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 卷第5 期
2006 年9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5
September,2006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对立与统一
何ꢀ 真
(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41)
ꢀ
ꢀ 摘要:私有财产权用于满足私益,公有财产权用于维持公益。 基于对财产权主体性质与功能的重新认识,任何财产权主体都
同时享有私益与公益,因而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对立关系,同时在国家和市民社会各
自内部也存在着二者的对立关系,人成为这三对矛盾存在的条件和斗争的场所,并在实现自身利益的目的上实现二者的统一。 认
识到两种财产权的对立统一关系是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一些现实问题的理论基础,从而也成为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公有财产权;对立统一
中图分类号:DF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5⁃0027⁃05
ꢀ
ꢀ 人类社会的历史证明,财产权自产生起,就为了不同的
有财产权通过对财富的微观分配状态的正当性评价,对人获
取财富的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其价值在于在认可私益的基
础上保障人得以为“人”。
目的裂变为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 当前对私有财产权
与公有财产权的研究渐成理论界的热点,本文以既有理论为
基础,以实证分析为方法,从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对
立与统一角度进行研究,以便为当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
一种新的视角。
(二)公有财产权的概念分析
公有财产权隐含着公共产品供公众利用之意,它与国家
职能和社会公益结合在一起,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
渐发展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具。 因此,公有财产权就
是能够满足公共利益并为国家所专有的所有权利。 鉴此,笔
者认为可以这样给公有财产权下一个定义:公有财产权是一
种财产上的公权,即超越了财产价值而与政治国家相结合的
以所有制为基础的权利,它划定了私人与国家、公益之间的
自由界限。 公有财产权主要与国家职能搭配,通过对财富的
宏观分配,以形成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良性发展的激励和约
束机制。 公有财产权意味着国家在社会范围内进行管理和
调控的正当性和可能性,其价值在于在认可公益的基础上力
求实现人与人的平等和社会的公正。
一ꢀ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概念分析
(
一)私有财产权的概念分析
西方社会认同及既有学界研究成果通常认为私有财产
权既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经济权和政治权。 作为一种经济
权,私有财产是私人对财富的正当控制,而财富是人类生存
和发展的根本,它又构成了一种人权。 而对于财富控制的正
当性及控制量的多少的判断则构成了一种政治权。 也就是
说,私有财产从形式上表现为人对财富的控制权,实质上是
财富享有者借以排斥他人的侵犯而独享其利益的一种权利。
鉴此,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给私有财产权下一个定义:私有财
产权是由法律创设的一个比所有权更为广泛的权利束,私有
财产权是一种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
利),它排除了财产上的“公权”(即超越了财产价值而以与
政治国家相结合的以所有制为基础的权利),并由此划定了
人与人之间的自由界限和社会伦理,它意味着私人在社会范
围内自治的正当性和个人有权支配在私人领域内属于个人
二ꢀ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对立关系
由于财产权的主体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因此两种财
产权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以及各自内部之间存在着
对立关系,并表现为“显性”和“隐性”的形式。
(一)对立的“显性”形式
所谓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对立的“显性”形式是指
完全意义上以私利最大化为目的的市民社会(以私有财产
①
的物品,由此使得社会对物的依赖性占据了统治地位。 私
收稿日期:2005⁃05⁃23
作者简介:何真(1976—),女,四川峨眉人,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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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权为基础)与完全意义上毫无私利而以保障国家职能和实
现社会公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国家(以公有财产权为基础)之
间在财富控制上的“显而易见”的对立关系。 在这一层面上
看,二者完全对立并激烈斗争,一方的增长就意味着另一方
的减少。 而这对矛盾体的历史表明,其对立关系是全方位的
并贯穿整个财产制度存续史。
只不过二者同时并存的空间狭小,因而斗争不易被人重视而
已。
1ꢁ 政治国家内部的公有私有财产权的对立
就国家而言,既具有以维护公益和对社会进行管理为目
的的公权,也具有以维持自身机体和主权不受侵犯并以获取
利益为目的的私权。 为保障其公权与私权的有效实现,国家
通过各种形式积累了庞大的公有和私人财富,并通过公权的
手段对自身的这种财富分配状况进行确定,国家便同时享有
公有和私有两种财产权。 它们在现实中从未停止过斗争,但
又避免突破一定的范围,并在一定的条件下达成妥协和统
一,由此推动着国家职能和政治体制的转换。 当然,国家的
特殊性地位决定了公有财产权在国家财产体系中占据主体
地位。 但是“云出其山,复雨其山”,国家权力极易异化而发
首先,二者控制的财富属性对立。 从理论上讲,财富按
分配的属性可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 私有财产是对私
人物品的控制,因而私人物品在利用上得为私人完全排他性
的享用。 公有财产是对公共物品的控制,因而公共物品在利
用上不具有排他性或只有较弱的排他性。 其次,二者的目的
对立。 私有财产权是为私人满足自身私利服务,由此决定其
直接目的是赢利。 公有财产权服务于国家的职能和公益,以
维持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因而它并不必然追
求具体财产在运用中赢利,即使有赢利的发生也是为了实现
前一目的并只能用之于此目的。 再次,二者在财富的取得、
运用及社会功能上对立。 私有财产权对财富的取得和运用
以宪法和私法为依据,其方式具有平等性。 私有财产权得到
有力保护的结果是私人积累财富的行为受到鼓励,从而导致
私人财富量的增长成为必然。 私人财富的增长总体上可以
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所以私有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
进步的动力。 当然纯粹的私有财产权也是引发无序竞争的
根源。 公有财产权对财富的取得和运用以宪法和公法为基
础,其方式具有强制性,其手段主要是税收或宣布一定资源
为国有。 这就决定了公有财产主要的来源渠道是凭借公权
对社会财富的无偿摄取。 如果公有财产对社会财富的控制
份额过大则会造成私人生产积极性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
费;如果这一份额过小会导致国家对社会的宏观管理乏力和
公益保障能力不足。 因此,必须使国家掌握适量的公有财产
权,这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保障与条件。 可见,这里的私有
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总是泾渭分明而彼此对立。
[
2]
生对社会的背离,从而在配置资源过程中缺乏约束其“偏
私”行为的有效机制,其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在进行斗
争的过程中经常越界而“化公为私”,即借国家管理或公益
之名将部分公有财产化为国家私人之物。 其后果是社会资
源中本应由国家用于公益部分常受到国家或其代理人政府
的私利所挤占。 这是社会资源浪费严重的原因之一。
政治国家内部兼具公有和私有两种财产权,可从国家所
从事的行为是属于公益还是私益来进行衡量。 凡公有财产
与公益相关,不以赢利为目的,但并不反对赢利所得用于公
益;凡私有财产与私益相伴,多以赢利或自身发展为目的,但
并不必然带来赢利。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界限依此
而得以划分。 从现实来看,国家的公有财产权主要有国家投
资兴建的道路、桥梁、电站、城市绿化、路灯等。 这些财产的
目的主要是方便一切人,所以它们几乎不具有特定性和独占
性。 其投资的首要动机是满足公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而不是
追求赢利。 这就决定了其投资所形成的公有财产除实现以
上目的外,还要禁止被侵占和挪作他用,即使其能在经营中
赢利也只能用于维持和扩大公益。 国家的私有财产权主要
是国家为维护自身机体的运转而直接投资,或以平等主体身
份参与市场活动所形成或持有的财产。 如以国家名义进行
的国际援助、国际贷款或军火交易,以政府名义代表国家购
买的办公用品等。 这些财产在表面上具有公益色彩,实则全
为其私益而存在。 因为它们或者直接以赢利为目的,或者以
维持其机体存在为目的,所以它们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占
性。 由于这些财产的最终受益者、承受代价者、市场参与者
和处分决定者都是国家,因而这些财产属于国家的私有财
产。 无论是作为其组织机构的政府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与个
人未经国家的授权都不能决定该财产的命运,其所得的收益
也一般不负担公益及社会责任。 但有时这条界限又相对模
糊。 可见在以上范围内国家同时拥有私有财产权和公有财
产权,并以它们作为其人格独立和权力有效的基础。 此所谓
(
二)对立的“隐性”形式
所谓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对立的“隐性”形式是指
抽象共同体的国家与普通的市民社会成员各自同时身具私
人与公人两重身份,因而任何一方内部都同时享有私有与公
有两种财产权。 这两种财产权的本性依然对立,但由于存在
的空间狭小而不易被人察觉,故形象喻之为“隐性”。 由于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及私人范围的扩大,国家与市民
之间也得以相对独立,并各自以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作
为维系自己生存的基础。 但是国家与市民间并非水火不容,
[
1]
而是相互倚重,由此社会才得以稳定和发展。 市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的统一就决定了公权与私权、公有与私有的相互渗
透。 这些渗透的结果是在同一主体上同时粘附了两种性质
对立的财产权。 虽然两种财产权集于同一主体的初衷是保
持公权因素与私权因素的统一,但公与私的本性决定了只要
两者相遇就必然斗争。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也不例外,
[
2]
国家既有权利也有权力,其最终本源都是利益。 两种财产
权本性的对立即使在国家这个主体中也无从泯灭,并成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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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真ꢀ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对立与统一
动政治体制转换和完善的基本动力。
ꢁ 市民社会内部的公有私有财产权的对立
动,现代理论提供了“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作为处
②
理公私财产权关系的准则。 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这条界
2
就市民社会而言,其财产权在一定范围内也同时有私有
和公有两种形态及斗争。 但它们和国家的两种财产权的关
系一样很少被人们注意,笔者称之为第二个“隐性”的对立
关系。 传统观点往往只看到在市民社会的普通成员身上的
私权及私有财产权,而很少识破其暗藏的公权与公有财产
权,以及由此存在的两种财产权间隐晦的对立关系。
限的明晰有助于实现人自身福利最大化和在进行公益与私
益的决策中有效的趋利避害。 即一方面利于保障资源的充
分效用,另一方面也利于保障国家职能的有效运行和达成社
会的总体公正。 典型案例是一些以私有财产权为主要资源
配置手段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私有公用”,甚至在某种
程度上出现了“公有财产权优位” 的迹象。 即:“私有制不
变,但国家主要通过税收把所有制经济创造的财富积聚到国
家,国家再用来搞公共福利,缓和贫富分化。 在这方面做得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和政治国家的成员是同一
个人。 “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
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王国
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 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在这个
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
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
[
4]
最典型的是瑞典。”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资本主义国家推
行的“公有财产权优位化”政策,并不是以对私有财产权造
成实际损害为条件,相反,它是通过“优先”发展公有财产权
来排除私有财产权发展的困难和促进私有财产权的可持续
发展。 同时,一些长期奉行“公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
社会主义国家也开始正视私有财产权在资源配置中的效用,
出现了“公有私用”。 即公有制不变,保证公有财产的所有
权掌控在国家的情况下,国家将公有财产的使用权对私人进
行让渡,一方面受让方应尊重和保护公有财产权,促进其保
值,另一方面受让方应合理和充分地利用公有财产权,提高
其利用效率,促进其增值。 其实,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
在本质上都是财产权,其目的不是为了塑造一对彼此“仇
恨”的敌人,而是为了“定分止争”以满足人的利益。 人的利
益是多元性而非唯一性的,人的利益载体也是既具有社会性
又具有特定性的。 个体的利益与整体的利益在一定范围内
是分离独立的,而在该范围之外却又是统一的。 可见,设置
公私兼顾的财产权是现代社会的内在要求和确立良性经济
模式的有效途径。 事实上随着两种财产权的融合,代表“公
意”的组织(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就有可能通过“私有公
用”或“公有私用”等手段,帮助人们克服在“不可抗力”面前
[
3]428
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
。 但是,“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
人是本来的人,这是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因
为他是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
[
3]443
。 因此,作为民众的个
象的,人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
人应该同时享有私权利和公权利。 他们以私权利保障其成
为真正的市民,以公权利确保其成为公民。 因为“民众个人
权利的前述第一类完全由个人独自享有和支配的权利,好比
自益权;而第二类个人对公共事物参与权则好比共益权。 前
类个人权利不仅由个人独自享有,而且归个人受益,因此可
称之为私权利。 后类个人权利也归个人,具有‘私’的属性;
但他所参与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目的为公,具有公权利性质。
准确地说,他是公共机关公权利这一有机整体的构成因
[
2]
素” 。 对私有财产权的追求是个人的内在品质。 而公有
财产权在个人身上的存在是个人成为公民而由公权利外加
的,同时又内化为他成为公民的前提。 民众作为市民的一
面,必然以私利最大化为目的,这意味着要求私有财产权的
无限扩展;而其作为公民的一面,又不能缺少公权利,并且社
会越民主,公民就越要求扩大公权利,这意味着个人财富中
私有财产权被异化为公有财产权的份额和外加份额会不断
增加。 正是这一对立关系推动着社会的民主进程和伦理的
擢升。
③
因财产权的唯一性而“束手无策”的局面。 所以,在现时代
两种财产权融合的内外条件更加成熟。
四ꢀ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对立统一的实效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对立与统一,在现实的运动
中形成了以人的自身福利作为考量维度和划分标准的理念,
④
该理念又最终成为评判宪法的三种模式的价值观,对立宪
三ꢀ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统一关系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因需求主体的不同而必然分
离,但是由于终极的需求主体始终是“人”自身,这又是两种
财产权必然融合的内驱力。 人成为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
权存在的条件和斗争的场所,并在实现人自身利益的目的上
实现二者的统一。 或者说,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对立
统一仅仅是因为人而存在、因为人而修正。 人自身的福利成
为衡量二者辩证关系合理性的维度和二者界限划分的标准。
而且,只有两种财产权的对立与统一达成了“最佳”的默契,
人类的利益才可能实现最大化。
发生指导作用,从而形成对财产权规定的宪法条文及其价值
取向的差异。 这些差异又反过来体现了该宪法在处理私有
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上所持的立宪观和法
制基础,从而在动态中彰显着社会的进步状态。
近代市民宪法脱胎于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因此“自
由主义”的观念成为主流,普通成员深受“天赋人权”和自然
法思想的影响而竭力限制国家权力。 这时的私有财产权在
“显性”方面表现为,普通社会成员的财产几乎不受国家限
制,国家至多充当防止出现侵害私有财产权的外来者的“夜
警”。 就“隐性”来看,民众因自己控制的财富而承担的社会
为确保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界限分明与有益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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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少,因此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处于自由放任的状态;国家
直接受到民众的限制,除履行其作为国家的职能外,几乎被
排斥在“私”的领域之外。 现代市民宪法是在经历了自由资
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后对近代市民宪法的修正,因此“国
家主义”开始抬头并一度占据上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
以空前的力度介入经济和社会事务。 罗斯福新政和凯恩斯
主义即是证明。 然而这种现象又逐渐出现“矫枉过正”的弊
端,“国家主义”受到“自由主义”的置疑。 最后各国宪法摒
弃了偏执,对民众与国家的财产实行既保障又制约。 一方面
对民众的私有财产权给予消极保障和适度的公权利渗透与
限制,不再宣告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并加予其社会责任;另
一方面对国家则强调其对公有财产权增进的责任,并强化其
作为与民众平等地位的“私益”主体参与经济的能力。 在承
认国家可介入和干预经济的同时,又反对把“手”伸得太长,
同时在二者中间构建了一个以社会利益作为调和其利益冲
突的“减震器”,并且它们在社会利益的两端实现制衡和稳
定。 这种在“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进行妥协的结果
已包含了“社会自由主义”的萌芽。 有人把最终形成的现代
市民宪法对财产权的限制认为是,存在财产权自身的内在制
约和外在的公共政策上的制约这两个方面。 前者是基于自
由国家性质的公共利益的制约,又谓“消极规制”。 后者则
是给予社会国家性质的公共福利的制约,又谓“ 积极规
很好的处理而界线模糊。 总的来说,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对财
产权的利用和保护都因此成本高昂、损失严重。 当然,商品
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方面
提出了明晰上述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出现了“社会自由
主义”的萌芽趋势。 可以预言,随着对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
产权对立统一关系的认识日益科学及与之有关的理论误区
的廓清,各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必然会把财产权作为资源配置
手段,与经济体制结合在一起进行大量的立宪和立法借鉴。
五ꢀ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对立统一的意义
当代社会主义国家能否正确处理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
产权的对立与统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紧迫性。 特
别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同
时写入宪法,认真厘清二者的关系更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理
论问题。 在当今中国,对于两种财产权关系的深层探讨也可
以为推进法制建设、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
与责任观起到重要的作用。 当然,对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
权对立统一关系的检讨还涉及几重至关重要的关系。 即:怎
样处理私有财产权“私权”本性的回复与保持社会秩序及其
伦理的稳定? 如何实现所有权与所有制从理念到实务的彻
底脱钩? 如何保障在社会主义国家既有私有财产权的繁荣
又不会使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受到伤害? 如何确保私有财产
权得到发展的同时社会公正也得到兼顾? 如何实现国家与
民众在对有限资源的争斗中既能各复其位、各归其所又能保
障人自身利益得到最大满足和资源的最大节约? 如何划定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界限? 如何解决政府与国家、民
众及社会的关系? 如何安排政府在财产权问题上的进入和
退出机制? 如何设计各利益主体在财产权上的激励和制衡
机制? 等等。 这都是深沉而重大的问题。 所有这些问题的
解决有待于更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
5]199-200
制”
。
而苏联型社会主义宪法模式是对资本主义彻底批判的
总结。 在处理财产权的问题上,它仅仅对公民几种简单的生
活资料的保护进行了简单的描述,而缺少实际的保护措施和
程序规定。 对公有财产权规定了“神圣不可侵犯”消极保护
条款和国家与民众承担保护义务的积极保护条款。 民众、国
家与政府的关系及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关系没得到
注释:
①
笔者对私有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的定义以财产权的语义分析为基础,并与财产权的流变史和不同语境中财产权的形式相印证。 参见何真、
唐清利《财产权与宪法的演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第30,32 页。
②
即对私人财产的限制须合立法目的;在所有能达法律目的的手段中,应采用造成损害最小的一种;对限制和公共利益的考虑要有合理比例,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对私权的限制,由法律而不是命令来定。 只要法律未限制和应该不受政治国家控制的私权就可以是私人财产权。 参见
王泽鉴《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转引自李富成主编《北大法治之路论坛》,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578 页。
2004 年12 月26 日,印尼海啸中人类显示了在大自然面前的渺小。 在这一悲剧面前,任何个体甚至任何单一的国家都显得如此“无力”,无
论私有财产权如何的庞大都抗拒不了所发生的一切。 现实告诉我们,抗拒灾害,必须依靠每一个人的努力,但是单靠个人努力又是完成不了
的。 受灾国家的政府、世界各国、国际组织以及许多国家的人民都行动起来给予受灾地区及其人们无私的援助。 这大抵印证了“私有公
用”、“公有私用”的价值,同时证明了财产权融合的现实及其意义。
③
④
杉原泰雄认为宪法包括三种模式,即近代市民宪法、现代市民宪法和苏联型社会主义宪法。 参见(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
学新论》,渠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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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真,唐清利ꢁ 宪法基本假设的探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2).
2]漆多俊.论权力[J].法学研究,2001,(1).
3]论犹太人问题[G] /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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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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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真ꢀ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对立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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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Opposite⁃Unity Between Private Property Right and
Public Property Right
HE Zhen
(
Law Institute,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Chengdu, Sichuan 610041, China)
Abstract:Private property right serves private benefits, while public property right serves public
benefits. However, based on a re⁃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and function of property right subject, any
proprietary subject enjoys both private and pubic benefits at the same time. There exists, therefore, ap⁃
parent opposition of the two proprietary rights between state and populace society as well as among the
state itself and the society itself. Man is where the existence of the oppositions is possible, where the op⁃
positions struggle, and where the opposite⁃unity between the two property rights is realized through a real⁃
ization of man’s own benefits.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opposite⁃unity relation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solution of some controversies, which is unavoidable in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Key words:private property; public property; opposite⁃unity
[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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