验性的事实?在康  
理性的事实概念的外延  
德看来,理性先验地设立了这一法则,并通过设立该  
法则而必然意识到该法则(包括意识到其内容和规  
范性),这是一种先验的事实,而非经验性的事实。  
就其外延而言,贝克(Beck)等认为,“理性的事  
[9]167  
是道德法则 ;而阿利森等认为,“理性的事  
[8]233  
真正说来是对道德法则的意识 笔者认为,  
理性先验地为理性存在者设立的道德法则,就如同 理性的事实既是道德法则,又是对道德法则的意  
知性先验地为自然设立因果律一样理性基于其本  
性而必然地设立法则,这两种法则也都是先验的。  
在这里,康德坚持了他的先验主义道路他认为,我  
们无法认识本体界,因而无法知道道德法则是否构  
成超经验的本体界的因果性法则,但该法则的作用  
并不会被经验性的现象界的自然因果律所排斥,它  
作为先验性的法则总是能够也必然应当影响现实  
的行动,每当我们进行选择的时候就会被我们(或清  
,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作为自律的)自由实践  
理性批判对理性的事实的八处论述中,康德分别将  
理性的事实等同于道德法则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对  
自由的意识道德法则中的自律,这种做法似乎很不  
严谨,然而它们在康德思想中是内在统一的。  
第一,基于道德法则和对道德法则的意识的内  
在联系,康德把两者都看作理性的事实对道德法  
则的意识是一种体现人的创造性的事实,它是基于  
理性的自我立法首先,理性的事实首先是对道德  
法则的意识,而对道德法则的意识首先包含着设立  
道德法则的意识道德法则之所以存在,是由于能  
够先天立法的理性意识,要不是理性有意识地设立  
道德法则,它根本就不会存在道德法则并不是独  
立于理性的意识:它作为一种实践原则,指向主体的  
意志的某种可能的活动方式,它是理性的意志自身  
给自己提出的关于行为方式的规范,而不是外在于  
意识的东西。“我们(一旦为自己拟定意志的准则  
)直接意识到的那个道德律,它是最先向我们呈现  
晰或模糊地)意识到,“所以,正是我们(一旦为自  
己拟定意志的准则就)直接意识到的那个道德律,它  
[2]38  
是最先向我们呈现出来的” 。因此,对道德法则  
的意识尽管体现为一种经验性的意识,却有着先验  
的根据和普遍性如果有本体层面的自由意志,那  
,对道德法则的意识也有一个本体的层面。  
道德法则作为一种必然有效的先天综合判断,  
也可以被看作一个事实阿利森曾断言,道德法则  
还不足以被称为一个事实,而只能被看作仿佛是  
一个事实,因为它是一种有待在行为中实现的规范  
性原则,而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对道德法则的关切)  
[2]38  
出来的” ,因此,尽管道德法则独立于人的主观  
意识,独立于我们基于主观因素的种种设想和情感,  
但它并不独立于自我意识的理性由此,我们之所  
以意识到道德法则,是因为我们必然先验地设立道  
德法则,这样,我们就必然能意识到道德法则,并意  
识到它对于我们的有效性道德法则是理性的活动  
的内容,也是它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康德哲学体  
现出一个原则:我们真正先天地认识到的东西,只是  
我们自己创造的认识领域的先天综合判断是可能  
,因为是人为自然界立法;实践领域的先天综合判  
(道德法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人的自我立法。  
第二,基于自律与自由的一致性,康德把对道德  
法则的意识与对自由的意识都看作理性的事实康  
德说:“这一事实是和对意志自由的意识不可分割地  
[8]46  
才构成理性的事实 但是,道德法则作为理性  
必然设立的原则和理性在实践中必然意识到的先天  
综合判断,乃是一个事实换言之,道德法则作为一  
个事实,必然地存在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本性与它的  
意识中在此,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事实,并不是  
指它总是决定着经验中的意念和行为准则,而是指  
它作为纯粹实践理性活动必然的结果和必然的意识  
内容约束着纯粹实践理性道德法则是理性基于其  
内在的本体必然地设立的,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凭借  
理性清晰一贯地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它是不可否认  
康德说,有一种因果性原理不需要作任何寻求  
和发明[Erfindung];它早就存在于一切人的理性中  
且被吸纳进他们的本质,它就是德性的原  
[
2]143-144  
[2]55  
” 。此外,如邓晓芒教授所说,对道德法则  
的关切是一种感性的情感(敬重感),涉及到经验性  
联系着的,甚至与它是毫无二致的” ,对道德法  
则的意识是与对(作为自律的)的自由的意识相统一  
;“至于对道德法则的这种意识,或者这样说也一  
,对自由的意识,是如何可能的,这是不能进一步  
的事实,无法被看作理性的事实康德说道德法  
仿佛是一个事实,只是说它与经验事实颇为相  
,仿佛是一个经验事实那样。  
[2]61  
解释的” ,理性是不可能提出我们力不能及的不  
8
朱会晖如何理解康德的理性的事实”  
合理要求的,因此,“应当意味着能够”。我们应当  
遵循道德法则,意味着我们能够遵循道德法则,即意  
味着我们能够自律,而自由就是自律,因此,对自由  
的意识与对道德法则的意识是一致的有不少西方  
学者认为,“理性的事实是指对道德法则的意识而  
非道德法则本文以为这种看法失之片面。  
对那个从此就按其形式而被先天地规定了的意志表  
现为对象的,这件事我们将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  
[2]88  
论中来尝试一下” 。在此,证明道德法则能够成  
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就是证明道德法则具有实践的  
实在性当然,定言命令与对自由上帝和灵魂不朽  
的肯定都只是在实践的意义上是有效的,是指本体  
理念必然能够影响行动,并必然应当影响行动,它们  
理性的事实的根据  
笔者以为,康德关于理性的事实的观念并非  
独断论的体现根据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道德  
法则是理性的事实,它是不需要证明也不可证明  
,它构成了关于自由的演绎的主要根据许多著  
名研究者据此批评康德的道德哲学退回到了独断  
但是,康德其实只是认为,道德法则理论的实在  
性是不可证明的,它在实践上的实在性是可以证明  
,并且已被证明;而它能够通过普遍地引起理性的  
肯定和道德的关切(敬重感)来影响人的现实行为,  
所以才具有了实践上的实在性而对道德法则为何  
构成了最高实践原则,康德同样有充分论述因此,  
关于独断论的指责只是误解康德思想内核的表现。  
第一,康德不仅对道德法则的纯粹性进行了检  
验证”,还对道德法则的实在性进行了证明”  
并不是指存在着自在的本体与这些理念相对应。  
第二,道德法则的理论的实在性固然不可论证,  
但是它的实践的实在性可以被理性地论证,而康德  
对后者进行了如下三方面论证。  
首先,理念的理论的实在性实践的实在  
截然不同:说一个理念是否具有理论的实在  
”,是指这个概念是否指向某种超出经验世界而实  
际存在的事物或其存在方式;而说一个理念是否具  
实践的实在性”,则只是指这个概念是否影响我  
们实践中的行为准则和行动,从而影响现实的经验  
世界,理念通过影响经验界的现实活动而具有实践  
的实在性。“但现在,一个经验性上无条件的原因性  
的概念在理论上虽然是空洞的……但这概念依然可  
以在诸意念和准则中有inconcreto(具体地)表现  
有效性辩护”;道德法则的实在性并不是无根  
出来的现实应用,也就是有能够被指明的实践的实  
[
2]125  
据的 康德认为这种验证对于在实践科学中道  
德法则的运用而言是必要的他凭借对道德法则纯  
粹性的说明,道德法则的实在性也最终得到论证。  
他说:“但纯粹理性不掺杂任何一种经验性的规定根  
据而自身单独也是实践的,这一点我们却必定可以  
在性;而这对于这概念甚至在本体方面的合法权利  
[2]76  
来说也就足够了” 。  
其次,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章的论纯粹  
实践理性原理的演绎,他首先断定了对道德法则  
的客观实在性所进行的演绎和合理性论证(recht-  
从最日常的实践理性运用(demgemeinstenprak- fertigen)都不可能成功,但在紧接着的下一段中,他  
tischenVernunftgebrauche)中作出阐明,因为我们  
把这个至上的实践原理认证为这样一条原理,每个  
自然的人类理性都会认为它作为完全先天的不依  
又肯定道德法则获得的客观实在性,然后在之后的  
一段中又具体说明了这种方式,并明确断言道德法  
则得到了令人满意的证明可见,康德前后所指的  
赖于任何感性材料的原理是人的意志的至上法则。 “实在性其实是有不同含义的康德首先断定纯粹  
我们首先必须对这条原理按照其起源的纯粹性甚至  
在这个日常理性的运用中进行验证和合理性证明,  
然后科学才能够把这条原理把握在手,以便对它加  
实践理性这种基本的能力是超验的能力,它的理  
(包括道德法则自由等理念)指向超验的世界,因  
而这些理念都是无法通过经验而证实的,“所以道德  
律的客观实在性就不能由任何演绎任何理论的思  
[
2]124-125  
以运用。”  
只有通过对道德原理进行理性验证  
[
2]62  
和合理性证明,作为实践哲学才能够将这种原理运  
用于实践推理中实践哲学不是自然科学,但是定  
言命令等命题在实践的意义上被认证为先天综合判  
,实践哲学构成了实践领域的知识和科学。“即一  
个客体,它是远在道德律首先自己得到证明并作为  
意志的直接规定根据而得到有效性论证以后,才能  
辨的和得到经验性支持的理性努力来证明” 。  
但在接下来的两段话里,他又断言道德律以下述方  
式对于自己的实在性做出了即使思辨理性批判也会  
[2]63  
感到满意的证明” 。  
再次,事实上,在断言道德法则的实在性不可演  
绎或证明的时候,康德指的是道德法则的理论的实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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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不可演绎或证明;在他主张道德法则的实在性  
得到了证明的时候,他讨论的是其实践的实在性。  
康德认为,对理念的客观实在性可以有两种不同的  
理解,对于本体理念的理论的实在性,我们无法证  
,我们可以证明的只是理念的实践的实在性。“我  
们能够否认在思辨中诸范畴的超感官运用有客观的  
实在性,却又承认它们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客体方面  
起点或基本前提,而应当把理性看作这种起点因  
为康德断言,我们意识到自由,是由于我们意识到道  
德法则,而我们意识到道德法则,是因为我们意识到  
理性通过颁布道德法则的必然性和它对经验性  
[2]38  
条件的剥离 康德又说,经验性的和理性的规  
定根据的不同质性,通过理性对一切混合的爱好的  
抗拒敬重的情感而变得明显,道德法则由此得  
到了先天的验证和辩护”,这种论证构成了对道德  
[2]4  
有这种实在性” 。假如一个理性的理念具有理论  
的实在性,这个理念就与自在之物或其属性相符合,  
关于其实在性的观念就构成理论知识但这是不可  
能的如果一个理性的理念具有实践的实在性,只  
是指理念能够影响或决定行动,关于其实在性的观  
[2]125-126  
法则的运用的有效性前提 再次,康德通过  
敬重感来说明我们遵循道德法则的能力道德法则  
不仅仅是行为的客观的规定根据,“它也是该行为的  
主观的规定根据,因为它对主体的感性有影响,并产  
[2]103  
念并不能构成理论知识在上一段的引文中,当  
生一种对法则影响意志有促进作用的情感” 。  
康德断言理念实在性不可证明的时候,指的是理论  
思辨的和得到经验性支持的理性努力都是无用  
,而这些努力都是理论认识方面的努力,而非实践  
领域的努力可见,康德在断言道德法则的实在性  
不可演绎或证明的时候,他指的是道德法则的理论  
的实在性不可演绎或证明。  
我们的道德行为有来自感性的内部的阻碍”,因而  
[2]108-109  
通过敬重的情感来推动道德行动是必要的 。  
而敬重感又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因而只是构成理性  
规定意志的中介性前提。  
总之,康德的理性的事实的学说体现了哲学  
的批判性与普通人类理性的现实性的统一康德一  
方面强调了道德原则明显不可否认的合理性和道  
德力量,让其玄深的哲学思想与普通人类理性相接  
,表明了道德法则对实践生活的现实意义;另一方  
面又坚持了其哲学一贯的批判性立场,为其伦理学  
主张提供了严格的(尽管不是无瑕疵的)论证,为整  
个实践哲学提供了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确定性基  
。  
第三,对道德法则的理性肯定对道德法则的敬  
重感和道德法则对实践的影响,构成了康德论证道  
德法则实在性的三个要素既然康德说明实践理  
性批判的论证思路是从道德法则到自由,而他通过  
理性对必然性的要求和理性自我立法引起的敬重感  
来说明道德法则,我们就不应当把自由道德法则或  
对道德法则的意识看作是实践理性批判中的论证  
(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张传有教授邓晓芒教授李秋零教授黄裕生教授邓安庆教授舒远  
招教授等学者的专业性建议,在此表示感谢!)  
注释:  
“Tat”指行为,因而“Faktum”“Tatsache”都有表示作为行为结果的事实,比普通的“Sache”(事实)更有主动的意味。  
当康德说,道德法则是理性的事实的时候,他并不是指道德法则真的是在本体界构成了起决定作用的法则,也不是指它的  
有效性只是主观地被肯定,而是指道德法则总是能够在实践中起作用,就仿佛它真的构成了超经验的本体界的因果性法则  
那样。  
这并不否认,有些人可能没有清晰地意识到道德原则,更没有清晰地意识到作为该原则的内核的形式性法则。  
康德对关切有明确的界定:“对法则怀有这样一种关切(Interesse)(或对道德法则本身的敬重)的能力真正说来也就是道德  
情感”(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10)。  
这八处论述分别在实践理性批判德文科学院版中的页码为6、31、42、43、47、55、91、104(参见:Kant.Kritikder  
praktischenVernunft.deGruyter,1913),其中译本的页码为5、41、55、56、62、74、125、143。  
“Rechtfertigung”,英译“justification”,不仅仅是对某种观点或要求的正当性可能受到的批评而做出辩护,它首先是指对观  
点和要求的正当性的论证。  
理念是理性的纯粹概念,是指向超经验的无条件整体的抽象概念,没有经验性的内容道德法则也构成一种理念:“所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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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会晖如何理解康德的理性的事实”  
个法则[指道德法则———引用者]必定是一个并非经验性地被给予的但却通过自由而可能的因而是超感性的自然的理  
,我们至少在实践方面给予它以客观实在性”(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59)。道德法则的理念指向一个以道德  
法则为秩序的本体界,但它本身就具有原因性影响着现实的经验行为。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实践理性批判,康德把意念(Gesinnung)看作意志的准则,并认为人的道德价值在于其行为的  
准则,而不是外在的行为;而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康德把意念进一步界定为基本准则或根本的原初性的实践原  
国际康德学术界共同编纂的康德辞典对它的解释如下:“康德把意念称为意志的准则’,这些准则……在行动中展现  
自己’(4:435;vgl.5:86,5:147,6:70),这个概念却在宗教中获得了特别的意义,那里康德将意念理解为采纳准则的原  
初主观根据’(6:25;vgl.6:21注释)。在这种意义上,这个概念不再有复数形式:意念只能是唯一的,并且普遍地指向自由  
的全部应用’(6:25)。”参见:Kant-Lexikon,WillaschekM,StolzenbergJ,MohrG,MohrG,BacinS.hrsg.DeGruyter  
Press,2015,S.837.  
当康德说某个理念或原则决定意志和行动的时候,他并不是指理念或原则能够决定意志和行动的每个层面,而是指它们能  
够决定某个意志决定和某个行动的最高原则(其准则)。经验界中的意志和行动有很多的层面,具体的层面会受到经验性  
因素的影响,但这一点并不影响理念或原则对意志和行动的规定假如一个人竭尽全力去实现一个道德原则,但事与愿  
,这个行为仍然是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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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帅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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