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 卷第6 期
2006 年11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6
November,2006
论宪法学的人学特色
陈ꢀ 驰
(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8)
ꢀ
ꢀ 摘要:宪法学是一部以人为起点和归宿的人学,也是一门以人性为基础的、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 确立宪
法学的人学特色有助于恢复人本主义的研究方法,也有助于厘清宪法价值哲学的逻辑原点。
关键词:宪法学;人学;人性;人的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DF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6⁃0018⁃06
ꢀ
ꢀ 探究宪法的本质、追问宪法的本源、辨析宪法的
和人体构造等问题开始,探讨人的灵魂和人种。 到
价值的科学是宪法价值哲学,它以思辨的方法、价值
的尺度将宪法的存在、发展及其制度设计放在整个
人类社会的大背景下,把宪法看作是一种社会现象
和社会行为,以人性的眼光来考察宪法赖以产生和
存在的伦理底蕴和人文精神,并以此推导和确证宪
法的本质、本源及其制度设计的一般原则。 宪法哲
学也应当立足中国的社会现实,关注自然,尊重人的
主体地位,并以其特定的理性反思方法去分析人与
自然的和谐关系,归纳人的行为方式及其合理性,促
进人类在合法的状态下达到理想的生存与发展,即
宪法哲学是研究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应该如何的科
学。 它的唯一价值尺度就是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
的全面发展。 因此,作为规范与调整重大社会关系
的宪法,其研究视角始终不能脱离社会关系中的主
体———人:宪法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也为促进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而消亡。 可以说,宪法的全部理
念与制度,都是以人的生存发展为中心来展开的,宪
法学就是一部以人为起点和归宿的人学。
了文艺复兴之后,笛卡儿、康德、黑格尔,尤其是费尔
巴哈等人,将人的本性、意识、人格、心灵、价值以及
意志自由等问题纳入人学研究的范围,形成了有关
①
人的新的哲学,即人学或人本学。 现代以来,随着
具有实证性的心理学、行为科学和新人本主义思想
的渗入,人学研究的内容更加侧重在人的尊严与价
值,人的权利与主体性,人的本性与异化以及人的生
存、发展与现代化等问题上,更加强调研究作为整体
的人的科学,即人学哲学。 它既是对因经济和技术
取得主导地位而忽视人的价值的彻底反思,又是对
人化自然与人化社会中人的主体性的强调。 说宪法
学就是一门以人为起点和归宿的人学,实际上就是
要研究宪法与人的密切关系,夯实宪法的人性基础,
强调宪法中人的主体性,使宪法真正成为“通人气、
有灵性”的活的法律。
实际上,不仅仅是宪法与人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世界上一切科学都以人的需要为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条件,没有人的需要,甚至不了解人与该门科学之间
的必然联系,就无法深刻领会和把握该门学科的逻
辑出发点,从而也就根本不能科学地确立该门学科
的理论基础。 自然科学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
一ꢀ 宪法学是一门人学
人学是一门研究人的科学,最初由苏格拉底、柏
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从研究人类的起源、文化发展
收稿日期:2006⁃04⁃11
基金项目:四川师范大学2006 年校级科研项目“宪法正义论”。
作者简介:陈驰(1970—),男,四川双流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
8
ꢀ
ꢀ
陈ꢀ 驰ꢀ 论宪法学的人学特色
发现和利用自然规律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人文社会科学则直接以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通过
对形形色色的“人”的不同行为的归纳和总结,抽象
出人的一般特性和规律,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
整套符合人性的制度规范,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共处
与进步。 作为人类规范制度总框架的宪法学,当然
也应当首先研究人的地位与人的不同属性,在人的
本质与人的需要之间寻求科学的逻辑源点和理论基
础。 因此,确定宪法学的人学地位,有助于我们在宪
法与人之间建立起科学的内在联系,以便我们通过
对人性的解剖来实现对宪法基本理论的准确把握。
正是宪法与人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才使得宪
法本身的存在和发展有了合理的人性根据和理由。
反之,也只有通过解剖人性以及人的本质的规定性,
才能正确把握宪法的规定性及其价值取向。 可见,
宪法学的研究必须以人本身为出发点和归属,宪法
的立、改、废,解释、运行、发展都离不开对人性的分
析和假定———人们为了满足普遍的人性需要和社会
健康发展而构建宪法规范;为了实现人性而进行宪
政活动;为了巩固和发展人性而自觉进行宪政改革。
可以说,人性是宪法的目的、灵魂、内容,宪法是人性
的手段、肉体、形式———人的不同属性与人们对人性
的不同态度决定了宪法的不同属性与形式。 因此,
宪法和人的辩证关系及其演变问题是宪法哲学的逻
辑根据和理论基础,是研究宪法价值必须首先要回
答和解决的基本问题。
学的研究应当以宪法价值为指向,宪法价值的研究
则应当以尊重人的主体性为前提,尊重人的主体地
位则不仅仅是强调人的权利与尊严,也不是去构建
抽象的、普遍的人学理论大厦,它应当是从人们的实
际生活出发,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唯一价值取向,以人
性的眼光去发现各种有价值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
解决的可能思路和制度方案。 “总之,由现实生发
问题,由问题导向价值,由价值规范方向,由方向引
[
1]
出方法,是为人学研究的基本向度” ,也是宪法哲
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因此,发现问题并对其进行
理性的反思是宪法学研究的第一步。 这实际上涉及
到宪法学的应有品质和学科品格问题。 “可以说,
学科品格是一个独立学科独特的科学精神的外化,
也是该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标志所在。 宪法学
的学科品格是近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在宪法学学科
上的固化,是宪法学终极价值关怀、研究方式、研究
对象与其他社会价值的综合体现,也是宪法学与其
他学科如政治学、法理学、伦理学相区别的基本标
[
2]
志” 。 这些学科的品格或品质其实就是人的本性
和品格的物质形式。 因此,宪法学,尤其是宪法价值
哲学的首要问题就是人的问题。 人的本质或者人性
是什么? 它与宪法是什么关系? 宪法又如何体现人
性化以及对人的终极关怀? 宪法如何保障作为个体
的自然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等等。 这些都是宪法
哲学作为人学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二ꢀ 宪法学是一门以人性为基础的科学
确立宪法学的人学地位,不仅仅在于保障人的
主体地位,为人的本质与本性、人的尊严与价值、人
的权利与发展等人的福祉,提供一种终极式的真理
性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更重要的是“通过特定的哲
学反思式提问,以引起人们对实现社会中存在的形
形色色的对人的忽视、轻视和蔑视等反人性、反人道
的现象的关切,并借助‘应当怎样’的价值理性而不
是‘必然怎样’或‘具体怎样’的工具理性,去告知人
从宪法的产生上看,宪法作为人类征服自然、改
造社会和人自身的产物,必然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础
和伦理底蕴。 宪法是人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制定和认
可的,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在创制作为社会关
系调节器总阀门的宪法时,必然要把那些他们在实
践中形成的“好”的,具有真、善、美的社会关系,用
肯定的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固定下来,使之具有稳定
的形式以便在人们中间普遍地长期推行;相反,人们
把那些在实践中形成的“坏”的,具有假、恶、丑的社
会关系,用否定的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固定下来,使
之具有稳定的形式以便在人们中间普遍地长期禁
止。 显然,宪法规范的形成,离不开人性精神和价值
判断的指导,整个宪法规范都是人们对自己所处的
各种社会关系所作的“应该”和“必须”如此的价值
判断和行为准则,充满了善良人性的美好光辉!
从宪法的内容上看,宪法的规定性其实就是人
[
1]
们相应的背景空间和可能的解题视角” 。 它有助
于将宪法学的研究引入到对社会具体问题的理性反
思和对人类生活质量的深度关切,而不是就宪法论
宪法,就规范谈规范。 这样才能使宪法的发展因符
合人们的实际需要而成为有生命、有价值目标的根
本法,宪法学的研究也才会因人们的反思式提问而
永葆青春与活力。 这实际上也告诫所有的宪法学研
究者,宪法学的研究应当以宪法哲学为先导,宪法哲
1
9
ꢀ
ꢀ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的规定性的法律体现,宪法理念归根结底就是人性
思想的结晶。 整个宪法的内容可以高度概括为“一
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人的尊严和主体性为中
心,通过人权保障和限权政府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
发展。 维护人的尊严和保障人的权利是宪法的核心
价值。 现代宪法的精髓就是维护人的主体性和目的
性,即人是目的,人本身就是人的绝对尊严的源泉和
根据。 人是目的本身意味着任何人都不允许把自己
者们更多的是从科学和理性的眼光来对宪法进行研
究,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人本主义这一重要的哲学思
潮对宪法发展的影响。 科学和理性在法律及宪法的
发展中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用唯科
学主义思维去统率关乎人类生活的宪法则并不可
[
4]
取” 。 作为人类生活的制度设计,宪法无疑是理
性的结果和智慧的结晶。 采用科学主义的态度和方
法当然是对的,但作为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及价
值准则,宪法无疑又是感性的体现和超验的物化形
态,采用人本主义的态度和方法则是必须的。 况且,
宪法无论是理性的还是感性的,是经验的还是超验
的,归根结底都是人的、人性的。 宪法的首要价值就
是尊重人的主体尊严,包容人的情感体验,关心人的
生活质量,实现人的自由发展。 而人本主义的哲学
思想是一种积极的文化思想,因为它有助于树立人
的主体意识,扩大人的人格独立性,使人成为自然界
的主人、社会的主人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显然,宪法
的价值需求与人本主义的方法论意义之间在人性基
础上存在着天然的切合关系。 以人性的眼光,通过
人本主义的方法来研究宪法,不仅是一个切实可行
[
3]4
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和手段来对待。 宪法权利
其实就是人性的各种需要转化成国家意志的表现,
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 而
国家权力的存在和限权政府的运行都是为了保障人
的各种权利和需要。 正如法国《人权宣言》所声明
的那样: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国家,就没有
宪法。 进一步而言,无论是宪法的创设,还是宪法的
遵守和实施,归根到底都离不开主体的人性化参与,
没有主体的人性化活动,整个宪法的运行一步也不
能开展下去。 因此,宪法的内容必然以人性为依归,
宪法的理念应当以人为目的,去关怀人、尊重人、保
护人,从而使个人自由的最大化成为现实。
③
的方法,而且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必要方法。
从宪法的价值理念上看,其人性的基础作用就
更加明显了。 一切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离开
人这个价值主体,就无所谓价值与否的问题。 真正
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好的宪法,必然是符合一定的
道德标准、以完善的人性基础和良好的伦理依据为
支撑的宪法。 西方所谓的“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其
实就是一整套以人性为依据推导出来的自然法原
则。 这些自然法原则虽有飘忽不定的外形和唯心主
义的倾向,但其包含的正义观念和追求完美的意识
却为西方宪法的发展注入了无穷的精神动力———宪
法正是在人的法治需要与宪法的功能属性之间在价
值转换中体现自身价值的。 无论是宪法价值的生成
过程,还是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都离不开人的主体
性活动———人性化的实践,这是宪法价值依赖于人
性基础的必要性;就必然性而言,道德规范在逻辑上
总是先于法律规范而存在,作为法律制度充分发展
之后的“高级化形态”的宪法,自然也是道德规范与
人伦价值高度发展之后的规范化结果。
三ꢀ 宪法学是一门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
人本主义的宪法表明,宪法学不仅是一门以人
性为基础的人学,还是一门体现人文精神、促进人类
进步、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权利之学。 宪法学理论
的研究与应用,应当以人本主义为指导,为保障人的
主体地位,解决人的实际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
供理论与制度支持。 然而,中国的宪法研究与宪政
实践已逾百年了,介绍西方宪政思想之论著不可谓
不多,“但是,蕴藏在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人文精
神并没有在中国百余年的宪政实践中得到充分体
现,宪法自身所具有的调整社会关系、整合社会资
源、建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人文关怀的
功能并没有在中国近百年的制度变迁中得到很好的
发挥,以致于今天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在从事一百年
前引进宪法概念和宪法价值之初所追求的人文事
[
5]
业” 。 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将宪法的价值取向回
归到人的发展上面来,没有重视宪法的人学特色和
人学品格,使宪法偏离了人的价值而仅仅成为单纯
的治国工具。 正如邹平学先生所言,造成宪法学研
究困境的深刻缘由在于问题意识不强、与部门法对
话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本土意识不强、直接切入社会
从宪法的研究思路和分析路径上看,采用以人
②
性为核心的人本主义方法来审视作为规范人的行
为,促进人的发展的“人学”———宪法,无疑是从根
本上解决“人的问题”的好方法。 “过去的研究中学
2
0
ꢀ
ꢀ
陈ꢀ 驰ꢀ 论宪法学的人学特色
热点问题尤其是公民权利问题并加以解决的意识和
能力不强等。 而要走出现实困境,必须以人为本、面
向民众、关注民生、扎根生活,这是中国宪法学的应
“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自由发展;边沁主张以增
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的政府,其制定
的法律的全部功能就是促进人的幸福与发展。 而近
代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们则高举自由、人权、博爱等旗
帜,以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生命为目的,以“无
赖”的人性原则为基础,全面设计了控制公权力、保
障私权利的宪法。 可以说,近代宪法从一开始就关
心人的生活、促进人的发展,并且始终以促进和保障
人的全面发展为己任。
[
6]
有品质,也是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应有品质。 它
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宪法学的人文特色,始终保持宪
法学是一门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人学。
宪法对人的影响全面而深刻,持久而稳定。 首
先,宪法直接而现实地规定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规范
着人们的行为界限,指导着人们的价值选择。 宪法
中权利与义务的许多条款其实就是人们日常生活中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记载。 它来源于日常生活,
指导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调整着人们的现实利益,支
配着人们的日常行为。 可以说,宪法已经成为现代
社会人们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宪法全面而深刻地促进了人的发展。 从
主体上讲,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
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而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
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从内容上讲,人们的
所有事情都与宪法有关,都受到宪法的规范与约束。
每个人的生产与生活、工作与学习、升迁与发展,无
不与宪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因为宪法是“母
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人
们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关系和法律问题都是依据宪法
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和落实的。 当今的社会,人们无
法离开宪法而自由地生活,也无法离开宪法而自由
地发展。
人的发展也制约着宪法的完善以及宪法学的研
究水平。 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的结
果,本身就是人的发展的结果。 首先,宪法的产生是
人的发展在人对自然、社会和自我认识的基础上形
成的;其次,宪法的变化与发展是人的发展的重要表
现形式;最后,宪法的消亡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
必然结果。 正如马克思所言,只有阶级、国家和法律
(包括宪法) 都消亡了,人的全面发展才会彻底实
现。 反之,只有人充分实现了全面发展,才能最终消
灭作为统治工具的宪法。
宪法保障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
是保障人这个主体的全面发展。 当人们在问“人是
什么”的时候,“并不是寻找自己的起点,而是寻找
[
7]21
自己的命运”
。 马克思就是在科学总结人的历
史发展规律和人的本质时,发现了人的全面发展就
是人的完整而独立地占有自己的本质———“每个人
[
8]294
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 因
此,从主体的角度看,人的全面发展既是个人也是一
切人、既是具体的人也是抽象的人、既是自然的人也
是社会的人。 第一,每个人的发展与一切人的发展
是互为条件的。 因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
最后,宪法自始自终稳定而有效地影响人们的
行为,保障人们的发展。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也是具
有最高权威的法,其地位和强制性都是最高的。 凡
是宪法规定的,每个人都必须一体遵守,普遍服从。
因此,人们只能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所赋
予的权限行事,才能最大可能地求得个人的充分发
展。 反过来讲,一旦人们切实有效地履行了宪法义
务,就能在宪法的保护下,享受权利及其带给我们的
幸福———宪法是保障人们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自由之
法、权利之法,宪法学是保障人们自由而全面发展的
权利本位的人学。 这种以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
的权利本位人学观,贯穿着整个宪法学说史和宪法
思想史。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正义”就是让共
和国保证多数人的利益;西塞罗、乌尔比安则强调
[
9]515
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
。
而一切人的发展都是由每个人的发展构成的。 第
二,人的全面发展的主体先是具体的人,之后才是抽
象的、普遍的人。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
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
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
时候,只有当人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
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跟自
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
[
8]443
成”
。 第三,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发展紧密相
关。 人是社会的有机主体,人是社会的人,社会也是
人的社会。 同时,社会是人的存在方式和存在形态。
2
1
ꢀ
ꢀ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因此,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互为条件、相互促进。 人
越全面发展,社会的物质文化财富就会创造得越多,
人民的生活就越能得到改善,而物质文化条件越充
分,又越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越能促进宪政文明的
发展。
自由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 没有自由,
人的全面发展将成为人们奢侈的空想。 这种自由发
展一方面以人的本质的自我占有为最高标志,“人
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
然界的主人, 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
[
9]443
另一方面,宪法保障人的潜能的全面发展。 从
人”
。 公民的言论自由即是这种自由发展的典
内容上讲,人的全面发展就是指每个人都能得到平
型形式。 另一方面又以人的个性的丰富完满为内
容。 人的个性发展表现为人的没有压抑的独特性发
展、人的自主性发展和人对自己活动的调控能力的
[
10]
等发展、完整发展、和谐发展和自由发展。 可以
说,这是整个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一,人的平等
发展是指每个人都应得到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
间。 这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也是宪法保障人的
全面发展的基础。 宪法上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其实就是要给人们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
平等的就业条件、公正的发展平台。 第二,人的完整
发展是指人的需要、活动、能力、社会交往关系和个
性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其中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是
核心,这是“人的本质内容”上的全面发展,也是宪
法中人权保障的主要内容。 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各
种权利和自由以及相应的国家制度,就是要努力提
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民主法制观
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
的公民。 第三,人的和谐发展是指人的社会关系的
和谐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人在社会关系上
的全面发展包括个人和人类的和谐发展,个人和集
体的和谐发展,个人和他人的和谐发展,个人自身内
部各个方面的和谐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包括
人对自然的保护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第四,
人的自由发展是指作为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包括
个人从某种束缚中解放出来和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
意愿自主地做事两个方面,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最
高形式和目标,也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程度的标志。
[
11]526
增强
。 这种人的自由的个性化发展,以追求人
性的真、善、美的高度统一为最高价值取向,表现为
完美的人性,即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就是追求人性
的真、善、美,是真、善、美的统一。 人性之真是人的
本质与本能自然流露的一种理想状态,如宪法中人
的生命权、生存权以及大量人身权的规定;人性之善
是社会化的人对自身行为进行理性控制的道德要
求,如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发展权以及社会经济方面
的权利;人性之美是人性的真与善有机结合的形象
化,是宪法中保障人之自然性和社会性和谐发展的
宪政机制和制度。 真、善、美分别从不同方面体现人
性真谛,展示出人性的迷人风采。 因此,追求人的全
面发展,也就是追求人性的真、善、美。 而宪法保障
人的全面发展,实际上就是保障人性真、善、美的协
调发展。 “至此,我们可以说,一部好的法律(包括
宪法)必然是包含正义精神、理性智慧和美的形式,
它是正义之‘善’、理性之‘真’ 和形式之‘美’ 的有
[
12]
机结合,是‘真’、‘善’、‘美’的完美统一” 。 作为
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宪法学,本身就应该是体现人
性中的真善美,拒绝人性中的假恶丑,将理性之真、
正义之善、形式之美科学地、有机地蕴含在人权条款
与宪政制度的设计之中,使宪法学真正成为能够促
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学。
注释:
①
人本学是19 世纪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的哲学学说。 即人的哲学或关于人的哲学。 费尔巴哈第一次把人的哲学称
为新哲学。 他从人的自然属性角度规定人是有感觉能思维的感性实体,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类,即理性、意志、心。 人是自然
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类的母亲,因而新哲学同样包含了自然学。 但他认为自然在时间上是第一性的,人在地位上是第一性
的;人是新哲学的最高最普遍的对象,是新哲学的根本原则,人也是历史的、国家的、宗教的和艺术的本质。 这样,作为人的
哲学的人本学也就是新哲学或未来哲学。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 年版,第696
页。
②
人本主义是一种积极的人学哲学思潮,它强调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与幸福,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
的中心。 人本主义的思想方法就是一种以人为中心,重视人性的基础和起源作用的哲学方法,它有助于树立人的主体意
识,扩大人的人格独立性,使人成为自然界的主人、社会的主人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2
2
ꢀ
ꢀ
陈ꢀ 驰ꢀ 论宪法学的人学特色
③
吕世伦先生运用法之真、善、美的三维构造,提出了对法的审美研究的新思维范式。 这种新的思维范式和研究方法既与中
国传统的法的工具主义和法的道德主义的二分研究有别,也不同于西方传统的价值、规范、事实的三分研究,它是在传统法
学思维范式的基础上,吸收中西各门学科成果而构思出来的。 吕先生认为,法之真借鉴了中国的工具主义法律思想和西方
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合理成分,以及社会学法学提倡的社会行为的控制诸说;法之善借鉴了中国道德主义法律思想和西方
自然法学理论,以及社会学法学的心理主义、“活法”中的一些思路;而法之美则是更广泛地借鉴了各家各派法思想所体现
的审美因素。 参见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12⁃13 页。
参考文献:
[
[
[
[
[
[
[
[
[
[
[
[
1]马克思的社会批评理论与人学研究(笔谈)[DB/ OL]ꢁ 热点论文网ꢁ http:/ / www.hotlw.com/ 2006⁃05⁃26/ 258⁃21.
2]周志刚ꢁ 论宪法学的学科品格[J]ꢁ 时代法学,2005,(2)ꢁ
3]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高武平ꢁ 人本主义的宪法与宪法的人本主义[DB/ OL]ꢁ 中国法律法规网ꢁ
5]莫纪宏ꢁ 宪法应当体现人文精神[J]ꢁ 法学论坛,2005,(2)ꢁ
6]邹平学ꢁ 宪法学的应有品质:以人为本、面向民众、扎根生活[J]ꢁ 时代法学,2004,(6)ꢁ
7](美)赫舍尔ꢁ 人是谁[M]ꢁ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10]张耀忠ꢁ 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容规定[J]ꢁ 政工研究动态,2003,(16)ꢁ
11]卓泽渊ꢁ 法的价值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2]陈驰ꢁ 正义的规定性[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On Humanistic Feature of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CHEN Chi
(
Law Institute,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8, China)
Abstract: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ne of humanities with man as starting point as well as desti⁃
nation, is also a science based on humanism guaranteeing man’s overall development. It is conducive to
the resumption of humanistic research method as well as to the clarification of logical origin of constitu⁃
tional value philosophy, to establish the humanistic features of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Key words: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humanities; humanism; man’s overall development
[
责任编辑:苏雪梅]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