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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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卷第期  
2006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5  
September,2006  
法官庭外调查权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  
秀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158 条规定的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行使一方面违背了正当程序理论侵犯了被告人的权  
另一方面又放大了国家的公权力表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绝对化倾向如何对其进行消解 笔者认为一方面是  
对职权主义进行当事人主义改造建立起诉讼资料收集的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制度另一方面是收缩削弱法官的职  
而释明权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消解的路经通过释明权制度的建立使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不是代替”  
控辩双方取证而是帮助控辩双方取证。  
关键词庭外调查权释明权绝对化消解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5⁃0032⁃05  
现代的刑事审判活动一方面是为被告人提供  
查的主动性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  
庭外调查权既可以由控辩双方申请启动也可以  
由法官自行启动但是控辩双方的申请对法官没有  
直接的约束力是否实施庭外调查的最终决定权在  
合议庭的法官手中控辩双方只能消极等待合议庭  
法官的裁决其次是庭外调查权启动的随意性上。  
法官启动庭外调查权的立法理由是合议庭对证据有  
疑问这种疑问所指向的内容相当宽泛它既可  
以指控方指控书中没有列出的事实也可以是公诉  
机关应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而没有提出的事实既  
可以是影响定罪的事实也可以是影响量刑的事实。  
法官既可以无视控辩双方的申请拒绝进行庭外调  
查活动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进行庭外调查  
活动无论是法官在庭外调查活动中的主动性还是  
其随意性都与法官在庭审活动中的被动性相矛盾,  
体现出职权主义甚至超职权主义的浓厚色彩。  
获得听审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对警察和检察机构的  
追诉结论实施的独立审查从而构成对警察权和检  
1]12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158 条规  
察权的司法控制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  
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  
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  
冻结。”这就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的庭外调  
查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旧刑事诉讼法中  
法官的庭前调查权保留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这显  
然是出于强调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保证法官客观中  
立的目的然而就是这种保留仍然与现行刑事诉  
讼法所建立的对抗制庭审制度不相容违背了刑事  
诉讼的法理一方面违背了正当程序理论侵犯了被  
告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放大国家的公权力表现出  
超职权主义的绝对化倾向。  
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绝对化倾向  
2.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的进行方式有违裁判者庭  
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法官庭审活动的公开性  
从内容上是指庭审过程的公开和判决结果的公开,  
从公开的对象上讲是指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  
法官庭外调查权启动的积极性与其作为裁判  
者的被动性相矛盾我国法官在庭外调查权的启动  
职权主义倾向浓厚这首先表现在启动庭外调  
收稿日期2006⁃01⁃18  
作者简介阎朝秀(1967—),四川通江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阎朝秀法官庭外调查权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  
体的公开我国法官在进行庭外调查时根据现行  
司法解释的规定:“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  
护人到场”。 至于说什么时候是必要的时候没有  
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法官进行庭外调查时既不  
通知控方到场也不通知辩护人到场也很少将在庭  
外获得的材料向控辩双方透露几乎是法官单方面  
进行庭外调查实际上是法官的暗箱操作法官庭  
外调查所获得的证据是否必须经控辩双方的质证之  
才能作为法官定案的依据的操作上也有很大的  
随意性如果庭外获得的证据由法官出示给控辩双  
方质证出现异议质询的对方将是法官法官成为  
了一方当事人中立裁判者的形象受损如果让控  
辩一方出示证据让另一方质证又难以动摇法官在  
调查证据的过程中已经形成的预断法官在调查活  
动中形成的强烈的心证最终成了判决的依据法官  
心证的过程处在秘密状态这与庭审活动的公开性、  
透明性背道而驰。  
判决倾向性无可避免中立性大大地缺失。  
4.法官庭外调查活动违背了审判的集中性原  
集中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审判在实践上要  
连续不断的进行审判的空间必须是法庭这一特定  
的场所三是审判在控辩双方与法官的共同参与下  
2]13  
通过某种相对正式的程序进行  
法官庭外调查  
活动的开展的时间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形式是  
宣布休庭”,法官走到法庭以外去调查收集证据。  
而且休庭的时间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任由  
法官视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在实践上往往是第二次  
开庭的时间距第一次开庭时间少则10 、20 多  
则一月二月不等这既使第一次法庭调查的内容在  
当事人法官心中渐次淡忘也损害了法庭审判的权  
威和尊严法官的庭外调查脱离了法庭这一特定  
的时空法官难以避免与外界的接触抵挡不当干  
同时法官庭外调查活动没有法庭的庄重威严  
的气氛环境正式的庭审程序作保障难以保证证  
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笔者上述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检讨并不是本  
文的要旨只是为表达笔者的要旨提供前提和支撑  
庭外调查活动所表现出来的主动性秘密性中  
立性的缺失集中审判原理的背离不仅没有对被告  
人的权利实施有效的保障对警察权和检察权这种  
公权力进行法律上的限制和约束反而放大膨胀了  
公权力的行使如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这种违背刑  
事审判原理超职权主义倾向进行消解就是本文的  
要旨所在当然笔者不是也不可能是在这个问题上  
率先吃螃蟹的人学界对这个问题的检讨质疑甚  
对其进行程序性构建的理论也不少见但笔者认  
为这些研究终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铃还是  
系铃人既然法官的庭外调查权的行使放大和膨胀  
了法官的职权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就是收缩减弱  
法官的职权笔者认为具有这种功能的制度是法官  
的释明权制度。  
法官的庭外调查活动使法官在裁判中的中立  
性缺失法律的最高价值是正义正义实现的前提  
是法官的中立性法官的中立性是指法官作为裁  
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当事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  
和无偏袒的态度而不是对任何一方存在偏见和歧  
这就意味着法官从事任何带有追诉性质的调查  
都会与他承担的审判职能相冲突法官一旦亲自调  
查案件收集证据并对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裁判,  
他就无法兼顾积极全面收集证据又冷静客观地判  
断证据不仅如此法官在司法调查活动中往往会  
对被告人有罪和无罪形成预断无法作出公正的判  
法官的庭外调查活动始终无法摆脱其倾向性。  
法官休庭走下审判庭进行庭外调查这不可避免地  
背离了其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定位成为带有追  
诉倾向的调查官员如果他依据在庭外调查获得的  
证据进行裁判必然出现三种倾向一是基本肯定控  
方提出的证据但是心证不足通过自己的调查核  
巩固了自己的心证陈清了心中的疑虑这无异  
于法官对控方证据作补充调查二是基本肯定辩方  
证据但心证仍不足通过调查核实心证加强采信  
辩方的证据这使法官成为控方的协助者第三种情  
况是控辩双方的证据都不可采信法官此时处于真  
伪不明的心理状态必须独立去获得新的证据作为  
裁判的依据结果是行使的调查行为要么偏向控  
要么偏向辩方要么自己对自己调查的材料进行  
释明权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交错  
1ꢁ 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释明权是指法院在诉  
讼资料收集中的权能和职责他是大陆法系立法和  
3]  
学理上的用语外国法中释明权的含义包括四  
使不明确的事项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  
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当事人  
的声明和陈述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时向当事  
人发问提醒启发协助当事人把不正确的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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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予以排除不清楚的予以陈清和补充当事人没有  
辩论主义只限于在事实的提供上承认当事人的  
权能而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院却拥有最终的决  
定权当事人的充分举证质证只能防止当事人的证  
据突袭而不能防止因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对法律的  
理解所存在的差异无法沟通形成的来至法院的突袭  
裁判三是辩论主义无法调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  
任与法官心证隐秘性之间的矛盾在当事人主义  
主张事实提出证据虽然是当事人的权限但最  
终的事实认定却取决于法官的心证误解了法官的  
心证就存在着举证不充分的危险四是辩论主义无  
法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质平等辩论主义以当  
事人在诉讼中的形式平等为前提而现实中当事人  
双方在诉讼中常常因经济诉讼能力等方面的差异  
而处于不平等的状态要克服辩论主义的上述不  
释明权制度是一个很好的设置释明权的行使,  
可以增强法院的职权防止不利于纠纷解决的情形  
出现可以加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就法律问题的沟  
预防来自法院的突袭裁判可以调和当事人的提  
供证据的责任与法官心证隐密性之间的矛盾可以  
在当事人之间因主张举证能力差异而导致攻击防  
御方法不充分时弥补以当事人形式平等为前提的  
现行审判制度的内在缺陷。  
4]  
提出的证据促使其予以提出从释明权的含义  
中我们可以得出这几个结论。 1) 释明权是为了平  
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补充当事人在事实资料  
收集中的不足的目的而设立;2)释明权属于诉讼指  
挥权的一部分它是职权主义的具体体现和核心。  
诉讼指挥权是法官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  
诉讼中有关程序事项进行处置并对整个诉讼活动、  
诉讼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行为它包括程序性的  
5]  
诉讼指挥权和实体性的诉讼指挥权程序性的  
诉讼指挥权是指法官对单纯的诉讼程序的指挥如  
庭审期日的确定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告知等等释  
明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因诉讼能力的不  
平等而带来的实体上本不应由他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官可以通过行使释明权来适当地介入和调整当事  
人的举证过程对当事人收集诉讼资料的活动提供  
协助并在此基础上影响案件的审理对象从这个  
意义上讲释明权涉及诉讼的实体内容属于实体性  
的诉讼指挥权。 3)释明权的性质大陆法系各国存  
在着差异有法官对当事人的权利说义务说权利  
义务统一说笔者认为释明权既然是诉讼指挥权  
的一部分就属于法官审判权的范畴是国家赋予法  
官的公权力公权力具有权义复合性特征一方面它  
具有职权的属性另一方面他又具有职责的属性不  
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其义务性比较明显。 4) 释  
明权的功能是协助当事人收集诉讼资料帮助当事  
人整理并形成审理对象而不是代替当事人的前述  
行为。  
3ꢁ 释明权是对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中的积极内  
容的保留和吸纳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  
审判模式是我国学界普遍接受的对于现代英美法系  
和大陆法系审判模式的界定这两种模式的划分是  
以当事人和法院在审判程序的运作中谁占支配地位  
而定当事人在在审判程序运作中占支配地位享  
有主导权就称之为当事人主义法官在审判程序运  
作中占有支配地位享有主导权就是职权主义职  
权主义体现在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诉讼资料由法院依  
职权收集不受当事人诉讼资料的约束法院在任何  
阶段均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甚至依职权调查取  
从而获的裁判所需的证据材料诉讼程序的发  
释明权的建立是对辩论主义的补充和修正。  
释明权建立的基础是辩论主义辩论主义包括三层  
含义。 1)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  
基础换句话说不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将按没  
有提出事实来处理这种不利的待遇被称为主张  
责任”。 2) 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必  
须原原本本作为判决的基础。 3) 认定当事人之间  
没有争议事实原则上限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证  
6]111  
变更消灭法院也可依职权决定。  
可见在职  
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院依职权进行审理当事人之  
间的辩论对法院的判决不产生约束力当事人的主  
体地位不能得到体现不利于当事人举证质证积极  
性的调动而且法院的职权行使不受当事人诉权的  
制约容易动摇诉讼程序的正义性基础而释明权  
简单一句话概括是法官对当事人的发问权这对严  
格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来说似乎是理所当然  
6]107  
通过辩论主义的实施当事人获得了对诉  
讼资料收集的支配权但是彻底的当事人主义给诉  
讼带来了不受欢迎的四个后果一是当事人主义支  
配下的诉讼程序由于当事人肆意操作诉讼程序造  
成了审判迟延程序复杂以及费用增加等令人不快  
的后果二是当事人主义无法防止法院的突袭裁  
阎朝秀法官庭外调查权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  
的事但职权主义的弊端也是不可忽略的事实因  
实施职权主义的德法等国纷纷吸取英美当事人  
主义的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因素对彻底的辩论主义  
持扬弃的态度保留了法官对当事人询问的释明权。  
释明的范围必须是在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之内释明  
的前提必须是不损害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释明权  
是帮助而不是代替当事人收集诉讼资料这既保证  
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和处分权又对职权主义诉讼中  
法官的广泛职权给以削弱使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  
义得以融合兼顾了程序公正性和判决的准确性与  
经济性如前所述释明权属于诉讼指挥权是职权  
主义的具体体现和核心释明权把当事人主义的辩  
论主义和处分权因素与职权主义中的诉讼指挥权因  
素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形成职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  
融合。  
证据法官的释明权对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  
的消解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  
1ꢁ 对控诉证据有疑问时的释明 控诉证据是  
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  
或者是能够从重或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  
处罚的证据控诉证据的清楚明了是控方立证的重  
要条件如果控诉证据不清楚不明确不充分不仅  
影响控方的立证也可能使控方承担指控的犯罪不  
能成立的败诉风险法官这时就不必要走出法庭,  
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种与法官  
的中立性被动性不相称的活动而是针对控方提出  
的证据中不清楚不连贯不明确甚至相矛盾的地  
进行发问提醒晓谕促使控方把不清楚的表达  
清楚不明确的阐述明确不连贯的梳理顺序矛盾  
的给以消除控方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通过释  
明让其补充或者是促使控方提出新的诉讼资料控  
方提出的物证书证有瑕疵时法官通过释明使其修  
完善如让其提交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等对  
证人证言的释明法官主要是针对作证范围内的事  
宜要求证人作补充性陈述使其所要陈述的事实与  
其所要证明的对象发生更紧密的联系更具有针对  
性和说服力对于鉴定人员法官主要是对鉴定结论  
的程序性问题鉴定内容的合理性正当性逻辑性  
问题进行询问使鉴定结论更具有证明力对于音像  
资料法官的释明主要是要求制作人陈述其制作的  
背景时间及意图使法官对其真伪进行鉴别确定  
其证明力的大小对于勘验检查笔录法官可以直  
接进行司法认知确定其证明力法官通过上述释  
明活动解除对控诉证据的疑问协助控方充分举  
形成自己的心证而不是走出法庭进行勘验检  
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活动释明权代替了庭外  
调查权,“帮助控方收集诉讼资料代替了代替其  
收集诉讼资料克服了庭外调查活动的诸多弊端。  
2ꢁ 对辩护证据有疑问时的释明 辩护证据是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最轻或者是能够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证据。  
由于辩方在诉讼中与控方处于实质的的不平等状  
法官的释明权的行使更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对  
于辩方证据有疑问时的释明可以着重从两方面进  
一是对被告人法律的释明虽说现代的审判制  
度把法律与事实的区别作为当事人与法官作用分担  
的基准当事人援用事实而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具有  
释明权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消解  
我国实行的诉讼模式表现出职权主义乃至超职  
权主义的倾向我国长期实行的诉讼制度从构造  
上讲过分强调国家职权的运用国家职权的行使  
缺乏程序的控制使职权运用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现  
代实行职权主义的德法等国在诉讼中界定的职权  
范围在刑事诉讼中最典型的就是法官庭外调查权  
的行使如前所述庭外调查权的行使体现出法官  
在收集资料中的主动性秘密性倾向性松散性等  
职权主义乃至超职权主义的倾向正因为如此我国  
刑事司法改革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改革的方向是  
对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进行当事人主义的改造刑  
事庭审的当事人主义改造的实质是控辩对抗的增  
法官中立和被动性的维系鉴于中国的传统文  
化和制度基础改革中除按照当事人的诉讼机理来  
构建审判程序的同时也保留部分职权主义的因素。  
释明权正好契合了我国目前对刑事庭审中法官庭外  
调查权消减维系法官中立性和被动性的进路释  
明权在诉讼资料的收集上既遵循了当事人主义的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又保留了法官适度的诉讼指  
挥权因此笔者认为释明权制度可以对法官庭外  
调查权进行消解关键是如何消解这必须从庭外  
调查权进行的前提入手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法官就可以进行庭外调  
概括起来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分三种情  
一是对控诉证据有疑问二是对辩护证据有疑  
三是对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皆有疑问需要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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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权但就我国的刑事审判而言不能对此绝对  
被告人往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聘请  
律师协助的案件率不高法官对辩护方进行法律的  
释明作用尤为重要法官通过对法律的释明让辩  
方确立正确的辩护主张辩护主张是被告人反驳控  
诉的前提只有被告人提出了妥当的辩护主张才能  
实现自己的权利保护当辩护主张不清楚时法官  
可以向辩护方发问指出其模糊或矛盾之处促使辩  
护方清楚表达其主张当辩护主张不充分时法官可  
以通过向辩护方发问督促启发其补充辩护方的主  
辩护方由于误解或疏忽没有提出的辩护主张,  
法官可以通过释明促使辩护方提出新的辩护主张。  
二是对辩护方所依据的证据的释明辩护方所提出  
的证据有两大类首先是单纯对控诉的否认虽有  
强制性裁判规则又使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或者是  
搁置案件这时法官不能行使庭外调查活动自己收  
集证据自己裁判而是使用刑事证明责任规则进行  
裁判这里的证明责任规则是指的客观的证明责  
客观的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或者说是一种  
风险分配责任具体指在诉讼结束时案件事实仍处  
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承担败诉风险它是现代证  
明责任的核心也是证明责任的本质所在在刑事  
诉讼中由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证明被告人犯有  
指控罪行的责任自始自终都由控方承担这种责任  
使法官在诉讼结束时对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皆有  
疑问的直接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很显然如果在法官对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皆有疑  
问时让法官行使庭外调查权这是对无罪推定的违  
是对被告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对证明责任规则的  
损害当然适用证明责任规则解决法官在对控诉证  
据和辩护证据皆有疑问时难题笔者认为这已经不  
是法官的释明权内容而是法官实施的裁判权但这  
对庭外调查权的消解却是一种行之有理于法有据  
的有效手段。  
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法理保护但当控方已  
经提出了犯罪指控法官的临时心证已初步确立的  
情况下被告方如果想避免被定罪就必须承担起提  
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主观的证明责任)。 法官此时  
的释明主要是促使被告方积极提出辩护证据履行  
提供证据的责任加强辩护能力其次是积极的抗  
积极的抗辩是辩护方提出自己不在犯罪现场患  
有精神病等阻却犯罪事由和责任事由的证据这时  
法官的释明主要是通过发问提醒的方式促使辩方  
集中有效的举证使辩护方对阻却犯罪事由和责任  
事由提出充分明确的证据。  
用释明权制度消解法官庭外调查活动在立法  
还需要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对释明权制  
度给以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通过司法解释对释明  
的范围进行确定在制度上继续深化刑事审判职权  
主义的当事人主义改造培育当事人主义在审理对  
象上的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因素建立起释明  
权制度的辩论主义前提通过立法司法和制度上  
的多重建设建立释明权制度取消法官的庭外调查  
活动结束法官代替控辩双方收集证据的历史,  
开辟法官帮助控辩双方收集证据的历史。  
对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皆有疑问时的释明。  
对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皆有疑问任何哪一方的证  
据都无法使法官形成心证这就是诉讼中的真伪不  
真伪不明是裁判者对系争事实的存在与否无从  
把握的一种心理状态具体到刑事诉讼中真伪不  
明就是裁判者的心证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 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5,(2).  
4] 张卫平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5,(1).  
5] 黄松有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03,(6)  
6] (谷口平安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