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 卷第3 期
2007 年5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4,No.3
May,2007
中国古代仕宦官员“丁忧”制度考论
黄ꢀ 修ꢀ 明
(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成都610068)
ꢀ
ꢀ 摘要:在中国古代社会,仕宦官员“丁忧”不仅事关其孝道操守的官场道德评判,而且与其仕途任职乃至官场政
治风云变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仕宦官员“丁忧”对古代官场社会所产生的重大政治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一,
丁忧”普遍与官场仕职变动相联系,直接引起丁忧官员黜陟迁转的仕宦命运变化;其二,围绕丁忧过程中的“夺
“
情”起复,官场权力倾轧与派系政争波澜迭起,往往导致高层权力纷争势力的此消彼长及人事变迁;其三,仕宦官员
面对“丁忧”与“夺情”的两难取舍,屡屡引发古代官场“忠孝不两立”的尖锐矛盾冲突。 由于仕宦官员“丁忧”始终
与其仕宦命运相联系,因此,原本“丁忧”尽孝的人伦道德行为,一旦付诸官场人事实践,必然被打上浓厚的官场政
治印记。
关键词:中国古代;仕宦官员;丁忧制度;夺情
中图分类号:D691ꢁ 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7)03⁃0118⁃07
[
3]卷10《职制律》
;“诸居父母丧,
ꢀ
ꢀ 一ꢀ “丁忧”与仕宦官员的官场命运变化
丁忧” 亦称“丁艰”,是古代遭父母之丧的通
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
[
3]卷12《启婚律》
“
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诸
①
[3]卷13
;“居父母丧
称。 早在周朝时期,我国就产生了子女为父母守
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
4]卷47《选举一》
丧三年的丁忧丧俗, 即“ 三年忧, 恩之杀
者,俱不准入试”
。
[
1]《丧服四》
[1]《三年问》
。
也”
;“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
上列“丁忧” 丧期中的不孝行为,包括匿丧不
举、忘哀作乐、丧期未满释服求仕、居丧生子、居丧期
间兄弟别籍分家、居丧嫁娶、居丧应试等各个方面。
对有违“丁忧”规定的各种行为,封建刑律都制订有
非常具体的司法量刑标准,这些标准带有普遍针对
性,对古代各阶层社会成员具有共同的约束作用。
仕宦官员作为中国古代孝治施政的管理阶层,
他们除必须严格遵守上述“丁忧”刑律的普遍性规
定之外,封建国家对这一群体最具特殊性的要求,是
②
三年“丁忧”必须解官去职,脱离职权岗位。 “父母
[
1]《王制》
之丧,三年不从政”
,“古者臣有大丧,则君三
[
5]卷84《丧葬部总论四》
年不呼其门”
,这是先秦时代业已实
施的官场行政人事成例。 从法律角度而言,官员
“丁忧”解官,明确付诸立法条文,则是从唐律开始
收稿日期:2006⁃01⁃20
作者简介:黄修明(1952—),男,四川泸县人,教授,主要研究中国古代史、中国文化史。
1
18
ꢀ
ꢀ
黄修明ꢀ 中国古代仕宦官员“丁忧”制度考论
[
9]卷167《皇甫镈传》
;“工部侍郎毋守素免,坐居
的。 《唐律疏议》卷25:“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
不解者,徒二年半。”疏议曰:“父母之丧,解官居服,
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 这一
事府司直”
[
10]卷8《太祖乾德五年》条
父昭裔丧纳妾”
。 仕宦官员或母死
不葬,或居丧游走,或父丧纳妾,均是“丁忧”守丧的
大不孝行为,按前引有关刑律,当受相关不孝条律惩
处,朝廷予以“终身不齿”、“下除”、“坐免”等处罚,
算是以官抵罪,用剥夺政治前途的行政处罚取代刑
律惩处。 另据顾炎武《日知录·居丧饮酒》条载,唐
宪宗元和年间,“驸马都尉于季友坐居嫡母丧,与进
士刘师服宴饮,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师服
笞四十,配流连州”。 在这里,丁忧者居丧宴饮,除
了受到“削官爵”的行政处罚之外,还受到“笞”、“配
流”的司法刑律惩处。 所谓“不忠不孝,宜除名削爵
“
解官居服”的唐律条文,不仅几乎原封不动沿袭到
宋、明、清各代,而且历代封建政府还往往以天子诏
令反复告诫群臣,一再重申“丁忧”必须解官的丧礼
原则。 如宋代, 诏“ 在官丁父母忧者, 并放离
[
5]卷57《丧葬部汇考二十一》
;明代,诏“百官闻父母丧,不
。 由此可知, 仕宦官员
任”
[
6]卷296《孝义传》
待报,得去官”
“
丁忧”解官,既是封建国家强制性立法条律,同时
也是古代官场相袭沿用的既定人事行政陈规。
中国古代是一个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官本位社
会,对官位的贪恋、对权力的追逐是仕宦官员群体颇
具共性的职业心态或职业目标。 尤其是那些官运亨
通、仕途正盛的官场中人,突遭“丁忧”家变,三年脱
离官场人事环境,事过境迁,大好的政治机遇可能因
之丧失殆尽,这对他们渴求功名的仕宦心理,不能不
说是一次严峻的人生考验。
[
11]卷50《庾纯传》
土”
,就是古代官场社会在司法刑律之外
最基本的一条行政处罚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仕宦官员“丁忧” 期间,某些行
为尽管为封建法律量刑所不能及,但只要官场舆论
认为其行为有损官德孝道,行为者同样要受到官场
行政人事处罚。 据《旧唐书·白居易传》记载,唐宪
宗元和年间,白居易任职京官,“其母因看花坠井而
死,而居易作《赏花》及《新井》诗,甚伤名教……贬
为江表刺史”。 这里的“甚伤名教”,是指严重违背
儒家人伦孝道。 白居易母亲因“花”因“井”而死,其
诗作对“花”、“井” 本当严格回避,但其《赏花》 及
《新井》诗,恰恰作于其母看花坠井身亡之后的“丁
忧”时期,由此获“甚伤名教”罪名被贬出京师。 考
诸史实,白居易母亲于元和六年(811)看花坠井身
亡,白于元和九年(814)结束三年“丁忧”重返京师
官场,次年(815) 即遭贬谪。 为什么已经结束“丁
忧”服丧一年之久的白居易,还要因过去“丁忧”期
据有关文献记载,丁忧官员贪恋权位不愿解官
去职,最为典型突出的是匿丧不报,向朝廷隐瞒“丁
忧”丧噩事实。 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其仕宦前
途的彻底毁灭。 史载,后唐天成年间,“滑州掌书记
孟升匿母服, 大理寺断处流, 特敕孟升赐自
[
7]卷39《明宗纪》
尽”
。 孟升不愿解官去职而匿母丧,按上
引“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条律,只能判处流刑,但
大理寺依律“处流”的判决,却被最高统治者“特敕”
否决而以“赐自尽”方式改判死刑。 此类对匿丧官
员的重刑惩罚,表明仕宦官员的“丁忧”行为,受到
封建国家极其严格的司法监管与控制。 其他如“太
[
8]卷320《余靖传》
常博士茹孝标不孝,匿母丧,坐废”
定匿生母丧,不宜为御史,罢台事”
,“李
间的诗作被贬呢? 真正原因是当时官场中“执政方
[
8]卷322《陈荐传》
[12]卷166《白居易传》
等类
恶其言事”,“会有素恶居易者”
。 而白
记载,均反映出仕宦官员一旦“匿丧”事发,结果往
往是罢职废免,其仕宦人生由此终结。 另据《明会
典》卷2《丁忧》条载:“凡官吏匿丧者,正统七年令,
俱发原籍为民。”这一记载表明,从明代开始,朝廷
对仕宦官员匿丧不举的惩处,一律采用逐出官场、削
职为民的行政人事处罚,取代了唐宋以来兼而有之
的司法刑律惩处。
居易“丁忧”期间不合时宜的诗作恰恰又遗人口实,
被政敌抓住了把柄。 甚至在贬白居易为江表刺史的
诏令发出后,继续有官场中人上疏追论其丁忧旧帐,
“言居易所犯状迹, 不宜治郡, 追诏授江州司
[
12]卷166《白居易传》
马”
。 结果,白居易一贬再贬,由刺史
而司马,其“丁忧”丧期的不良行为,在激烈的官场
权力倾轧中,成为遭受对方攻击的致命武器。 另据
《宋史·娄寅亮传》载,娄寅亮任监察御史,不容于
秦桧,“(桧)恶之,讽言者论寅亮匿父丧不举,下大
理鞠问,无实,犹坐为族父冒占官户罢职”。 为了达
到清除异己的目的,秦桧不惜以莫须有的“匿父丧”
除“匿丧”之外,文献上有关仕宦官员其他“丁
忧”不孝的惩处事例不胜枚举。 如“朔方令郑延祚,
[
9]卷153《颜真卿传》
母死不葬三十年,有诏终身不齿”
甫镈,“擢制科,为监察御史,居丧游处不度,下除詹
;皇
1
19
ꢀ
ꢀ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罪名诬告对方。 此事反映出,仕宦官员“丁忧” 之
事,的确是事关其官场命运的政治大事。
家吴兢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遗憾之事。 第二
例,魏知古由吏部侍郎转为晋州刺史,虽说同样是正
四品职官范围内的平级调整,但唐代官场风气重京
官轻外职,由京师吏部侍郎出任地方州刺史,显然是
不被官场舆论看好的一次仕职变动。 第三例,王播
为京畿三原县县令,“丁忧”之后换职兵部任驾部员
外郎,二者均为六品官。 表面上看,由地方官变为京
官是一次不错的仕职变动,但王播在“丁忧”之前恰
遇“德宗将擢以近要”这一千载难逢的政治机遇,三
年“丁忧”,事过境迁,王播在“品阶”升迁上由此丧
失了一次绝佳政治机遇。 第四例,元稹“丁忧”前仕
运不济,遭权臣排挤贬为河南县尉,“丁忧”服除,不
仅由地方官升为京官,而且由八品(河南县尉官列
从八品)擢升六品(监察御史官从六品),“丁忧”给
元稹带来的是仕途官运的彻底反转。 此类事例表
明,大多数遭逢“丁忧”的官员,其官场仕宦命运或
多或少都会相应发生改变。 这种改变对其官运后果
而言,往往表现为一种潜在的、长时效的影响,必须
结合个体官员“丁忧”后的整个官场生涯,才能对其
“丁忧”换职的仕途命运作出相对客观的评价。
“
丁忧”期间,行为不端、有缺孝德的官员,要受
到法律或行政的严厉处罚,反之,若“丁忧”守丧孝
德卓著,则可以超次拔擢,受到朝廷的荣宠嘉奖。 如
唐代苏瓌,任职恒州参军,“居母丧,哀毁加人,左庶
[
9]卷125《苏瓌传》
子张大安表举孝悌,擢豫王录事参军”
。
归崇敬, “ 擢明经, 遭父丧, 孝闻乡里, 调国子直
[
9]卷164《归崇敬传》
。 再如明代,徐州人权谨“迁光禄
讲”
署丞……母年九十终,庐墓三年,致泉湧兔驯之异。
有司以闻,仁宗命驰驿赴阙,出其事状,令侍臣朗诵
[
6]卷296《孝义传》
大廷,以示百僚,即拜文华殿大学士”
。
在此类材料中,仕宦官员超次拔擢、破格升迁的唯一
理由,就是“丁忧”丧期的卓著孝行表现。 甚至一般
的庶民百姓也有因“丁忧”孝行卓著而跻身官场的。
如宋代资阳县民支渐,“丧母庐墓,至孝感天……范
祖禹奏乞优与旌奖, 以助孝治, 诏以为资州助
[
13]卷53《忠孝节义》条
教”
。 在这里,传统“丁忧” 尽孝的人
伦道德行为已经质变为一种政治资源,成为拔擢升
迁或仕途荣宠的门径或阶梯。
[
14]卷13《汉人居丧》
“
丁忧”给仕宦官员带来最为直接的影响,是其
总之,“居忧而迁除者有之”
,这是
官位职务的变动及其仕宦命运的改变。 就普遍性意
义而言,绝大多数遭逢“丁忧”的官员,都不可能再
回到原职岗位。 解官三年,原职已由他人顶替,“丁
忧”期满,只能在与原任官职品级大致相当的范围
内另作安排,出任他职是常见之事。 下面以唐代有
关史料为例,就此问题作简要分析。
历代官场常见的行政人事变动现象。 仕宦官员或因
“丁忧”坐废罢免乃至获罪论死,或因“丁忧”超次拔
擢、荣宠升迁,或因“丁忧”脱离旧岗换职他任,“丁
忧”始终与仕宦官员的官场命运密不可分的联系在
一起。 换言之,在古代官场社会,“丁忧” 之事从来
就不是一种纯粹的孝道伦常行为,而是一种具有浓
厚政治行政色彩的官场人事行为。
ꢀ
ꢀ 《新唐书·吴兢传》:“自陈修史有绪……
有诏拜谏议大夫,复修史。 ……以父丧解,宰相
张悦用赵冬曦代之。 终丧,为太子左庶子。”
二ꢀ 围绕丁忧“夺情”的官场政治斗争
考察秦汉以来官场社会的“丁忧”现象,不难发
现,仕宦官员的“丁忧”与国家政治的需要,往往产
生矛盾、引发冲突。 主要表现为:朝廷政务的需要与
“丁忧”大臣长期解职的矛盾;国家形势变化如边患
严峻、兵战发生,朝廷用人之需与“丁忧”缺用的矛
盾。 伴随此类矛盾冲突,一种变通的解决办法应运
而生,这就是古代官场中的“夺情”制度。
《
新唐书·魏知古传》:“神龙初为吏部侍
郎,以母丧解。 服除,为晋州刺史。”
新唐书·王播传》:“王播为三原令……
《
德宗将擢以近要,会母丧解, 还除驾部员外
郎。”
《
新唐书·元稹传》:宪宗时为左拾遗,数
上谏,“当路者恶之,出为河南尉,以母丧解,服
除,拜监察御史”。
“夺情”又称“夺哀”或“夺丧”,是由“丁忧”所
派生的一项重要官场人事制度。 其内容包括:朝廷
对遭受父母之丧的大臣要员,不许解官,命其继续留
职,素服理政办公;或官员丧期未满,朝廷特许终止
其服丧守制,在“丁忧” 期内起复任职。 有关丁忧
“夺情”的议决以及各级官吏丁忧是否“夺情”的统
在上引四例材料中,“丁忧” 官员服丧结束后,
无一例回任原职。 第一例材料,吴兢由谏议大夫换
职为太子左庶子,虽属平级变动(均为四品官),但
其兼职修史的史官身份却被他人取代,这对一代史
1
20
ꢀ
ꢀ
黄修明ꢀ 中国古代仕宦官员“丁忧”制度考论
一政策规定,一般先由礼部具体商议,然后报经皇帝
审批,最后以颁布诏令的方式贯彻执行。 中央朝廷
的仕宦官员尤其是那些显贵政要,其丁忧“夺情”与
否,通常由皇帝直接裁决定夺,礼部官员不得妄议。
自汉代以降,朝廷大臣因政务需要而丁忧“夺
情”的现象甚为常见。 史称:“三年之丧,古制极严。
自汉文帝命以日易月,而臣下亦因之。 如晁错父死,
旬日而尚以御史大夫调兵食;翟方进后母死,三十六
日而起复尚丞相事;唐右仆射房玄龄、中书侍郎苏
頲、 张九龄, 宋参知政事寇准, 皆夺情起
营,谋求起复。 结果,朝廷整饬禁令难见成效,“夺
情废礼” 不仅继续风盛于官场,而且围绕丁忧“夺
情”,朝廷派系争夺,臣僚权力倾轧,成为古代官场
社会一种屡屡发生、司空见惯的政治现象。
史载,唐代永贞年间,权臣王叔文丁母忧“夺
情”未遂一事,对唐廷政局的嬗变就曾产生了非常
重大的影响。 有关史料记载了王叔文“丁忧”与朝
廷政局的复杂关系:
ꢀ ꢀ 《新唐书》卷166:“(杜佑)拜检校司空、同
中书门下平章事……王叔文为副,佑既以宰相
不亲事,叔文遂专权。 后叔文以母丧还第,佑有
所按决。”
[
15]卷40《丧制》
复。”
朝廷大臣位高权重,“夺情” 留职或
短期丁忧即令起复,这是朝廷政务的需要,有利于国
家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转。 而最为普遍的是国家因兵
战形势需要而全面实施的“金革夺情”。 如《周书·
王罴传》载:“时东西交争,金革方始,群官遭丧者,
卒哭之后,皆起令视事。” 又如《唐会要》 卷38《夺
情》条:“时多金革……丁忧之士,例从起复。”此类
《旧唐书》卷135:“叔文母死,前一日,叔文
具酒馔于翰林院,宴诸学士及内官李忠言、俱文
珍、刘光琦等。 中饮,叔文白诸人曰:‘叔文母
疾病,比来尽心戮力为国家事,不避好恶难易
者,欲以报圣人之重知也。 若一去此职,百谤斯
至,谁肯助叔文一言者, 望诸君开怀见察。’
……俱文珍随语折之,叔文无以对。”
“
皆起令视事”或“例从起复”的现象,是历代王朝因
金革兵战需要的一种惯例定制,实施于全国所有的
文武丁忧官吏。
《资治通鉴》卷236:“叔文既有母丧,韦执
谊益不用其语。 叔文怒,与其党日夜谋起复,必
先斩执谊而尽诛不附己者,闻者忷惧。”
“
夺情”是国家政治需要对丁忧礼制的一种变
通。 这种变通付诸官场实践,必然给那些贪恋权位、
不愿解官去职之人提供了钻营起复的机会。 如晋
代,“制大臣得终丧三年,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
徒, 尤以权夺不得终礼。 自兹已往, 以为成比
同上:“自叔文归第,王伾失据,日诣宦官
及杜佑请起叔文为相,且总北军;既不获,则请
以为威远军使、平章事,又不得,其党皆忧悸不
自保。”
[
11]卷20《礼志中》
也”
。 唐代,“诸使及诸道,多奏请与人
吏职掌官并进奏官等起复。 因循既久,讹弊转深,非
上例第一段材料,表明王叔文虽然不是宰相,但
实际上已架空了宰相杜佑的权力,王丁母忧去职,杜
佑才有所决断,重新行使宰相之权。 王叔文“丁忧”
与否,直接关系到宰相杜佑的权力运行。 第二段材
料,王叔文于母丧前一日,在翰林院宴请包括李忠
言、俱文珍等宦官头目在内的权势人物,表达自己丁
忧去职后可能遭受“百谤斯至”的担忧,希望在坐权
贵“开怀见察”有所救助,不要落井下石。 但王叔文
这种借宴请之名打招呼留后路的请托,遭到宦官头
目俱文珍的当面驳斥,弄得王叔文十分尴尬。 此事
表明,在王叔文“丁忧”前夕,唐朝廷高层内部的权
力倾轧斗争,已经到了白热化、公开化的程度。 第三
段材料,王叔文丁母忧解官去职后,在朝中身居要职
的王氏集团骨干成员韦执谊,对王的态度骤然转变,
王欲暗中操控朝政的企图落空,与其亲信党羽日夜
钻营谋求起复,图谋尽快重返权力岗位。 第四段材
[
16]卷38《夺情》
谓大启倖门,实亦颇乱朝典”
。 在宋代,
“
京朝官丁父母忧者,多因陈乞与免持服。 忠孝恩
[
8]卷125《礼志二十八》
义,士所执守,一悖于礼,其何能立”
。
[
14]卷13《汉人居丧》
针对此类“夺情废礼往往行之”
的官场
积弊,历代封建王朝不断重申丁忧礼制,严禁钻营起
复。 如: “ 自今虽金革之事, 皆不得请起居
[
17]卷9《肃宗纪》
;“三年之丧,谓之达礼……自今以
丧”
后,并许终制,一切不得辄有奏闻”
外大小官员丁忧者, 不许保奏夺情起
[
16]卷38《夺情》
;“令内
[
18]卷110引《吾学编》
复”
。 凡此一类记载,均是古代官场整
饬“夺情”流弊的明确规定。
然而,丁忧官员“夺情”与否,与其官位、权力等
政治利益密切相关,一系列的整饬措施难以遏制某
些丁忧官员对权位的贪恋与追逐。 面对朝廷禁令,
仍有不少丁忧官员不愿解官去职,奔走官场,请托钻
1
21
ꢀ
ꢀ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料,王叔文“丁忧”归第,王氏集团核心成员王伾失
去依靠,每日奔走于宦官及宰相杜佑之门,竭力争取
让王叔文“夺情”出任相职并典掌禁军,王伾的要求
屡遭拒绝,王叔文“夺情”起复无望,使王氏一派官
员充满不能“自保”的恐惧与忧虑。
退”、“再叱之退”、“命出候旨”,崇祯帝随即“传谕
廷臣,毋为道周劫持相为朋党,凡数百言。 贬道周六
[
6]卷255《黄道周传》
秩为江西按察司照磨”
。 黄道周等人
反对杨嗣昌“夺情”起复不仅有忤帝意,而且也招致
杨的忌恨。 史载,杨嗣昌暗中唆使其亲信朝臣,也采
用上疏手段报复弹劾黄道周,称“黄道周及其徒党
造作语言,亏损圣德”,最后崇祯帝“ 责以党邪乱
考诸文献,王叔文在唐顺宗永贞元年(805),联
络大批朝官革故鼎新反对宦官专权,由此与宦官集
团发生尖锐矛盾冲突。 在双方权力争夺最为激烈之
际,王叔文突遭母丧“丁忧”,力争“夺情”未果离开
权力中枢。 宦官集团在王叔文“丁忧”去职后,策动
宫闱之变拥立新君,王氏一派官员如王伾、韦执谊、
韩泰、刘禹锡、柳宗元等或黜或贬,王叔文本人也在
[
6]卷255《黄道周传》
政”
,把支持黄道周的一干朝臣问罪谴
③
谪出京,表面上的丁忧“夺情”礼俗之争,实为明末
朝廷高层人事权力倾轧斗争的反映。
上述事例表明,仕宦官员对权位的贪恋或因政
治利益的需要不愿解官丁忧,最有效的选择是钻营
官场谋求“夺情”起复。 这样一来,丁忧官员奔走官
场谋求“夺情”,究其本质实为一种谋取官位权力的
政治行为,而围绕某些丁忧官员是否“夺情”的官场
矛盾冲突,也实在是仕宦群体内部派系倾轧或权势
纷争的反映。 原本出于国家政治需要,解决朝廷用
人之需的丁忧“夺情” 制度,在官场行政人事实践
中,往往出现有悖初始本意的变异扭曲,不仅成为引
发某些官场权力之争的导火线,而且成为这些权力
之争的具体表现内容。
“
丁忧”期间被下诏赐死。 客观而论,王氏集团彻底
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宦官势力过于强大以及朝官集
团内耗矛盾所致,但毫无疑问,王叔文本人突遭丁忧
离开权力中枢,导致该集团群龙无首、斗志丧失、人
心涣散,也是重要原因。
再如明代官场,丁忧“夺情”所引发的权力之争
非常典型。 史载,明神宗万历五年(1577),首辅大
学士张居正遭父丧,围绕张居正是否应当“夺情”留
职,引发中央朝廷一场严峻政治危机。 据《明史·
张居正传》载:朝廷一批亲张官员“欲媚居正,倡夺
情议……遂交章请留”,而另一批官员“皆以为不
可”,纷纷上表“相继争之”,反对张居正“夺情” 留
任。 两派官员论争激烈,各不相让。 由于明神宗决
意让张留职,结果反对张居正“夺情”的官员,“皆坐
廷杖,谪斥有差……人情汹汹,指目居正,至悬谤书
通衢。 帝诏谕群臣, 再及者诛无赦, 谤乃
三ꢀ 官员“丁忧”引发的忠、孝矛盾冲突
中国古代是一个家国一体的皇权政治社会,皇
权政治需要忠臣,而培养忠臣最有效的途径是从孝
[
8]卷417《赵葵传》
德修身入手“教孝求忠”
,所谓“忠臣出
8]卷280《王荣传》
,这是儒家忠孝伦理的基本
[
于孝子之门”
历史经验总结。 然而,儒家忠孝一体的人伦原则,付
诸仕宦为官的政治实践,二者之间却经常发生抵牾,
屡屡陷入矛盾、引发冲突。 在古代官场社会,这种忠
孝抵牾的矛盾冲突,集中体现在仕宦官员“丁忧”与
“夺情”的两难取舍方面。 “丁忧”尽孝与“夺情”尽
忠,二者不能兼顾,难以做到两全,怎么办? 从有关
史料记载来看,“丁忧”官员面对“夺情”起复诏命,
其行为态度虽然因人而异,但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非
此即彼的单一选择,没有两全其美的其他办法。
第一,受命起复,亏孝以全忠。 “人道莫先乎
[
6]卷213《张居正传》
已”
。 张居正不但没有因“丁忧” 离开
中枢权力岗位,反而因此摸清了朝廷官员对自己的
态度,并成功借助皇权,清除了朝廷中的异己力量。
但此事使张的人品声誉大受贬损,朝官集团中不少
人认为张居正贪恋权位,不肯丁忧,置父母之恩于不
顾,实为不忠不孝之人。 甚至到崇祯年间,还有朝臣
在上疏中旧事重提,说“张居正以不守制,损其勋
[
15]卷40《丧制》
名”
。
[
8]卷409《张忠恕传》
张居正以后,明末崇祯年间,朝臣杨嗣昌“夺
孝,送死尤为大事”
,这是儒孝人伦的
情”起复,也曾引起一场不小的朝廷政治震动。 史
基本原则。 为父母丁忧送终三年守丧,是儒家行孝
实践的重中之重。 但已如前述,身为官场中人,一旦
国家形势有变,急需用人,朝廷的既定政策是“丁忧
载,“崇祯十一年,诏杨嗣昌夺情起复入阁视事,群
[
5]卷68《丧葬部汇考三十二》
。 反对杨嗣昌
臣疏论,俱被谴谪”
夺情”的官员以少詹事黄道周为首,黄上疏弹劾杨
嗣昌,在朝堂上与崇祯帝发生争执,被崇祯帝“叱之
22
[
16]卷38《夺情》
“
之士,例从起复” ,甚至根本不许官员解职
离任,如“诏川陕、广南、福建路官员丁忧,不许离
1
ꢀ
ꢀ
黄修明ꢀ 中国古代仕宦官员“丁忧”制度考论
[
8]卷125《礼志二十八》
。 这样一来,仕宦官员丁忧守丧
任”
受严厉惩罚。 换言之,丁忧官员在“事亲” 尽孝与
的尽孝行为,难免不与国家“夺情”起复的用人政策
发生冲突。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丁忧官员以国事为
重,为尽臣忠受命起复,被迫中断丁忧守丧的尽孝行
为。 《新唐书·张九龄传》:张九龄,“迁中书侍郎,
以母丧解……夺哀拜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固辞,不许”。 张九龄为玄宗朝重臣,丁忧期间“夺
情”起复,官拜宰相,固辞不被允许,君命难违,只能
中断丁忧,起复任职,以尽臣忠。 《宋史·赵葵传》:
赵葵,“知滁州……母卒,求解官,不许,不得已,卒
哭复视事”。 母亲身亡,本当立即解官奔丧,但其时
宋金关系紧张,朝廷不允许解官离职,赵葵只能卒哭
起复,无法丁忧守丧以尽人子之孝。
“事君”尽忠二者发生抵牾冲突之际,封建国家的政
治原则通常是以牺牲“事亲”尽孝的个人或家族利
益,去满足“事君”尽忠的国家政治利益需要。 《三
国志》卷47《吴主传第二》有一段关于严惩仕宦官员
丁忧奔丧的材料非常典型:
ꢀ ꢀ 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制……至于有事,则
杀礼以从宜……前故设科,长吏在官,当须交
待,而故犯之,虽随纠坐,犹以废旷。 方事之殷,
国家多难,凡在官司,各宜尽节,先公后私,而不
恭承,甚非谓也……奔丧立科,轻则不足以禁孝
子之情……必加大辟,则长吏无废职之负,孝子
无犯重之刑……方今戎事,军国异容,而长吏遭
丧,知有科禁,公敢干突,苟念闻忧不奔之耻,不
计为臣犯禁之罪,此由科防本轻所致。 忠节在
国,孝道立家,出身为臣,焉得兼之? 故为忠臣
不得为孝子。 宜定科文,示以大辟,若故违犯,
有罪无赦。 以杀止杀,行之一人,其后必绝。
历代丁忧官员,面对朝廷“夺情” 起复的诏令,
即便非常不情愿,但通常不敢抗诏违令,只能受命起
复。 史载,东晋开国,晋元帝诏拜温峤为散骑侍郎,
温峤母丧丁忧,坚辞不就,晋元帝为此专门下诏,谴
责“温峤不拜……遂其私情,不服王命,以亏法宪”,
[
11]卷20《礼志中》
“
峤不得已乃拜”
。 另据《元史·廉希宪
这是嘉禾六年(237)吴国君臣关于设立条科惩
处丁忧官员离职奔丧的一次朝议讨论。 其时魏蜀吴
三方鼎立,朝廷处于多事之秋,仕宦官员父母身亡皆
不许丁忧奔丧,违者有惩。 但因惩处条科不重,官员
离职丁忧奔丧屡有发生。 吴主孙权为此专门下诏,
让朝臣讨论此事提出有效解决措施。 上引材料中的
“必加大辟”、“示以大辟”,就是朝议讨论中某些官
员对离职奔丧提出的惩处建议。 这次讨论的结果,
是朝廷出台了嘉禾六年“ 禁奔丧, 犯者大
传》载:希宪拜中书平章事,“至元元年,丁母忧……
有诏夺情起复,希宪虽不敢违旨,然出则素服从事,
入必缞絰,及父丧,亦如之”。 此引两例史料中的
“
不敢违旨”,“不得已乃拜”,是古代官场丁忧“夺
情”的常见现象。 这种现象透露给我们的信息是:
古代仕宦官员在“丁忧”尽孝与“夺情”尽忠的两难
取舍中,出于“不得已”,大多数官员作出的选择是
屈孝事君、亏子孝以尽臣忠。
[
5]卷46《丧葬部汇考十》
的正式诏令。
但就在这次以“大辟”论罪的诏令颁布之后,吴
第二,拒绝“夺情”,全孝损忠。 进一步考察古
代官场丁忧状况,不难发现,也有一些固守儒家丧孝
原则的仕宦官员,丁忧期间拒绝“夺情”起复,坚持
守丧终制。 如北朝李德林,“丁母艰……才百日,夺
辟”
国境内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县令离职奔丧事件。 据
《三国志·吴主传第二》载:“其后,吴令孟宗丧母奔
赴,已而自拘于武昌以听刑。 陆逊陈其素行,因为之
请,(孙)权仍减宗一等,后不得以为比,因此遂绝。”
考孟宗乃中国历史上跻身“二十四孝”的有名孝子,
民间传说的“孟宗泣笋”,是堪与王祥“卧冰求鲤”媲
美的动人孝行故事。 孟宗在吴县县令任职岗位上,
弃官丁忧奔母丧,按吴国颁布的“犯者大辟”奔丧禁
令,是不折不扣的死罪。 孟宗在面临生与死的考验
之际,作出了丁忧奔丧以死尽孝的毅然抉择,并“自
拘于武昌以听刑”。 后因权臣陆逊说情,孙权特网
开一面,减死论罪。 此事震动朝野,在朝廷大辟极刑
威胁之下,官员离职奔丧现象最终得以遏制。 清代
[
19]卷72《李德林传》
情起复,固辞不起”
。 东晋卞壶,“为明
帝中郎长史,遭继母忧,既葬起复旧职,累辞不就,帝
遣中使逼之……以其辞苦,不夺其志,服阙,为世子
[
11]卷70《卞壶传》
师”
。 宋代宰臣富弼,“以母忧去位,诏
为罢春宴。 故事,执政遭丧皆起复,帝虚位五起之,
弼谓此兵革变礼, 不可施于平世, 卒不从
[
8]卷313《富弼传》
命”
。
但是,此类抗拒诏命、拒绝起复并最终获得朝廷
不夺其志”而丁忧终制的情况,只是古代官场丁忧
的个别现象,不具有普遍性。 大多抗拒诏命,拒绝
夺情”的丁忧官员,往往被朝廷斥为有损臣忠而遭
“
“
1
23
ꢀ
ꢀ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10]卷20《太平兴国四年》条
之类的仕宦人生感叹!
学者沈家本,认为吴国的做法有违汉代以来的“孝
治”精神,曾不无感慨地质问道:“奔丧,孝子之至情
立”
总之,古代仕宦官员的“丁忧” 行为,不仅事关
[
20]《律令二·吴科条》
也,予以大辟,何以教孝?”
丁忧官员黜陟迁转的仕职变动,而且往往引发官场
“夺情”起复的权力倾轧与派系斗争,导致仕宦群体
内部此消彼长的行政人事变迁。 原本忠孝一体、并
行不悖的儒家孝道修身原则,在封建国家丁忧“夺
情”的官场实践中,不断暴露出严重的政治弊端与
道德局限,造成仕宦官员忠孝两难的尖锐矛盾冲突。
在仕宦权利的驱使或官场政治的扭曲之下,传统丁
忧服丧的人伦“孝德”行为,恰恰凸现出有亏“孝德”
的重大人伦缺陷,最终蜕变成一种受政治利益所支
配或以官场仕宦需要为转移的政治人事行为。
以大辟酷刑惩处官员丁忧奔丧,尽管在中国古
代“孝治”施政的历史中实属罕见,但这种现象的出
现足以表明,一旦“事亲”尽孝与“事君”尽忠发生抵
牾,需要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时,专制君主对臣下的
要求非常强硬:只能弃孝尽忠,没有选择余地。 也正
是因为在仕宦官员丁忧问题上,忠与孝二者间的抵
牾冲突不断发生,难以兼顾两全,所以,历代官场中
人,在“丁忧”与“夺情”的两难取舍中,屡屡发出“为
[
10]卷47《咸平三年》条
忠臣不得为孝子”
, “ 忠孝不两
注释:
①
②
“丁忧”称“丁艰”,有内、外之分,遭母丧称“丁内艰”,遭父丧称“丁外艰”。
这里的三年是指跨入第三个年头,并非足额36 个月。 “丁忧”通常以27 个月为三年,即第三年以3 个月折合一年计算。 参
见《唐律疏议》卷10《职制律》。
③
此次反对杨嗣昌夺情起复被贬谪的官员,尚有翰林编修黄文焕、吏部主事陈天定、中书舍人文震亨、户部主事叶廷秀、江西
巡抚解学龙等等。 参见《明史·黄道周传》。
参考文献:
[
[
[
[
[
[
[
[
[
[
[
[
[
[
[
[
[
[
[
[
1]礼记[M].长沙:岳麓书社,1997.
2]孟子[G] / / 新编诸子集成ꢁ 北京:中华书局,1987.
3]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4]龙文彬.明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6.
5]礼仪典[G] / / 陈梦雷,等.古今图书集成ꢁ 北京:中华书局,1985.
6]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薛居正.旧五代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8]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9]欧阳修,等.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79.
11]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2]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3]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14]王楙.野客丛书[G] / / 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5]孙承泽.春明梦馀录[G] / / 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6]王溥.唐会要[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
17]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8]徐乾学.读礼通考[G] / / 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9]李廷寿.北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0]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
[
责任编辑:凌兴珍]
1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