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卷第2期
2
011年3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38,No.2
March,2011
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划分
蔡鹤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74;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8)
摘要:对一行为触犯二法条的情形进行划分,其必要性在于它不能适用一个统一的处罚原则,根据量刑的全面
评价原则可将其划分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在法条竞合中,其中某一法条可全面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在想象
竞合中,要全面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必须同时考虑二法条。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划分的通行观点并不能反映全面
评价原则。根据全面评价原则,本文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划分的几种具体情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划分;全面评价;法条关系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1)02-0022-06
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一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
刑法条,构成数罪名的情形,这引发了行为是否构成
数罪及如何适用法条定罪量刑问题。人们将其分为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两种类型,“从概念上看,想象
竞合与法条竞合在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这一构成
评价,这就是量刑的全面评价原则。量刑的全面评
价原则要求,对行为的评价而言,要全面评价行为的
社会危害,即全面评价客观危害大小和主观恶性深
浅;对案件而言,它不仅要评价罪行的轻重,而且还
要评价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
1]235
特征上并无不同” 。但仍需进一步追问这种划
分的标准和意义所在,以澄清学界流行的各种误见,
给刑法理论与司法带来实益。
从逻辑顺序上讲,应先定罪后量刑,定罪后才有
适用量刑原则的余地。这对于一行为触犯一法条自
然没有问题,但对一行为触犯二法条(因叙述简洁方
便需要,将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刑法条的情形均简化
为一行为触犯二法条)而言,由于有两个罪名可单独
或同时适用,如果法条适用不当,量刑时无论怎样适
用量刑的全面评价原则都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因
此,必须在选用法条时先期使用全面评价原则作指
导,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就是在此原则指导下划分
出来的,其目的就在于为法条的正确适用奠定基础。
一行为触犯二法条的情形分两类。其一,其中
某一法条已对反映具有刑法意义的社会客观危害大
小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行为事实都作了全面的
评价,由于该法条全面地评价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
害,不需要再借助于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来衡量其
社会危害,考虑另一法条已属多余。其二,二法条中
一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概念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
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对于该条的“社会危害程度”,学界认为是一个综合
指标,“是对罪行的综合评价,即在量刑时,应当通过
分析、考察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综合评价罪行的
[2]428
程度” ;“这一概念在《刑法》第六十一条中的基
本含义是:在量刑时应当正确处理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和量刑的情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三者进行
全面深入分析、比较和权衡,最后作出具体案件社会
[3]277
危害‘量’大小的理性评价和科学判断” 。因此,
量刑要求对影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应作全面
收稿日期:2010-09-27
作者简介:蔡鹤(1968—),男,四川南充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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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鹤
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划分
任何一法条都无法对反映具有刑法意义的社会客观
危害大小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行为事实作出全
面评价,只有综合考虑这两个法条才能准确评价行
为的社会危害。我们将前者归为法条竞合,后者归
为想象竞合。
合的分类及相应的法条选择原则,学界有不同看法,
除部分论者主张的“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与占通说地
位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的主张单从字面意
思上看有混淆之虞外,法条竞合的其他选择原则与
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毫无共通之处。这里仅讨论法
条竞合的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诸观点。观点一:在
法条重合的情况下,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
则,但在依照特别法定罪量刑畸轻,不能做到罪刑相
适应时,便按照处罚更重的普通法来定罪量刑,即采
因此,法条竞合可定义为:在一行为触犯二法条
时,仅根据某一法条的规定就对行为具有刑法意义
的社会危害程度作了全面评价的情形。想象竞合可
定义为:在一行为触犯二法条时,需综合二法条的规
定才能对行为具有刑法意义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全
面评价的情形。
[13]296ꢀ297
取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观点二:在法条重
合的情况下,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
特别法;在法条交叉的情况下,应根据复杂法优于简
单法的原则,适用复杂法。此外,在采用上述两种原
则而出现处刑过轻的结果时,应以重法优于轻法原
二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划分的意义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划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司
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他们各自所体现的处罚特性之不同,即对法条竞合
与想象竞合所属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不同的处罚原则
进行处罚,否则,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就毫无意
义。
[14]379ꢀ380
则作补充,适用重法不适用轻法
。观点三:
法条竞合分三类,一般处罚原则是特殊法优于普通
法,狭义法优于广义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然后加
上一个补充处理原则即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并认为
这个原则一般不适用,只有在前面几个原则适用时
关于想象竞合,对其本质有不同的看法。有人
[4]1
[15]34ꢀ36
认为是实质一罪 ;有人认为是处断的一罪,裁判
罚不当罪的情况下才适用 。观点四:法条竞
[
5]429
的一罪 ,如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想象竞合犯视
为实质的数罪、科刑上的一罪。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想象竞合所要解决的是对数罪如何处罚的问
合分四类,对独立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包
容竞合适用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对交互竞合适用重
法优于轻法,对偏一竞合适用基本法优于补充
[1]235ꢀ236
[6]112
[16]794ꢀ796
题
,有人认为是实质数罪 ,有人认为属
法
。
[7]75
于罪数不典型 。由此引申出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由此可见,法条竞合的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虽然
[
8]72
主张,有人认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即在选择行为
所触犯重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从重或加重处罚。如
其适用范围众说纷纭,但共同点是:它要么是一个局
部性原则,即仅对法条竞合的某种类型适用;要么是
一个第二位的补充原则,在其他原则罚不当罪的不
得已的时候才适用。这和处于通说地位的想象竞合
应全面适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大异其趣。并且,
法条竞合的“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和想象竞合的“从
一重罪论处”其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前者实际上是
选择法条的原则,选择后另一法条视为不存在。对
后者,即使是单纯地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司
法中也不能不虑及轻罪及其法定刑。如打一枪故意
重伤一人并过失重伤一人的情形,不论采用哪一种
观点均属想象竞合,按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处罚时,不
能不考虑到过失重伤罪的存在,因而其量刑必然重
于打一枪仅重伤一人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至于刑
罚重多少才合适,必然要参考过失重伤罪的法定刑,
因为该法定刑表明了对过失重伤行为的社会危害程
度的立法评价。想象竞合的“从一重罪论处”还有一
《
瑞士刑法典》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行为或数
行为触犯数自由刑者,从一重处断并适当加重刑
[9]29
期。”有的认为应数罪并罚 ,如1996年颁布的《俄
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一个行为(不作
为)含有本法典两条或更多条规定的犯罪要件的,亦
[10]59
视为数罪。”有的认为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有
的认为应采“综合原则”,主张对想象竞合犯“应分情
形进行不同的处罚:择一重罪处断,择一重罪从重处
[11]52
断,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应从一重罪
论处,然而对从一重罪论处的内涵认识并不一致,有
[2]374
的认为按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 ,有
的认为应采用以“综合刑”为内涵的从一重罪处罚原
[12]43
则 。
关于法条竞合,国内外刑法理论都认为是单纯
的一罪,选择一法条适用,仅适用其法定刑。法条竞
2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19]628ꢀ629
种“结合刑原则”的处理方式。德国刑法理论认为,
对想象竞合行为“可适用数个刑法法规,其方法是将
合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也采法
条关系说,认为“法条竞合中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
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关系,而想象竞合中并不具有
[17]875
数个法定刑予以合并” 。量刑方法“根本上仍
以最重之刑为核心,然如较轻之罪名有较重低度刑
之时,则该较重低度刑亦有其适用,即刑的确定则于
最重刑与最重低度刑中为之,且不得低于该最重低
度刑以下。由于刑的形成,系结合重罪之最重之刑
及轻罪最重低度刑而成,故称之为结合刑原
[1]236
这种关系” 。
从犯罪构成的关系和法条的关系来判别法条竞
合的这两种定义,与前述从单一法条是否全面评价
行为社会危害的定义来判别法条竞合是有冲突的。
法条竞合被界定出来的意义就在于法条竞合情形下
对行为的处罚只受其中某一法条及其法定刑的影
响,学界通行的这两种定义在某些情况下却违背了
这个规则。
[18]207
则” 。
由上述分析可知,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处罚
特性区别在于:法条竞合在性质上只选择一法条论
处,量刑只受选定法条的法定刑影响,而完全不用考
虑另一法条的法定刑。想象竞合,主张数罪并罚时,
量刑要受二法条法定刑的规制自不待言;在主张从
一重罪论处或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时,该量刑也必然
受到轻法条的法定刑的影响,否则就无从解释从重
加重的原由,并且从重加重的幅度也没有一个衡量
的标准;即使按从一重罪论处的主张,也不能不考虑
另一轻罪法条的法定刑的影响。因此,想象竞合在
处罚特性上要求我们必须同时考虑两个法条的法定
刑,即两个法条的法定刑对量刑均有影响。
学界的前一种定义的否定实例如拐卖妇女儿童
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竞合。拐卖妇女儿童罪,其犯罪
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拐骗儿童
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其他合法
权益(但并不包含儿童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因为一
个罪的犯罪客体对该罪的所有行为都适用,一个罪
的个别行为侵犯的个别社会关系不是该罪的犯罪客
体),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与拐骗儿童罪的犯
罪客体没有交叉重合关系,因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
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就不具有从属或
交叉关系,按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的交叉竞合的观
点,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就不是法条竞合。
但事实上,拐骗儿童出卖的行为,只以拐卖妇女儿童
罪论处即可,不需考虑拐骗儿童罪法条的罪刑规定。
因为拐骗行为包容在拐卖行为中,是拐卖行为的组
成部分,对拐卖行为社会危害的评价就完全将拐骗
行为社会危害的评价全部包揽其中,表现出法条竞
合的处罚特性,为法条竞合的情形。
三
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划分的认识误区的
剖析
从本文前述的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定义
中,实际上可直接推导出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处
罚特性,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但学界还有诸多
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定义,其是否恰当,取决于
该定义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处罚特性是否一
致。
(
一)对法条竞合既有定义的剖析
学界的后一种定义的否定实例如传播性病罪与
嫖宿幼女罪的竞合。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
重性病的性病患者,嫖宿幼女的行为既触犯了传播
性病罪的法条又触犯了嫖宿幼女罪的法条,此二法
条是交叉关系,按法条竞合是法条间的交叉重合的
观点判断此应为法条竞合。行为的社会危害表现在
既危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存在染上性病的危险),
又危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性关系对幼女心灵的伤
害和对未发育成熟的身体的伤害),妨碍了社会风
化。如果仅考虑传播性病罪,则只评价了对他人的
身体健康和社会风化的危害,而没有评价对幼女的
身心健康的危害;如果只考虑嫖宿幼女罪,则只评价
了对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受到的危害,没有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法条竞合的定义主要有两
种。少数学者主张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的交叉竞
合,认为“法条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
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
[16]713
具有从属或交叉关系的情形” 。而占统治地位
的观点则认为法条竞合是法条间的交叉重合。认为
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合关系;
由于内容上有重合,所以当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
便出现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甚至更多,取标准形
[15]34
式只讨论‘两个’)条文的情况” ;还认为法条竞
合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个特征是一个犯罪行为同
时触犯数法条,第二个特征是数法条间相互具有重
24
蔡
鹤
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划分
评价对幼女的身体健康的危害,因而都是不全面的,
在处罚时必须同时考虑二法条的规定,表现出想象
竞合的处罚特性,应归于想象竞合。
个行为,而侵害数个独立之法益,该当于刑法分则中
[22]241
数个特定构成犯罪事实是也” 。
定义四: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其危
害行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过侵犯另一客
体,而形成的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
态”,并阐释说想象竞合犯的危害本质“在于它侵犯
事实上,学界的后一种定义还忽视了具体行为
在法条关系判断上的重要作用,因为“交叉重合必须
通过行为实际表现出来的具体构成内容才可以见到
二者的重合关系,也就是说,仅仅从条文上尚不能确
认重合关系,还要同时有实际的犯罪行为这个附加
[23]3ꢀ4
了数个犯罪客体” 。这两种定义基本上反映了
想象竞合行为的社会危害不能由单一法条来全面评
价的思想,但是表述不准确,在个别情况下会混淆法
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例如,前述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与拐骗儿童罪的竞合,以出卖的目的拐骗儿童的行
为触犯此二罪,前罪的法益(客体)是妇女儿童人身
不可买卖的权利,后罪的法益(客体)是他人的家庭
关系和儿童的其他权益。这是数个独立的法益(客
体),按观点三和观点四,这属于想象竞合;但是,由
前述分析可知,这应当属于法条竞合。
[19]631
条件才能判定” 。
更重要的是,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若一行为触
犯二法条,这二法条必然是交叉重合关系,根本不可
能存在全异关系,学界的后一种定义的存在基础就
荡然无存了。二法条规定了行为成立这两种罪的条
件,相应地规定了两罪名的概念,二法条交叉重合,
也就是二法条所规定的两罪名概念的交叉重合。
“两个概念a与b有交叉关系,这就表示a的外延与
b的外延有一部分是相同的,
[20]38
但是,又各有一部分是
定义五:以“互相竞合的法条相互间的关系为区
别的标准”,认为“互相竞合的法条中一法条的内容
为他法条内容的一部分时,为法条竞合;想像的竞合
不相同的” 。两个罪名的概念的外延是包括在
该概念内的所有犯罪行为,如果一行为同时触犯两
个罪名,就意味着该行为被这两个罪名的外延所包
括,换言之,这两个罪名必是交叉重合关系,二法条
也必是交叉重合关系。正因为如此,两个看似无关
的法条,实际上存在交叉关系,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
罪,“当犯罪分子以放火为手段实现其杀人的目的
时,法条的交叉就显而易见了,杀人罪的放火之杀人
[24]664
中互相竞合的法条则不具有这种关系” 。该定
义实质认为法条间有交叉重合关系的为法条竞合,
否则为想象竞合,经前文分析,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定义六:以“在构成要件性质上能够适用一个法
条或数个法条为区别的标准”,“认为在构成要件性
质上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的,是法条竞合;在构成
要件性质上竞合的数个法条都能适用的,是想像的
[14]373
和放火罪的杀人之放火具有重叠性” 。由此,
法条的交叉关系比比皆是,然而,某些坚持后一种定
[24]664
竞合” 。该定义的可操作性不大,应如何界定
义的论者面对这个事实,却认为应将法条的交叉分 “性质”不清楚,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为“交叉的重合”与“非重合的交叉”两种情况,并认 定义七:以“结果是否单一为区别的标准”,认为
为前者为法条竞合 。这样的一种细分必然要 “一行为产生一结果,触犯数法条规定的罪名,为法
[19]635
求一个新的分类标准,但这个分类标准该论者却付
诸厥如,因此,何为“交叉的重合”及何为“非重合的
交叉”让人一头雾水,难以捉摸。
条竞合;一行为产生数结果,触犯数罪名,为想像的
[24]664
竞合” 。
对定义七,另有论者对该标准有如下的公式:
(
二)对想象竞合既有定义的剖析
“想象竞合犯:一危害行为→甲危害结果
甲犯罪构成=甲罪
想象竞合主要有七种定义。
定义一: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
→乙危害结果乙犯罪构成=乙罪
法条竞合犯:一危害行为→一危害结果→
甲犯罪构成=甲罪
[
2]373
况” 。
定义二: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
[
21]216
[25]216
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 。这两种定
义不能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和法条
竞合都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构成数罪名的情况。
定义三:想象竞合犯“以一个意思决定,实施一
→乙犯罪构成=乙罪”
按该论者的界定,此危害结果是一种“类型化结
果”,是“将一行为作为犯罪评价并将行为人与刑罚
[
25]214
联系起来的重要纽带之一” 。由于作为犯罪客
2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观方面要素的物质性的有形的危害结果,并非每个
罪都具有,因此,该危害结果应被理解为对法益的侵
害,也可以被理解为本文所指的具有刑法意义的社
会危害。如果理解为对法益的侵害,则存在与定义
三和定义四类似的问题;如果理解为社会危害,则不
足之处是没有阐明甲危害结果与乙危害结果的关
系,如果甲危害结果包容了乙危害结果,那么就不是
想象竞合犯,因为甲罪已对行为的所有社会危害作
了评价,不需要考虑乙罪法条,表现出法条竞合的处
罚特性。如拐骗儿童出卖的行为,对出卖儿童的危
害结果,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对拐骗儿童的危害结
果,成立拐骗儿童罪;按定义七,这是想象竞合,但如
前所述,这应是法条竞合。
失,因此两法条只能选择其一,未被选用的另一法条
不用考虑,否则就是重复评价。
其二,甲乙二法条针对的社会危害间具有从属
关系,且二罪中行为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同一,则其中
一法条所针对的社会危害必然包容了另一法条所针
对的社会危害,根据针对的社会危害范围广的法条
定罪处罚,就已对社会危害范围窄的法条所针对的
社会危害作出了评价,后者不应再予以考虑,此为法
条竞合。如抢劫过程中杀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
人罪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针对的犯罪对象与抢劫
罪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对象同一,即都是同一人身,
抢劫罪所针对的社会危害———对人身权及财产权的
侵害———与故意杀人罪对生命权的侵害是从属关
系,前者包容了后者,如果仅考虑抢劫罪,故意杀人
罪所针对的社会危害也被评价了,不需再考虑故意
杀人罪的罪刑规定。
四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具体判断
对一行为触犯二法条,尽管可以通过判断某一
法条是否能够全面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来判定想象
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归属,但是这个标准比较抽象,可
以根据法条关系的具体情况将判断过程具体化。
其三,甲乙二法条针对的是同一类型社会危害
或针对的社会危害间具有从属关系,但行为所针对
的犯罪对象不同一。由于犯罪对象不同一,则此行
为在二罪中的社会危害———行为对犯罪对象的某种
作用和影响———必不同一,此二社会危害无法相互
取代,仅考虑一法条必然不能评价另一法条所针对
的社会危害,此为想象竞合。如盗窃仓库而失火的
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失火罪,前者的社会危害是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后者的社会危害是危害不特定
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权,此二罪
的社会危害是从属关系。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盗
的财物,而失火罪的犯罪对象是整个仓库及相邻的
财物及相关的人,二罪犯罪对象不同一,二罪的社会
危害不可相互替代,要全面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必
须同时考虑这二罪的法条规定。
(一)从属关系
法条从属关系是指两法条规定的两个罪名中,
其中一个罪名概念外延为另一个罪名外延的一部
分,这被称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侵犯特别法
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必然包括侵犯普通法所产生的社
会危害,除此之外,由于特别法本身具有特殊性,它
还会产生另外的特殊的危害。因此按特殊法定罪量
刑,就已经对普通法的社会危害作了评价,普通法的
法定刑无再考虑的余地,此种情形属于法条竞合。
比如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盗伐
林木罪的社会危害是侵犯他人林木的财产所有权和
环境资源,显然,盗伐林木的行为按盗伐林木罪处罚
即可,因为它包含了对盗窃罪的社会危害的处罚。
①
(二)非从属关系
其四,两个条文规定之罪针对的社会危害间具
有全异关系或交叉关系。此时二罪社会危害互不包
容,无法相互取代。只考虑一罪及其法定刑,就不能
全面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此为想象竞合。如在杀
人过程中毁坏了他人贵重物品,所触犯的故意杀人
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社会危害即对生命权的侵害
和对财产权的侵害是全异关系,任何一罪都不能对
行为的社会危害作出全面评价。针对的社会危害具
有交叉关系的如传播性病罪和嫖宿幼女罪,前罪的
社会危害表现在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存在染上性
病的危险)及妨碍社会风化;后罪的社会危害表现在
当法条关系不是从属关系时,可分为如下四种
情形判断。
其一,甲乙二法条都是针对同一类型社会危害,
②
且二罪中行为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同一,则此二罪
针对的都是行为所产生的同一社会危害,选择一法
条处罚,其实就已经对另一法条针对的社会危害作
出了处罚,因而另一法条不予考虑,此为法条竞合。
如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同时符合爆
炸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的规定,不论定何罪,都是针对
同一犯罪对象造成的危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26
蔡
鹤
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划分
危害幼女的身心健康(性关系对幼女心灵的伤害和
对未发育成熟的身体的伤害)及妨碍了社会风化,明
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性病患者嫖宿
幼女的犯罪属于想象竞合,其具体分析前文已述。
综上所述,在法条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或者法条
间属非从属关系,二法条所针对的社会危害是同一
类型或具有从属关系且犯罪对象同一时,一行为触
犯二法条的情形属于法条竞合;法条间属非从属关
系,二法条所针对的社会危害属同一类型或具有从
属关系但二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一,或者法条间属非
从属关系,二法条所针对的社会危害是全异或交叉
关系时,一行为触犯二法条的情形属想象竞合。
注释:
①
本文认为一行为触犯的二法条之间一定存在交叉重合关系,但为避免无谓的争论,这里以“非从属关系”取代“交叉关系”的
表述,因为后文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归属判断与二法条间是否必然是交叉重合关系这个争点无关。
本文的犯罪对象取广义。犯罪对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
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素,只存在于部分罪中。广义的犯罪对象,是指犯
罪客体的载体,任何犯罪都必不可少,行为对客体的侵犯,就表现为行为对犯罪客体的载体即犯罪对象的存在形式的现实
作用和影响。
②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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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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