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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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卷第期  
2006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1  
January,2006  
宪法学的走向:  
从宪法科学到宪法哲学  
雁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宪法学可在宪法科学和宪法哲学两层次上独立地展开宪法科学以实然宪法的应用为中心宪法哲学以  
宪法的应然为中心我国传统宪法学含有科学主义的倾向不仅影响了宪法科学的发展而且严重妨碍了宪法哲  
学的产生我国宪法学的未来走向是要在宪法科学和宪法哲学两个领域加大研究力度一方面推进宪法科学的实  
证化一方面提高宪法学的哲学品位。  
关键词宪法学宪法科学宪法哲学科学主义  
中图分类号DF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1⁃0012⁃08  
常识科学和哲学构成了人类把握世界的三个  
居于基础理论地位的部门法学”,或认为宪法学属  
层次对宪法的认识也必然包括常识科学哲学三  
个层次而宪法学的研究则在两个层次上展开宪法  
科学和宪法哲学。  
法学学科体系中基础性学科” 。 学者们认为,  
宪法学之属于基础理论法学是由宪法的根本性  
质所决定的宪法学关于宪法问题的研究对于其他  
法学学科的研究具有基础性的决定作用没有宪法  
学的指导其他法学学科不可能建立在科学的认识  
论基础之上忽视宪法学的研究就不可能有法学研  
究的真正繁荣笔者认为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宪法  
学确实居于基础或者核心地位与其他法学部门相  
它也确实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但是要将宪法学  
归属于甚至仅仅归属于理论法学仍然是值得商  
榷的将宪法学定位为理论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必  
然导致宪法学对实践的疏离以及在研究方法上重逻  
辑演绎轻实证分析的倾向而这正是我国传统宪法  
学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  
作为应用法学的宪法科学  
宪法学主要是一门应用法学  
有学者指出随着法学的独立和古典自然法学  
派理论的系统化以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  
要与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法学逐步分为理论法学  
与应用法学两大部分[1](2 所谓理论法学”,  
是指以围绕阐述法的基本理论为中心的一个学科群  
2](11—12 应用法学即以围绕法在实践中  
的应用为中心的学科群依据这种划分宪法学到  
底应归属于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我国宪法学界  
长期以来不仅将宪法学归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  
而且认为宪法学是理论法学中居于基础的部分。  
学者们或认为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或认为  
宪法学带有法学基础课的性质”,或认为宪法学是  
在笔者看来与其说宪法学属于理论法学还不  
如说它是一门应用法学至少我们可以说它主要是  
一门应用法学宪法学具有实践性[3](14它来  
收稿日期2005⁃01⁃05  
作者简介谢维雁(1968—),重庆忠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2  
谢维雁宪法学的走向从宪法科学到宪法哲学  
源于实践又指导社会实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  
宪法学是以应用为目的的它为宪法在实践中的应  
用提供解释理论应用是宪法作为法律的本质要  
是宪法价值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 “宪法是公  
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的表述[4]  
注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关系着重解决宪法与社会现  
实的适应性和宪法文本特别是宪法的内容与形式、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宪法实施制度等的合理性科  
学性有效性问题科学要寻找的是应用知  
’”一样[6](132 作为科学的宪法学也是要解  
决宪法的应用问题寻找宪法的应用知识正是因  
为具有应用性”,我才把以宪法的应用为中心并在  
宪法的应用中形成的学问称为宪法科学。 (2)宪法  
应用的可预期性是以确定性为根据的尽管在对事  
实的认定上可能会存在差异但事实一经确定人们  
就只能根据既定原则和标准进行判断此时只要  
遵循特定程序与逻辑对某一宪法问题的判断就是  
可预期的而且这种预期具有稳定性对判断的预  
期是建立在确定性之上的预期是对确定性的展望。  
没有某种程度的确定性预期无从进行。 (3)宪法  
应用及其应用的标准是可以重复的能够经得起实  
践的检验。  
仅仅意味着作为法律的宪法是能够而且必  
须在实践中应用的规范体系说宪法学是应用法学  
的根据正是宪法的应用性宪法学在本质上是实践  
也就是面向应用的它也会形成理论但它形成  
的仅仅是宪法的理论而不是所谓一般意义上的  
法的基本理论”,否则宪法学就变成法理学了。  
可见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宪法学倒是  
需要从理论法学那里吸取营养来丰富自己而不  
是宪法学成为理论法学从而为整个法学及法学  
的其他分支学科提供理论基础。  
应用的科学特质  
在本文中我把应用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学即  
在如何应用宪法中形成的学问称为宪法科学之所  
以把它称为宪法科学主要基于下述理由。  
总之宪法的应用具有科学的属性这就要求关  
于宪法应用的知识和理论也必须符合科学的要求。  
正如有学者讲的是判决即法律的应用使法学  
的科学性得以拯救[7](451 宪法应用的科学  
性要求必然使研究宪法应用的学问也成为一门  
科学”,即宪法科学。  
应用性是宪法科学与宪法哲学相区分的重要  
标志科殷强调应用及实践目的对于法律科学的重  
要性对宪法也是完全适当的他说:“法律科学首  
先是应用的人文科学它服务于法的制度的切实实  
它应该为判决各种案件准备各种规则 因此,  
它的工作类似于医学的工作是一种实践的目的。”  
宪法科学的目标  
所谓宪法科学是以实然宪法及其应用为研  
究对象研究宪法规范产生结构运用及其效果的  
规律的学科可见宪法科学的目标是要分析概括  
宪法在应用中的规律性使宪法规范能够更加合理、  
科学地运用于实践宪法科学的根本任务是通过  
揭示宪法及其适用中的规律一方面促成宪法规范  
更加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使其在最大程度上变成现  
宪法科学中的基本问题是宪法规范与社会实践  
之间的矛盾问题这个矛盾体现于也解决在宪法规  
范的应用之中。  
5](233 他断言,“人们必须把法律科学称之为实  
践的人文科学称之为应用的人文科学[5] (234  
应用使宪法见之于客观实践这种客观实践具  
有确定性可以通过定量分析探究其规律性而这正  
是科学的特质可见应用性或实践性是宪法科学  
的基本特征。  
宪法的应用意味着宪法规范的应用标准具有  
确定性客观性可重复性可检验性这正是科学的  
基本要求。 (1)宪法科学的根本任务就在于探究宪  
法规范与社会现实是否一致及适用宪法规范的规律  
它必然以客观性为基础应用是宪法学作为  
作为超越宪法科学的宪法哲学  
什么是宪法哲学  
科学的基本素质。 “科学就是由社会组织起来的  
哲学不是科学它远超乎科学[8](26 宪法  
哲学是比宪法科学更高级的形态它是在宪法科学  
的基础上进行的更高级别的概括与抽象从而达到  
对宪法的更一般的认识笔者认为宪法哲学是从  
人的理性出发在对宪法科学进行反省批判的基础  
探究并建构应然宪法的一门学问反省与批  
认知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目的在于对某个对象  
作出令人信服的表达”,其前提是这种表达必须能  
够被证明而证明又必须经受得住考验[6] (130—  
31 作为对宪法的客观方面即宪法的产生和发  
展规律的研究宪法学可以被视为一门科学它关  
1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不是怀疑或否定宪法科学而是不满足于宪法科  
实然要探究其所以然”,坚持对宪法  
科学追根究底寻找其终极依据当然这种批判和  
反省并不排除批判反省的结果是发掘宪法科学存  
在的缺失或问题而有必要加以修正或转化但这  
并非批判与反省的直接目的或初衷探究宪法的应  
然问题不可能脱离宪法的实然状态而是必须建立  
在实然的基础之上因此宪法哲学体现了实然”  
应然的结合与统一宪法哲学所扮演的角色,  
一方面它是一个对宪法科学的持续批判者一个自  
我反省者哲学的本质即在于批判与反省它除了  
对宪法科学以及宪法常识的批判与反省以外还注  
重自我反省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其理论体系甚至选  
择新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它是更新的更美好的宪  
法的建构者在终极的意义上批判与反省只是一  
种手段而目的是要建构一种理想状态因此仅有  
批判和反省而没有任何新的建设性的方案修正过  
去的错误还不能算是宪法哲学宪法哲学对宪法  
常识宪法科学进行批评与反省的目的是要建构更  
新的更美好的宪法。  
定了我们对当为应然的理解宪法哲学的  
研究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个体性因为:“不同的个  
人所拥有的具体知识在一些重要方面是不同的不  
但人们针对外在事物的行为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全  
部关系和所有社会制度都只能根据人们对它们的  
想法去理解。”[10](27 面对这种主观属性科学  
窘相毕现而哲学却从这里产生正所谓哲学开始  
于一个现实世界的没落[11](54 休谟宣布不  
能从不是中推导出应该不应该”,  
即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价值判断[12](509—510  
在无法用客观标尺进行度量而且常常是见仁  
见智的精神领域和价值世界宪法科学只得让位于  
宪法哲学。  
(3)宪法哲学赋予宪法以价值使宪法科学获  
得意义宪法科学揭示规律追求真理,“科学无国  
”:不同国家的宪法科学在总体意义上是一致的。  
而不同的人对宪法哲学则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理解,  
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民主主义民族主义等代表了  
当代几种典型的宪法哲学特别是自由主义与民主  
主义分别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演化成宪  
政的自由主义模式和民主主义模式第三世界国家  
也多采取民主主义模式)。 1947 年的日本国宪法则  
体现了和平主义的价值一般而言各现代国家  
都有一套自己的宪法哲学并贯穿于宪法及宪法科  
学之中宪法科学似乎成了手段而宪法哲学所确  
立的价值则是其目的即宪法科学的意义存在于宪  
法哲学之中。  
宪法哲学对宪法科学的超越  
宪法哲学对宪法科学的超越  
1)对研究对象的超越跟科学与哲学的区分  
一样宪法科学以实然为研究对象而宪法哲学  
研究对象既包括实然又包括应然”,即它不但研  
究客观必然的存在”(Sein),而且研究主观实践的  
当为” (Sollen) [9] (7 宪法哲学主要是研究  
应然”,它之所以没有放弃实然领域是要将实  
2.宪法哲学与宪法科学的关联分析  
作为应然的基础作为哲学思考的材料。  
2)对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取向的超越如前  
(1)从宪法科学到宪法哲学的发展并不是以  
宪法哲学代替宪法科学的方式来完成的宪法科学  
必须经过一个过程经历一定时间才能发展到宪法  
哲学但即使到宪法哲学阶段宪法哲学也不会拒绝  
宪法科学的认识宪法科学也不会消失它与宪法哲  
学将同时存在。  
所述宪法科学是在科学观念基础上根据科学原  
采用科学方法来进行的其研究的目的是要探究  
宪法特别是应用中的规律其研究结果具有确定性、  
客观性可重复性和可检验性而宪法哲学的研究  
主要采取哲学思辨和诠释学的方法宪法哲学之所  
以不能采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是因为其研究对象  
应然本身并非客观存在它是由在人们头脑中  
前设的世界观或信仰也可称前理解”)所决定的。  
它体现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或理想预示着某种方  
———伯恩·魏德士将这种对继承的世界观宗  
哲学信仰或其他生活准则的根本立场的信仰”  
称作方向知识[6](132 这种方向知识决  
(2)宪法科学和宪法哲学的共时性”,使宪法  
学同时包含宪法科学与宪法哲学两个组成部分构  
成宪法学的两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虽然宪法哲学  
是对宪法科学的反思和抽象或者说宪法科学为宪  
法哲学提供发展的养料宪法哲学则会指导或者误  
导宪法科学的发展总之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  
然联系但是宪法哲学并不是宪法科学发展的必然  
归宿”,宪法科学并不必然会发展成为宪法哲学。  
14  
谢维雁宪法学的走向从宪法科学到宪法哲学  
宪法哲学虽然不需放弃宪法科学已经获得的认识,  
但它却必然要超越这些认识的界限。  
出现在其他哲学体系之中甚至越是古老的哲学  
越是更多地被提及仿佛它比其他哲学包藏着更多  
智慧历久弥新其二在不同的时代宪法哲学的  
发展体现为主流哲学的更替宪法哲学并不是  
法学家们各自的个人独白”。 哲学的实现发生在  
与其他学说进行哲学沟通的行动中[7](22 而  
哲学探讨的使命是,“在沟通中一步一步地去形成  
意见传达共同体’”[7](23 针对共同的问题  
面临同一文化场不同哲学在其间的沟通与交  
即便不能形成合意也能相互理解和相互接纳。  
在一个特定的时代必有某种哲学为多数人所接受,  
这种哲学也就成为主流哲学也称时代精神的  
精华”。 当一种时代精神的精华为另一种时代  
精神的精华所取代时即一种新的哲学为同时代  
的人们认同和接纳哲学便获得了发展这里的取  
并不意味着先前哲学的消失先前的哲学仅仅是  
退隐”,主流变成了次流”。 这种退隐并  
不是绝对的说不定什么时候它还会成为主流”。  
总之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我们可以说宪法哲学  
水平越高可能意味着宪法科学越发达或者相反宪  
法科学越发达则意味着宪法哲学水平越高严格说  
宪法哲学本身并不存在水平高低的问题),但两  
个领域的发展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可以说宪法  
科学与宪法哲学的发展是并行不悖的。  
3)宪法科学与宪法哲学有不同的发展方式。  
宪法科学的发展方式是新理论对旧理论的修正和  
替代从事科学研究总是处于一种紧张之中既要  
受到社会所建立的价值模式信仰世界观基础和  
社会的非纯粹理性的生活现实的约束”,又不  
能将命题观点或者价值判断作为既成事实来接  
[6](132 科学的这种局限性或相对性为科  
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随着认识水平的不断  
提高认识手段的不断改进宪法科学的发展体现为  
对先前认识的不断修正与更新正如哈耶克所说,  
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一样其宗旨是修正人们对它  
的研究对象所形成的流行观念或是用更恰当的概  
念取代它们[10](30 那些被证明错误的理论,  
如果只是部分错误就会在保留原有理论框架的前  
提下只就错误进行修正而如果是整体或根本性错  
则将被全新的理论彻底替代一种被修正或替  
代的理论就是一种过时的理论很快就被完全抛  
此后除了作为批判对象对学科做历史性考察  
时可能涉及外学者们对那些旧理论将不屑一顾。  
宪法哲学的发展则体现为两种方式其一针  
对某种具体的宪法哲学其发展体现为其理论渊源  
的延续与创新宪法哲学不存在是非对错之分它  
孜孜以求的是见仁见智且注定不会有最终答案的问  
何为宪法宪法的意义是什么等等在某  
种程度上可以说有多少个宪法哲学家就会有多少  
种宪法哲学在一些宪法哲学中我们总可以清晰地  
分辨出其理论渊源这种渊源可能本身也是一种宪  
法哲学也可能是其他与宪法没有关联的其他什么  
理论),这些宪法哲学实际上就是对作为渊源的那  
种理论的深化拓展借鉴改造甚至反动”。 事实  
在现代学术研究日益体制化规范化的背景下,  
无任何渊源凭空构造的哲学极其罕见这种深化、  
拓展借鉴改造或反动就是宪法哲学对作为渊  
源的那种理论的发展说它是发展”,实际上极不  
准确因为宪法哲学并没有取代作为渊源的那种理  
作为渊源的理论与宪法哲学同时并存所谓  
宪法哲学的目标  
宪法哲学的目标是揭示宪法的人性基础和赋予  
宪法以价值意义宪法同其他任何制度一样都以一  
定的人性假定为基础和前提宪法对人性的基本假  
定是人的不完善性它假定人都是自私的都是恶  
宪法设置的种种制度就在于要控制政府的弊  
防范人的不完善性。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  
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  
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13](264 但  
这种对人性的分析并不是基于科学的论证因  
此不属于宪法科学的领域同样宪法的价值如自  
民主秩序特别是自由与民主价值也不是经由宪  
法科学来论证的而是宪法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文  
化等条件下被人为地赋予之所以宪法被赋  
予这些价值是因为人们认为宪法应该包含这样的  
价值宪法哲学就是要研究宪法的应然领域或  
价值判断其根本任务就是要建构应然宪法的理  
论体系并以此指导实然的宪法。  
发展实则只是在众多宪法哲学中又增加了一种  
而已即使最古老的哲学也永远不会过时它不仅  
频繁出现于各种教科书不断地在各种讲坛上被引  
被分析被宣讲而且它还会以各种不同的面孔  
1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反抗科学主义”:对中国传统宪法学的一  
个检讨  
丝毫消解科学主义”,反而进一步促进了科学主  
在法学领域的全面渗透。 1949 年以后法学虽  
一度被取消但在法学存在的整个历史中法学包  
括宪法学一直被当作纯粹的科学”:“法学即法律  
科学。”来自自然科学的观念原则与方法在法学中  
的全面贯彻并将法学视为跟自然科学一样的学科,  
这便是法学的科学主义”,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学的  
科学。  
)“科学主义的缘起与法学的科学化  
沿着培根经验主义哲学的道路自然科学逐渐  
从哲学体系中独立出来形成了具有独特对象范畴  
和方法的科学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改进  
了人类知识的基本内容和总体结构提升了人类认  
识的真理性水平其突出的标志是形成了以客观性、  
实证性精确性为主导原则的科学观念和科学方法。  
科学的成功使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大为着迷马上  
着手模仿其教义和术语由此便出现了狭义的科学  
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10](4 科学的  
观念原则和方法成为衡量其他知识是否科学的基  
本标准[14](26 甚至也成了哲学的裁判官[15]  
在早些时候法学是科学”,大家毫无疑义,  
仿佛它成了一个公理”。 但近年来一些学者经过  
深入研究发现这一公理性的判断其实远非公  
法学的科学化面临难以克服的难题自然  
科学的标准作为科学的唯一标准会导致对法学  
科学性的否定[19](19—23 学者们提出的破解  
之法有二。 (1)重新定位科学”,使之摆脱狭隘的  
自然科学的意义学者提出把科学作为一个普  
遍性的概念用于指称人类的一种专门性研究活动,  
而不仅仅是以自然科学作为惟一的存在方式与判断  
标准具体说是要把科学宽泛地定位在知识的  
层面即科学仅指知识而已这样法学的科学化难  
题迎刃而解法学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拥  
有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出现了以不同方法为主  
导的各种法学流派法学确实不折不扣的是一门科  
[19] (23—26 康德曾说:“每一种学问只要  
其任务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  
的话皆可被称为科学。”[20](11 康德正是采取  
重新定义科学的方法来克服狭隘自然科学的局  
限的。 (2)引进诠释学方法以解科学方法之困 这  
一思路认为当科学实证走到了尽头便是诠释学的  
用武之地诠释学取向也许更能逼近或揭示法律及  
其相关事实的要害于是法哲学在并不否定已有的  
科学取向的同时开始了向诠释学视角的转向[21]  
(9 此思路并没有放弃科学只是不再坚持法学  
必须是科学而是将法哲学理解为对法律的意义  
的追问”。 法学的诠释学转向实际上是为法学研  
究设定了一个新的视角提供了一套新的方法开辟  
了一片新的领地它否定了法学的科学但却  
使科学取向与诠释学取向同时并存保留了科学的  
合理位置这两种法学科学化难题的破解之法  
特别是法学的诠释学转向对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具  
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无疑这对破解宪法学的  
科学主义极具指导意义。  
绪论随着以关怀人类精神价值品质和具有价  
值导向精神塑造功能的学科被冠以人文科学之  
以人类在社会中的行为及由此行为产生的社会  
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被冠以社会科学之名  
16](3—5 科学取得了唯我独尊的霸权地位在  
整个知识场域确立起科学主义的立场一切学科  
都必须获得科学的解释这里的科学是指自然  
科学)。 与将哲学视为一切学科之理论基础的传统  
不同,“科学主义科学的观念原则和方法作  
为其他一切学科的基础试图以实证科学的理论和  
方法来改造哲学把哲学从凌驾于科学之上的科  
学的科学变为从属于科学的关于科学的哲学”  
17](126 科学的本质不在于它研究的主题而  
在于它的方法由于确信促进科学方法在每一可能  
领域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18](252 ,“科学主义”  
致力于将科学方法推及到包括自然人文和社会  
所有领域这是科学主义的要害所在。  
早在16—17 世纪,“科学主义方法开始传入  
中国。 19 世纪以后,“科学主义方法在中国完成了  
从自发到自觉从零散到系统从模糊到清晰的发  
。 20 世纪,“科学主义方法在我国历史学哲学  
文学及政治学等领域获得了广泛应用在胡适等  
人那里,“科学主义方法成了”,成了崇拜物  
16](79 此情此景法学自然也毫不例外地成  
科学”。 马克思主义在其与科学主义的论战  
中得以迅速在中国传播但是作为科学世界观  
和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事实上采取的也是科学主  
的立场其结果是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并没有  
16  
谢维雁宪法学的走向从宪法科学到宪法哲学  
)“搞宪法是搞科学与我国宪法学的科学  
主义倾向  
1950 年代制定五四宪法时毛泽东提出  
治乡等等最终的逻辑结果就是依法治人”,与最  
高掌权者须毫无例外地受制于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精  
神背道而驰科学的任务就是捍卫真理清除谬误,  
这与宪法的妥协精神相去甚远科学分析是为了实  
行技术控制政府依此逻辑运用法律来控制个人则  
不仅公民与国家间双向制约的宪法关系无从建立,  
而且还会为专制与极权大开方便之门[26]。  
制定宪法要讲科学他说,“搞宪法是搞科学”,并  
告诫说,“我们除了科学之外什么都不要相信”  
22](26 对此我们需作具体分析 第一毛泽  
东提出要讲科学指的是制宪而不是指宪法学研  
第二这段论述针对的是当时有些地方提出将  
而从理论仅就宪法学角度看科学主义对宪  
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它使我国宪法  
学长期停留在宪法科学的领域科学主义强调宪法  
的实践功能而忽视对宪法普适性价值的梳理注重  
阐释实然宪法的合理性而忽视对应然宪法的探究,  
加之科学方法的霸权彻底排除了科学之外其他方法  
如思辨反思等哲学方法存在的可能性宪法哲学的  
研究几乎至今仍处于空白我国传统宪法学存在一  
个悖论一方面在理论原则上宪法学研究要求按  
照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原则要像自然科学一样  
进行进一步的要求是宪法学研究须完全以实践为  
基础以为实践服务为宗旨另一方面在研究实践  
我国传统的宪法学并不真正注重实践学者们将  
大量的精力倾注于抽象的价值演绎以及现行宪法制  
度的合理性论证上而并不与它们的实践相联结。  
这一悖论的实质在于将本来属于宪法哲学研究的  
问题也严格按照科学的原则科学的方法来进行  
研究这实质上是取消了宪法哲学总之如果我们  
机械地持守除了科学之外什么都不要相信的逻  
宪法学也将像物理学那样去追求永恒的客观性、  
确定性精确性和严密性那么宪法哲学将无从产  
———因为它没有任何存身之地考夫曼对法律  
科学主义的评论完全适合于科学主义主宰下的  
宪法学他说:“这种法律科学主义在被称为法  
哲学的安乐死19、20 世纪之交的所谓一般法的  
学说身上表现最甚在那里法律专家欲把持哲  
学事务并想将法哲学解说成法学家哲学’。 一般  
法的学说这种法学近亲繁殖的结果至多是一种粗  
俗哲学。”[7](10 如果我们在宪法学研究中也采  
科学主义的立场无疑也会导致宪法哲学的  
安乐死”。 对于至今还没有产生宪法哲学的中国  
而言则可能导致宪法哲学胎死腹中”。  
五四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的建议以及宪法  
草案中有关于毛泽东个人的条款是从不要迷信,  
要破除迷信的角度谈的 而且他还进一步解释  
:“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不是由于有些人特  
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  
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  
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23](285 )  
可见毛泽东此处讲的科学是指不要把他个人写进  
宪法这至多算是提倡一种科学的态度———关于如  
何认识和评价个人的科学态度而不是关于宪法的  
科学态度这同他在同一时期要求在中国政治法律  
学会章程及宣言中删除毛泽东思想字样所表达  
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24](183 显然毛泽东提  
出制定宪法要讲科学实际上离科学方法还有距离,  
还谈不上揭示宪法本身的规律等科学命题更拉不  
上宪法的科学主义取向问题可见毛泽东提出  
制定宪法要讲科学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宪法中的科学  
主义倾向科学主义在宪法学中的贯彻是由学者们  
完成的无疑由于毛泽东的个人地位的缘故他的  
科学态度对我国宪法学的研究产生了至关重要  
的影响科学性被认为对于发展和繁荣我国宪法  
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1982 年宪法通过后,  
学者们将宪法学的目标界定为:“正确地科学地总  
结建国以来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  
创造性地研究新宪法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的重大  
理论和实际问题。”[25](351 至今的绝大多数教  
材仍然将宪法学定位为一门科学”,名之为宪法  
科学或者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 可见我国宪  
法学在总体上采取了科学主义的取向,“科学主  
已经成为宪法学理论研究中根深蒂固的信条  
26]。  
从实践角度看科学主义对我国的宪政发展和  
我国宪法学的未来走向  
法制现代化已产生干扰科学通过把整体分解为部  
分来认识把法治分解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  
1.把属于宪法科学的问题放在宪法科学的领域  
研究把属于宪法哲学的问题放在宪法哲学的领域  
1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研究并不是要割裂宪法学的这两个研究领域而主  
要是要避免传统宪法学中事实与价值不分将事实  
命题当作价值问题来分析或者将价值问题当作事实  
来接受的倾向使宪法学建立在事实实然”)与  
价值应然”)的分离之上并按照事实价值各  
自不同的性质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  
研究并不关心实然领域深化宪法科学研究的  
关键是确立以事实为中心的研究进路即以实  
宪法或者宪法应用及现实存在的大量宪法问  
宪法现象为分析对象充分揭示宪法及其应用的  
规律最终实现宪法学的实证化和宪法的社会化。  
3.加大宪法哲学的研究力度迅速提高宪法哲  
学的体系化理论化水平提升宪法学的品位照理  
传统宪法学主要集中在应然领域宪法哲学  
应当有所发展但事实上目前学界对宪法哲学的  
研究才刚刚开始因此今后一个时期对宪法哲学  
的研究应当成为宪法学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  
深化宪法科学研究提高宪法学实证化程度。  
传统宪法学貌似强调所谓科学立场但其骨子里  
并未真正确立科学的观念采取科学的态度运用科  
学的方法也不以实然宪法或者宪法应用为主要  
的叙述对象它实际上主要是在应然的领域进行  
注释:  
分别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22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96 年第16 胡肖华肖北庚主编:《宪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莫  
继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年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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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叶中邓联繁论宪法的革命[A]ꢁ 北京珞珈法学论坛[C]ꢁ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5]()H.科殷法哲学[M]ꢁ 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6](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 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 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西··加塞尔什么是哲学[M]ꢁ 商梓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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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M]ꢁ 冯克利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3ꢁ  
1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M]ꢁ 贺麟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56ꢁ  
12](休谟人性论[M]ꢁ 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3](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M]ꢁ 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4]欧阳康主编)ꢁ 人文社会科学哲学[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15](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 政治哲学史[M]ꢁ 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16]李承贵ꢁ 20 世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方法问题[M]ꢁ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  
17]孙正聿哲学通论[M]ꢁ 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18]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 北京三联书店,1988ꢁ  
19]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20]转引自:(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1]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2]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M]ꢁ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 宪法学资料选编[M]ꢁ 北京中央广播电  
视大学出版社,1985ꢁ  
23]韩大元ꢁ 1954 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24]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 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5]王叔文王叔文文选[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6]赵世义从科学分析到人文综合———中国宪法学通往成熟之路[J]ꢁ 法律科学,1999,(4)ꢁ  
18  
谢维雁宪法学的走向从宪法科学到宪法哲学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from Constitutional Science  
to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XIE Wei⁃yan  
Law Institute,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4, China)  
Abstract: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can independently develop at the two levels of constitutional  
science and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The former one centers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nstitution as it is,  
while the latter focuses on the must of constitution. China’s traditional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has a  
scientism trend, which not only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science, but also seriously ham⁃  
pers the coming⁃into⁃being of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The future trend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juris⁃  
prudence is to enhance the study in these two fields, advancing constitutional science demonstration on  
the one hand while upgrading philosophy quality of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n the other hand.  
Key words: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constitutional science;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scien⁃  
tism  
责任编辑苏雪梅]  
讯  
高林远教授主编  
西部地区房地产业发展与制度创新研究出版  
四川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高林远教授主编的西部地区房地产业发展与创新研究一书于2005 10 月  
由科学出版社出版全书共八章,32 万字 该书在对西部地区房地产业发展情况详细调研的基础上系统  
探讨了如何以制度创新推动西部地区房地产业发展的问题。  
作为全国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西部地区房地产业的发展带有鲜明的在制度变迁下调整规范与发  
展的特征也具有以制度创新推动房地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从制度变迁和制度设计的角度研究我国西部  
地区房地产业发展和制度创新问题构建西部地区房地产业发展的制度支持体系为西部地区房地产业发展  
提供相关建议和借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高林远教授申报了成都市房地  
产业发展与制度创新研究课题并得以立项为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资助项目高林远教授等人以该  
项目的研究为依托以成都市房地产业发展情况为考察重点进而推广到对西部地区房地产业发展与制度创  
新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西部地区房地产业发展与制度创新研究一书是在上述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完善而成的该  
书以产业经济学管理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技术创新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的分析方法以  
西部地区房地产业发展和制度创新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对西部地区房地产业发展进行绩效评估与影响因素  
分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供求市场营销物业管理房地产金融风险控制与制度创  
新问题提出了许多政策性建议该书出版以来已受到同行专家学者和房地产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和好  
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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