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 卷第3 期
2006 年5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 33,Noꢀ 3
May,2006
电子废物管理立法研究
李ꢁ 广ꢁ 兵
(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
ꢁ 摘要:考察国外有关电子废物的立法,尤其是分析比较不同的责任模式可知,生产者延伸责任相对优越且被普
遍采用。 我国应当采用以生产者延伸责任为原则的专门电子废物管理立法。
关键词:电子废物;生产者延伸责任;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立法
中图分类号:DF4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3⁃0071⁃07
ꢁ
ꢁ 电子技术革新带给我们诸多便利,同时引起电
在发达国家,由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电子废
子产品迅速更新换代,大量电子产品变成电子废物
或电子垃圾。 如何加强对这类废物的管理,成为国
际上的一个热点。 在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人与自然
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也
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开始了有关电子废物管
理方面的立法活动。
物的产生速度也更快。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产
品生产国和电子废物产生国,据美联邦环保局估计,
每年产生的电子废物达500 万吨至700 万吨,占整
个市政固体废物总量的1%至4%,而且这个比例正
在变得越来越大。 整个欧洲也是如此。 据统计,德
国每年产生电子废物180 万吨,法国是150 万吨。
随着我国高新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
速提高,办公、生活使用的电子产品也以惊人的速度
激增。 据统计,1991 年,中国的手机用户才100 万
户,到2001 年就超过1 亿户,到2004 年3 月则达到
2ꢀ 5 亿户,预计2008 年将达到5 亿户。 以平均每部
手机使用3 年计算,中国每年将报废的手机就有
7000 万部之多,加上手机附件和电池,产生的电子
废物在40 万吨左右。 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电
脑五大件每年的淘汰量也在2000 万台以上[2]。 据
国家统计局统计,从2003 年起,我国每年至少报废
500 万台电视机、400 万台冰箱、600 万台洗衣机[3]
(32—33 页)。
一ꢁ 电子废物及其问题
尽管电子废物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非正式
用语,但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目前还没有一个
明确统一的定义。 有人说是指被消费者废弃的电子
产品,有人说是指接近或者达到其使用寿命的电子
产品,还有人说电子废物就是任何含有线路板或者
阴极射线管的废物。 本文认为,暂且可以将电子废
物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类别的接近或达到使用
寿命而被使用者废弃的电子产品。
电子废物之所以成为环境管理及立法关注的热
点,主要在于两点:一是电子废物数量的急剧增长;
二是电子废物含有大量有害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
和生态环境构成威胁。
其次,电子废物含有大量危险化学物质,如铅、
汞、六价铬、砷、铍、镍、锌、铜、镉、聚氯乙烯塑料、溴
化阻燃剂等,大多有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 美国
一个关注电脑废物问题的组织在一份报告中指出,
首先,电子废物作为一类增长迅猛的固体废物,
正在成为困扰全球的一个大问题。 一般而言,电子
废物的增长速度大约是其他市政废物的3 倍[1]。
收稿日期:2006⁃02⁃23
作者简介:李广兵(1967—)男,湖北钟祥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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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电脑屏幕的显示管内约含有3ꢀ 6 公斤的铅,电
路板中也含有这种物质,它会破坏人的神经、血液系
统以及肾脏。 电池和开关含有铬化物和汞,铬化物
会穿过身体的薄膜,经细胞渗透,小量便会造成严重
敏感,更可能造成哮喘、破坏遗传基因,汞会慢性破
坏脑部。 电脑中亦有砷、汞和其他数之不尽的重金
属,这些物质会流到地下水引起严重污染,而这些污
染会经过不同的途径影响人类。 这些重金属积聚在
人体之内,假以时日便会使人中毒。 更严重的是,当
雨水接触到这些埋在地底的垃圾会引起化学反应,
形成“垃圾渗透液”,其毒性更厉害[4]。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
会,2004 年修订)主要对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尽
管电子废物属于固体废弃物,但该法通篇没有提及
“电子废物”。 由于电子废物既有家庭或个人消费
中产生的,又有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该防治
法关于这两类固体废物的规定都无法完全适用电子
废弃物。 如果电子废弃物纳入其中的危险废物来管
理,按照该防治法的规定,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 一
是现有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都只涉及单位,大量家
庭或个人生活产生的电子废物无法纳入管理范畴。
二是电子废物是否都可以作为危险废物来管理也不
明确。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说明,国家制定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
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
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
险废物管理。 电子废物种类繁多,组成物质复杂,按
现在的规定,哪些电子废物应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
理显然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而要按鉴别标准一一判
定如此大量繁杂的电子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在
现今的条件下显然是不现实的。 这样一来,可以预
见的是绝大多数电子废物可能混杂在普通生活垃圾
中被简单填埋或者焚烧,既浪费大量可再生资源,又
遗留下危险的环境和安全隐患。
电子废物问题之所以最近在我国成为热点,还
有一个十分重要的而又不可回避的背景,那就是欧
盟从2005 年8 月13 日开始生效的《电子垃圾处理
法》。 《电子垃圾处理法》包括两个指令,即《废弃电
子电器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
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前者要求生产商、进口商
和经销商在2005 年8 月13 日以后,负责回收、处理
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后者则要求
2006 年7 月1 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器和电子
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等6 种有害物质。
目前我国有近1/ 4 的家电产品出口到欧盟。
2003 年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中涉及上述法规的电子
电器类产品金额约为300 亿美元。 该法令实施后,
中国企业在向欧盟出口此类产品时需要雇用专业回
收公司来处理废弃产品,费用大概是每件产品销售
价格的3%到5%,而我国电器出口的平均利润只有
《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
年)的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
应当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
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销
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
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
行回收;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
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
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利用废
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以上规定
显然都是适用于电子产品的生产及其废物管理的。
但是,第十九条的规定是非强制性的,也没有适当的
市场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强制回收产品的
目录一直没有出台,其涵盖范围无法知道包括哪些
5
%左右。 这样一来,我国出口欧盟的电器将面临薄
利甚至无利的局面[5]。 其结果是,中国产品要么因
无法实现有害物质的替代而退出欧盟市场,要么因
产品成本的增加而失去原有的竞争力。
如果把电子废物治理仅仅看成是环保公益行
为,而不看成是可以重新创造效益的新产业,恐怕政
策力度再大也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因此,要将电子
废物的问题提升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上去认识,
激励生产厂商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从源头减少甚
至淘汰有害物质的使用,采用更有利于循环利用的
材料和设计,促进电子废物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回收
利用和处理。
二ꢁ 我国现行立法不能解决电子废物问题
(
一)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现行的与电子废物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是《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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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兵ꢁ 电子废物管理立法研究
电子废物。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
委,国家环保总局,2004 年)虽已颁布,现实中并未
发现电子废物处理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报
道。 第三十五条规定或许是现实的,但是,如果前几
条条款都未能落实的话,仅仅实施这一条有可能形
成非法处置电子废物的企业获得不当的税收优惠,
导致该条的规定与其目的背道而驰。
始终没能在政府、消费者、生产者之间找到利益平衡
点,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让电子废物立法负重难行,
一再搁浅。 因此,研究各利益主体的责任及其分配
方式应该是电子废物管理立法的重心。
三ꢁ 域外立法概况及责任模式考察
现在,世界范围内大约有16 个国家制定了电子
①
废物回收利用法,在未来五年估计达到30 个。
与电子废物较密切关联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 年,欧盟公布《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
令》,希腊、芬兰、捷克、葡萄牙、卢森堡、荷兰、匈牙
利、比利时、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国已完成相关
法律的修改与制定;德国有关贯彻《废弃电子电气
设备指令》的国内法案已于2005 年1 月中旬得到德
国议会原则性审议通过;瑞典、奥地利、意大利等国
在此之前已制定相关的法律,目前正在依照欧盟的
指令进行相应的修改。
(
国务院,2004 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
定》(国家环保局等,1996 年),《关于废物进口环境
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环保局等,
1
996 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
保总局,1999 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环保总局等,2001 年),《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
(
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等,2003 年),《关于加强废气
电子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等,2003
年)等。 这些规范性文件只涉及到废物的进口、转
运及处置环节,缺乏清洁生产、回收、再生及循环利
用的相关规定,而且效力等级及强制性显然不足以
应对当下电子废物的增长趋势。 还有一个同样的问
题就是,电子废物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废物的问题
依然没有解决,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就要打
折扣了。
在美国,联邦的专门法案一直未能出台,但自
2000 年以来,先后有20 多个州尝试制定了自己的
电子废物专门管理法案。 除少数已经正式生效外,
大部分处于提案和审议修改阶段。 2003 年9 月,加
利福尼亚州制定《电子废物回收利用法》,对新产品
征收回收处理费用,限制有毒电子废物出口,鼓励生
产者减少有毒物质的使用,在设计产品时考虑再生
利用问题。 缅因州实行的是生产者责任制度,要求
生产者支付电视机或计算机回收利用的费用。 马里
兰州2006 年开始实施一项5 年的试验计划,要求计
算机的生产者每年支付最高额达5000 美元的费用
支持电子废物的回收利用计划。
(
二)立法努力及面临的困境
1
990 年,我国签署控制危险废物跨越国境转移
和处置的全球性公约《巴塞尔公约》。 1995 年,我国
颁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废物的管理
可以说早已经纳入了官方视野。 2004 年,国家有关
部门频频动作,加快了立法步伐。 国家发改委向社
会发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即将出台
日本1998 年颁布《 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
2001 年4 月1 日开始实施,提出了废旧家电“再商
品化”、建设“循环经济社会”的概念,即寻求从过去
生产、使用、废弃型的模式转向生产、使用、回收、再
利用的循环型模式。 根据这项法令,生产厂家的所
有产品都有明确的资源再生率要求,其中电视机必
须在55%以上,洗衣机、电冰箱在50%以上,空调则
要超过60%。 法令还规定,家电的生产企业、零售
商、消费者共同承担家电回收再利用的义务,其中,
家电生产企业负责废旧家电的再商品化,零售商负
责废旧家电回收和将其送交生产厂家,而消费者则
需要支付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费用。
《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电子
产品标记安全使用期限,超期产品要强制回收处理,
禁止再流入市场。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召开《废弃家
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专家审议
会,还拟起草《 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
法》。 但时至今日,这些有关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的
专门立法一直步履维艰,难于出台。
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立法面临的主要难题是责任
承担,也就是谁来为电子废物回收处理承担费用和
承担费用份额比例的问题。 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立法
我国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立法的主要困境在于费
用负担问题即责任模式的选择问题。 国外的相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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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立法规定的责任模式不外乎三种,生产者责任模
式,消费者责任模式,政府责任模式。
该制度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环
境责任,完成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一系列工作。
它不仅有利于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使用,而且
可激励生产者减少原材料特别是有害物质的使用,
使用更多的易于循环利用的材料。 生产者责任延伸
制度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 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
和管理的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
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
当的方式处理。 1986 年,联邦德国在关于实施《废
物避免和处置法》 的报告中指出,生产者对其产品
废弃后的处理和处置承担部分责任。 1988 年,荷兰
环境部关于预防和循环利用废物的备忘录认为,政
策应指向产品的设计者,产品设计和生产者应意识
到自己的产品在废弃处置时对环境的影响,并对此
承担一定的责任。 1990 年,瑞典专家Lindhqvist 正
第一,生产者责任模式。 生产者责任,即生产者
延伸责任,指由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而不是政府或消
费者承担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费用。 目前,欧盟及
其成员国都采用该模式,美国的一些州也采用该模
式。 生产者责任模式比较而言较为优越,因为它既
可以为生产者提供市场激励,鼓励他们设计出采用
更少有毒物质、更容易(或廉价)再生的产品,又减
轻地方政府和纳税人的负担。 生产者责任制度还更
方便与现行的废物回收体系联系起来,弥补现有系
统的资金不足。 事实上,该模式也是被大多数学者
推崇并在世界被最广泛采用的模式。
第二,消费者责任模式。 消费者责任模式就是
由消费者承担报废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用该
费用建立基金,专门用于电子废物的回收和再生利
用。 这种模式又有美国加州的购买时预先支付模式
和日本的废弃时支付模式两种情形。 美国加州《电
子废物回收利用法》要求消费者在购买计算机的时
候,根据显示器尺寸的不同支付6 到10 美元的不等
费用。 而日本《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则要求消费
者在回交电子废品时缴纳一定的费用。 比如,每丢
弃一台废旧电视机或洗衣机、空调、电冰箱,其所有
人要分别支付2700 日元(约合人民币207 元)、2400
日(约合人民币185 元)元、3500 日元(约合人民币
②
式提出这个概念,此后生产者延伸责任理念得到
迅速传播并进入实践和立法领域。
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项政策原则,其中心思想
是要求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或者政府承担产品使用
完结或被抛弃后的再利用和循环责任,承担的环境
责任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而且还要延伸到
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处
置。 由此,废物管理成本内在为生产成本,并由使用
者和生产者来承担,有助于限制废物产生的数量,因
为它会刺激生产者重新设计其产品,采用更加安全
的材料,生产更容易回收利用和再利用的产品。
生产者对产品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负
责,称为“污染者负担原则”。 生产者延伸责任让生
产者负更多的责任,涉及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
境和社会影响,包括对原材料的选择、生产过程中工
人的劳动环境保障、产品使用完后废弃物的管理等
等。 具体来说,生产者延伸责任包括三个要点:回收
责任、清洁生产责任、循环再生责任。
270 元)、4600 日元(约合人民币354 元)的费用,违
反法律规定的要受重罚[6]。
该模式的缺陷是:(1) 生产者完全免除任何回
收处理成本;(2)生产者和使用寿命终结的产品没
有责任纽带,也就没有动力改进产品设计;(3)复杂
费用收集体系,高昂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机制;(4)消
费者缴纳的费用是法定的,如果由此建立的回收利
用基金满足不了所有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成本,地
方政府将被迫负担差额部分。
回收责任。 生产者承担产品使用寿命完结报废
后的回收处理费用,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 生
产者一般有两种途径履行该责任,一是组建自己的
回收利用体系,二是支付与份额相当的回收、处理费
用,由其他机构代为回收处理。
第三,政府(纳税人)责任模式。 政府责任模式
是指政府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方法,刺
激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 该模式在环境保护方面广
泛使用,在各级政府财政紧张甚至财政赤字的情况
下,不应当采用该模式,使用更多的纳税人资金,而
应该采用一些市场激励措施。 而且,这种方法不可
能实现促进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的初衷。
清洁生产责任。 生产者责任模式本身有一种内
在驱动力,促进生产者实行清洁生产。 因为生产者
最终将对其产品报废后的处置负责,为了降低处置
成本,生产者会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前端(设计、原料
比较而言,生产者延伸责任是比较完善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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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兵ꢁ 电子废物管理立法研究
选用、生产过程等)考虑采用更加科学的设计,减少
有害物质的使用,使再生过程更容易、更低廉。 一句
话,生产者要实行清洁生产,制造环境友好型产品。
循环再生责任。 生产者责任模式不仅要求生产
者负责回收报废的产品,而且还要求其保证回收的
产品得到再生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置,并且再生过程
应当符合安全、负责任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如禁止出
口、保证回收利用的劳动环境符合健康标准、回收利
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妥善处置不能循环利用的最
终废弃物等等。
在实施的过程中再去不断地完善。 本文认为,当前
应该抓紧做的工作至少应包括下面几点。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信息
目前电子废物问题主要压力来自于国外。 一方
面是欧盟指令生效对我国电子生产企业的压力,另
一方面国外电子废物大量涌入国内造成严重的环境
问题,引起国外环保组织关注的舆论压力。 至于我
国电子废物问题的现状究竟如何,很少发现有哪一
个部门正在开展电子废物现状调查、研究,相信没有
一个政府部门能说得清楚。 也就是说,现在的立法
反应只是来自于对外界压力的应付,不是来自于冷
静思考后的主动行动。 即使仓促出台有关法规,恐
怕也是事倍功半。 为了有的放矢,在制定法律之前,
应该抓紧开展电子废物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获取
真实的信息资料。 例如,电子废物的来源及构成、电
子废物占全部固体废物的比例、每一种电子废物所
占的比例、受控循环再生的电子废物占多大的比例、
电子企业及其产品的销售及报废数据、电子废物造
成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原因及其影响等等。
在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的情况下,其内部又有
两种责任分担方式,分别为集体责任和个别责任
[
7]。 所谓集体责任,就是电子产业界作为一个整体
共同承担所有类型、用途和品牌的电器的回收责任。
在市场竞争中,生产厂商缺乏提高产品环境设计和
环境效能的动力。 每一个厂家都会考虑改进产品设
计的成本与收益,采取搭便车的策略指望别人承担
更多的产品回收责任或改进责任。 那些不愿意或者
无力面对新的挑战的厂家将选择躲在其行业中高
效、负责任的公司背后。 此外,集体责任无法对环境
友好型产品的设计产生激励。 所谓个别责任,就是
每一个公司只对其自己生产的电器产品的回收利用
承担经济责任。 个别责任将会给每一个生产者以直
接的刺激,激励他们制造更容易循环利用的产品。
实际从事循环再生业务的企业也会争相为这些厂家
提供低廉优质的服务。 竞争机制将会导致节省成
本,最终让消费者受益,消费者也就会有直接的经济
诱因购买更好的产品。
(二)修改完善并执行现有的立法和政策
上述分析的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多
或少对电子废物的管理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有的属
于规定是明确的,但电子废物自身的性质没有明确,
所以无法规范化管理;或配套法规迟迟没有出台,以
至于不能落到实处;或由于执法机关怠于执法,致使
相关规定流于形式。 因此,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电
子废物问题,除了研究制定新的专门的对策以外,应
该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对不适应需要的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尽快颁布实
施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办法和标准。 同时,加强执
法监督检查,重点是强化执法机关责任意识,最大限
度地发挥现有的法律法规的作用,避免有限的法律
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总之,集体责任对改善环境意义不大,而个别责
任鼓励改善环境的竞争行为,并使改善环境的人得
到回报。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生产者延伸责任字面
上是生产者负责,但是,由于电子产品已经成为生产
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消费品,品种多达上百种,仅仅
依靠生产商进行收集与处理是难以实现政策目标
的。 因此,欧盟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联合机
制,即政府、生产商、消费者共同参与电子废物的收
集与处理,但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
(三)制定专门的电子废物管理法规
制定专门的电子废物回收利用法规显然是近期
需要采取的步骤。 根据上文考察的国外立法实践,
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一部相对完善有效的管理
电子废物立法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实质性要素。
1ꢀ 立法目的。 立法的最终目的应当是通过提
高电子产品的绿色设计、加强对报废产品的环境管
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 具体目标包括
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高效、环保、负责的电子废物循
四ꢁ 我国电子废物问题的立法解决
电子废物管理立法涉及到的问题不是单一的,
除了上述责任负担原则外,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有的还是基础性的问题。 当然,也不能等到所有的
问题都解决了才去制定法律,可以先解决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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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环再生和重复利用体系。 高效是指方便使用,能显
著提高电子产品循环再生的数量,在现有技术条件
下可以实现产品尽可能完全和安全地循环再生,阻
止低效危险的地下非正规回收利用市场的蔓延,鼓
励高效安全的正规回收利用市场的增长繁荣。 二是
形成一种激励或动力,推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通过
设计改进产品,使产品的使用寿命更长、增加可再生
循环性、采用较少的有毒化学物质和原材料。
种计算方法,一是按“返回份额”计算,一是按“市场
③
分额”计算。
5ꢀ 回收利用的具体指标及时限要求。 立法必
须规定可以量化的标准和时间表。 应该包含的指标
内容有:(1)收集、修复和再生利用某种品牌的电子
产品的百分比;(2)收集、修复和再生利用电子废物
的人均数量;(3)服务设施的便利水平,可以用人均
拥有的流动回收工具或者固定回收站的数量来评
价。 同时,规定实现上述标准的时间要求。 应该随
着时间推移逐步提高相应的标准。
2
ꢀ 定义(管理对象及其性质)。 理想的立法应
当是将拟管制的电子产品的范围限定得足够广泛,
包括历史遗留下来的废物(旧电视机、计算机等)和
新兴的可预期会进入市场的电器。 电子产品的定义
应当包括任何具有复杂电路系统或者包含一种或多
种危险物质的电子设备和元器件。 但是,现实或许
达不到这一点。 我国的立法应该采取灵活务实的办
法,根据不同废物处理的轻重急缓和经济技术实力,
在一般定义基础上,具体列举需要纳入管理的电子
产品的种类及范围。
6ꢀ 历史废物或无主废物问题。 立法应当要求
商标拥有者或者产品的生产者负责提供资金解决所
谓“历史废物”和“无主废物”问题。 “历史废物”是
指那些在立法生效前已经被售出和报废的电子设
备。 “无主废物”是指那些没有标示或标示不清无
法辨认其制造者的电子设备,或者是该品牌的拥有
者已经退出市场而又没有继承者将该品牌纳为己有
的情形。 这些废物的回收处理费用的可以在全行业
内按不同生产者所占市场分额来分摊,也可以按不
同品牌的产品在回收总量总所占比例来分摊。
7ꢀ 禁止填埋和焚烧。 立法当明确规定逐步停
止所有废弃电子产品填埋、焚烧的时间表。
除了明确界定立法所要管制的电子产品的范围
及种类外,最好对电子废物的性质也有一个明确的
说法。 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电子废物是固体废
物没有疑义,但电子废物是否是危险废物却不能定
论。 国外大多数立法都将电子废物作为危险废物来
定义,我国也应该将电子废物确定为危险废物来管
理。 如果某类或某品牌的电子废物的制造者认为其
产品不应该列为危险废物,可以由制造者自己进行
相关科学鉴定,举出相反的证明,经管理部门核准
后,可以作为例外处理。
8ꢀ 原材料限制。 立法应该规定在电子产品生
产中逐步淘汰特定的有毒物质。 风险防范原则应该
适用于该场合。 如果某种原料具有内在的危害性,
或者有日益增加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是有害的,该原
料就应当逐步淘汰,并寻找更安全的替代品。
9ꢀ 标示和说明义务。 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上
清楚地为消费者和废物处理者标明如下信息:产品
中含有的危险物质;要求不要用填埋、焚烧或者其他
违反生产者责任的方式处置报废产品;免费电话号
码和网址,以便消费者获取处置报废产品的信息。
10ꢀ 再生利用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 立法应当
建立可以考核的标准,包括申报和违法的惩罚措施、
工人的健康与安全标准,以及保证循环再生的材料
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高标准得以妥善管理等等,
确保再生过程中工人和附近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11ꢀ 政府采购要求。 立法应当规定政府机构和
其他公共部门购买电子产品的要求,比如指定产品
规格和产品报废管理义务,以鼓励和引导绿色电子
产品的消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3
ꢀ 管理相对人应尽量被全面覆盖。 电子废物
回收再利用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品牌拥有者,不
因销售渠道不同而有例外,也应当适用于所有的终
端用户。
4
ꢀ 责任模式。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世界上大多
数国家都采用的联合机制应该是任何立法都应该遵
循的。 但就法律明确的经济责任而言,还是以生产
者延伸责任为多数选择。 我国的立法也以采纳生产
者延伸责任为宜,即由商标品牌的拥有者或生产者
为他们当前进入市场的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承担经
济责任。 至于是采用个别责任还是集体责任,则可
以酌情考虑。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有如何将计划的回收指
标或费用公平地分配到各个生产企业的问题。 有两
12ꢀ 限制污染转嫁。 立法应当最大可能禁止有
76
ꢁ
ꢁ
李广兵ꢁ 电子废物管理立法研究
毒电子废物以任何理由进出口或转移给没有处理能
遵守已经建立的制度。 销售电子产品的生产厂家定
期向政府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如年度报告),并保证
公众可以获取报告。 可以由多方利益相关者组成的
咨询委员会来审查这些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力的单位或个人。
1
3ꢀ 监督与执行。 立法必须包括保证守法和执
法的措施,指定政府机构负责监督,保证所有生产者
注释:
①
②
③
参见Electronics Recycling: What to Expect from Global Mandates ꢀ http:/ / wwwꢀ researchandmarketsꢀ com/ reports/ 41731/
参见http:/ / wwwꢀ cleanproductionꢀ org/ epr/ EPRꢀ htm
参见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 Toolkit For Legislatorsꢀ August 2005ꢀ http:/ / wwwꢀ computertakebackꢀ com/ docUploads/ Legis⁃
latorToolkitꢀ pdfꢀ 所谓“返回份额”法,即按照各品牌的产品分别占实际回收总废弃产品的比例来计算品牌拥有者应回收的
产品数量或负担的费用比例。 所谓“市场份额”法,即以生产者的市场占有率为标准来计算生产者应回收的产品数量或负
担的费用比例。 前者对新兴公司有利而对老公司不利,因为新兴公司可能销售很多的产品,回收的数量还很低,但有完好
管理体系的老企业现在的销售量可能不占优势,却有大量的回收产品。 后者恰恰相反,对新兴公司不利而对老公司有利。
为了平衡不同计算方法产生的不公,可以通过在企业的年度登记注册时收取一定的“校正支付”(parity payment)来适当校
正因计算方法产生的偏差。 这笔费用可以用于资助无主废物(orphan waste)的回收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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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郭晓瑜ꢀ 日本家用电器回收法实施卓有成效[OL]ꢀ http:/ / homeaꢀ peopleꢀ comꢀ cn/ GB/ 41398/ 3316745ꢀ htmlꢀ
7]Would You Want to Handle Your Neighbor’s Waste? ꢀ http:/ / wwwꢀ cleanproductionꢀ org/ library/ ElectroluxADꢀ pdfꢀ
Study of Electronic Waste Management Legislation
LI Guang⁃bing
(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Law,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 China)
Abstract:Based on an examination of related foreign legislations and especially an analysis of differ⁃
ent liable models, the author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extended producer liability is better than the
other models and is a suitable model for China, and puts for forward some key elements for special elec⁃
tronic waste legislation of extended producer liability principles.
Key words:electronic waste; extended producer liability; recycling; clean production; legislation
[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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