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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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卷第期  
2007 11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4,No.6  
November,2007  
浅析盐业合伙契约的民间法特色  
———以四川自贡盐业契约为例  
果  
四川理工学院四川自贡643000)  
摘要民间契约是民间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属于一种普遍性判断标准或广义上的法律渊源”。 盐业合  
伙契约作为我国近现代一种独具民族传统特色的民间契约形式无疑属于民间性规范的范畴通过对其具体内容  
以及民间性特点的分析有利于人们认识在国家法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如何为民间法留下适当的生存空间从而为  
中国法治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制度性资源。  
关键词盐业合伙契约民间法资源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706⁃0136⁃05  
民间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在社会中  
使得纠纷解决变得便利第三民间法具有转化  
民间法深深根植于人们社会生活之中对现实  
生活的变化反映相当灵敏一些起初作为规避国家  
法的民间法后来常常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被国家法  
所接受比如当年包产到户后来发展成为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为国家法所认可这样的民间法经过国  
家立法机关认可吸收转换为国家法对于法治社  
会的建设和我国人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会有巨大推  
动作用的。  
衍生为社会所接受的在社会中实际起到维护社会  
秩序的作用潜在的指导人们行为的民间社会规范  
的总称就民间法的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  
第一民间法具有弥补性从社会学观点看法  
律依据于客观的现实来源于实际的需要是对社会  
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肯定和具体的调整。  
即使再健全的法制也无法像习惯一样渗透到人们衣  
食住行之中表现于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律的  
真空必然为民间法留下了生存空间民间法的存  
在长达2000 多年四川地区的井盐生产中留下  
了大量宝贵的文书档案其中仅自贡地区就包括了  
清代至民国的民间契约文书3000 多件 这些民间  
契约文书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在清代自贡盐业生产  
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合伙制度它虽然在性质上与  
清代其他地区的合伙关系保持着同质的关系但是  
却是清代社会中最为发达的合伙制度这一地区有  
关合伙的民间契约中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漫  
长的历史演变已经形成习惯并且以所谓厂规的  
形式成为成文惯例因而自贡地区有关合伙的民间  
在也正弥补了国家法留下的真空”,完善了社会控  
制体系第二民间法具有便利性 国家法体现出  
复杂的程序性国家法的适用总要通过复杂的司法  
程序这样给纠纷的解决增加了成本而民间法是  
根据习惯行为通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沿袭而创立  
它们通过人们反复适用逐渐被人们认同为特  
定主体所选择接纳共享的资源并经过长时间的积  
累选择它凝聚着人们的心理智力与情感在社会的  
特定领域中有着普遍的认同感这种高度的认同  
收稿日期2007⁃08⁃10  
课题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立项课题(YWHZ06-05)。  
作者简介支果(1963—),四川自贡人四川理工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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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盐业合伙契约的民间法特色———以四川自贡盐业契约为例  
契约的内容大体上都差异不大从而使得盐业生产  
中的合伙关系表现出高度的稳定性和规范性这充  
分说明在清代自贡地区的盐业生产中存在着一种由  
民间法加以调整的法秩序盐业合伙契约作为民间  
法许许多多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在盐业生产经  
营活动中若干股伙共同集资凿井租佃购买现成  
生产井灶及设备或者租佃购买废井试办新厂的一  
系列经营活动的民间法律文书属于民间法的范畴。  
在我国近现代的四川盐场井灶投资数额庞大合伙  
经营形式特别活跃盐业合伙契约的内容也相应较  
为丰富具有了许多不同于其他契约的特点根据  
盐业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将其划  
分为凿井类盐业合伙契约和井灶经营类盐业合伙契  
前者为若干股伙共同集资凿办新井所订立的一  
类契约后者则为若干股伙围绕租佃购买生产现成  
井灶及设备或者租佃购买废井试办新厂等一系列  
经营活动所订立的一类契约以下从民间法的视  
对凿井和井灶经营两类盐业合伙契约进行一些  
粗浅地分析。  
每井常费中人数家之产” 。 即便盐井凿成之  
,“又需另建房灶置备器具顾募人夫” ,都需要  
增加投资由于独资不易维持凿井等项巨大的费  
所以大多是凑资朋充”,合伙集资凿井防范风  
民国初年一位外来者惊叹:“一井之伙计甚多,  
未闻有一人独享一井而自数十主至百余主公有  
。”  
3ꢁ 合伙关系复杂需要厂规 这种民间法加  
以规范  
为数众多的合伙人都是按照当时的民间习惯  
———“厂规规范合伙关系的并且据以处理各类  
盐业纠纷:“法典之编制法恒多采本地习惯,  
择其切实可行者列成条文编入法典即认为习惯法  
与成文法并行以资遵守今欲厘定厂规应先由此  
入手通告各界人士凡能洞悉厂中盐务各种习惯,  
应如何规定而后平允者请即分类条例交本会汇  
详加讨论订成厂规草案再行发布经众认可,  
然后实行庶足以立标准而正厂风息讼争而收井  
” 。 从某种角度讲,“厂规就是规范合伙关系的  
凿井类盐业合伙契约  
民间法。  
凿井费用大历时久客观上需要通过契约  
井灶经营类盐业合伙契约  
伙成  
这是数量较大形式较多的另一类盐业合伙大  
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自从卓筒井开创并推广之后随着整个生产力  
的提高凿井技术的不断改进盐井深度日增开凿  
费用相应增加由于盐井开凿艰难”,一般历时较  
有的须十年或数十年始能见卤”,这就需要依  
靠连续不断地投资以追加补充办井资金因此,  
1ꢁ 合伙租佃  
如张可凤等伙佃神涌井日份十五天杨慎旃等  
伙佃同海井锅份二十四口王鹤年等伙佃源蒸井日  
份三十天集富灶火圈五口等互相间所订合伙约  
的要点是首先明确各人所占日份数目如王鹤年  
日份七天王汝贤七天王鹤群五天王婉华五天王  
莲村四天王仲安二天有的则是分为若干股如曾  
德华等合伙租佃海旺井伙圈十口佃价银五千五百  
以十股计算每股五百五十两然后以投资多少  
决定股数其中曾德华三股陈勤初二股廖树卿二  
陈耀南等各一股其次生产费用承担及分红办  
习惯多称:“推办用度均照日份派逗”。 井上  
帐目满一年算余有红息亦照日份派用”。 第三,  
关于退伙规定甚祥:“如有中途顶让者先由同伙内  
承接即所谓先买权限制),始得外让但须先向伙  
凿井之费盈千累万”,“往往数十家之力产借债,  
始成一井” 。 在这种情况下便很自然地出现一种  
所谓上中下节做井的办法反映了一种辗转出顶层  
层接替的合伙经营关系它固然有助于盐井的凿  
但是这种合伙人多则力每不齐辗转出顶上  
中下节不一而足兼之年久则人越多而难清理。  
其已经出顶井份之合同则为故纸井一成功往往  
1]  
有执故约而讼争日份者” 。 因此客观上要求投  
资者合伙共同完成并以契约将各方的权利义务固定  
和记载下来。  
ꢁ “凑资朋充”,合伙集资凿井分散投资风险  
投资者合伙凿井的原因在于办井如同采矿一  
不能不带有某种程度的投机性和冒险性特别是  
凿井来讲往往就有这种情况每开一井至数  
内声明批明合伙薄始能生效。” 参加投资者要  
受到伙众的一定约束以保证经营的稳定这是合伙  
投资的特点。  
工费甚巨且终有不及泉者” 。 由于开凿艰  
2ꢁ 实物与资金间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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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井灶日份锅份占有者在经营中遇到困  
理惩办每月结算一次分报各股东将利润盈余的  
而部分货币持有者又欲投资盐业于是双方发生  
合作关系如自贡市档案馆藏,8-1-716-40 号卷,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立合伙约记载东  
源井股伙张星华开办一切费用急需孔急一  
十分之一经理酬金及办事人奖金” 。 又如洪  
福井现煎火圈四十八口因地皮火问题与地主发生  
矛盾决定与双洪井合并为使火力一致要整理火  
其费用按所占火圈数量摊派并共举经手人具体  
承办富生灶佃涌福井火圈一口半租期十年积庆  
灶亦佃有火圈二口九分九厘租期仍为十年两灶见  
火圈畸零分数不便煎烧遂相互合并共计三口五分  
九厘九毫在限期内由积庆灶主持业务有关费  
时难于筹备故约崔雨脂出资入伙合办” ,规定张  
姓等出圈七口崔姓出资五万元共同作为基金所  
获利润张姓等分享六成崔姓四成每六月结算一  
崔姓之款不得言及利息但如在五万元外的新  
投资则认利息张姓等所获赢利以一半偿还其本  
身所欠债务另一半则支付合伙以来的货款及崔姓  
垫出的基金关于生产管理对外经手人为崔姓并  
负责银钱收支及灶司事人员工作张姓等则管理  
ꢄꢃꢂ  
盈亏均照火圈分派。  
4ꢁ 跨行业合伙形式  
如刘济周占有天宝井火圈七十九口由裕海井  
每日供卤官咸四百七十担按其实际所需可增可  
而价格按照时市计算这虽然只是一种购销协  
也不失为一种跨行业的合伙形式这些合伙方  
式中人数不等多者数十人少则仅两人资金数额  
亦相差悬殊或者四百万元或者三十万元不论金  
额多少都有投资机会这就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盐  
业经营行列同时投资者互相比较了解正因为  
意气相投才决定合伙的约内书明:“愿同德同  
帐目及其它监督权利但卖盐买水等重大业务  
问题由双方筹商行之合伙约有效期为三年这  
是一种以不同内容的投资来实现原则上是平等的  
联合经营形式这种日份锅口占有者与货币持有  
者间的合伙形式既非共同集聚资金经营井灶亦非  
井灶日份所有者之间的联合而是井灶所有者与非  
所有者间的合伙不仅促使合伙范畴的扩大而且产  
生一种更现实简单的合伙方式———合伙前中及解  
体后双方固有的资本形式不发生变化日份归日  
现金归现金减少了一般按日份或投资分成的纷  
繁核算合伙期不长既有利于克服一时经营中出现  
的困难也不致引起更多的因合伙而产生的新矛盾。  
ꢅꢃꢂ  
协谋进展永远发达利益均沾” 。 可以说这  
样组合而成的投资集团较之以买卖关系或租佃关  
系而结成的同一井灶的各股份占有者更能团结合  
具有新的奋进精神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在合伙  
方式不断多样化的扩展过程中它本身的建设———  
种种组织和经营条规也愈加健全完整这从加强  
股伙集团稳定的措施附属性的股伙团体的建立新  
型工矿企业的产生等方面表现出来例如王仲荣  
等三人竟然一次集资租佃同昌井天福井的全部日  
份六十天合伙约规定:“倘至必须时需增加股本,  
则由股伙会商增加必维业务进行。”他们敢于一再  
投入巨资是出于对合伙经营充满信心,“所望水火  
蒸腾产销畅旺之局面定能实现的缘故。  
联合经济活动与长期性经济共同体  
同一井灶股伙间的合作约通常有两种形式一  
是比较低级的暂时性的联合经济活动一是比较  
高级的长期性的经济共同体前者如东源井李文  
生灶李三荣堂林德枢堂为了添补零尾以便推  
”,将李文生灶买得的本井李子才占锅份一口二  
分五厘加以共同分配李文生灶得五分李三荣堂四  
分一厘八林德枢堂三分三厘二分拨完毕各自煎  
不再发生其他经济联系另外部分股伙或  
自贡盐业合伙契约的基本特色  
者为应付严峻经营局面或者为集零为整扩大资  
以提高竞争能力于是在由个人或数人或数十  
人的股伙之上出现了更大规模的合作炭灶廖  
积炜等人自办井灶或盐亘应派之圈子多寡  
不一又多畸零单独煎烧既不便于集中管理零星  
设备亦不合于经济原则彼此共商实有合作之必  
”。 于是决定合伙经营共议牌名大发灶”;每口  
圈子出洋一百元共集资四千三百元公推刘瀛洲经  
以上两类盐业合伙契约反映出比较复杂的民  
间法性质的特点如果归断为缺乏权利意识”、“重  
诺守信等几个特点可能过于简单化进一步探究  
不难看出其一些基本特色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  
观念上。  
1ꢁ 相对的观念  
盐业合伙契约的厂规俗例具有强烈的相对  
观念很少有绝对的、“一刀切式的思维方式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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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盐业合伙契约的民间法特色———以四川自贡盐业契约为例  
如在财产占有上流动的变化的观念相当强烈如  
至井上有意外事件以及债务纠葛分班之后各  
适用了民间法这就变通和发展了已有的成文法。  
在对待国家法律的关系上,“厘定厂规与之若即若  
在习俗上国家法律往往被当作是一种与自己无  
关的异己力量合伙主体与法律的关系并不是简单  
的遵守或违反的问题而且可以当作一种能够利用  
的力量或资源是纠纷争端中的筹码民间习俗往往  
包容着利用法律规避法律甚至排斥法律的内容。  
利用法律就是借用法律的惩罚力量达到自己的目  
而不是简单地直接依靠法律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在过去川南的盐业经营实践中形成的一套维护合  
伙经营在内的各类经营者根本利益和规范经济行为  
厂规”,这些厂规带有明显的民间法痕迹随着  
盐业生产的发展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些约定俗  
成的厂规条款也随之得到不断的补充修改和发展。  
如四川自贡地方议事会于1912 年通过的妥定厂规  
以资遵守议决案中指出:“向称厂规亦只不过口  
并无明定条文以至民间无法遵守官府无法依  
一遇交涉事件恒实力为转移故不平之日多一  
而事务稍行复杂即动经数岁而不能解。” 民间  
法的疏漏和局限当面对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许多冲  
突与纷争无法自力时就不得不依靠官府来进行盐  
业诉讼以维护其权益。  
检各债不得以彼累此如系贰拾天拾天事自行  
理处若无能为力互相援助赓虞勋为此井负累  
甚巨如改组火车白水车相商办理总以多推多余、  
早偿清各债为目的”。 “或井久不见功抑或仅见微  
尚须往下捣锉有力不能逗钱者即将所占日份、  
锅份出顶与人即名为上节承顶人即名为下节以  
后作井工本归下节派用”。  
自保自助为主的观念  
盐业合伙契约反应出来合伙各方维护和行使权  
利往往是民间自力保障自力救助为主的方式一是  
合伙中的风险分散与转移二是设定担保及连带关  
三是在合伙纠纷的解决上以同业公会商会等行  
会为主自合伙煎烧之后不得无故申请解伙;  
如因万不得已必须解伙时应申明理由并凭当地保  
取得双方同意而彼此不受损失之原则下解伙”。  
ꢁ “利用依靠国家法的观念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对于契约并没有一  
套完整的制度即使有成文法也尽可能不去干预民  
间的一般交易避免全面规范各类民间的契约活动,  
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即政府成文法并不主动干  
即使债权人起诉官府也不予受理不可能得到  
政府司法的帮助实现其债权而主要依靠习惯法来  
保护其利益。 “民有私约约行二主”,“官有政法,  
人从私约的惯语表明私约和官法具有同样的效  
但同时也意味着二者的对立私约固然为民间  
的契约行为但订立契约之目的是为了实现契约的  
预期目的为了预期目的的实现往往依赖于某种  
大家公认的惯例的约束这就是民间习惯民间习  
惯一旦被赋予了强制力就变成为约主必须遵守并依  
照之履行的民间法因而民间法通过对契约纠纷的  
规范来起着维护社会稳定交易安全的作用这样,  
自然而然地与国家成文法具有了异曲同工之处成  
文法对民间法就并不完全是排斥或置之不理而是  
积极地从民间法中去汲取优秀的合理的内核反过  
民间法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或促进了成文法  
的发展二者之间出现了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  
总之凝聚着人们的心智与情感并具有高度认  
同感的民间法弥补着国家法留下的真空”,充实  
了社会控制体系使纠纷解决变得便利和经济经过  
国家立法机关的认可吸收民间法还能转换为国家  
从而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我国人民法律信仰的  
形成起巨大的推动作用盐业合伙契约作为我国近  
现代的一种民间契约形式同其他各类形形色色的  
盐业契约一样都属于包含有利法律实现人文精神  
的具有民间法特色的规范这些民间法资源共同构  
成了独具民族民间特色的盐业经济的资本组织管理  
形式为当时盐业经济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历史性贡献今天在西方法学理论的强大  
冲击下我们在吸收借鉴先进文化的同时也应该注  
重对自己的历史文化做一些挖掘和整理。 “一座古  
宅已经倒塌但破碎的砖瓦下往往埋藏着价值不菲的  
古画和其他文物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要一把火把它  
2]  
影响的互动关系盐业习惯法在案件纠纷的处  
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依民间习惯而解决纠纷既不  
违世界法律通行的规则又容易得到社会认同弥补  
和丰富了制定法的不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  
3]  
烧掉?” 重视对包括民间法在内的民间资源的分  
析和研究保护和传承其中的精华是保持民商法律  
之具有民族性品格本土资源和防范法律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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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倾向的有效途径之一我们现在注意整理和发  
掘其具有积极价值的内容保护和传承其中的精华,  
有利于人们认识和把握在国家法占主导地位的时  
为民间法留下了适当的生存空间从而为中国法  
治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制度性资源。  
注释:  
四川盐法志卷十一,《运转六》。  
郑光组著:《一班录杂述二》。  
四川盐法志卷二十,《征榷一》。  
四川盐法志卷十二,《运转七》。  
简阳樵斧氏:《自流井第一集。  
黄永增.《自贡地方议事会第一月议事录》,树人学堂印刷部石印本。  
自贡市档案馆藏,8⁃1⁃744⁃109⁃111 号卷中华民国二十七年订合伙约。  
自贡市档案馆藏,8⁃1⁃716⁃40 号卷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立合伙约。  
自贡市档案馆藏,8⁃1⁃716⁃29 号卷民国十八年己已岁阴历四月二十一日立推煎合同文约。  
ꢂꢃꢆ自贡市档案馆藏,8⁃1⁃744⁃109⁃111 号卷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四月订合伙煎烧炭灶文约。  
ꢄꢃꢂ自贡市档案馆藏,17⁃1⁃546⁃12 号卷民国十七年古历二月订合伙煎烧炭灶文约。  
ꢅꢃꢂ自贡市房管局藏2⁃44 号卷公元壹玖五贰年捌月贰拾柒日立约。  
参考文献:  
1]彭泽意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G]. 北京三联书店,1957.  
2]吴斌支果曾凡英盐业契约论)———盐业契约之习惯法与成文法的互动关系[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6).  
3]眭鸿明清末民初民商事调查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Folk⁃Law Feature Analysis of Salt⁃Industry Partnership Agreement  
ZHI Guo  
Sichuan College of Sciences and Technology, Zigong, Sichuan 64300, China)  
Abstract:Folk agreement, an important expression of folk law, belongs to a “universal judging  
standard” or a “legal origin” in a broad sense. The salt industry partnership agreement of modern China  
belongs undoubtedly to the category of folk norm with national traditional features, and an analysis of its  
concrete content and folk features is conducive to an understanding how the dominant state law allows folk  
law appropriate existence space, so as to offer useful systematic resources for China's theoretic researches  
into rule by law.  
Key words:salt industry partnership agreement; folk law resources  
责任编辑李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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