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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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卷第期  
2006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5  
September,2006  
鉴定文书效力的法理分析  
———关于鉴定文书加盖公章的思考  
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鉴定文书加盖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它在表明鉴定主体合法性鉴定文书制作程  
序规范性和鉴定结论的可采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些意义只是相对的加盖公章可能模糊鉴定主体法律义务  
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可能无法落实鉴定结论的法庭调查方法可能使得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面临巨大挑战不能  
把上述论题只当作鉴定文书格式的问题应从鉴定人制度改革鉴定权的合理配置以及鉴定结论的采纳采信等方  
面来把握。  
关键词鉴定文书鉴定结论格式  
中图分类号DF8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5⁃0037⁃05  
鉴定文书加盖公章是我国鉴定实务的习惯  
(3)在鉴定文书各页之间要加盖骑缝章;(4)如果鉴  
定文书内部有书写错误还应当加盖更正章所谓  
鉴定文书加盖公章主要是指第一种情况即在鉴定  
结论部分加盖司法鉴定机构专用章,(2)(3)(4)情  
况下的印章分别具有不同的作用不在本文的讨论  
之列。  
做法  
鉴定文书是鉴定委托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  
书面表达方式是鉴定人将鉴定所依据的资料鉴定  
的步骤与方法鉴定的依据与标准分析得出的数据  
图像等用文字和图片的形式表述出来的一种法律文  
1]20  
它有鉴定书检验报告书和鉴定意见书等  
鉴定文书加盖公章是我国鉴定实务的习惯做  
司法部2001 月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鉴定检验审查、  
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  
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  
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  
后加盖司法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第  
一款第项更是把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  
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情况作为司  
法鉴定文书的硬伤”,明确规定为无效的司法鉴定  
文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我国一些地方  
性的司法鉴定条例对于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  
鉴定文书通常作法是必须由原鉴定机构进行审核  
形式作出肯定或否定鉴定结论的为鉴定书叙述  
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为检验报告书提供倾向性、  
2]103  
鉴定书是基  
可能性分析意见的为鉴定意见书  
本法律文书其他各类均为派生性文书总体来看,  
鉴定文书与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鉴定结论的  
关系是鉴定文书是鉴定结论的载体和书面表达方  
。  
在鉴定实务中鉴定文书的各个部分都会加盖  
一些印章大致有四种情况:(1)在鉴定文书的鉴  
定结论部分除了鉴定人的签名以外还要加盖鉴定  
人所在鉴定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专用章;(2)在鉴  
定文书绪言部分要加盖防伪的鉴定专用章钢印;  
收稿日期2006⁃01⁃18  
作者简介张斌(1969—),四川江油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后予以补盖或者重新出具鉴定书。  
表人代表鉴定机构认可鉴定文书记载的鉴定经过和  
鉴定结论对于相关内容没有异议这样既表明制  
作鉴定文书的程序做到了完整和规范又表明鉴定  
人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得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和认  
因而鉴定文书可以作为鉴定机构的公文对外  
发布从这一点上还可以引申出另外一个意义作  
出鉴定结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  
行为。  
鉴定实务中的这种习惯作法似乎可以找到相  
应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  
三款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  
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  
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  
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鉴定人及鉴  
定机构的签名盖章”。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  
证据有以下几种,……(鉴定结论”。 对于这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四条有补充说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  
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  
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  
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  
部门的盖章”。  
最后从证据性质和可采性规则来看在鉴定文  
书上加盖公章表明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与书证类  
需要按照书证运用的相关规则确定其可采性。  
在证据学理论上一般只有单位机构机关往来的  
信函和公文这些书面材料才需要加盖公章而这些  
函件在证据分类意义上属于与书证性质类似的实物  
3]209  
证据或者说属于公文性书证  
对鉴定文书加  
盖公章同样也表明这个道理即鉴定文书在证据分  
类意义上其性质与书证类似而非言词证据同时,  
加盖公章表明鉴定文书具有形式证据力这是鉴定  
文书具有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书证要发挥证明作  
从证据学理论来讲必须具备形式证据力和实质  
鉴定文书加盖公章的意义及其相对性  
4]19  
鉴定文书加盖公章笔者认为可能具有三个方  
面的意义。  
证明力两个条件  
形式证据力是指证据法对书  
证格式的要求实质证明力则是对书证内容的判断。  
书证的形式证据力是其实质证明力的必然条件换  
言之需要法官作出证明力判断的书证已经具备了  
形式证据力但是具备形式证据力的书证不一定有  
证据资格还需要考虑其他影响书证可采性的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看在我国未盖公章的鉴定文书因不  
满足书面材料相关形式证据力的要求而不具有可采  
。  
首先从合法性来看在鉴定文书上加盖公章表  
明鉴定文书制作主体的合法资格主体所作出的鉴  
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司法部发布的相关  
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取得司法鉴定许可。  
这有两层含义就单位而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  
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  
司法鉴定许可证才能从事鉴定业务就个人而言根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四条从事鉴定业  
务的鉴定人一般要取得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其中  
第六条规定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  
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  
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因此在鉴定文书上加盖  
公章表明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身份具有从事鉴  
定文书记载的相关业务的资格条件因而该鉴定机  
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上述加盖公章三个方面的意义在笔者看  
来都具有相对性。  
首先就合法性而言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加盖  
公章是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这里要  
注意明确规定未盖公章的鉴定文书无效主要依据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四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这样的规定它只  
规定法官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应当审查鉴定文书上有  
无签名或者盖章并没有规定如果没有鉴定机构的  
盖章鉴定结论就没有法律效力从法律层级来看,  
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只是一  
个部门规章对内部具有约束力而鉴定机构作出的  
其次从制作程序的规范性来看在鉴定文书上  
加盖公章表明鉴定结论得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和  
认可加盖公章是鉴定文书制作和签发程序的最后  
一个步骤一般而言由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他委托的人员来进行加盖公章意味着法定代  
鉴定文书效力的法理分析———关于鉴定文书加盖公章的思考  
鉴定结论有无法律效力其判断依据应是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其审判权限在法  
严格地说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些国家中鉴定人都是以自然人身份而非机构或者  
单位身份出现的而且在英美法国家鉴定结论允许  
以口头形式提交法庭即使两大法系国家规定的鉴  
定报告也只需要鉴定人的签名就满足了相关书面  
材料形式证据力的初步要求并不需要单位盖  
试行)》 对判断鉴定文书有无法律效力的实质意  
比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要  
小一些。  
8]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鉴定文书上加盖公章是  
其次鉴定结论的作出并不一定都要经过鉴定  
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和认可严格地讲实  
施鉴定实质上是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行为是相关  
领域的专家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标准解决涉  
案的专门性问题个人有没有鉴定资格既可以由  
法律来授予也可以由法官来审查这在两大法系国  
具有中国特色的作法。  
鉴定文书加盖公章所带来的问题  
在鉴定文书上加盖公章不仅在合法性鉴定文  
书制作程序及其可采性规则方面意义具有一定的相  
对性笔者认为还可能引发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主要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5]95  
家有所谓鉴定人主义与鉴定权主义的区别  
无  
一是表现在鉴定文书中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身  
份不明确从而影响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法律义务和  
法律责任的承担目前鉴定文书要求有鉴定人的签  
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这种做法存在两个主体即实  
际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和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认  
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表面上看能够确定鉴定人和  
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和相关义务但实质上如  
果真遇到需要鉴定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或者相关法律  
义务的时候两者如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如何分  
配相关的法律义务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解  
。  
论是哪种情况只能由个人而不是单位对鉴定文书  
中的鉴定结论负责我国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5]147  
鉴定一般由具有司法鉴定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  
的鉴定人员来实施这些人员应当对自己从事的学  
科专业知识经过系统的学习或者专业培训是自己  
所在学科的较高层次的专家因此即使鉴定文书  
中只有鉴定人的签名也应当能够满足鉴定文书在  
制作程序上的签发要求。  
这里还需说明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第三款规定的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  
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也存在一定问  
尽管这款规定注意到我国除了鉴定机构鉴  
以外还有鉴定人鉴定”,并没有如同司法部颁  
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那样规定鉴定文书不盖公章无效”,但  
是忽略了证明鉴定人身份除了加盖公章以外还可  
能存在其他证明手段例如鉴定人的身份证职业  
资格证鉴定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同事的证言都  
可以作为证明鉴定人身份的证据不一定要由鉴定  
人单位加盖公章。  
例如鉴定人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一些情况,  
偏向一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种损失  
应当由鉴定机构还是由鉴定人承担责任道理上鉴  
定机构加盖了公章对所出问题应当负责但鉴定行  
为毕竟是个人行为一个鉴定机构怎么可能为所有  
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结论的鉴定人来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由鉴定人负责那么鉴定文书就没有必  
要再加盖公章因为鉴定人对于自己负责的鉴定报  
告不再需要鉴定人所在机构的审核和认可不仅如  
一些只能由自然人来履行的法庭义务由于司法  
鉴定机构的盖章而变得模糊起来例如当事人要  
求鉴定主体回避法官应当怎么处理呢如果鉴定  
主体是个人适用有关回避的规定自然没有什么问  
但是如果鉴定主体是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怎  
么来要求鉴定主体回避呢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回  
还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回避或者  
要求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回避这些问题不  
好处理再如鉴定人一般具有出庭义务对于一个  
具体的案件而言究竟应当是由鉴定机构的法定代  
最后从国外有关鉴定结论可采性规则来看无  
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指定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  
当事人委托都可以聘请鉴定人来从事鉴定在大  
陆法国家鉴定人被誉之为法官的辅助人”,能够  
站在中立客观的立场帮助法官解决案件中的专门  
6]355  
性问题  
而英美法国家鉴定人的专家意见”  
尽管由于利益驱动具有偏向一方当事人的倾向但  
是另外一方当事人具有交叉询问的权利可以对该  
7]31  
在这  
专家的作证资格及其意见进行交叉询问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表人出庭还是由实施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出庭在理  
论上似乎不好解决加盖公章表明特定的鉴定行为  
是单位行为应当由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出庭但  
是他没有做过该项鉴定业务对于其中一些细节性  
或者关键性的操作可能不熟悉这样怎么能够接受  
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呢再说如果每个案子都需要法  
定代表人出庭从他的精力和运作成本而言也是不  
太现实的反过来说如果由鉴定人出庭由他来承  
担质证的义务那么就没有必要在鉴定文书上加盖  
公章直接由他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即可总之在  
鉴定文书上加盖公章鉴定主体究竟是鉴定机构还  
是鉴定人对此我们不太清楚这样有关鉴定主体的  
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就不能落到实处。  
三是加盖公章有可能使我国鉴定人职业资格制  
度面临挑战前已述及我国实施的司法鉴定机构  
执业许可和鉴定人职业资格许可双重许可制度司  
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由具有职  
业资格的鉴定人从事相关业务的鉴定并由司法鉴  
定机构收取费用加盖公章表明司法鉴定机构审核  
和认可了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因而鉴定行为  
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这就可能给鉴定人职  
业资格制度带来挑战试想如果鉴定结论可以由  
单位负责个人即使没有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他一  
样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或者借用其他有资格证书的鉴  
定人的名义来从事鉴定工作他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既不需要出庭接受质证也不需要他承担法律责任  
和法律义务反正他有单位帮助他承担法律义务和  
法律责任如果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或者其他问题,  
对他而言最多就是个内部处分而已这对司法鉴定  
机构的特定人员而言并没有一定要取得鉴定人职  
业资格证书的紧迫感和压力感当前有关司法鉴定  
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现状就说明了这一点许多鉴  
定人不是自己要去考而是他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  
要他考因此希望通过像统一司法考试那样通过  
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来选拔一批骨干从事鉴定业  
愿望是好的但困难比较大。  
二是表现在无法明确规定鉴定结论的法庭调查  
方法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有落空之嫌从证据法上  
来说书证与人证在法庭调查方法上最重要的区别  
表现在如果一件证据是书证除非对书证来源的可  
靠性产生疑问对书证内容的调查不需要书写人或  
者书证的制作人到庭接受质证即书写人或者书证  
的制作人没有到庭义务但是对于人证无论以书面  
形式还是其他形式表达出来本人必须到庭接受法  
9]337  
庭调查以言词的方式向法庭作证  
如果把鉴  
定文书看作是书证有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签  
名和盖章那么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就没有到庭义务,  
只需要把鉴定文书在法庭上宣读就行了对于其中  
可能存在疑问和错误的地方对方当事人无法向鉴  
定主体进行质证但是把鉴定文书看作是人证就不  
同了实施该项鉴定的鉴定主体具有出庭接受质证  
的义务因而对方当事人可以就鉴定结论中的疑问  
要求鉴定人具体作答从而可以有效地对鉴定文书  
上的鉴定结论进行质疑鉴定机构在鉴定文书上加  
盖公章如前所述表明鉴定文书的证据性质与书证  
类似如果这样的话鉴定主体没有出庭义务有关  
鉴定结论的采信只能由法官综合进行评断但从国  
外立法例来看鉴定结论多是以专家意见的形式  
出现的应当是言词证据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更能  
保证法官准确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在鉴定文  
书上加盖公章从证据法上讲不太好判断鉴定文书  
的证据性质是按人证处理好呢还是按书证处理好?  
因而其证据调查方法不太确定如果只是按照书证  
的调查规则宣读一下鉴定文书中可能存在的疑问  
或者错误不可能被有效质证。  
结论  
鉴定文书应否加盖公章这一问题看似一个鉴  
定文书格式规范性的问题实则触及到鉴定主体的  
法律责任和义务鉴定机构的行政许可鉴定结论的  
法律效力证据属性和质证方式等方方面面它反映  
了我国鉴定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困难。  
对此我们似乎不能简单的回答鉴定文书是否应当  
加盖公章而应当把问题的视角看得再远一点从鉴  
定人制度改革鉴定权的合理配置以及鉴定结论的  
采纳采信等方面来把握问题司法部发布的司法  
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的鉴定文书应加盖公  
未加盖公章的鉴定文书无效”,可以看作是我国  
鉴定人制度不完善鉴定权配置还不尽合理的情况  
下的一种权宜之计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专门规  
司法鉴定是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  
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  
或者盖章”,可以说是在鉴定人制度改革中迈出了  
鉴定文书效力的法理分析———关于鉴定文书加盖公章的思考  
可喜的一步只要我们真正确立了鉴定人负责机  
合理整合鉴定权配置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鉴  
定文书应否加盖公章的答案就不言自明了。  
参考文献:  
1]马宏俊法律文书与司法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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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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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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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约翰·W·斯特龙麦考密克论证证据[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汪建成刑事鉴定结论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2).  
9]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Basic Jurisprudence of Expert Testimony Effect  
ZHANG Bin  
Law Institute, People’s University, Beijing, 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The practice that expert testimony does not have legal effect until it is affixed with an offi⁃  
cial seal has corresponding legal grounds,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proving the legality of the testi⁃  
mony subject, the normality of its preparation process and its admissi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however,  
the practice is likely to obscure the legal dutie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testimony subject, make it difficult to  
carry out its courtroom investigation, and challenge the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 of expert witness.  
The affixation is not to be taken as document normality issue, but to be dealt with in the light of expert  
witness system reform, rational distribution of its right and its admission.  
Key words:expert testimony; expert conclusion; format  
责任编辑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