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卷第3期
2
011年5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38,No.3
May,2011
论学术期刊对著作权的遵守与维护
苏雪梅
(四川师范大学社科学报编辑部,成都610068)
摘要:学术期刊作为学术作品发表的平台和传播学术思想的媒介,在其出版和传播的过程中涉及广泛的著作
权问题,因此,按照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遵守和维护著作权是学术期刊需要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学
术期刊理应成为遵守和维护著作权的楷模。
关键词:学术期刊;著作权;传播者;报酬
中图分类号:G23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1)03-0135-05
学术期刊作为出版者有自身的办刊宗旨和办刊
原则,在编辑出版的过程中,选择达到其刊发水准的
学术文章,通过编辑的创造性劳动予以编辑出版,为
广大的学术参与者提供了发表其学术研究成果的平
台,同时成为传播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的媒介。在这
个过程中涉及较多的著作权问题,按著作权主体来
划分则涉及作者、学术期刊自身和其他传播者;又可
按时间划分为出版过程中相关的著作权和出版后相
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
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
外。”这是对作者和期刊双方在投稿时间上的法定限
定。对作者而言是对一稿多投的法定限制,即向某
一期刊投稿后在30日内不得向其他期刊投稿;对期
刊而言应当在收到作者稿件30日内给出刊登与否
的通知。这里强调的“期限”是法定“期限”,即30
日。但在实际运用中,30日的期限常常不足,为此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可以是双方约定期限,即“双方另
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期刊可以自行约定通知是否
采用稿件的时间,比如两个月或三个月或其他时间。
作者向某期刊投稿是为了实现其作品的发表权,同
时表明作者许可该刊发表其作品并同意了期刊自身
对发表其作品的约定条件,如通知用稿时间的约定,
这些约定条件一般而言体现在期刊的启事或稿约或
声明之中,若没有这些明示的约定则依法定。期刊
所应做的就是应当明示其刊物的约定条件,让作者
知道并遵守。事实上,一稿多投进而一稿多发的情
况还有一定的普遍性,该如何处理好呢? 基于著作
权法对报刊文章没有设定专有出版权(图书则是专
有出版),这是为了充分保护作者的发表权,因此,作
①
应的著作权。如何按照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来遵守和维护著作权是学术期刊面临的重要
而迫切的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内容。
一
学术期刊在出版过程中对著作权的遵守与
维护
学术期刊在编辑出版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对投
稿作者的著作权的尊重和维护问题,著作权法对作
者投稿、对作品的修改以及作者署名等方面都有明
确的权利义务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学术期刊
在编辑出版的过程中应该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1
.正确处理作者投稿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
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
收稿日期:2011-01-07
作者简介:苏雪梅(1971—),女,四川泸州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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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者对自己的作品可以一稿多投,但必须遵守上述第
三十三条的时间限制。虽然一稿多发是一个学术道
德的问题,不是著作权法适用的对象,但它造成了学
术资源和编辑劳动的极大浪费,也影响了学术期刊
的声誉,因此,在编辑出版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避
免。一方面在发表前向作者确认其作品是否属于首
次发表;另一方面,针对那些故意钻法律空子的作
者,学术期刊之间可以建立一个共享的数据库,专门
储存这类作者的信息,意在处理他们的作品时更小
心、更慎重。
建议,然后与作者商量,若作者同意则进行修改,若
作者不接受修改建议则应该尊重作者的意见不进行
修改。当然作品最终是否发表由期刊编辑部确定,
若符合刊物的办刊宗旨和原则、达到发表水平则予
以发表,否则可不予发表。
3.尊重作者的署名权
在编辑过程中,应按作品原件上提供的作者姓
名情况来署名,即可以是作者真名也可以是笔名;可
以是一作者姓名也可以是多作者姓名,甚至是别人
的姓名,这是作者对自己署名权的处置。当然,出版
后作品的著作权会因不同的署名情况产生相应的改
变,但这与期刊及编辑没有关系,编辑只是依照作品
自身提供的署名情况来处理而已。
2
.正确处理对稿件的修改
在实际操作中,学术编辑在编辑处理稿件时的
工作量是比较大的。一是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即改
正错别字、疏通语句、修改病句等语言表达方面的不
恰当之处。二是按编辑规范处理稿子,使之达到出
版的规范要求,如文摘、关键词、作者简介以及文章
相关信息的规范表达等等。对学术论文更为重要的
是对注释和参考文献的规范,不仅是标引规范,其内
容更不应出错,如引用或参考别人的文献必须标注
且文字准确,提供完整的被引用或参考文献信息(作
者姓名、作品名,出版者信息等)。有些作者对学术
规范重视不够,所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既给编辑增加
4.维护学术声誉,净化学术环境
这个问题实则属于学术道德的问题而不是著作
权法所规定的内容,但由于学术期刊参与了学术的
传播,因此有责任维护学术声誉,为学术环境的净化
做努力。这需从编辑出版的环节开始做起。首先要
辨别作品的原创性,保证所编辑的稿件没有抄袭更
不是剽窃别人的作品。这也体现了对著作权的尊重
和维护。由于文献资源数量极为丰富,而编辑个人
掌握的量有局限性,因此利用工具是必须的。
工作量,也是对他人的著作权缺乏尊重意识的表现。 CNKI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就是这样一个方便的使用
编辑的职责和任务不仅仅是要看作者的文稿是否
“
工具,通过该检测系统可以很方便快捷地检测出所
编辑的稿件与数据库中其他文献的“文字复制比”,
由此简单地判断该稿件是否存在抄袭或剽窃的情
况。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该系统只是一个机械的、
初级的检测系统,通过它我们可以排除掉那些低级
的、简单的抄袭或剽窃稿件,而那些表述语言虽有差
异但实为抄袭的稿件则不易被排除。另外,被检测
系统排除的稿件也可能非抄袭,如法学稿中因反复
引用某一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可能导致“文字复制”比
较高的情况。因此,利用该检测系统是辨别作品原
创性的起步,更准确的分辨依旧要依赖学术编辑的
经验、学术敏感性及信息量的扩大和更新。其次是
进行学术规范的处理。这主要体现在引用文献和参
考文献方面。如有些作者引用别人的论述或观点时
没有标引出来或引用不规范、不准确,很多时候把转
引用成直引,也不去核实原文,这些在编辑处理的过
程中都应一一纠正过来。“具体而言,编辑在编发稿
件的过程中应尽可能注意稿件是否存在抄袭或剽
窃、是否属于挂名发表与一稿多发以及是否包含伪
明确标注所引用材料的出处来源,以及标注的项目
是否齐全,更为重要的是要深刻理解之所以要这样
做的作用和意义,进而透过参考文献判断作者的研
究能力和研究水平,以及文献来源是否可靠,同时判
[1]
断作者的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 。除了上述两
方面工作外,编辑过程中也常常涉及对作品内容的
修改,比如修改文章框架结构使之更合理、修正偏激
观点使之更成熟、更新论证材料使之更具说服力等。
从根本上说这是编辑的无私奉献精神和高度责任心
的体现,但是首先还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著
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
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
作者许可。”这里明确了编辑对作品内容的修改的限
定,也是对作者享有著作权中“修改权”和“保护作品
完整权”权利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涉及对内容的修
改时,编辑首先应取得作者的许可,同时尊重作者对
作品的处理方式。具体而言,编辑不能在未与作者
沟通的情况下直接修改作品内容,应该先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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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雪梅论学术期刊对著作权的遵守与维护
[2]
注与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学术失范行为” 。前
文对此也有相关论述,同时应通知作者,使之在今后
的写作中更规范。这样的处理虽然会花费大量的编
辑劳动,但对维护学术的严肃性、规范性很有必要,
对净化学术环境、维护期刊学术声誉也有极大的促
进作用。
另外,作品发表后,若被其他刊物转载或摘编,
②
作者有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可以简单地归为二
次利用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
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
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
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里,权利义务双方是
作者与他刊,与出版作品的期刊看似没有直接联系,
但作为双方的联系平台,与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现
都有一定的联系。这体现在刊登作品时作者有无声
明上,因为若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他刊就没
有转载、摘编的权利。对此,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即该条例第三十条
二
学术期刊出版后对著作权的遵守与维护
学术期刊出版后在其传播的过程中也涉及著作
权问题,包括作者的著作权、学术期刊自身的著作权
以及其他传播者的著作权,其中重要的内容是与获
取报酬相关的财产权利。
1
.及时向作者支付稿酬
③
学术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作者支付稿酬,这是
作者著作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
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
报酬的权利。”这是作者获得稿酬的直接法律依据。
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对付酬标准作出规定,即:
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
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因此,在出版作品时,若作者
没有明示则意味着默许,作为出版方只需注意在出
版时作者是否有声明即可,若有相应声明,则应在刊
登作品时同时附上。在实践中,作者有此类声明的
极少,甚至没有,因为作者与出版期刊都希望其作品
能得到转载或摘编,得到更广泛的传播,以扩大影响
力。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
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
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
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
标准支付报酬。”在实践中,如果期刊与作者之间有
付酬约定则遵守约定,这种约定一般由期刊一方提
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常体现
在其稿约中。书面约定清楚明白且有据可循,也方
便作者投稿时知道。若作者向期刊投稿则视为接受
这样的约定,可以避免争议,是笔者推荐的方式。双
方没有约定则依法定,即“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现
在执行的应该是1999年4月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具体涉及期刊付酬的
是第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第六条是关于基本稿酬
标准的规定,即“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第
十七条是专门针对报刊付酬标准的规定,即“报刊刊
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
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按特别优于一般的法律基本原则,学术期刊应
按第十七的规定来执行。对学术期刊而言,及时支
付作者的稿酬体现了对著作权的尊重。
2.维护学术期刊自身享有的著作权
“期刊不是稿件的简单相加,而在稿件的选择或
编排上都体现了编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编辑人
员依据期刊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积极开展选题
策划,组稿约稿,设计栏目,并对期刊版式进行独特
设计以突出期刊个性。这些都使期刊在内容的选择
或编排上体现了独创性。因此,编辑人员通过精心
遴选稿件,汇编若干篇达到发表要求的稿件而成的
[
3]
期刊符合《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释义” 。因此,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学术期刊属于汇编作
④
品,享有汇编作品相应的著作权。主要包括两方
⑤
面的权利:一是享有保护自己的版式设计的权利;
二是享有许可权及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对版式设
计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
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
设计。”同时还规定了保护期限为10年。对于许可
使用及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主要指其他传播者把
期刊作为一个整体的汇编作品进行传播的情况,比
如出版或收入网络数据库提供下载。这在著作权法
⑥
第三十五条有相应规定。实践中主要是维护许可
使用及获取报酬方面的权利,特别是随着网络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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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展,网络数据库的使用日渐广泛,期刊被整体收入数
转载、摘编权利,因此其他主体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先
取得授权许可。在著作权法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
施”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
时,按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通过的《信息网络传
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到第九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
许可”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条件范围,而
网络数据库营运商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而
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律
责任包括“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显然,网络数
据库营运商提供他人作品下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
益。因此,网络数据库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先取得
许可,使用后支付报酬。但是,在实践中,急需解决
的是有偿使用的问题而不是许可使用的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可以把法定许可使用权扩大到网络数据
库。理由如下:第一,从扩大作品的影响力这一点来
说,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目的是一致的,并没有本质
的矛盾,即都希望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第二,可以
把作品收入数据库看成是一种转载,不同之处在于
不是传统的纸质媒介,而是电子媒介,载体不同而
已,本质上是一样的;第三,从方便具体的操作来说,
由于数据库容量很大,若都需要先取得许可,对数据
库来说工作量极大,可操作性不强,结果只会降低它
的传播能力,对公众利益也是一种损害。当然,若作
者声明不同意的例外。也就是说,让数据库拥有与
转载、摘编期刊同样的权利义务,是公众利益的需
要。另一方面,加强数据库使用作品后支付报酬的
管理,让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
障。数据库营运商既可以直接支付作者报酬,也可
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这样,既保障
了作者的著作权的实现,也保障了相关传播者的利
益。
据库后提供下载变得非常方便。数据库营运商应与
期刊签定许可使用合同,然后按年支付一定报酬。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数据库营运商在支付给期
刊使用报酬的说明里一般会附带说明里面包括了支
付给作者的报酬,这对期刊极为不利;把营运商自己
的义务转嫁给期刊,是营运商逃避支付原作者使用
报酬的方法。因为支付期刊使用费与支付原作者使
用费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权利主体也不
同,不能这样混为一体的。况且,即使费用一并给了
期刊,期刊也没有义务为营运商向原作者传递其使
用费用,是营运商为自己方便强加给期刊的义务,是
无效的。
3
.维护其他传播者的著作权
这里的其他传播者主要指其他转载、摘编期刊
和网络数据库,当然还有其他的传播者等。笔者主
要谈谈前两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转载、摘编期刊有权进行转载或摘编,不需要取
得作者的许可,除非作者事先有声明。这种权利是
法定权利。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作品更好的得到
传播。“著作权法不但没有规定报刊出版者对其刊
载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而且规定其他报刊出版
者对其刊载的作品享有转载权。这一规定是为了公
众利益制定的,它可以使有价值的作品迅速进入不
[4]
同的读者层,满足公众的文化需要” 。当然,转载
或摘编后应向原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这点前面已
论及。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出版期刊。即期刊出版
后,他刊即可无需取得期刊的许可直接转载或摘编,
即使期刊本身发布有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也是无
效的(作者的声明才有效),因为这种约定不能对抗
法定权利。
对网络数据库来说,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要复
杂一些,因为它没有取得同转载、摘编期刊一样的法
定许可使用权。著作权法只授予了其他报刊的法定
注释:
①
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实行后,先后经历两次修正,第一次是
2
001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第二次是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本文所引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为2010年新修正的著作权法。
具体的付酬标准应参照1999年4月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来执行,虽然国家版权局在1993年8
月1日发布过《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笔者认为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按《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
定》中的相关规定来实施,即第十八条的规定:“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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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雪梅论学术期刊对著作权的遵守与维护
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报刊转载、摘编其他
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
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③
④
由于2010年新修正的著作权法中,原三十二条修正为三十三条,相应地,实施条例中引用原著作权法三十二条也应修正为
三十三条。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什么是汇编作品有明确规定,即“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
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
权”。
⑤
⑥
“所谓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
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参见姚红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
页。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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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姚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释解[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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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Xue-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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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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