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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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卷第4期  
2
0117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38,No.4  
July,2011  
人大个案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  
矛盾性和兼容性探析  
刘德兴,李延锋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8)  
摘要:自出现人大个案监督始,它就与法院独立审判交织在一起,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产生了诸多矛盾,  
评价褒贬参半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民利益是二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坚持党的领导是二者共同的根本要求,充  
分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是二者共同的改进方向,它们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框架内具  
有兼容性因此,渐进地弥补二者存在的缺陷,革除二者存在的弊端,三个至上方针的指引下达到平衡与契  
,是解决二者矛盾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个案监督;独立审判;司法独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  
中图分类号:DF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1)04-0094-09  
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多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求日益强烈作为社会公  
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公正问题,更是受到人们的极大的关注但现实中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仍然存  
,司法体制内部的监督渠道不够通畅,监督力度相对薄弱,人大个案监督在此背景下于20世纪80年代  
应运而生自个案监督产生之日起,理论研究上,赞赏支持者有之,质疑批评者更甚;立法实践上,全国性立  
法含混隐晦不统一,不同地域地方性立法相矛盾。2006监督法出台以后,虽然个案监督一词在法律  
文本中较少出现,但在地方实践中却并未消弥,二者究竟能不能兼容?如果能,兼容的基础又是什么?  
人大个案监督法院独立审判词义辨析  
)关于人大个案监督”  
人大个案监督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在宪法和法律(狭义)文本中从未被使用,多出现于一些学者  
(
的论著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文件中针对什么是人大个案监督”,不同的著作和文章说法不一,差别较大,  
大致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个案监督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监督形式,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对某一具体案件的监督,即对某一具体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及  
[1]  
结案后的全方位监督。  
第二种:所谓个案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其授权的专门机构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为维护司  
法公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当事人及媒体的申诉启动监督程序,并由此  
而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由司法机关自身对可能存在错误判决的案件进行审查纠正的一种法  
收稿日期:2011-04-12  
作者简介:刘德兴(1953—),,四川安县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李延锋(1974—),,河南汝州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94  
刘德兴李延锋人大个案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矛盾性和兼容性探析  
[2]  
定程序。  
第三种:个案监督是指地方人大或其内设机构对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程序上或实  
[3]  
体上被认为有错误的各类案件,按照不同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干预,以纠正违法的活动。  
第一种定义从监督主体对象和标准上来看都是很广的,县级以上人大及常委会可以采取各种手段监督  
司法机关,理论缺陷很大,实际中也难以操作第二种恰恰相反,其监督的范围仅限于法院已生效并确有错  
误的判决与裁定,这既不符合人大监督的目的,也与审判监督程序基本重合,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权被严格  
限制,存在价值不大第三种是折衷方案,侧重于对程序和标准进行界定,在实际中较为常见。  
应该说,上述第三种定义较为符合个案监督的本意,但对司法机关应限定为法院,而不应该包括公安机  
关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受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  
监督机关,受上级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因此,这两个机关既有直接而经常的监督机构,其做出的具体行为  
也不具有终局性,故人大再对其实行个案监督没有必要。  
()关于法院独立审判”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宪法对我国人民法院的定位来  
,我国奉行的是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与国外的司法独立原则并不完全相同。  
司法独立原则是西方分权制衡理念的产物,其理论渊源可追溯至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的波里  
比阿,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洛克发展了这一原则,法国的孟德斯鸠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完备了这一原  
,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得到最终确认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为有  
关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西方语境下的司法独立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司法权独立司法机关独立和法官独  
(司法权仅指审判权或裁判权,司法机关仅指法院)。因此,司法独立的意思是:法院是独立的,只服从法  
,不受外界的干涉;同时,法官也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法官和院长的干涉,法官只依法律良心和内心的确信  
[4]436  
进行审判 。  
我国是一元化的权力结构,司法权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法  
院同时也要受党的领导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因此,在我国,无论是司法权还是司法机关,都异于西方的司法  
独立我国对司法机关的理解也比较混乱建国以来大抵有三种观点:一是广义说,把公安检察法院等统  
称为司法机关;二是狭义说,把检察院和法院称为司法机关;三是最狭义说,司法机关仅指法院司法权和司  
法机关一词在宪法和法律(狭义)中均未出现目前比较共识的观点也是狭义说,但认为应采最狭义说的  
呼声也较高(本文为叙述方便,也采最狭义说)。在我国,审判独立也不是法官的个人独立,而是法院的集体  
独立我国在法院系统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审判模式,这是  
导致法院行政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和批评。  
因此,我国的法院独立审判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法院独立,也不是司法独立,即审判人员在  
审判案件的时候,独立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自己的判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独立作出判  
[4]441  
法院的审判受上级法院人大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法官受合议庭和审委会的监督制约。  
理论研究上的争议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地方人大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产生了一种新的监督形式———个案监督,起因是  
1984年辽宁台安县三名律师因履行律师职责被检察院逮捕,  
三律师申诉到全国人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干预下,该案在1988年得到纠正此后,地方人大的个案监督逐渐展开,但同时也招致了来自学界和实务界  
的关注和质疑,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认为个案监督弊端重重,断不可行  
许多学者对个案监督持否定观点,如李林蔡定剑等他们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地方人大(或人大代表)  
对法院或明或暗的控制,因为在他们所搜集的许多案例中,法官做出的判决或量刑被推翻持此观点的学者  
大多有以下理由。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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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背司法独立原则  
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其基本职能是立法,或称之为分配正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基本职能是判断,或  
称之为校正正义;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二者充当着不同的角色人大本就掌握着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如果  
人大再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则意味着人大成为准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只有接受监督的义务,而没有  
[5]145  
制约权力机关的权力” ,所以,法院对人大的干预,既不能漠视,更难以抵制,结果导致我国离司法独立愈  
来愈远在我国,审判权力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力量的制约,人大应避免干扰审判工作中国的司法现代化应  
当朝着司法独立的方向努力,人大应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而不是对其进行控制,人大对个案的过多和过度  
[6]412ꢁ413  
的干涉,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构成极大危害  
2
违背法官独立原则  
西方司法独立的核心和精髓不在于法院独立,而在于法官独立,法官独立才是司法独立的基点和归宿。  
法官是庭审的直接组织者,亲历审判的全过程,综合考量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根据经验良知与法律做出公  
正的判决而人大的个案监督,一方面,所监督的案件多是重大疑难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职业法官尚不能  
保证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人大中实行个案监督的成员更不具备这种法律素质;另一方面,人大的个案监督  
往往只是根据书面材料或单方申诉进行,违背了亲历性这一审判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审判权的行使不仅  
要求审判人员具有自然理性,更要求其具有专业背景,具有丰富经验,具有工具理性,而这些正是职业化精  
英化的法官才具备的。  
3
难以达到监督目的  
人大个案监督的出现明显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促进司法公正;二是遏制司法腐败就司法公正而言,通  
常认为可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对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设计了精细化的操  
作过程,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应该是相当完备的人大的个案监督对实体公正来说,其判断的准确性平均起来  
也不会比法官高;对程序公正来说,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从立法者到审判者和监督者对程序公正的关注程  
度正在不断上升,并且现有的审判体制已足以保证程序公正就司法腐败而言,其成因大抵有客体说(司法  
制度不健全)、主体说(司法人员素质低)、环境说(社会制度有缺陷)目前较为认同的是环境说,认为当前  
司法腐败是一种体制性的腐败,既包括司法体制内的原因,也包括司法体制外的原因,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司  
法腐败是一种被腐败”。人大个案监督的启动程序没有统一的严格的合理的标准和程序,有些地方是根  
据人大代表的提议而启动的,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将个案监督权集中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有关办事机  
构手中,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把个案监督变成了个别领导和少数人的监督,个案监督也因此变成了个人行  
[7]288  
更有个别人大代表或者人大相关机构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权力,以个案监督之名行徇私枉法和地方  
保护之实,这既不能从制度层面遏制司法腐败,又可能会产生新的腐败。  
()认为个案监督行之有效,但应改进  
赞成个案监督的代表人物有王波陈小明等,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也对个案监督情有独钟,认为个案  
监督在运行过程中是存在一些问题,但符合宪政精神,是我国宪政体制的特色之一,因此应该对其进行改进  
而不是革除他们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院不可能独立于人大  
持此观点的学者均从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寻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此法院不可能独立于人大,  
人大的宗旨是对人民负责,所以,人大有必要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审视人民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西方的法  
律制度是在西方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反映的是西方的文化和价值观,而在我们的宪政体制下,法院绝不能  
独立于人大,“如果拿西方的法律制度作标准作样板进行临摹’、‘接轨’,自觉不自觉地放弃社会主义司法  
制度,是十分危险的人民法院必须在这一重大政治方向问题上保持清醒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  
[8]  
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充满自信和高度认同” 。  
2监督而不是个案审判”  
96  
刘德兴李延锋人大个案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矛盾性和兼容性探析  
人大对法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个别案件进行监督,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案件实体或程序  
明显错误;二是承办人员有腐败行为或案件审判受到来自法院以外的不当干预对于前者而言,虽然人大不  
是专门的审判机关,不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专业素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不具备判断法律实体问题和程  
序问题的能力,人大作为专门的立法机关,内部设有专门的法律机构(通常是内司委或法工委),其对法律本  
意的理解和把握不会比职业法官弱再者,人大对法院也只是进行个案的监督,即只对个别影响重大的案  
件进行监督,即便它对案件缺乏专业判断,亦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分析论证,得出的结论总体上也会比  
法官更公正些对于后者而言,人大更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出自己的判断,甚至在个别的个案监督案  
[9]83ꢁ85  
例中,法院是主动要求人大为其保驾护航无论是前者对事的监督还是后者对人的监督,人大只  
是对个案进行监督”,而不是代替法院进行审判”,具体审判行为还是要靠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去做。  
3个案监督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正  
目前法院审判结果的公信力并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类似赵作海案的错判误判,最终损害  
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关注程序公正,但同样不能忽视实体公正,在一些具  
体案件中实体公正尚严重缺失,谈程序公正岂不是本末倒置?人大通过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可以提高法院的  
公信力,促进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人担心,长此以往,会不会使人民群众在寻求救济时去找人大而不去  
找法院?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如前所述,人大也不是什么案件都监督再者,如果法院的公信力提高了,人  
大还有监督的必要吗?法院公信力不高,而寻求个案监督这对矛盾中,前者才是根源。  
立法实践上的矛盾  
或许正是前述理论上的争议,在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形式上,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全国人大到地  
方人大在立法实践上都存在诸多矛盾。  
()全国性立法  
监督方式(表中数字是相关法条序号)  
时间  
听取和审  
议报告  
特定问  
题调查  
询问  
质询  
任免  
备注  
6
2;63;  
6
7;101  
1ꢀ1988、1993、1999、2004年  
四次修正  
1
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组织法  
1982  
17  
13;15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
987  
22  
30  
25 26ꢁ29 13;34  
21 1ꢀ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议事规则  
1989  
41  
34;39 4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992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  
1
其它监督方式:视察等  
ꢀ2009、2010年两次修正  
1
3
13 14 11;15 16;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004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8;10;21;  
29 28;47 22;25; 31;52  
26;44  
1
ꢀ1979年制定,1982、1986、  
995、2004年四次修正  
2
8
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1ꢀ其它监督方式:视察听取  
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  
2006  
34 35ꢁ38 44ꢁ46 39ꢁ43  
根据上表及相关资料可以看出人大对法院进行监督的两个特点。  
宏观上人大对法院审判权力”  
在人大对法院的各种监督手段中,询问任免与特定问题调查前后一致,听取和审议报告稍有差别,质询  
1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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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较大。1954、1975、1978年宪法均规定法院要向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82年宪法只规定  
了法院要向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未规定要向其报告工作,但根据两个议事规则》,法院应向人大及常委会  
报告工作因此,听取和审议报告在理论上没有任何问题,在实践中也已成为宪法惯例关于质询和询问,  
1982,后来有人提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应受质询,  
最后未写入宪法;1987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92年通过的代表法两高列入了质  
询对象代表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  
[10]114  
职权,而质询是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两高的质询,主要是对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为的质询 奇  
怪的是,198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并未将两高列入质询对象,2004年的组织法2006  
年的监督法却又把两高列入了质询对象这种不一致凸显了人大在为法院设定审判权时在宏观上是  
还是的矛盾。  
微观上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  
从监督方式与程序来看,2006年的监督法无疑规定得最全面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每年选择若干  
2
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的专项工作报告,也称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的基本的形式,十分便于人大常委会开展  
[11]27  
经常性的监督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是否意味着可以对法院已经审结和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监督?  
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标准有如下几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门  
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  
他问题等。《监督法用了集中突出普遍关注等来描述问题的特征,但是否意味着摒除了个案”?逻辑  
上很难说得通,单就来信来访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言,毫无疑问是包括这些个案,这些问题要不要  
列入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按立法本意,当然要。  
监督法释义作了如下解释:“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有些由人大  
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些由主任会议或者分管副主任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  
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这对促进公正司法,起了一定作用有些地方把这种做法叫做个案监督’,  
实际上并不是个案监督’,因为并不是由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而是属于处理信访的工作问题监督法  
对此没有作规定,今后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以规范,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把处理信访问题的  
[
12]30ꢁ31  
工作做好,但不能搞调查取证提出如何判决等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办案的事情。”  
个案监督理解为代替司法机关办案”,那么监督法对此并未否定,至少这仍是空白区真空带”,如  
何操作还要在今后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加以规范”。  
显然,只要我们不把  
人大和常委会或明或暗要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那么作为法院愿意接受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要求人民法院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  
应当在要求期限内或者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和期限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  
法院已审结的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法定监督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审查的,人民法院应  
[13]  
当认真进行审查;对确属错判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看来,只要不是人大及其常  
委会代替法院进行审判”,法院也是乐于接受个案监督。  
()地方性立法  
下表列出了部分省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个案监督的态度及其变化过程:  
省别立法时间  
是否有效  
省别  
立法时间目前是否有效  
市别  
立法时间  
是否有效  
北京 1997 2007年失效  
上海 1990 2007年失效  
辽宁 1995 2007年失效  
广西 1999 2001年修正  
河南 2003 2007年修正  
安徽 1989 2007年修正  
南昌 2005 2007年失效  
青岛 1999 2007年失效  
汕头 1997 2006年失效  
98  
刘德兴李延锋人大个案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矛盾性和兼容性探析  
吉林 1998 2006年失效  
江苏 1999 2008年失效  
浙江 2000 2009年失效  
湖北 1997 2007年失效  
四川 1998 2006年失效  
重庆 1998 2007年失效  
甘肃 2002 2006年失效  
新疆 1998  
云南 1997  
黑龙江 2003  
有效  
有效  
有效  
银川 2004 2007年失效  
南京 1997 2007年修正  
西安 2003  
石家庄 1994  
无锡 1999  
沈阳 1999  
有效  
有效  
有效  
有效  
根据上表及相关资料可以看出,个案监督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呈现如下特征。  
不同地域在立法上”  
1
19952003,全国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制定关于个案监督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当然没有  
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也并不意味着排斥个案监督,可能在该省级区域内各地市有自己的相关规定,只是没  
有上升到省级立法,这从前表个别地市的立法中可以看出但是这一现状到了2006年以后发生了迥然不同  
的变化,16个省级区域有10个地方相继废止,3个地方进行修正(广西2001年修正),3个地方仍然有效,  
在一些地市也大抵如此。  
2明确废止与实践上的隐性操作”  
那么,是不是明确废止个案监督的地方就排斥了个案监督呢?也不是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  
于对“2003年以来审判工作监督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对法院工作中的重大情  
,及时向人大报告;高度重视主动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意见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14]  
003 2008的  
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视察法院工作制度。”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对 —  
2
司法监督工作做了如下总结:“2006,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旁听百例庭审专题调研活  
动无疑为探索司法监督工作开辟了新的途径。……全省共组织各级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学者2534,对三  
级法院815件案件进行了旁听,然后进行评议和量化打分,对旁听庭审中发现的影响审判质量的问题及时向  
[15]  
两院反馈,做到监督与整改相结合。” 看来,即便是在明确废止个案监督的地方,无论是法院还是人大及  
常委会并不排斥个案监督,只是不再使用比较敏感的词汇和明显的立法来实施个案监督在现实中依然存  
,只不过变得更加隐性化和基层化。  
个案监督和独立审判在三个至上的框架内具有兼容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个案监督在理论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并且论争激烈,但在现实中,法院和人  
大对此似乎并无太多争议,他们都在或明或暗地践行着这一制度当然,这一制度本身是有弊端和缺陷的,  
理论界希望通过理论分析和观点碰撞来论证这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实务界希望通过基层实践和  
具体操作来验证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因此我们还是要对这一制度从更宏观的层面上进行分析,以探  
究个案监督和独立审判是否具有兼容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任何一对矛盾都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是一个对立统一体。  
人大个案监督和法院独立审判对立的一面在上文业已分析,那么它们统一的一面是什么?审判独立要求法  
院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和保障人权;人大个案监督要求人大及  
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要有所为而不是做橡皮图章”,特别是在司法腐  
败较为严重司法不公较为突出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内部监督不够通畅的现实背景下,加强司法监督对人大  
和常委会来说更为迫切和必要因此,人大个案监督和法院独立审判的矛盾统一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  
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上,解决它们的矛盾也只能以三个至上作为前  
提和基础。  
()“三个至上与法院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或者说司法独立,始终是萦绕在我国理论界的一个心结,多数学者认为我们离司法独立这一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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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相去甚远,实施个案监督会伤害本就孱弱的审判独立但事实并非如此。  
多数标榜司法独立的国家认为,法院应该保持政治中立”,但司法是不可能真正独立于政治的,政治始  
终保持着对司法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在我国同样如此我国的国家体制,是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  
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  
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这同西方一些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体制是根本不同的,也同议行合一的苏维  
[16]  
埃体制不同,这是适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体制 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的真正含义是在一个极其狭窄的范围内存在和被承认,:“具体案件判决的做  
出没有受到任何直接的外部干预。”这既是司法独立的底线,也是司法独立的上限这个意义上的独立,实际  
[17]31  
上指的是审判独立这种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是基本一致的 在此意义上,  
我国的审判独立就是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  
不可否认,我国审判独立的现实不容乐观,审判独立受到来自司法系统内部和外部较大的冲击和干扰,  
存在诸多缺陷和弊端,比如司法地方化问题司法行政化问题法官独立性问题上下级法院关系问题检察  
机关性质问题政法委职权问题等,而不是人大的司法监督导致了这些问题,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而规  
避人大的司法监督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认为的:“法律界一直在呼吁司法独立,因为大家已形成这样的共识:  
司法的不独立是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根源可无论是官方还是民众,都对司法独立这个提法心存疑虑。  
官方主要是意识形态上的原因,而民众则主要是对司法腐败的恐惧在有各种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司法还  
[9]14ꢁ15  
如此腐败,如果独立还不变成司法专横和更加腐败?”  
因此,司法体制改革既要坚持三个至上这一根  
本原则,也要在人大立法与监督的推动下才能顺利进行。  
()司法公正与人大个案监督  
公平正义是司法审判的价值追求和终极目的,也是三个至上的集中体现虽然实体公正具有相对性  
和具体性,但并不意味着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现实生活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重  
大问题大多是关乎实体公正的,现实中司法不公也主要是实体不公,我们不能脱离实体公正追求程序至上”  
程序优先”,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换取程序上的公正,这既不符合人们的现实愿望,也与人民利益至  
相背离。  
要严格公正司法,就必须加强制约监督就法院审判工作而言,除了司法体制内的监督以外,人大监督  
无疑是最有效最有力的方式。“要着眼于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完善接受人大监督制度,包括报告工作任命  
法官司法解释备案代表建议办理等制度要从方便代表履行职责加强民意沟通出发,进一步加强与代表  
的经常性联系,通过邀请代表视察工作旁听庭审担任人民法院咨询员或监督员等途径,虚心听取代表意  
[18]  
,准确把握民意,不断改进工作” 。从披露出的一些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来看,原因多是法院  
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而不是人大的干涉,“现在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不到位的问题,而不是越权的  
[19]  
问题” 。如果人大只是从宏观层面对法院进行监督,一方面抓不住热点问题和重大问题,达不到监督的实  
,另一方面鉴于目前法院的审判体制,往往也很难对案件承办人员作出直接而有效的问责,这样的宏观监  
督可能演变成镜花水月的形式监督而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却是直接而具体的,也是最有效的。  
()“三个至上方针指引下的平衡之路是化解二者矛盾的最佳选择  
自出现个案监督始,它就与独立审判司法独立司法改革等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这些问题指向一个共  
同的主题———司法公正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和法律观,人们围绕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而对个案监督或褒或贬,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西方国家的回答是司法独立然而,在中国,人们面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第一反  
应是要加强监督这里蕴涵着两种完全不同文化传统和制度的差异于是,中国建立了多种对司法审判监  
[20]1  
督的制度,并有日益加强这种监督的要求”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  
,是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新中国的宪法史也是人  
100  
刘德兴李延锋人大个案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矛盾性和兼容性探析  
大和常委会的权力不断得到承认和日益发挥作用的历史,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不仅是宪法赋予它的基本职能,  
也是它应该承担的历史使命人大的监督,既要从宏观上进行监督,也要从微观上进行监督要创新监督方  
,规范监督程序,追求监督实效,唯有如此,才能树立人大权威,使依宪治国实至名归在我们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的进程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多有益的经验值得借鉴,然而我们的法治应该走向现代化特色  
,但绝对不是西方化法院独立审判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其不尽人意之处需要通过司法体制的改  
革和完善来逐渐消除,而不是削弱人大对其的监督既然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民利益是二者共同的价值  
追求,坚持党的领导是二者共同的根本要求,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是二者共同的改进方向,那么唯有渐  
进地弥补二者存在的缺陷,革除二者存在的弊端,三个至上方针的指引下达到平衡与契合,才是化解二  
者矛盾的最佳选择。  
注释:  
2009,仅重庆打黑中暴露出的司法机关人员与黑恶势力的勾结状态令人吃惊截至1028,在这一行动中,共有  
2
954名涉黑人员被缉拿归案,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等10名厅局级官员(其中多为司法人员)落马参见划清四个界限学习  
读本编写组编划清四个界限学习读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125。  
如蔡定剑人大个案监督的基本情况》,人大研究》2004年第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  
案监督的规定》(1999年制定,2008年失效),http://www.npc.gov.cn/法律法规数据库;“各级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  
督的目的,是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李鹏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大会上的讲话,http://www.gov.cn/test/2008  
05/26/content_993178.htm,等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即  
1
995年北京声明)。  
1954年宪法的中共草案中出现过司法权,参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41;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专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http://www.npc.gov.cn/pc/11_2/2008ꢁ01/31/con-  
tent_1468960.htm。  
本表及下表均搜集整理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www.npc.gov.cn/。  
本文只对二者的兼容性进行分析,对它们各自具体的改进方案不做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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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丛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AnAnalysisofContradictionandCompatibility  
BetweenIndividualCaseSupervisionof  
NationalPeoplesCongressandIndependentAdjudicationofCourts  
LIUDe-xing,LIYan-feng  
Lawschool,SichuanNormalUniversity,Chengdu,Sichuan610068,China)  
(
Abstract:SincethebeginningofIndividualCaseSupervisions,ithasbeenintertwinedwith  
thejudicialindependenceofthecourts,whichbroughtaboutsomanycontradictionsinlegislative  
practiceandtheorythattheevaluationofitisrathercontroversial.Topromotetheinterestsof  
justiceandtoprotectthepeoplearethepursuitofcommonvaluesofboth.Adheringtothepar-  
tysleadershipisthefundamentalrequirementofbothandtoimprovetheexerciseofconstitu-  
tionalrightsisthedirectionoftheircommoninterest.TheJudicialindependenceandCongres-  
sionalIndividualCaseSupervisionarecompatibilityinthesuperiorityoftheleadershipofthe  
CommunistParty,thesuperiorityoftheinterestsofthepeople,andthesuperiorityoftheCon-  
stitutionandlaw.Therefore,thebestchoicestoresolveconflictsbetweenthemaregradually  
makingupfortheirdefects,thoroughlyeliminatingthedrawbacksandthenharmoniouslyliving  
undertheguidanceofThreeSupremacies.  
Keywords:individualcasesupervision;independentadjudication;judicialindependence;so-  
cialistconceptoflaw;ThreeSupremacies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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