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 卷第4 期
2006 年7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4
July,2006
构建和谐社会
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罚化
田ꢀ 承ꢀ 春
(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8)
ꢀ
ꢀ 摘要:以行为人的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为前提,行为人为中心,教育改造为手段,防患于未然为目的
的保安处分,契合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不断疏导矛盾、及时
化解冲突的有效手段。 保安处分刑罚化是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实现司法公正、
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我国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应以刑法修正案的体例将
其纳入刑法典,其内容包括:保安拘禁、保护管束、劳作处分、监护处分、矫正处分、强制治疗、善行保证、吊销营业执
照、剥夺驾驶许可执照、没收、解散单位和驱逐出境等。
关键词:和谐社会;保安处分;刑罚化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4⁃0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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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利用法制与
是保安处分的方法论基础。 实证主义哲学认为:人
们对世界的认识不应从抽象的假设、概念、公理出发
推导一定的结论,而应从科学实证、事实材料出发总
结规律。 受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而产生的实证刑法
学派认为:研究犯罪和刑罚应根据不同人的素质、地
理环境、社会环境、生活条件、人格形成过程、实施犯
罪行为的状态等具体情况,分别研究人与犯罪的关
系,引出结论、提出对策。 以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为
对象的理论与社会保卫理论相结合,便产生了保安
处分理论。
犯罪作斗争要想取得成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
正确认识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确认识国家刑罚可能
[
1]13
当以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为前提、
达到的效果。”
犯罪行为为中心、以恶制恶为手段、惩治于已然的刑
罚,难以应对犯罪浪潮的冲击和猖獗的犯罪现实时,
人们不得不把视野转向以行为人的生理状况、自然
现象和社会环境为前提、行为人为中心、教育改造为
手段、防患于未然的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的刑罚化
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法现代化的标志,也必将成为
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刑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 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沿革
社会连带主义和经济主义原则是保安处分的思
想精髓。 社会连带主义认为:人们共同生活在社会
中,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犯罪是对社会连带关系
的破坏。 社会环境、先天素质、心理意识、外界刺激
等多种因素都与犯罪的形成有关。 因此,不能把犯
罪的责任完全归咎于个人,而应从堵塞社会上一切
诱发犯罪的因素入手,通过对犯罪者教育、改善、治
保安处分是指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具有社
会危险性的人,以教育、矫正、治疗、监护等方式,防
止其危害或者继续危害社会所采取的一种预防犯
罪、确保社会平安和矫治行为者本人的不良人格或
病理身心的各类刑事制裁制度。 实证主义哲学观点
收稿日期:2006⁃01⁃24
作者简介:田承春(1965—),男,四川仪陇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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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承春ꢀ 构建和谐社会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罚化
疗等保安处分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保障社会
连带关系的稳定。 经济主义原则从“牺牲最小法益
而取得保护全体法益得最大效果” 出发,认为保护
社会利益,就不得不牺牲个人利益,或者使个人利益
受到限制,但个人利益又是社会利益的组成部分,不
能对个人利益作无限制的侵害,否则,便与社会连带
主义原则相矛盾。 经济主义原则认为:事前的预防
性保安处分,比事后的惩罚性刑罚处罚更经济;软性
的、不定期的、执行灵活的保安处分,比硬性的、法定
的刑罚执行更经济。
国际刑法协会会议通过了‘将来的刑法典中须有保
安处分的实体规定’ 的希望性条款以来,保安处分
不仅为西方国家刑法普遍纳入,也为东亚不少国家
诸如韩国、泰国刑法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
俄、前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古巴等国家的刑法
所借鉴和延用,并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刑法规范化、
[
2]
现代化的标志。”
二ꢀ 保安处分刑罚化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
然要求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中指出: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
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
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
的重要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从法
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最早系统论述了保安处分
问题,对保安处分理论的产生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瑞士刑法学家斯托斯1893 年提出了《瑞士刑法预备
草案》(斯托斯法案)专章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将
保安处分理论法律化,开创了保安处分大规模立法
的基础。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将克莱因的保安处分
理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菲利将
实证主义哲学引入保安处分理论,奠定了保安处分
的实证主义基础,并提出了菲利法案。 菲利法案是
[
3]
1930 年比利时社会防卫法的蓝本和1930 年意大利
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
王
刑法修正案的基础。
伟光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一文中认为:“正因为有矛盾,才要和谐,也
正因为要和谐,才要协调矛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关键是必须有效地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化解
人民内部矛盾。 认识和谐,首先要认识矛盾,构建和
谐社会,不是否定矛盾,而是强调社会在解决矛盾的
1
893 年的《瑞士刑法预备草案》(斯托斯法案)
开启了保安处分刑罚化的立法例,1908 年的《瑞士
刑法草案》、1909 年的奥地利《刑法改正草案》和德
国《刑法改正草案》 (20 世纪初期的三大刑法草
案),以及1921 年的《意大利刑法预备草案》(菲利
草案)、1926 年的捷克刑法草案、1927 年的意大利刑
法草案及日本刑法预备草案都对保安处分作出了规
定;1929 年荷兰的《常习犯人法》、1930 年比利时的
[
4]
过程中求得统一和谐。”
曾庆红在《关于国内形
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文中也指出:“任何
社会都不可能是无差别社会,更不可能是没有任何
矛盾和问题的社会。 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建设能够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
机制,包括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
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
《
社会防卫法》、1930 年意大利刑法典、1932 年波兰
刑法典、1933 年德国刑法典、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
典、1937 年瑞士刑法典、1947 年英国的刑事裁判法、
1968 年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典》、1976
[
5]
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等,都明
确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 正如屈学武所说:“作为
一种刑法思想,保安处分萌芽于古罗马法;作为一种
刑法理论,它发端于18 世纪末叶德国刑法学家克莱
茵的保安处分理论的提出;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和刑
法制度,它勃兴于20 世纪。 保安处分以事前积极预
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
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促,惟其如
此,近现代以来,特别是1926 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
制。”
以行为人的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
境为前提、行为人为中心、教育改造为手段、防患于
未然为目的的保安处分,正好契合从法律上体现科
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
要求。 以防患于未然为目的的保安处分,正是不断
疏导矛盾、及时化解冲突的有效手段。 保安处分刑
罚化是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
监督机制,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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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三ꢀ 保安处分的刑罚化是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必
由之路
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
工作。 这种集调查、指控、决定、执行于一体的比管
制、拘役刑更重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由
于缺失司法审查,不可避免地造成对公民人权的侵
犯。 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不仅刑事处罚措施的
适用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保安处分措施的适用也
必须经由法官进行司法审查后才能决定。 正如德国
刑法学者所指出的:“刑罚和处分的双轨制原则上
讲是无可指责的,因为罪责报应和危险预防是两种
不同的东西,但两者又都属于刑法的合法任务。 如
同刑罚一样,处分同样需要合法化:它们不仅必须是
符合目的的,而且还必须能够经受住公正法庭的审
(
一)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呼唤保安处分刑罚化
商品经济以价值规律为杠杆,货币成为商品社
会中人们财富和社会地位的代名词。 人们企图以最
少的投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获取最大利润,
实现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我扩张、自我满足的目
的。 市场竞争的获胜者获取高额、超额利润,个人财
富急剧膨胀,拥有土地、矿山、工厂、球场、别墅、飞
机、巨额股票、各种知识产权等,享尽人间的荣华富
贵。 大量的竞争失败者,为生存而忙碌、为生存而奔
波,受生存的困忧,有的甚至债台高筑、饥寒交迫、贫
病交加。 在这种两级分化的商品经济社会中,绑架
勒索、偷盗、抢劫、杀人越货等犯罪的发生率居高不
下在所难免。 据某市统计,近10 年,偷盗案件和大
案分别增加了2.57 倍和23.47 倍,抢劫案件和大案
[
7]106
判。”
可见,行政保安措施刑罚化是“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国际刑事司法协作需要保安处分刑罚化
现代社会,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国际交往的日
益发展,相互吸收、相互渗透,已成潮流。 随着我国
加入WTO、融入世界大家庭,我国刑法也应当融汇
国内外先进法律的精髓,尤其应批判地吸收已历经
上百年理论洗涤和几十年立法、适法和执法实践考
验的保安处分制度,以促进我国刑法现代化和开展
国际刑事司法协作。 喻伟认为:“设立保安处分制
度,符合现代刑法发展潮流。 世界各国刑法的发展,
都在经历一个由严酷到缓和,由报应到教化的过程。
刑罚制度的改革,保安处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正是
这一过程的反映。 世界上不分国别不分社会制度的
差异广泛采用保安处分制度,得到国际会议承认和
促进,成为国际性现代刑法潮流,大势所趋,我们应
[
6]132
分别增加了19.65 倍和36.09 倍
。 当以行为人
的自由意志为前提、犯罪行为为中心、以恶制恶为手
段、惩治于已然的刑罚,难以应付犯罪浪潮的冲击和
猖獗的犯罪现实时,以行为人的生理状况、自然现象
和社会环境为前提,行为人为中心,教育、改善、治疗
为手段,防患于未然的保安处分必然成为遏制犯罪
的重要措施。 尤其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
人,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责任能力的聋哑
人、盲人或智力痴愚的人,有特种危险性的刑满释放
但尚未释其恶习的人,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人等,保
安处分的作用是显而易见、不可或缺的。 在我国,面
对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保安处分刑罚化已是大势所
趋。
[
8]
当切磋交流,接轨而进。”
(
二)人权保障要求保安处分刑罚化
四ꢀ 我国基本具备保安处分刑罚化的社会条件
(一)我国已经开始了实质意义的保安处分立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保安处
分”的术语,但一些行政法规规定了一些行政保安
措施,如劳动教养、工读学校、毒品吸食的强制禁戒、
卖淫嫖娼性病患者的强制治疗等。 1982 年1 月21
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规定:劳动教养期限为1 至3 年。 需要实行劳动教
养的人,均由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
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上述城市的民政、公安、劳动
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公安机关受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
养的人。 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
法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保安处分”的术语,更没
有在刑法典中对保安处分作专章规定,但在我国的
刑法中仍有一些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条款。 (1)对
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监护管教或收容教养。 刑法第
17 条第4 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
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2)精神病监护医疗。
刑法第18 条第1 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
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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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承春ꢀ 构建和谐社会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罚化
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3)强制禁戒。 1990 年全国人大
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 条第2 款规
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
养中强制戒除。” (4)强制治疗。 1991 年全国人大
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 条
第4 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
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5) 特别没
收。 刑法第64 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
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
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
物,应当予以没收。” 在我国1997 年新刑法典的修
订过程中,曾就保安处分是否应纳入刑法典总则设
立专章而进行过热烈的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均曾主张在刑法典中设立保安处分专
良人格或病理身心为目的司法制度,正是保安处分
得以实施的司法条件。
(三)我国基本具备保安处分刑罚化的物质基
础
我国已基本拥有执行不同类型的保安处分的物
质经济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
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 在县级以上城市新建
了一批戒毒所、精神病院、性病医院、麻疯病院或其
他医院。 这些医疗机构能够对吸毒者实施强制戒
毒、矫正、辅导、监视,对精神病患者、酗酒、性变态
者、患有麻疯病、花柳病及其他传染病的犯罪人施以
强制医药治疗、矫正、辅导、监视,以预防其犯罪。 我
国县级以上城市建立的少管所已经形成一支训练有
素的对少年犯进行监督、辅导、保护、管束、教养以防
止其再犯罪的管教干部队伍,能够胜任对少年犯的
教育与改造。 我国县级以上城市建立的劳教所可以
用于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劳动的放荡流浪汉、乞丐、
“三陪”女等的收容劳作场所,以养成劳动习惯,防
止其危害社会,也可以用于习惯犯、常业犯、累犯、有
重大嫌疑和倾向犯罪人与社会的长期、不定期的隔
离,消除其犯罪危险。
[
9]
章
,后因保安处分纳入刑法典的问题较为复杂,
而新刑法典需要通过的时间又比较急迫,因而我国
997 年新刑法典中未增设保安处分专章。 我国刑
1
法中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条款,为未来的保安处分
立法的调控对象、途径、目的及其冲突准据、权利的
让渡与服从、运作程序及立法体例等方面提供了立
法例。
(四)我国基本具备保安处分刑罚化的群众基
础
自治团体是实施保安处分最重要的群众组织,
尤其是监护处分、矫正处分、劳作处分、保护管束等
保安处分实施的直接主体。 实践证明,自治团体、慈
善团体、本人亲属为世界各国保安处分的施行提供
了强大的社会群众力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
任顾昂然2002 年10 月17 日在中宣部、中直机关工
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共北京
市委联合举办的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
和现代化建设成就系列报告会上指出:全国已建立
(
二)我国基本具备保安处分刑罚化的司法条
件
刑事司法中注重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素
质、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生活条件、人格形成过程、
实施犯罪行为的状态等具体状况的分析,注重对不
同犯罪人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的矫治,是保安处分
实施的司法前提。 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立的
诉讼程序,已经构架成型保安处分的司法模式。 我
国先后加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10]
了69 万多个村民委员会,9 万多个居民委员会
,
(
《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
遍布我国城乡的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
委员会)既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自治团体,也是实施保安处分、维护社会稳定最重要
的群众组织。
雅得准则》)、《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 我国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注重未成年人走上犯
罪道路的社会、教育、家庭等方面的原因,赋予未成
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
个诉讼阶段。 尤其在未成年犯刑罚执行阶段,实行
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制度,设立专职人员对未成年
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充分体现行刑人
道化精神。 这种以行为人为核心、以矫治犯罪人不
五ꢀ 保安处分的主要内容与立法模式
(一)国外保安处分的主要内容与立法模式
1ꢁ 国外保安处分的主要内容
各国对保安处分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总括起
来,具有代表性的措施有12 种。 (1) 监护处分,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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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称监察处分或精神病院收容处分,适用于无责任能
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且精神异常有犯罪危险性的人,
对他们进行治疗、监督、保护,以防止其危害社会。
监护处分一般在监护所、精神病院、医院、慈善团体
等处所执行。 (2)矫正处分,又称禁戒处分,适用于
吸毒、酗酒、性变态的犯罪人。 对他们进行矫治、隔
离或戒除,以防止其危害社会,如实行强制戒毒、强
制戒酒、去势等保安处分措施。 (3)劳作处分,适用
于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劳动的放荡流浪汉、乞丐、妓女
等,将他们收容于劳作场所,以养成劳动习惯,适应
社会生活的需要,防止其危害社会。 (4)保安监置,
又称预防处分或预防拘禁或保安拘禁,是最严厉的
保安处分措施,适用于具有特殊危险性的犯罪人,包
括习惯犯、常业犯、累犯、有重大嫌疑和倾向犯罪性
的人,将他们与社会长期的、不定期的隔离,消除其
犯罪危险。 (5)保护观察,又称保护管束或行为监
督,主要适用于少年犯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人,
对他们进行监督、辅导、保护、管束、教养,以防止其
再犯罪。 保护观察一般由警察官署、自治团体、慈善
团体、本人亲属等执行。 (6)强制治疗,适用于患有
麻疯病、花柳病及其他传染病的犯罪人,将其交付性
病院、麻疯病院或其他医院,施以强制医药治疗,矫
正、辅导、监视,以预防其犯罪。 (7) 剥夺驾驶许可
执照,适用于欠缺驾驶能力、不适宜驾驶机动车辆的
交通肇事的犯罪人,以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 (8)
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滥用职业或营业上的专有知
识或特有的关系而实施犯罪的人,禁止其在一定期
间或永久从事该项职业或营业,预防其再犯此罪。
剥夺官职等保安处分措施。
2ꢁ 国外保安处分的立法模式
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
一元式立法体例。 即在刑法中只规定保安处分,而
不规定刑罚,把传统的刑罚方法融于保安处分体系,
以保安处分代替刑罚的立法体例。 1921 年的《意大
利刑法预备草案》 (菲利草案)、1926 年的《苏俄刑
法典》、1926 年的古巴刑法草案等采用了这种立法
体例。 (2)二元式立法体例。 即在刑法中既规定刑
罚,又规定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成为刑事制裁体系的
组成部分的立法体例。 瑞士、德国、日本、捷克、南斯
拉夫等多数国家采用这种立法体例。 (3)单行立法
体例。 即以刑事特别法的形式,单独对保安处分作
出专门规定的立法体例。 1927 年瑞典的《关于常习
犯人的立法》、1929 年荷兰的《常习犯人法》、1930
年比利时的《社会防卫法》、1933 年德国的《危险常
习犯人及保安处分法》等采用了这种立法体例。
(二)我国保安处分应当包括的内容与立法模
式
1ꢁ 我国保安处分应当包括的内容
按照我国的立法传统并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刑事
立法的经验,我国保安处分刑事立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1)保安拘禁,适用于具有特殊危险性的犯罪
人,包括习惯犯、常业犯、累犯、有重大嫌疑和倾向性
犯罪的人,将他们与社会长期的、不定期的隔离,消
除其犯罪危险,一般在劳教所执行;(2)保护管束,
主要适用于少年犯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人,对他
们进行监督、辅导、保护、管束、教养,以防止其再犯
罪,少年犯的保护管束一般在少管所执行,宣告缓
刑、假释的犯罪人的保护管束一般在原单位或者其
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执行;(3) 劳作处
分,适用于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劳动的放荡流浪汉、乞
丐、“三陪”女等,将他们收容于劳作场所,以养成劳
动习惯,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防止其危害社会,一
般在劳教所执行;(4)监护处分,适用于无责任能力
或限制责任能力,且精神异常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对
他们进行治疗、监督、保护,以防止其危害社会,一般
在精神病院执行;(5)矫正处分,适用于吸毒、酗酒、
性变态的犯罪人,对他们进行矫治、隔离或戒除,以
防止其危害社会,一般在戒毒所、医院执行;(6)强
制治疗,适用于患有性病、麻疯病及其他传染病的犯
罪人,对其施以强制医药治疗,矫正、辅导、监视,以
(
9)善行保证,对有再犯危险性的人,令其提供一定
数量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以保证其将来不再犯罪的
措施。 在处分执行期间,未再犯罪,退还其所提供的
保证金, 如违反善行保证, 将保证金收归国库。
(
10)没收,又称特别没收,是指为消除、预防再犯罪
而没收其与实施犯罪有关的物品,包括犯罪使用的
物品、犯罪所得的物品、违禁品等。 (11) 解散法人
组织,解散犯罪的法人组织,以消灭其再犯能力,是
对法人犯罪最重要的保安处分措施。 (12) 驱逐出
境,适用于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在刑罪执行
完毕或赦免以后,强制其离境返回所属国或允许其
居留的第三国的措施。 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如限
制居住或禁止在一定地区居住,禁止或限制从事某
种职业,禁止或限制出入一定场所,实施绝育手术、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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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承春ꢀ 构建和谐社会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罚化
预防其犯罪,一般在性病院、麻疯病院或其他医院执
行;(7)善行保证,对有再犯危险性的人,令其提供
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以保证其将来不再犯
罪;(8)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滥用职业或营业上的
专有知识或特有的关系而实施犯罪的人,禁止其在
一定期间或永久从事该项职业或营业,预防其再犯
此罪;(9) 剥夺驾驶许可执照,适用于欠缺驾驶能
力,不适宜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人,以确
保道路交通的安全;(10)没收,没收犯罪使用的物
品、犯罪所得的物品、违禁品等,消除、预防再犯罪的
物质条件;(11)解散单位,以消灭其再犯能力;(12)
驱逐出境,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在刑
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强制其离境返回所属国或
允许其居留的第三国,以防止其在我国领域内再犯
罪。
将保安处分纳入刑法典是最佳的立法模式。 我国
1997 年刑法典修正案颁布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
采取特别刑事立法的体例对某类和某种犯罪及其刑
罚作出专门规定。 随着特别刑法的增加,相互之间
的冲突日益显现,给司法工作带来不少麻烦。 为了
解决特别刑法间的矛盾,1997 年3 月14 日八届人
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对特别刑法进行了
全面整理和吸收,大大扩充了我国1979 年刑法典。
此后,我国的刑事立法均采用修正案的体例,现已颁
布4 个刑法修正案。 采用修正案的立法体例,既能
对新罪作出规定,又能对刑法典中的罪与刑进行修
改,还能保持刑法典的完整与统一。 因此,我国保安
处分的刑事立法应以刑法修正案的体例将保安处分
纳入刑法典。 保安处分以专章的形式进入我国刑法
典,作为刑法总则第四章之一,放入刑法总则第四章
之后、第五章之前。
2
ꢁ 我国保安处分的立法模式
我国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以刑法修正案的体例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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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r.Franz V.Lisztꢁ 德国刑法教科书[M]ꢁ Dr.Eberhard Schmidt 修订,徐久生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屈学武ꢁ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J]ꢁ 法学研究,1996,(5)ꢁ
3]胡锦涛ꢁ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05⁃06⁃27(1)ꢁ
4]王伟光ꢁ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 学习时报,2005⁃03⁃21ꢁ
5]曾庆红ꢁ 关于国内形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 学习时报,2005⁃03⁃07ꢁ
6]苏惠渔,单长宗ꢁ 市场经济与刑法[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
7](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8]喻伟ꢁ 保安处分刑事立法化———我国刑法改革上的重大议题[J]ꢁ 法学评论,1996,(5)ꢁ
9]参见:高铭暄,赵秉志ꢁ 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下卷[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10]顾昂然在中宣部等五部委联合举办的系列报告会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就[N]ꢁ 人民日报,2002⁃10⁃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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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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