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log title
搜索
34 卷第期  
2007 11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4,No.6  
November,2007  
法条竞合的分类及法条选择原则  
———以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为视角  
鹤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8)  
摘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相互关系在确定法条竞合的分类及法条选择原则时首先应根  
据立法效用原则和全面评价原则判断判断无结果时则选用重法但无轻重法之分时应选用狭义法对从属关  
系的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交互竞合法定刑不同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法定刑相同时,  
适用狭义法优于广义法原则对偏一竞合适用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原则。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条竞合分类法条选择原则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706⁃0034⁃06  
关于法条竞合的分类和法条选择原则众说纷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标志其  
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两百多年来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从形  
式化向实质化的发展其立法基础已由自然法理论、  
三权分立理论和心理强制说嬗变到民主主义和尊重  
人权主义因而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已从单纯的形  
式合理性发展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相统一,  
它包括形式的侧面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  
要求法律主义成文法)、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  
解释禁止不定;“实质的侧面要求刑法规  
定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  
残虐的刑罚。  
结论各异。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  
则之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  
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  
1]71  
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由此用刑法基本原  
则来整合这些观点就成为一种可行的途径法条竞  
合是解决法条选择适用的问题其本质是对法条的  
解释而法律原则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它能够指导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而在刑法中有关法条竞合的  
理论争议密切相关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  
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法条竞  
合的分类及法条选择中的表现形态  
立法者将社会生活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应  
以刑罚加以禁止的行为类型化地规定于刑法中量  
刑是以该行为是否归属于某一犯罪类型即个罪为前  
而不可能先裁量刑之轻重再裁定其属于某一犯  
罪类型故首先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为适用刑法之内  
在要求即首先要根据罪状的指示判明行为触犯哪  
一法条在法条竞合中一个行为满足了两个法条  
的规定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适用某一法条而不适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虽对法条竞合  
的分类及法条选择均有指导作用但是它们的位阶  
是不同的特别是在我国刑法话语系统中罪刑法定  
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不统一更有必要确定它  
们发挥作用的位阶和范围。  
以罪刑法定原则为首选  
收稿日期2007⁃05⁃10  
作者简介蔡鹤(1968—),四川南充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条竞合的分类及法条选择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为视角  
用另一法条如何理解其法定 于某一法条呢?  
这就必须从逻辑和法理上来推断。  
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仅保留了刑法规定的明  
确性”,其他的内容被划归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范  
畴里这种中国特色体现的是社会本位和权力  
本位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的冲突使原本有机统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  
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话语系统中产生了对立的危  
。  
首先要满足立法效用原则我们必须认定立  
法者之所以规定了该法条意味着在司法中应适用  
该法条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此类犯罪行为出现的情  
形除外)。 如果在司法中确实有行为触犯了该法  
而我们采取的法条取舍方法却使该法条永远不  
可能适用这显然违反了立法者的旨意违背了罪刑  
法定比如使用信有卡诈骗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信用  
卡诈骗罪和诈骗罪就只能定信用卡诈骗罪否则,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条设置形同虚设无法得到适用。  
这可称之为立法效用原则即立法旨意在于产生效  
此为一种当然解释。  
这种对立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形式的  
罪刑法定难以妥善解决刑法滞后的问题因为社  
会的需要或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  
的前面”,“现代社会变化之疾大使刑法经常修改也  
4]125  
赶不上它的速度”  
在行为社会危害性已变动  
的情况下必然罪刑不相适应其次立法具有偏差  
和不周延性立法不可能将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应受  
刑罚处罚的行为包罗无遗由于特定历史阶段人类  
理性的有限性和可采取的法律手段的有限性完全  
的罪刑相适应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再次僵硬的法  
规长于一般正义而短于个别正义法定刑必然受个  
罪性质的制约只能根据个罪社会危害性的通常严  
重程度配置不能包容该罪所有情况。 “法律是普  
遍适用的规范对于更容易实施的行为法律更严格  
地禁止所以立法者不尊重希罕之事或者说立法  
其次要满足全面评价原则一个行为之所以  
被设置为犯罪是因为其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是破坏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合法权益如果一个  
法条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更全面就更应适用之因只  
有该法条全面地评价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立法者  
在设置法条时明确了每一法条所针对的社会危害,  
显然哪一个法条对行为的社会危害的评价越全面,  
立法者就越倾向适用之否则规定全面的法条得不  
到适用对行为的社会危害的评价就不全面立法者  
设置的该法条还可能被空置违背了立法旨意如  
在抢劫过程中伤害了被害人应定抢劫罪评价人身  
权和财产权),不定故意伤害罪评价人身权),抢劫  
罪评价的社会危害更全面更能全面评价行为的性  
。  
5]105  
者忽略偶尔发生一二起案件”  
比如重婚几十  
甚至可将重婚罪的教唆犯算在内的重婚行为可  
达成百上千次重婚罪的法定刑显然不能包容其社  
会危害但立法绝不应考虑之否则必使各罪罪质  
轻重模糊法定刑幅度加大宽泛的法定刑幅度恰恰  
与罪刑法定原则格格不入。  
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补充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刑  
相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原则经过刑事近代学  
派理论的洗礼其内容也发生了嬗变量刑不仅要考  
虑罪行本身的轻重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的大小罪刑相适应思想体现于罪刑法定原则的  
这种对立的解决途径有二其一在适用罪刑  
相适应原则有利于行为人的情形下现代罪刑法定  
主义已用实质的侧面来缓和形式的侧面”,实质  
上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  
比如说在溯及力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对行  
为人有利的类推这是因为现代的罪刑法定原  
应当说是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尊重人权原则为  
实质的侧面不少学者也将罪刑相适应原则作  
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附属原则日本学者大谷实在论  
6]41  
述短期自由刑时指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罪刑  
基础”  
。 “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有法律的规  
2]124  
均衡的要求对轻罪处以轻罚是理所当然的”  
对什么样的行为都可以科以刑罚而且可以科以  
任何刑罚’。 根据犯罪的内容是否有必要用刑罚  
进行处罚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而且对于该种  
犯罪所定的刑罚是否与其他犯罪相平衡犯罪上刑  
我国刑法将此二原则割裂开来并规定:“法律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这  
样一种表述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是看不到的显  
示了中国刑法在罪刑法定原则表达上的中国特  
罚的均衡),亦即从所谓实体的正当程序的角度来  
3]384  
[7]46  
”  
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形式的侧面的罪刑  
强调罪刑法定的意义”  
其二在适用罪刑相适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应原则不利于行为人时理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否  
就意味着取消了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立法已  
作出示范表明罪刑相适应要以罪刑法定为基础所  
有有关罪刑相适应的立法规定比如从重从轻减  
数罪并罚等都以法定刑为依据实际上是以罪刑  
法定为前提。  
观点二认为法条竞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二是实害法与危险法的关  
9]  
还有人将这两种关系概括为特别关系与吸  
收关系其中吸收关系又分为两种情况全部法吸收  
10]63,65  
部分法实害法吸收危险法  
观点三认为法条竞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法条  
重合与法条交叉重合是指一个法条的全部内容为  
他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交叉是指一法条的内容  
在法条竞合的法条选择中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  
意味着以法定刑来决定法条的取舍而与之相关的  
只有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此原则不利于行为人,  
因此其采用之前提是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仅  
位于补充原则的地位如果根据立法效用原则和全  
面评价原则均不能判断出应适用哪个法条就意味  
着适用哪个法条都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进而必须  
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此情形下立法没有明确的指向两个法条都可以对  
行为进行评价此时法定刑高的法条应对行为的社  
会危害程度进行了充分评价因为它反应了该类行  
为最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用该法条才可能容纳得  
下对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判。  
11]373  
的一部分为他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  
观点四认为法条竞合可分为三个类型一是特  
殊法与普通法的竞合二是狭义法与广义法的竞合,  
12]  
三是全部法与部分法的竞合  
观点五认为法条竞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是  
局部竞合即独立竞合二是全部竞合即包容竞合三  
13]  
是重合竞合即交互竞合四是偏一竞合  
观点六认为法条竞合可以分为以下五种一是  
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二是吸收法与被吸收法关系;  
三是重法与轻法关系四是新法与旧法关系五是基  
14]  
本法与单行法关系  
充分发挥刑法的规制机能  
法条竞合包括从属关系和交叉关系因为具有  
交叉关系的二法条中也存在法条的选择适用问题,  
因而不可能只有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故观点一  
不正确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  
竞合对此应予严格界定实害法与危险法实为同一  
罪名故观点二不正确。 “而所谓重法与轻法关系,  
实际上是刑之竞合而非罪之竞合”。 “至于新法与  
旧法的关系和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分别属于溯  
当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补充时如果两个法定  
刑相同意味着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失效此时  
应采用司法中适用较少的法条即适用狭义法优于  
广义法原则一则使适用少的法条得到适用以免  
法条虚置二则加强刑法规制机能和法律宣传功能。  
刑法具有通过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该行  
为科处一定刑罚表示该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机能同时还具有不要实施该种行为的命令机  
及力和法律效力的问题与法条竞合风马牛不相及,  
6]3  
[15]745  
” ,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并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也  
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任务之一但由于狭义法适用  
罪名不常见人们不太了解刑法的规制机能发  
挥不足应加强适用之。  
不可混为一谈”  
因此观点六也不正确 其他  
几种观点的不当之处将在后文论及。  
法条竞合分类的界定  
对法条竞合有两种分类途径一是从法条关系  
上来分类二是从法条选择原则上进行分类而分类  
的结果要求各小类有独自的法条选择原则这样似  
乎从法条选择原则上进行分类最有意义但是法条  
选择原则是对法条关系进行分析后得出的不同的  
法条选择原则是法条关系划分之果也是法条竞合  
分类的目的当然法条选择原则对法条关系的划分  
具有反作用它决定了法条关系划分的层次和必要  
因此从法条关系来分析是法条竞合分类的逻辑  
起点逻辑上法条竞合是根据法条关系来确定其  
范围因此根据法条关系来分类能保证分类的完整  
法条竞合的分类  
法条的内容有交叉重合关系法条所规定的犯  
罪的构成要件必然有交叉重合关系二者相辅相成,  
因为构成要件的内容来自法条的内容是对法条内  
容的重组简言之法条竞合指一行为该当数法条  
法条内容之间交叉重合犯罪构成之间也有交叉  
重合其任务是解决法条的选择适用问题。  
法条竞合分类  
观点一认为法条竞合只有一种,“将所有的法  
8]524  
条竞合概括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法条竞合的分类及法条选择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为视角  
性和层次性并且这种分类必须排斥其他的分类标  
多标准分类必然导致分类的重复遗漏和混乱。  
事实上全部法与部分法的分类应是从属关系的子  
即下面将要界定的包容竞合的情形。  
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  
独立竞合和包容竞合是对从属关系的二分法,  
必须用同一标准进行划分包容竞合中两罪名间具  
有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独立竞合没有这里的整体  
和部分是指什么显然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两犯  
罪间具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是指犯罪行为间具有整  
体和部分的关系也就是说部分法只规定了行为的  
一部分而整体法规定了整个行为因此独立竞合  
更确切的称谓应是整体竞合应定义为在具有从  
属关系的两法条中同时触犯二法条的行为作为一  
个整体在两法条中都必须得到规定的情形如盗窃  
罪与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的行为整体在这两个罪  
里不可分割包容竞合更确切的称谓应是部分竞  
应定义为在具有从属关系的两法条中其中一  
个法条对同时触犯二法条的行为整体作出规定全  
部法),另一个法条仅对行为的某个部分作出规定  
部分法的情形在我国刑法里包容竞合的适例  
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传播  
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前罪只对行为的一部分即传  
播淫秽物品行为作出规定后罪对行为整体作了规  
结合犯也是包容竞合其适例是强盗强奸罪和  
强奸罪前罪是全部法后罪是部分法对于结合  
我国刑法通说是将其作为法定的一罪来认识的,  
但从一行为触犯二法条应如何选择法条来看,“应  
当看成是规定两个以上犯罪相结合的普通法和特别  
法条竞合第一层次可分为从属关系和交叉关  
从属关系是指一行为触犯二法条其中一个罪  
名概念外延为另一个罪名概念外延的一部分这被  
称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观点五将从属关系划分为独立竞合和包容竞  
。 “独立竞合也称为局部竞合是指一个罪名概  
念的外延是另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而犯  
罪行为正适合于这一部分的情形”。 “包容竞合也  
称为全部竞合是指一个罪名概念的内涵是另一个  
罪名概念的内涵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  
15]746,767  
出内涵窄的罪名概念的情形”  
该定义违背  
了逻辑划分的基本规则独立竞合和包容竞合的划  
分标准不统一并且该论者的独立竞合概念与其上  
位概念即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这个概念没有任何区  
另外该论者所举诸包容竞合的例子并非从属  
关系如认为故意杀人罪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  
亡的犯罪与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的犯  
与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  
15]775-777  
人的犯罪是包容竞合  
这些法条之间实际上  
是交叉关系。  
观点四认为对收受财物而渎职的案件从适  
用法条所产生的竞合关系的类型看只能归于全部  
法与部分法的竞合前一种竞合关系属于逻辑学中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整体分割开来为各个部分、  
各个部分的简单相加则恢复整体局部法只是整体  
法的一个部分)。 而特殊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关系属  
于逻辑学中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属种关系属概  
念对种概念具有完整的包容性普通法完整包容特  
6]357  
法之间的规定是特别关系的亚型”  
应属于法  
条竞合的内容把结合犯理解为法条竞合的一种情  
不仅使法条竞合的理论体系更完整解决了一罪  
数罪问题法条竞合是一罪而非数罪),而且还解决  
了法条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2.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12]35  
殊法)”  
该观点违背了根据法条关系来对法  
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是指一行为触犯的两个法  
条中其中一个犯罪概念的一部分外延与另一个犯  
罪概念的一部分外延相同。  
条竞合进行分类的原则在同一层次分类中适用了  
两个标准全部法与部分法的分类是根据整体和部  
分的关系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分类指具有从属关  
系的两法条和狭义法与广义法的分类指具有交  
叉关系的两法条是根据法条关系必然带来子项  
相容的逻辑错误从所举实例来看所谓全部法与  
部分法竞合的二罪即受贿罪与渎职罪是交叉关系,  
而根据法条关系二罪应属于狭义法与广义法的竞  
这种分类混乱将导致法条选择原则的无法确定。  
交叉关系可以再分为交互竞合和偏一竞合有  
学者认为交互竞合是指两个罪名概念之间各有一  
部分外延相互重合”。 “偏一竞合是指两个法条交  
叉重合但犯罪行为已经超出重合范围的情形”。  
并认为偏一竞合的两法条一属于基本法一属于补  
15]786,792  
充法  
偏一竞合适用了两个不同的划分标准违反了逻辑  
笔者认为该定义不当交互竞合和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划分规则并且交互竞合的概念在此等同于其上位  
概念即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概念。  
竞合事实上是不必要的因二者的法条选择原则实  
质上是一致的可用一个共有原则来概括独立竞  
合中普通法规定的是从罪名特殊法规定的是种类  
刑法学界一致认为其法条选择原则是特殊法优  
于普通法实际上这是立法效用原则之要求盗窃  
罪和盗伐林木罪竞合应按盗伐林木罪论处便是其适  
包容竞合的法条选择原则是全部法优于部分  
。 “全部法优先的理由在于只有适用它才能切实  
做到对行为全面准确的评价和处罚而适用部分法  
借用德日刑法里基本法和补充法的概念来说明  
偏一竞合是不正确的基本法和补充法是指具有补  
充关系的二法条,“只有不适用基本法的场合才适  
用补充法相竞合的法条之间是否具有补充关系,  
应当根据保护某种利益是不是仅有基本法还不够,  
还必须设计作为其补充的法条为根据来判断如伤  
6]356  
害罪是基本法暴行罪是补充法”  
而日本刑法  
15]36  
的伤害罪和暴行罪是这样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  
……” “ 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  
则只能是就案件的某一方面做出处理”  
如传  
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全部法),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部分法),只有前罪对传播淫秽物品并牟利的行为  
整体进行了评价按全面评价原则只能定前罪。  
实际上我们把从属关系的法条分为普通法和特  
别法两种即可其中外延大的内涵小的为普通法  
即独立竞合中的普通法和包容竞合中的部分法二  
者的上位概念);外延小的内涵大的为特别法即  
独立竞合中的特殊法与包容竞合中的全部法二者的  
上位概念)。 则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竞合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原则就普通法而言规定的是行为的一  
般性质立法着眼于行为的一般危害就特别法而  
由于规定了行为的特殊性质甚至行为的特殊表  
立法不仅着眼于行为的一般危害还着眼于行为  
的特殊危害根据全面评价原则应特别法优于普  
通法否则特别法永远无法适用也违反了立法效  
用原则。  
16]65  
…”  
显然这两个法条的规定没有重合之处,  
是矛盾关系不是法条竞合基本法和补充法没有  
根据法条关系进行界定而是根据罪名的含义进行  
界定这与从法条关系入手来划分法条竞合的路径  
格格不入就不能判明其到底隶属于从属关系还是  
交叉关系导致分类混乱因此不存在基本法与补充  
法这种划分类型的法条竞合。  
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有两种不同的情形其  
两法条针对的同一行为的社会危害间没有从属  
关系其二两法条间针对的同一行为的社会危害间  
有从属关系后面要论及这两种情形要适用不同的  
法条选择原则因而是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的一个  
恰当的划分前者称之为交互竞合更确切的称谓  
应是对等竞合),是指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中如  
果一行为触犯二法条则行为的社会危害在这二法  
条中分别受到评价二法条所评价的行为的社会危  
害间没有从属关系其适例是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  
具罪以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在二罪中  
的评价都指其危害了公共安全此二社会危害不是  
从属关系后者称之为偏一竞合是指在交叉关系  
的法条竞合中如果一行为触犯这二法条则行为的  
社会危害在这二法条中分别受到评价二法条所评  
价的行为的社会危害间具有从属关系其适例是抢  
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对抢劫过程中杀人的行为二罪  
所评价的二社会危害间具有从属关系我国学者大  
都把真正属于偏一竞合的情形误作了包容竞合看  
他们列举的包容竞合的实例实际上全是属于偏  
一竞合的情形。  
交互竞合的法条选择原则  
关于交互竞合有的认为应适用狭义法优于广  
12]34-35  
义法的原则  
有的认为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  
15]800  
在外国刑法中交互竞合有的论者又称  
原则  
之为择一关系认为应从一重者适用”,比如窃  
不法占有竞合应选取较重刑的窃盗专  
17]上册,467  
交互竞合应区别对待法定刑若有区别应适用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法定刑没有区别应适用狭义法  
优于广义法原则在交互竞合的情况下两罪所评  
价的社会危害没有一般特殊和全面部分之分在罪  
状的描述中法律对适用哪个罪名并没有明确的指  
因此立法效用原则和全面评价原则失效不论  
适用哪个法条都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此时应以罪  
刑相适应原则为补充即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比如以放火的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  
法条竞合的法条选择原则  
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之法条选择原则  
将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划分为独立竞合和包容  
法条竞合的分类及法条选择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为视角  
因放火罪法定刑高应定放火罪而不定破坏广播  
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在法定刑没有区别的  
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失效此时应充分发挥  
刑法的规制功能采用狭义法优于广义法的原则如  
放火罪广义法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狭义法竞合,  
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个属于简单法应适用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的原  
二法条评价的行为社会危害有从属关系那么  
采用对行为社会危害的评价更全面的法条反应在  
法条内容规定上它规定的行为性质较复杂因此叫  
复杂法就顺应了立法旨意只评价了行为的部分  
社会危害的法条反映在法条内容的规定上它规定  
的行为性质简单因此叫简单法不应采用这样才  
符合全面评价原则如抢劫罪复杂法与故意杀  
人罪简单法),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行为应定抢  
劫罪。  
偏一竞合的法条选择原则  
对偏一竞合有论者认为应适用基本法优于补  
15]796  
由于基本法与补充法的法条竞合  
充法原则  
类型不存在故此论错误。  
对偏一竞合笔者认为两个法条一个属于复杂  
注释:  
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本质不同在于想象竞合所涉及的任何单一罪名都不能全面评价行为所造  
成的具有刑法意义的社会危害而法条竞合中某一个罪名能全部评价行为的具有刑法意义的社会危害由此原则出发可  
推知法条竞合是指法条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或者法条间具有交叉关系且所针对的社会危害具有同一关系或从属关系时,  
一行为触犯二法条的情形想象竞合是指法条间具有全异关系或者在法条间具有交叉关系且所针对的社会危害具有全  
异关系或交叉关系时一行为触犯二法条的情形但与通说观点的分歧对法条竞合的分类和法条选择原则的确定并无影  
其结果在这两种观点下是一致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5]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野村稔刑法总论[M].全理其何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8]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马克昌想象的数罪与法条竞合[J].法学,1982,(1).  
10]顾肖云刑法中的一罪数罪问题[J].上海学林出版社,1986.  
11]高铭喧王作富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  
12]冯亚东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问题[J].法学研究,2000,(1).  
13]姜伟法条竞合初探[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4).  
14]田禾戴绍泉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竞合[J].社会科学战线,1989,(2).  
15]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6]张明楷日本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7]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责任编辑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