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 卷第4 期
2007 年7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4,No.4
July,2007
强化宪法实施ꢀ 推进社会和谐
a
杨泉明,谢维雁
b
(
四川大学a.党委,b.法学院,成都61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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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重要特征,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和
制度保障。 和谐社会的构建呼唤宪法权威,宪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是有效控制社会冲突和化解社会矛
盾的根本手段。 认真总结宪政历史经验,确保宪法有效实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我们当前工作的一个
重要思路和任务。
关键词:民主法治;宪法;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F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7)04⁃0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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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
下三个方面。 首先,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使各种
社会关系具体化、明确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构
成静态的社会秩序。 静态的社会秩序意味着人的行
为具有可预测性,人们预先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及
后果,这决定了人们对行为的选择。 显然这种选择
是根据法律来进行的,法律规定构成了法律秩序的
基础。 其次,法律通过其规范的具体适用使法律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变成现实,静态的社会秩序变成了
动态的社会秩序。 再次,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违
法行为进行制裁,使受到破坏的秩序得到恢复或维
持。 在形成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法律这三个方面的
作用要得到充分发挥,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法
律必须具有权威,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一体遵行。
而宪法是法律的核心,讲法律权威及其实施,其关键
是宪法要具有权威,宪法要得到切实执行。
和任务,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它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
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
领性文件。 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目标、任务和重要特征之一,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重要政治和制度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
法,只有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切实贯彻实施宪法,
才能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稳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从而为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一ꢀ 构建和谐社会呼唤宪法权威
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有秩序的社会。 社会秩序
是指作为整体的社会各组成部分在结构上相对稳
定、在运行中相互协调、在态势上相互平衡的一种状
态。 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固然是多种因素共同发
生作用的结果,但这些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没有
法律就没有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核心是法律秩
序。 法律在社会秩序形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
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
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人民
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的处理。 以制度
建设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是推进国家经
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理
收稿日期:2007⁃04⁃12
作者简介:杨泉明(1955—),男,四川旺苍人,党委书记,教授;
谢维雁(1968—),男,重庆忠县人,法学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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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与正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作为和谐社会
的根本法,明确了一系列的平等权以及确保社会正
义的相关制度。 但现在的问题不在于宪法有没有规
定某一项具体的权利,而在于宪法缺乏权威,并导致
宪法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
和谐社会的精义所在,是国家与个人、集体与个人、
个人与个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集体利益与个人
利益之间相互协调的一种状态。 要实现这种社会状
态,必须树立宪法权威,确保宪法全面实施。
权等国家权力被划分开来,并都依宪法设定的轨道
有序运行,有效地避免了国家权力运行的无序、缺
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 宪法与立法权、行政权、司
法权之间的关系,犹如法律对法院的关系。 法院并
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
律办事。 政府也以同样的方式受宪法的约束。 所有
公共机构———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都直接或
间接地源于宪法。 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
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 而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制
度、机制基础,就是权力的科学界定和有序运行。 这
无疑是靠宪法来保障和实现的。
和谐社会还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民主法
治,意味着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
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
动。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特质,是宪法与宪政的
题中应有之义。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民主政
治的运行和维护要求宪法为其提供规则。 同时,民
主政治是各种政治力量的舞台,必然要求宪法具有
高于各种政治力量的权威,从而对各种政治力量产
生普遍的约束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
会,宪法本身就是法治的标志。 法治有着很多不同
的定义,但所有定义都具有一个共同之点,那就是宪
法要具有最高权威。 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是民主和法
治的内在要求。 作为宪法的实施状态———宪政是民
主与法治得到彰显的最佳状态。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
坚持民主法治,讲的既是工作保证问题,也是本质要
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建设。 从宪法到宪政这个飞跃性的质变过程,
就是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形成的过程,而这一复杂
曲折的进化过程丝毫离不开宪法实施的强力推动。
二ꢀ 宪法是建构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宪法为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认定公民
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
是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
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明确的确认和有效
的保障。 世界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
的种类和内容,但何种权利应被确定为个人的基本
权利,是随着时代发展和各国制宪见解而异的。 我
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并据此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人权保障基础。
宪法确认了所有制形式的法律地位,国家据此
制定出发展经济的基本政策。 宪法对发展社会主义
经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都作出了原则规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有序
发展。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的
基本政策,以及公民享有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
利和自由,从而进一步推进精神文明的发展。 根据
宪法规定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
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
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
设,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
文化基础。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
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和谐社
会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
观,贯彻实施宪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宪法为国
家与公民及国家权力结构设定了一个基本框架,划
定了它们彼此的界限。 宪法为和谐社会奠定了最坚
实的法治基础,确立了根本的制度保障。
宪法还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原则规定,
从而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根本法律保障。
总之,宪法使各种社会资源有效整合,方能使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既在思想上“顶天”,又在制
度上“落地”,沿着理论指引和制度设定的轨迹良性
发展。
(
一)宪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根本
的制度基础
宪法为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
权力提供了依据。 通过宪法,立法权、行政权、司法
(二)宪法实施是有效控制社会冲突和化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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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泉明ꢀ 谢维雁ꢀ 强化宪法实施ꢀ 推进社会和谐
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和谐社会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社会,它要求社会
化解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社会矛盾的发
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民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或受到
了侵害。 宪法实施保证了公民基本权利得到落实,
使不同利益群体的需要得到满足,从而减少了社会
冲突的发生。 我国宪法实施确保了公民在现实生活
中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使社会中
的大部分群体能够通过正当途径满足自己的需求,
这样,整个社会阶层就不会发生重大的社会冲突,这
个社会阶层结构便是稳定的、和谐的。 总之,宪法的
实施,能够有效地控制国家的权力,切实落实各项公
民的基本权利,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及时有效地解
决社会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个要素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
的状态。 但是,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
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和谐社会并不是
指没有任何矛盾和冲突,而是要确保最大限度的控
制和减少冲突,当社会发生矛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
效的解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
社会矛盾的过程。
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有效控制社会冲突。 我
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
谐的矛盾和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正视矛盾,积极化
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
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必须依据宪法设
立,必须依照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和原则
行使职权,而且规定了这些机关的违宪责任及其追
究途径,确保宪法设定的义务和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都能够得到落实,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使宪
法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这样,国家权力就得
到了有效的制约,就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国家权力对
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从而达到对社会冲突的控制。
(三)宪法为日趋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提供了一
种平衡机制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平等主体通过
市场交换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获得最大利润的一种
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各自独立、平等、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对有限资
源的竞争和最大利润的追求,相互之间免不了产生
利益上的冲突。 这些多元化的利益要求,都具有一
定程度上的合理性。 对这样的冲突,我们必须通过
一种利益平衡的方式来予以解决或者化解,而宪法
正好提供了这样的平衡机制。 列宁曾说:“宪法的
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
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
社会矛盾的化解可以有很多种手段。 法律具有
确定性和强制性,以法律来解决社会矛盾,是最有效
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都是
以宪法为基础,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因此,
宪法就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根本的手段。 通常,
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解决各种矛盾时,只需依据法
律作出裁判,而没有必要适用宪法。 但是客观上存
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法律没有规定而宪法有规定,
或者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在这
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 宪法也是法律,
因此,宪法也应具有司法适用性。 法院在审理案件、
处理社会矛盾时不仅可以适用法律,而且可以直接
引用宪法条文,这不仅可以解决已经发生的矛盾,而
且可以避免新的矛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解决社会
矛盾,控制社会冲突,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①
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我国
学者也说,“法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反
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由于宪法所规
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
而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是
②
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无论
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还是“各种政治力量的
对比关系”,实际上都包含了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
平衡的结果的意思。 宪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维持
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能够保
证社会秩序的安定,能够实现一种宪政状态下的社
会稳定。 宪政是一种平衡的政治,是宪政的各组成
部分通过各种制度,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规则,在相
互联系而又相互制约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
秩序状态。 宪政的平衡即相对稳定的秩序状态,正
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宪法实施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宪法的遵守。 宪法
遵守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
依照宪法的规定而行为,他们依照宪法享有基本权
利,履行基本义务。 其中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是非
常重要的一部分,在社会冲突的控制与社会矛盾的
三ꢀ 总结历史经验,强化宪法实施,推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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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近代中国宪政实践肇始于清末,从《钦定宪法
法(1982 年宪法) 内容更加完善,更能适应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要求,更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需要。 这部宪法实施以来,我国整个民
主法制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立法更趋完善,
法制观念也有了很大的增强,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
依法办事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社会日趋和谐。 从
我国宪政发展的历程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那就
是:宪法的实施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
作用。 什么时候宪法得到了有效实施,社会就趋于
稳定与和谐。 相反,什么时候宪法没有得到有效实
施,社会就会出现动荡与无序。
大纲》到《中华民国宪法》的颁布,宪法文本不可谓
不多,其中不乏规定全面详尽者,但人民权利的享有
和保障无一不是“纸上谈兵”,原因之一便是宪法被
当权者空置或当作争权夺利的工具。 在新中国的建
立和发展过程中,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有了一个全新
的局面,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为几代领导人所重视,并
出现了曲折。 建国前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
过的《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这部临时宪
法的实施,有效地组织起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有
力地打击了国民党反动派和一切反动势力对新中国
的颠覆与破坏,保障了人民的权利,迅速实现了社会
的稳定与和谐。 1954 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真正
意义上的宪法,即“五四” 宪法。 在当时,我国宪法
受到普遍尊重,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强调宪法实施
的重要性,国家生活按照宪法确定的程序发展,实现
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在1957 年下半年反右
斗争扩大化至1966 年“文化大革命” 爆发前夕,宪
法实施受到削弱,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直接影响
到宪法的正常运行,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社会趋于动荡。 自1966 年“文化大革命”全面爆发
到1976 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宪法遭到全面破坏,
没有得到实施,此时的社会完全处于无序状态。
这一结论还可以从国外的宪政实践中得到验
证。 我们以泰国为例看国外宪法实施对社会的影
响。 泰国在1932 年建立君主立宪制,颁布“永久性
宪法”,1978 年又颁布了一部仍称为“永久性宪法”
的《泰王国宪法》。 然而,两部“永久性宪法”都没有
得到有效的实施,最后导致政局动荡、社会混乱、人
心不安。 自1932 年到1992 年的60 年间,泰国共发
生政变19 次,其中13 次政变成功,20 位总理相继
③
组建了48 届内阁。 其间,泰国共制订了15 部宪
法,不过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2006 年9 月19
日泰国再次发生政变,成立管理改革委员会,该委员
会随即抛出临时宪法,并宣布在永久宪法草案出台
后,泰国将在30 天内交付全民公决。 不过,“新的
永久性宪法”却仍然要交由“国安会”(即国家管理
改革委员会)审议。 泰国的教训告诉我们:充分有
效地实施宪法,就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相反,
宪法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实施,社会就会出现混乱和
动荡。
1
954 年宪法经历了从初期的受到尊重到削弱再到
实际废弃的过程,正好折射出社会从稳定、有序、和
谐到完全无序的变迁过程。 其后,我国又先后颁布
了1975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根本
没有得到实施,社会的无序状态仍在继续。 1978 年
宪法使中国的社会开始稳定下来,但这部宪法仍然
未能实现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 1982 年宪法是建
国以来最好的宪法,这部宪法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
导,对国家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作了全面的规定。
这部宪法颁布后,香港《明报》社论说,新宪法制定
后要照实执行,每一件严格遵守宪法的事实,都是在
增强宪法的力量;每一件破坏宪法的事实,都是损害
人民对宪法的信心,削弱宪法的力量,只有宪法的不
可侵犯性树立了起来,国家才能真正地上轨道。 香
港《明报》的这个社论,说得非常中肯。 1982 年宪法
的实施,使我国社会完全稳定下来,国家政治、经济
和社会各方面都走上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大道。
胡锦涛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
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
④
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
为此,我们一定要努力强化宪法的实施。
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我们党
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宗旨
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
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 这
就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领导核心、发展
道路、实践主体和根本目的。 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
1
982 年宪法后来又经历了四次修改,分别是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 通过这四次修改,宪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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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泉明ꢀ 谢维雁ꢀ 强化宪法实施ꢀ 推进社会和谐
保宪法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推动法制建设、促
进人权事业及其他社会事业中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发挥重要作用。
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
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
为此,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据宪法授权,担负起宪法
监督职责,积极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 对各级国家
机关的违宪行为予以及时纠正,进一步加强宪法与
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行为的实际联系。 地方各级立
法机关也要切实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
和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切实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
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总之,我们必须以宪法为根本
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
和法律的特权。
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
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
观念。 民众的宪法意识是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 要
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
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
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
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要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 要抓
注释:
①
②
③
④
转引自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编《宪法学资料选编》,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 年版,第2 页。
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28⁃29 页。
《泰国国王普密蓬》,载http:/ / news.sina.com.cn/ w/ 2006⁃02⁃17/ 02488228725s.shtml,2007 年2 月7 日访问。
胡锦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法律保障》,载顾昂然、乔晓阳主编《党政干部宪法教育读本》,
“
代序”,第7 页。
Enhancement of Constitution Implemen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Social Harmony
YANG Quan⁃ming, XIE Wei⁃yan
(
CPC Committee of Sichuan University, Sichuan University;
Law Institute,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4, China)
Abstract:Democratic rule of law is the goal, task and important feature as well as important politi⁃
cal, systematical guarantee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which calls for constitutional au⁃
thority and takes constitution as its legal basis. Constitution is the underlying means of effective control of
social conflict and dissolution of social contradiction. It is an important mentality and task of our present
work to summarize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ical experience, ensure efficient implementation of constitution
and promot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democratic rule of law; constitution; harmonious society
[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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