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 卷第6 期
2006 年11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6
November,2006
论司法公信与司法独立
———由两起“破产案件”调查引发的思考
赖ꢀ 波ꢀ 军
(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
ꢀ 摘要: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司法独立的制度虚置、理性司法制约的缺位”这一普遍性结构缺陷,形成了司
法制约与司法独立自我关联的“悖论”,因此应建立司法公信与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司法公信;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6⁃0030⁃05
ꢀ
ꢀ 司法制度作为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炮制”该公司已于1996 年7 月22 日破产终结的整
独立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 就司法的价值而言,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简单地从其工具价值出发,即从
司法工作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保障作用来理解、
认识其价值和功能。 在理论和实践中,这种理解易
于导致工具主义法治观。 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
法治与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具有独立存在
的价值,不能以功利性判断妄加否定。 那么,在现代
政治文明的场域中,司法权是如何建构起其合法性、
正当性、自洽性的呢? 何以使人民自愿地信任与服
从? 如何维系司法公信? 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
问题。 本文拟从两起破产案件的调查着手,针对人
民法院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揭示出个别现象背后存
在的某种普遍性,探讨司法公信与司法独立的价值
理念与实现路径。
套材料,由此产生了“两次破产为逃债”的现象。 在
该案的审理中,审判权旁落,部分外地债权人的债权
被悬空。 2000 年12 月9 日,四川省中江县政府个
别领导在县法院组织召开了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现
场办公会,确定中江县丝绸公司通过“破产改制”。
而事实上,中江县丝绸公司并非“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其在被宣告破产前,账面资产大于负债,而其
主要债权人农业银行中江县支行坚决反对其破产。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中江县法院主要领导任由他
人摆布,违法操作,致使国有银行的相关债权逃废,
①
上千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
这两起案件的后果是:一方面损害了利益相对
方———部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致使国家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安排在局部无法得到有
序、有效地执行。 然而,最严重的则是它直接撼动了
社会公正的底线,使得当地法院公正断案的形象和
信誉下降,公众对司法权出现信任危机。 正如澳大
利亚法官马丁所指出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
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公信力的
一ꢀ 司法公信:从两起“破产案件”的调查展开
1
997 年11 月4 日,四川省安岳县法院受理了
安岳县燃料建材公司破产一案,并于同年11 月6 日
裁定宣告破产。 为了让县工商银行能申报当时上级
银行的核查呆帐额度,在当地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
的要求下,该县相关部门派员采用封闭办公方式
[
1]
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 从表象上看,这
收稿日期:2006⁃05⁃27
作者简介:赖波军(1969—),男,重庆万州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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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波军ꢀ 论司法公信与司法独立———由两起“破产案件”调查引发的思考
两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实
际干预、少数法院不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内部制约机
制弱化等现象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两案的
症结在很大程度上蕴含了我国当前司法中具有的某
种普遍性。
件的情况来分析,合议庭成员在决定中江县丝绸公
司是否应当破产时,毫不含糊地指出:“该公司资产
大于负债,不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 但鉴于领导已
决定其破产,只好如此。”此时,这种心态与作为不
是仅出自于一名法官,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相关的庭
长、院长、审委会成员等要么同意,要么给予默许。
并且在另一起案件的审理中又同样表现出来。 对
此,我们无妨换一个角度来看问题,当各个法院内部
呈现为一种自下而上的权力结构时,外部因素无疑
会尽可能地对上阶位法官施以影响,当上阶位法官
难以招架时,以上下位阶构建起来的法院内部制约
机制不仅难以发挥应有的抵御作用,而且往往产生
与制约功能相反的逆向作用力。 而司法的独立性,
是以法官独立为核心,它既包括司法机关的外部独
立,又意味着法官在法院系统的内部独立。 外部独
立是指法官所在的法院集体独立于法院系统外的任
何机构和个人,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涉、限制或
控制;内部独立则是指法官履行审判职能时独立于
其同事或上级法院的法官。 如果法官在法院系统内
部不能独立,则法官很可能屈从于领导、同事乃至上
级法院的压力,做不到公正裁判。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应当说,上述规定提供了
司法独立制度化的基石。 然而,我国并未以此建构
起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制度。 同时,现行
的司法制约机制与司法权的特有属性出现了某种程
度的乖张和背离。 从法院的外部制约看,以人大个
案监督、个别领导决定案件、政府干预办案、公检法
联合办案等为表征的诸多司法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呈
现“结晶化”现象,甚至在不少地方已形成了某种型
范和非正式的规则,成为了少数领导直接干预法院
审判的依据。 从内部权力及机构设置看,各个法院
内部的自下而上行政式垂直结构形态,在功能上也
难以有效地实现内部制约的功效。 从实践来看,犹
如前述二案所表现出来的,现行的司法独立机制对
外界干预难以发生应有的抵御作用。 而司法的内部
制约机制不仅无从发挥制约的功效,相反产生了放
大外部作用力的负面效果。 前述两起案件均是在央
视“焦点访谈” 栏目予以报道后,才受到查处与纠
正。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由此,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着这样的困境:一方面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缺乏制度
和程序的有效支持,于是少数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
对外界权力、经济利益集团等的“好恶”采取了一种
较为“迎合”的态度,其结果则是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不可避免地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正当的司法制约
机制的缺失导致了个别主体行为的失范最终发展为
少数地方司法权的滥用。 于社会公正而言,它又无
异于雪上加霜,造成更严重的危害。 总之,两起破产
案件揭示了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结构性弊端:一
是司法独立的制度虚置;二是理性的司法制约出现
缺位。 由此,司法出现缺乏公信力的状况。
对此,我们不妨考察一下人民法院现行内部制
约系统的典型型范:在业务流程中,合议庭为内部制
约型范的典型结构,再加之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
自下而上的行政式垂直排列,处于上阶位的法官对
下阶位法官具有制约作用;同时,党委、纪检组、监察
处室负责对本院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政
治部(基层法院则设政工科)通过日常考察对人员
任免、职务升降具体负责。 从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的
配置上看,法院的内部制约系统是庞大的。 在通常
情况下,它以集体负责制作为权力行使的基本方式
似乎并不是问题所在。 而纵观现行的法院内部制约
系统: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其
系统内的正统性沟通媒介是依赖于权力与服从。 问
题就出在这里。 法院内部制约系统是以“长官制”
为特征的“行政式”内部约束机制,是以排斥法官的
独立性构设起来的。 这不仅使其本身失去了正当
性,而且难以发挥应有的制约功效。 以上述两起案
二ꢀ 司法独立、自我关联的悖论
近代以来,各国的司法实践和法治理论表明,具
有革命性的司法独立保障是司法公信力得以维系的
关键。 英国学者贝克尔曾把法院的独立视为“司法
[
2]
程序的心脏”或公正程序的最基本的要件。 司法
独立其实并非现代人的发明,而是根植于人类社会
[
2]
关系的某种深层结构之中。 人类学家在对苏丹
的努埃尔人进行研究时发现,专事仲裁纠纷并提供
庇护的“豹皮酋长”其实没有世俗的权力,也没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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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权,“他之所以能够实施媾和,是因为他处于世系群
系统和部落系统之外,而不是属于这些系统的核
难。 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司法机构作为维护社
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系统,它的总体品质,如同社会
秩序或政权制度一般,是信任最为抽象的一类对象。
在现代社会,法院制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
统,它与民众的互动关系较社会角色更加复杂。 正
如现代社会科学所揭示的,无论司法还是其他行使
[
3]188
心”
。 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法院独立审判乃历
史演进的结果,是与社会分工增加、社会生活复杂化
[
4]130
。 从诉讼法学的角度
的趋势相一致的实然命题
出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确保法院权力运作
之正统性的重要措施,是法院得以公众认同的有效
国家权力的机构,“制度化的不信任越多,民众自发
[
5]38
[12]81
制度装置”
。 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谁能指望一个
的信任就会越多”
。 这一看似悖论的命题,实质
为外界权力所左右、金钱所诱惑、人情所影响的法官
与法院对案件能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 这不仅为无
数经验事实所证明,而且在法理逻辑上能够得出清
晰的结论。
上正是理性主义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澄清的首要命
题。 在法治国背景下,司法制度和机构是建立在假
定“制度化的不信任”基础上,这为那些愿意给予司
法制度以普遍信任的民众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支持
和保险,为那些可能背叛信任的司法官员设置了障
碍,并且为实际的背信行为(如果它们发生的话)提
供了一种矫正机制。 只有这样,民众自发的信任才
可能普遍出现。 正因为如此,现代法治的确切含义
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
于司法特殊的社会机制。 而这一社会机制恰恰是以
司法的制度约束为前设条件。
司法公信是指公众对司法给予信赖和自愿服
从。 司法拥有权威的真正根源,并不是其自身具有
[
6]
的强制力,而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 唯有公
众信任,司法裁判才能得到自愿的服从,法律才能得
到尊重与自觉遵守,现代法治和民主观念才会真正
[
7]327-337
地深入人心
。 “公正与效率” 等观念作为法
院制度的主旨和价值追求,构成了司法的“意识形
[
8]349-350
。 这一“意识形态”描述了国家审判权应
态”
司法的独立性是确保法院职能的基本要素。 而
司法独立的前设条件依然是建立起正当、有效的司
法约束机制。 正如保障司法独立是为了避免其他性
质的权力滥用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一样,
司法权力本身也可能发生滥用的现象。 因而,司法
独立不可能绝对化、无限化。 它需要正当、有效的制
约。 波斯纳曾尖锐地指出,“如果独立性仅仅意味
着法官按照他们的意愿来决定案件而不受其他官员
的压力,这样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并不显然会以公
众的利益为重”;“一旦法官获得了独立于显贵的干
涉之后,法官将从何处寻找指导? 他们将仅仅作为
不受一般的政治制约的官员来活动,还是将受到职
业规范的某种约束? 有没有一套客观规范(或者是
实在法,或者是自然法) 或一套分析方法(法律推
理)将保证司法决定客观、确定、非人情化? 如果没
有,法官是否就仅仅是通过命令来裁决,而这些命令
之所以难忘, 只不过是由于审判中神圣舞台技
巧———高高的审判席、法官袍、法庭誓言以及律师术
有的目标和界限,帮助公众揭示历史,说明现实,并
指引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未来。 应当说,“公正与效
率”的价值追求为司法制度的合法性提供了道义上
的诠释,并有助于形成公众对于司法权威、司法体制
的合法性情感和信任。 显然,它构成了司法公信力
在“意识形态”(应然层面)上的一般标准。 但是,我
们应当看到,这一应然层面的标准,只有化为实践中
的制度运行和法官行动才具有可衡量性。
在现代社会学看来,信任可以分为“对个人的
[
9]26
信任”和“对社会系统的信任”
。 而对个体的信
任可以抽象化为对社会角色(特定地位的典型行为
方式)的信任。 把“法官职业”这一社会角色定义为
值得信任或不值得信任,在不同的社会或不同的历
史时刻可能是不同的。 一个更抽象的情形是信任指
向机构或组织(可以理解为行动和互动在其中发生
的结构安排)。 在现代社会,司法机构不仅仅是作
为国家权力机器而存在,它还是一个生产社会正义
的重要的技术系统(用吉登斯的术语来说就是“专
家系统”或“抽象系统”)。 它们的运作原理和机制
对一般的使用者来说是神秘的、难以理解的。 但是,
我们已经学会依赖它们,至今这种依赖业已达到很
高的程度。 而它们的故障看起来就是人类的大灾
[
10]8
语和雄辩?”
效的司法制约机制,以防止司法暴政出现
司法独立的前提是必须构设一种有
11]64
。 这
[
也正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德
国法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法官无论是从事份内工
作还是份外工作,其行为都不得有损于对自己独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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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波军ꢀ 论司法公信与司法独立———由两起“破产案件”调查引发的思考
性的信任。 同时,法官被呼吁,要以批判的态度对待
先例,否则不能推翻先例。 而先例通过其“垂直”拘
束力与“平行”拘束力,构织成法官必须遵循的适用
[
12]24
自己的行为
。
[
14]
于此,我们碰触到了现代司法理念中的一个自
我关联的“悖论”。 一方面法官不能随心所欲地行
事,另一方面其独立性不应受侵犯。 对法官的制约
似乎是自相矛盾,甚至是“悖谬”的。 司法制约与独
立的这一“悖论”不是某种关于知识的游戏,而是我
们复杂的生活实践本身。 它产生的困难乃为司法的
内在性使然,也并非我们人为所能绝然地左右。 那
么,在制约与独立之间是否就没有可能且可行的办
法呢? 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的强规则。 (3)严格的法官选任程序。 在美
国的政治架构中,由于法官任命一向为社会所关注,
其程序十分复杂、近乎于苛严,联邦法官的选任常常
意味着侯选人的道德操守、政治趋向、专业能力乃至
私人生活全面曝光,在社会公众面前接受苛刻的检
视。 在当选后,立法机构的弹劾权则是制约不称职
法官的最后底线。 (4) 利益集团的制衡。 在美国,
利益集团因为相同或相近的价值观或利益而聚集在
一起,这使得无论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都是不容忽
视的。 麦迪逊早就指出“有两种方法可消除利益集
团的存在:一种是消灭它所赖以存在的精髓———自
由;另就是通过给予公民们以同样的观念、渴望和利
三ꢀ 司法公信与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美国华盛顿区联邦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哈利·爱
德华兹在比较中外法官权威时曾指出,复杂而成熟
的司法机构在受到精心设计的制度约束的同时,可
以获得更多的信赖和更大的权威。 而德国、日本和
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司法制度发达的国家)的法官
享有比中国法官更大的权威和地位,其原因就在于:
这些法官的权力是由明确的、公开宣布的规则规定
的,这一权力与其他政府部门和公众的关系是有限
的。 如果没有限制,社会公众肯定会担心法官权力
的滥用。 从长远的观点看,法官的权力在很大程度
上来自于社会地位以及社会对他们所作决定的合法
性、公正性的信任;对法官权力的限制一开始好像削
弱了法官的权力,但最终却形成了全社会对司法行
[
15]
益” 。 前者是不可取的,而后者又是不可能的。
利益集团的力量是何等不容忽视,以至于“美国联
邦政府诉微软”一案的起因很难说不是微软的竞争
对手的游说使然。 (5)社会中间力量的校正。 在法
治发达国家,社会中间力量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对极
端行为的校正作用。 这主要是独立媒体和以知识界
精英为代表的庞大的中产阶级。 对于较有影响的案
例,法官的言行往往成为公众的焦点,不得不慎之又
慎。 而媒体与法院系统的良性互动一方面使得司法
对于行政的制约更加有力,另一方面更令法官不敢
“官官相护”。 此外,法学院的教授们乐于评点最新
案例,发表他们的专业化、多方位的深刻意见。 而各
大学法学院专业期刊的相当部分内容就是关于新近
案例的讨论。 在大量专业人士的瞩目下,法官们对
事关自己职业声誉与前途的司法意见只能是三思而
后下笔,美国法律史上的著名判例昭示着这一切。
(6)双轨制下的法官非垄断性。 在美国,这种颇具
特色的联邦与州并行的司法制度使得任何地区的任
何一名法官都不可能垄断某个案件。 当事人对于法
院和法官的选择所形成的“用脚投票”机制实质上
是一种对法官的信任投票,它既是无言的评价,更是
无形的约束。
[
12]
为合法性的信任
。
在美国,法制的现代化与西欧国家一样,是建立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基础上的。 对法
官的制度化约束经历了弱社会、弱国家到强社会、强
国家的发展道路,并沿着由社会各种主体相互博弈
所形成的自发秩序而发展到今天。 美国宪法明确规
定司法权属法院。 同时,法官独立被辅以法官职业
高薪制、终身制、免资与申诉制度。 法官还当然享有
各种与职务相应的权利,如行政当局提供的人身安
全保卫,为积累人力资本而进行的终身学习以及休
[
13]
假等权利,从而,确保法官职业的独立性。 对法
官的制度化约束则大致有以下方面。 (1)陪审制度
的制约。 陪审制度以民主的方式为广大民众防止司
法权滥用、法官的专断和暴虐提供了可能而且可行
的制约手段。 (2)遵循先例原则的制约。 判例具有
拘束力的“遵循先例原则”是法官须遵守的行为准
则。 除非法官通过分析“必要事实”的差异来区别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中,与其说是司法独立
与司法制约机制的双重缺失,不如说司法独立与司
法制约机制的构设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
与“非和谐”。 应当说,司法制约与独立的制度重塑
与司法在技术层面的改革不一样,在路径或者时序
的选择上不可能依赖于“自下而上” 或者“由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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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累积效应,而需要在充分的理性探讨基础上,
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 司法体制改革的
进程尽管可以是阶段性的,但改革措施的实行却不
能够是局部性的。 当前相对于司法独立而言,司法
制约的相关制度建设和改革势在必行,利在先行。
因为理性的司法制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
要理念,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制度保障,是实现
司法独立这一制度目标的先决条件,而且在我国社
会主义法治建设方兴未艾的今天,它更具有现实的
基础和可行性,更能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理解、认同
和支持。
格的行为规范来规制和约束司法人员,使司法权本
身运作在法治的轨道上。 为此应加强判例制度和陪
审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审判程序、强化审判程序的
刚性、以“看得见的方式” 实现公正。 同时,法官的
个人行动应予以适度的“透明化”,法官不得做出任
何有损于对其独立性、中立性信任的行为。 并建立
起相关的法官弹劾制度。 三是规定法官的职业伦理
准则,以及通过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内化使法官不想、
不愿去滥用权力。 从现代司法规律以及各国的司法
实践来看,司法工作的效益有赖于制度和道德的合
力。 在对法官进行“法律设防”的前提下,辅以“道
德设防”。 最终,以科学的法官遴选程序作为事前
机制,以严格的准则与规范以及透明化操作作为事
中的制约机制,以鉴定、弹劾和罢免程序作为事后机
制,同时辅之以法官独立性的救济程序等,现实地构
筑起司法独立与制约相和谐的社会机制,建立和完
善符合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司法体制,赢回公
众的信赖,真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当法院制度现代化处于困难之时,我们无妨在
局部求助于程序———这一改善选择条件和效果的工
具。 具体而言,司法制约机制可能而且可以从以下
三个层面进行制度化程序操作。 一是规定法官行为
的实质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并涵盖法官活动的依
[
5]
据和方式。 要求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
办事,以“依法审判”、“证据裁判”构成法官的行为
指南。 二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和制度,用严
注释:
①
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分别于2000 年2 月28 日、2001 年7 月31 日对上述二案予以了报道。 笔者曾参加了对这两起案件的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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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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