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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涉及共产党的案件。 1937 年2 月,江苏省在办理保甲连坐时曾明确指出:“连坐之实施,以‘匪共’案为范围,其小偷窃贼,毋
庸连坐”,参见《江苏省保甲办理经过情形及今后整理计划》,转引自王运骏《民国保甲制度兴起的历史考察》,《江海学刊》
1997 年第2 期第132 页。
ꢍꢃꢂ该段引文均转引自前揭的朱德新研究,第24⁃28、211 页。
ꢄꢎꢂ转引自:赵丽娜《民国时期湖北保甲制度研究(1927—1937)》,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未刊稿),2005 年完成,第26 页。
ꢂꢎꢅ《湖南省实施新县制度》第一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政府内政部档案,案卷号12⁃9061。
ꢂꢎꢆ该段引文皆转引自前揭的朱德新研究,第70⁃71 页。
ꢂꢎꢇ乡绅不直接担任保甲长的原因,主要在于保甲长地位低微,多系无给职,承担了上层委派的诸如“摊筹派募”等麻烦事,有时
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参见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第3 册《农村问题》,重庆:商务印书馆1943 年版,第153 页。
ꢂꢎꢈ根据1943 年3 月国民政府内政部统计,当时全国共有30 多万保、400 多万甲。 参见冉绵惠《民国时期的四川保甲制度》,
《
文史杂志》1999 年第5 期第74 页。
ꢂꢎꢉ黄琨一文对物质利益与农民动员的关系有深刻而形象的阐述,如指出“五抗(抗租、抗债、抗粮、抗捐、抗税)与打土豪不仅是
农民革命的内容,也是动员农民的一种方法”,“分财物的群众大会是中共公开动员与宣传的一个重要场所”等,从物质利益
入手的一系列制度创新来动员农民是中共在农村一直以来的基本原则和成功经验。 参见黄琨《中共乡村动员1927—
1928》,《二十一世纪》(香港)2004 年6 月号第53⁃5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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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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