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 卷第6 期
2007 年11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4,No.6
November,2007
浅析盐业合伙契约的民间法特色
———以四川自贡盐业契约为例
支ꢀ 果
(
四川理工学院,四川自贡643000)
ꢀ
ꢀ 摘要:民间契约是民间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属于一种“普遍性判断标准”或广义上的“法律渊源”。 盐业合
伙契约作为我国近现代一种独具民族传统特色的民间契约形式,无疑属于民间性规范的范畴。 通过对其具体内容
以及民间性特点的分析,有利于人们认识在国家法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如何为民间法留下适当的生存空间,从而为
中国法治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制度性资源。
关键词:盐业合伙契约;民间法资源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7)06⁃0136⁃05
ꢀ
ꢀ
民间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在社会中
感,使得纠纷解决变得便利。 第三,民间法具有转化
性。 民间法深深根植于人们社会生活之中,对现实
生活的变化反映相当灵敏。 一些起初作为规避国家
法的民间法,后来常常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被国家法
所接受,比如当年包产到户,后来发展成为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为国家法所认可。 这样的民间法经过国
家立法机关认可、吸收、转换为国家法,对于法治社
会的建设和我国人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会有巨大推
动作用的。
衍生,为社会所接受的,在社会中实际起到维护社会
秩序的作用,潜在的指导人们行为的民间社会规范
的总称。 就民间法的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
点。 第一,民间法具有弥补性。 从社会学观点看,法
律依据于客观的现实,来源于实际的需要,是对社会
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肯定和具体的调整。
即使再健全的法制也无法像习惯一样渗透到人们衣
食住行之中,表现于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法律的
“
真空”必然为民间法留下了生存空间,民间法的存
在长达2000 多年四川地区的井盐生产中,留下
了大量宝贵的文书档案,其中仅自贡地区就包括了
清代至民国的民间契约文书3000 多件。 这些民间
契约文书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在清代自贡盐业生产
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合伙制度,它虽然在性质上与
清代其他地区的合伙关系保持着同质的关系,但是
却是清代社会中最为发达的合伙制度。 这一地区有
关合伙的民间契约中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漫
长的历史演变已经形成习惯,并且以所谓“厂规”的
形式成为成文惯例,因而自贡地区有关合伙的民间
在也正弥补了国家法留下的“真空”,完善了社会控
制体系。 第二,民间法具有便利性。 国家法体现出
复杂的程序性。 国家法的适用总要通过复杂的司法
程序,这样给纠纷的解决增加了成本。 而民间法是
根据习惯行为,通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沿袭而创立
的。 它们通过人们反复适用,逐渐被人们认同为特
定主体所选择、接纳、共享的资源并经过长时间的积
累选择,它凝聚着人们的心理智力与情感,在社会的
特定领域中有着普遍的认同感。 这种高度的认同
收稿日期:2007⁃08⁃10
课题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立项课题(YWHZ06-05)。
作者简介:支果(1963—),男,四川自贡人,四川理工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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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果ꢀ 浅析盐业合伙契约的民间法特色———以四川自贡盐业契约为例
③
契约的内容大体上都差异不大,从而使得盐业生产
中的合伙关系表现出高度的稳定性和规范性,这充
分说明在清代自贡地区的盐业生产中存在着一种由
民间法加以调整的法秩序。 盐业合伙契约作为民间
法许许多多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在盐业生产经
营活动中,若干股伙共同集资凿井、租佃、购买现成
生产井灶及设备,或者租佃、购买废井试办新厂的一
系列经营活动的民间法律文书,属于民间法的范畴。
在我国近现代的四川盐场井灶投资数额庞大,合伙
经营形式特别活跃,盐业合伙契约的内容也相应较
为丰富,具有了许多不同于其他契约的特点。 根据
盐业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将其划
分为凿井类盐业合伙契约和井灶经营类盐业合伙契
约,前者为若干股伙共同集资凿办新井所订立的一
类契约;后者则为若干股伙围绕租佃、购买生产现成
井灶及设备,或者租佃、购买废井试办新厂等一系列
经营活动所订立的一类契约。 以下从民间法的视
角,对凿井和井灶经营两类盐业合伙契约进行一些
粗浅地分析。
难,每井常费中人数家之产” 。 即便盐井凿成之
④
后,“又需另建房灶,置备器具,顾募人夫” ,都需要
增加投资。 由于独资不易维持凿井等项巨大的费
用,所以大多是“凑资朋充”,合伙集资凿井,防范风
险。 民国初年一位外来者惊叹:“一井之伙计甚多,
未闻有一人独享一井而自数十主至百余主公有
⑤
者。”
3ꢁ 合伙关系复杂,需要“厂规” 这种民间法加
以规范
为数众多的合伙人,都是按照当时的民间习惯
法———“厂规”规范合伙关系的,并且据以处理各类
盐业纠纷。 如:“法典之编制法,恒多采本地习惯,
择其切实可行者列成条文,编入法典,即认为习惯法
与成文法并行,以资遵守。 今欲厘定厂规,应先由此
入手,通告各界人士,凡能洞悉厂中盐务各种习惯,
应如何规定而后平允者,请即分类条例,交本会汇
齐,详加讨论,订成厂规草案,再行发布,经众认可,
然后实行。 庶足以立标准而正厂风,息讼争而收井
⑥
养” 。 从某种角度讲,“厂规”就是规范合伙关系的
一ꢀ 凿井类盐业合伙契约
民间法。
1
ꢁ 凿井费用大、历时久,客观上需要通过契约
二ꢀ 井灶经营类盐业合伙契约
伙成
这是数量较大、形式较多的另一类盐业合伙,大
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自从卓筒井开创并推广之后,随着整个生产力
的提高,凿井技术的不断改进,盐井深度日增,开凿
费用相应增加。 由于盐井“开凿艰难”,一般历时较
长,有的“须十年或数十年始能见卤”,这就需要依
靠连续不断地投资,以追加补充办井资金。 因此,
1ꢁ 合伙租佃
如张可凤等伙佃神涌井日份十五天,杨慎旃等
伙佃同海井锅份二十四口,王鹤年等伙佃源蒸井日
份三十天、集富灶火圈五口等。 互相间所订合伙约
的要点是:首先,明确各人所占日份数目,如王鹤年
日份七天,王汝贤七天,王鹤群五天,王婉华五天,王
莲村四天,王仲安二天。 有的则是分为若干股,如曾
德华等合伙租佃海旺井伙圈十口,佃价银五千五百
两,以十股计算,每股五百五十两,然后以投资多少
决定股数。 其中曾德华三股,陈勤初二股,廖树卿二
股,陈耀南等各一股。 其次,生产费用承担及分红办
法。 习惯多称:“推办用度,均照日份派逗”。 井上
帐目满一年算,余有红息,亦照日份派用”。 第三,
关于退伙规定甚祥:“如有中途顶让者,先由同伙内
承接(即所谓先买权限制),始得外让,但须先向伙
“
凿井之费,盈千累万”,“往往数十家之力,产借债,
①
始成一井” 。 在这种情况下,便很自然地出现一种
所谓上中下节做井的办法,反映了一种辗转出顶、层
层接替的合伙经营关系。 它固然有助于盐井的凿
成,但是这种“合伙人多,则力每不齐,辗转出顶,上
中下节,不一而足;兼之年久,则人越多而难清理。
其已经出顶井份之合同,则为故纸。 井一成功,往往
[
1]
有执故约而讼争日份者” 。 因此,客观上要求投
资者合伙共同完成并以契约将各方的权利义务固定
和记载下来。
2
ꢁ “凑资朋充”,合伙集资凿井,分散投资风险
⑦
投资者合伙凿井的原因,在于办井如同采矿一
样,不能不带有某种程度的投机性和冒险性,特别是
凿井来讲,往往就有这种情况,即“每开一井至数
内声明,批明合伙薄,始能生效。” 参加投资者,要
受到伙众的一定约束,以保证经营的稳定,这是合伙
投资的特点。
②
年,工费甚巨,且终有不及泉者” 。 由于“开凿艰
2ꢁ 实物与资金间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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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有的井灶日份、锅份占有者,在经营中遇到困
理惩办;每月结算一次,分报各股东;将利润盈余的
⑩
难;而部分货币持有者又欲投资盐业,于是双方发生
合作关系。 如自贡市档案馆藏,8-1-716-40 号卷,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立合伙约记载:东
源井股伙张星华,因“开办一切费用,急需孔急,一
十分之一,作“经理酬金及办事人奖金” 。 又如,洪
福井现煎火圈四十八口,因地皮火问题与地主发生
矛盾,决定与双洪井合并。 为使火力一致,要整理火
膛,其费用按所占火圈数量摊派,并共举经手人具体
承办。 富生灶佃涌福井火圈一口半,租期十年;积庆
灶亦佃有火圈二口九分九厘,租期仍为十年;两灶见
火圈畸零分数不便煎烧,遂相互合并,共计三口五分
九厘九毫。 在限期内,由积庆灶主持业务,有关费
⑧
时难于筹备,故约崔雨脂出资入伙合办” ,规定张
姓等出圈七口,崔姓出资五万元,共同作为基金;所
获利润,张姓等分享六成,崔姓四成,每六月结算一
次。 崔姓之款不得言及利息,但如在五万元外的新
投资则认利息。 张姓等所获赢利,以一半偿还其本
身所欠债务,另一半则支付合伙以来的货款及崔姓
垫出的基金。 关于生产管理,对外经手人为崔姓,并
负责“银钱收支及灶司事人员”工作;张姓等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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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盈亏均照火圈分派。
4ꢁ 跨行业合伙形式
如刘济周占有天宝井火圈七十九口,由裕海井
每日供卤官咸四百七十担,按其实际所需,可增可
减,而价格按照时市计算。 这虽然只是一种购销协
定,也不失为一种跨行业的合伙形式。 这些合伙方
式中,人数不等,多者数十人,少则仅两人;资金数额
亦相差悬殊,或者四百万元,或者三十万元。 不论金
额多少,都有投资机会,这就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盐
业经营行列。 同时,投资者互相比较了解,正因为
“意气相投”才决定合伙的。 约内书明:“愿同德同
“
帐目”及其它监督权利。 但卖盐买水等重大业务
问题,由双方筹商行之。 合伙约有效期为三年。 这
是一种以不同内容的投资,来实现原则上是平等的
联合经营形式。 这种日份、锅口占有者与货币持有
者间的合伙形式既非共同集聚资金经营井灶,亦非
井灶日份所有者之间的联合,而是井灶所有者与非
所有者间的合伙,不仅促使合伙范畴的扩大,而且产
生一种更现实、简单的合伙方式———合伙前、中及解
体后,双方固有的资本形式不发生变化,日份归日
份,现金归现金;减少了一般按日份或投资分成的纷
繁核算;合伙期不长,既有利于克服一时经营中出现
的困难,也不致引起更多的因合伙而产生的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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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协谋进展,永远发达,利益均沾” 。 可以说,这
样组合而成的投资集团,较之以买卖关系或租佃关
系而结成的同一井灶的各股份占有者,更能团结合
作,具有新的奋进精神。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在合伙
方式不断多样化的扩展过程中,它本身的建设———
种种组织和经营条规也愈加健全、完整。 这从加强
股伙集团稳定的措施、附属性的股伙团体的建立、新
型工矿企业的产生等方面表现出来。 例如,王仲荣
等三人,竟然一次集资租佃同昌井、天福井的全部日
份六十天,合伙约规定:“倘至必须时需增加股本,
则由股伙会商增加,必维业务进行。”他们敢于一再
投入巨资,是出于对合伙经营充满信心,“所望水火
蒸腾,产销畅旺”之局面定能实现的缘故。
3
ꢁ 联合经济活动与长期性经济共同体
同一井灶股伙间的合作约通常有两种形式:一
是比较低级的、暂时性的联合经济活动。 一是比较
高级的、长期性的经济共同体。 前者如东源井李文
生灶、李三荣堂、林德枢堂,为了“添补零尾,以便推
煎”,将李文生灶买得的本井李子才占锅份一口二
分五厘加以共同分配:李文生灶得五分,李三荣堂四
分一厘八,林德枢堂三分三厘二。 分拨完毕,各自煎
⑨
烧,不再发生其他经济联系。 另外,部分股伙,或
三ꢀ 自贡盐业合伙契约的基本特色
者为应付严峻经营局面,或者为集零为整、扩大资
本,以提高竞争能力,于是在由个人、或数人或数十
人的股伙之上,出现了更大规模的合作。 如,炭灶廖
积炜等人,或“自办井灶,或盐亘应派之圈子,多寡
不一,又多畸零,单独煎烧既不便于集中管理,零星
设备亦不合于经济原则。 彼此共商,实有合作之必
要”。 于是决定合伙经营,共议牌名“大发灶”;每口
圈子出洋一百元,共集资四千三百元;公推刘瀛洲经
以上两类盐业合伙契约,反映出比较复杂的民
间法性质的特点,如果归断为“缺乏权利意识”、“重
诺守信”等几个特点,可能过于简单化,进一步探究
不难看出其一些基本特色,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
观念上。
1ꢁ 相对的观念
盐业合伙契约的“厂规俗例” 具有强烈的相对
观念,很少有绝对的、“一刀切” 式的思维方式。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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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果ꢀ 浅析盐业合伙契约的民间法特色———以四川自贡盐业契约为例
如在财产占有上,流动的、变化的观念相当强烈。 如
至井上有意外事件,以及债务纠葛,分班之后,各
适用了民间法,这就变通和发展了已有的成文法。
在对待国家法律的关系上,“厘定厂规”与之若即若
离。 在习俗上国家法律往往被当作是一种与自己无
关的异己力量,合伙主体与法律的关系并不是简单
的遵守或违反的问题,而且可以当作一种能够利用
的力量或资源,是纠纷争端中的筹码,民间习俗往往
包容着利用法律、规避法律,甚至排斥法律的内容。
利用法律,就是借用法律的惩罚力量达到自己的目
的,而不是简单地直接依靠法律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在过去川南的盐业经营实践中,形成的一套维护合
伙经营在内的各类经营者根本利益和规范经济行为
的“厂规”,这些厂规带有明显的民间法痕迹,随着
盐业生产的发展,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些约定俗
成的厂规条款也随之得到不断的补充、修改和发展。
如四川自贡地方议事会于1912 年通过的《妥定厂规
以资遵守议决案》 中指出:“向称厂规亦只不过口
述,并无明定条文,以至民间无法遵守,官府无法依
据,一遇交涉事件,恒实力为转移,故不平之日多一
日,而事务稍行复杂,即动经数岁而不能解。” 民间
法的疏漏和局限,当面对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许多冲
突与纷争无法自力时,就不得不依靠官府来进行盐
业诉讼以维护其权益。
“
检各债,不得以彼累此。 如系贰拾天、拾天事,自行
理处;若无能为力,互相援助。 赓虞、勋为此井负累
甚巨,如改组火车白水车相商办理,总以多推多余、
早偿清各债为目的”。 “或井久不见功,抑或仅见微
功,尚须往下捣锉,有力不能逗钱者,即将所占日份、
锅份出顶与人,即名为上节,承顶人即名为下节,以
后作井工本归下节派用”。
2
ꢁ 自保自助为主的观念
盐业合伙契约反应出来合伙各方维护和行使权
利往往是民间自力保障、自力救助为主的方式:一是
合伙中的风险分散与转移,二是设定担保及连带关
系,三是在合伙纠纷的解决上以同业公会、商会等行
会为主。 如“自合伙煎烧之后,不得无故申请解伙;
如因万不得已必须解伙时,应申明理由,并凭当地保
甲,取得双方同意而彼此不受损失之原则下解伙”。
3
ꢁ “利用”和“依靠”国家法的观念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对于契约并没有一
套完整的制度,即使有成文法,也尽可能不去干预民
间的一般交易、避免全面规范各类民间的契约活动,
“
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即政府、成文法并不主动干
预,即使债权人起诉,官府也不予受理,不可能得到
政府司法的帮助实现其债权,而主要依靠习惯法来
保护其利益。 “民有私约,约行二主”,“官有政法,
人从私约”的惯语,表明私约和官法具有同样的效
力,但同时也意味着二者的对立。 私约固然为民间
的契约行为,但订立契约之目的是为了实现契约的
预期目的。 为了预期目的的实现,往往依赖于某种
大家公认的惯例的约束,这就是民间习惯。 民间习
惯一旦被赋予了强制力就变成为约主必须遵守并依
照之履行的民间法,因而民间法通过对契约纠纷的
规范来起着维护社会稳定、交易安全的作用。 这样,
自然而然地与国家成文法具有了异曲同工之处,成
文法对民间法就并不完全是排斥或置之不理,而是
积极地从民间法中去汲取优秀的合理的内核,反过
来,民间法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或促进了成文法
的发展,二者之间出现了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
总之,凝聚着人们的心智与情感并具有高度认
同感的民间法,弥补着国家法留下的“真空”,充实
了社会控制体系,使纠纷解决变得便利和经济,经过
国家立法机关的认可、吸收,民间法还能转换为国家
法,从而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我国人民法律信仰的
形成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盐业合伙契约作为我国近
现代的一种民间契约形式,同其他各类形形色色的
盐业契约一样,都属于包含有利法律实现人文精神
的具有民间法特色的规范,这些民间法资源共同构
成了独具民族民间特色的盐业经济的资本组织管理
形式,为当时盐业经济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今天,在西方法学理论的强大
冲击下,我们在吸收借鉴先进文化的同时也应该注
重对自己的历史文化做一些挖掘和整理。 “一座古
宅已经倒塌但破碎的砖瓦下往往埋藏着价值不菲的
古画和其他文物,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要一把火把它
[
2]
影响的互动关系。 盐业习惯法在案件纠纷的处
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依民间习惯而解决纠纷,既不
违世界法律通行的规则,又容易得到社会认同,弥补
和丰富了制定法的不足。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
[
3]
烧掉?” 重视对包括民间法在内的民间资源的分
析和研究,保护和传承其中的精华,是保持民商法律
之具有民族性品格本土资源和防范“法律殖民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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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倾向的有效途径之一。 我们现在注意整理和发
掘其具有积极价值的内容,保护和传承其中的精华,
有利于人们认识和把握在国家法占主导地位的时
代,为民间法留下了适当的生存空间,从而为中国法
治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制度性资源。
注释: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四川盐法志》卷十一,《运转六》。
郑光组著:《一班录。 杂述二》。
《四川盐法志》卷二十,《征榷一》。
《四川盐法志》卷十二,《运转七》。
简阳樵斧氏:《自流井》第一集。
黄永增.《自贡地方议事会第一月议事录》,树人学堂印刷部石印本。
自贡市档案馆藏,8⁃1⁃744⁃109⁃111 号卷,中华民国二十七年订合伙约。
自贡市档案馆藏,8⁃1⁃716⁃40 号卷,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立合伙约。
自贡市档案馆藏,8⁃1⁃716⁃29 号卷,民国十八年己已岁阴历四月二十一日立推煎合同文约。
ꢂꢃꢆ自贡市档案馆藏,8⁃1⁃744⁃109⁃111 号卷,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四月订合伙煎烧炭灶文约。
ꢄꢃꢂ自贡市档案馆藏,17⁃1⁃546⁃12 号卷,民国十七年古历二月订合伙煎烧炭灶文约。
ꢅꢃꢂ自贡市房管局藏,房2⁃44 号卷,公元壹玖五贰年捌月贰拾柒日立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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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眭鸿明.清末民初民商事调查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Folk⁃Law Feature Analysis of Salt⁃Industry Partnership Agreement
ZHI Guo
(
Sichuan College of Sciences and Technology, Zigong, Sichuan 64300, China)
Abstract:Folk agreement, an important expression of folk law, belongs to a “universal judging
standard” or a “legal origin” in a broad sense. The salt industry partnership agreement of modern China
belongs undoubtedly to the category of folk norm with national traditional features, and an analysis of its
concrete content and folk features is conducive to an understanding how the dominant state law allows folk
law appropriate existence space, so as to offer useful systematic resources for China's theoretic researches
into rule by law.
Key words:salt industry partnership agreement; folk law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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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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