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 卷第5 期
2006 年9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5
September,2006
自贡盐业合伙契约释例
支ꢀ 果
(
四川理工学院,四川自贡643000)
ꢀ
ꢀ 摘要:盐业契约是有关盐井开凿以及盐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契约规范的总称,在中国契约法律制度和盐业文
化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盐业合伙契约作为盐业契约中一种独具我国民族特色的资本组织形式,具有许多
不同于中外其他合伙契约的特点。 从法律角度探析盐业合伙契约,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契约法律制度本土化发展和
在外来文化冲击下的有中国特色的契约法律文化,对于促进我国民商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也具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盐业合伙契约;法律启示
中图分类号:F127ꢁ 71;F1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5⁃0139⁃06
ꢀ
ꢀ
在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习惯作为一种特
中国特色的契约法律文化,进一步理解我国契约的
民族化及社会化,促进我国民商事立法的不断完善。
盐业合伙契约是围绕盐业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
而进行股份合作所设立的早期法律文书,它的内容
较为丰富,具有许多不同于其他契约的特点。 根据
盐业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把盐业
合伙契约划分为凿井类盐业合伙契约和井灶经营类
盐业合伙契约,前者为若干股伙共同集资凿办新井
所订立的一类契约;后者则为若干股伙围绕租佃、购
买生产现成井灶及设备,或者租佃、购买废井试办新
厂等一系列经营活动所订立的一类契约,本文试以
这两类盐业合伙契约中的四例进行探讨和分析。
据有关盐业契约文书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在清
代我国四川自贡盐业生产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合伙
制度,它虽然在性质上与清代其他地区的合伙关系
保持着同质的关系,但是却是清代社会中最为发达
的合伙制度。 盐业合伙契约中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
系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已经形成习惯,并且以所谓
“厂规”的形式成为成文惯例,因而自贡地区有关合
伙的民间契约的内容大体上都差异不大,从而使得
别的历史储存,留下了刻骨的记忆信号,往往是任何
外在的力量都无法抹去的,并且始终制约着人们的
思想和行为。 包括盐业合伙契约在内的各种盐业契
约,正是这些习惯中具有一定影响的民间法之一。
根据现代法学观点,所谓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人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共同负担无限责任的民事
法律行为,这是一种在中国和西方商事领域均源远
流长的资本组织方式。 盐业合伙则是在盐业生产经
营活动中,若干股伙共同集资凿井,租佃、购买生产
现成井灶及设备,或者租佃、购买废井试办新厂的一
系列经营活动,它一种独具我国民族特色的资本组
织形式。 从传统习惯法和当代法律关系来讲,尊重
本土传统习俗对当代中国民商法现代化有着重要启
示。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去探寻合伙制度的渊源,分
析盐业合伙契约的内容、特点及影响,有助于理解适
宜的经济法律制度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理解
尊从民间习惯,树立契约意识,依靠社会协商和合
意,按照契约思想制定法律的重要性,进而认识契约
法律制度本土化发展和在外来文化冲击下出现的有
收稿日期:2005⁃11⁃20
课题项目:2005 年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
作者简介:支果(1963—),男,四川自贡人,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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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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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盐业生产中的合伙关系表现出高度的稳定性和规范
性,这充分说明在清代自贡地区的盐业生产中存在
着一种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法律秩序。 自贡井盐生
产以开凿盐井为必经过程,而开凿一井须“合众家
并不出资,而仅以其经营管理活动入伙;其他合伙人
以投资入伙。 土地、资金和人力三种资源形成了一
个完美的组合,体现了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
活动惊人相似的基本特征,这大概不会仅仅是巧合
吧。
[
4]45
之力,攒百两之金,经历累月而后成”
。 因此在
清代,合伙集资开凿盐井成为自贡地区盐业生产活
动的基本形式,各方当事人订立合伙约,将其在合伙
开凿盐井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成为盐业生
产的第一个步骤,这些合伙约也展现出盐井合伙关
系的基本内容。 清道光十四年邹朝璋出立的一个合
伙约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地主尽管是以土地入伙,但在合伙约中却表达
为“佃”,这种表达与例一合伙约所形成的合伙关系
具有时间性有关。 在当时的民间习惯中,合伙开凿
的盐井分为两种类型,即“客井” 和“子孙井”,“客
井”经营议有年限,限满全井交还地主,故又称年限
井;“子孙井”则没有经营期限的限制,由地主和投
[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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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一:立合伙约人邹明璋,今凭中佃明坵垱
资人“子孙永远管业”
。 例一约中虽然没有明确
小溪沟夏洞寺天灯会地基壹段,新开凿盐井壹
眼,取名天顺井。 照小溪坝厂规贰拾肆口分派:
地主出……一概等地基,地主得押头钱叁拾贰
千文正,无还,地主得地脉水火锅份四口;承首
得地脉水火锅份贰口;内有拾捌口,任凭承首邀
伙出资凿捣,贰拾肆口不得争占。 今凭中邀到
罗廷珍名下做开锅壹口。 自动土安圈,报开淘
一切费用,吊凿之后,凭众伙清算,交与承首人
经管,每月清算,如有一月使费不清,即将原合
约退还承首,另邀开户,不得言及以前用过工
本,亦不得私顶外人。 承首不得停工住凿;如有
停工住凿,将承首地脉水火锅份贰口,交与众开
户承办,承首不得异说。 其有天地二车、下大小
木竹、柜房、廊厂、官前使费,拾捌口均派。 以后
井成大功,报试推煎,注册呈课,俱照贰拾肆口
均派。 其井或出水火二、三口,以作凿井使费;
倘有肆口,贰拾肆口分班。 恐口无凭,立合约一
纸,子孙永远存据
约定年限,但是记载地主得到了“押头钱叁拾贰千
文正”,且“无还”,立约人将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称为“佃”,而且约中没有出现子孙井通常都会写入
的“子孙永远管业”表述,因此笔者推断天顺井当属
客井,其合伙关系是有期限的。 例一约中没有约定
年限,可能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约定,或是立约人与
地主之间另订有佃田约有关。 (至于客井的具体期
限,当时常见的有十二年、十四年、十六年等不同情
况,在现存的契约中也有约定十三年为期的。 例如
清嘉庆十二年张玉宁、师起用等所立佃约中便约定:
“年份拾叁年为准”,但是在例一约中,由于土地的
投入带有风险性,如果盐井不“见功”,[所谓“见
功”,是指盐井开始出卤水或天然气(火),有少量
水、火时称为“小功”,水、火产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即
水达四口,火至二十圈时称见“大功”。]地主可能得
不到收益,因此,从性质上说当属合伙中的入伙而不
是租佃。
例一约中的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它援引“小
溪坝厂规”来确定合伙人之间的份额关系。 现在能
够见到的成文厂规有《桐、龙、新、长四垱井规》、《地
主与客人所做客井、子孙井三十班井规》、《坵垱小
溪地主与客人二十四口子孙井规》和《上中下节井
规》几种。 另有一些厂规没有文字遗传。 例一约所
援用的当是第二种,即《坵垱小溪地主与客人二十
四口子孙井规》,该厂规名称虽为子孙井厂规,但立
约人所援用的仅是其关于合伙人份额的规定,而不
涉及盐井的类型。 这些厂规成为清代自贡盐业生产
中众多合伙者结成合伙关系、处理各类纠纷的主要
合伙人邹朝璋壹口刘鸿盛壹口杨永章贰口
罗廷禄壹口
罗廷祥壹口罗汉臣壹口林文万壹口魏开扬
壹口赖元宽壹口
余道恒壹口黄德廷壹口邹庆五伍口
道光十四年岁次甲午十一月初四日立出合
[
3]336-337
约人邹明璋
合伙契约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地主,即小溪沟夏
洞寺天灯会,该会以地基一段入伙;承首人,即以经
营管理活动入伙的人,其主要义务一是邀伙,即募集
投资人,二是组织凿井,三是根据凿井的进度和开支
向投资人收取资金。 此例为立出合约人邹明璋,他
[
3]47
依据。
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对现实生活中的合伙关系起
可见,习惯法在当地盐业生产中已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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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果ꢀ 自贡盐业合伙契约释例
着有效的调整作用。 根据上述厂规的规定,盐井合
伙份额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其一是例一约中所采用
的所谓二十四口锅份制,其二是所谓三十班日份制。
前者是将所有份额分为二十四锅份,后者则是将所
有份额分为三十日份,地主、承首和其他合伙人各占
一定份额。 (按当地习惯,地主分得的份额称为“地
脉日(锅)份”,承首分得的称为“乾日(锅)份”,投
资人分得的称为“客日(锅) 份”。) 可见,所谓“锅
份”、“日份”所表达的意义就是股。 在例一中,二十
四口锅份中地主占四口地脉锅份,承首占两口乾锅
份和一口客锅份,其他投资人共占拾柒口客锅份,与
前述合伙经营关系一样,份额构成了合伙关系的基
础。
上已经能够接受这种结果。 正是在这样的观念基础
上,习惯法对于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而规定的责任才
有可能被接受,也才能转化为现实秩序而不会受到
严重的阻碍。 当然,在盐井合伙中,合伙人并非承担
着同等的风险,由于地主以土地出资,在投入土地后
便不再承担出资义务,且即使盐井不见功,其所投入
的土地也可以收回,因而其投资风险较小;承首所承
担的风险也仅限于其投入劳动的机会成本。 但是立
约人对于客份合伙人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所应当承担
的责任的认同表明风险意识已经普遍被接受,并且
成为盐井合伙制度框架的重要基础。 在通过出丢下
节方式而完成的合伙份额重组等制度中,这种风险
观念也得到体现。
然而,盐井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基于其所占份额
而承担的义务却与合伙经营关系有很大的差别。 在
合伙经营中,份额是在合伙人出资以后根据其出资
比例确定的,除非合伙人之间另有约定,其所拥有的
份额并不产生其出资的义务;而在盐井合伙中,客份
合伙人的份额首先便意味着出资义务。 由于盐井的
开凿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在立约时均无法确定,因
而立约者只能采取逐步追加出资的方式进行投资。
从例一的内容看,立约时只有罗廷珍实际出了资,用
于凿井的启动费用,而其他人只是认了股,并未实际
出资。 在实际动工(动土安圈) 后,所有费用开支
清代四川盐井合伙中经常出现所谓“出丢下
节”的合伙份额重组现象,目前国内研究古代四川
盐业生产制度的学者们普遍把出丢下节看作是合伙
份额的转让形式,有的学者认为“丢节也是在提留
[
4]118
一定数量基础上的分割式转让”
,但是下文的分
析表明出丢下节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远远超出份
额转让的范围,因而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份额重组,并
且已形成习惯法。 光绪十五年颜桂馨所立的一份出
丢下节约文可视为一个典型:
ꢀ ꢀ 例二:立出丢下节子孙井份文约人承首颜
桂馨占锅份十二口,姚寅甫二口,张富成二口,
余成章一口,汤洪有一口,王梧岗一口,李鼎元
一口,林万选一口等。 先年在小溪坵垱张爷庙
会业内,地名石板田复淘盐井一眼,更名海生
井。 依小溪厂规,照二十四口分派:主人占地脉
三口;客人占开锅二十一口,出资锉井。 因众伙
乏力,齐伙等商议,愿将二十一口请凭中丢与严
积厚晋丰灶名下出资捣锉,二十一口上节不出
锉费。 俟井见功之日,上节颜桂馨伙等占水火
油锅份十口半,下节严积厚等占水火油锅份十
口半。 如井出微火、微水等,除缴有余,即该二
十一口分派。 倘见大功开班以后,如井老水枯,
复行下锉,仍照二十一班派逗工本。 其有天地
二车、碓房、车房、牛棚、楻桶房屋一概俱全。 凭
证议明:下节当补还上节廊厂银二百两、押底银
二百两正,均九七平漂色交兑;井见大功开班之
日,上节还下节押底银二百两正,廊厂银不还。
自丢之后,锉捣下脉,不得上开停工住锉;如停
工住锉三个月,任随上节接回,或自办、外丢,下
(
使费)由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根据结算情况由客
份合伙人按份额出资以供继续开凿之用,直至见功。
因此,在凿井过程中客份合伙人始终承担着继续出
资的义务。 例一约中为此种出资义务的履行规定了
相应的责任,即“如有一月使费不清,即将原合同退
还承首,另邀开户,不得言及已前用过工本,亦不得
私顶外人”,也就是说,客份合伙人只要有一个月不
能履行其出资义务,便不仅丧失了其在合伙中的份
额,而且不能请求返还其已经投入的资金。 对客份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规定如此严重的责任一方面反映
出习惯法已经具有相当大的强制性,另一方面也表
明在当时的契约观念中已经出现了风险意识。 盐井
合伙本身带有很大的风险性,任何一口井的开凿都
会有见功或不见功、见大功或见小功的可能,而盐井
开凿的总费用无法事先预见又在这种自然风险的基
础上加入了出资不能的风险,从而使盐井合伙的风
险进一步加大。 因此,客份合伙人在入伙时便应当
明白存在着完全不能收回投资的风险,从而在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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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节不得言及锉费、廊厂押底等语。 至于上节恐
个方面来考虑支撑着出丢下节制度的观念基础:其
一是资本贬值的观念,即由于上节所投入的资金没
有产生实际的效益,因而已经贬值;其二是风险观
念,由于丢节后上节已经不再承担资金投入的义务,
其所承担的风险便仅限于已经投入的资金,因而已
经是确定的;而下节所需要投入的资金却是不确定
的,因而其风险也是不确定的,出丢下节实际上意味
着风险转移。 实际上,以资本贬值的观念来支撑出
丢下节制度仍然不能解释合伙人不加评估便在上、
下节之间均分份额的现象,因为资本贬值仍然存在
一个量的问题,因此,构成出丢下节制度的观念基础
的很可能是风险意识。
有帐各情,不与下节相涉,上节自行理落。 今恐
人心不古, 特立承、 出二纸, 各执一纸存
[
3]362-363
据。
契中称“立承、出二纸,各执一纸存据”,但本契
仍仅由立约人和中证人签字,当为出约,笔者推断接
手人当另外立有承约,互相交换收执。 此种契约形
式兼具单契和合同契的特征,似并不多见。 出丢下
节的原因通常是客份持有者遇到资金困难,无法继
续开凿盐井,又不能停止开凿,不得已而另找出资者
继续出资开凿。 出丢下节的结果则是出丢人(上
节)免除了继续出资的责任,而由下节承担。 在这
一过程中,除地脉份以外的所有客份和乾份持有者
构成出丢主体,与下节订立出丢下节约。 在例三原
有合伙份额中,承首颜桂馨占有锅份十二口,当包括
乾锅份和客锅份,加上其他合伙人占有的客锅份,共
计二十一口,包括了除地主所占三口地脉锅份以外
的全部份额,出丢以后,上节和下节作为两个整体,
平均享有上节所出丢的份额,即上、下节各占十一口
半份额。 就一般的合伙观念而言,数量相同的份额
意味着等量的出资和等量的收益,体现着资本平等
的原则,在本文前面所讨论的清代乡村合伙和合伙
经营中这一原则均得到体现。 然而在例二所体现的
合伙份额重组关系中,上节已经投入的资金是确定
的,因而每一口所代表的出资额也是确定的,但是下
节将要投入的资金却是不确定的,在订立出丢下节
契约时,无论是上节还是下节,都无法确切地知道下
节还需要投入多少资金。 上节久锉不见功,而下节
接手很快就见功的现象并不少见,更重要的是,无论
下节是否很快见功,其实际投入的资金恰好与上节
所投入的资金相同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 有学
者认为“在同一见功生产合资井中,同额股份所代
表的产权完全相等,所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也
盐井合伙涉及较多的物的关系:地主以土地出
资;生产需要购置一些大型的工具;需要修建房屋等
固定资产;需要牛等大型牲畜提供动力,甚至还会因
为运输及人员的进出而涉及与相邻土地的关系。 因
此,在盐井合伙份额的买卖中,合伙份额与物的关系
凸现出来。 清光绪二十六年谢陈氏率子显连出立的
杜顶即绝卖契向我们展示了清人在这一问题上所持
有的观念:
ꢀ ꢀ 例三:立出杜顶子孙业昼夜水火油盐日份
文约人谢陈氏,率子显连,情因已下先父谢仁
山,与吴裕通伙佃得林锡宠承首,在富邑新垱地
名王笋坝王仕宽业内,复淘锉办盐井一眼,原名
金源井,后更名入海井。 先父名下应占净日份
六天,及顶明吴复初一天、吴敬轩一天、吴殿卿
一天半,共成九天半,并应占天地二车、碓房、车
房、踩架、楻桶,及四围基址、抬锅运炭、堆渣放
卤、移水安笕,吃水、滚水堰塘,牵扯风篾一切路
径,主人业内概无阻滞。 兹因基业窎远,难以经
办,母子商议,甘愿将先父遗留已下应占日份共
九天半,先向伙内,无人承顶;然后请凭中证,一
并出顶与王宏德堂名下,子孙推煎承办。 比日
三面议定,时值顶价丝银四十两正,其银九七平
九八色,当即亲收入手,……。 其井界上至坎
子,左连蔡九江井,前至坎下,右至路边与主人
合界。 自顶之后,任随顶主推煎锉办下脉,出大
水、火、油,谢姓伙内子孙不得言及挂红、赎取等
语。 其井有上、中、下三节日份不明,井事、水
价、外欠、押借、押当等事不清,一力有谢显连母
[
4]24
完全相等”
,然而笔者认为在出丢下节的情况下
相同份额所承担的出资义务却几乎不可能是完全相
等的。 事实上,出丢下节约中都是按照上、下节平均
分配合伙份额的,立约人根本就不去考虑下节可能
需要投入多少资金的问题,也不会根据其估算来协
商其出丢的份额,上节出丢其所占份额的一半给下
节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法规范而得到普遍的认同。 显
然,在出丢下节这样的习惯法背后一定隐含着与资
本平等原则不同的观念。 一般而言,我们可以从两
[
3]504
子理明归款抵偿,不与顶主相涉。
上述例三契在说明了立约人用“并应占” 三个
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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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果ꢀ 自贡盐业合伙契约释例
字将主人业内,即地主作为出资的井基内的所有房
屋、生产用具,以及通行权都作为其杜顶约的标的物
来表示,显示出在立约人的观念中,对份额的占有也
对应地使其产生了对物的权利,然而,或许我们也可
以从“概无阻滞”的表达中将立约人的意思理解为
声明上述房屋及物品的使用权均无妨碍存在。 显
然,这里的表达是十分含糊的。 由于几乎所有买卖
盐井份额的契约都会作出类似的声明,因而我们可
以把份额交易完成以后出卖方便放弃了对盐业合伙
中形成的一切物的权利看作是当时习惯的通例,从
而在制度的层面上,合伙份额已经获得了独立的表
达;但是在观念形态上,合伙份额的独立却不是在合
伙份额与合伙财产的分离这一层面上展开,而是基
于对份额买受方所获得的业权完整性的保护而发生
的。
种区分仅仅是例四契的立约人与买受人的特别约
定,也反映出清代的业权观念与现代民法中的财产
权观念的差异。 盐井合伙也以份额作为确定合伙人
之间分配关系的标准;份额既可以以投资形成(土
地也是一种投资),也可以以人力投入形成;合伙份
额在子孙井中是永久性的业,而在客井中也在一定
时期内成为业。
总之,任何类型的法律制度都是特定的法律关
系的产物,民商法制度的创制,如果不能基于广泛深
入地吸取本土民族习俗、习惯资源,那么,创设的民
商法规范势必很难真实有限地反映一个国家特有的
法律文化和民族性格。 遵从习惯是一种理性思维方
式,习惯法权对于民商事立法具有先在性价值。 通
过研究和吸收习惯而防范“法律殖民主义”,我国的
民商事立法应当通过分析和研究,认同和确认生长
于社会生活中丰富的习惯资源,同时,又不至于走向
把它视为移植西方法律的对立物的反面极端。 尊重
优良习惯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法治现
代化的特殊历史逻辑表明,对制度法的推崇并不意
味着遏止主体的习惯权利要求;中国传统的习惯蕴
涵着有助于法律实现的人文精神;在当代全球化历
史条件下,尊重民商事习惯,创制更切合国情的民商
法律制度,保持民商法律之本土资源和其间生成的
民族性品格,是防范“法律殖民主义”陷阱的有效途
嘉庆十三年赵振九等人所立顶井约在约定卖井
的同时,又约定了附着在井基生产范围内的一些物
的买卖关系:
ꢀ
ꢀ 例四:立顶井字约人赵振九,弟用章、济隆,
今将自置黄桷坪地基捣锉兴海井壹眼,情愿出
顶与王名下推煎下锉,现有水、火。 同中议明:
租银壹千肆百伍拾两整,当即银、井两交明白,
从中并无货物准折等情。 其做井如停工住锉,
许主接回。 蒙神天赐福,出水、火之日,足有四
口,主人地脉九天分班煎烧。 照依厂规拾贰年
为率,许主人原井接回。 临时再无他说,至见功
应修灶房、柜房,亦以厂例,不得推托。 恐后无
凭,立约为据。 本井所有牛只、家具,同中照物
[
5]4
径之一。 合伙这种在中外都可谓古老的经营方
式和资本组织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均未因法人制度
的兴起而衰落,反而都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向前发
展。 从契约关系到组织关系;从民事合伙到商事合
伙,合伙制度设计正在日益实现其团体性、稳定性、
安全性和多样性的价值追求。 盐业合伙契约这种在
近现代西方股份制强烈冲击下保留其民族传统契约
特点的契约形式,可谓是中外合伙制度中的一支绚
丽的奇葩,它在特定的环境下得到一定的生长,也极
大地促进了当时盐业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民商立法
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我们既要坚持洋为中用,也应
注意古为今用,让优秀民族传统中的法制精华在今
天的法治进程中发扬光大,注重尊从民间习惯,树立
契约意识,依靠社会协商和合意,在立法中渗透契约
思想,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和谐、有序地
向前发展。
[
3]361-362
作以时价,银物两家照数收清。 此批。
从例四有内容看,赵振九等人所卖的并非合伙
井,而是其兄弟共有的,出顶以后成为上节;“现有
水、火”表明该井已经见功,但仍需继续下锉;由此
推断井基上应当有天地二车、廊厂等为盐业生产所
必需的设施和器具。 但是立约人并未提及上述设施
和器具,却将牛只、家具等专门列出另卖,表现出在
其观念上有些物被包含在井业中,不需要、也不可以
单独卖,另一些则相反,是可以另卖的,但不知其加
以区别的标准是什么,因为这里所说的牛只显然是
为井盐生产提供动力的生产资料而非家庭畜养,其
财产性质当与天地二车等并无区别,那么,清人对此
加以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呢? 然而无论如何,即使这
1
43
ꢀ
ꢀ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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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大明]
●
文史札记
《
孙光宪著述考》补(二)
房ꢀ 锐
《
太元金阙三洞八景阴阳仙班朝会图》5 卷,佚。 《崇文总目》卷4《道书类一》:“《太元金阙三洞八景阴
阳仙班朝会图》五卷。”(丛书集成初编本)未署撰者姓名。 郑樵《通志》卷67《艺文略第五·道家三》:“《太
元金阙三洞八景阴阳仙班朝会图》五卷,孙光宪撰。”(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焦竑《国史经籍志》卷4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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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类·道家》:“《太元金阙三洞八景阴阳仙班朝会图》五卷(孙光宪)。”(四库全书存目本)常明、杨芳灿等
撰《四川通志》卷185《经籍志三·子部·道家》亦著录此书,并把它系于孙光宪名下(巴蜀书社1984 年版)。
杜甫集序》,佚。 王洙《杜工部集序》载:“甫集初六十卷,今秘府旧藏,通人家所有称大小集者,皆亡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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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余,人自编摭,非当时第次矣。 搜裒中外书,凡九十九卷(古本二卷,蜀本二十卷,集略十五卷,樊晃序小集
六卷,孙光宪序二十卷,郑文宝序少陵集二十卷,别题小集二卷,孙仅一卷,杂编三卷)。 除其重复,定取千四
百有五篇,凡古诗三百九十有九,近体千有六,起太平时,终湖南所作,视居行之次,与岁时为先后,分十八卷。
又别录赋笔杂著二十九篇为二卷,合二十卷。”(杜甫著、仇兆鳌注《杜诗详注》,中华书局1979 年版,第2240
页)
王洙所用杜集凡九种,包括蜀本20 卷、孙光宪序本20 卷。 陈尚君先生在《杜诗早期流传考》一文中认
为,旧蜀本“或即王洙所据本,疑出于五代时前后蜀所刊行”,孙序本“当为其在荆南时序行”(陈尚君《唐代
文学丛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307 页、311 页)。 笔者推测,孙序本可能是孙光宪在蜀本的
基础上,多方搜集杜甫诗作,并加以整理、编辑而成。 从王洙特意标出孙序本,可知此本有着一定的价值。
胡震亨《唐音癸签》卷32《集录三》云:“杜甫集编自唐人樊晃,其后五代孙光宪、宋初郑文宝、孙仅各有
编,今无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年版)虽然孙光宪序本早已亡佚,但在杜甫集的流传过程中,此序本当
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荆南节度赠太师楚王高季兴碑,佚。 《宝刻类编》卷7《名臣十八》“荆南节度赠太师楚王高季兴碑”注
云:“孙光宪撰,贞元行书,贞范篆额,显德二年九月立,江陵。”(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王象之《舆地纪胜》卷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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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湖北路·江陵府下》“南平高王庙碑” 注云:“周显德二年,孙光宪撰,今在城西三王庙前。” (中华书局
1992 年版)据此,此碑撰于后周太祖显德二年(955 年),至南宋时尚存。
高从让碑,佚。 陆游《入蜀记第六》记载,归州天庆观,“有周显德中荆南判官孙光宪为知归州高从让所
立碑。 从让,盖南平王家子弟。 光宪亦知名,国史有事迹。 盖五代时归峡皆隶荆渚也”(《渭南文集》卷48,
陆游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76 年版)。 在陆游之前,此碑不见其他典籍著录。 据《入蜀记第六》,此碑南宋
时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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