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 卷第1 期
2006 年1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1
January,2006
CEPA 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杜ꢀ 玉ꢀ 琼
(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管理学院,重庆市400031;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
ꢀ 摘要:2003 年6 月CEPA 的签署,标志着中国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始。 在CEPA 的争辩解决机制构建上
可参照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的做法,从而选择恰当的方式。
关键词:CEPA;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F419ꢁ 9;F114ꢁ 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1⁃0026⁃05
ꢀ
ꢀ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当今世界经
内地和香港都是WTO 中平等的独立成员,他
济发展不可逆转的两大潮流。 近年来区域经济一体
化的发展尤为迅猛,各国和地区出于争取国际经济
竞争主动权的考虑,基于地缘政治、经济联系的因
素,通过各种不同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来扩大本地
区经济贸易合作。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又是
WTO 成员,也在积极融入这股潮流之中。 2003 年6
月中央政府和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
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这是中国实质
性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始。 CEPA 从2004 年1 月开
始实施以来,对两地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作用,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
响[1]。 然而CEPA 作为区域贸易协议还存在一些
需要完善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本文拟对CEPA 的性
质及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东盟自由贸易区
们虽属同一个国家,但却是两个单独的关税区。
CEPA 是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两个WTO 独立成员
之间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 根据1947 年《关税及贸
易总协定》 (GATT1947)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主权国家并不是GATT 缔约方资
格的必要条件。 任何实体,不论是否主权国家,只要
构成一个单独关税区,均可按一定程序成为GATT
的缔约方。 相反,即使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如未
形成单独关税区,也不可能成为GATT 的缔约方。
GATT 的有关条文均把单独关税区作为成员资格的
先决条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 协
定》)沿袭了GATT1947 有关成员资格的规定。 第十
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创始成员(original members)的资
格,即:“本协定生效之日的GATT1947 缔约方和欧
洲共同体,如接受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将减让
和承诺表附于GATT1947,将具体承诺减让表附于
(
ASEAN)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分析,进而就CEPA 争
端解决机制的构建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 CEPA 的性质
①
(
一)签署CEPA 的法律依据
GATS,应成为WTO 的创始成员。”
CEPA 的签署既有国际法依据又有国内法基
《WTO 协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纳入成员
(members by accession)的资格和程序:“任何国家或
在处理其对外商业关系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
础。
1
ꢁ 国际法依据
收稿日期:2005⁃11⁃07
作者简介:杜玉琼(1965—),女,西南政法大学经贸管理学院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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