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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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卷第期  
2006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1  
January,2006  
试论邓小平的法律权威观  
全  
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四川成都610068)  
摘要法律权威观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邓小平精辟地论述了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以及党的领  
导与法的关系在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问题上他阐述了必须确立法治为根本的治国方略反对夸大个人权威反  
对人治制约权力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观点在党的领导与法的关系问题上他明确提出一方面法  
治建设必须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权威另一方面党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  
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  
关键词法律权威个人权威权力党的领导  
中图分类号A849ꢁ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1⁃0005⁃07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的保佑和赐福[1] (8 同样古罗马法学家从  
自然法学观点出发也认为法律应具有高于一切的  
权威当这些古老的法律权威思想被近代资产阶级  
法学家继承和进一步发展后法律权威思想渐渐被  
西方世界所认可并实践于国家统治之中洛克在其  
政府论中强调:“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  
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  
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属下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  
律的制裁。”[2](59 英国宪法大师戴雪从理论上  
全面论证了法律权威并首次提出和阐明了法的  
统治思想主张正当法律具有绝对权威或绝对优  
势地位认为英吉利人民受法律统治惟独受法律  
统治”,并且所有阶层的人们都平等地服从法律的  
统治[3](211 在现代社会法治已是世界各国  
人民的共同选择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与基石就在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区分法治与人治的  
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法律在一个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如何所受到普遍遵从和实行的程度如何也就是法  
律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以法律权威是法  
治的核心内容是法治追求的首要目标。  
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切实落实这一基本  
方略的重要前提就是全社会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  
纵观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法律权威观是其重要内容,  
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邓小平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  
法制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在批判地继承和  
借鉴古今中外法律权威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  
会实际对于法律权威问题进行了独具特色的论述。  
深刻学习和理解邓小平法律权威观对于我们实现  
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邓小平对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以及党的领  
导与法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构成了其法  
律权威观的主要内容。  
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  
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服从法的统治而不是  
人的统治是时代与社会的必然走向法律权威作  
为法治的重要内容有其悠久的历史渊源古希腊  
哲学家柏拉图就认为如果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  
有权威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法律如果在官  
吏之上而这些官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  
收稿日期2005⁃07⁃16  
作者简介朱祥全(1950—),四川岳池人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对于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邓小平从确立  
法治为根本治国方略反对人治”、制约权力坚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等角度进行了阐  
。  
思想文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在内的全面建设而  
民主法制建设是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思想文化建设  
的保障民主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外在体现形  
邓小平正是通过阐述民主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确立了依法治国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从而表明了他  
树立法律权威的思想主张。  
确立法律的统治为根本的治国方略  
邓小平提出的根本治国方略体现了他树立法律  
权威的思想和主张邓小平不仅站在法律的统  
的高度将法治理论从观念理性上升为治国方  
而且还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强调  
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  
反对人治”、反对夸大个人权威  
邓小平从治国安邦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实现从  
人治法治的根本性变革。  
依法治国其实质就是法治古今中外不少思  
想家都提出了法治的主张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较为  
系统的理论的阐述法治的内涵其根本点是法律  
至上”,法律高于一切具体地说就是把法律当作  
非人格化的统治力量当作最高权威予以尊重把包  
括最高统治者及其政府权力在内的一切人和组织都  
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国家政府权力予以分立与制  
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要对法律的  
权利和义务负责都要受法律权威的裁量。  
人治法治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理论  
和方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的管理模  
它以人的权威与法的权威为各自的判断标准。  
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  
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依  
法办事。 “人治论则主张默认某个或某些组织某  
个人或某些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法律权威是一种制度的权威而个人权威则是一种  
角色的权威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坚决反对人  
”,反对夸大个人权威坚定不移地树立法律的极  
大权威对此作出了许多精辟的论述。  
邓小平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概  
但他依法治国的思想和主张却是非常鲜明的。  
邓小平总结了历史上法治理论的合理内涵并结合  
中国的国情对法治问题的重要性依法治国的基本  
方针与原则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和  
国家领导制度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廉政建设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多方面的相互关系作了全面  
深入的阐述并且从法治建设的战略高度指明了中  
国的法治目标就是如何以宪法法律为武器用宪法  
和法律的权威来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  
治国家认为国家的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都必须以  
法律为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  
根本的一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纠[4](146—147 从而将法律  
的统治的观念理性上升到了依法治国的战略高  
。  
在谈到人治时邓小平总结了我国建国后将国  
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主要寄托于一两个领导人  
的英明和威望上的深刻教训新中国成立后党和  
政府彻底废除了国民党法律体系并着手建立新的法  
律体系先后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一系列法  
律法规然而当时党并未从根本上认识到历史和社  
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依法治国,  
更没有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  
1957 年开始由于党的主要领导人对国际国  
内形势估计的失误加上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准  
备不足等原因党的指导思想陷入的错误并  
逐步走向极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轻视法治甚  
至彻底抛弃法治的现象迅速滋长起来。 19588  
毛泽东在北戴河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  
议上就指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  
的一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  
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  
正是在这种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的影  
响下我国的治国方略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宪法成为  
一纸空文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最基本的法律如  
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没制定出来进而在文化  
邓小平还确立了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中的战略地位邓小平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  
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  
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  
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4](208 他认为我国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包括政治建设经济建设、  
朱祥全试论邓小平的法律权威观  
大革命时出现砸烂公检法撤消监察部司法部、  
法制局等不正常情况并最终成为人治得以形成  
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领导者的个人素质道德水平等主体因素然而历  
史上无数事实证明当法律的权威被践踏时一个被  
授予公共权力的人面对滥用权力的诱惑人性的缺  
点和脆弱就暴露无遗腐败也就难以避免正如邓  
小平所指出的,“人都是有缺点的……没有缺点的  
人是没有的[5](298 ,“领导人不可能什么事都  
做得百分之百的正确不可能一点缺点错误都没  
[6](309 即使像毛泽东那样的伟人同任何  
别人一样也有他的缺点和错误[4] (172 所  
权力的正确使用不能仅靠人性的自我约  
而必须受外在制约邓小平针对我国社会实际,  
提出以法治权”、“以民制权的思想理念 一方  
他认为制约权力必须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来制约权力的实际掌握者必须依法建立完善的监  
督制约机制,“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  
面无私的监督检查[4](332 他认为这种专门  
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以法  
定程序和法定方式的监督制约既要撤销一切与宪  
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决定和命令等又要监督宪  
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  
工作另一方面邓小平倡导加强群众监督制度建  
他强调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  
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  
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  
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  
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4](332 )  
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  
建国后30 年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  
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  
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是我国长期存在权大于  
党权高于法权个人权威大于法律权威的深刻根  
1988 月至1989 月的一年间邓小  
平就四次表示出了对人治的担忧。 1988邓小平  
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就指出:“我有  
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  
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有变  
就会出现不稳定。”[5](272 同年邓小平  
同中央几位负责同志谈话时又指出:“一个国家的  
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  
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5]  
311 时隔不到三个月邓小平再次强调:“我多次  
一个国家的命运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面是  
很不正常的。”[5](316—317 几天后邓小平在接  
见李政道教授时进一步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  
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  
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  
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5](325 正是基于对人  
对夸大个人权威的危害性的分析邓小平才一针  
见血地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  
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  
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使这种  
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  
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146 必须树立  
法律的绝对权威。  
其次邓小平认为我国权力的本质决定必须以  
法律权威来制约权力邓小平在总结文革权力  
滥用达到极点的教训时就指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我国法制不健全,“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  
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每个机关乃至每  
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4](327 缺  
少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权力的使用  
不当或滥用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权力过分集中、  
党政不分政企不分严重影响民主制度的实行对  
邓小平明确指出:“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  
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制度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  
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  
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  
的一个重要原因。”[4](321 这些官僚主义最突出  
的表现就是个别掌权者领导人自视位高权重无  
必须以法律权威制约权力  
邓小平的权力制约思想是他基于对权力的属性  
和我国权力的本质的深刻认识而提出来的这一思  
想包括通过法律对权力主体权力运行及后果进行  
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主张他多次强调权力制约  
问题能否解决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关系  
到能否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  
制约权力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  
首先邓小平认为权力的人格化属性决定必须  
以法律权威制约权力在权力不受任何约束的情况  
要保证权力的正确使用就只能寄希望于掌权者、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用权弄  
为满足一己私利而不惜损害人民的利益以致民  
心不服失信于民只有树立法律权威思想用法律  
来制约权力才能使公权真正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  
“‘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帮大搞特权给  
群众造成很大灾难[4](332 在我国反对特权  
主要是反对党员干部队伍中的特权所以邓小平  
多次强调要依法处理搞特权的人特别是严惩搞特  
权的领导干部他指出:“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  
安机关依法调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  
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  
[4] (332 ,“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  
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抓住  
典型因为这些人犯罪危害大抓了处理了效果  
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  
精神文明建设[5](152 反对特权既维护了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是法律权威性的必然要  
。  
权为民所用”,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  
。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要树立法律权威就必须坚持平等原则即坚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  
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组织  
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  
必须予以追究”。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的关系  
恢复坚持和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  
是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大贡献早在1954  
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里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随着倾  
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随着文化大革命的愈  
演愈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理论和实践上  
被彻底否定甚至1975 年修改的宪法完全取消了这  
一原则正是看到践踏这一法制原则的严重后果,  
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召开的一次中央  
工作会议上就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  
在现代社会法律权威能否确立法治国家能否  
建立与政党的政治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党是  
一定的阶级或阶层为了取得或影响政治决策力以实  
现共同利益而结成的政治组织国家政治纲领的提  
出和政府的产生与更替都通过政党的活动来实现。  
在我国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党派是参政党因  
法治与政党的关系主要是法治与中国共产党的  
关系对于如何正确认识党与法治的关系如何正  
确处理党的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等问题邓小平  
作了许多精辟的论述他一方面阐述了法治建设必  
须坚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权  
另一方面又明确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  
围内活动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  
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  
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  
。”[4](147 而后在邓小平亲自主持起草的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恢复和重新确立了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提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  
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  
上的特权。”1982 ,“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重新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  
时期。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和改善  
党的领导  
邓小平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没有共产党的  
领导是不可能的[5](208 实际上依法治国作  
为一种治国方略既可以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也可  
以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并且由于历史和现实的  
差距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法  
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机构等方面的建设更加健全  
和完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目前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还远不如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但是这并不意味  
着我们要走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由于经济基  
础决定上层建筑资产阶级的法治只是代表一小部  
分统治阶级的利益它的实行带有很强的虚伪性”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邓小平特别  
强调要用法律的权威来维护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和  
履行义务反对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他指  
特权就是政治上和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  
的权利[4](332 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完全对立的严重阻碍法治国  
家的实现邓小平对特权现象深恶痛绝认为搞  
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指  
朱祥全试论邓小平的法律权威观  
欺骗性”,法律实际上对每个公民并不是平等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  
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决不学习和引进资本  
主义制度决不学习和引进各种丑恶颓废的东西”  
民主政权一文中就尖锐地指出决不能像国民党  
那样搞以党治国”,因为那是麻痹党腐化党破  
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6] (12 。  
后来他又明确指出有些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  
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5](163 ,“党  
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  
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  
法制观念[5](163 党的政策与法律又是密切  
联系的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有党的政  
策作指导这是一条原则在西方国家也是这样执  
政党的政策总要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贯彻到法律中  
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党在深刻分析我  
国社会各个发展阶段的主要矛盾及其发展趋势的基  
础上制定了各个时期的总路线总政策并上升为  
国家意志成为宪法和法律的内容给全党全国人  
民指明前进的方向和奋斗的目标例如我们党制  
定的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总政策就相应  
地转化为1954 年宪法和法律相关的内容现阶段的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也相应地转化为  
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相关内容党的十五大确定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也写  
进了宪法不仅如此党的政策对法的实施也有着  
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  
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坚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才  
能把握住法的精神实质正确地执行法律和适用法  
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另一方面党的政策的制定  
又要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或限制。 1982 年宪法就  
规定了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 这就是说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  
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  
的范围内活动。  
4](168 而要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方向,  
代表人民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必须  
牢牢掌握领导权维护党的领导的权威性领导国家  
权力机关并通过法律程序将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  
益和意志的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  
法治建设不仅要坚持党的领导还必须加强和  
改善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的新时期社会经历着深刻的历史性变革要求党的  
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领导制度相应地加以改变以  
更加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所以邓小平明确指示: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4]  
268 对于如何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党的  
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  
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  
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  
坚持依法行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其中最主要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正如邓小平所指  
出的:“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保证正  
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调  
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4](98 因此正确处理党  
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就显得尤为重要邓小平对此有精辟的见解。  
实际上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上是  
一致的都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  
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党的政策  
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  
不能把两者简单的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但是党的  
政策与法律也具有不同的属性政策无法代替法律。  
首先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而法律是由国  
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党的机构没有制定法律  
的权力其次党的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等党内  
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一般比较原则灵活而法律  
则是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表现出来一般比较明确具体再次党的政策  
比社会主义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因此党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决不能搞以党治  
”。 对此早在1941邓小平在党与抗日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指从中  
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的组织以及每一个党员党的干  
都必须严格遵守模范执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  
律相抵触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超  
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否则都要受到法律的  
追究和制裁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准则之  
是依法治国的原则之一也是邓小平法律权威思  
想的重要观点之一。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早在1941 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范  
一文中就提出:“党员在政权中要奉公守法遵  
守法律如果党员有犯法舞弊行为除了行政上应  
依法惩治外党内还应给以处分。”[6](20 新中国  
成立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进一  
步坚持和发展了这一思想把它作为处理党的活动  
同宪法和法律关系的一条基本原则。 198012  
邓小平提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  
法律法令办事”,法律法令是全党全军全民  
的共同行动准则[4](371 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同  
其他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邓小平这一思想的指导下,1982 月党的十二  
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  
内活动。”同年12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  
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  
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  
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正是  
通过党章和宪法的确认,“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  
范围内活动正式成为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邓小平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有极强的针对性过去在实际工作中的党政不  
的严重性是他提出这一思想的现实依据。 “党  
政不分是很长一段时期党权与政权关系的形象概  
。 “党政不分不仅表现在以党代政”,更表现在  
党可以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各种权力,“以  
党代法”。 对于这一不正常现象邓小平早在1941  
年就明确反对指出:“党团没有超越政权的权力,  
没有单独下命令下指示的权力它的一切决议只  
有经过政府通过才生效要反对把党团变成第二政  
权的错误。”[6](19 党夺取政权后由于实行高度  
集中的管理制度党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加强党  
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  
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4](142 甚  
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并通过法律权威加以明确规定使党组织在发挥  
自己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职能的同时切实保证国  
家政权和其他组织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  
工作所以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有  
利于党政职能分开更好的发挥党的作用也有利于  
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对于党员和党员干部如何遵守党必须在宪法  
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准则邓小平提出了几  
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全体党员要认真学法认真学习深刻领  
会并掌握好宪法和法律是做到党必须在宪法和  
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先决条件邓小平指出法  
法令是全党全军全民的共同行动准则[4]  
(371 如果不学习不懂得宪法和法律行动就不  
会有共同准则也就不可能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  
就极有可能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他要求  
全体党员应率先学法知法下功夫学习和掌握有关  
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熟悉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  
做学法的先锋和模范。  
第二全体党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是做到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关键是党  
转变执政方式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邓小平多次  
要求全党要学会依法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敌  
对势力做斗争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  
他指出:“全体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  
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  
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  
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  
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4](371 只有学会用  
才能正确处理法律范围内的问题才能正确处理  
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真正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三全体党员要模范守法模范守法是做到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最基本的  
要求是党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党风是党的性  
质和宗旨的外在体现党风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群  
众的联系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邓小平  
明确指出:“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  
好党风……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4] (178 同  
,“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 ……如  
果党的干部自己不严格要求自己不遵守党纪国法  
4](329 不仅如此党还拥有司法机关的职能,  
包办司法机关的工作通过直接下命令下指示左右  
司法机关的工作出现了以党代法”、“以权代法”、  
以言代法的现象这些不正常现象不仅严重阻  
碍我国社会发展也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建立和法律权威的树立因此邓小平多次主张要  
把党政分开放在第一位”,要分清党组织的职能是  
什么政府和行政组织的职能是什么划分党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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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祥全试论邓小平的法律权威观  
怎么能指望他们改造社会风气呢!”[4] (177—  
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员要积极主动地维护法律的  
尊严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二是党  
的组织要严格执行党纪对违法乱纪的党员进行处  
邓小平对此进行了深刻阐述他多次指出对违  
法乱纪的党员必须严肃地作出组织处理该开除  
党籍的就开除党籍该给撤职或其他处分的就给这  
些处分犯罪的还得法办[5](38 ,“党员在政权  
中要奉公守法遵守纪律如果发现党员有犯法舞  
弊行为除了行政上应依法惩治外党内还应给以处  
[6] (20 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  
[4](332 任何党员只要触犯法律不管他的  
职务有多高功劳有多大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  
党纪的处分这正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的  
重要体现。  
78 邓小平特别强调党员必须首先遵守宪法和  
法律他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  
法令办事一切行动和活动都要在法律范围内  
进行在我国只要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  
率先垂范带头守法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  
执法自觉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律实施就会  
很有成效否则就会出现不幸的情况 古人所谓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表达的也是这个意思。  
第四全体党员要坚决护法全体党员坚决护  
法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保证,  
是党内的一条重要纪律邓小平指出:“要讲法制,  
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  
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5](254 党员坚决护法表  
参考文献:  
1]转引自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詹宁斯法与宪法[M]ꢁ 北京三联书店,1997ꢁ  
4]邓小平文选[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邓小平文选[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邓小平文选[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On Deng Xiaopings View of Authority of Law  
ZHU Xiang⁃quan  
Political Education Institute,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8, China)  
Abstract:The view of authority of law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Deng Xiaoping’s thought on rule⁃  
by⁃law. Deng makes brilliant exposition on the inner demands of establishing the authority of law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eadership of the CCP and law. On the issue of the inner demands, Deng ex⁃  
pounds his views on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rule⁃by⁃law as the fundamental ways of ruling the coun⁃  
try, opposing exaggerating personnel authority, opposing rule⁃by⁃man, conditioning power and adhering  
to the principle of everyone being equal before the law. On the issue of the relationship, Deng explicitly  
puts forward that on one hand it is necessary to adhere to, enhance and improve the CCP leadership and  
safeguard its authority in the rule⁃by⁃law construction,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 CCP must exert its pow⁃  
er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 which has the supreme and absolute authority.  
Key words:authority of law; personal authority; power; the CCP leadership  
责任编辑李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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