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 卷第1 期
2007 年1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4,No.1
January,2007
WTO 体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
李ꢀ 健
(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重庆400031)
ꢀ
ꢀ 摘要:特殊和差别待遇允许发展中国家在适用贸易规则时拥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其所面临的不利的国际
贸易环境。 然而,由于特殊和差别待遇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一直以来,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新的一轮
谈判中再次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极大关注。 在多哈回合新的一轮博弈中,发展中国家应协调一致,采取正确的立场
与策略,将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转变成维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的有效工具。
关键词: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公平;发展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7)01⁃0028⁃06
ꢀ
ꢀ 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
原则、惯例和程序法规化。 乌拉圭回合后,SDT 条款
的数量不仅大幅增加,而且适用范围从各多边货物
贸易协定扩展至《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
解》以及许多部长级会议决议。 根据WTO 秘书处
的分类,SDT 条款有六种类型:(1)旨在增加发展中
国家成员贸易机会的规定;(2)要求所有WTO 成员
保障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规定;(3)承诺、行动的
灵活性以及政策工具的应用;(4)过渡期;(5)技术
ment,即SDT)是多边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享有的
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随着GATT 的发展而长期
斗争的结果,然而SDT 原则和规则在实践中并没有
得到有效实施,也没有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
发展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乌拉圭回合后,SDT 已逐
渐演变成帮助发展中国家融入WTO 正常法律框架
的工具,发展中国家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其所面临的
国际贸易环境更加严峻。 为此,在多哈回合中,发展
中国家的问题再次引起了国际社会的特别关注,并
成为此轮谈判的核心议题。 多哈回合能否真正加快
解决这些“发展问题”,是一个重大挑战。
[
1]24
援助;(6)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的规定
。 这些规定
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了乌拉圭回合参加方考虑到发
展中国家特殊需要所作的努力, 还有一些是从
[
2]309-310
。
一ꢀ 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制度评析
GATT1947 继承下来的条款
(
一)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涵义
SDT 是WTO 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有关贸易领域
内在非互惠的基础上承担义务。 互惠互利是
GATT/ WTO 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一成员方在向其
他成员方提供优惠和特权时,对方应给予同等水平
的补偿。 GATT1947 序言中明确:“期望达成互惠互
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
WTO 体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指WTO 为
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
殊情况和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允许发展中
国家成员背离WTO 各协定所规定的一般纪律和义
务而享有较为优惠的待遇。
[
3]424
SDT 概念的正式引进是1979 年的东京授权条
款。 该条款将发展中国家灵活使用贸易措施的有关
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
易组织协定》 在序言中也有基本相同的表述。 而
收稿日期:2006⁃01⁃19
作者简介:李健(1969—),男,四川三台人,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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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健ꢀ WTO 体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
SDT 实质上就是对互惠原则的否定,它确立了非互
惠原则,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谈判。
根据该原则,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关税减让、关税减让
表的修改、非关税壁垒削减以及新成员加入等方面
享有更优惠的待遇。 此外,SDT 还意味着发达国家
可以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优惠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
间可给予更优惠的待遇,而所有这些优惠待遇可不
给予发达国家,这实质上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背
离。 这种优惠待遇主要是根据GATT 第二十五条、
展、财政和贸易需要,或其行政管理和制度能力相一
致的义务或减让。
在GATT 成立之初,SDT 被视为最惠国待遇原
则之例外,形式的平等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
承担相同的义务,但是在历史和现实中,发展中国家
所面临的不利的国际贸易环境与条件长期存在,形
式平等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
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国际贸易利益的公平分配。 从
GATT 前七轮贸易自由化减让中受益最多的是发达
的工业国家,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收益甚少,尤其是
最不发达国家和低收入国家,由于长期受不断恶化
的贸易条件所制约,在世界经济中已经边缘化。 乌
拉圭回合的结果总体上仍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
据估计,在这场南北交易中,仅占GATT 成员数20%
的工业化国家,将占有因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而获
《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九条和授权
条款获得的
(
二)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地位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赖以进行的柱石,
也是GATT/ WTO 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贯穿于WTO
[
4]51
。
多边贸易各个领域的一条总的指导思想
[
6]102
GATT/ WTO 经50 余年的实践亦证明该原则已成为
多边贸易体制中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有力杠杆。 然
而,作为解决发展中国家贸易问题的工具,SDT 则要
求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应享有较其他国家
更优惠的待遇。 这种实质上的贸易保护、形式上的
贸易歧视的优惠待遇的存在至今仍纷争不断。 西方
国家将其视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是一种贸易自由
化进程中的临时性措施,它不属于GATT/ WTO 正常
的法律框架,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它是纠正国际贸
易不公平的工具,理应成为GATT/ WTO 法律体系中
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然,在处理发展中国家问题上,
SDT 是一项基本原则,尽管WTO 各协定对SDT 的
重视程度不完全一致。 SDT 最初是由GATT 确立并
发展而来的,具体体现在GATT 第十八条、第四部分
以及东京授权条款。 乌拉圭回合以后,GATT1947
以及其后的更正、修正或修改已被纳入WTO,并成
为WTO 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乌拉圭回合
新开辟的贸易领域,SDT 事实上也得到了承认。 例
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发展和发展中国家放在较
得的额外收入的70%
。 因此,多边贸易体制所
倡导的互惠互利只能在本来就不平等的国家间造成
更大的不平等。 最惠国待遇所要求的形式平等,在
[
4]80
实际上却意味着歧视国际社会中的弱国
。 给予
发展中国家SDT,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公平的诉求,
体现了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公平互利原则。 在国际法
上,公平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规范,它也应当是一项法
律原则。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规定,公平原则作为“文明各国所公认的一般法律
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早在1969 年国际法
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就指出,“公平作为
一个法律概念乃是正义观念的直接反映”,是一个
“像法律一样能够直接加以适用的一般法律原
[
7]
则” 。 公平原则与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原则有
密切联系。 虽然公平不等于平等,但平等本身就含
有公平的趋向,因为公平是深深地扎根于平等之中,
不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就不可能有公平。 同时,有
必要对平等原则作非形式上的解释,因为在一个由
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遵守形式
上的平等原则(这是当今国家间关系上公认的原
则)本身是不能保证公平的。 因此,也必须考虑实
质上的平等,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
系上,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或优惠待遇,应成为
改变或矫正自由和法律平等这一对自由主义原则的
[
5]112-113
高地位
,在序言中部分承认发展中国家可根
据其特殊需要,事实上肯定了SDT 原则。 此外,对
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困难和需要,WTO 给予了特
别的关注。 《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
定》、《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
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措施的决定》 等,
不仅重申了授权条款中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的规定,
亦再次强调最不发达国家仅需要承担与其各自发
[
8]252
不公平作用的基础
。
从当今世界各国经济的不平等出发,将法律上
的不平等纳入基于各国主权平等的国际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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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确立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这不但是主权平等原
则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反映和要求,而且也是国际
法逐渐发展的必然趋势。 事实上,该原则已经被
通过直接谈判共同作出。 WTO 秘书处没有任何决
策权,提出政策立场、进行减让谈判以及决定在特定
领域中能走多远的艰巨任务是由各成员担当的,这
种权力分配关系一方面保证了WTO 的运作是各成
员方自己来推动的,另一方面WTO 之外的实力不
均往往在WTO 的“政治谈判”中得到直接反映,最
强大的成员拥有最好的资源并有能力通过谈判得到
《
《
联合国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以及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等法律文件所确认。
尽管在GATT/ WTO 框架内,SDT 仅仅被当作例外,
至多是作为在处理发展中国家问题时应遵循的一项
原则,其中的原因或许是作为贸易自由化工具的
GATT/ WTO 与传统国际法一样,在本质上是维护西
方发达国家的利益。 目前WTO 成员中已有5/ 6 以
上来自发展中国家,这一重要的变化不仅表明了
GATT/ WTO 体制的变化,也反映了当前国际经济形
势与1940 年代的巨大差异。 WTO 只有迅速适应这
种变化。 才能更好地运作。 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不
前,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WTO 无法也不应再忽视
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公平互利原则理应成为WTO
体制的基本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SDT,不能仅仅作
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更不能将其排斥于
[
9]
它们想要的结果。 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
财政和人力资源的匮乏使它们在谈判中处于明显的
劣势,无法有效地提出和维护自身的利益。 其次,
WTO 以“协商一致”作为其主要的决策方式。 根据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九条注释1 的定义,在
提交讨论事项的会议上,如果到会的成员都不对该
项拟作出的决定正式提出反对,就被视为该机构以
协商一致作出了决定。 协商一致,保证了所作出的
决定是谈判达成的、负责任的和民主的,确保了各成
员利益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适当考虑。 但是,协商
一致程序的实际运作表明,这种形式上高度民主和
平等的决策程序,在大小国家主权平等的表面现象
之下,掩盖着各国在参与决策和谈判方面巨大的不
平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在WTO 中通过
谈判达成协商一致,关键是谈判实力而不是数量优
“
WTO 正常法律框架”之外,而应将该原则置于最惠
国待遇原则之同等地位,即对经济实力相当的国家
之间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而对经济实力悬殊的发
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适用特殊和差别待遇原
则。 也就是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对传统的最
惠国待遇原则作出新的阐释和界定。
[
10]85
势
。 其二,为提高协商一致的效率,在WTO 框
架内,除正式会议外,还存在一种“非正式协商”的
办法,或称“绿屋会议”。 这种非正式协商由少数国
家参与,缺乏透明度,但却极大地影响着其后正式协
商的结果。 第三,由于人力和财政资源的限制,发展
中国家无法有效的利用“协商一致”所带来的机会
均等。 因此,WTO“成员主导”的性质以及协商一致
的决策机制,是制约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WTO 规
则制定的两大制度性因素。 这种参与机制的缺陷直
接影响到WTO 对SDT 条款的设计以及发展中国家
在SDT 下的利益保障。
(
三)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制度缺陷
乌拉圭回合各协定对传统发展议题的挑战以及
对SDT 价值的侵蚀,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
唯一问题,作为发展中国家参与这次南北交易的成
果之一,WTO 现有的145 个SDT 条款的有效实施亦
涉及到它们的切身利益。 由于SDT 所存在的制度
缺陷,在WTO 体制下,SDT 的实施并不令人满意。
与GATT 时期相比较,SDT 条款仍属软法性质,发展
中国家的利益在SDT 下仍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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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T 的权利形成机制
2ꢁ SDT 的权利执行机制
发展中国家能否有效地参与WTO 规则的制
定,是影响SDT 实施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因素。 尽
管WTO 的决策程序在形式上给予各个成员以平等
参与WTO 事务的机会,但实际上这种决策机制是
由大国主导,经济实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决
策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首先, 与
GATT 一样,WTO 仍然是一个由“成员主导”的国际
组织,所有重大决定包括规则的制定都由全体成员
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比较,WTO
没有专门的机构来执行WTO 的规则。 “ 如果说
WTO 的规则将纪律施加于各国政策之上,那是指
WTO 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结果。 成员自己根据谈
判议定的程序执行WTO 规则,有时执行还包括采
取贸易制裁。 但这些制裁都是有关成员实施的,而
[
11]
不是WTO 本身” 。 尽管WTO 清除了GATT 的
“祖父条款”,设置了争端解决机制,强化了WTO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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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健ꢀ WTO 体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
律义务,一改GATT 时期的软法性质,但是在WTO
各协定中大量的SDT 条款在性质上仍属“软条款”,
它们在形式上似乎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这些条
款的措辞含混、模糊,缺乏法律术语所应有的准确性
和可预见性,在执行中则表现出非约束性,使发展中
国家在WTO 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这使
得发展中国家SDT 条款利益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承
担义务的发达国家的意愿,并且它们有可能无法在
其利益未得到保障时求助于争端解决机制。 具体而
言,目前在WTO 协定中,至少有三类条款在WTO
法律体系内的执行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旨在增加
发展中国家贸易机会的条款。 这类条款主要鼓励发
达国家采取措施,给予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优惠。
它们中的相当一部分最初出现在GATT1947 中,又
在GATT1994 中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 在
GATT 时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争端解决机
制中援引这些条款的实践表明,其可执行性已被专
家组否定。 例如,在1980 年智利诉欧共体关于苹果
进口案中,专家组不认为欧洲经济共同体违反了其
强发展中国家对贸易体制的参与以及确立最不发达
国家的地位等。 但是,该委员会迄今为止仅是讨论
发展中国家问题的一个论坛,无权为它们的利益对
任何法律上的承诺进行谈判。 它对SDT 条款的实
施仅是象征性的审查和监督,对一些违反SDT 条款
的国家仅能从道义上进行谴责,并不具有法律上的
强制性和制裁力。
二ꢀ 多哈回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发展与完善
(一)特殊和差别待遇面临的挑战
2001 年,WTO 发起了新的一轮全球贸易谈判,
即多哈回合。 此轮谈判期待将发展问题置于议程的
核心,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中的利益,因
此又称多哈发展回合。 多哈回合通过的《WTO 部长
宣言》对SDT 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重申SDT 是各
WTO 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意SDT“条款进
行审查以便加强这些条款并使之更精确、有效和可
操作性”,并授权CDT 完成以下四个方面工作:(1)
识别已经具有强制性质的SDT 条款以及在性质上
不具有约束力的SDT 条款;(2)考虑将SDT 条款转
化为强制性条款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对发达国家以及
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识别各成员认为应具有强制性
的条款;(3)考虑能使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
国家最好使用SDT 条款的方法;(4)根据第四届部
长级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考虑如何使SDT 融入
WTO 规则框架。 这些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措施,
加强了SDT 的有效性,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更加充分
地融入和参与到多边贸易体制中。 穆尔认为,多哈
回合不仅是对WTO 不公正的回应,而且也是对就
[
12]
依第四部分承担的义务。 其次,有关保障发展中
国家利益的条款。 这类条款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在采
取任何可能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利益的措施之
前,对后者的特殊需要予以考虑。 这里,最大的问题
在于,它仅仅使发达国家有义务“考虑”其拟采取的
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而并未要求它们在此种
措施确实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产生消极影响时不
采取或撤消有关措施。 第三,有关技术援助的条款。
这类条款并没有使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
援助成为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义务,是否提供技
术援助要由发达国家来决定。
[
13]
“发展问题”对整个国家社会的呼吁。 然而,尽管
多哈会议增强了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重
要性,但是能否实现推动发展的结果,依旧是一个巨
大的挑战。 从法律的角度看,多哈会议所作出的许
多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决定并没有形成严格的法律
义务,只不过是表现出更多的政治意愿,在具体谈判
和实施中发达国家完全可能会置之不理。
3
ꢁ SDT 的权利执行监督机制
WTO 监督机制的缺陷是影响SDT 有效实施的
又一重要因素。 WTO 的监督机制只要包括贸易政
策评审机制(TPRM)的一般监督和贸易与发展委员
会(CTD)的专门监督。 根据TPRM 协议A.(i)的规
定,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虽然可以对各成员的全部贸
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响进行
定期的集体评价和评估,但是评价和评估的结果不
能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基础,难以对发达国家形成
法律约束。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是1965 年为执行
GATT 第四部分而设立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发展
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条款,制定技术合作指导方针,增
有关SDT 问题的分歧只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
发展中国家之间,就既有程序问题,也涉及实体问
题。 首先,就授权的范围而言,发展中国家要求对
WTO 现有协定的条款进行有意义的修订,而这一修
订又不能视为是启动新的谈判,以免引起在其他敏
感领域(如农业)里的讨价还价;而发达国家认为只
有在新谈判背景下才能对WTO 协定有关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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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的修订。 其次,在审议的内容和方式上,发展
中国家坚持所有SDT 条款都必须在CDT 特会予以
审议以及通过谈判细化,并且有关SDT 的原则、目
标应当被首先考虑;而发达国家则建议将有关SDT
问题拿到WTO 各常设附属机构去解决,并有关给
予SDT 的资格以及毕业标准应当首先讨论。 第三,
关于设立监管机制的分歧,发达国家认为拟设立的
监管机构应对WTO 各附属机构审议SDT 条款的工
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报告,确保SDT 条款的有效性;
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在成功谈判和修订SDT 条款
后才建立监督机构,避免弱化CDT 特会的作用。
长。 因此,有必要对WTO 现有各协定重新审视,尤
其是各协定中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SDT
条款。 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发达国家应进一步扩
大普惠制的范围,减少和消除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
大量出口利益产品的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 同时,
在使用技术标准、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补贴、反倾
销等非关税措施时,应考虑可能会给发展中国家利
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次,发展中国家应坚持非互
惠原则基础上的贸易自由化减让,在开放的部门和
领域中应有一定的灵活性,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
式逐步扩大市场准入。 同时,贸易规则的灵活性,作
为一种SDT 工具,应满足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政策的
需要。 第三,WTO 现有过渡期的规定是专断的,没
有考虑发展中国家履行协定义务所需要的机制能力
的代价。 有必要对现行过渡期进行全面审查、评估,
并根据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发展水平,采取适当的方
式以寻求延长。 第四,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
助,严格有关技术援助的SDT 条款,使其具有法律
约束力。 WTO 可以增加预算或成立专门的援助基
金,或者将技术援助作为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承诺的
条件。
(
二)改革完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建议
1
ꢁ 从根本上讲,SDT 是在国际政治经济实力对
比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妥协的产物。 半个
多世纪的实践已表明,GATT/ WTO 的贸易自由化主
要代表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总体上
经济实力虽有所增长,但在多边贸易体制内仍系从
属和被动的地位,受制于发达国家。 在对发展中国
家具有特殊利益的问题上,发达国家要么抵制、阻
扰,要么设置种种障碍,要么将贸易条款“最佳努
力”化,回避它们所应承担的义务,侵蚀发展中国家
的“比较利益”。 要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国际贸易结
构,争取有利的贸易规则,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努力
克服自身存在的种种不利因素,加强经济和制度能
力建设,充分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所提供的机会,另一
方面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
与配合。 尽管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各自的
利益需求以及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程度存在较大差
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展中国家整体谈判的实
力和能力,但是乌拉圭回合后南北之间的分歧和矛
盾依然存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
他们只有协调一致,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增强集体决
策和谈判能力,才能有效地维护和促进它们的利益。
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在目前多哈回合中解决SDT 问
题的基本策略。
3ꢁ 达成一个有关SDT 的框架性协定,为实施
SDT 提供指导。 尽管发展中国家目前所面临的最为
紧迫的问题并不是缺乏这样一种协定,而是现有
SDT 条款的执行问题,而且达成这样的协定可能耗
费很长时间,但是从长远来看,有关SDT 的目的宗
旨、原则、享受SDT 的资格、标准以及毕业等基本问
题尽早达成共识,更有利于当前和以后修订和完善
SDT 条款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个
可预见的、安全的贸易条件,从而改善发展中国家的
贸易前景。 与此同时,建立一个SDT 的监督执行机
制也是必要的。 这种监督机制的功能和职责由
CDT 承担较为适宜。 为此,需强化CDT 的职能,使
其具有处理SDT 问题的广泛的权力,包括对SDT 条
款执行落实的定期评审,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
国家地位的确立、毕业、SDT 条款修订的建议权等职
权,并注意与WTO 其他各附属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其中为加强对SDT 执行情况的监督,CDT 的评审结
果以及对SDT 条款的澄清可以作为DSB 争端解决
的基础。
2
ꢁ SDT 不应当仅仅被视为帮助发展中国家调整
和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工具,而且应主要作为发展
的工具,促进他们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 换句话讲,
SDT 应当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个公平的贸易发展框
架。 如果贸易规则本身就存在不公正,那么成功地
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并不必然会带来预期的经济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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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健ꢀ WTO 体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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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ystem in WTO
LI Jian
(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s and Law, Chongqing, Chongqing, 400031, China)
Abstract:The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allows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certain flexibility in
applying the trade rules, to meet the unfavorable international trade situation. Due to the systematical de⁃
fects of the SDT itself, however, its implementation is not effective and it arouses great attention among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a new round of negotiation. These countries must, with coordination and cor⁃
rect stand and strategies, convert the SDT into an effective instrument for the maintenance and promotion
of their integral long⁃term interest.
Key words:developing countries;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fairness; development
[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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