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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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卷第期  
2014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41,No.1  
January,2014  
集资诈骗罪中  
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回归  
——以吴英案为例的探讨  
勤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于司法实务部门而言一直颇为棘手 我国司法解释虽然以明  
文形式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内容但是该解释还存在逻辑起点的谬误对构成要件的扩张和异化以及  
对责任主义原则违反等诸多理论缺陷其实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应当与财产罪中非  
法占有目的做统一性解读在认定路径中应当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责任主义原则”。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吴英案非法占有集资诈骗责任主义  
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401⁃0037⁃08  
问题的提出———吴英案的罪与罚  
被告人吴英认为自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  
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  
同时辩护人也提出被告人吴英在借款时主观  
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她所借款项是由于种种原  
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归还故意霸占不  
予返还理应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法院以集资  
随着我国经济长足发展在金融业也爆发出一  
系列问题尤其是自2000 年以来集资诈骗罪在各  
类金融犯罪中独占鳌头”,每年发案率稳中有  
”,例如中科公司、“亿霖木业、“海天公  
、“万里大造林、“兴邦公司案等等大案要  
案屡见报端自浙江吴英案以来集资诈骗罪再次  
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随着对吴英公审的不断推进,  
我国刑法学界正式拉开了对集资诈骗罪讨伐的  
序幕。  
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二审法院基于同样事由作  
出裁定维持原判判处其死刑最后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不开庭重审此案对其改判死缓。  
随着吴英案件刑事审判的尘埃落定喧嚣一时  
009 16 吴英案一审开庭金华市人  
的关于吴英是否有罪该当何罪是否该判死刑的讨  
1]  
民检察院指控,2005 月至2007 月间被告  
人吴英以自己成立的本色集团名义用高额利息为  
诱饵从他人处非法集资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  
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  
论在一定程度上慢慢归于平静虽然吴英案随  
着重审而盖棺论定但该案折射出国家对待民间借  
贷合法化问题的闪烁其词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  
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困境尤其在本案中辩护人  
收稿日期2013⁃06⁃22  
基金项目本文是司法部课题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效果评估及立法建议”(项目编号:12SFB2023)、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课  
题项目刑民交叉案件法律规制路径之反思与重构———以民间借贷为例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姚万勤(1987—),安徽芜湖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于金融犯罪财产犯罪研究。  
3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展开无罪辩护的实质性理由之一是吴英主观上不  
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据此可见集资诈骗罪中非  
法占有目的在罪名认定中承载着至为关键的作  
那么本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究竟该如何理  
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在面临生存危  
机的紧要关头进行的集资并没有囿于刑事处罚的严  
厉化而偃旗息鼓相反在一定程度上集资诈骗案  
件依然层出不穷手段不断翻新集资数额屡创新  
但是在刑事审判中多数当事人认为自己只是  
为了解决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缺口可后来自  
己无奈地被贴上了集资诈骗罪的标签”。 这些现  
象早已引起了司法实务界以及学界的重视多数学  
者将矛头直指当前的金融制度认为这样的行为如  
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  
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  
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  
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虽然司法解  
释对非法占有目的做出了具体化的规定但是该  
司法解释同样存在以下诸多理论缺陷。  
对法律推定理论的谬用  
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理论中一直作为主观  
的构成要素存在它并没有独立的认定途径故在司  
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过程必然借助于  
法律推定所谓推定是指根据对某个事实的证明  
来认定或推断另一个事实的存在它是一种逻辑思  
4]  
维活动关于刑法理论承认法律上推定的目的  
在于只要另方当事人对于推定事实的存在没有提  
出其他与之相对的证据时那么可以基于其他证据  
综合考虑后认定推定事实的成立容许的推  
2]  
果有罪的话只能说明这种法律有问题是窒息  
3]  
民营企业发展的保守僵化的象征进而从  
宏观角度高屋建瓴地提出了治理集资诈骗罪的改革  
方案无奈我国法制建设的滞后性导致了一些原  
本优秀的治理方案胎死腹中”,难以收到立竿见影  
的效果本文并不纠缠于论证我国金融业该何去何  
也不评判我国金融业存在的固有缺陷本文主  
要立足于我国刑法规范的立场对我国司法解释的  
合理性提出质疑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重构以期对我国规范刑法学的  
发展有所裨益。  
5]181  
)  
具体而言推定必须基于有证据证明的事  
或者几个事实事实的认定者或可以取决于  
可以指示的语言推定事实B。 在英美法系刑法理  
论中将推定分为强制性推定允许性推定”,  
但是无论是强制性推定还是允许性推定”,通常  
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尤其是检察官较为容易地说  
服陪审团因此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中通常被指责为  
6]70  
与宪法所保护的被告人的理念背道而驰  
实践的悖论———对司法解释合理性的质疑  
虽然在财产罪以及部分诈骗罪中将非法占有  
目的作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予以对待但是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文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要  
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在司法实  
践中不存在首先需要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属  
于集资诈骗罪构成要素这一问题。 “非法占有目  
作为行为人的主观要素而存在在认定上不是  
一眼就能明了的事实故此就像查明行为人主观过  
错一样需要借助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反观行为  
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之内容所以在司法审  
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以司法解释  
的形式具体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即行为  
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资  
金后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具有以下情形  
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  
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  
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一些学者提出应当运用由  
果溯因的反推思维模式从行为人无法返还”、“拒  
不返还的事实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  
7]441  
目的  
然而这种由果溯因的反推模式只有在  
行为人不能及时归还财物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存在  
一一对应关系时才能保证结论的真实性但是在  
现实世界中这一理论适用的前提要件并不必然正  
换言之在相当多的情形下行为人只是由于  
8]  
客观原因而不能及时归还财物的案件大量存在  
例如上述的吴英案虽然存在高利举债的事实但是  
吴英并没有推卸自己的还款义务大量事实均已表  
明她在举债后还是积极地归还欠款由此武断地推  
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对法律推定  
理论的谬用这是其一其二拒不返还”、“无  
法返还的客观事实推定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是客观归罪思想在刑法中的体现我国  
刑法理论认为在认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时应当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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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万勤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回归———以吴英案为例的探讨  
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且主观上具有可谴责性时才能对行为人予以归  
当然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中也应当贯彻主客  
观相统一原则只有查明行为人客观上利用了欺骗  
方法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才能对行为人以  
集资诈骗罪论罪处刑然而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  
规定如此严密的定罪逻辑不能很完整地显现出来。  
因为在司法解释看来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没有还钱,  
必然能够得出行为人将借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结论  
即使行为人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还本付息也不能  
成为辩护理由如此操作事实上已经人为地将非  
法占有目的从该罪的构成要件中加以排除因而只  
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即可,  
这是客观归罪思想的典型结论。  
另外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导  
致犯罪形态发生异化我国刑法学者基本达成这样  
一个共识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模式采取的是一  
人犯既遂罪的形式规定的对于犯罪未完成形态,  
例如预备未遂或中止这样修正的情形是由总则进  
行原则性立法犯罪既遂是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了犯  
罪成立的所有要件因此犯罪结果在集资诈骗罪中  
非法占有目的一样不能随意剔除。 “非法占  
有目的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要素存在于集资诈骗  
罪的构成要件之中只有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方法在  
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取得了他人的财产而不归  
还之时才有可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既遂形态。  
但是根据司法解释这种由果溯因的论证模式已经  
人为地改变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形态因为司法解  
释例举的事实均存在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结果出现  
以后以这些事实作为判断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  
的的标准实际上是以犯罪结果的出现与否来判断  
犯罪目的的存在与否犯罪结果变成了决定犯罪目  
对构成要件的扩张与异化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集资诈骗罪构成要  
件规定得较为抽象与简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  
刑法学界一致认为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指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是行  
为人明知是非法集资的行为希望并放任危害结果  
发生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根据司法  
解释的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占有资金、  
拒不返还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集资诈骗行为而不需  
查明行为人的真实目的这种人为扩张构成要件的  
内容,“是不断降低认定标准扩大犯罪圈的根本原  
这实际上是一种长期以来形成的刑法依赖刑法  
依赖表现在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司法上的严厉  
10]  
的的依据换言之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如果  
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需要  
发生犯罪结果如果没能出现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  
结果就应当否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司法解释实质上将没有  
出现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未遂形态排除在刑事责任的认定范围之外。  
集资诈骗罪的未完成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名存实亡。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违反  
刑法中的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要求刑  
事责任要求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  
备或同时发生”,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应该存在主观  
罪过不能在行为后才产生主观罪过关于行为  
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中的行为是何种意义上的  
行为目前在刑法理论中存在广义行为说实  
行行为说的对立。 “广义行为说是由于难以为原  
因的自由行为找到处罚的依据从而通过扩张行为  
的概念来进行合理的说明并将行为人应受处罚的  
行为扩大到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概念之中违反  
了罪行法定原则因此受到了强烈的批判通说否  
定了广义行为说的合理性从而使行为与责任  
同时存在原则在刑法理论中得到彻底贯彻 同  
在集资诈骗罪中应受处罚的行为是行为人通过  
诈骗手段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只有行为人在实施  
9]  
” 。 换言之我国司法解释采取了从严处罚的  
立场即使在办案过程中无法论证行为人主观上是  
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所借资  
金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就可以对行为人进行  
处罚笔者认为既然我国刑法将非法占有目的”  
作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予以规定且刑法  
并没有例举何种情形属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内容的把握就应该由刑法理  
论进行判断而且根据不同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  
司法解释例举的类型并不能真正体现非法占有目的  
的本有含义如此处理的后果必然突破刑法的现  
有规定从而抹去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判断,  
使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判断中流于客观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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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行为时具有责任即可然而根据司法解释之  
与建构  
在我国刑法之中不仅金融犯罪中存在非法  
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  
还的行为均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他  
人财物但骗取财物目的是为了企业的发展需要其  
后由于管理疏漏或者经营不善而导致了不能归还欠  
款的在此种情形中是否就能断定行为人主观上必  
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  
无疑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但是如果维持刑  
法中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就应该给予否定  
回答理由如下。  
占有目的这一用语在财产罪的认定中也涉及到  
如何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与世界其他国  
家相比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普通的诈骗罪同时也  
规定了特殊的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作为普通诈  
骗罪的特殊法条而存在那么我国刑法中的非  
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同一含义以及如何认定我国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内容在我国刑法中并  
不清晰多数学者将财产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与  
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做区分解读当  
这样的理解方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首肯故此,  
要想将这一问题阐释清晰首先应当将财产罪中  
非法占有目的界定明确。  
第一行为人在实施借款行为时虽然实施了欺  
诈行为但是此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退一步  
而言姑且认为司法解释具有合理性在行为人客观  
上不能返还欠款时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但是此时行为人不能及时归还借款行为并不  
是集资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据此可见无论从何种  
角度来看根据司法解释都难以贯彻行为与责任  
同时存在原则。  
)“非法占有目的在财产罪中的解构  
即使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罪中没有明文要求行  
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应当认为  
成立财产罪时行为人主观上不可缺少非法占有的  
目的因为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别一时使用的非犯  
罪行为与盗窃等取得罪毁坏财物罪与取得罪的机  
第二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只有  
在犯罪前或者行为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时  
才符合该原则的本质要求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  
的时间点问题在本文第四部分将详细阐释此处不  
展开详细论述)。 根据司法解释的结论即使在行  
为人合法获得他人资金后才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也不能排除其主观罪过因此解释所持有的结论  
表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点可以扩张到获  
取集资款后实际上是对事后故意理论的采  
12]78  
如果按照不要说则难以区分  
从当前刑法  
理论来看使用盗窃是不值得处罚的行为如果坚持  
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则必然扩大财产罪的处罚范  
其次从盗窃等取得罪与毁坏财物罪比较来看,  
盗窃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  
然而从两罪的客观方面来看由于毁坏型财产犯罪  
导致了他人的财物永久灭失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应当重于取得型财产犯罪之所以法定刑倒置最重  
要的原因之一在于取得型财产罪具有非法占有的  
9]  
虽然有学者认为在事后故意的贷款欺诈  
13]208  
行为人在合法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随后  
采取非法转移隐瞒侵吞该财产的行为显然行为  
人具有非法侵占银行资金的直接故意该行为同时  
也符合诈骗犯罪的客观表现因而事后故意的贷款  
目的即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用  
如何界定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内容在  
各国刑法理论中表现并不一致大致说来在大陆  
法系的日本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的对立第一种  
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最终达到的  
是让自己成为财物的所有人而对财物进行支配的目  
11]  
诈骗行为当然可构成贷款诈骗罪笔者认为就  
事后故意贷款诈骗行为来看由于在取得贷款的当  
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手法如果只是在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  
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此肯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  
确有违反责任主义之嫌疑 因此事后故意  
说并没有得到学界的认可与采纳同样在集资诈  
骗罪中也应当否认事后故意说的合理性。  
14]230  
排除意思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  
目的是指按照财物本来的用途进行利用的意思  
15]161  
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  
利用意思说)  
是指排除权利人排除意思),将他人之物作为  
自己之物并按照该物的经济用途加以利用处分的  
16]137  
意思利用意思)  
盗窃等取得罪与被认为不可罚的轻微的暂时使用行  
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为了将  
理论的回归———“非法占有目的 的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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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万勤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回归———以吴英案为例的探讨  
为相区别便进而将轻微的暂时使用行为排除在犯  
日本对财产罪保护法益之所以存在较大的争议一  
方面是由于本国刑法没有对财产罪的保护对象进行  
严格的限定另一方面是由于本国判例对这一问题  
的断定一直摇摆不定相反我国刑法第九十一九  
十二条对财物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因而通说认为  
我国财产罪保护法益是站在本权说的立场此  
我国司法解释又明确规定特殊的违禁品也可以  
罪之外因而需要将排除意思作为非法占有目的  
的内容以实现限定处罚范围的机能同样在取得  
罪与毁弃罪相比时其法定刑明显较重关于这点,  
不得不考虑到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利用意思这一  
层面的内涵所以现在的日本以第三种观点为理  
论通说。  
我国刑法学界对非法占有目的也存在多种  
争议性解读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的对立。  
第一,“意图占有说认为应从纯粹的文义角度解  
释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  
成为财产罪的对象所以我国刑法中财产罪保  
护法益并不是完全站在所有权说的立场换言之我  
国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原则上是所有权而不是广泛  
意义上的本权),例外地从维持秩序的需要承认占  
17]502  
[20]  
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第  
有在特殊情况下也是财产罪的法益  
,“非法所有说认为行为人实施财产型犯罪的  
具体在非法占有目的内容认定上也应当贯彻  
我国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理论学说特殊情形下对占  
有权的侵犯无疑是对财物的占有人权利的排除从  
而使自己达到非法控制财物的目的根据我国物  
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  
收益和处分四项具体内容这些权利是构成所有  
权的必备要素如果欠缺其中一项就不能肯定行为  
人对财物的所有权造成了侵害即对所有权的侵  
单有侵害的意思还不够还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  
像所有权人一样进行支配的意思如果欠缺这种非  
法占有意思的侵害所谓的使用盗窃并不具有惩罚  
目的在于得到所有权的全部内容所以应该将非法  
18]865  
第三,  
所有目的作为取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非法获利说认为财产型犯罪是为了获取非法利  
因而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如前两种观点所表明  
19]255  
以非法所有或意图占有为目的  
在我国刑法中,“意图占有说一度取得了通说  
地位如果单纯从文义的角度而言非法占有目的无  
非是指具有非法控制财物的意思但是仅仅从此角  
度还难以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阐释清晰基  
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应当借鉴日  
本刑法理论通说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同机  
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以及利用意  
双重机能考察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具有合理  
。  
14]563  
所以在侵犯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中,“利用  
意思排除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  
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不可罚的使用盗窃行为  
相区别。  
第一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非法占有  
目的应当包含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关于财  
产罪保护法益在德国刑法中存在法律的财产  
”、“经济的财产说以及法律·经济的财产说”  
之间的对立日本在该问题上并没有沿袭德国刑法  
理论而是基于本国的审判经验形成了本权说”、  
第二从两者的逻辑关系来看非法占有目的应  
当包含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首先排除意  
利用意思具有密切的逻辑关系两者构成  
21]193  
了完整的评价体系  
从两者功能的角度而言,  
排除意思是从消极层面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  
而利用意思是从积极层面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内  
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使定义  
更加严谨周延减少不必要的歧义再者从故意  
的内容来看排除意思被包含在内因而可以从客观  
方面对是否构成财产罪进行验证而利用意思并不  
当然地包含于故意之内在刑法理论之中一般作为  
超过的主观要素而存在因而在客观方面无法进行  
验证如果只考虑排除意思就会将不具有利用意  
思而只有单纯毁坏意思的情形包含进来如果只考  
虑利用意思就会将不具有排除意思而缺乏可罚性  
占有说以及五花八门的中间说之间的对立。  
本权说认为刑法保护的应是财物所有权以及与  
其相关的本权;“占有说认为财产罪保护法益是  
他人对财物事实占有的本身为了克服本权说”  
以及占有说的内在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形  
形色色的中间说”。 例如有学者认为财产罪保护  
法益应是基于合理理由的占有有学者认为财产罪  
保护法益是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权另有学者  
认为财产罪保护法益是一种平稳的占有权德国和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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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时使用包含进来都会导致过于扩大财产罪的  
。  
21]193  
范围  
只有将侧重于客观面的排除意思与侧  
详而言之在集资诈骗罪认定的过程中也应当  
重于主观面的利用意思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把握  
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与外延。  
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的双重机能排除意思利用  
意思进行考察所谓排除意思在集资诈骗罪中  
具体表现为第一在行为人一时利用他人财物时,  
如果行为人在其后的行为中并没有永久持续占有  
使用的意思时应当否定行为人具有排除权利人权  
利的意思反之则应当肯定集资人主观上具有排除  
意思第二行为人虽然一时性地取得了他人财物,  
且没有达到集资诈骗罪中可罚违法程度但是行为  
人主观上具有永久占有的意思时应当肯定行为人  
第三从法定刑的设置来看非法占有目的应当  
包含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从目前我国刑法  
规定的盗窃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来  
行为人对财物占有权的侵害具有高度一致性但  
通过比较两罪设置的法定刑可以发现两罪的法定  
最高刑存在较大差异———盗窃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  
徒刑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  
刑法之所以对盗窃罪处罚更重是因为与基于  
破坏隐藏的意图而侵害占有的场合相比基于其他  
意思即利用处分财物的意思进行侵害的场合在类  
23]208  
主观上具有排除意思  
所谓利用意思在集  
资诈骗罪具体表现为集资行为人以所有权人的意  
思自居按照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当然在财  
物罪中关于这点较为容易把握但是在集资诈骗罪  
中必须结合集资诈骗罪的对象金钱进行具体把  
例如行为人并没有将所借的金钱从事本来的经  
营活动而是用于购买汽车等物品进行个人挥霍的,  
应当肯定集资人主观上具有利用的意思。  
13]180  
型上责任更重  
从这一层面上来看盗窃罪中  
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包含利用意思”,即利用处分的意  
思作为取得型财产罪的加重责任类型事由而存在。  
)“非法占有目的在集资诈骗罪中的建构  
虽然在我国刑法中财产罪与金融诈骗罪分别  
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之下但是基于以下理由对我国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做统一性解读较为  
合理。  
具体在集资诈骗罪中该如何把握非法占有  
目的内容还存在激烈的争辩与交锋例如刘宪  
权教授认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  
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集资的资金占为己有的目  
换言之行为人通过诈骗等非法手段使被害人  
的财物转移至行为人的手中而为其任意性支  
第一做统一性解读符合刑法用语统一性的要  
刑法用语统一性要求是指在同一部刑法之中,  
对于相同的用语一般做为相同涵义的解读当然,  
对于这一要求并不是绝对的法定解释的一个重要  
原则是特定的措辞在特定的整部法律中有着相同  
的意思相应的就是如果措辞上出现差异其意思也  
24]441  
但是另有学者指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  
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  
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既包括将  
资金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也包括将资金转移给其  
22]15  
会有不同  
就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非法占有  
25]564  
目的虽然分布在刑法的不同章节之下但是其并  
没有特殊措辞上的差异因此对其做统一性解读并  
不存在不妥之处。  
他第三人的支配之下  
上述第二种观点仅仅从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  
意思出发只是对行为人排除他人财物的占有作  
狭义理解而不结合利用财物的意思来理解如  
此解读不能正确揭示非法占有目的的应有之义第  
一种观点能够克服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并能结合非  
法占有目的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的双重机  
因此较为合理具体而言只有行为人对他人的  
财物具有排除占有的意思”,并将他人之物以所有  
权人的身份自居并且按照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  
处分的意思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是通过行为人占有  
他人财物以及不能返还财物的客观事实还不  
第二做统一性解读符合两类犯罪性质同一性  
的要求虽然在我国刑法中财产罪与金融诈骗罪  
分属于不同的章节之下但是两类犯罪均为获利性  
犯罪我国刑法通说认为金融诈骗罪侵犯的是复  
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金融法规所建立的管理秩序,  
同时又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侵害换言之,  
金融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了金  
融管理秩序最终获取利益与财产犯罪相比两者  
在最终目的上均具有获取非法财物的意思所以将  
两类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做统一解读具有合理  
42  
姚万勤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回归———以吴英案为例的探讨  
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必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例  
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维护责任  
主义原则”  
责任主义原则是现代刑法理论为了排除团体责  
如在吴英案中即使吴英存在将他人资金据为己有  
的事实这样是否能够轻易肯定吴英主观上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呢如果轻率得出肯定结论必然是  
以牺牲非法占有目的的双重机能为代价的在考  
虑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将非法  
占有目的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结合起来考  
只有在排除他人对财物占有之后自己像所有人  
利用财物时才能肯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据此可见吴英主观上并没有排除他人财物的意思,  
因此可以否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路径的优化———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路径范  
式选择  
任和结果责任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责任主  
义原则,“即仅惹起法益之侵害或侵害危险之客观  
结果须行为人同时具有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违  
法性意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始有追究其责任之  
28]63  
可能”  
除此之外在目的犯的场合还必须具  
有与之相对应的目的。  
责任主义亦可表述为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  
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  
间点主要存在三种情形其一在行为人着手实行犯  
罪前就已形成了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在行为实行过  
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其三在行为实行后才产生  
了非法占有目的对于以上第一或第二种情形均  
可以肯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成立相应的犯罪。  
例如在着手实行抢劫行为之前主观上就已经存在  
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即属于第一种情形。  
再如在伤害他人的过程中产生了将他人财物占为  
己有的意思从而利用暴力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也  
不能排除行为人成立财产罪然而问题是第三种  
情形是否在这种情形下依然能够承认行为人主观  
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应该给予否定  
回答否则对于这种情形能够肯定行为人主观目  
是对事后故意的迷恋和对责任主义原则的颠覆。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按照相应的民事纠纷予以处理  
较为妥当且司法实践部门一般也是如此处断例  
在行为人甲借了某乙数千元并立有字据在借  
款时期届满后不想归还欠款法院一般按照民事纠  
纷处理并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同样的道理为何  
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中却大相径庭在上述吴英案  
我们不能就此肯定其在集资行为时主观上存在  
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吴  
英在高利率大量举债之后并没有逃避自己的返款  
义务之所以东窗事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  
金链出现断裂而导致其不能及时返本付息因此,  
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在行为时才有意义如果行为人  
在向他人非法集资时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  
目的”,我们就不能突破责任主义原则不分青红皂  
白就对行为人扣以集资诈骗罪的罪名。  
从前文例举的吴英案中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对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过于强调行为人对所借款  
无法返还不能返还这一客观行为从而在  
定罪过程中导致了客观归罪现象笔者认为在认定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  
两点内容。  
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  
观相统一原则”  
在刑法理论中观察人的行为时着重主观要  
例如动机意思性格与人格的是主观主义注  
重客观的外部动作及外界所引起的结果的是客观  
26]714  
在定罪过程是坚持主观主义还是客观  
主义  
主义抑或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直争论不休由  
于主观主义只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往往使没有  
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遭到了刑法的惩罚这种过于  
扩大处罚范围的理论已江河日下鲜有学者主张。  
同样客观主义只注重行为人造成损害的结果而不  
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这往往使意外事件以  
及不可抗力的行为遭到刑法的追究众所周知我  
国刑法对于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的行为造成的损  
害结果不追究刑事责任故此我国刑法应当建立  
在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之上定罪活动也应该  
遵循这一原则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对集资  
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具实践意义  
的就是透过这些与非法占有目的相悖的假象看到诈  
骗的本质即辨析能够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27]76  
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表现  
只有如此才能科  
学地揭示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与外延才能把握集  
资诈骗罪认定的逻辑结构。  
申言之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应当严格  
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如果行为人在非法集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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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前或者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就已产生了非法占有的  
目的在其集资之后不归还欠款可以认定行为人主  
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行为人非法集资  
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由于其他客  
观原因例如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行为人不能及  
时还本付息应当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予以处理。  
如此刑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  
才能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博弈之间取得平衡。  
注释:  
参见浙江省金华市中院刑事判决书》,判决号:(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 21 日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当然此处笔者只是质疑我国司法解释在运用法律推定时可能会出现的谬误对于司法解释例举的情形在一定的条件  
———行为人不能及时归还财物与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时可以推定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  
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此时行为人客观不能与主观不愿之间必然存在一一对应关系那么就  
不能排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下文论述中敬请读者甄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法定刑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毁坏财物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关于这一点,  
在下文中将做进一步分析。  
具体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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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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