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说明来源”规定性质的再认识
2020/5/15 11:19:44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法学
作者: 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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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说明来源;法律推定;基础事实
英文关键词:
基金名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证据制度完善研究”(18SFB2023)、2018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我国刑事证据使用禁止理论体系构建研究”(2018ZDFX04)
基金类别:国家级(含部局)
中文摘要: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说明来源”规定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理解。从立法意图、语句结构、历史渊源和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分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性质应是一个允许反驳的法律推定。在该法律推定中,基础事实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推定事实为“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说明来源”规定是允许反驳的规定。这一新认识得到《追赃规定》的支持,具有较强解释力。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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