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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的推理才具有规范意义上的价值,正是判决推理的
权威性赋予法官判决的最终性,避免了对判决结果
正确与否、合理与否的无限期讨论与追究。 因此,法
官是以社会法定权威机构代表的身份来依法判案
的。
在了。 宣布决定的法官,其做出的决定哪怕是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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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志的微小影响,他也不是法官”
。
总之,判决推理不单指从前提(即法律规范和
案件事实)到结论的动态推导过程,而是法官运用
各种法律理由论证特定法律判决行为尤其是判决结
论的证成过程。 这一过程既是分析性的,因为判决
推理归根到底需要构建明确的判决前提,但同时又
是非分析性的,因为它渗入了人的认识活动;这一过
程既是逻辑的,也是非逻辑(需要经验和价值选择)
的;既是确定的,又带有很强的不确定因素。 在这一
复杂的认知活动与过程中各种矛盾互相交织,判决
推理的最终意义也就在于从众多矛盾中寻求一个平
衡点,而这个支点就是秩序、效率与正义。
作为裁判方,法官的地位是中立的,他不能偏袒
任何一方,法律程序也与个人无关即不具有人格性。
法官的推理活动就是要消除不公正实现正义的要
求。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能否实现,
司法审判能否实现秩序与正义,最终取决于高素质
的法官队伍。 这就要求法官在各种利益与价值冲突
的对立旋涡中,能够始终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在
法官做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
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也就不复存
参考文献:
[
[
[
[
[
[
[
[
[
[
[
[
[
1]雍琦,等.法律适用中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秦策.司法推理过程的基本矛盾分析[J].政治与法律,2001,(2).
3]亚里斯多德全集[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65.
4]贾秀琴.试析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征[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5]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解兴权.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李桂林.论法律推理的合法性要求[J].现代法学,1999,(6).
8](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合.制度法论[M].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9]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J].浙江社会科学,2004,(2).
10]郭建华.论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征[J].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3,(4).
11](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2]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3]刘振环,白非.“先例判决”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J].河北法学,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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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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