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 卷第6 期
2013 年11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40,No.6
November,2013
敦煌吐鲁番所出法制文书疑难词语新释
徐ꢀ 华
(
西南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成都610041)
ꢀ
ꢀ 摘要:敦煌吐鲁番所出法制文书是汉语史和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语料,但其中有的词语至今难得其解,这对整个
文书的识读和利用带来极大的不便。 利用各种文献包括藏文献有关资料,相互比较,其“别理”、“收后”、“下牒”三
词乃“申诉”、“署名最后的保人”、“递交诉状或请求”之义。
关键词: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释义
中图分类号:H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3)06⁃0151⁃04
ꢀ
ꢀ 敦煌吐鲁番所出法制文书是汉语史和法制史研
“别理”一词,不见任何字典辞书和敦煌吐鲁番
研究文献提及,属于“字面普通而义晦”一类词语,
故诠释之。 这里关键是对“别” 的理解。 今考《龙
究的重要语料,但其中有的词语至今难得其解,这对
整个文书的识读和利用带来极大的不便,本文拈出
三词“别理”、“收后”、“下牒”分别诠释其义。
[
1]183
龛·辛部》:“辩,符蹇反,别也,理也。”
紧接着
【
别理】
言:“辨,同上。 罪人相讼诈辨如刀,故从刀也。” 原
来,“别”就是“理”,同义连用。 那么“理”又是什么
意思呢? 意思是“申述、申辩”。 《庄子·盗跖》:“鲍
子立乾,申子不自理,廉之害也。” 成玄英疏:“遭丽
申诉(往往指被告一方),同义连用。 法制术
语。 73TAM509:8/ 1(a)之四唐宝应元年(762)六月
①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4-332) :“靳嗔奴扶车人康
[
2]1007
失芬年卅。 问:扶车路行,辗损良善,致令困顿,将何
以堪? 欵占损伤不虚,今欲科断,更有何别理,仰
答。”又同件文书:“如不差身死,情求准法科断。 所
答不移前款,亦无人抑塞,更无别理。”64TAM37:21
唐□□二年曹忠敏租田契(4-345):“段内更有别人
追理地子,并不干佃地人之[事]。 两共平章,获指
为记。 谨录契,白[如]前。 麦[主]。 田主:朱进明
姬之难,枉被谗谤。 不自申理,自缢而死矣。”
《唐律疏议·斗讼》:“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
[
3]1671
唐人撰《北
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
史·韩麒麟传附韩子熙》:“伏阙上书,理怿之冤,极
[
4]1443
考《说文·刀部》:“列,分
言元叉、刘腾诬罔。”
[
5]180
[6]21
解也。”
考《广雅·释诂一》:“别,分也。”
再
考《诗·小雅·信南山》“我疆我理,南东其亩。”毛
[
7]470
年卌, 保[ 人]:
”“别理”一词,在敦煌文献中也有,请比较伯
653《燕子赋》(甲):“国有常刑,合笞决一百。 有何
[ 琳] 年五十八; 保□□□
传:“理,分地理也。”
可见,从语源上讲,“别”、
。
“理”都得名于“有条理地进行分析”。 今再考《文心
雕龙·书记》:“列者,陈也。 陈列事情,昭然可见
也。”范文澜注:“黄先生曰:‘陆机文有自列之言。
2
别理,以自明白。 仰答。”
收稿日期:2013⁃07⁃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敦煌西域所出法制文书语言研究”(编号:11BYY067)、教育部2009 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敦煌吐鲁番文献与民族交流史研究”(编号:09YJA74009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培育项
目“敦煌文献语言研究”(编号:11SZD04)。
作者简介:徐华(1981—),女,四川宜宾人,西南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讲师。
15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按司马迁《报任安书》已有列字。)又任彦升《奏弹
脑子避难,暂时留连燕舍。 既见空闲,暂歇解卸,燕
子到来,即欲向前词谢。 不悉事由,望风恶骂。 父子
团头,牵及上下,忿不思难,便即相打。 燕子既称坠
翮,雀儿今亦跛跨。 两家损处,彼此相亚。 若欲却论
坐宅,请乞酬其宅价。 今欲据法科绳,实即不敢咋
呀。 见有上柱国勋,请与收赎罪价。”也正是作为被
告的雀儿申诉自己有上柱国勋,所以让此案的判定
带来了巨大的转机,最后凤凰判云:“既有上柱国勋
收赎, 不可久留在狱。 宜即适放, 勿烦案
刘整》云,辄摄整亡父旧使到台辩问列称云云。 沈
休文《奏弹王源》云,辄摄媒人刘嗣之到台辩问,嗣
②
之列称云云。 是列与辞同,即今谳之供招也。’”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还有大量与之相关的词可以
参考。 如“ 列别”, 逐一陈述, 同义连用, 请比较
③
6
7TAM84:21(b)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2-3) :
“
“
□[案]条列入官臧钱文数,列别如右,记识奏诺。”
列辞”,即逐一申述、陈述(“列辞”往往不一定是当
[
8]526-527[9]378-379
事人直接的口供和辩护辞,而是官府在其基础上摘
录要点,注明某某人列辞,然后据此提出处理办法,
写成文书即判决书),并由主簿等署名,因此和“某
某辞”、“谨辞”有区别。 66TAM59:4/ 2-4(a),4/ 2-
责。”
【收后】
最后一位保人,往往要承担责任受托照管契约
当事人家产的人。 如果契约中借钱或借物一方的人
举家出逃,则由最后一位保人代偿。 59TAM301:15/
4—1,15/ 4—2 唐贞观十七年(643)西州高昌县赵怀
满夏田契(2-82):“若前却不上,听抴家财□□麦
直。 若身东西无,仰收后者上。”64TAM24:26 唐贞
观二十二年(648)索善奴佃田契(2-177):“若延引
不偿,得抴家资平为麦秋直。 若身□西无者,一仰妻
儿及收后者偿了。 取麦秋之日,依高昌旧故平袁
中取。”64TAM4:53 唐麟德二年(665)张海欢、白怀
洛贷银钱契(3-214):“若张身东西没洛者,一仰妻
儿及收后保人替偿。 两和立契, 画指为信。”
64TAM4:32 唐总章元年(668) 左憧憙买草契(3 -
220):“总章元年六月三日,崇化乡人左憧憙交用银
钱肆拾,顺义乡张潘塠边取草玖拾韦(个?)。 如到
高昌之日不得草玖韦(个?) 者,还银钱陆拾文。 如
身东西不到高昌者,仰收后者别还。 若草好恶之中,
任为左意。 如身东西不在者,一仰妻儿及保人知当。
两和立契,获指为信。 如草□高昌□。 钱主左;取草
人张潘塠;保人竹阿阇利;保人樊曾□,同伴人和广
护。”64TAM4:41 唐总章三年(670)张善憙举钱契(3
-223):“若左须钱之日,张即子本具还。 前却不还,
任掣家资,平为钱直,身东西不在,仰收后代还。”
TAM240:1/ 5 唐借麦残契(4-50):“若□期不付,任
5
1
(a)北涼玄始十二年(423)失官马责陪文书一(1-
④
4) :“
[李]颉前列辞:
陪马,即责恩辝。
马一匹,付兵
亡马。 捡
王冬[恩]。
恩给[颉]
偿颉。 唯知□
亡失
□
李颉马
亡失官马,今仰恩
[吏] 樊
照李宗督入曹。 玄始十二年二月九日白。 □[簿]
憘。”2006TSYIM4:3-26 北凉宋□辞
起
⑤
(
荣210) :“宋□列辞称:于舍亡右□
□□行
□
□
。” 2006TSYIM4:3 - 18 北凉爱纪辞( 荣
2
11):“
[爱]纪列辞称:去秋共
奴往□□
曹宿,爱取细袴
索祖□沙弥奴相生等,饥□
录超等责辞,校[案]须□[奉]行。
校曹
主簿[养]。”又单作“列”,79TAM382:5-4b 北凉高
昌郡内学司成白请查刈苜蓿牒(柳396):“内学司成
令狐嗣[白]:
辞如右,称名堕军部,当刈蓿。
长在学,偶即书,承学桑役。 投辞□差检,信如所列,
请如辞差刈蓿。 事诺付曹存记奉。 四月十六日白,
⑥
典学主簿建。” 又有“ 列理”, 逐一申诉;
2
006TSYIM4:1 北凉缘禾二年(433) 高昌郡高宁县
赵货母子冥讼文书(荣170):“缘禾二年十月廿七
日,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民][赵]货辞:行年
卅,以立身不越王法,今横为叔琳见状枉死,即就后
世。 衔[恨]入土,皇天后土,当明照察,盐罗大王,
平等之主,愿加威神,召琳夫妻及男女子孙捡挍。 冀
蒙列理,辞具。 货命母子白大公、己父明为了理,莫
爰岁月。”又有“追理”。
[夺]
充麦[ 直]。 有利不追,
仰收后
⑦
[妻]儿代还。”
最近笔者研读藏文献,终于恍然大悟,今考敦煌
千佛洞所出藏文契约文书(纸张,卷57,22 叶,完整。
7 行,秀丽的草写楷书体,与其他借据一起,写于大
开本佛经写卷结尾叶上):“沙振兴贷出:汉麻一束
(或译:大绳一条) 和短纸十卷(Yug) 借与李六通
现在我们再回到伯2653《燕子赋》 (甲) 中,当
作为长官的凤凰要求被告雀儿“有何别理,以自明
白。 仰答”时,雀儿抓住机会爆猛料:“但雀儿只缘
152
徐ꢀ 华ꢀ 敦煌吐鲁番所出法制文书疑难词语新释
(
Livu-klu-rton),归还时间定在龙年冬腊月二十之
大家同,独自不可擘得。 今下文牒,请责保给过所。
⑩
前。 届时如未归还,纸张和汉麻将翻力两倍。 无需
三个保人负责,根据旧有规矩,由最后一位保人承担
责任。 届时六通的(由最后一个保人薛金Shivu-kin
的财产担保)财产,不论置于何处,一任取走,不得
抗辩。 此契约保人萨达来(Sag-stag-slebs)、殷七
来、康满子、宋六六等,在契约上盖了章,六通按指
如有一事虚妄,求受重罪。 被问依实谨辩。” 又请
比较“下状”。 72TAM223:48(b)唐开元年间(713-
741)征麦利残文书(4-121):“□□
征○利用
资
益供客。 ○去开元
希逸等下状请以
加减取麦利,
来年已后。 异笔处分来年
文案分明,
出举案状,吕都督异笔直取开七例,
非主典隐欺在腹,不合□□□
⑧
印。 (倒书)六通未签名,按了指印。” 藏文契约文
妄剥(?)一分,
书深受汉文契约的影响,两种文献正可以互观。
在传世文献中,目前所见“收后”的最早语例是
圣日时明,都督远
若吕都督处分,曹司合
妄征。” 中国古
从,即
威德负屈已深,不
《
“
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薛仁贵跨海征辽故事》:
代的法律规定,起诉可以通过五种形式:其一是自
诉,受害人及家属到官府呈告;其二是告发,第三人
到官府对犯罪事件进行检举报告;其三是自首,犯罪
人自己到官府陈诉所犯罪状;其四是官吏举发,由一
般官员或监察官员对犯罪举发或弹举;其五是审判
⑨
你放过三千军马,都过去了,只有王孙遨收后。”
此处的“收后”意思是“殿后,走在队伍的最后面”,
也可以用来旁证吐鲁番文书中的“收后”真义。
【
下牒】
ꢃꢂꢁ
下文牒。 呈状申诉或请求。 伯2491《燕子赋》:
遂往凤凰边,下牒分析。”73TAM193:11(a)武周郭
机关主动追查犯罪、进行审判。
“
今考“下”有“递送”义并且专门用于法制文书
的最早出处似乎是在《三国志》裴注引《世语》里,考
《三国志》卷九《魏书》“诸夏侯曹传”:“事下有司,
收玄、缉、铄、敦、贤等送廷尉。”裴注引《世语》:“玄
至廷尉,不肯下辞。 廷尉钟毓自临治玄。 玄正色责
毓曰:‘吾当何辞? 卿为令史责人也,卿便为吾作。’
毓以其名士,节高不可屈,而狱当竟,夜为作辞,令与
事相附,流涕以示玄。 玄视,颔之而已。 毓弟会,年
智与人书(4-237):“犹自两头急索文历,无人可造,
始下牒车元早来。”73TAM509:8/ 21(a)之一唐开元
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4-
2
91):“傔人桑思利经都督下牒,判付虞候勘当得
实,责保放出。”73TAM193:11(a) 武周郭智与人书
(
(
4-237):“使在此,曹司频索。 又讯其文智,为宝月
武周)下牒,都督已许,今附牒送公为入司,判牒高
[10]302
昌县追张山海,不须追婢。 待高昌县牒到,然后追
婢。 恐漏情状,婢闻即生藏避。”请比较“下文牒”,
少于玄,玄不与交,是日于毓坐狎玄,玄不受。”
到了唐代,此用法逐渐增多,除了上引敦煌吐鲁番文
书外,还有传世文献。 唐韩愈《寄卢仝》诗:“昨晚长
73TAM509:8/ 8(a)之四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
ꢄꢂꢁ
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4-284):“但怀福安西都
给过所是实。 十月七日于此过,行至柳中患,其过所
须来下状,隔墙恶少恶难似。”
注释:
①
“4-332”表明此件文书原卷图版见于唐长孺主编图录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肆册,文物出版社1996 年版,第332 页。 下
同。
②
见:范文澜《文心雕龙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 年,第490 页。 “列”乃“逐一列举、陈述、申述”义(《广雅·释诂》:
“
列,陈也。”),在两汉魏晋,“列”要么单用,要么构成“辞列”、“列辞”结构(参考《高昌官府文书杂考》一文,祝总斌《材不材
斋文集———祝总斌学术研究论文集》下编《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第337⁃372 页)。 王兆芳《文体通释》“列辞”:“列辞
者,陈事于官,条叙之而使上闻。”郝懿行《文心雕龙辑注》批注:“按任彦升弹事有列辞。 古之传列,今之供状也。”以上语料
引自詹锳《文心雕龙义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965 页。
③
④
⑤
“2-3”表明此件文书原卷图版见于唐长孺主编图录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贰册,文物出版社1994 年版,第3 页。 下同。
“1-14”表明此件文书原卷图版见于唐长孺主编图录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壹册,文物出版社1992 年版,第14 页。 下同。
“荣210”表明此件文书原卷图版见于荣新江、孟宪实、李肖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华书局2008 年版,第332 页。 下
同。
⑥
“柳396”表明此件文书原卷图版见于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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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⑦
“收后”一词,前贤时彦都有考索,但是限于当时条件,都没有细探得名之由和个中原委,从语言文字学角度进行解释者,可
以参考蒋礼鸿先生主编《敦煌文献语言词典》,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296 页。 从史学角度进行解释者,如陈国灿先
生认为“收后”即“契后收尾的其他保人”。 参考氏著《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收入唐
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年版,第217-274 页。 张广达先生则认为:“在吐鲁番文书中出现
的保人,细分似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契约中的保人,这种保人在文书中常被称为是‘收后保人’,他们往往和租借人
的妻儿一起向债主担保偿还债务;另一类保人则是乡保制度中的‘比邻具知’、‘恐比邻不委’的同保保人。”氏著《文书、典
籍与西域史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28 页。
⑧
⑨
⑩
F·W·托马斯编著《敦煌西域古藏文社会历史文献》(刘忠、杨铭译注),民族出版社2003 年版,第51 页。
见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五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 年版,第385 页。
又请比较73TAM509:8/ 21(a)之三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4-293):“经都督批得过所,十四
日至赤亭镇官勘过,为卒患不能前进。”
ꢁ
ꢁ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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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planation of Difficult Words of Legal Documents
in Dunhuang and Turpan
XU Hua
(
College of Preparatory Education,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Chengdu, Sichuan 610041, China)
Abstract: Dunhuang and Turpan legal documents provide significant corpus to the study on the his⁃
tory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the legal system.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icult words without common
explanations yet, which hinders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ose documents. With careful com⁃
parison among various materials, including Tibetan materials, the thesis believes that “bie li” means ap⁃
peal, “shou hou” means guarantor who signified in the last place, and “xia die” means file a complaint
or request.
Key words: Dunhuang; Turpan; legal documents; explanation
[
责任编辑:唐ꢀ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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