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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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卷第期  
2006 11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6  
November,2006  
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选择  
———兼谈空白罪状内涵的解释与补充  
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8)  
摘要基于刑法典的稳定性与国家对经济活动调控的变动性我国经济犯罪应当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的立法例形成以附属刑法规范为核心辅之以刑法典的模式在对空白罪状进行补充解释时应当选择根据特定法  
域内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的规范来确定具体行为的客观方式。  
关键词经济犯罪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空白罪状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6⁃0024⁃06  
经济犯罪在本质上是损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  
经济犯罪防控需要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措施。  
附属刑法域外刑法设置经济犯罪的主导  
模式  
行为早在上世纪的80 年代初当时的美国司法  
部长本杰明·克会雷特就宣布白领犯罪”(经  
济犯罪的调查与指控将优先考虑这些犯罪包括  
税收诈骗侵害消费者犯罪反托拉斯犯罪侵害投  
现代经济犯罪是发生在市场流转活动中的行  
其特点是通过对市场规则的违反而牟取超额利  
这些规则既包括由市场自发形成的自由平等、  
诚实信用等财产流转规则也包括国家为了实现对  
市场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经济准则涉及对外贸易、  
税收产业政策等方面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  
化特征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这些规则往往是通过法  
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首先是以非刑事法律  
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使得被规定为经济犯罪  
的经济失范行为同时也是其他非刑事法律规范所调  
整的违反非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最终导致有关  
经济犯罪的规定既可以存在于刑法典中也同样可  
以以附属刑法的形式而存在于非刑事法律中。  
由于经济犯罪行为在法律规范上所呈现出的这  
一特点西方国家刑法对经济行为的调控在立法上  
1]  
资人犯罪等在战后的德国,“当刑法分则部分  
的改革主要是以非刑事化为标志的时候经济刑法  
2]8  
却表现了相反的犯罪化的发展趋势” 。 在日本,  
自上世纪80 年代以来通过修改法律强化刑罚的策  
3]293  
在我国,  
略已经成为日本经济犯罪对策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经济犯罪的补充规定始  
终是我国单行刑法立法活动的主旋律”,占刑法修  
订前所有单行刑法总数(22 的近50%。 1997 年  
通过刑法的修订及其后的单行刑法修正案的制  
我国也已初步构筑了控制经济犯罪的刑事法律  
体系但是由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变动性隐蔽  
许多运用于传统犯罪的刑事法律手段却并不适  
用于经济犯罪各国的刑事法律界一直在探索适合  
收稿日期2006⁃05⁃13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川教育科SA04-014)“犯罪成立要件实质化之途径与刑法分则的解释的阶段性成  
。  
作者简介唐稷尧(1972—),四川乐山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博士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  
唐稷尧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选择———兼谈空白罪状内涵的解释与补充  
形成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将具体经济犯罪类  
型规定在刑法典中它们或是主要以专章的形式规  
或是在刑法典有关财产犯罪伪造文书货币、  
有价证券犯罪背信犯罪等章节中规定有关经济  
犯罪的具体条款第二种模式是以附属刑法的形式  
将具体经济犯罪类型规定于非刑事法律中第三种  
模式是在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以外制定独立的经济刑  
法典。  
双轨制我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应然选择  
1997 年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关于经济犯罪采  
取的是多元化的立法模式即除了在刑法典中规定  
一定的典型经济犯罪如走私罪偷税罪伪造货币  
罪等以外还利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规  
定经济犯罪行为前者如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等单行刑法后者则散见于  
众多的民事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例如在中国人  
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法律中就  
19 条与金融管制有关的附属刑法规范 但我国  
的附属刑法规范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附属刑  
法规范区别明显后者的附属刑法规范一般都在非  
刑事法律中对某种犯罪行为的罪与刑作明确规定,  
即既将某种行为的具体方式手段特征规定为罪状,  
同时也规定处罚该行为的法定刑例如日本反垄  
断法在第三条中规定不得进行私家垄断不  
当限制交易行为”,而在该法第八十九条同时就规  
定违反第三条规定的具体刑罚年以下有期惩  
就这三种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来说第三种方  
式目前仅存在于大陆法系的荷兰与德国但即使在  
这两个国家它们也还同时存在第一二种经济犯罪  
的立法模式而且这种独立的经济刑法典模式在实  
际使用上或日渐式微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并非刑  
法规定经济犯罪的主流表现形式德国的简化经  
济刑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已经变成一部仅仅  
包含几个很少适用且相当不重要的条款的法律反  
经济犯罪法的内容也基本上被吸收到刑法典  
2]17  
荷兰的经济犯罪法实际上是将50 种非  
5]75  
刑事的经济法规中有关经济犯罪条款的汇编因  
各种具体的经济犯罪的内容并没有逐一规定在  
该法中而只列举该经济法规及其条款其实质内  
包括个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则规定于各  
役或500 万日元以下罚金  
德国税法第三百七  
十条在规定了各种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之后同时  
6]201-202  
也规定对该种行为处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美国在1890 年的谢尔曼法所设立的托拉斯  
3]96-97  
[7]284  
非刑事的经济法规中  
显然这种立法模式  
犯罪也是既规定了罪状又规定法定刑  
相对而  
的宣言性大于实际的可操作性而在剩余的第一和  
第二种形式中从所规定经济犯罪类型的数量来看,  
大陆法系经济犯罪的刑法规范大都以刑法典加附属  
刑法的方式来规定其中以附属刑法规范为主要方  
英美法系国家对经济犯罪则大多采取附属于非  
刑事法律中的方式来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世  
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附属刑法规范在刑法调控  
经济行为活动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同时辅之以将某  
些行为方式相对稳定且典型的经济犯罪规定在刑法  
典中形成了附属刑法规定为主刑法典规定为辅的  
双轨制立法模式。 “在双轨制下刑事犯自然犯)  
规定在刑事法律里行政犯法定犯基本上存在于  
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后者数量几乎无例外地绝对超  
过前者其优点在于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刑事犯的  
法规变异很小而行政犯的法规变异性大相应地修  
改也较简便这就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有  
关经济运行和行政管理的犯罪被置于相关的经济法  
律和行政法律中罪状可以描述得详尽具体法定刑  
我国的附属刑法规范却没有采取国际上通常的  
立法方式而是采取的援用刑法式只规定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行为类型特征而没有具体的刑罚处罚  
内容此外在这些援用性的条款中除了极少部分  
明确了援用的具体刑法条文或罪名以外绝大部  
分附属刑法规范都是采取无具体刑法条文或罪名指  
向的概括参照式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指出,  
在我国众多的非刑事法律中难以找到一处直接规  
定犯罪构成与刑罚的条款即使是走得较远的1988  
海关法》,也只是对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做了规  
8]  
而未直接规定刑罚这种类型的附属刑法规  
由于指向和援用的刑法典条款不明一旦在刑法  
典中找不到能够引用的相对应罪名而该条款本身  
又缺乏具体的刑罚处罚规定必然导致在实践中根  
本无法适用成为死的刑法条款立法机关为了解  
决这一困境通常采取直接修改刑法或单独设立单  
行刑法的方式来使这些附属刑事规范的处罚确定  
4]  
也与之贴切大大便利司法操作”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例如我国在公司法 颁布后为了与该法中  
有关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相配套又颁布了关于  
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解决附属刑法的  
适用问题这种无法具体适用的附属刑法规范充其  
量只具有宣言意义有刑法规范之形而无其实不是  
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不仅是对国家法制资源的  
浪费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却选择了不断地规定单行刑法和制定刑法修正案的  
方式这不但造成了刑法典的频繁修改和滞后而且  
还使得一些非刑事法律中有关需要予以刑罚处罚的  
行为无法找到可适用的刑法条文如我国著作权  
2001 年修订后其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可  
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共有八  
而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  
则只规定了其中四项行为其余四项显然就无法适  
。  
1997 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出于要制定  
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的考虑,“将一些  
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  
为了解决附属刑法规范与刑法典的不协调问  
我国的立法机关在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  
中采取了另一新的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却又陷入了  
另一困境我国1998证券法的第十一章法律  
责任中共有16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的规定但我国刑法典中能够找到对应的罪刑  
条款的只有11 另外即第一百七十六一百  
七十八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九一百九十三条)  
则在刑法中无相应的规定由于这条附属刑法本  
身没有具体的刑罚规定导致在实践中根本无法适  
为了避免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尴尬,2005 年修订  
证券法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取消了在具体  
条款中有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  
而是在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三条设置了一个概  
括性条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虽然这一附属刑法条款解决了1998  
证券法有关刑事责任条款无法适用的问题但  
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证  
券违法行为就只能被局限于刑法典所规定几种犯罪  
类型的范围内因此这一概括性条款的适用必须以  
刑法典的明文规定为限这在事实上不但缩小了原  
证券法所规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更为  
重要的是使附属刑法所具有的对刑法典的补充性  
和易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相契合的优势都荡然无  
最终使该条款沦为宣言性条款走向附属刑法功  
能的反面客观的结果是刑法依然无法对应当调  
控的经济行为进行事实上的处罚。  
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 ,完  
成了包括有关经济犯罪规定在内的附属刑法的法典  
也暂时解决了它们的实际适用问题例如前面  
所谈到的19 条与金融管制有关的附属刑法规范就  
是通过立法机关的吸收与补充形成了现行刑法典  
第一百七十至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至一百  
八十九条共15 个分则条文 由于我国在刑法修订  
之后新增的非刑事法律中所出现的有关刑事责任  
的规定都是无具体指向的概括参照式条款因此,  
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采取的是单轨制  
的立法模式,“即罪与刑的法律规范只存在于刑事  
法律刑法典和单行刑法),其他法律即刑法以外的  
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行等领域的法律都不能有独立的  
罪刑条款这在当今世界此种刑事立法体制唯独  
4]  
只有我国大陆港澳台除外存在” 。1997 年  
刑法修订后不断出台的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也从  
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一论述然而这种单轨制的  
立法模式不仅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而且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  
其一刑事立法赶不上非刑事法律的增长和变  
造成刑法介入经济活动的边界不明刑法无法对  
应当调控的经济行为进行事实上的处罚由于市场  
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和扩大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在  
广度和深度上都在增加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  
日益复杂严重违反这些经济管理规范而应承担刑  
罚后果的经济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数量也由此而激  
同时由于这些经济管理法规与国家经济政策  
密切相关,“国家为促成经济的发展与配合经济结  
构的变动其所制定之指导奖励限制与禁止经济  
行为的经济与贸易及财税等法令也要随时作适当  
其二这种单轨制的立法模式使有关经济犯罪  
构成要件的确定复杂化现代市场经济必须以存在  
一个可以理性地预测其行为后果的法律制度为基本  
前提而其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又是确定市场主体  
在经济活动中最终行为边界的法律规范这就决定  
了这些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在具体内容上构成要  
3]89  
的调整与更张”  
稳定采取附属刑法的方式本是最好的选择但我国  
因此为了保持刑法典的相对  
唐稷尧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选择———兼谈空白罪状内涵的解释与补充  
件特征上必须尽可能地具有明确性我国刑法选  
择单轨制的立法模式建立大一统式的刑法典,  
虽然表面上使所有犯罪规定包括经济犯罪的规  
都可以在刑法典中找到却没有也不可能使经  
济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化。  
空白罪状的填充经济犯罪客观行为方式  
的确定  
在刑法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中空白罪状是各  
国立法机关经常使用的立法技术手段作为一种违  
反市场规则的行为经济犯罪中所涉及的市场规则  
往往首先是以非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由  
于这些法律规范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及国家经济  
政策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违反市场规则的具体行为  
的客观方式也随之会发生改变经济犯罪具体构成  
要件的客观内容也就必然进行相应的修改因此,  
为了保持刑法的稳定性防止刑法规范本身的频繁  
变动各国的立法机关都在有关经济犯罪的刑法规  
定特别是刑法典中大量使用空白构成”,形成所谓  
空白刑法其主要特点是,“在法律中大致规定  
作为处罚对象的行为范围而构成要件上的具体内  
容则交由政令以下的命令规定的刑罚法规补充刑  
罚法规的空白部分的其他命令行政处分就是补充  
由于国家经济管理和调控法律规范的不断发展  
和变化即使是规定在刑法典中的经济犯罪规范也  
不得不或借助于空白罪状的立法技术或事实上参  
考非刑事的经济管理法规而确定其构成要件的具体  
内容前者表现为使用混合罪状如刑法典第一百  
八十九条既明确规定该罪的基本行为特征同时又  
指出需要参照的非刑事法律(“违反票据法规定”);  
后者虽然没有使用空白罪状的立法技术但实际适  
用中却必须参照非刑事法律才能获得构成要件的具  
体内容例如在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提供虚假财  
会报告罪中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财务会计报  
告包括哪些内容就必须有赖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假如没有这些非刑事法律法规的参照我们就  
不能真正确定在某一经济领域刑事惩罚的边界而  
如果将这些刑事处罚规定直接设置在有关经济和行  
政法律文件中而形成附属刑法其经济犯罪规范的  
可预测性和明确性会较将它们规定在刑法典中更  
罪状可以描述得更详尽和具体规定法定刑也可  
以与行为更相贴切更重要的是如果因国家经济  
政策的改变导致非刑事法律规范具体内容的变化,  
而刑法又没有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势必造成有关  
经济行为性质合法性的冲突而如果将这种经济犯  
罪的罪刑条款直接规定在有关非刑事法律中则使  
二者事实上联为一体更有利于市场参与者获知相  
对确定的行为规则并以此来规制他们的行为。  
9]43  
规范”  
在犯罪构成上这种立法模式形成行为  
构成与惩罚规定相脱离的空白构成使得刑罚规定  
2]155-157  
必须要其他的法规来补充  
在奉行单轨制刑事立法模式的中国由于缺少  
事实上的附属刑法规范这种空白罪状立法技术更  
是被大量运用于经济犯罪的立法中那些经济犯罪  
条文中需要运用其他法律的内容进行补充的空白部  
基本上都属于有关经济行为客观方式的描述。  
当我们为确定具体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补充和  
解释的时候对这些客观行为方式的补充就是经济  
犯罪行为界定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由于对这些客  
观行为方式的描述都存在于相应的其他非刑事法律  
规范中而这种法律规范通常又数量庞杂因此对  
某种具体经济犯罪行为客观方式的确定就取决于选  
择哪些非刑事法律规范来补充空白罪状。  
为了克服我国目前刑法调控经济行为单轨制立  
法模式的弊端也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刑法  
对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应该采取以附属刑法规范为  
核心辅之以刑法典的模式将部分立法技术成熟的、  
伦理性较强不法性较高行为客观特征相对稳定和  
典型的类型规定在刑法典中而将其他的法律性质  
变化较频繁的行为特征较复杂的犯罪特别是与  
国家经济管制有关的行为),以附属刑法的形式规  
定在非刑事法律中同时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在附属  
刑事法律规范中不明确规定刑罚制裁方式的做法,  
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明确规定具体的刑罚内容使其  
成为可以运用于实践的名副其实的刑法规范。  
基于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刑罚处罚经济行为  
的正当性要求我们认为确定某种具体经济犯罪行  
为客观方式的非刑事法律规范应当在其存在的法域  
内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即这些非刑事法律规范  
确认或规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规则应当统一适用于  
该法域内所有的相关经济活动。  
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形式是大规模经济市场  
参与者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生产流通和获利在时  
空上都具有广泛性和长期性一方面这就要求市  
场主体必须尽可能地对未来进行预测另一方面现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代市场经济又是以陌生人之间经常性的商品流转为  
基本存在条件的经济形式商品流转的基础是存在  
共同认可和遵守的流转规则不能规则互异政出多  
因此统一的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则的存在对  
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德国著名的  
学者马克斯·韦伯专门探讨了社会法律文化在形成  
和发展这种理性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他认为,  
确认转变为国家认可的统一的全国性规范。  
对当代中国来说在经济犯罪的界定中坚持这  
一点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建立统一的国  
内大市场使各种生产要素和商品都可以自由流动,  
这既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加  
WTO 以后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这种统一  
市场的建立显然是以存在统一的普适的市场行为  
规则为前提的而在当今中国利用地方立法和部  
门规章阻扰统一的法律的实施阻碍统一市场的建  
立以谋取在市场中的某些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活  
动可以说是屡见不鲜据统计1979 年到2000  
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380 地方性法规7000  
行政法规有近800 而行政规章则达2.8 万  
几乎从省到乡镇级政府都有发布命令的权力,  
各个职能部门也争先恐后地发布规章几乎每一个  
规章制度都单纯规定自己部门和地方的利益用法  
制手段和办法强化自己的机构职能收费罚款争  
财政资金和投资以及限制公民权利的问题使地方  
部门利益法制化固定化运用规章立法形成地方利  
现代资本主义的事业主要基于算度并以这样的  
一个法律和行政制度为前提即这一制度的运作至  
少原则上可能通过其确定的一般原则而加以理性地  
预测就像对机器运作的预测那样”,“一般的法的  
理性化和系统化以及……个别案件中法律程序运作  
的日益增长的可算度性构成了资本主义事业存在  
10]77  
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我国学者也指出,“资  
本主义并不纯粹是一种经济现象它也是一种法权  
体系法权体系是上层建筑 并不是只有经  
济基础才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也能使什么样的  
11]318  
经济结构生长出来或产生不出来”  
。 “在市场  
经济的不断扩展中在法治的形成过程中各国殖  
民地国家除外都有一个打破封建制的过程就  
是要扫除地方保护主义胳膊肘向里拐的现  
14]  
益和部门利益的格局有鉴于此我国的最高司  
法机关在解释涉及市场活动基本规范的相关民事法  
律时对这一问题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并开始着手  
解决例如,1999 12 29 日开始施行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  
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相反如  
果在具体经济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和解释中以地方  
立法和部门规章为依据势必加剧市场活动规则的  
不统一和混乱作为划定经济活动最后边界的刑法  
规范在确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行为的范围时就更  
应当自觉地以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市场规则为己任,  
这必然要求我们根据特定法域内具有统一性和普适  
性的规范来确定具体经济犯罪行为客观方式具体  
而言就是在对经济犯罪空白罪状部分进行补充解  
释时必须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尽量避免以地方性  
法规行政规章来补充和解释空白罪状。  
12]35  
”  
这就要求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特定的法域  
为了防止出现经济规则的不统一而阻碍市场经  
济的发展不得以地方立法或部门立法的方式制定  
单独的经济规则阻碍国家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无论是在西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意大利还是  
在新大陆的美国我们都可以在其资本主义市场经  
济的产生发展中发现这一过程和现象例如意大  
利宪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各大区  
不得制订任何形式的妨碍各大区人员或货物流通  
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各大区形成排他性  
独立的法律制度禁止在意大利国内出现妨碍交  
13]18  
而在这些法  
通商业方面自由流通的法律规定  
律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法律规  
对经济犯罪的设立意味着社会经济活动最后边  
界的划定因此基于市场经济规则统一化的内在  
要求那种确定某种具体经济犯罪行为客观方式的  
非刑事法律规范就应当具有适用上的统一性和普适  
而应当避免运用有关经济活动的行政部门性规  
范和地方性规范来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除非  
这些规范已经通过某种形式如立法机关的授权或  
唐稷尧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选择———兼谈空白罪状内涵的解释与补充  
注释:  
笔者认为虽然对经济犯罪的内涵与外延目前还有争议但无论是参照当代各国的刑法理论与实践还是从我国刑法理论  
的犯罪客体分类法分析主流的看法与实践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是违反市场流转规则危害市场流转秩序的行  
在我国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本文正是在此意义上使用经济犯罪这一概念 详细论述可参看拙文,《中  
国当前经济犯罪的界定和分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0 年第。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王汉斌副委员长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我国为例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实际上存在四个法域即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  
湾地区这四个地区虽然同属中国但却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独立的司法终审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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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Chinas Legislative⁃Model Option of Economic Crime  
TANG Ji⁃yao  
Law Institute,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8, China)  
Abstract:For the stability of the criminal code and the changeability of state regulation of the activi⁃  
ties, China must, in the economic crime legislation, use for reference foreign legislation practice, form a  
model with accessory criminal law as its core complemented with the criminal code, and choose an objec⁃  
tive way of determining the specific act in the light of the legal norms of uniformity and universality in  
complementary interpretation of blank criminal facts.  
Key words:economic crime; accessory criminal law; legislative model  
责任编辑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