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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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卷第期  
2014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41,No.1  
January,2014  
清末民初商事习惯的  
特点及其与商法的关系  
———以商事习惯调查报告资料为依据的考察  
梅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成都610066)  
摘要清末民初各方面力量组织进行了民商事习惯调查活动从留下的调查报告资料可以看出当时商事习惯  
的一些特点如深受中国社会经济政策和传统文化影响各地商事习惯千差万别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重情理而  
轻责任约束等也反映出商事制定法与商事习惯之间的种种关系如商事习惯对制定法的补充作用两者有相互脱  
节甚至冲突之处以及相互影响制约等等。  
关键词清末民初商事习惯调查报告资料商法  
中图分类号DF0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401⁃0157⁃07  
商事习惯是在长期的商业交易往来和行业自治  
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体现着商业领域中商人和商人组  
织的自我利益某种商事习惯是否存在或存在的方  
式如何是比较复杂的它们有的以商业条规形式存  
有的散见于各类书籍之中还有的以民间法谚形  
式存在在各种民商事契约中也体现出各地各业通  
行的商事习惯更多的则是体现在法律审判文件之  
审判机构往往通过调查的方式来对习惯的存在作  
出认定或判断当然这些成文的商事习惯资料并  
不能代表商事习惯的全部内涵与形式仅仅是一种基  
外在视角的粗略描述难以用语言呈现出该类习  
惯规范的内涵与细节实际上在更多情况下商事  
习惯是以不成文的形式存在于事实中的各种社会关  
系之中本文仅以清末民初各方面力量组织进行的  
民商事习惯调查活动留下的报告资料为依据对当时  
商事习惯的特点及其与商法的关系进行探讨分析。  
清末民初是中国社会剧烈变动的时期内外因素  
的共同作用促使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思想等各方  
面向近代化转型从法律的近代化历程来看20  
世纪初晚清开始法律改革开始大规模移植和接受西  
方法律诞生了第一批具有近代性质的法律制度在  
商法方面有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进  
入民国后商事立法活动得以继续发展制定法在调  
整社会经济各种关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然而商事习  
惯的影响并未削弱在清末民初社会经济发展不平  
衡和商事制定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事制定法与各种  
商事习惯共同存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共同起着作  
并成为保证当时商业社会正常运转商业渠道畅  
通的重要因素之一。  
清末民初不管是政府立法机关还是有关学者、  
收稿日期2013⁃09⁃21  
基金项目该文系四川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清末民初的商事习惯和习惯法研究”(编号:10SA003)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雪梅(1969—),四川崇州人历史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  
15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商人团体在商事立法的认识和实践上对商事习惯都  
予以了不同程度的重视1907 年起清政府为制  
定民商法而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活动,  
其中对商事习惯的调查是中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  
一次对商业组织商业条规和商事习俗进行的系统调  
查活动司法公报上所列清末商事习惯调查报  
告文件清册来看成果颇丰主要有直隶江苏浙江、  
具体的司法审判或直接参与商事活动的商会调查报  
是商事习惯在民间较为真实的存在状况的反映。  
除政府主持的商事习惯调查外清末民初各地商  
同业公会等商人团体也进行了商事习惯调查活  
其中既有为促进商业发展由商人团体独立进行  
也有配合政府的商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而进行的。  
1907 11 第一次全国商法讨论大会通过的  
商法草案提纲》,决定由专人编辑商法草案各地商  
会则配合进行商事习惯调查择要汇寄上海商务总  
;1909 12 第二次商法草案讨论大会通过了由  
商人起草的商法调查案并附理由书》,由商务总  
会推代表呈送政府欲以调查所得商事习惯为政府编  
定商法提供依据各地商会对调查商事习惯及拟定  
商法的活动十分重视如天津商务总会曾专门制定  
调查商务习惯答案》,以问答的形式阐释了有关商  
1]  
福建湖南四川等十一个省总计53 但保存下  
来的很有限据笔者搜寻调查川省商事习惯第  
一次报告书》、《直隶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调查书第  
四部商事习惯调查书以及湖南商事习惯调查报  
的部分内容还有山东商事习惯第一次调查报告  
》、《山西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报告》、《吉林调查局法  
律报告》、《黑龙江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报告闽省  
商业研究所调查商事习惯总册等藏于各地图书馆。  
4]上册,908  
1918 北京政府也进行了一次民商事习惯调  
人的界定地位分类及各业商人之习惯  
这  
其成果按照各高等审判厅处呈送司法部的民事及  
商事习惯调查报告统计共获民事及商事习惯调查合  
显然是为了配合拟定商法而进行的商事习惯调查活  
。  
1]  
并报告72 民初的这些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资  
料作为官方文件由中央政府保存当时负责调查事宜  
的司法部未能及时予以系统编辑处理之后对民初  
商事习惯调查资料文件的整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次。  
一是修订法律馆调查员李炘根据各地上报的资料整  
理成的我国票据固有习惯之调查》,修订法律馆官员  
王凤瀛根据各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报告整理成的  
民国建立后随着华洋通商事业日益繁盛各地  
商会组织的商事调查活动更为广泛如在上海商会  
选派专员调查各地物产商情考察各国商务每月汇  
集国内外商务事件以编辑中国商务汇报等也从事调  
5]194  
查商事习惯和工商业状况的汇报  
民国出版的  
上海商事惯例一书收录了大量商事习惯多数来  
自于光绪末年至民国二十一年间上海总商会和上海  
商会针对全国各地主要是上海和江苏律师和法院  
有关商事习惯问题咨询答复的辑录在天津市被列  
入天津商会调查的商业习惯有洋行批定土货习惯、  
津商与外客交易习惯租房习惯商家为人担保习惯、  
倒闭商家清理外欠习惯买货卖货回佣习惯  
票据习惯目次》,两文同时发表在1923 月出版  
法学会杂志这些票据习惯的调查报告,“至  
民国肇造各高厅高等审判厅中附设民商习惯调查  
2]  
其中报告多由听讼所得比较的确实可恃”  
二是1923 年由上海广益书局印行出版的施沛生鲍  
荫轩等学者编纂的中国民事习惯大全》,“资料多取  
自各省法院民商习惯调查会报告录此种习惯均由现  
6]1980-1998  
这些习惯主要是受直隶高等审判厅委托  
及答复律师询问为他们受理相关商事诉讼案件提供  
依据。  
3]凡例  
在司法官就案调查所得”  
该书主要为民事习  
惯内容但也有商事有关的习惯如第一编债权中  
就有与商事习惯有关的内容如契约居间清偿等。  
三是1926 年北京政府司法部曾打算将清末民初所有  
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发行分十三期  
刊印但北京政府司法部参事厅于司法公报232  
期刊发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以及  
242 期刊发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上卷)》后不久,  
北京政府即告倒台随后的编印也就不了了之四是  
日本明治末年展开了对晚清国情的大调查大型  
的调查资料汇编如支那经济全书等相继出版东  
京东亚同文会还编辑有清国商业综览五册于明治  
39 年至41 (1906—1908) 出版 上海东亚同文书  
院则有清国商业惯习及金融事情一书于明治37  
(1904)出版该书分为清国商业惯习金融事  
两卷民国年间的调查资料则以满铁调查资  
最为著名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系统编辑出  
版的大量调查资料此外满铁所属的许多机构都程  
度不等地进行过调查活动这些机构有满铁临时经济  
1927 年出版的法律评论分两期刊载了湖北省商  
事习惯》。 这些商事习惯调查报告资料大部分来自于  
158  
王雪梅清末民初商事习惯的特点及其与商法的关系———以商事习惯调查报告资料为依据的考察  
调查委员会满铁国际收支调查委员会满铁经济调  
习惯的长期存在对清末民初商事制定法的影响也很  
显著。  
7]  
查会等等都有相关的调查资料编辑出版  
第二各地商事习惯千差万别。  
近代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还未形成统一的大  
市场商事习惯有着较大的地域差异,“所结契约仍  
各随双方之意思至各业之规约各省不同甚则各  
各县不同各地之习惯各府各县不同甚则各  
从清末民初的各种商事习惯调查报告资料可以  
看出其时商事习惯有如下特点。  
9]71  
第一商事习惯的产生和存续依赖于一定的社  
会经济基础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浸染。  
各镇不同”  
商事习惯缺乏统一性也缺乏一  
般性之约束力。  
儒家伦理道德规范所要求的仁义礼智信使中  
国社会形成了特有的义利观因而中国传统的商事习  
惯普遍有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利益均沾等基本内  
湖南益阳山货行规规定:  
以民初的票据习惯为例首先票据无一定款  
款式各地不同同地之间各庄不同就上海北  
天津各处呈交法律馆票据样本及票据研究号所载  
各处票据格式来看五花八门皆随当事人之意思。  
其次票据亦无确定种类。 “同一汇票也有会票汇  
汇兑券汇兑信等名目且有其实借券名曰汇票  
同一本票也有庄票期票存根红票信票凭票  
等名目且有其实汇票名曰外埠支票者种类不定,  
性质无由辨别权义殊难判断殊足妨碍票据之进化  
收各项货物必须全干洁净倘有潮湿及  
搀拌泥沙等弊无论多寡即罚戏一台……  
新开门面当离同行上七下八开设牌  
费额规挂双牌者捐钱十六串文挂单牌者捐  
钱十二串文挂牌者捐钱四串文以此积公生  
上册215  
[11]  
息外备酒席二桌演戏一台敬神。  
” 。 再次对钱票损失责任之负担各地有异。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传统商事习惯倡导诚实经  
严禁以次充好掺假作弊等行为在执行重农抑  
商的经济政策下商业活动缺乏国家政策的有力保  
旧式行会只能依靠敬奉神祇来维护商事条规的权  
威性因此开业之时普遍有演戏敬神的习惯并且  
将祭拜神祗与业祖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如道光三  
十年湖南省城裱店所立条规规定:“每逢二月初三日  
文昌瑞诞六月二十四日雷祖瑞诞凡我同人齐集拈  
有的由保人负责如山东滕县习惯,“商号发行钱票,  
于票面载有三家连环保平时持票人视为惯例漫不  
加察及至出票之商号歇业不能照票兑款时该保人  
即应负责”;有的由持票人承担损失责任山东掖县  
倘出票之铺先期倒闭则以票存何人之手即由何人  
担任损失与原持票人无涉”;湖南全省则有退交来  
习惯,“此种习惯发生于未到期之票据因出票之  
店倒闭或歇业而来例如甲店与乙店素有银钱往来,  
而甲乙两店均有票据在外互相存有未到期之票甲  
店忽遭变故则甲乙两店将彼此票据抵消若甲店之  
票较多乃照例退交来手盖商店于收入票据时账  
簿上均注有某店来某人来之字样故得找寻来手退还  
8]上册,335  
香庆祝以昭诚敬。”  
小农经济的平均主义与  
不求发展衍生了旧式行会的垄断与限制竞争,“惟我  
国各处商习间有迹近垄断非入其业帮不能为某种  
营业动加干涉”,因此行规中有新开门面当离同行  
9]17  
[2]  
上七下八开设的规定  
像这样的规定在各地商  
” 。 总之我国的票据习惯,“非特省与省异抑且  
11]  
事习惯调查报告中多有提及如在湖北省商事习  
武昌靴店营业地点之限制习惯规定:“靴店  
帮规有嗣后添贸新店无论对门间壁须隔五家始准  
营业之限制”;宜昌县则有同业隔离之限制习惯  
县与县异乡与乡异纷糅复杂莫可究诘”  
由于各地票据习惯互异给近代票据的频繁流通  
带来了诸多不便,“遇有纠葛障碍殊多”,因此时人认  
:“票据法为商事法之一种其立法之内容各国互不  
相同然在一国之内则票据之实施均要整齐划一  
10]  
12]1-2  
在家族本位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背景下,“盖我  
国旧时礼俗夫妇一体财产共同自无由妻独立营商  
”  
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票据法显得非  
常必要。  
9]23  
之事”  
我国旧时少有以个人姓名来作为商号名  
第三相对于制定法商事习惯具有保守性滞后  
。  
商事习惯是在商务实践中多次重复最终被群体  
,“如我国及日本或者本于家族主义个人鲜自独  
立而沿有堂名或者基于封建积习商人不能称氏而  
9]35  
致有屋号”  
这些独具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商业  
所认可的行为方式并不是某个商人个体的有目的、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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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创造生自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时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契约时大多是对合伙人的出资  
所占股份利润分配方式等事项的约定并不直接  
将债务清偿责任违约责任等义务性的内容写进契  
而是依靠第三方力量来进行平衡传统上由中人  
或证人或与双方无经济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出面担保、  
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  
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在很大程度上为实用理性  
13]128  
所支配”  
商事习惯来自于具体的实用认知缺  
乏普遍规律性理论抽象性往往不能适时地规制已  
经变迁的商事关系因而体现出保守滞后等特点。  
我国传统合伙组织内部关系是不公开的商号向  
无登记注册之习惯伙员姓名住址所认股份数额、  
所负责任比例及其他内部关系外人无从知晓。 《川  
省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指出,“因中国商事向无登记制  
即有使用他人名称者亦无所依据以为处分倘幸  
一般习惯于此等竞争犹不多”,因而同地同业之商号  
名称有互相袭用之恶习”,一旦商品经济获得发展竞  
争激烈之时这种习惯必然导致严重后果,“其商号之  
内容既不轻令人知而破产律又未能一律实行故商  
业上之债权者皆似投机行为常处于险危之地位商  
号一经倒闭惟捷足者独得完全之取偿其他债权者  
13]126  
调停  
在商事习惯调查资料中可以看到不少在中国传  
统社会道德规范影响下形成的商事习惯如上海市  
商会答复葛召集律师的华洋商号交付货款习惯要  
:  
ꢀ ꢀ 洋行雇用之跑街类皆专任兜销货物,  
并不带收货款其余客家签订成单内往往载有  
跑街无收取货款收款另以正式收据为凭字  
故凡交付款项必须取得该行收据若无正  
式收据或仅凭帐单将款付与跑街洋行自不担  
负责任。 (中国商号雇用之跑街则多兼收货  
故来函第二例所列举之行为自属正当而  
于交付款后设或发生争执亦应由雇用跑街之本  
商号负责盖此类跑街例皆具有保人商号方  
14]  
能否取偿不可必也” 。 传统票据习惯也不同程度  
地存在较大的保守性具体性等特点无背书制  
”,“吾国票据大抵以交付为转让无所谓背书让  
受人仅将让与人姓名记入帐簿以为他日求偿张本,  
虽有时亦于票背记载前手姓名或商号然不过为退还  
票据之根据并非移转票据之方法票据不能流通此  
15489  
固可向之追究也。  
这则华洋商号交付货款的习惯体现出中西不同  
的交付货款习惯按西方契约习惯在议单中即载有  
跑街无收取货款收款另以正式收据为凭字样明  
确了商号与洋行跑街的行为责任并对违约责任作出  
了明确规定无须找第三方调停而按照中国的契约  
习惯对于双方的行为责任则缺乏规定,“盖此类跑  
例皆具有保人”,即一旦双方发生争执须依靠第  
三方的力量进行调处。  
11]  
为一大原因” 。 商事习惯的保守性表现出滞后于  
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限性往往会导致对商事行为的安  
全性考虑不够从而发生种种弊端。  
湖北省商事习惯云梦县道人桥的粮行  
买卖成交兑取货金方法习惯,“仅有收受行用之权  
无赔偿损失之责任”,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既不合  
法亦不合理襄樊及武汉等地商业账簿之记载习  
对于财产之积极消极两方对照表,“襄樊各商店例  
用以单张之纸片为之多不记载于特设之账簿即商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及经理人亦未有署名于单据者”  
在票据习惯方面如王凤灜所言:“本票虽略有信  
用证券之性质然如上海等处往往戳有划汇字样天  
津等处往往戳有面生讨保字样苟非素相熟识不能  
11]  
立时取现仍非纯粹之信用证券也。” 票据更多地  
倚赖熟识人的信用保证而对票据本身的信用规定  
不够因此有票据非信用证券之局限。  
10]  
这些做法体现出商事习惯的缺略疏漏与商  
法上保护商人之宗旨大相背谬。  
第四传统商事习惯重情理而轻责任约束体现  
出人情社会的特点。  
中国传统习惯产生于乡土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  
间是建立在以为基础的亲戚朋友及同乡的熟  
识关系之上并以熟人社会内的潜在规则来约束人们  
彼此之间的信用及行为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更为重  
视的是社会人际关系对违约方的软约束因而衍生出  
具有传统中国道德伦理色彩的民商事习惯如契约  
分析清末民国时期的商事习惯调查报告资料和  
商事制定法可以看出近代中国商事制定法与商事习  
惯之间呈现出种种关系。  
商事习惯对商事制定法的补充作用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法律都不可能事无巨细  
地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即使在法律制度发达  
160  
王雪梅清末民初商事习惯的特点及其与商法的关系———以商事习惯调查报告资料为依据的考察  
的西方国家对民商事习惯的功能也是相当重视的,  
在立法时都通过相应的法律机制为民商事习惯的适  
用留下一些空间更何况是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亟待完  
善的清末民初因此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习惯成为  
商事法律之有效补充弥补和丰富了制定法的不足;  
而且由于商事活动的多样性多变性地域性等因素,  
商人群体在商事实践中逐渐探索形成的各种商事习  
在具体的商事活动的各个领域很大程度上起着法  
律规则的作用。  
近代中国颁行的几部公司法1904 公司律规  
:“公司结帐必有赢余方能分派股息其无赢余者  
不得移本分派。”1914 公司条例规定:“公司非弥  
补损失及照前条提存公积金后不得以其盈余分派于  
股东。”1923 年又修订为不得分派股息及余利”, 即  
公司如无盈余不得移本付息对官利加以限制的规  
事实上从中国公司产生之初即在19 世纪70  
年代公司初兴时为了鼓励商人投资入股就规定公  
司从股东入股之日起不论企业盈亏每年须按固定  
利率向股东支付利息,“官利成了公司企业中固定股  
息的俗称。 《川省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指出:“外国公  
司资本无永续利息之规定惟于会社开业前得以一定  
之利率配当于株主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之六厘大  
清商律无此规定而事实上则恒有之川省除股份有  
限公司必明定一定之利率外其普通商号亦有常年分  
直到1929 年底之前我国票据法都未正式颁布。  
正是各种票据习惯的存在才保证了票据的正常流  
如关于票据的效力事项浙江有照即后始发生  
效力习惯,“照即乃认明票纸承认支付之意义与日  
本手形法所谓引受名异而实同盖均以经此手续之  
后而持票者始与支付人有债权债务之关系一经拒  
则债权人虽得主张其他之债权而对于支付人不  
能发生票据之效力也我国现行法对于此种事项尚  
未明文规定将来编纂法典似有采用习惯之必要  
14]  
配利息者其名称各有不同有谓为官利者。” 就是  
在现实中公司有给付官利的习惯直到20 世纪  
四五十年代不少工商业公司仍有派发官利的习  
2]  
[16]  
。 “官利制度显然是这个时代的通行制度各公  
[17]145  
” 。 可见此项习惯不仅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而  
且与国际通行的票据法理论相合各种票据习惯的  
存在也为各地审判相关诉讼案件提供了依据如江  
苏上海地方审判庭审理黄济香与丁其昌因票款纠葛  
”,就是通过咨询上海总商会依据沪地无记名之  
商业支票以压脚之字号图章为重习惯而进行的浙  
江杭县地方审判厅审理沈阿林与胡莲庆支票贴现  
”、“潘俊卿与熊徐氏债务纠葛案”,皆通过咨询商  
司无不如此”  
满铁调查资料之一的合伙股东责任之研究一  
对清末民初合伙企业无限公司股东的债务清偿  
责任习惯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进行了梳理指出:  
中国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习惯,“即合伙人  
仅对于对外对内的合伙契约上规定的支付分担成数  
负担责任关于其他无资力合伙人的负担部分毫无  
负担其责任的必要其损失完全转嫁给债权人去负  
2]  
依据当地上单及支票之习惯而做出判决的  
这样的例子在票据习惯调查报告资料中比比皆是。  
18]33  
对于债权的担保的观念是一点也没有的”  
关于经理人除给薪水外有无以劳力作资本者”  
但从清末公司律到由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学者所  
创制的大清商律》,再到民国年间的公司条例》、  
公司法都未关注中国商事交往中的这一习惯,  
而是依据日本及其他大陆法国家的一般规则规定无  
限公司股东对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29,《民法  
债编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  
之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  
关于股东的责任完全采用了连带制;“从法的社会性  
看来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然而此连带制的  
立法决不是目前中国社会情状与习惯之实在的反  
这个问题我国商律尚阙规定事实上,“即以川省  
14]  
据各属答案所在皆有” ,即各地多有以劳力作  
资本的习惯湖北省商事习惯但凡符合商法  
之保护商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宗旨一般都谓为  
善良习惯”,为商法之有力补充如汉口牙行代客  
买卖应负之责任习惯武汉合资营业及出顶承顶方  
10]  
习惯等等另外行规之类的商事习惯在规  
范商人的经营行为抑制行会内部矛盾尤其是在倡  
导诚实经营打击以次充好和掺假作弊等方面也弥  
补了制定法规定的不足。  
18]36  
”  
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以及商事惯例中合伙  
法律规定与习惯的脱节  
企业一直坚持按照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偿债的商界  
习惯并付诸实践与法律规范相对抗。  
从清末民初的商事习惯调查报告资料来看有诸  
多法律规定与习惯脱节的情况存在公司中官利制  
度的存在就是法律规定与习惯脱节的一个典型例子。  
清末民初法律规定与习惯的脱节说明当时社会  
经济的发展程度还较低从企业组织形式来看公司  
16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组织的数量和分布范围都还很有限以独资和合伙旧  
随着近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系列商事法律的制  
定颁布绵延多年的商事习惯也在逐渐发生变化。  
川省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提到对于同地同业之商号  
名称互相袭用之恶习随着近代商法的颁布和各厅州  
县商会的成立近年来此种陋习已不容于商界矣”;  
关于资本实数于开业时是否皆应声明之问题以往  
川省商业习惯秘密其商号资本从无公示之必要惟  
于开业时用口头表示于筵席间……然必秘密而不肯  
以示外人”,“近自大清商律颁布后则凡属股份有  
限公司其资本实数皆须登载报纸以公示于人及商  
会成立则凡商号之开业时必赴会所报明资本若干以  
注于册然实与不实亦有难于确切调查者不过较昔  
式商号为主从官利制度的存在来看是由近代中国  
社会资本较为缺乏受传统高利贷社会的影响所决定  
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虽然制订了近代商事法  
但多年传承的习惯仍有其生长的气候与土壤。  
近代商事立法与传统商事习惯之间的相互  
影响与制约  
从清末民初的商事制定法来看对习惯在一定程  
度上也有所保留这一方面反映了立法者们尊重习  
惯的态度承认习惯对法律的影响作用对清末破  
产律》,曾任国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国人爱斯加拉评  
论说:“该律虽尽量吸收欧美法律观念同时又不离开  
中国固有习惯尤以其保持商会实业之任务为最  
14]  
时之谨守秘密者稍为进步耳” ,可以看出近代商律  
19]下册,839  
。”  
法例与吾国商事习惯之成果  
1929 年的票据法也是参考了各国立  
19]822  
习惯对法律的  
的颁布对习惯的影响与改进。  
随着近代商事法律法规的颁布工商业组织中神  
祇崇拜的习惯也在逐渐削弱日本土肥武雄就指出:  
在向来的道义观念尤其是商业道德中也削弱了  
那些恶习惯的成因例如商人崇拜财神关公比干  
等等观念所形成的偶像崇拜由于资本主义之个人主  
义利益观念的抬头而渐渐消灭于是习惯之社会的  
约束性与羁绊力遂一天天的趋于弛缓消灭换句话  
,‘恶习惯之根据法律的取缔与纠正已经成为必  
影响乃至习惯的法律化”,这既是商事法律本土化  
的努力使其更加适合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需  
同时也反映了习惯存在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  
传统习惯力量的顽固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着制约  
作用清末钦定大清商律商人通例第三条规  
:“凡业商者设上无父兄或本商病废而子弟幼弱尚  
未成丁其妻或年届十六岁以上之女或守贞不字之女  
能自主持贸易者均可为商唯必须呈报商部存案或  
18]3  
这是必须付以最大注意的近时的社会现象。”  
20]  
在该处左近所设商会呈明转报商部存案。” 也就是  
只有16 岁以上的正常男子才具有完全的商事能  
妇女无论已婚或未婚均只在特定的条件下方可  
为商。 1914 年的商人通例第五六条也对已婚女  
性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能力作出了一定限制而在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凡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者均可为  
在法律上没有性别限制显然这是受中国男尊  
女卑女子因无独立的社会地位而不得单独执业的社  
会习俗影响所致另外由于清末民初公司给付官利  
的习惯在事实上长期顽固地存在着因而当时公司法  
在规定公司如无盈余不得分派股息红利的同时又  
有一些折中规定1914 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公司  
条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开业之准备如须  
自设立注册后二年以上始得完竣经官厅许可者,  
公司得以章程订明开业前分派利息于股东。”“前项  
利息之定率不得超过长年六厘。”1929 年修订的公  
司法也保留了这一规定只不过将年利降到了五厘。  
如此规定足见习惯力量的坚韧及其对法律的影响和  
制约。  
随着工商同业公会法等近代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  
法律的权威开始在工商同业组织中树立起来商  
法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这是近代法律对传统商事习惯  
影响的又一重要表现。  
总之清末民初各方面力量组织进行的民商事习  
惯调查活动留下的各种报告资料展示了商事活动过  
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商事习惯的种种特点反映了当时  
的商事法律环境在清末民初商法初兴之时商事习  
惯在维系交易秩序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与制  
订法结合在一起共同调整和规范着商品生产和交易  
活动的秩序成为商事制定法的有力补充虽然制定  
法与商事习惯之间尚有脱节甚至冲突之处某些落后  
的商事习惯对制定法在立法司法层面还有掣肘但  
总的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商事习惯赖以存  
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改变时在自我调适中它们  
也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改变或者逐渐消隐或者被  
国家法化而上升到制定法的法律体系之中而新的商  
事习惯又在商业活动中不断地产生和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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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梅清末民初商事习惯的特点及其与商法的关系———以商事习惯调查报告资料为依据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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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Customs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Commercial Law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WANG Xue⁃mei  
College of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ourism,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6, China)  
Abstract: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survey on the commercial  
customs had been done from which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customs of that era can be seen, for ex⁃  
ample, commercial customs were deeply influenced by economic policies and social customs of that time;  
commercial customs varied in different places; commercial customs usually lagged and laid too much em⁃  
phasis on common sense rather than responsibilities or dut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cus⁃  
toms and commercial laws, such as the complementary role of commercial customs on commercial laws,  
loose or even conflicting against each other as well as interaction of each other, were also revealed.  
Key words: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commercial customs; survey re⁃  
cord; commercial laws  
责任编辑凌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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