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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近代中国宪政实践肇始于清末,从《钦定宪法
法(1982 年宪法) 内容更加完善,更能适应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要求,更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需要。 这部宪法实施以来,我国整个民
主法制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立法更趋完善,
法制观念也有了很大的增强,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
依法办事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社会日趋和谐。 从
我国宪政发展的历程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那就
是:宪法的实施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
作用。 什么时候宪法得到了有效实施,社会就趋于
稳定与和谐。 相反,什么时候宪法没有得到有效实
施,社会就会出现动荡与无序。
大纲》到《中华民国宪法》的颁布,宪法文本不可谓
不多,其中不乏规定全面详尽者,但人民权利的享有
和保障无一不是“纸上谈兵”,原因之一便是宪法被
当权者空置或当作争权夺利的工具。 在新中国的建
立和发展过程中,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有了一个全新
的局面,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为几代领导人所重视,并
出现了曲折。 建国前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
过的《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这部临时宪
法的实施,有效地组织起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有
力地打击了国民党反动派和一切反动势力对新中国
的颠覆与破坏,保障了人民的权利,迅速实现了社会
的稳定与和谐。 1954 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真正
意义上的宪法,即“五四” 宪法。 在当时,我国宪法
受到普遍尊重,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强调宪法实施
的重要性,国家生活按照宪法确定的程序发展,实现
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在1957 年下半年反右
斗争扩大化至1966 年“文化大革命” 爆发前夕,宪
法实施受到削弱,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直接影响
到宪法的正常运行,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社会趋于动荡。 自1966 年“文化大革命”全面爆发
到1976 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宪法遭到全面破坏,
没有得到实施,此时的社会完全处于无序状态。
这一结论还可以从国外的宪政实践中得到验
证。 我们以泰国为例看国外宪法实施对社会的影
响。 泰国在1932 年建立君主立宪制,颁布“永久性
宪法”,1978 年又颁布了一部仍称为“永久性宪法”
的《泰王国宪法》。 然而,两部“永久性宪法”都没有
得到有效的实施,最后导致政局动荡、社会混乱、人
心不安。 自1932 年到1992 年的60 年间,泰国共发
生政变19 次,其中13 次政变成功,20 位总理相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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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了48 届内阁。 其间,泰国共制订了15 部宪
法,不过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2006 年9 月19
日泰国再次发生政变,成立管理改革委员会,该委员
会随即抛出临时宪法,并宣布在永久宪法草案出台
后,泰国将在30 天内交付全民公决。 不过,“新的
永久性宪法”却仍然要交由“国安会”(即国家管理
改革委员会)审议。 泰国的教训告诉我们:充分有
效地实施宪法,就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相反,
宪法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实施,社会就会出现混乱和
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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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 年宪法经历了从初期的受到尊重到削弱再到
实际废弃的过程,正好折射出社会从稳定、有序、和
谐到完全无序的变迁过程。 其后,我国又先后颁布
了1975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根本
没有得到实施,社会的无序状态仍在继续。 1978 年
宪法使中国的社会开始稳定下来,但这部宪法仍然
未能实现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 1982 年宪法是建
国以来最好的宪法,这部宪法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
导,对国家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作了全面的规定。
这部宪法颁布后,香港《明报》社论说,新宪法制定
后要照实执行,每一件严格遵守宪法的事实,都是在
增强宪法的力量;每一件破坏宪法的事实,都是损害
人民对宪法的信心,削弱宪法的力量,只有宪法的不
可侵犯性树立了起来,国家才能真正地上轨道。 香
港《明报》的这个社论,说得非常中肯。 1982 年宪法
的实施,使我国社会完全稳定下来,国家政治、经济
和社会各方面都走上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大道。
胡锦涛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
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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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
为此,我们一定要努力强化宪法的实施。
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我们党
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宗旨
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
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 这
就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领导核心、发展
道路、实践主体和根本目的。 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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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 年宪法后来又经历了四次修改,分别是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 通过这四次修改,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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