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 卷第5 期
2007 年9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4,No.5
September,2007
试论判决推理的法学内涵
邓ꢀ 亚ꢀ 华
(
四川警察学院基础部, 四川泸州646000)
ꢀ
ꢀ 摘要:判决推理强调司法判决的正当性证明,通过形式保障对人权的尊重,并努力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判决结果
的公正、公开。 应当从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出发,重点探讨判决推理研究中存在的一些误区,分析并指明判
决推理应有的法学内涵。
关键词:判决推理;形式推理;实质推理;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DF718ꢁ 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7)05⁃0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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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改
知判断的过程。 亚里斯多德指出:“推理是一种论
证,其中有些被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地由
此产生。 当推理由以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和原初
的,或者当我们对于它们的知识是来自于原初的和
真实的前提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 从普遍接受
革所追求的目标。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
形式公正,其中形式公正的最终目的也是保证实质
公正,是判决推理法官行使司法职能、论证判决的正
当性,实现司法形式公正的一个最重要的方法和最
有效的手段。 它具体表现为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将
一般性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判决或裁定结
论的过程,主要体现为对判决结论正当性或适当性
的阐释和论证,“既是一种实践性的法庭技术操作
[
3]375
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就是论辩的推理。”
按照
他的观点,“对于证明的推理,其目标是追求论证的
可靠性和有效性;而对于论辩的推理,其目标是追求
[
4]58
。 而判决推理的主
论证的可接受性和说服性”
[
1]1
活动,也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
。
要思维功能在于法官为判决结论提供正当理由,因
此属于论辩的推理。
由于判决推理直接体现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
为的惩罚结果,直接体现了法官的断案过程,集中反
映了整个判决过程的最后产品,因此对普通百姓而
言,也最直观地反映了司法的公正性。
一ꢀ 对判决推理内涵的不同理解
判决和推理的结合绝不是简单的文字组合。 判
决推理的法学内涵散见于国内外一些法学著作中,
但更多的是与法律推理搅和在一起,没有形成自己
的法律定义。 不过,我们可以从仅有的一些关于判
决推理的论述和众多法律推理的定义中看出国内学
者对判决推理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判决推
理就是得出诉讼结论的推理。 “传统意义上的判决
推理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法
律规定,得出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判决结论的推
我们可以从判决和推理两方面来理解“判决推
理”。
判决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法官的判决活动,
“
它是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
和法定程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
[
2]
[1]1
理” ;“司法判决结果的获得,要经历确认事实、法
动” 。 推理则是一个逻辑学概念,是一种思维形
式,是根据一定的逻辑规则从已知判断引出新的未
律选择、作出判决三个不同的过程,必然要进行三种
收稿日期:2006⁃08⁃17
作者简介:邓亚华(1973—),男,重庆忠县人,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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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不同的推论。 确认事实的推论过程称为事实推理;
寻找法律的推论过程称为法律推理;基于事实推理
和法律推理结果做出判决的推论过程,称为判决推
只是裁决、判决结论的推理就足够了。 裁决、判决结
论只是判决推理的一个方面,它离不开判决活动中
其他方面的辅助。 但有一点是统一的,无论裁判的
哪种阶段或者哪种活动,都离不开两个最基本的因
素,第一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第二是对法律规范的
解释与适用性选择。
[
5]172
理或司法判决推理”
。 二是判决推理是法律推
理的一种形式。 “判决推理是在诉讼活动中(此处
专指刑事诉讼活动) 判决阶段所运用的法律推理,
相当于前面论及的个案适用推理”。 “它是在确认
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的司法归类活动,其目的在于
适用法律, 正确地履行立法者给予的制裁命
二ꢀ 判决推理的法学内涵
(一)判决推理具有逻辑性
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工具,逻辑规则对判决
推理的确定性、一致性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它要
求法官始终如一、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 判决
推理是围绕判决活动进行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即
在确认案件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而展开的思维活
动。
[
1]80
令”
;“司法推理是司法人员在判决过程中进行
[
1]2
的一种法律推理” 。 三是判决推理就是法律推
理。 这点从许多法律推理的定义可以看出来。 其中
有代表性的有“法律推理就是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
法律理由,权威性地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
[
6]25
程(或方法)”
;“法律推理就是法院审理案件获
作为一种复杂的综合论证过程,判决推理的总
体模式是一种“演绎论证模式”,因为在将一般法律
适用于具体案件而得出裁决、判决结论的活动中,
“在法的推理和议论中,法律家通过角色活动体现
出来的最基本的思维方式,迄今为止仍然是逻辑演
得法律判决的方法,同时它也证明法律判决的合法
性最重要的方法。”“因此,从法官的角度看,法律推
[
7]
。
理是法官得出法律判决结论的过程”
以上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反映了我国特
定阶段人们对判决推理的认识,但他们对判决推理
甚至对判决推理与法律推理的关系问题的认识都很
不明确,特别是习惯于把判决推理当作法律推理的
一部分,而没有或者忽视了从宏观上、从整个判决过
程上对其予以把握,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以下
问题。 第一,由于没有将法律推理与判决推理分开,
迄今不仅没有对判决推理理论进行专门研究,而且
对法律推理的研究范围也不明确,甚至对法学含义
尚无统一、明确的把握。 第二,当代中国司法系统不
仅缺少对判决推理的制度性要求,而且限制对判决
推理的使用,比如因判决书有限而无法展开推理。
加上长期对判决推理缺乏应有的研究,使其对判决
推理使用认识不清、范围有限,判决推理对司法公正
的影响与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第三,在司法改革过
程中,一些具体、表层的改革措施多,而对思维、方法
论层次的探讨、改革很少,使得改革流于表面,效果
不佳。 第四,虽然判决推理已经广泛使用于司法实
践中,但法官在推理模式的选择上单一,大多局限于
三段论的推理模式,与判例法联系紧密的归纳推理
以及解决疑难案件必需的辩证推理原则很少使用,
只是在个别地方进行探索性实践。
[
8]2
绎” 。 这种模式不是任何一种单纯的逻辑推理形
式,也不是简单的三段论,同时这种“逻辑演绎”又
是同以评价为基础的辩护性推理相结合的,即它必
须为判决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因此,判决推理既不是主观推测也不是经验擅
断,它必须以法律规则和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已知前
提,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论。 这一过程既需要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对事实进行司法归类,以
构建推理的小前提;同时还要查明、选择并援引相关
的恰当的法律条款,以获得推理的大前提。 这样,就
需要运用各种具体的一般逻辑推理,比如运用证据
对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进行认定,就必须运用假言
推理等具体的推理形式。
但是,判决推理不同于一般的逻辑推理,它关注
的是法律行为,同时为判决的结论提供正当理由,因
此判决推理总是与法律适用结论的理由相关联的。
同时判决推理不是抽象的,它总是贯穿着法官的价
值选择,因此判决推理不仅要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
而且要采用各种非形式逻辑的方法,这一点在实质
推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因此,对判决推理的逻辑
性的认识上需要明确,这里的逻辑并不只是局限于
一般意义上的形式逻辑,一些所谓的非逻辑推理实
际上是指非形式逻辑的判决推理。
诚然,判决活动的最终表现是法庭的判决,但判
决活动并非只包括法庭判决阶段,判决推理也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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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亚华ꢀ 试论判决推理的法学内涵
(
二)判决推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与现实性
的实质合理性也就是合理的可接受性。 但是,当代
的一些法哲学家常常把双方加以分割。
由于判决推理离不开判决目标的指引,因此它
不同于普通的科学推理与单纯的形式逻辑推理。 它
关注的是现实问题,它必然受到实践理性的制约,受
目的的支配。 在此意义上,判决推理推导和论证的
活动决不是逻辑游戏或诡辩技巧,它必须考虑众多
社会的现实情况,如正义的要求、公共政策的需要
等,所以判决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不能指望完全的
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官不能投入法条和案件事实
而得到判决的肉馅。
首先判决推理离不开逻辑的推导和论证,无论
是大陆法系的法典文化,还是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文
化,他们做出判决的最后形式都必须是逻辑的、必然
的方式,其中演绎推理最常见。 一个演绎论证,不管
前提和结论是什么内容,如果它的形式是它的前提
事实上意味(或造成)结论,那么它就是有效的。 任
何人如果肯定前提,同时又否认结论,那就成了自我
矛盾。 在这个层面上,逻辑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同时判决推理作为一种实践推理。 其它的首要
目的不在于证明命题的真假,而在于论证判决结论
的正当与合理。 因为“在法庭辩论等场合仅凭逻辑
演绎法不能决定对立的议论中的哪一种是正确的,
而科学观察法的应用范围也极其有限,唯有实践理
性比较适宜于解决法律问题。 实践推论不仅与逻辑
同样可以产生强烈的信念,而且也能回答伦理上的
问题,而法律在很多方面恰恰涉及伦理问题。 因此,
判决推理是逻辑与经验的统一。 在实践中,判
决推理更需要具有坚定法律信念和良好法律修养的
法官的直觉或者自由裁量。 由于法律的性质,判决
推理又需要逻辑的形式来保障其形式合法和程序公
正,所以判决推理是法律问题的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是逻辑方法与经验方法的统一。 不仅要考虑判决活
动的形式合理性、科学性,更要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
援引的准确性、恰当性。 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形式逻
辑与非形式逻辑相结合的方法,既注意法律与逻辑
的结合,又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
11]代译序
必须承认法律推论是实践推论的一部分”
。
或者可以这么说,案件事实构成要素的确定,判决结
论的最后推导需要逻辑推理。 而事实是否成立的确
认,判决结论是否公正合理,却需要经验。
(
“
三)判决推理寻求判决理由正当性与合理性
法律论证是指通过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
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学说和法
(四)判决推理的主体是拥有判决权的法官
[
9]58
律决定的正确性与正当性”
。 自然科学和数学
判决过程的参与者或者说判决中进行论证和推
理的并非只有法官。 但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只有
法院拥有审判权。 法官是判决推理的主体,决定着
判决推理的运行和结果。 “解决纠纷是一个调查事
实、判明是非、适用法律的复杂过程,它要求法官对
研究中的推理是一种寻求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
理,而法律领域中的判决推理不但要从前提出发得
出一个结论,还要为该结论提供合理、充分的理由,
并为结论的正当性提供论证,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
治的根本标志之一。
[
12]48
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做出判断”
。 虽然当
因此,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善于思考,而且还要
懂得怎样使别人信服他说的话是真实可靠的,信服
他的看法是对问题的适当解答,信服他的意见按照
事人、律师、检察院等部门和人员也进行类似的思维
和论证过程,但是无疑对案件的最后判决起权威和
主导作用的只能是法官。 这意味着判决推理的结果
具有法定效力,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对诉讼当事
人具有拘束力。 这也从根本上将判决推理与其他推
理形式区分开来。
[
10]
法律界惯常的评价是正确的” 。 判决推理离不开
法律理由,“法律理由就是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司法
程序允许用来推导和论证判决的权威性的依
[
6]20
据”
。 一个法律规范通常由一个事实和一个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判决推理成为一种法定义务:
负责特定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说明。 不少人认为判决
推理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法官,还包括律师、公民的
推理,这实际上将判决推理等同于日常的道德推理,
忽视了判决推理的权威论证色彩,以至于把判决推
理的对象泛化。 法官是司法判决活动中的主体,只
有他们做出的推理才是权威的。 因而只有他们所做
律标准构成。 法律规定的理由是众多的甚至可能相
互竞争,法官必须加以权衡,从众多法律理由中做出
最佳判断或选择。
作为一种证明活动,判决推理是逻辑推导和经
验论证相结合的过程,前者保证了判决推理的形式
合理性也就是逻辑的一致性,后者保证了判决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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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的推理才具有规范意义上的价值,正是判决推理的
权威性赋予法官判决的最终性,避免了对判决结果
正确与否、合理与否的无限期讨论与追究。 因此,法
官是以社会法定权威机构代表的身份来依法判案
的。
在了。 宣布决定的法官,其做出的决定哪怕是受到
[13]
其他意志的微小影响,他也不是法官”
。
总之,判决推理不单指从前提(即法律规范和
案件事实)到结论的动态推导过程,而是法官运用
各种法律理由论证特定法律判决行为尤其是判决结
论的证成过程。 这一过程既是分析性的,因为判决
推理归根到底需要构建明确的判决前提,但同时又
是非分析性的,因为它渗入了人的认识活动;这一过
程既是逻辑的,也是非逻辑(需要经验和价值选择)
的;既是确定的,又带有很强的不确定因素。 在这一
复杂的认知活动与过程中各种矛盾互相交织,判决
推理的最终意义也就在于从众多矛盾中寻求一个平
衡点,而这个支点就是秩序、效率与正义。
作为裁判方,法官的地位是中立的,他不能偏袒
任何一方,法律程序也与个人无关即不具有人格性。
法官的推理活动就是要消除不公正实现正义的要
求。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能否实现,
司法审判能否实现秩序与正义,最终取决于高素质
的法官队伍。 这就要求法官在各种利益与价值冲突
的对立旋涡中,能够始终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在
法官做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
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也就不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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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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