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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鹤ꢀ 法条竞合的分类及法条选择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为视角
施,因放火罪法定刑高,应定放火罪而不定破坏广播
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在法定刑没有区别的
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失效,此时应充分发挥
刑法的规制功能,采用狭义法优于广义法的原则,如
放火罪(广义法)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狭义法)竞合,
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法,一个属于简单法,应适用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的原
则。 二法条评价的行为社会危害有从属关系,那么
采用对行为社会危害的评价更全面的法条(反应在
法条内容规定上它规定的行为性质较复杂,因此叫
复杂法)就顺应了立法旨意,只评价了行为的部分
社会危害的法条(反映在法条内容的规定上它规定
的行为性质简单,因此叫简单法)不应采用,这样才
符合全面评价原则。 如抢劫罪(复杂法)与故意杀
人罪(简单法),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行为,应定抢
劫罪。
(
三)偏一竞合的法条选择原则
对偏一竞合,有论者认为应适用基本法优于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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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基本法与补充法的法条竞合
充法原则
类型不存在,故此论错误。
对偏一竞合,笔者认为两个法条一个属于复杂
注释:
①
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本质不同在于想象竞合所涉及的任何单一罪名都不能全面评价行为所造
成的具有刑法意义的社会危害,而法条竞合中某一个罪名能全部评价行为的具有刑法意义的社会危害。 由此原则出发可
推知,法条竞合是指法条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或者法条间具有交叉关系且所针对的社会危害具有同一关系或从属关系时,
一行为触犯二法条的情形。 想象竞合是指法条间具有全异关系,或者在法条间具有交叉关系且所针对的社会危害具有全
异关系或交叉关系时,一行为触犯二法条的情形。 但与通说观点的分歧对法条竞合的分类和法条选择原则的确定并无影
响,其结果在这两种观点下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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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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