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的合宪性审查:“代孕子女监护权案”的法理路径与司法影响
2019/5/8 9:01:39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宪法学研究
作者: 李帆 ,范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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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国际法的效力;合宪性解释;宪法;“代孕子女监护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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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际法理论,受国际法约束不等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体系具有直接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仅在国际层面对国家有约束力。由于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缺乏对国际条约效力的一般性规定,国内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就成为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法律依据。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代孕子女监护权案”中适用《儿童权利公约》的方式改变了既有的国际法适用模式,将代孕子女类推为继子女后赋予上诉原告监护权,但是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民法秩序下的身份法定原则。法院依据《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分配了代孕子女监护权,为法院保障人权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实践案例。同时,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法院适用国际人权条约提供了合宪性基础。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时,适用与宪法权利性质相同的国际人权条约规范或者原则,既可达到保障人权的效果,也可为法院参与合宪审查提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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