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卷第3期
2
011年5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38,No.3
May,2011
学术期刊引文行为的版权保护及措施
赖方忠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四川泸州646000)
摘要:学术期刊中的引文行为有法律依据,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内容,但有量和质的限定。为进一步规范学
术研究中的引文行为,切实加强期刊引文行为的版权保护,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期明确学
术论文的引文之量和质的限定;完善期刊文稿的审稿标准,实行学术不端行为出版问责制;建立引文伦理规范制
度,明确引文行为规范的层级体系。
关键词:学术期刊;引文行为;引文限制;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3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1)03-0140-05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科
学、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
称,是创作者的专有权利。版权保护的对象属于人
类的精神生活领域,包括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表演
者的表演,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和唱片等,其主
要作用是为了丰富人类的文化生活,满足人类在精
神层面上的需求。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稿,属于科学、
文学、艺术作品,当然应该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之一。
在学术研究中,任何一篇论文的写作,都离不开
期刊文稿中。因此,在学术期刊刊用的文稿中,依然
存在这两种引文形式,只不过文稿的参考文献数量
明显高于注释的数量,有的文稿甚至没有一个注释,
全是参考文献。虽然他们存在数量上的差异,但他
们在文稿中没有孰轻孰重之分。从内容和作用上
看,参考文献和注释帮助引用者实现了以下目的:证
明立论、观点的正确性;提高立论、论点正确性的可
信度;阐释立论、论点或延伸相关论点;丰富论文的
内涵,扩大外延。从形式上看,他们都属文稿不可或
缺的一部分,不可能离开文稿而自成体系。是故,文
稿的引文(参考文献和注释)同文稿正文内容一样,
同样受到版权的保护。但是,这样的引文行为是否
具有法律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引用者的引文行
为有无具体而明确的限制?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加强
和完善期刊引文行为的版权保护?
对他人已有知识成果的借鉴和利用。这里的借鉴和
利用就是我们通常言及的引用。引用可靠的资料,
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对已有的学术成果进行价值
评判,或者为读者提供必要的研究资料、信息、线索,
等等,这些都是通过文献引证来完成的。因此,有学
者又将引用称之为引证。引用的部分称之为引文。
全国期刊文献标准中规定的两种引文形式是注释体
制和参考文献著录体制。学术期刊的引文形式也大
抵以这两种形式出现。在《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
学报编排规范》施行之后,对注释和参考文献在一定
意义上进行了区分,注释体制的引文形式逐渐淡出
了“历史的舞台”,但其又以新的涵义和使命活跃在
一
我国对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清朝末年。
虽然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都颁布过知识产权
法,但由于当时的社会条件所限,这些法律都没有起
到应有的作用和社会效应。新中国成立后,国内的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这
收稿日期:2010-10-30
作者简介:赖方忠(1972—),男,四川南充人,《四川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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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方忠学术期刊引文行为的版权保护及措施
一进程中,我国也先后加入一些重要的保护知识产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可以说,合理使用是一种
特别的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的对象只能是他人
已经发表的作品,即按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
众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表明作者尚未行使权利,
如果不经作者许可而使用,就会侵犯作者权利。虽
然我国著作权法未规定合理使用的统一标准,但采
用列举式对每一种使用方式都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
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
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
已经发表的作品;
权的国际公约。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
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既有宪法和一
般性法律,也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
解释,还有国际条约。在这些规定中,与版权保护有
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保护著作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实施国际著作
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以及国家版权
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991年5月24日)、《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
(
997年1月28日);在司法解释中,有《最高人民
1
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
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
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
作品;
(1995年1月16日);国际条约有1980年6月3日
加入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2年10
月15日加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992年10月30日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与
1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
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
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二
期刊文稿引文行为的法律依据:引用他人
研究成果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法律规定了两
种形式的使用情形:其一是法定许可使用;其二是合
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
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需要向著作权人
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条
件有三个:一是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
品;二是使用者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三是著作
权人未作出“不得转载、摘编”或“不得使用”或“不许
使用”的声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
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报刊的法定许可使用;第二,
表演的法定许可使用;第三,录音的法定许可使用;
第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许可使用。就报刊的
法定许可使用而言,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
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
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
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
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
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
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
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
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
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
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
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
的,或是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而使
用他人作品的,既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
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尊重作者的人身权
利,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进一步分析之(一)项可知:第一,引用他人的研
究成果,其动机仅限于学习、研究和欣赏,不能用来
出版、出租、出借和作其他营业性的使用;第二,引用
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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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等;第三,被引用对象的范围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既然期刊文稿的引文行为有其法律依据,受到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这种引文是否有量和质
的限定呢?在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前,1985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发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
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一)“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
没有发表的作品,诸如会议交流论文,则不在“合理
使用”之列。
分析之(二)项可知:第一,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
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是说明某一问题,以此表达自
己的思想观点而引用;第二,引用必须“适当”,如果
不适当,则就构成了侵权;第三,被引用对象的范围
是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如果没有发表,则不在“合
理使用”之列。
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
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
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
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
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
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
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
和古体诗词除外。
上述两项情况的“合理使用”都必须说明作者姓
名和作品出处;并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是一
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论著,
也包括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内部资料性刊物和学术
论文集,“发表”的媒介既可指纸质,还可以是电子出
版物。综合上述两项规定,下列情况的引文行为是
有法律依据的,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列:第一,
引文动机是学习、研究和欣赏;第二,引文目的是介
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第三,引用对象
仅仅针对个人;第四,被引用对象只能是已经发表的
研究成果;第五,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度”;第六,引用
者必须指明被引用的研究成果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出
处。
这一规定仅体现了对引文数量上的限制,没有
进行质的限定。但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著作权法实
施以前的对他人作品的引用。在著作权法颁布实施
之后,对引文的量和质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1991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第二十二条(二)规定“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发
表的作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
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二)规
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一)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
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
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
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再看期刊文稿的引文行为,特别是在《中国高等
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实施之后,其引文行为
完全满足于上述条件。因此,期刊文稿的引文行为
是有法律依据的,属于“合理使用”之范畴,应当是我
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另外,教育部《高等学
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三章“学术
引文规范”之(七)的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
分析上述条文,我们发现:第一,关于量的规定。
该法第二十二条(二)只规定了“适当引用”。何谓
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 “适当引用”,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对“适当引用”做
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
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该规定在
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引文的范围,即:没有发表的知识
成果,也可供研究、学习、欣赏者引用,但应“详加注
释”。
硬性规定,甚至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进一
步的明确。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著作权法对引文
数量的限制规定得较为模糊,存在瑕疵。或许正是
这一法律漏洞,为学术抄袭、剽窃者提供了可乘之
机。第二,关于质的规定。即“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
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也就是说,
所有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能成为该论著的主体部
分。但是,如何认定“引用部分是否构成引用人作品
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以及由谁来认定“引用
部分是否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
分”,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现在
通行的做法是由引用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来认
所以,但凡期刊文稿的引文行为,在必须满足
“
所引用的文献在文章中应有明确的标识和在文章
结尾有清楚的著录”这一前提条件之下,所有的引文
行为才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
围之内。
三
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期刊文稿引文行
为的规制:引文有无量、质的限制
142
赖方忠学术期刊引文行为的版权保护及措施
[
3]
定(网络、报纸报导的此类行为多由引用人所在单位
的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但侵权已产生,危害、影响已
弥漫,这种做法不得不令我们反思。另外,版权保护
的只是作品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对于作品中所包
外)。”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
国家的做法。如阿根廷著作权法规定,自文学艺术
或科学作品中,可引用1000字以下,音乐作品则不
超过八音节。英国出版协会和著作家协会20世纪
[1]
含的思想、内容是不予保护的。他人创作的内容 50年代达成一般性协议:散文,单一的引文仅限于
与之相似或者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完 400单词以内;一系列引文总数限于800单词以内,
成的,并非抄袭之作,就会同样获得版权的保护。这
就给认定“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
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但各引文不得超过300单词;韵文,单次或重复引用
总数限于40行以内,但不得超过一首诗的四分之
[4]
一。上述两种做法,笔者认为均为不妥,主要原因
在于量和质的限定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关于
量的限定,应从两方面思考:第一是引文的条数;第
二是具体的引文字数(篇幅)。从社会科学研究来
讲,引文条数应该是没有限定的,引用越多说明研究
者占有的资料越详实,但其前提必须建立在“积极的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第三章“学术引文规范”之(八)规定:“学术论著应合
理使用引文。”但何谓“合理使用”,该规定也没有做
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有学者对“合理使用”做了进
一步的解释:所谓“合理使用”既规定了学术论文必
须引用前人或他人已发表的成果以说明本论文的研
究在何种程度上起到了推进作用,但也不能因为过
①
[5]
引文动机” 之上;就引文字数而言,应严格控制
在本人创作作品的五分之一以下,不再对作品的类
[
2]
②
多的引文而湮没了论者的独特见解。但究竟引用
多少才算合理使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或者说没
有一个上限和下限的范围。
型进行细分,也不再有“过度引用”的称谓,从源头
上杜绝某些研究人员借“过度引用”之名行抄袭、剽
窃之实。以一万字的作品为例,引文条数没有限制,
但总的引文字数(篇幅)不能超过二千字。关于质的
限定,应对“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
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做进一步的解释,即:“是否构成
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由谁来认定。
从目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来看,大多数高校的
学术委员会在充当“审判者”的角色,也有少数高校
是由纪委负责。从法理角度分析,高校的学术委员
会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由纪
委来认定更是无稽之谈。因此,为净化学术研究行
为,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成立专门的学术论著侵权认
定委员会势在必行。其主要职责是对出版的学术论
文是否侵权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当前报导的学术
不端行为,诸如认定是合理使用还是抄袭、剽窃。
第二,完善期刊文稿的审稿标准,实行学术不端
行为出版问责制。期刊文稿既重视原创性,又突出
借鉴性、继承性,但借鉴和继承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
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体现学术观点的纵深性、学科
发展的连续性和学科建设的拓展性,这是文稿得以
发表、面向社会传播的前提。文稿的审稿标准包括
政治标准、学术标准和规范化标准。政治标准是指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政治问题与学
术问题的关系;学术标准是指在学术上应具有探索
性、开创性,或具有新的深度和开掘;规范化标准是
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在对
学术期刊的引文数量进行分析统计时发现,文稿的
引文数量均值为6—8条。因此,他们在对各CSSCI
来源期刊的信函中建议刊发稿件的引文数量适宜
6—8
条,但这一建议只能算是约定俗成,没有法律
依据。综上所言,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引文
之量和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
四
完善期刊引文行为版权保护的措施
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引文之量和质的
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这一漏洞间接导致了学
术不端行为的蔓延,这是其一;其二,出版社或学术
期刊编辑部审稿不严,把关不力,忽略了对引文的量
和质的审核、审查,直接形成了学术不端行为的社会
传播,助长了学术不端行为愈演愈烈的势头;其三,
引文伦理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引文行为的“功利”趋
势日渐突出,弱化了引文本身的功用。
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以期明确学术论文的引文之量和
质的限定。关于量的限定,我国有学者认为:“引用
必须适当,不超过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引用诗
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如多次引用一部长篇作
品,非诗词类的,总字数不超过一万;诗词类的,不超
过40行,或不超过全诗的四分之一(古诗词除
14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指引用他人的知识成果是否正确,引文的量和质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版问责制是指各出版
社或期刊编辑部出版发行了学术抄袭、剽窃的论著
时应追究责任的一种处罚制度。以学术期刊为例:
学术期刊编辑部对其刊发的文稿,往往要经过“一稿
三审”,审读的核心是学术观点的原创性或者学术观
点的创新性、争鸣性。只有审核通过了,才能够进入
出版发行的环节。如某一学术期刊刊发的论文是抄
袭或剽窃的,那么就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
为正是其审稿不严,把关不实,才造成了抄袭、剽窃
的论文得已发表并面向社会传播。完善学术论著的
审稿标准和出版问责制的建立,将有助于从传播源
头上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伦理规范制度,将引文伦理规范内化为科研人员的
精神品质,形成一套既有关于引文伦理的原则性规
约、又有根据科研活动的要求将有关规约具体化的
制度,从而使科研人员坚守引文伦理规范制度。引
文行为规范的层级体系包括引文动机规范、引文作
用规范和引文著录(标识)规范三个部分。具体来
说,引文行为必须建立在积极的引文动机基础之上,
引文表述的思想或观点在文章中应有明确的证明或
支撑作用,并且引用者应予以准确的著录(标识)。
建立引文行为规范的层级体系,必须加大引文知识
的宣传普及,将引文意识提高到科学精神的高度,确
立引文动机也是学术道德的一部分的思想,弱化引
文的“功利”目的,还引文以情报源的本来角色;加强
文献检索及分析的知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提高
引文的精度和质量,使每个科研人员都学会如何正
确引用和著录(标识)参考文献,做一个版权保护的
倡导者和践行者。
第三,建立引文伦理规范制度,明确引文行为规
范的层级体系。引文伦理是科研人员适应科学研究
(学术研究)规律、特点而形成的要求科研人员“应当
如何”的自律规范,以及读者认为在科研活动中(学
术研究)“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舆论约束。建立引文
注释:
①
积极的引文动机包括以下几个因素:文献真正的被引用;作者(引用者)真正地使用了被引用文献,且被引用文献提供了有
意义的信息;被引用文献的內容与引用文献內容具体相关;所有引用的价值相等。
②
目前,对作品类型进行细分有两种:一是按照我国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规定,社会科学期刊可以细分为学术理论类、工作指
导类、时事政治类、文学艺术类、综合文化类、教育教学类、外语辅导类、信息文摘类;二是按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
的标准分法,社会科学期刊可以包括11类,即: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Bꢀ哲学、宗教,Cꢀ社会
科学总论,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Gꢀ文化、科学、教育、体育;Hꢀ语言、文字,Iꢀ文学,Jꢀ艺术,Kꢀ历史地理。文中
所指的作品类型倾向于第一种。
参考文献:
[
1]徐建华.版权贸易新论[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宁.呼唤一种学术研究的伦理学———批评的伦理与学术的规范[EB/OL].[2007-07-30].http://www.aisixiang.com/da-
ta/detail.php?id=15372.
3]杜家贵.社会科学期刊编辑使用手册[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4]张积玉.社科期刊撰稿与编辑规范十二讲[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5]赖方中.引文动机分析[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6).
[
[
[
[
[责任编辑:唐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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