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 卷第3 期
2006 年5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 33,Noꢀ 3
May,2006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论略
段ꢁ 永ꢁ 清
(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8)
ꢁ
ꢁ 摘要: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经济,最终建立循环型社会。 循环经济立法模式应当
采用经济循环型和污染预防型相结合的模式。 应本着“重要先行、先易后难”的思路,采取“三管齐下,循序渐进”
的立法路径: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制定有关专项法律制度,制定循环经济促进
法。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目的;立法模式;立法路径
中图分类号:DF4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3⁃0058⁃07
ꢁ
ꢁ 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资源循环经
和战略,更需要国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循环经
济法律体系、政策体系和创新体系。 本文从立法的
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济的简称,是以资源的科学、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
目标,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按照
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
模式。 循环经济是建立在不同层次、不同生产过程
的以“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3R)的行动原则基
础上的,其中每一原则对循环经济的成功实施均必
不可少。 减量化原则属于输入端控制方法,其基本
目的是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和能量流,
以节省对资源的利用;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控制方
法,目的是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再循环原则
属于输出端控制方法,通过把废物再次加工变成资
源加以利用以达到减少最终处理量,即废品回收利
用和废物综合利用。
一ꢁ 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
规范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确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利或者权力,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 依据法产
生的一般原理,对于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的分析和
立法建议的提出,首先要看循环经济的社会关系是
否产生,其次要看法律对于这类社会关系是否有调
整的必要。 在资源和环境的巨大压力下,我国循环
①
经济的社会关系已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
也有进一步创设之必要。 一方面,法律有必要对现
实的、既存的循环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导,另一方
面,法律也应当促进、推动循环经济关系的大量产
生,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在实现循环经济过
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而建立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既需要产业界和社会
公众更新生产和消费观念,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实际
的循环经济的具体模式和作法,包括企业营销模式
(一)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
我国现代化走的是一条赶超型工业化道路,资
源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都是发达国家未经
收稿日期:2006⁃02⁃23
科研项目:四川师范大学校级重点课题。
作者简介:段永清(1968—),男,四川仁寿人,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环境法的科研与教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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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永清ꢁ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论略
历过的,这决定了我们应当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
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
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党中央提出的
科学发展观,因应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潮流,也是对国
内外发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其重大创新就在于
它把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核心内涵,解决了
要发展、为什么发展以及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明确
了增长和发展的关系。
值,轻资源的综合价值;重纵向垂直管理责任,轻横
向科学规划责任;重产品生产者责任,轻消费者责
任;重企业责任,轻社会责任;重城市环境治理,轻农
村环境保护。 要通过科学的循环经济立法,明晰上
述各方的法律责任。
(三)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循环型社会
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循环经
济立法所表达的、为实现经济利益和环境资源保护
的共同利益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追求。 它是立法者依
靠循环经济基础立法来实现的法理和伦理道德上所
应有的基本目标,是循环经济立法的根本使命。
在循环经济充分发展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被
称为循环型社会。 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抑制
产品等转变为废弃物,并且在产品等转变成废弃物
时,促进对其进行适当的循环性利用,以及确保对无
法进行循环利用的物资做适当的处置,从而抑制对
天然资源的消费,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 其实
质就是把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
一体,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实现经济、社
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最佳结合[2]。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之一是尊重人与自然的关
系,其目标在于建立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秩序以
及人与自然、经济与生态之间的友好秩序,它要求我
们改变过去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为目标的GDP 拜
物教式的发展观,而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友好作
为发展的基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是科学发展观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层面上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人与
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它可以有效防止经济发展带
来的“环境贫困”和由此引起的“贫困”的经济以及
经济的“贫困”,从而在人与自然和谐的更高层次上
推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公正。
(
二)解决循环经济立法中的两个重大问题
借鉴国外的经验(如日本、德国),我国循环经
济立法要以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环境保护与
经济发展的有效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和归
宿。 这既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中心议题,也是循环经
济立法的基本目标。 这样规定立法目的,有利于从
制度层面上保证环境优先于经济发展,防止以破坏
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使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在推
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最大功能。 同时,这样明确
宣示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可以有效统摄和整合循环
经济法律体系,保证法的效能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循环经济法律不仅具有一般法的稳定性属性,也具
有其他法所不具有或不突出的灵活性特点。 其法域
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要求国家必须适时调整政策,改
变调节方式,提高技术标准,利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
调整,但无论如何变化,都不能偏离实现可持续发
展、最终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根本目的。
一是立法的观念变革和创新问题。 在循环经济
下,社会的整个生产过程,不再仅仅是物质资料的生
产过程,而是与生态生产过程相互交织与统一运动
的生产过程,它要求整个经济活动朝着物质资料生
产与生态环境生产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方向运行,
要求在考虑自然资源对人类物质生产的保障能力的
前提下发展经济。 所以,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必须要
有立法观念的变革与创新,从过去的“末端治理”向
无污染、无废物排放转变,从“物为我用”向“物尽其
用”转变,从“资源无价”向“资源有价”转变,从盲目
高消费向“绿色消费”转变[1](732 页)。
二是立法的“粗细”问题。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
当时的历史条件局限,我们在立法上形成了“宜粗
不宜细”的习惯,其弊端已为实践所证明。 循环经
济法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单项法律法规更
是如此。 我们完全可以向西方一些国家学习借鉴循
环经济的立法经验,尽量把法律制定得详细一些,法
律条文应该尽量具体明确,以增强对发展循环经济
的指导和规范功能。 同时,从我国现行环境法来看,
也存在着“粗细”不均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重资源
的开发和利用,轻资源的全面保护;重资源的经济价
二ꢁ 循环经济立法模式
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该把握
好以下五个关系和因素。 一是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我国社会、经济经过20 多年的高速发展,已达一定
规模,对能源、资源和环境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如何
缓解因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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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发
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必须做出的选择,因此,循环经济
立法是大势所趋,是现实的需要。 但循环经济是要
有先进技术支持的发展模式,我国现有技术水平还
难以与发达国家媲美,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要考虑
这个瓶颈,否则即使法律制定得再完善,也无济于
事。 二是法律的本土性与移植性的关系。 循环经济
法起源于外国,我国在制定法律时必然会借鉴外国
经验,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但是必须考虑我国的国
情状况,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这是立法的基准。 三
是循环经济法律与现有法律体系的配套性问题。 任
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特别是与
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应尽量避免法律规定上的冲
突,否则会造成执法、司法的运行失调。 四是立法的
现实性与前瞻性之间的关系。 在现阶段,立法工作
要从现实出发,但又不能囿于现实需要,要有一定的
前瞻性,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要求。 一时达不到的,
可以规定过渡性办法,以避免造成法律实施的混乱。
五是理论与实际的关系。 我国的循环经济实践还处
于摸索阶段,没有形成规模,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还有
很多空白。 因此我们要在理论研究上加大力度。 同
时加快循环经济试点地区的法规建设,为全国性立
法提供经验和典范[3]。
环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并完善,那些污染预防与
治理的环境法作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保障作
用仍有其存在的必要。 实际上,循环经济在环境保
护上的根本目标是要求经济流程中系统地节约资
源,减少废物。 事实上,我国在实践中也正是这样做
的。 比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改草案
就贯穿了循环经济理念,在循环经济的框架下,我们
可以从经济运行的角度去理解和治理固体废弃物。
所以,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也
只能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并兼顾一般等原则,
采用经济循环型和污染预防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逐步建立起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三ꢁ 循环经济立法路径
我国已经提出,争取利用五年的时间逐步建立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的立、改、
废任务非常繁重。 有学者认为,应当先立循环经济
基本法(即下文所说的循环经济促进法)。 也有学
者认为,应当先立专项法,待条件成熟时,再立循环
经济基本法。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循环经
济立法应本着“重要先行、先易后难”的思路,采取
“三管齐下,循序渐进”的立法路径:即,修改现有的
法律、法规,使之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制定有
关专项法律制度;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 在这三条
路径中,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哪方面的法律最重
要,与循环经济的关系最密切,就先立先改,如循环
经济基本法、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制度、资源的
利用制度等;哪方面的法律最容易立,就先立先改。
(一)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大致有两种模式:一
种是污染预防型,如美国以清洁生产为基本实现形
式,把循环经济立法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另一
种是经济循环型,如德国、日本将整个经济活动纳入
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 有学者指出,前一
种立法模式仍未摆脱环境保护理念,无法从根本上
解决发展与环境的矛盾与冲突;而后一种立法模式
从社会经济内部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出发,能从
根本上杜绝污染问题,是治本之策。 这种看法有一
定的道理,但是仅仅停留在对现象的表面分析上,远
远不能达到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目的。 因为立
法模式的选择,有着强烈的“路径依赖”,有其深厚
的社会文化基础,忽略我国的环境污染状况、环境保
护活动所处的阶段以及立法基础条件,盲目采用后
一种立法模式,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实际。
由于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分为宪法性规定、环境
基本法的规定、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专门性的环境法
律、环境行政法规、环境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立
法和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循环经济的立
法体系也宜遵循此结构,予以逐步建立和完善。
1ꢀ 修订宪法。 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发展
循环经济的内容写进宪法。 我国宪法对环境保护的
②
基本政策和原则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可把宪法第
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修改为“国家实施可持续发
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他公害”。 把宪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家保障自然资
源的合理利用”,修改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节约
和合理利用,促进废弃物的良性循环和资源、能量的
我们还要看到,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
和完善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相当长的一段
时期才能完成,而现有的环境法在协调经济发展与
环境保护的关系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即使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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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 同时,为凸显环境保护的宪法地位,可
把宪法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
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修改为“国家推
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展循环经济时的职责;在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时,应明
确经济主体在履行发展循环经济时应承担的义务。
在民法的修改上,“可在保持传统物权法制度体系
和以经济价值为核心的客体选择机理的同时,以环
境要素生态价值经济化的方式,将兼具经济价值和
生态价值的各环境要素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从而
实现环境要素的物权化,循此思路,现在作为物权客
体的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同时也成为了生态价值
的载体。 此时,理性‘经济人’ 进行民事行为时,不
仅要考虑传统经济利益得失,还要注意以经济利益
形式反映出的生态价值,从而在事实上成为一位理
性的‘生态人’”[5]。 民法修改在环境要素上的这
一物权定位可以有效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另外,
消费领域的法律制度亦应做出相应的调整,扩大消
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将“绿色消费者”之权益保护
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鼓励和支持“绿色消费
者”社团的成立等。
2
ꢀ 修改《环境保护法》。 在总则中对循环经济
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
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 并对分则中的部分章
节、条款进行修改,适当补充循环经济相关内容,废
除与发展循环经济不相适应的条文规定。
3
ꢀ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 等现行与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
规,融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只有放错了地方
的资源,没有废弃物”等理念。
4
ꢀ 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法规。 如
《
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食品资源循环法》、《容
器与包装循环利用法》 等专门性法律,对资源的节
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 为了促
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由政府
制定一些条例,并在条例的指导下,制定或完善有关
的部门行政规章。
6ꢀ 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
法律,纳入政府扶持和经济刺激的内容,调动各市场
主体在促进循环经济社会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
们应当根据联合国向各国推荐的经济与环境可持续
核算通则,构建我们的“会计法”与“审计法”,建立
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修改产品责任制度,扩大产
品生产者的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法律责任。 建立
健全流通领域的关于禁止过度包装的法律规范。 在
政府采购领域,要通过“绿色采购法”,要求国家在
采购商品的时候优先采购绿色商品、环保商品。 同
时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
配置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5
ꢀ 在其他部门法中要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的要
求。 几大部门法律都要注意与发展循环经济有机配
套,修改其他部门法的有关内容,如民法、经济法、行
政法、刑法,使循环经济法在国家根本法的指导下与
这些部门法共同构成一个体例完整有序、内容和谐
一致的法律体系,使它们之间相互配合支撑,在促进
法的利益和价值目标的同时,相互协调平衡,以共同
实现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总目标。
环境法律固然是循环经济立法的重点,但单靠
环境法,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必然受制约。 《中国
7ꢀ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也要注意
与发展循环经济有机配套。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
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制定
与发展循环经济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
条例和地方行政规章。 如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
旧轮胎、建筑废弃物、包装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
规和规章。 近三年来,出现了一些发展循环经济的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政策意见。 如贵阳市在
2002 年初作出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决定,并委
托清华大学编制了《贵阳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
总体规划》。 与此同时,贵阳市人大委托中国环境
科学研究院起草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
条例》,于2004 年11 月1 日正式实施,成为我国首
21 世纪议程》在总体战略中提出,要“加快经济领域
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完善环境和资源保护
立法,并通过对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方面原则的
综合分析,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纳入经济发展、人
口、产业、社会保障等立法中”[4](111 页)。 由此可
见,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有若干
法律部门的密切配合,必须有若干配套法规群。 在
发展循环经济的大背景下,几大部门法律都有一个
转型和配套的问题。 在经济法的修改上,在调整横
向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时,应明确经济行政主体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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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循环经济地方性法规,为确保《贵阳市循环经济
生态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施的权威性和连续性提
供了法律保障。 又如2002 年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
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 但是,目前有的法规分
明是在鼓励资源浪费,比如,到2006 年1 月5 日止,
全国依然有80 多个城市以有损城市形象、造成交通
拥堵等理由,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
和出租汽车经营等方面进行限制,诸如此类的与发
展循环经济不相适应的“恶法”、“劣法” 应加以摒
离,成立一个专门的招标管理委员会,由专家来投
票,防止“权力寻租”。 要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
部门在建立循环经济社会中的职责,以各施其职,各
负其责,把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任务落到实
处。 加强对循环经济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对违反
循环经济法律的行为进行有力的限制和制裁。 同时
对大量消耗资源、污染严重的大中型企业采取强制
措施,使其承担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产品以及负担
部分处置费用的义务。
③
弃,并防止今后再出台。
2ꢀ 发展循环经济的经济刺激制度。 长期以来,
我国环境治理的资金模式往往由政府财政负担,这
种资金模式的主要缺陷是:其一,政府投资于环境治
理后,往往难以及时对环境治理后的进一步维护的
情况进行长期的、有效的跟踪和监督;其二,政府的
资金相对有限;其三,纯粹由政府投资的资金机制不
符合环境保护市场化与投资多元化的发展方向[8]
(460 页)。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
在运用行政强制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刺激手段加
以推进,才能取得成效。
(
二)制定有关专项法律制度
在循环经济立法价值目标的指引下,确立合理
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体
系,更好地发挥循环经济法的规范作用,保障循环经
济在我国持续、健康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运用
多种机制,尤其要注意将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机制
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当确立综
合的基本法律制度。 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至少应该
包括四个部分: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济激励手段
和措施;其他激发民间自愿行动的手段和措施;政府
和有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6](24 页)。
循环经济激励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完善循
环经济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实行资源回收奖励制度;
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
的产业发展;对再生资源加工企业及购买再生资源
加工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在税收、信贷、财政等政策上
实行倾斜,鼓励企业、公众多用再生物品,少用原生
物料。 政府机关购买物品时应优先采购再生物品,
并规定适当的比例。 同时,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公
权力手段,促进废旧物品回收市场的发展、固体废物
资源化产业链的建立[9](410 页)。
在具体制度方面,除了要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
规划制度、循环经济的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绿色消
费鼓励制度、产品回收利用制度以外,还要着重建立
以下制度。
1
ꢀ 政府责任制度。 即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
府在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中的各项责任。
旧体制的许多遗产,至今仍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起
重要作用,其中之一就是,各级政府把保持产值的高
增长作为主要职能和衡量政绩好坏的主要标志,各
级政府官员拥有过多的配置稀缺资源(包括自然资
源)的权力。 目前,我国的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
价格严重偏低,甚至白送,促使各级政府发展资源消
耗大、效率低的产业。 如果不改变这种体制,由地方
政府进行结构调整,只能造成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的
严重浪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以及促成经济的
进一步粗放化[7]。 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政府要进行
自我革命,中央政府要通过体制改革,增强对地方政
府发展循环经济责任的刚性约束。 比如,应当禁止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税收的需要允许污染严重的企业
存在的“政府污染”、“政策污染”行为。 对于资源类
企业的管理,可以将招标权、许可权和行政管理权分
3ꢀ 公众参与制度。 通过立法确定公众的权利
义务,引导和促进公众介入和参与循环经济建设,应
当成为循环经济基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众参与
也是发挥政府推进循环经济责任的需要。 如前所
述,政府在统筹国家资源开发、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
中,负有向全社会提供公共生态环境产品的重大责
④
任。 生态环境、环境资源属于全社会共同所有,环
境不属于排他使用消费的私人产品,因而它不可能
由市场来确定,它极高的成本只能通过政府的规划
和统筹安排完成,这就需要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强制
安排和规划时,让公众知晓,发表意见,形成全社会
成员的共同意志和行动。 《中国21 世纪议程》 指
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公众及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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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支持和参与,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
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 循环
经济涉及面广,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存有密切的
关系,因而其公开性和公众参与程度,就成为进行循
环经济决策之民主性基础,也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科
学性基础。 在循环经济立法的过程中,为鼓励人民
群众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各
方面利益,普及循环经济的知识和理念,应借鉴物权
法草案和个税调整的做法,将循环经济基本法草案
交由全民讨论,并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群
众的意见和建议,吸取人民群众的智慧。
位阶顺序,确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以及发展
循环经济的政府责任和企业、消费者等各类主体的
基本权利、基本义务。 其内容应当包括:循环经济的
基本目标,促进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国家、政府、企
事业单位、公民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
府及其管理部门实施循环经济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
制、具体政策,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等。
参照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我国
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可以设计为以下几章。
第一章ꢁ 总则
规定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发展循环经济
必须遵循的宗旨、可循环资源循环和处置的基本原
则以及“循环型社会”、“废弃物”、“可循环资源”、
“循环”、“再利用”、“再生利用”等基本定义。 在总
则中,要确立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目标,宣示国家为实
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计划
同时,要通过学校教育和大众传媒等方式对公
众进行循环经济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参与的主动性
和自觉性。 例如,加拿大蒙特利尔在向公众宣传循
环经济时,将垃圾减量等理念纳入各级学校教育,以
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长,以家庭影响社会,
效果很好。 目前,我国环境教育的发展战略仍把主
要精力局限于专业教育和培养少数专事环保的研究
者和管理者,而对全体国民的环境教育重视不够。
要通过环境教育,改变公众不合理的消费观念,提高
对再生产品的认可度,提倡绿色消费[10]。
政府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制定有关发展循
环经济的计划。 规定计划制定的内容和程序。 该计
划可以结合我国国情,由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与改
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等经济环保部门综合组成
起草机关,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并规定计划与
其他国家计划的关系,其他国家计划应以发展循环
经济基本计划为基础。
(
三)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在适当时机,应当制定一部旨在对发展循环经
济具有根本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的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在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核
心的地位,起着统揽全局、提纲挈领的作用。 因此,
第三章ꢁ 国家、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
具体规定国家、各级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
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中的责任分担。 并规定各
方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措施,公
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⑤
这部法律的起草应当先行。 制定我国循环经济促
进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宣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
本政策,规定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原则,国
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目标,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
济的主要激励措施,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
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之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划
分,公民和社会组织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活动中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公众参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活动
的基本形式或途径等重大事项。
第四章ꢁ 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政策
包括抑制原材料、产品等变成废弃物的措施、保
证可循环资源适当循环和处置的措施、抑制原材料
变成废弃物的经济政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政
策、促进循环经济相关的教育和科技的发展政策、鼓
励民间团体的自愿性活动、国际合作等基本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应当对循环经济的法律定义作
出规定,明确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等三个原则的
第六章ꢁ 附则
注释:
①
②
③
我国大量的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践,部分地方性循环经济法规的制定即可说明这一点。
如宪法第九、十、二十二、二十六条。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6 年年初已发出通知,这些规定已不适应我国国情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3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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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月底完成清理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工作。
④
按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的说法,公有资源有竞争性但没有排他性。 例如,海洋中的鱼是一种竞争性物品:当一个人捕
到鱼时,留给其他人捕的鱼就少了。 但这些鱼并不是排他性物品,因为由于海洋浩瀚无边,对渔民所捕到的鱼收费是困难
的。 参见(美)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上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年1 月第1 版,第189 页。
循环经济法,即本文所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已被列为关系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立法项目已正式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拟在2007 年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见http:/ /
wwwꢀ sinaꢀ comꢀ cn2005 年12 月11 日16:3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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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Legislation of Recycling Economy
DUAN Yong⁃qing
(
Iaw lnstitute,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8, China)
Abstract:The purpose of the economy legislation is to bring abou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mote
recycle economy and eventually establish a recycling society. The pattern of the legislation is a combina⁃
tion of economy recycling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There are three ways of the legislation: revision of the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meet the needs of recycling economy development, making special laws
related to the economy, and making recycling⁃economy⁃promotion laws.
Key words:recycling economy; legislation purpose; legislation pattern; legislation 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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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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