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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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卷第期  
2007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4,No.3  
May,2007  
对抗与妥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形成机制研究  
何继业罗文禄  
四川大学a.后勤管理处;b.法学院成都610064)  
摘要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形成机制不但可以加深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理解而且也可为反思中国最高  
法院的案件处理机制提供参照与借鉴。  
关键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F8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703⁃0058⁃05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最具权威性的  
上未讨论的申请就被否决并且没有投票记录审查  
终审法院对最高法院已经说不的案件不得再行  
上诉除非诉之于公众或其在国会的代表只有国  
会才有权力和能力以事后立法推翻联邦最高法院的  
判决或者与各州联合制定宪法修正案但这两种方  
调卷令申请不是法院的义务而是其自由裁量权当  
且仅当有重要理由时申请方能得到同意法官们  
在判断案件是否值得受理时只考虑如下因素是否  
与其他法院的处理矛盾普遍重要性以及是否与联  
1]109  
[3]265  
通过这种机制联  
法都不易实现)  
两个世纪以来联邦最高法院  
邦最高法院的先例相抵触  
曾解释宪法裁决诸如堕胎种族歧视水门事件总  
统选举等举世瞩目的法律纷争联邦最高法院何以  
对诸如各州政府尼克松总统等权威部门及人士作  
出不可抗拒的命令呢这除了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拥有崇高的威望美国政府体制的权力分散性以及  
邦最高法院就能动地从每年约6000 件左右的申请  
中筛选出80-150 件案件予以审理这是美国联邦  
最高法院案件受理机制的一大特色。  
联邦最高法院自决定受理到作出判决一般会经  
过以下阶段。  
2]706  
律师界的鼎立支持有关之外  
美国联邦最高法  
第一进行口头辩论这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  
法官们在讨论判决之前一起审理案件的唯一机会。  
在口头辩论中原则上原被告双方律师陈述时间都  
不会超过半小时口头辩论并不在于增加案件审理  
的直观性而是给律师一个小时让他们把各自的看  
法提供给裁判案件的法官让大法官们检查自己对  
案件的认识是否有遗漏对法律争点的把握是否错  
误以及弥补视角的偏差。  
院特有的判决意见形成机制也功不可没。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收到调卷令申请数千  
对这些申请先由各大法官的助理整理出案件的  
事实和争点的备忘摘要许多案件他们就只看这些  
简洁的摘要就被否决了如果他们认为某案值得审  
就会提交全体大法官开会讨论决定一次会安  
排约100 件案子通常在会上只讨论15-30 在会  
第二召开案件讨论会讨论案件的会议只有  
收稿日期2006⁃10⁃28  
作者简介何继业(1964—),安徽安庆人四川大学后勤管理处副研究员博士研究生;  
罗文禄(1971—),重庆大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何继业罗文禄对抗与妥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形成机制研究  
九名大法官参加没有法官助理甚至没有书记员。  
一般是首席大法官先对案件勾勒自己的看法然后  
按法官资历深浅的顺序陈述各自的观点通常是资  
历浅的法官就对比他资历深的大法官在他之前发表  
的观点表示赞同或反对资历浅的法官的观点很难  
受到评论因为达成判决所需要的票数(9 人中的5  
已经够了理论上要求讨论会议结束后进行初  
步投票以确定多数意见而实际上就在法官们意见  
发表的过程中就能明显看出每个人的意见以及整个  
法院的多数意见初步投票程序常常就省掉了。  
第三撰写多数意见在案件讨论会上达成多  
数意见后就要安排法官代表整个法院撰写判决意  
原则上如果首席大法官属多数意见方就由他  
指定多数意见方中一人撰写多数意见若首席大法  
官属少数意见方则由多数意见方中资历最老的法  
官指定多数意见方中一人撰写多数意见当然也可  
由指定者本人亲自操刀撰写过程中把握的一个  
主要原则便是如何能使其他法官愿意签字赞同该意  
见书使得意见书能顺利通过。  
否公开以及公开哪些内容法官的不同意见总是公  
之于众的某某法官说了些什么另一法官如果  
有不同意见无论多么微小的差别都会公布”。 就  
在多数人的意见归档后有的法官会说我在表决时  
投了反对票或说我虽然投了赞成票但不同意那种  
结论的一些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态度是会被  
4]351-353  
公开的  
。 “多数意见附随意见”、“反对  
意见一道构成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的整体但只  
有公布的多数意见会被记录下来并载入美国案  
例报告以后就成了指导各级法院的法律判例持  
附随意见以及反对意见的法官们将自行决定是否发  
表自己的意见当然不论附随意见与反对意见公布  
与否都不会产生先例拘束力。  
判决形成过程中大法官之间相互争斗的主  
要谋略  
联邦最高法院听取口头辩论后将召开案件讨论  
在讨论会上将对案件如何判决进行预备性表决。  
其表决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全体法官达成一  
获得多数意见人中有人以上持相同观  
);未形成多数意见位法官中存在严重分  
每一种意见都没有获得人以上的支持有些法  
官的态度尚不明朗处于摇摆不定的阶段)。 第一  
种情况是最理想的不过这种情况在联邦最高法院  
的案件判决中并不多见第二种情况对一般的案件  
而言判决也可以作出但是如果该案有特别重大  
的意义如水门案件总统选举案等在这种情况下,  
法官们也要加强沟通以期获得一致意见尽量不在  
大法官之间留下嫌隙当然有时再多的努力也无  
)。 因为这类案件全体一致是联邦最高法院一  
个不成文的规定而不仅仅满足于多数意见首席  
大法官马歇尔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用一个声音说  
可以提高其权威和声望当然如果出现最后  
一种情况不论案件重要与否法官们都得积极角  
相互讨价还价以及劝说以形成多数意见。  
1ꢁ 首席大法官的组织协调  
第四撰写附随意见以及反对意见” 。 理  
论上讲当某位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草拟多数  
意见对其理由及结论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就可  
以撰写附随意见反对意见”。 多数情况下这  
些法官会等到多数意见的草稿散发后看看该  
多数意见是否采纳吸收自己的观点而决定是否  
动手意见书的撰写阶段对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的判  
决结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阶段的特点就是  
大家动手写作而不是相互口头争辩。  
第五表决尽管在案件讨论阶段各大法官都  
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这并不代表各自最终的观点。  
因为在判决意见的撰写过程中相互之间进行的各  
种对抗妥协会迫使法官们相互借鉴他人的观点。  
在一些案件中最初以为的多数意见可能变得面目  
全非而另一种不同意见可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可。  
而且不管法官们在案件讨论会上持什么观点当他  
们拿到判决书草案时他们仍可以随意更改自己的  
投票因此判决意见修改好后法官们就要开会进  
行正式投票每位法官要决定是加入多数一边还是  
持异议的一边至此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结论才  
正式形成。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以院长而是以首席大法  
官称谓称呼联邦最高法院的负责人意在表明联邦  
最高法院大法官之间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淡化法  
院领导的行政威权作为联邦最高法院的负责人,  
虽然其在案件的判决中没有发挥类似中国法院系统  
中院长庭长等行政领导的强式引导指挥作用然  
首席大法官在案件的判决中亦会起着微妙的引  
最后宣布和发表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正式作出以后法官们还要考虑自己的论证部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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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作用以使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尽量符合其  
意愿首席大法官主要通过以下技巧方法尽可能  
使得整个法院的判决意见沿着自己的喜好前行首  
先是充分利用自己主持案件讨论会的权利就已经  
口头辩论过的案件进行讨论时首席大法官拥有首  
先对案件发表评论的机会就下级法院的事实认定  
和判决先发表评论勾勒出他对案件的法律适用的  
看法并就他将投票赞成还是反对下级法院的判决  
而阐明自己的观点看法试图给案件定下基调首  
席大法官作为第一个在案件讨论会上的发言人其  
见解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后面发言人的  
观点其次是积极展开游说协调工作 当案件出  
现分歧而又必须克服该分歧时首席大法官当然,  
当首席大法官属少数意见方时此时的多数意见方  
中资历最长的大法官也会这样就会积极争取那些  
态度不够坚决观点游离的摇摆分子尽量扩大己方  
的力量以孤立并迫使其他法官接受自己的意见。  
为加强沟通这时首席大法官就得串门到其他法官  
办公室去与大法官交流意见相互劝说妥协让步,  
以形成一个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共同基点当然也可  
以通过相互之间散发意见书的形式进行沟通最后  
是巧妙利用撰写意见书的指派权利即便沟通工作  
未见成效首席大法官也可以利用意见书撰写的指  
派权利任命与自己观点最接近的法官撰写判决意  
见书尽可能地使法院的判决书达到自己的意愿。  
有时首席大法官在预备性投票时明显处于少数意  
见方但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不利局面让观点与自  
己最接近的而不是与自己截然相反的大法官撰写判  
决意见首席大法官就可能会使用技巧如突然改变  
自己的观点或者重新解释自己原来的观点使自己  
成为多数意见方成员从而夺回意见书撰写人的指  
派权。  
深浅在案件的判决问题上都具有独立的自由的、  
不受他人干涉的判断权利尽管如此在多数裁决  
制度下谁都知道,“走单线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  
决中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多只是写写异议书  
或者附随意见为此为避免自己在联邦最高法院  
判决博弈中处于孤掌难鸣的境地提高自己发言的  
份量在长久的工作中这些大法官自然而然地以法  
律理念宗教信仰人格魅力等共同语言为基础在  
联邦最高法院内部形成相对稳定的或者小团  
”(不带贬义)。 这就是外界常评论联邦最高法院  
的大法官中哪些是自由派”,而哪些又是保守  
” 。 一般而言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形成相对稳  
定的”,既是提高自己主宰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能  
力的基础又是在判决博弈过程中增强自己力量的  
砝码单枪匹马的人在联邦最高法院多数裁决制度  
中必将沦落为边缘人。  
在重大案件中法官们往往会自觉地妥协让步,  
尽快形成共同的意见以集中精力去对付反对派。  
当一个案件中两派力量势均力敌时或者虽然有一  
方已经获得多数票但是该案意义重大需要全体法  
官保持一致作出判决时双方就会寻找对方阵营中  
态度不够坚决的人或者容易被拉拢过来的法官对  
其进行劝说沟通使其转变观点加入到多数意见  
中来依次类推逐步瓦解反对阵营的力量直到最  
顽固的反对派也改变观点为止在这种游说工作  
转变一个反对派的法官是非常困难的欲使他们  
转变观点往往自己就得作出让步吸收他们的部分  
观点否则就无法达到目的当第一个法官改变观  
点后其他法官看见己方的力量正在减弱基于维护  
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恪守联邦最高法院内部不成  
文的一些规则制度亦会在自己的一些要求得到承  
认的情况下放弃自己的部分主张当然有时明显  
处于少数意见的法官为了使自己的意见最大程度  
地被采纳也会漫天要价并以散发反对意见相威  
迫使多数意见吸收其部分观点尽管多数意见者  
对这种近乎讹诈的行为极为不满但是为了使判决  
一致通过亦不得不勉强为之。  
相互间的斗争与妥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件的判决过程中除了  
首席大法官会积极主动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外其  
他各位法官尤其是当他特别关注这个案件时亦会  
施展自己的技艺不知疲劳地进行斡旋劝说争斗、  
妥协有些时候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牺牲某  
些方面的东西甚至为达成某种交易而不计成本。  
在案件的判决过程中当法官们对案件判决意见呈  
现分歧时无论是谁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也都无  
法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见解每位法官不论资历  
3ꢁ 撰写意见书  
虽然反对也就是异议是获得同意的必要步  
5]79  
但是并非所有争执都能达致共识为此撰  
写各种意见书除了是前述的相互争斗对抗以及妥  
协的手段外它还是各大法官表达自己判决意见的  
何继业罗文禄对抗与妥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形成机制研究  
载体当首席大法官的协调工作失败加之各大法  
官之间的争斗劝说并未奏效后而法院必须以多数  
裁决制度作出判决这时持少数意见的法官就得自  
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撰写反对意见或附随意见同  
时在判决书公布之日还得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如何  
公开意见书也就是说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  
在求同不成的情况下还得建立专门的存异制度。  
大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  
为它有权决定审与不审某个案件从而使得它尽可  
能避免犯错作为四级法院体系中最高层级的中国  
最高法院为维护或造就其权威我们能否可以考虑  
给其减负最高法院不应是一个处理下级法院错误  
的法院正如首席大法官塔夫脱所宣称在宪法和  
法律中最重要的问题不是去处理下级法院能够去处  
理和纠正的错误案件这些案件除了对案件双方当  
3]269  
事人有影响外而没有其他意义  
作为一国之  
全体一致意见”,这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并不  
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院是否可以考虑将其有限的  
人力财力资源尽可能地集中处理那些最重要的社  
会纠纷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自己  
”。  
多见第二种是多数人意见”,也就是代表联邦最  
高法院观点的判决意见第三种是附随意见或者  
并存意见”,这种意见赞成判决处理的结果但认  
为支撑结果的理由依据与多数意见不同即对多数  
意见的论证方式不敢苟同第四种则是少数意见”  
反对意见”,这与代表法院判决的观点截然相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几乎都是独断专行的  
不会轻易地为世间的常识及他人的想法所左右。  
这种对他们的审判活动尤显重要的固执已经深深嵌  
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有人将他们称作瓶中九  
”,以表明其从不轻易改变各自的作风或推翻各  
2ꢁ 法律适用的技巧  
庞德曾说无论法学家限制审判职能的纯机械  
理论是多么完美司法造法的过程在所有的法律体  
7]121  
然而立  
制中总在进行而且会一直进行下去  
法是国会的职责由非民选的最高法院法官造法显  
然有悖于民主精神该矛盾如何消解呢美国联邦  
最高法院虽然拥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但他们  
从不主动抽象地行使这种权力而是限定于具体的  
个案即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来表明自己对法律  
的理解且不将其上升为规则意义上的法律当然,  
九位大法官在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时候分歧难免有  
时还相当严重但最高法院通过集思广益并以多数  
裁决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了民主精神使其  
最大限度地具有正当性基础在奉行遵循先例的国  
度里最高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其体现的政策精神  
就要求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自身一体遵循。  
这就使得最高法院政策性的司法判决与法律一样,  
在一定程度上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与支持在美国历  
史上诸如少数民族的平等待遇对堕胎的法律限  
以及教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等重大问题在很大程  
度上是由法院宣告的法律而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  
6]  
自的主张由于每位大法官都有独立且不受任  
何限制的决定是否公开其判决意见的权利因此各  
大法官自认自己的要求根本就没得到满足的情况  
往往就会撰写意见书。  
对中国最高法院的几点启示  
受理案件的定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受理案件方面具有独立自  
主权它可以自行决定受理或不受理提交其审理的  
任何案件甚至即便受理后也可因其他理由而放弃  
裁决综观法治发达国家因最高法院地位的特殊  
而认为其与下级法院相比有一种质的决断性。  
解决纠纷是下级法院天经地义的职责但作为最高  
法院则例外它应承担比解决纠纷更为重要更为深  
远的社会问题我国将最高法院定位于一个纠纷解  
决机构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冤必伸”、“有错  
必纠的法律观念使得最高法院更似一个神明”  
的纠错型法院这就导致最高法院无法拒绝大量的  
纠纷型案件也就是说其对案件受理方面没有适  
当自由裁量权无法阻挡如潮水般涌进的各种案件。  
面对众多的案件最高法院就很难深思熟虑从容不  
迫地仔细研究分析作出正确权威的判决美国联  
邦最高法院的地位无可比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  
8]2  
的法律所支配的反观中国最高法院的法律适  
其对下级法院的拘束很少来自其具体判决更多  
的是脱离案件直接对某个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解  
释说明或者应下级法院的请示对下级法院审判过  
程中涉及到某个具体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作出说明。  
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有可能受到越俎代庖之批评;  
而对下级法院的批示回复等因最高法院并未亲历  
审判显然有悖于直接审理原则相反个案司法解  
释方式张力更强还可避免因时过境迁致使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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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僵化之虑。  
会关注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两者之间谁更合理所  
判决书的撰写及公开  
有大法官中谁更有智慧了正因为制度允许将每个  
人的观点公之于世所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论是  
多数意见者还是少数意见者都会仔细思考并全力  
论证自己的观点这就使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  
些重要判决意见展示了法官们非同寻常的技能和热  
动辄上百页的判决书往往也是一篇精美的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采用多数人意见的判决  
制度但持少数意见者可以撰写并决定是否公开其  
异议且该异议书一旦公开其本身也是判决书的一  
部分法院的多数意见形成后判决书的撰写一般  
由多数意见方中资历最老的法官指定其中的一人承  
虽然如此但最终的判决并不是该受命撰写的  
法官一个人的事甚至同属多数意见方的法官都会  
关注其观点论证理由等是否恰当当他们不认同  
判决书的论证时也同样会拒绝),更不用说持少数  
意见者了在撰写的过程中会多次散发意见书以  
征求他人的意见建议并作出修改直到获得多数人  
认可为止在分歧较大的案件中多数意见和异议  
书经常同时穿梭于各大法官办公室之间各种意见  
相互辩驳如果少数意见的观点最终没有被吸收、  
采纳持异议的法官就可能会选择公开其少数意见。  
一旦如此人们不但会关注代表法院的判决而且更  
我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则是统一的声音形  
式上完全一致的判决意见是否是参与案件审理的所  
有法官的一致意见不得而知持少数意见者缺乏展  
示其智力成果的制度平台其参与决策进行博弈以  
及斗争的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缺少异样的声音,  
即便代表法院判决的多数人意见愿意吸收采纳少  
数意见他们会精益求精地论证自己判决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撰写  
及其公开制度至少可以丰富判决理由增强法官的  
责任感进而提高法官的素质并减少或抑止司法腐  
败的产生。  
注释: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院意见类型主要有全体一致意见(Per Curiam Opinion)、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附随意见(Con⁃  
curring Opinion)以及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 其中附随意见是指赞同判决结论但对判决的理由及法律推理有不  
同意见反对意见则是反对法院判决结论也就是在投票时处于少数人的意见在最高法院最后公布的判决意见中,  
只有代表法院判决的全体一致意见多数意见才具有法律拘束力,“反对意见附随意见都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在众所周知的罗斯福总统欲改组联邦最高法院的事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中同  
情或支持罗斯福的激进派或自由派法官只有布兰代斯斯通和卡多佐三位而威利斯·范德文特皮尔斯· 巴特勒萨瑟兰  
和麦克雷诺兹四位则是强硬的保守派对新政十分反感其余两位休斯和欧文·J·罗伯茨法官则是中间派显然支持新  
政的自由派在联邦最高法院里处于劣势。  
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美国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审理的案件有比较重要或新颖的法律问题司法判决的署名制度优秀的  
法律助手制度政治制度环境和社会制度环境等因素参见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 年第。  
参考文献:  
1]Henry Abraham.美国法院的双重体制[G] / /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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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杰弗里·C·哈泽德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张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