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卷第5期
2
012年9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39,No.5
September,2012
论对少数族群语言的特别保护
———兼对现行宪法中语言地位平等政策的反思
谢暋维暋雁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
暋暋摘要:我国宪法确立的各民族语言地位平等的政策,对不同语言来说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真正实
现民族的平等,更不能达到保持语言多样性的目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少数族群语言面临消亡的危险越来
越大,仅仅规定各民族语言地位平等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少数族群语言进行特别保护,使不同语言达到实质上的
平等,以保持文化的多元主义。
关键词:语言;方言;语言平等保护;少数族群语言特别保护
中图分类号:DF2;H2暋文献标志码:A暋文章编号:1000灢5315(2012)05灢0005灢07
暋暋一暋研究的缘起
于广州电视台应该播粤语还是普通话的辩论,不少
新华网2011年11月14日新闻:由于对普通话
的过于依赖,上海话的造词能力严重衰退。2005年
以来,上海舆论界“保卫上海话暠的呼声越来越高。
近几年来,部分上海市民与有识之士强烈要求政府
保护海派文化与方言。上海市教育部门采取了一些
措施。比如,主要的公立幼儿园配置上海话的教师,
儿童每周上一节上海话的课程。但是,这还远远不
够,与东北话、广东话、闽南话、四川话等中国最强势
的方言以及同属吴语区的苏州话相比,上海话的处
境极为严峻,仍有可能成为中国主要方言中最早消
人认为减少粤语播报延长普通话播报,粤语及其代
[2]
表的岭南文化被弱化了,并提出要“保卫粤语暠 。
本文将方言也视为语言,即一种方言也是一种
语言,并将除通用语言(在我国为普通话)以外的语
言统称为少数族群语言。少数族群语言的消亡,早
已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有近
6000种语言正在以一种加速度消亡,大约已有3000
[3]
种语言濒临灭绝。Krauss甚至估计,20世纪人类
社会尚存的约6000种语言中90%都将灭绝或者濒
临灭绝,20%-50%的语言将不能平安渡过21世
[1]
[4]
失的一个
。
纪
。中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据统计,截至20世
无独有偶。2010年,广州也出现了“保卫粤语暠
的呼声。据报道:(2010年)7月初,广州市政协公布
了一份政协委员的提案。提案提出,为给广州亚运
会营造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建议广州电视台综合
频道和新闻频道改为普通话播出,另辟广州电视台
粤语频道;或者综合频道和新闻频道在主时段用普
通话播出,适当时间安排粤语重播。消息一出,立即
引起社会广泛争议,反对者众。互联网上充满了关
纪末,中国民族语言学界实际上已经发现了129种
少数民族语言。已经显露濒危迹象的有21种,活力
不足、正在走向濒危的64种,临近濒危的24种,没
[5]
有交际功能的8种。赫哲族的语言只有十几位
60多岁的老人能够使用,作为母语使用于青藏高原
东部、四川雅江县境内的“倒语暠使用者只有2685
人,满语目前只有约100人能够听懂、约50位老人
可以说,仙岛语使用人数只有100人左右,木佬语现
收稿日期:2012灢04灢17
作者简介:谢维雁(1968—),男,重庆忠县人,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3]
在只有两位80多岁的老人会讲。有学者由此得
是民族本身的消失———这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界限
将不复存在。
出结论: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的语言已经处在濒危状
[6]
态或正走向濒危
。
3.语言与语言之间的关系
而各地的方言也出现逐渐消失的趋势。拥有七
对于如何处理语言与语言之间的关系,存在两
种相对立的态度。一种是语言(文化)专制主义的态
度。这种态度主张以某种所谓“先进暠的语言取代所
有“落后暠的语言。在《世界人权宣言》表决过程中曾
有一种观点坚持认为,“土著人群体和移民应该被同
千万人使用、号称中国第二大且文化价值最高的吴
[7]
语(即上海话) 竟然面临着消亡的危险,而作为我
国日常生活中主要运用的五种方言之一、仅次于中
[8]
国官方语言普通话的粤语也有了消亡的担忧,进
而都需要“保卫暠了! 其他方言的情况也好不到哪里
去。可见,对少数族群语言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暋研究的基础
[
13]663
化暠
可能结果是文化的“千篇一律和清一色暠
曾经有过“一种能够团结全人类的共同语言的梦
,就体现了这样的观点。这种态度带来的
[14]52
。人类
[
12]121
本文的研究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是语言的
重要性,一是面对语言消亡的危险我们能否有所作
为。前者表明了语言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这构成了
本文所主张的对语言进行特别保护的根据,而后者
则试图说明本研究的价值。尽管众多语言面临消亡
的危险,但笔者仍然奉行如下基本立场:人类可以有
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笔者认为,只要我们重
视语言消亡问题,积极应对,虽然不能完全阻止语言
的消亡,但也可以延缓其消亡的速度,延长其消亡的
过程,这对人类文明依然是有价值的。
想暠
,这个梦想实际上也体现了文化专制主义。
试想,如果这个梦想真的实现了,这世界上迟早会只
剩下一种语言、一种文化,那会是怎样的一种景象?
现在人们普遍支持另外一种态度,即文化(语言)多
栙
元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基于如下认识,即:每一种
语言都是一套特殊的符号系统,都有其独立性和独
创性,既体现出一种独特的文化观,也包含着特有的
思想、哲学及认识世界的方式。语言的重要性即语
言的独特性。持这种态度的人相信:“一切有用的文
[
14]53
化形式都有保留的价值。暠
语言之间也是相通
(
一)语言的重要性
的,不同语言之间可以相互补充,最后都能够获得丰
富和发展。同时,语言还具有创造性。语言学家乔
姆斯基认为,语言可以经由人的学习和环境变化,产
语言的重要性可从以下几对关系中得到理解。
1
.语言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
9]800
语言是维系语言使用者个人与民族、国家及世
界的纽带。“它既是人表达思想情感、与人交流的主
要手段,也是人认识自我、了解他人、认知客观世界
生出无限话语
。凭借语言的创造性,人类的文
学、艺术、思想、哲学及思维方式才始终处于不断发
展之中。文化多元主义即主张文化(语言)的多样
性。托马斯·霍默-狄克逊说:我们极其需要语言
[9]
的工具暠 。现代人的世界是语言的世界。离开语
[13]123
言,人们将无从认识、无从描述这个世界,“语言就是
的多样性,正如我们需要生物多样性一样
。
[
9]
我们的世界暠 。语言,尤其是母语,在民族认同、国
家认同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大多数情况
下,我们都能够从人们使用的语言中推断出其所来
自的地域或者所属的共同体(民族或国家)。母语使
用者对于其语言所属的共同体有一种自然的、本能
的归属感,这是公民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的重要心理
“每一种语言无不反映着一种独特的文化观和文化
综合系统,后者又产生了使用语言的社团赖以解决
同世界的关系问题及形成自己的思想、哲学体系和
对世界的认识的方式。随着一种语言的死亡或者假
死,我们认识和理解人类思想及其世界观的一个不
[15]226
可代替的因素也永远消失了暠
语言的独特性及所有语言都具有同等的重要
性
,在以往的理论中,构成了对语言进行平等保护的
。
[10]
基础。就公民而言,“语言是生命的表征暠
。
2
.语言与民族之间的关系
[
11]
就民族而言,“最根本的问题是语言暠 。正如
根据。从表面看,既然各种语言都具有同等重要性,
语言之间是平等的,那么,对各种语言的保护自然也
应该是相同的。但这一认识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
由于各种语言在实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
地位极不平等,有的语言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有的语
德国学者洪堡特所说,“一个民族的语言就是他们的
9]800
[
精神,一个民族的精神就是他们的语言暠
。语言
是界定民族的重要依据。“丧失语言将意味着丧失
[12]
文化暠 ,文化的丧失意味着民族特点的消失,最终
6
谢维雁暋论对少数族群语言的特别保护———兼对现行宪法中语言地位平等政策的反思
言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另一些语言则可能处于
消亡的边缘。各种语言地位的悬殊,使得对各种语
言进行保护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在此,语言的重
要性不能为语言的平等保护提供正当性根据———平
等保护必然会使保护语言的目标落空;相反,它倒为
本文的核心观点———对少数族群语言进行特别保
护———提供了有力的根据。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论
证将在后文中展开。
所说:“如果要避免人类经验中的许多宝贵成分被放
进人类学博物馆里去,就需要采取某种必要的防范
[14]
措施。暠 对语言消亡的预防性保护,或者,在语言
刚出现消亡迹象时就给予有效的保护就显得特别重
要,唯其如此,才能真正起到保护的作用。
三暋语言地位平等:现行宪法框架下语言政策
的基调及其反思
(一)地位平等:我国现行语言政策的基本原则
我国关于语言的基本政策集中体现在宪法之
中。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
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暠这一规定是我国语
言政策的基本原则。“各民族暠这一术语意味着该规
定并没有区分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是针对所有民
族的。这一规定是宪法及其他普通法律中关于语言
政策的基础。我国通过一系列法律对这一基本原则
进行了确认和具体化。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第八条第一款一字不差地重复了这一规
定。《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颁布,2001年修订)
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暠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这一规定,不仅重申了“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暠的基本原
则,而且还将此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义
务。这既是对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确认,也是
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保障。
(二)语言消亡的渐进性
如果说对已经彻底消失的语言我们只能感叹
“
无可奈何花落去暠,那么,面对大量语言正在走向消
亡的事实,我们是否仍然只是无奈地等待其自生自
灭? 或者,像肯·维瓦那样认为试图挽救正在消亡
[12]123
的语言是徒劳无功的
而放弃所有的努力? 加
拿大学者托马斯·霍默-狄克逊为我们确立了对待
这一问题的基本立场:语言的消亡不应只是既成事
[12]123
实,语言的消亡过程应该得到减缓
。德国著名
学者马蒂亚斯·布伦青格尔则为我们指出了减缓语
言消亡过程的可能性:“语言不会说消亡就消亡,也
[16]193
不会在其渐进的消亡过程中突然消亡。暠
虽然
对于某些语言来说,其消亡是一个渐进的、不可逆转
的历史过程;但语言消亡的过程性、渐进性让我们有
机会通过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来延缓语言消亡的
时间甚至避免语言的消亡。从根本趋势上看,人类
可能永远都无法阻止某些语言的消亡,但我们至少
有可能通过采取某些有效的措施或者实施某些合适
的制度来延缓这一过程;对于某些面临消亡威胁的
语言,我们甚至有可能由此改变它的命运,解除其消
亡的威胁,使其获得新的生命力。语言命运的转变
不可能由语言自己去完成,它需要人类的积极干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对语言采取有效的保护。丹尼
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曾说,“政治可以改变文
“各民族平等地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是
[17]
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暠 宪法第四条第
三款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
字的自由暠中“都有暠二字其本质含义是“平等暠。因
此,我国现有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都“处于平
[17]
等的地位暠 。可见,地位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
语言政策的核心,这意味着国家对不同语言进行平
等的、不加区别的保护,笔者把这称为语言的平等保
护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这一原则还进一步作出
了一系列保障性规定,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
面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有
使用民族语言的权利。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
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
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暠由于考虑到“有的自治地方有
几个不同的民族暠,“实行起来会增加困难暠,本条并
栚
化,使文化免于沉沦暠 。这里的“文化暠自然包括
栛
“
语言暠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语言学系教授斯蒂
芬·A.温棣帆认为:“语言要生存下去,就必须成为
某种有计划管理的对象,这是完全必不可少
[15]212
的。暠
面对那些已经显露消亡迹象的语言,我们
必须行动起来。语言消亡的渐进性、过程性并不意
味着我们要等到语言已接近完全消亡的时候才去考
虑如何保护,因为语言消亡达到某种程度之后将是
不可逆转的,到那时才采取保护措施则为时已晚。
我们必须进行事前的防范,正如格雷戈里·克拉埃
[18]
未规定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暠 。另一方面是规
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定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在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
毫无意义,甚至会使处于劣势的语言境况更加不利。
正如在谈到如何保持各民族文化多样性时费孝通先
生所说的:“如果我们放任各民族在不同的起点上自
由竞争,结果是可以预见到的,那就是水平较低的民
利及法院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四
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
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
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暠“在少
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
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
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
几种文字。暠宪法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三十四条的这
些规定还进一步具体化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诉
[19]
族走上淘汰、灭亡的道路。暠 此外,还需要明确的
是,民族平等和民族语言平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
念。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但却并
不意味着各民族语言也是平等的,民族平等并不包
括各民族语言的平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有
些民族有自己的语言,而另一些民族则没有自己的
语言。如回族就没有自己的语言而全民族都使用汉
栜
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之中。宪法第一百二十一、一
[
18]
百三十四条及自治法、诉讼法等法律对少数民族语
言使用的规定,强调了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但总
体上并没有超越上述平等保护的范畴,是对“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暠即宪法第
四条第三款的落实。
语。“一个民族没有语言就可能消失暠 。因为,如
果一个民族没有了自己的语言,其民族的独特性、其
特有的文化都将因为缺乏载体而难以传承、不能持
久。可见,语言是一个民族能够长期存续的基本条
件,实现民族平等的前提和手段。但如果想当然地
认为民族平等则各民族的语言也应平等,进而主张
对各民族语言进行平等地保护,则是值得商榷的。
实现民族的平等,并不能要求各民族语言也必须平
等。否则,如前所述,使用人数少、处于劣势地位的
语言将必然走向消亡。因此,我们不能从民族平等
推导出各民族语言的平等并进而得出对民族语言进
行平等保护的结论。相反,我们必须对使用人数少、
地位较低的语言进行特别保护,即给予这些语言比
其他语言投入更多、更加有效、更加有针对性的保
护,才能使这些语言在使用人数少、地位较低的情况
下仍然能够保留下来并获得发展,并以此使民族和
文化得以存续下去。可见,语言平等保护政策是不
可能真正平等地保护地位相差悬殊的各种语言的。
第三,宪法规定使用通用语言对语言平等保护
(二)对现行语言政策的若干评论
第一,宪法所确认的不同语言之间地位平等仅
是一种形式平等,而非实质平等。不同语言之间的
地位平等仅表明,在法律意义上,国家对各种不同民
族语言采取同样的态度,各种不同语言享有相同的
“待遇暠。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种不同的语言在事实上
就是平等的,更不意味着可以通过赋予不同语言在
法律地位上平等来促进或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相
反,仅规定不同语言在法律上地位平等,给予不同语
言以同样的保护,最终可能会进一步拉大不同语言
之间的差距,而那些在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语言
则可能会消亡。
第二,形式平等对地位相差悬殊的各种语言不
可能做到真正的平等。语言保护所要达到的目标很
简单,即保持语言的多样性,或者使各种语言同时共
存并相互促进。规定各种语言地位平等,貌似公允,
实际上却不可能达到各种语言都得到保护的效果。
因为不同语言在实践中地位悬殊极大。一是不同语
言使用人数多寡悬殊。如,目前汉语使用者超过10
亿人,而赫哲族的语言只有两千人使用。二是国家
对通用(或官方)语言的确立使得通用语言的地位远
高于非通用语言。对地位如此悬殊的不同语言进行
平等保护,就像法律规定公民身份平等一样,仅仅是
一种形式平等,而非实质平等。这样的规定,类似于
让各种语言自由竞争。而这种自由竞争对占优势地
位的语言显然有利,而对处于劣势的语言来说不仅
政策的影响。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推广
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暠普通话即我国的通用语言。宪
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的规定,尽管并不直接涉及、更
没有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方言的使用,但它却
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方言的使用、发展产生了不
可估量的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工
业化、全球化过程中,各地域之间、各民族之间的联
系越来越紧密,各民族人民生活中共同的东西越来
越多。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及社会的便利,在各地域、
各民族之间推行共同的通用语言是必要的,这是社
会发展进步的表现。但也毋庸讳言,通用语言的使
用对少数族群语言包括方言的使用有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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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维雁暋论对少数族群语言的特别保护———兼对现行宪法中语言地位平等政策的反思
栞
针对前文提到的上海话、粤语等方言面临消亡的危
险的原因是推广普通话,官方申明,“中国推广普及
普通话,不是要消灭方言,而是要使公民在说方言的
同时,学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从而在语言的社会应
“少数族群权利暠或“特定群体的少数族群权利暠 ,
用以区别于普遍意义的人权概念,因为,“不能把少
[23]
数族群权利包含在人权的范畴之内暠 。少数人的
差别权利是一种包括使用自己语言在内的文化权
利,是一种文化的诉求。“文化权利意味着不分享这
些价值的他人尊重特定群体和个人的文化价值;它
[20]
用中实现语言的主体性与多样性的和谐统一暠
。
这一申明并不能消除通用语言的使用对少数民族语
言及方言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威胁的疑虑。因为,学
者们已经认识到,全世界6700种语言和方言60%
面临着消亡的危险,正是由“通用语言越来越被普遍
[24]
意味着与他人不同的权利暠 。《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
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属
于这种少数人群体同他们的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共同
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践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
[3]
使用造成的暠 。虽然有学者认为,通用语言的使用
并不妨碍各民族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发展有自己民
“
[
13]
族风格的文学暠,甚至,“通用的语言可以帮助各民族
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影响而促进自己的文学的发
己的语言的权利。暠 这一规定将少数人的差别权
利进一步具体化为享有本群体共同文化的权利、信
奉自己宗教的权利和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来予以保
护。
[19]
展暠 ;但是,我们决不能忽视使用通用语言给少数
族群语言存在和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其实,这
个问题,在国内各地域、各民族间存在,在国家之间
也存在。在国际社会,通用语言是英语,在某种程度
上作为一种全球性的通用语言,对不少国家、民族的
语言和地域方言带来了困扰甚至威胁。这在一些特
殊领域如科学技术领域尤为严重。“由于英语正日
益成为科学技术领域国际交流的主导语言,绝大多
数国家的语言和地域方言正在被边缘化,从而导致
部分国家、地域、民族失去相互理解、资源共享的某
少数人差别权利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
本文提出的对少数族群语言进行特别保护的主张提
供论证。(1)少数人差别权利要求国家履行积极义
务来予以保障。跟一般权利课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
权利,由此国家通过承担对应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
务来实现权利的内容不同,少数人差别权利属于积
极权利,其实现路径比较单一,“必须依靠国家的积
[22]
极作为才能实现暠 。对语言的平等保护,其实仅
意味着国家对各少数族群的语言不歧视,各少数族
群的个人都可以使用自己的语言,却并不要求国家
采取特别措施、另行提供资源来对少数族群的语言
进行保护并促进其发展。(2)少数人差别权利的概
念意味着国家必须针对某一具体的少数群体的语言
进行保护,而不能按照“相同暠的、“平等暠的或者“统
一暠的保护模式来笼统地对不同语言进行保护。相
对于“多数人暠来说,这里的“少数人暠是一个复杂的
概念,它还可以划分为无数规模更小的“少数人暠群
体。比如,我国的少数民族有55个之多,其中53个
民族有自己的语言、21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
有学者将我国各少数民族语言的活力值分为三组:
第一组的活力值相当于汉语的56%-71%,包括维
吾尔、蒙古、藏、哈萨克、朝鲜5种语言;第二组的活
力值仅相当于汉语的14%-35%,包括傣、彝、壮、
苗、佤等15种语言,操这些语言的少数民族选择使
用汉语的人越来越多,有的民族已经达到人口的一
半以上;第三组的活力值不及汉语的1/10,包括白、
黎、水、羌、鄂温克、阿昌、独龙等25种语言。这些语
[
21]
些机会暠 。这并非危言耸听。
四暋少数族群语言特别保护:语言作为少数人
差别权利的论证
前文指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对不同民族语言
的保护实质上是一种平等保护,这对处于弱势地位
的少数族群语言的保护明显不利,难以达到保持语
言多样性及实现民族平等与共同繁荣的目标;其论
证重在指出对不同语言平等保护之不足,但如果要
将对少数族群语言进行特别保护确立为国家政策,
则需要更为坚实的、正面的论证。笔者尝试用少数
人差别权利的理论来进行进一步的论证。
所谓少数人的差别权利,是“一种要求国家履行
各种积极义务,以满足文化少数群体的成员能够实
际地享有自己文化的权利暠,其实质是“一种在公民
基本权利之外通过宪法或特别法律规定的包容文化
差别形式的特别权利暠,其功能在于“给少数群体的
文化提供一个包容、宽松的发展环境,使其不至于受
到来自多数群体的不适当的压力,尽可能保障文化
[22]
的自然发展暠 。国外也有学者将这一权利称作
9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言绝大多数没有自己的文字,有些语言的使用人口
[4]
并未消除。为在已经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大地上
长久地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和实现各民族实质意义上
的平等,我们必须尽快对这一政策进行调整,即由不
同语言地位平等政策转变为对少数族群语言进行特
别保护。如果说对语言的平等保护仅仅是形式上的
平等,对少数族群语言的特别保护则是要实现不同
语言实质上的平等。为此,笔者建议将宪法第四条
第三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
自由暠修改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
字的自由,国家对少数族群使用的语言文字进行特
别保护暠。
已不足1000 人。而方言使用的情况更趋复杂。
少数族群语言使用情况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我们
不应该、事实上也根本不可能对它们都“一视同仁暠。
可能的办法是,我们必须针对每一少数民族语言的
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充分利用相关的资
源,对其予以特殊的保护。
五暋结论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宪法规定的
不同语言地位平等政策难以实现保持文化多样性和
民族平等的目标,少数族群语言所面临消亡的危险
注释:
栙文化多元主义是指“当各种不同文化汇集于一个国家时,承认这些文化的价值观念和形式应该在国家统一所容许的范围内
最大限度地得到保留暠(格雷戈里·克拉埃《大众文化和世界文化:论“美国化暠和文化保护主义政策》,载《第欧根尼》中文精
选版编辑委员会编《文化认同性的变形》,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3页)。
栚转引自(美)塞缪尔·亨廷顿《前言:文化的作用》,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
人类进步》,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栛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将文化的主要形态分为四种:(1)物质设备;(2)精神方面的文化;(3)语言;(4)社会组织。
见:衣俊卿《文化哲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灢48页。
栜《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颁布、2001年修订)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
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
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暠《民事诉讼法》(1991年通过、
2
007年修订)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
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
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暠《刑事诉讼法》(1979年通过、1996年修订)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
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暠
《行政诉讼法》(1989年通过、1990年施行)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
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
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暠《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2006年修订)第六条:“各民族
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
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
其他文件。暠
栞如加拿大著名学者威尔·金里卡在《多元文化公民权———一种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杨立峰译,上海译文出
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就将这类权利称为“特定群体的少数族群权利暠,见该书“导论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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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SpecialProtectionofEthnicMinorityLanguage
XIE Wei灢yan
SchoolofLaw,SichuanUniversity,Chengdu,Sichuan610064,China)
(
Abstract:ThelanguageequalitypolicyestablishedinChina暞sConstitutionisonlyaformale灢
qualityofalllanguageswhichcanneitherrealizeethnicequalitynorkeepthediversityoflangua灢
ges.Withthedevelopmentofeconomyandsociety,thedangeroflanguagedisappearanceincrea灢
ses.Thus,it暞sfarfromenoughtoformulatethelanguageequality.Ethnicminoritylanguages
shouldbeprotectedtoreachtheauthenticequalityoflanguageswhichinturnkeepthecultural
pluralism.
Keywords:language;dialect;languageequalityprotection;specialprotectionofethnicmi灢
noritylanguage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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