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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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卷第期  
2007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4,No.5  
September,2007  
试论判决推理的法学内涵  
华  
四川警察学院基础部四川泸州646000)  
摘要判决推理强调司法判决的正当性证明通过形式保障对人权的尊重并努力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判决结果  
的公正公开应当从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出发重点探讨判决推理研究中存在的一些误区分析并指明判  
决推理应有的法学内涵。  
关键词判决推理形式推理实质推理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DF718ꢁ 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705⁃0019⁃04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改  
知判断的过程亚里斯多德指出:“推理是一种论  
其中有些被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地由  
此产生当推理由以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和原初  
或者当我们对于它们的知识是来自于原初的和  
真实的前提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从普遍接受  
革所追求的目标司法公正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  
形式公正其中形式公正的最终目的也是保证实质  
公正是判决推理法官行使司法职能论证判决的正  
当性实现司法形式公正的一个最重要的方法和最  
有效的手段它具体表现为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将  
一般性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判决或裁定结  
论的过程主要体现为对判决结论正当性或适当性  
的阐释和论证,“既是一种实践性的法庭技术操作  
3]375  
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就是论辩的推理。”  
按照  
他的观点,“对于证明的推理其目标是追求论证的  
可靠性和有效性而对于论辩的推理其目标是追求  
4]58  
而判决推理的主  
论证的可接受性和说服性”  
1]1  
活动也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  
要思维功能在于法官为判决结论提供正当理由因  
此属于论辩的推理。  
由于判决推理直接体现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  
为的惩罚结果直接体现了法官的断案过程集中反  
映了整个判决过程的最后产品因此对普通百姓而  
也最直观地反映了司法的公正性。  
对判决推理内涵的不同理解  
判决和推理的结合绝不是简单的文字组合判  
决推理的法学内涵散见于国内外一些法学著作中,  
但更多的是与法律推理搅和在一起没有形成自己  
的法律定义不过我们可以从仅有的一些关于判  
决推理的论述和众多法律推理的定义中看出国内学  
者对判决推理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判决推  
理就是得出诉讼结论的推理。 “传统意义上的判决  
推理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法  
律规定得出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判决结论的推  
我们可以从判决和推理两方面来理解判决推  
”。  
判决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法官的判决活动,  
它是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  
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  
2]  
[1]1  
” ;“司法判决结果的获得要经历确认事实法  
” 。 推理则是一个逻辑学概念是一种思维形  
是根据一定的逻辑规则从已知判断引出新的未  
律选择作出判决三个不同的过程必然要进行三种  
收稿日期2006⁃08⁃17  
作者简介邓亚华(1973—),重庆忠县人讲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不同的推论确认事实的推论过程称为事实推理;  
寻找法律的推论过程称为法律推理基于事实推理  
和法律推理结果做出判决的推论过程称为判决推  
只是裁决判决结论的推理就足够了裁决判决结  
论只是判决推理的一个方面它离不开判决活动中  
其他方面的辅助但有一点是统一的无论裁判的  
哪种阶段或者哪种活动都离不开两个最基本的因  
第一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第二是对法律规范的  
解释与适用性选择。  
5]172  
理或司法判决推理”  
二是判决推理是法律推  
理的一种形式。 “判决推理是在诉讼活动中此处  
专指刑事诉讼活动判决阶段所运用的法律推理,  
相当于前面论及的个案适用推理”。 “它是在确认  
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的司法归类活动其目的在于  
适用法律正确地履行立法者给予的制裁命  
判决推理的法学内涵  
判决推理具有逻辑性  
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工具逻辑规则对判决  
推理的确定性一致性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它要  
求法官始终如一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判决  
推理是围绕判决活动进行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即  
在确认案件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而展开的思维活  
。  
1]80  
”  
;“司法推理是司法人员在判决过程中进行  
1]2  
的一种法律推理” 。 三是判决推理就是法律推  
这点从许多法律推理的定义可以看出来其中  
有代表性的有法律推理就是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  
法律理由权威性地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  
6]25  
或方法)”  
;“法律推理就是法院审理案件获  
作为一种复杂的综合论证过程判决推理的总  
体模式是一种演绎论证模式”,因为在将一般法律  
适用于具体案件而得出裁决判决结论的活动中,  
在法的推理和议论中法律家通过角色活动体现  
出来的最基本的思维方式迄今为止仍然是逻辑演  
得法律判决的方法同时它也证明法律判决的合法  
性最重要的方法。”“因此从法官的角度看法律推  
7]  
理是法官得出法律判决结论的过程”  
以上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反映了我国特  
定阶段人们对判决推理的认识但他们对判决推理  
甚至对判决推理与法律推理的关系问题的认识都很  
不明确特别是习惯于把判决推理当作法律推理的  
一部分而没有或者忽视了从宏观上从整个判决过  
程上对其予以把握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以下  
问题第一由于没有将法律推理与判决推理分开,  
迄今不仅没有对判决推理理论进行专门研究而且  
对法律推理的研究范围也不明确甚至对法学含义  
尚无统一明确的把握第二当代中国司法系统不  
仅缺少对判决推理的制度性要求而且限制对判决  
推理的使用比如因判决书有限而无法展开推理。  
加上长期对判决推理缺乏应有的研究使其对判决  
推理使用认识不清范围有限判决推理对司法公正  
的影响与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第三在司法改革过  
程中一些具体表层的改革措施多而对思维方法  
论层次的探讨改革很少使得改革流于表面效果  
不佳第四虽然判决推理已经广泛使用于司法实  
践中但法官在推理模式的选择上单一大多局限于  
三段论的推理模式与判例法联系紧密的归纳推理  
以及解决疑难案件必需的辩证推理原则很少使用,  
只是在个别地方进行探索性实践。  
8]2  
” 。 这种模式不是任何一种单纯的逻辑推理形  
也不是简单的三段论同时这种逻辑演绎又  
是同以评价为基础的辩护性推理相结合的即它必  
须为判决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因此判决推理既不是主观推测也不是经验擅  
它必须以法律规则和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已知前  
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论这一过程既需要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对事实进行司法归类以  
构建推理的小前提同时还要查明选择并援引相关  
的恰当的法律条款以获得推理的大前提这样就  
需要运用各种具体的一般逻辑推理比如运用证据  
对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进行认定就必须运用假言  
推理等具体的推理形式。  
但是判决推理不同于一般的逻辑推理它关注  
的是法律行为同时为判决的结论提供正当理由因  
此判决推理总是与法律适用结论的理由相关联的。  
同时判决推理不是抽象的它总是贯穿着法官的价  
值选择因此判决推理不仅要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  
而且要采用各种非形式逻辑的方法这一点在实质  
推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对判决推理的逻辑  
性的认识上需要明确这里的逻辑并不只是局限于  
一般意义上的形式逻辑一些所谓的非逻辑推理实  
际上是指非形式逻辑的判决推理。  
诚然判决活动的最终表现是法庭的判决但判  
决活动并非只包括法庭判决阶段判决推理也并非  
邓亚华试论判决推理的法学内涵  
判决推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与现实性  
的实质合理性也就是合理的可接受性但是当代  
的一些法哲学家常常把双方加以分割。  
由于判决推理离不开判决目标的指引因此它  
不同于普通的科学推理与单纯的形式逻辑推理它  
关注的是现实问题它必然受到实践理性的制约受  
目的的支配在此意义上判决推理推导和论证的  
活动决不是逻辑游戏或诡辩技巧它必须考虑众多  
社会的现实情况如正义的要求公共政策的需要  
所以判决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不能指望完全的  
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官不能投入法条和案件事实  
而得到判决的肉馅。  
首先判决推理离不开逻辑的推导和论证无论  
是大陆法系的法典文化还是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文  
他们做出判决的最后形式都必须是逻辑的必然  
的方式其中演绎推理最常见一个演绎论证不管  
前提和结论是什么内容如果它的形式是它的前提  
事实上意味或造成结论那么它就是有效的任  
何人如果肯定前提同时又否认结论那就成了自我  
矛盾在这个层面上逻辑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同时判决推理作为一种实践推理其它的首要  
目的不在于证明命题的真假而在于论证判决结论  
的正当与合理因为在法庭辩论等场合仅凭逻辑  
演绎法不能决定对立的议论中的哪一种是正确的,  
而科学观察法的应用范围也极其有限唯有实践理  
性比较适宜于解决法律问题实践推论不仅与逻辑  
同样可以产生强烈的信念而且也能回答伦理上的  
问题而法律在很多方面恰恰涉及伦理问题因此,  
判决推理是逻辑与经验的统一在实践中判  
决推理更需要具有坚定法律信念和良好法律修养的  
法官的直觉或者自由裁量由于法律的性质判决  
推理又需要逻辑的形式来保障其形式合法和程序公  
所以判决推理是法律问题的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是逻辑方法与经验方法的统一不仅要考虑判决活  
动的形式合理性科学性更要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  
援引的准确性恰当性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形式逻  
辑与非形式逻辑相结合的方法既注意法律与逻辑  
的结合又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11]代译序  
必须承认法律推论是实践推论的一部分”  
或者可以这么说案件事实构成要素的确定判决结  
论的最后推导需要逻辑推理而事实是否成立的确  
判决结论是否公正合理却需要经验。  
判决推理寻求判决理由正当性与合理性  
法律论证是指通过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  
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学说和法  
判决推理的主体是拥有判决权的法官  
9]58  
律决定的正确性与正当性”  
自然科学和数学  
判决过程的参与者或者说判决中进行论证和推  
理的并非只有法官但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只有  
法院拥有审判权法官是判决推理的主体决定着  
判决推理的运行和结果。 “解决纠纷是一个调查事  
判明是非适用法律的复杂过程它要求法官对  
研究中的推理是一种寻求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  
而法律领域中的判决推理不但要从前提出发得  
出一个结论还要为该结论提供合理充分的理由,  
并为结论的正当性提供论证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  
治的根本标志之一。  
12]48  
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做出判断”  
虽然当  
因此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善于思考而且还要  
懂得怎样使别人信服他说的话是真实可靠的信服  
他的看法是对问题的适当解答信服他的意见按照  
事人律师检察院等部门和人员也进行类似的思维  
和论证过程但是无疑对案件的最后判决起权威和  
主导作用的只能是法官这意味着判决推理的结果  
具有法定效力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对诉讼当事  
人具有拘束力这也从根本上将判决推理与其他推  
理形式区分开来。  
10]  
法律界惯常的评价是正确的” 。 判决推理离不开  
法律理由,“法律理由就是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司法  
程序允许用来推导和论证判决的权威性的依  
6]20  
”  
一个法律规范通常由一个事实和一个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判决推理成为一种法定义务:  
负责特定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说明不少人认为判决  
推理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法官还包括律师公民的  
推理这实际上将判决推理等同于日常的道德推理,  
忽视了判决推理的权威论证色彩以至于把判决推  
理的对象泛化法官是司法判决活动中的主体只  
有他们做出的推理才是权威的因而只有他们所做  
律标准构成法律规定的理由是众多的甚至可能相  
互竞争法官必须加以权衡从众多法律理由中做出  
最佳判断或选择。  
作为一种证明活动判决推理是逻辑推导和经  
验论证相结合的过程前者保证了判决推理的形式  
合理性也就是逻辑的一致性后者保证了判决推理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的推理才具有规范意义上的价值正是判决推理的  
权威性赋予法官判决的最终性避免了对判决结果  
正确与否合理与否的无限期讨论与追究因此法  
官是以社会法定权威机构代表的身份来依法判案  
。  
在了宣布决定的法官其做出的决定哪怕是受到  
[13]  
其他意志的微小影响他也不是法官”  
总之判决推理不单指从前提即法律规范和  
案件事实到结论的动态推导过程而是法官运用  
各种法律理由论证特定法律判决行为尤其是判决结  
论的证成过程这一过程既是分析性的因为判决  
推理归根到底需要构建明确的判决前提但同时又  
是非分析性的因为它渗入了人的认识活动这一过  
程既是逻辑的也是非逻辑需要经验和价值选择)  
既是确定的又带有很强的不确定因素在这一  
复杂的认知活动与过程中各种矛盾互相交织判决  
推理的最终意义也就在于从众多矛盾中寻求一个平  
衡点而这个支点就是秩序效率与正义。  
作为裁判方法官的地位是中立的他不能偏袒  
任何一方法律程序也与个人无关即不具有人格性。  
法官的推理活动就是要消除不公正实现正义的要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能否实现,  
司法审判能否实现秩序与正义最终取决于高素质  
的法官队伍这就要求法官在各种利益与价值冲突  
的对立旋涡中能够始终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在  
法官做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  
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也就不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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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